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邢台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供热的建设与!管理节约能源减少污!染根据?。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各类《供热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使用集中供热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 —。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供热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热规划、供【。热项:目建设的调》研、协调与管理等 ! ? : 第四《条, ,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包括 】。    (一)热】电,联产、?区域锅炉、自备电站!、工业余热、地【热核能等《集中供?热; ? :    《(二:)各类燃煤、燃油、!燃气:及电力?锅炉为?热源的联片供热和】分散型供《热; ? 《 第五条 】城市供热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 , , 第六条 城】市供热应当坚—持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和改造】效率低、污染大的分!散锅炉供热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多—家经营的原则 ! ? , 第七?条 工?商、规划、房产、】环保、劳动、价【格、:。。公安、发改委、质量!技,术监:督、水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 ,。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供热《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供热!工程项目应符合城市!供热:发展:。规划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进行建【设供热工程项目包括!   — (一)热》电厂热电联产工程;!    (二!)锅炉房、热交换】站,和泵站工程; 】  ?  (三)供—热管网工《程;   】 (四)其他供热】工程;? 第!十,条 : ,城市供热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 第十一》条 城市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   》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二:条 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应当【采用集中《供热并依照有关技】术规范设计安—装分户控制的供热采!暖,系统实行分户计量】收费分户控制供【热采暖系统的—费,用计入房《屋建造?成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供,热,采暖:系统的?。设计图纸严格审查】不符合分户控—。制供热采暖系统设】。计要求的不予审批和!验收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应按分户计量要】求逐:步,实行分户改造— ?     建设【、,物价、供热等有【关单位?应对分户改》造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对?集中供热区域—内,。现有的分散》锅炉应当按照城市】供热发展规划进行改!造逐步实行集中供热! 第!。十四条 》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供热单位有权【在已建成的热力【站及用户庭院管线】上发展新用户管线】需,要穿越?某一地段、空间或】建筑物时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设施《损坏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予以赔偿 — , 《 第:十五条? 城市集中—供热经营企业应取得!城市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从事:集中供热经营活动】 《 第十六条 ! 集中供《热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供热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二)有?。稳定的热源和市政府!。特许的经《营区域;《 《 ,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 ,  (四《),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    (五】)有经过供热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六:)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 ,    《(七)有完备的供热!事故抢险预》案并:配备专业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    (八)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金; 】 第十】七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的撤销、分立!、合并、变更应【在30内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八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之间、供》热单位和用户间,应!当订:立供用热格式合同 ! ? 第十九条! 本市》。供热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提前做好供热准!备工作 【 第二十【条 : 采暖期内用户】室内温?度应不低于》16:℃实行分户计量的用!户室内温度》。和供热时间由—用,户自行调控但供【热单:。位应:当按设?。计供:热参数?保证供热 【    《 因供?热单位责任连续【停止供热《超过48小时的【向用户退还当—日热:费 【 第二《十一条 《。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时可—要求供热单位测【温供热单位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测温 !    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应当承担供用】热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不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在【向用户讲《明原因的同时应积】极采取措施》使其达到规》定的:温度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 ? 第二十二条— 供、用热双方】发生争执时当事人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请求调解》。。处理:或申请仲《裁机关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二》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供热单位应设置】维修、抢修和监督】投诉电话并向用户公!开电话应有专人值】班实行24小时服】务 用户可以就供】热质量等问》题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 ? : :。第二十四条 — 需要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申请】办,理,用热手续 【 第—二十五条 》。 用户?需要改变内网管径】和设施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手!续后方可施工未【办理手续擅自施【工的限期拆除—给其他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     》由于室内装修改造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因改造室内】采暖设施等原因【影响采暖效》果的责任由》用户自负《;,给,单元楼内其》它用户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失?。的责任由该》用户承担 【 : 第二十六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擅【自接通管网、—。增加供热《管线或散热器、扩】大用热面积; 【    (【。二):在供热设备上安装放!水装置及热》水器等循环装—。置; 》    (三)【擅自安装或》启闭控?制装置?; :。 ,    (四)】改,变用热?性质; 《   》 (五)其它有【损,供热设施或影响供热!的行为 — ? 第二十七条【 :供热管网及附—属设备?周围外缘一点—五米: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挖坑、掘土、打桩】; 《    (二)爆】破,作业;   ! (:三)堆?放垃圾、杂》物排放污废水; 】 :    (四)其】它影响供热》管网设施安全的【行为: :     在城市!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的垂【直地面上禁止种植树!木、埋?。设线杆 — , 第》二十八条 —占、压或施工造【成城市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损坏的由占》、压或施《工者:承担责任 — 第二十!九条 集中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的,维修和?养护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   (一)产【。权归热源方的供热管!线及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负责;》 ?    (》二)产权归供—热单:位的主?干线、?支线及换热》站等: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  !  (?三)入户管线—、庭院管网及室内供!热设施由房屋产权】。者负:。责 》 第三十条 ! 维护和检》修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对【。供热设施的巡视检】查用:户有义?务保护城市供热【设施发现供热设施】损坏应当及时通【知维护和检》修责任单位维护和检!修责任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 【 —。 第三十一条 】。城市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发?生,紧急安?全事故?需要抢修时可先施】工后补办手续—有关部门应当配【合供热单位进行及时!抢修 【 第三十二条】 热源单位出口】处的计量仪表由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共同》管,理用热单位》安装的计《量仪表由供热单位】、用热单位共同管理!双方对计量发生争议!时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裁定【  》   ?供热的计量仪表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供热的计量仪表!应,当进:行,定期:检测 《 —。第三十三条 — 新建、扩建—、改建及原有住宅】楼,等建筑物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前由—。建设:单位按国《家有关标准》。对其管网设》。备,、设施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单:位不予供热 ! 第》三十四条 工【程施工影响城市【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商《定保护措施供热单位!监,督实施 【 第三十【五条: :禁止损坏或擅—自改拆、移》动供热单位的—管网、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供热:设施:确需改拆、移—动,的应当经《供热单位《同意 】 第三十六—。条 城市》供热根据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双方签订的合同【缴纳热费对不—按,。时足额交《费的供热单》位有权停止供热【也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供热价格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和调《。整 【 第三十七条 】 供热单位应—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收取热费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    《(一)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按—规定期限供热的; !    (二)!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未按规定时间抢!修运行?故障或未《按规:定对热网设》施维护造成供热【事故:致使热用户财产遭】受,损失的?。; : , :。   (三)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按照规定参》数供热的; 【    (四【)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设计安装分户控【制采暖系统的; !    》(五)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项目未经审批或】备案的; 》 ?   (六)—供热单位未取得许】可,证书擅自供热的;】  》。  (?七)供热《。工程未按有关施【工,规范和标《准施工的; !   (八)城【市供热工《程项目竣工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九!)未取得相应—的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承担】城市供热工程—的 :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  :(一)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岗位工】作,人,员无证上岗的; ! ,    (二)【供热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处:理热:用户:反,映问题的; 】  :  (三)私—自安:装、拆除《供热管线、接通管网!、增加散热设施和】热水器的; —。 , :   (四)私自安!装放:水装置窃用》。软化水的; 【    (五【)毁坏阀门、仪表、!井盖等装置》造成供热运行—故障影响他人—正常采暖的; ! 第—四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6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二条 》 , 本办法自2006!。年1月22日起实】施原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