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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台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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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供:。热的建设与管理节】约能源减少污染根】据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各类《供热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使【用集中供热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供,热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热规划、供!热,项目建设的调研【、协调?与,管理等
】
第四条 【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包括
】 (一)热电联产!、区域锅炉、自备电!站、工业余热—、地热核能等—集中供热;
【 (二【)各类燃《煤、燃油、燃—气及电力锅》炉为热源的联片供】热,和分散型供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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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城市?供热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第六条 》城市供热应当坚持】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和改?造效率低、污—染大的分散锅炉【供热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多家经【营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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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工商、规—划、房产、环保【。、劳动、价格、公】安,、发改委、质—量技术监督、水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供热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供热工程项目应符合!城市供热《发展规?划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进行建【设供热工程》项目包括
【 (》。。一)热电厂》热电联产工程;【
》 (二《)锅炉房、热交【换站和泵站》工程;
】 :(三)?供热管网工程;
】
—(四)其他供热工】程;:
【 第十条 城【市供热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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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城市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 ?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二条《 :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应当采用集中供热并!依照有关技术规【范设:计安装分户控制的供!热采暖系统实—行分户计量收费分户!控制供热采暖系【统的费用计入房【屋建造成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供热!采,暖系统的设》计图:纸严:格审查不符合分户】控制供热采暖—系统设计要求的不予!审批和验《。收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应按【分户计量要求逐步实!。。行分户?改造
》 建设、物!价、供热等有关单位!应对分户改造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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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对集中供热【区,域内现有的》分散:锅炉应当按照城市】供热发展规划进【行改造逐步实行集中!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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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供热【单位有权在已建【成的热力站及用【户庭院管线上发展新!用,户管线需要穿越某】一,地段、空间或建【筑物时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设施损!坏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五条 城市【集中供热经》营企业应取得城市】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从事【集中供热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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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集中供热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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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供热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 ?。 (:二)有稳定的热源】和市政府特许—的经营?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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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 (四—)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有经过供热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 (六)《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七)?有完备的供热事故】抢险预案并》配备专?业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 (八)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金:;
!第十:七条 ?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的撤—销、分立、合—并、变更应》。在30?。内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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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之间、供热单位!和用户间,》应当订立供用热格】式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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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市,供热: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提前做好供!热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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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采暖【期内用户室内—温度应不低于1【6,℃实行分户计量的用!户室内温度和供热】时间:由用户?。自行调控《但供热?单位应当按设计供】热参数保证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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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供热单?位责任连续停—止供热?超过48小》时的向?用户退?还当:。日,。。热费
! 第:二十一条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时,可,要求供热单位—测温供热单位—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测温 【
— 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应当?。承担供用热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不】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在向用户讲明—原因的同时应积【极采取措施》使,其达到规定的温度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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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供、用热【双,。方发生争执》时当事?人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请求!调解处?理或申请仲裁—机关: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二—。。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供?热单位应设置维【修,、抢修和监督投诉电!话并向用户公开电】话应有?专,人值班实行》24小时服务 用户!可以就供热质—量等问题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
第》二十四条 》 需要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申请办】。理用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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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用户【需要改变内网管【径和设施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手!续后方可施工未办理!手,续擅自施工的限期拆!除给:其他: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 由于室!内装修?改造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因改造室内!采暖设施等》原因影响采暖效果】的责任?由用户自《负;给单元楼内其】它,用户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失的责任由该用户承!担
! ,第二十六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擅自接【通管网、增加供【热管线?或,散热器、扩大用【热面积;《
(二!)在供热《设备上安装》。放水装?置及热水《器等循环装》。置;
— (三)擅自安!装或启闭控制装置;!
《 ,。 (四)改变【用热性质;
—
(【五)其它有损供热设!。施或影响供热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供热管网及【附属设备周围—外缘:一,点五米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一)挖坑—、掘土、打》桩;
!(二)爆破作业;】
— (三)堆放垃圾、!杂,物排放污废水;
! (四【)其它?影响供热管网设施安!全的行为《
》 ?在城市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的,垂直地面上禁止种】。植树木、埋设线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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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 占:。。、压或施工造成【城市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损坏的【由占、压《或施工?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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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 集中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的维修和养护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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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产权归热源方】的供热管《线及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负责;
—。。
》 (:二)产权归供热【单位的主干线—、支线及换热—站等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
— (:三)入户管线、【庭院管网及室内供】热设施由《房屋产权者负—责
《。
第三【十,条 维护和检修】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对供热设施!的巡视检查用户有】义务保?护城市供《热设施发《现供热设施损—坏应当及时》通知维护和检修责任!单位维护和检—修责:任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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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城市!。。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发生《紧急安?全事故需《要抢修时《可先施工后补办【。手续有关部门应当配!合供热单位进行【及时抢修
】
?。 第三?十,二条:。 , ,热源单位出口处的】计量仪?表由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共同管理用热】单,位安装的《。计量仪?表由供?热,单位、用热单位共】同管理双方》对计量发生争议时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裁定
》 —供热的计量仪表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供热的—计量仪?表应当进行定—期检测
【。
: , 第三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及原有住宅》楼等建筑物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前由建【设单位按国家—有,关标准对其管—网,。设备、设《施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单位不予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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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工程施工】影响城市《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商定保!护措:施供热?单位监督实施
【
第三!十五:条, 禁止损坏或擅自!改,拆、移动供热单位的!管网、?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供热【。设施确需改拆、移动!的应当经供》热单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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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城—市供热根据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双方签订】的合同缴纳热费对】不按时足额交费的】供热单位有权停止】。供热也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供热价格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和调整
!
: 第三十七条 【 供热?单位应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收取热费》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一)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按《。。。。规定期限供热—的;:
【(二:)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未—按规定时《间抢:修运行故障或—。未按规定对热—。。网设施?维护:造,成供热事故致—使,热用户财产遭受损失!的,;
】(三:)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按照规定!参数供热的》;
(!四)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设计安《装分户控制采暖【系统的;
】 : (五)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项目?未经:审批或备《案的;
【 (六)供热】单位未取得许可证】书擅自?供,热的:;,
—。 (七)供热工程】未按有关施工规范】和,标准施工的;
! : (八《)城市供热工—程项目竣工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 (—九):未取得相应》的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承担城—市供热工程的
】
—第三十九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 (一)》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岗位工作人员—。无,证上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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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供热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处,。理热用户反映—问题的;
! (三)私自【安装、拆除》供热管线、接—通,管网、增加散热设施!和热水器《的;:。。
【(四:)私自安《装放水装置窃用软化!水,。的,;
】(,五)毁坏阀门、仪表!。、井盖等装置造【成供热运行故障影响!他人正?常采: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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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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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6【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二条 《 本办法自2—006年1月22】日起实施原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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