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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台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供热的建设与【管理节约能》源减少污染》根据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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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各》类供热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使用集中供热—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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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供热?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热规划、【。供热项目建设的调研!、协调与《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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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包,括
《 ? (一)热电联产、!区域锅炉、自—备电:站、工?业余热、地热—核能等集中供热【;
— (二)各类燃】煤、燃油、》。燃气及电力锅炉为】热源的联《片供热和分》散,型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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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城市】供热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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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城市》供热应当坚》持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和改造】效率低、污染大【的分散锅炉供热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多家经营《的原则?
【 第七条 工商、】规划、房产、环保、!劳动、价格、公【。安、发改《委,、质量技术监督、水!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供热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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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供热工程项目【应符合城市供热【发展:规划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进行建设供》热工程?项目包括
! (一)热电【厂热电联产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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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锅炉:房、热交换站和泵站!工程;
】 (三)》供,。热管网工程》;
】(四)其他》供,。热,工程;?
】第十条 城市供】热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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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城市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 ,。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应当采用集中供热】并依照有关技术规范!设计安装分户控制的!供热采暖系统实行】分,户,计量收费《分,户控制供热采暖系】统的费用《计入房屋《建造成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供热采!暖,系统的?设计图纸严格审查】不符合分户控制【供热采暖系统设【计要求的不》予审批和验收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应》按分户计量要求【逐步实?行分:户改:造
》 ,。 建设、物价、!供热等有关单位应对!分户改造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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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对集中供热【区域内现有的—分散锅炉应当按照城!市供热发展》规,。划进行改造逐—步实行?集中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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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供热单?。位有:权在已?建成的热《力站及用户庭院管】线上:发展新用户管线需要!穿越某?一地段?、空间或《建筑物时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设【。施损坏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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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城市—集,中供热经营》企,业应:取得城市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从事集中供热【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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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集?中供:热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供热》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二,)有稳定的热源和】市,政府特许的经—。营区:域,;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 (四—)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 , (五)【。有经过供热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 (六)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 (七【)有完备的供热【。事故抢险预案并【配备专业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 ? (八)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金;
】。
第十七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的撤销、分立、合】并、变更应》在3:0内: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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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之间、》供热单?位和用户间,—应当订立供》。用热格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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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市,供热: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提前做好供【热准备工《作
】 ,第二十条《 采暖期内用】户室内?温度:应不低于1》6℃实?行分户计量的用户室!内温度?和供热?时间由用《户自行调控》但供热单《。位应:当按设计供》热参数保证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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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供热单位》责任连续停止供【。。热超过48小—时的向用户》退还当日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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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时可要—求,供,热单位测温供—热单位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测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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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应【当承:担供用热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不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在向用户讲明【原因的同时》应积:极采取?措施使其《达到规定《的温度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 第二十》二条 供、用热双!方,发生争执时当事【人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请求调解处】理或申请仲裁机关】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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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供热单!位应设置《维修、抢《修和监督投诉—电话并向用户—公开电?话应有专人值班实】行24小时服务【 用户?可以就供热质量【等问题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 第二十四—条 需要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申请办《理用热手续》
— 第二十五条【 用户需要—改变内网管径和【设施: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手续后方可—施工未办理》手续擅自施工的限】期,拆,。除给其他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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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室内装修改!造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因改造室《内,采暖设施《等原因影响采暖效果!。的责任由《用户:自负;给单》。元楼内其《它用户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失的责任【由该用户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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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擅【自接:通管网、增加供热管!线,或散热器、》扩大用热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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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供热设备上安装!放水装置及》热水器等《循环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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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擅自安》装或:启闭控制装置;
! : (《四)改?变用热?性质;
【 , :(五:),其它有损供热—设施:或影响供热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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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供热【管,网及:附,。属设备周围外缘【一点五?米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挖坑:、掘土、打》桩;
【 , (二?)爆破作业;
【
: 《(三)堆放垃圾、】杂物排放污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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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它影响》。供热管网设施安【全的行为
! 在城市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的》垂直地?面上禁止《种植树?木、埋设线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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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占,、压或施工造成城市!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损坏的《由占、压或施工【者承担责任》
— 第二十》九,条 集中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的维!修和养护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 (一》)产权归热源方【的供热?。管,线及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负责;
【 (》。二)产权归供热单】。位的主?干线、支《线及换热站等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
: (三【。)入户管线、—庭院管网及室内供热!设施由?房屋产权者》负责
! 第三十条》 维护和检—修,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对!供热设?施,的巡视检查用户【有义务保护城市供热!设施发现供》热设施?损坏应当《及时通?知维护和检修责【任单:位,维护和检修》。责任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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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 ,城市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发生紧急!安全事故需要抢【。修,时可先施工后补办】手续有关部》门,应当配?合供热单位进行【及时抢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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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热源:单位出口处的计量】仪,表由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共同管理【。用热单位《安装的计量仪表由】供,。热单位、用热—单位共同管》理双方对计》。量发生争议时—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裁定?
? 供热的计!量仪:表,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供热的计【量仪表应当进—行,定期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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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 新建、扩建、【改建及原有住宅楼】等建筑物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前?由建设单位》按国家有《关标准对其管网设】备、设施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单位不予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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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 工程施工影响城】市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商【定保:护措施供热单位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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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禁?止损坏或擅自改拆】、移动?供热单位的管网、】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供《热设施确需改拆【、移动?的应当?。经供热单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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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城市供【热根据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双方签】订的合同缴纳热【费对不按时》足额交?费的:供热单位有权—停止供热也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供热《价格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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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供热单位应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收取:。热费: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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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一!)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按规定期限供热!的;
!(二)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未按规定【时间抢?修运:行故障或《未按规定对热—网设施?维护造成供热事【故致使?热用户?财产:遭受损?失的;?
(三!)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按照规定—参数:供,热的;
— : (四)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设计安装分【户控制采暖系统【的;
— (《五)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项目未经》。审批或备案》的;
!(六)供热单—位未取?得许可证书擅—自供热的;
【 (七)供!热工程未按有关施工!规范和标《准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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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城市供热》工程项目竣工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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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未取得相应的【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承担》。城市供热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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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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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岗位工作人【员无证上岗》的;
》 (》二)供热《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处理热用户反映】问题的;
— : (三》)私:。自,安装、拆《除供:热管:线、接通管网—、增加散热设施【和热水器的》;
】(,四)私?自安装?放水装置窃用软化水!的;
》 (》五)毁坏《阀门、仪表、井盖】等装置造成供热【运行故?障影响他人正常【采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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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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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6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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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 本办法自200】。6年1月22日起】实施原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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