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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邢台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供热的建设与管】理节约能源减少污】染,根据: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各:类供热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使用集】。中供热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供热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热规划、供热【项目建设的》调,研、协调与管理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包括 《    (一【),热电:。联产、区《域锅炉、自备电站、!。工,业余热、《地热核能《等集中供热; !。    (二)各】类燃煤、燃油、燃气!。及电力锅炉》为热源的联片—供热和分散》型供:热; —。 第五条【 城?市供热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 第六条 ! 城市供热》应,当坚持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和:改造效率低、—。污染大的分》散锅炉供热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多家经营的原则【 — 第?七条 工商、规划】、房产、环》保、劳动、》价格:、公:安、发改委、—。质量技?。术监督、水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供热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供热工程项】目应符合城市—供,热发展规《划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进行建设—供热工程项》目包括   ! (一)热电厂【热电联产工》程; —   (二)锅炉】房、热交《。。换站和?泵站工程《;    】(三)供《热管网工《程;    !(四)其他供热工程!; 】 第十条 城市供!热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 : , 第十一【条, :城市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 :   ?。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二条 《 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应当采】用集中?供,热,并依照有关技术规范!设计:安装分户控制的【供热采暖系统实【行分:户,计量收费分户控【制供:热,采暖系统的费用计】入房屋?建造:成,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供热采暖系统的【设计图纸严格审【查不符合《。。分户控?制供热采暖系统设计!要求的不予审批【和验收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应按分?。户计量要《求逐步实行分户改】造 《  :   建设、物价、!。供热:等有:。关单位应对分户改造!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 : , : 第十三《。条 对集中供热区!域内现有的分散锅】炉应当按照城市供热!发展规划《进,行改造逐步实行集】中供热 — 第十【四条 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供热—单位:有权在已建成—。的热力站及用户庭】。。院管线?上发展新用户管【线需要穿越某一地段!、空间或建筑物时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设施损坏【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予以【赔偿 《 , 第十【五,条 城《市集中供《热经营企业》应取得?。城市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从事】集中:供热:。经,。营活动 ! 第十六条—。。 集中《。供热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供热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   (《二)有稳定的—热源和市《政府特许的》经营区域; 【  ?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  (四)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    —(五)有经》过供热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  (六)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   (七)有完】备的供?热事故?抢险预案并》。配备专?业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  (?八)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金; 】 ?。 第十七》。条 :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的撤【销、分立、合并【。。、变更应在30内】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八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之间、供【热单位和《用户:间,,应当订立供用热格!式合同 》 《 第十九条 ! 本市供《热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提前做】好,。供热准备工》作 ? —第二十条 — 采:暖期内用户室—内温度应不》低于16℃》实行分户计量的用户!室内温度和》供热时间由》。用户自行调》控但供热单位—应当按设《计供热参数保证供】热  —   因供热单位】责任连续停止供热】超过48小时—的向:。用户退还当日热费 ! 》 第?二,十一条?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时可要《求供热单《。位测温供《热单位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测温 ? 《    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应当—承担供用热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不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在向用户讲!明原因的同时应【积极采取措施使其达!。到规:定的:。温度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 , 第二?十,二条: , 供、用《热双方发生争执时】当事人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请求调解《处,理或申请仲裁机关】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二!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供热单位—应设置维《修、:抢修和监督》投诉电话《并向用户公开电话应!有专人值班实行2】4小时服务》 用户?可以就供热质量等】问题: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 第二?十四条 《 需要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申请】办理:用热手续《 》。 , 第二十五条 !用户需要改变内【网管径和设施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手续后?方可施工未》办理手续《擅自施工的限期拆】除给其他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    《由于室内装修改造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因【改造室内采暖设【施,等原:因影响采暖效—果,的责:。任由用户自》负;给单《元楼内其《。它用户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失【的责:任由该用户承担【 !第二十?六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擅【自接通?管网、?增,加供热管线或—散热器、扩大—用热面?积;: 《   (二)在【供热设备上安装放】水装置及热水—器,。等,循环装置;》 ?   ? (三)《。擅自安装或启闭【控制装置; 【   《。 (四)改变用【热性质?;    (!五)其它有损—供热设施或》影,响供热的行为 【 : 第—。二十七条 》 供热?管网及?。附属设备周围—。外缘一点五米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挖坑、掘土、】打桩; —    (二)【爆破作业; 】    (》三)堆放垃圾—、杂物排放污废【水; 《    (—四)其它影响供热管!网设施安全的行为】 ,。     在城!市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的垂直地【面上禁止种植树【木、埋设线杆— ? 第二十八!条 占、》。压,或施工造成》城市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损坏的由占、压【或施工?者承:担责任 【 , 第二》十九条 《 集中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的维》修和养?。护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 ,  (?一)产权归热源方】的供热管线及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负责?。;  —  (?二)产?。权归供?热单:位的主干线、支线】及,换热站等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   】 (三)入户—管,线、庭院管网及室内!供热设施由》房屋产权者》负责 ? 第】三十条? 维护和检修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对供热设【施的巡?视检查用户有—义务保护城市供热】设施发现供热—设施损坏应当及时】通知:维,护和:检修责任单位维护和!检修责任《。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 : 《 第三十一条】 城市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发生紧急【安全事?故需:要,抢修时可先》施,工后补办手续有【关部门?应当配合供》热单位进行及—时抢修 ! , 第:三十二条 —热源单位出口处的计!量仪表?由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共同管理用热单位安!装的计量仪表由供】热单位、用热—单位共同管》。理双方?对计量发生》争议时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裁定 》 :    供热的计】。量仪表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供热的计量仪表!应当进行《定期检测 — , 第三【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及原有住宅楼—等建筑?物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前由建】设单位?按国家有关标—准,对其管网设备、设】施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单位不《予供热 》 : ? 第三十四条 】工程施工影响—城市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商定》保护措?施供热单位》监督实施 ! 第三十—。五条 禁止损坏】或擅自改拆、移动】供热单位的》管网:、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供热设施确】需改拆、移动的【应当经供热单位同】意 — , 第三十六条 !城市供?热根据?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双!方签订的合同缴纳】热费对不按时足额】交,费的供热单位有【权停止供热也—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供热价格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和调整— 》。 第三十七【条 供《热单位应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收取热费!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一】)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按规!定期限供热的; 】    (二)!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未?按规定时间抢—修运行故障或未按规!定对:热网设?施维护造成供热【事故:致使热?用,户财产遭受损失的;! :。    (—。三)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按照:规,定参数供热的;【    (四!)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设计安装《。分户控制采暖系【统的; 》    (—五):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项目未经》审批或?备案的;  !  (六《),供热:单位:未取得许可证书【擅自:供热的; 》    (七】。)供热工程》未按有关施》工规范和标准施工】的; 》    (八)城】市供热工程项目竣工!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   《。 (九)未取得相】应,的,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承担《城市供?热,工程的 】 第三十九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 (一)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岗位工作人员无证上!岗的;   ! (二)供热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处理热用—户反映问题的; 】    (三)!私自安装、拆—除供热管线》、接通?管网:、,。。增加散热设施和热】水,器的; 《    (四)!私自安装放水—装置窃用软》化,水的:;, ?    (五)【毁坏阀门《、仪表、井》。盖等装置《造成供热运行故障影!响他人正常采暖的】; 】 第四十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6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22日起实施原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