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
】20:04年?8月31《日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3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2004年1!2月:。14日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根据20—12年10月3【1日: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20—12年1《2月14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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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号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2年》12月?14日经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特此》公告
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201】3年1月《11日
!(2012年12】。月14?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 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内【容,与上位法没有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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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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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 ,
: 第三条》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
: ,第四:条, 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 》。 (一)《组织实施关于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
【 (二?)指导、《协,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业协会等】依,法开:展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
【 (—三)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业管理;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 第五条 》。城乡规划、建设【、,市容:、公安、民政、【环保、物价、—工商、?园林、质监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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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
(】一)组织、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
(】二)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活动协【调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的日常事务【。;
》 (三)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依法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
《第七:条 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换届、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纠纷等物业管理中】的问题
— ,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召集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建设、市容!、公安?、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组成
?
【第,八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 :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 ?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
【(九)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 第九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 (一】。)遵守社会》公德、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 , ,。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 ?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 (六)维》修、:养,护危害安《全、:妨碍公共利益以及影!响其他物业正常【使用的物业》专有部分;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第】十,条, 业主?大会由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
物业!管理区域是指只【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相对独立的—并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统一物业】管理:的区域
— 》已实施物业管理【的不同物业管理【区域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组织对未》实施物业《管理:的旧住宅区域—实施综合改造
【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综【合改造后的住宅区域!业主按照《。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物》业管:理区域确定管理方】式并推广专业化物】业服务?
】第十二?条 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中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该:区域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在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组成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 ? ,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 ?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所!需文件资料由建设单!位提供建设单位未能!提供的?由,业主大会筹备组【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等单?位查阅、《复,。制,物业管理区域内各】业主独立《产权建?筑面积等资料—。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
》 第十三条 【同一物业《业主超过《一人的?物业共有人可以推选!并,委托一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 物业》使用人根《据业主的书面—委托可以代》理业主行使投票【权和:。物业管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
第十【四条 未参与—。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是否?可以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按照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确》定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向业主大会报告!一次工作
】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遵守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与?物业管理有关属于全!体业:主权益的纠纷—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全体业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每三《个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布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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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业主【大会的成《立,情况、?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等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出!具备案证明
—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重新备】案
!第十八?条, 尚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尚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区域可以】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确定《物业:。管理方式
—
《 , 第十九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
:
》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物业管理】事务应当按照相应的!资质条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合!同应当向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权利
— (》一)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收取费用;
!
(二!)劝阻?和制止违反社会【公德:、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制度行为—;
? 》 (三)委托—专营公司承担专【项物业管理》业务;
】 : (四)要求业【主委员会《协调其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纠纷;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义务
】 (一】)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建立重大《事项汇报制度接受】业主咨询和》监督:;,
》 (二)执行】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
(!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布—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依据!和标:准等有关事项;
】
(—四,)每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布共用】设施:设备费用分摊等【物业服务《代收代支费用情【。况;
?。
《 (五?),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应当与业主》或者有关单》位结:清债权债务并—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及?有关资?料、设施、设—备;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下列基本—内容
— , , (一)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
! (二)卫生保洁!及公:共花:。木绿地管护;
! : : (三)道路—维护:车辆:。停放秩序管理;
!。 (四】)安全防范》和维护公共生活秩】序,;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
【第二十四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按照规范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 ,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将临时管理规!。约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时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 ?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在临时管《理规约上以签字【同意的方式承诺遵守!
,
》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服务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并共同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具体验收程序—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的物业质量【和设计问题以及【其他:遗留:问题及时《解决查验结束—后双方?应当:。按照:规定签?订,承接查验书
】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不少于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配置但最少不【低于五十平方米;】建筑面积超》过十万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照千】分之三配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时应当】予以核实
》
, 按照规!划配建?的,物业:管理用房不得—挪作他用
—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设施!归属全体业主—所有
【 (一)物业管!理用房;
! ?(二)?垃圾:集散间、《厕所;
! (三)按照规】划,配建的公共绿地、道!路、围墙以及其他公!共用地使用权;
】
》 (四)住—。宅的物业管理区【域按照规《划配建?的公共?停车场所《;
》 (五)【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在《出,售物业?时承诺归全体业【主所有的其》他,设施: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经营物业【共用部位应当经过业!主大会同意
】 》利用:物业的部分》共用部位《获取的?收益归拥有该部分物!业的业主所有—;利用物业的全体共!用部位获取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
—。 获取的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 》 业主委员会—经,营物:业共:用部位?的收支情况应当每】三,个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布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受,。业,主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拒不公《布的经业主提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业主!代表对其《收支情况进行审查】并公布
【
第三—。十条 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停车场所的—停放和管理事项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可》以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其收费【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对—车辆停放有特殊保管!要,求的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
《
治】安、消防、抢—险、卫生、市—政、市容等特种【车辆在?执行公务时》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无偿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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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采取包干制】
物!业交付业主》前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业主后—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自物业交付之】日起交纳
【 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合同—约定以外有偿服务】的应当征《得,业主同意
》
— ,第三十?二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公布】一次政府《指导价及其构成推行!分级分类服务明码】。标价
》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监督:管理:
【 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公用企业收取—有关费用《业主使用的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的:向,物业服务企业收取】;公:共使用?的由:业主分?摊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但不得—向业主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 未—经双方约定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公用企业【不得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付,有,关费用不《得向物业《服务:企业扣收业主应承担!的有:。关费用
【
《第三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管理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再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两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两个月前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委员会与!新、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移交小组!负,责处理物业》。管理的相关事务监督!原物业服务企业【清,理债权债务》、移交物业管理用房!、,设施设备、档案资料!。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必须】移交:的项目移交完毕后】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退出该物业管理区!域不得以物业服务】。。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未!解决等?为由拒绝退出
】
》。 第三十七条— 移交小组认—为清理债权》债务有困难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清算费》用由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按照职责》承担
?
— 第:三十八条 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内物》业的:维修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期:满后:业主:对其专有的部分实】。施维修、管理—物业服务企业依【照,本,。规定对共用的部分】设施、?设备负责维修—、管理?
》 : 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用的部【分设施、设》备进行?。维修、管理时—相,关业主?和使用人应当—给予配?合
—
第三》十九条 物》业管理应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
! 物?业买:受人缴交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代为储存—。。;业主大会成立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移交专》。项维修资金银行【账户
》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并受—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制—度
? 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制度?按照业主大会确定】的,使用范围和金额进】行申请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紧急维修【
,
第】四十一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或者出租!。给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
,
—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 第四十二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发现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 ,(一)违法建设、】擅自改变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含架!空,层、地?下停车场、幼儿【园、共?有绿地等)》使用功?能的;?
— , (二)擅自拆【改房屋结构的;
! 》 (三?)擅:自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的;
】 (四)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 (五—),破坏小区园林绿化】的;:
》 (六)商业经!营、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及?超标排放有害气体】、污水?的
?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及时查?处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结—清债:权债务、《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及有!关资料、设施设备擅!自撤:出小区物业管理的】。或者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该物:业管理?。区域:妨碍该物业管理区域!正常物?业管:理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提《请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企】业资质证书
—
,。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依法备案物业服务合!同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报送《。备案;逾期不报送备!案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超越:。权限侵害《业主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要求提供首次业】主大会成立所需的文!件资:料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八条 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 : (二)对举报、!投诉等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
》
【(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其:他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
》
《。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1996年11【月,29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福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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