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
2】004年8月—31日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3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20】04年1《2月:。14日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根据201】2,年10月31日【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201》2年:12月14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
》 第:7号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2年12《。月1:4日经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特:此公告
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2013《年1:月11日
》
, (2012!。年12月14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 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内容与上位法没】有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
【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
第《三条: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
?
第四条— 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 (》一)组织实施关于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
!(二)指《导、协?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业协会《等依法开展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
】
》 (三)》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业管理;!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五条 城乡!规划、建《设,。、市:容、公安、民—。政、环保《、物价、工》商、园林、质—监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 (一)!。组织、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 (二)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活动协—调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的日常事务】。;
】 (三)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 ,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依法?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
第七》条, 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换届!、,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纠纷等物业管!理中的问题
!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召集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建设、市容、公【安,、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组成
! ,
:
第《八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 ?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
,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 》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
《 :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 》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 》 (九)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 第:九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社—会公德、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 , (六)维—修、养护危害—安全、妨《碍,公共:利,益以及影《响其他?物业:正,常使:用的物业专有部分;!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 第十条 业—主大会由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 : 物业》管,理,区域是指《只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相对独立!的并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统一【物业管理的区域【
》。 已实施物【业管理的不同物【业管:理区域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组:织对未?实施:物业管理的旧住宅区!域实施综《。合改造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综合改造后的!住宅区域业主按照】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物业管理区域确定管!理方式并推广—专业:化物业服务
—
第十!二,。条 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中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该》区域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在: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组?成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 《。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所需文件》。资,料由建设单位提【供建设单位未能提】供的由业《主大会筹《备组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等单?位查阅、复制物【业管:理区域内各业主独】立产权建《筑面积等资料—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 第十三条 同一物!业业主超过一人的】物业:。共,有,人可以推选并—委托一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 : : 物业使用人根据!业主:的书:面委:托可以代理》业主行使投票权【和物:业,管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 第十四条 未】。参与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是!否可以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按照: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确定
!
,
》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向,。业,主大会报告一次【。工作
》 , ,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遵守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
》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与物业管—理有关属于全体【。业主权?益的纠?纷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全,体业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
: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每三个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布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业主大会的成—。立情况?、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等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出具备》案证明
— ,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重新备案
】。
第十【八,条 :尚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尚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区域可以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确定物业—管理方式
】
第十九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
】
,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物业管理事务应【当按照相应的资【质条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合同应!当向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权,利
【。 (一)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收取】费用;
《
【(二)劝阻和制止违!反社会公德、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制度行为;】
? : (《。三)委?托专营?公司承?。。担专项?物业管理业务—;,。
《 (四—)要求业主委员【会,协调其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纠纷》;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义务
《 《 :(一)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建立重大事【项汇报制度接受业主!咨询和监督;
】 , (二)执!行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
(!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布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依据和标准等—。有,关事项;
】 :(四)每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布共用】设施设?备费用分摊等物【业服务代收代支【费用情况;
【 (五)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应当与业主【或者有?关单位?结清债?权债务并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及有!。关,资料、设《施、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下列基本内!容
— (一)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
— 》 ,(二)卫生保洁及公!共花木?绿地管护;
! (》三)道路维护车【。辆停放秩序管理;】
【 (四?)安全防范和维【护公共生活秩序【;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 第二《十四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按照规范【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
, :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
: ,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将临时管理—规约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
—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时!。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 ?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在,临时管理规约上【以签字同意的方【式承诺遵守
!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服务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并共同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具体验收!程序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的》物业质量和设计问题!以及其他遗留问【题及时解决查验【结束后双方》应当按?照规:定签订?承接查验书
—
—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不少于】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配置但最】少不低于《五十平方《米,;建:筑,面,积超过十万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照:。千分:之三配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时?应当:予以:核实
】 按照规划—配建的物业管理【用房不得《挪作他用
》
: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设:。施归属全《体业主所有
】 (—一)物业《管理用房;
【 :。 (二)【垃圾集散间》、厕所;
— 《 (三)按照【规划配建的》公,共绿地、道路—、围墙?以及其他公共用【地使用权《;
《 《 (四)住》宅,的物业管《理,区域按照规划配【建的公?共停车场所;
! : (五》)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在出售物业时承!诺归全?体业主所有的—其他设施
【
: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经营?物业:共用部位应》当经过业主大—会,同意:。
】利用物?业的部分共》用部:位获取的收益归拥】有该部?分物业的业主所【有;利用物业的【全体共用《部位获?取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 ? ?获取的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 《业主委?员会经营物业共用部!位的收支《情况应当《每三个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布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受业主!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拒》不公布的经业—主提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业主:代表对其收支—情,况进行审《查并公布
】
,
第三十—条 :。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停车场】所的停放和管理【事项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可以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其收费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对《车辆停放有特殊保】。管要求的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
【 :治安、消防、抢险】、卫生、市政、市容!等特种车辆》在执:行公务时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无】。偿停放
》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采取—包干制
《
物】业交付业《主前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业主》后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自物》业交付之日起交【纳
? ? , 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合!同约:定以外有《偿服务的应当征得业!主,同意
】 第三十二—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公:。布一次政府指导【价及其构成推行分级!分类服务明》。码标价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监督管—理
:
— 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公用企业收取有】关费用业主使—用的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的向物业!服务:企业收取《;,。。公共:使用的由《业主分摊
》
? ,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但?不得向业主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 未》经双方约《。。定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公用企业》不得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付有关费用】不得向物业服务企业!扣收业主应承担【的有关费《。用,
,
, :
第三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管理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再《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
《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两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两【个月前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
】
: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委员会与—新、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移交小?组负责处理物业管】理的相关事务—监督原物《业服务企业清理债】权债务、《移交物业管》。理用房、《设施设备《。、档案资料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必须移交的项目【移交完毕后》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退出】。该物业管理区域不得!以物业服《务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未解》决等为由拒》绝退出
—
第三十】七条 移交小组认】。为清理债权债务【有困难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清算费?用由: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按照职责承担!
》
第三十八条 !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内物业的维【修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期满》后业主对其专有的部!分实施维修、管理】物业服务企业—依照本规定对—共用的部分》设施、设备负—。责维修、《管理
?。
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用的【部分设施、设—备进:行维修?、管理时相关—业主:和使用人《应当给予配合
!
第三十】九条 ?物业管?理应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
! 物业买受—人缴交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代!为储存;业主大会成!立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移交《专项维修资金银行账!户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并受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制,度
【 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制度》按照业主大会确定的!使用范围和金额进】行申请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紧急维修—
— 第四十一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或者出租【给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
》
,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
《。 第四十《二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发现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 (一】)违法建《设、擅自改变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含架空层、地下停】车,场、幼儿园、共有】绿地:等)使用功能的【;
:
? (二)【擅自拆改房屋结构的!;
— (三)擅自】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的;
》。 : (》。四)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 (五)破坏小【区园林绿化的;
! (六)!商业:经营、?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及,超标排?放,有害气体、污水【的
《 :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及时查处
】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结清债》权债务、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及:有关资?料、设施《设备擅自撤》出小区物《业管理的或者—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该?物业管理区域—妨,碍该物业管理区域】正常物业管理—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提请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企业资质证—。。书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依法—备,案物:业服务合同》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报送备案;【逾期不报送备案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超越权限侵害—业主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要求提供首次【业主大会《。成,立,。所需:。的,文件:。资料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八条 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 (—二)对举报、投诉等!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
《 (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其他【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
1996!年11月29—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福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