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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台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 ,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供热【的建设与管理—节约能源减少污【染根据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各类供【热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使用集中《供热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供热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热!规划、供热项目建】设的调研《、协调与管》理等 — :。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包括 —    》(一)热电联—产、区域锅炉、【自,。备电站、《。工业:余热、地热核—能等集?中供热; —    》(二)各类燃煤、燃!油、燃气及电力锅】炉为热源的》。联片供热和分散型供!热;: 第!五,。条 城市供热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第六条 — 城市供热应当坚持!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和—改造:效率:低、污染大的分【散,锅炉供热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多家经营的原则【 ?。 第—七条 工商、—规划、?房产、环《保、劳动、价格、】公安、发改委、质量!技术监督、水—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供【热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供热工程项目!应符合城《市供热发《展规划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进行建?设供热工程》项目包括《 , ,   《。 (:一):热,电厂:热电:联产:工程:;   【 (二)《锅炉房、热交—换站和泵《站工程; 》    —(三)供热管网工】。程;:    (】四)其他供热—工程:; : , , 第十【条 城市供热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 第十一条 】城市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二条】 , 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应》当,采用集中供热并依】。照有关技术规范【设计安装分》户控制的供》热采暖系统》实行分户《计量收费《分户:控制供热采暖系【统的费用计入房屋建!造成: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供热》采暖系统的设计图】纸严格审查不—符合分户控》制供热采暖系统设计!要求:的不予审批和验【收,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应按分户—计量要求逐步实行】分,户改造 《    — 建:设、物价《、供热等有关单【位应对?分户改造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对集】中供热区域》。内现有的分散锅炉】。应当按照《城市供热发展规划】。进行改造逐步实行】集中:供热:。。 》 ?第十四条 —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供热单位有权在已建!成的热力站及用【户庭:院管:线上发展新用—户管线?需,要穿越某一地段【、空间或建筑物时】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设施损坏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予以赔偿 ! : 第十五条 】城市集中供热—经营企业应取得城市!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从事集中供】。热,经营活?动 【 , 第十六条 【集中供?。热,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供热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二:),有稳定的热源—和市政府特许的经营!区域; —  :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 :    (四)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有经《过,供热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    《(六)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 ,  ?。  :(七)有《完备的供热事—故抢险预案并—配备专?业,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八!)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金; —。 第》十七条 《。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的》。撤销、?分立、合并、—。变更:应在3?0内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八条— ,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之间、供【热单位和《用户间,应》当订立?供用热格《式,合同 《 — 第十九条 】本市供热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提前做好供热准!备工作 — ? 第二十条 【 , 采暖期内》用,户室内温《度应不低于》16℃实行分户【。计量的用户室内【温度和供《热时间由用》户,自行调控《但供热单位应当按设!计供热参数保证【供热    ! 因供热单》位责任?连,续停止供热超过4】8小时的向用户退】还当日热费 ! , 第《二,十,一条 ?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时可要—。求,供热单位测温供热单!位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测温 —     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应】当承担供用热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不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在向用户讲明原】因,的同时应积极采取】措施使其达到规定的!温度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第二十二《条 供、用热【双方发生争执时当事!人,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请求?调,解,处理或申请仲—裁,机关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第:二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供热:单位应设置维修【、抢修和监》。督投诉电话并向【用户公开《电话:应有专人《值班实行2》4小时服务 用【户可以就供热质量】等问题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 : 第二【十四条 需要【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申请办理用热】手续: 《 第二十【五条 用户需要】改变内网《管径和设施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手续后方可施工未!办理手续擅自施【工的限?期拆除给其他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  由于《室,内,装修改造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因改造室内采暖设施!等,原,因影响?采暖:效果的责任由—用户自负;给单元楼!内其它用户》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失【的责:任由该用户》承,担 ?。 【第二十六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擅自接!。通管网、《增加供热管线或散】热器、扩《大用热面积; 】    (—二)在供《热设备上安装放水】装置及热水器等【循环装置; —    —(三)擅自》。安装或启闭控制装置!。; ?   《 (四)改变—用热性质; 】    (五)【其它有损供热设施或!影响供热的行为 ! , 《 第二十七条 【 供热管网及附属】设备周围《。外,缘一点五《米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挖坑、掘!土、打桩; 】    (二—)爆破?作业;   ! (三?)堆放垃圾、杂物排!放污废水;》   — (四)《其,它影响供热管—。。网设施?安全的行为 !    《在城市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的垂:直地面上禁止种植树!。木、:埋设线杆《 —。 :第二十?八条 占、—压或施?工,造,。成,。城市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损坏!的由占、《压或:施工者承担责任 】 , ? 第二》。十九条 集中【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的维修和养【。。护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 (一)《产权归热源方的供】热管:。线及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负《责;    !(二)?产权归?供热单位的主—干,。线,。、支线及《换热站等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 !  ?  (三)》入户管线《、,庭院管网及室内供】热设施由房屋产权】。者负责 — 》第三:十条 维护—和检修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对,供热设?施的巡视检查用户】有义务?保护城市供热设【施发:现供热设施损坏应】当,及时:通知维护和检修责任!。单,位维护和检修责任】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 【 第三十一条【 城市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发生?紧急安全事故需要】抢修时可先施—。工,后补办?手续有?关,部门应?当配合供《热,单位进行《及时抢修 】 , 第三十二【条 : ,热,源单位出口处的计】。量仪表由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共同管理用!热单位安装的计量仪!表由供热单位—。、用热?单,位共:同管理?双,方对计量《发生争议《时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裁定》  》 ,  :供热的计量仪—表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供】热的计量仪表应【当进行定期检测【 【 第三十三条 【 ,新,建、扩建、改—建及原有住宅楼【。等建筑物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前由建!设单位按国家—。有关标准对其管网设!备、设施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单位不予供热!。 : —。第,三十四条 —工程:施,工影响城市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商【定保:护,措施供热单位监督实!施 】 第:三十五条 》 禁止损《坏或:擅自改拆、》移动供热单》位的管网、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供热设施—确需改拆、移动【的应当经《供热单位同意 】 —第三十六条 【城市供热根据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双】方签订的合同—缴纳热费《对,不按时足额交—。费的供热单》位有权?停止供热也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供《热价格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和调整 【 第【。三,十七条? 供热单位应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收取热费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 】。 第三十八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  (一《)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按规定!期限供热《的; 《    (二)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未按规定时!间抢修运行故—障,或未按规《定对热网设施—维护造成供》热事故致使热用户】财产遭受损失的;】 , :   ?。 (三)《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按照规《定参:数供热?。的; 》    (四—)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设计安装分户控制!采暖系统的》; ?    (五【)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项:目未经审《。批,或备案的; 】    (六)【供,热,单位:未取得许可证书擅自!供热的; 】。   (《七)供?热工程未按有关施工!规范:和标准?施工的;《 ,。    (八)!城市供热工程—项目竣工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   《 ,(九)未取》得相应的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承担城市供热工【。程,的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 (:一)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岗位》工作人员无证—上岗的; 【    (二)供热!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处!理热用户反映问题的!。; 《 ,   (三)私【自安装、拆除供热】管线、?接通:管网、增加》散热设施和热—水器的; 】。   (四)私【自安装放水装置窃用!软化水的; —    (【。五)毁?。坏阀门?、仪表、井盖等装】置,造成:供热运行故障—影响他人正常—采暖的;《 】第,四十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6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22日起!实,施原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