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功能调试
6.1 一般规定
6.1.1 本条规定了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功能调试的前提条件和与工程相关的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及联动控制设备调试的前后顺序。
6.1.2 本条明确了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功能调试须遵循的有关规定:应具备本规范第3章中要求的技术资料、施工过程检查记录及调试必需的相关资料;要根据调试内容和调试方法制定调试方案,并经监理单位批准;调试人员应根据批准的方案按程序进行调试。
6.1.3 本条明确了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功能调试所需填写的质量记录。
6 功能调试
6.1 一般规定
6.1.1 本条规定了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功能调试的前提条件和与工程相关的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及联动控制设备调试的前后顺序。
6.1.2 本条明确了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功能调试须遵循的有关规定:应具备本规范第3章中要求的技术资料、施工过程检查记录及调试必需的相关资料;要根据调试内容和调试方法制定调试方案,并经监理单位批准;调试人员应根据批准的方案按程序进行调试。
6.1.3 本条明确了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功能调试所需填写的质量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