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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台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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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供:热的建设与管理节约!能,。源减少污《染根据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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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 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各类供热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使用集中!供热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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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供热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热规划、供热】项目建设的调研、协!调与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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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包括!
— (:一):热电:联产、区《域锅炉、自备—电站、工业余—热、地热核》能等集中供热;
】
(【二)各类燃煤、【燃油:、燃气?及电:力锅:炉为:。热源的联片供热和分!散型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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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城《市供热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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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城市供热应【当坚持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和改造效率低、!污染大的《分散锅炉供》热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多家【经营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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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工《商、规划、房产、环!保、劳动、价格、】公安、发《。改委:、质:量技术监督》、水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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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供热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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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供热工?程项目应符合—城市供热发展规划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进行建设【供,热工程项目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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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热?电厂热电联产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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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锅炉房、热交】换站:和泵站?工程;
】。 (?三)供?热管:网工程;
! (四)其他【供热工程;
】 ,
第十条 !城市供热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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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城:市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 ,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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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 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应—当采用?集中:供,热并依照《有关技术规范—设计安装分户控制】的供热采暖系统【。实行分户计量—。收费分户《控制供热《采暖系统的费用计入!房屋建造成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供热采暖《系统:的设计图纸严格审查!不符合分《户控制?供热采暖系统设计要!求的不予《审批和?验收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应按分—户计:量要求?逐步:实行分户改》造
— 建设、—物价、供《热等有关单位应对】分户改造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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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对集中供热区【域内:现有的?分散锅炉应当按照城!市供热发展规划【进行改?造,逐步实行《集中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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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供:热单位有权在已建成!的热力站及用户庭院!管线上发展新用户】管,线,需要穿?越某一?。地段、空间或建【筑物时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设施!损坏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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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城市集中供热】经营:企业应取得城市【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从事集】中供热经营》活,动
】。。 第:十六条? 集中供热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供热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 》(二)有稳定的【热源和市政》府特许的经营区域】;
》。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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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 , , (五)有【经,过供热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 (六)】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 ?(七)有完备的【供热事故抢险—预案并配备专业【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 : (八)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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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的撤销、【分,立、合并《、变更应在3—0内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之间、供热—单位和用户间,应】当订:立供用?。热格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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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市供热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提:前做好供《热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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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 采暖期内用户室内!温度应不低》于16℃实行—分户计量《的,用户室内温度和【供热时间由用户自行!调控但供热》。单位应当按设计【供热参数保证—供热
】 因?。供热单位责任连续】停止供热《超过48小时的【向用户退还当日热费!
第!二十一条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时可要求供【热单位?测温:供热:单位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测温
! 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应当:承,担供:用热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不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在向—用户讲明原因的同时!应积极采取措—施使其达到规定的温!度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第二十二条! 供、《用热双方《。发生争执时当—事人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请《求,调解:处理:。或,申请仲裁机》关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二十三条 【 供:。热单位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供热—单位应设置维修、】抢修和监督》投诉电话并》向用户公开电—话应有?专人值班实行—24小时服务 用户!可以就供热质—。量等问题《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 ,第二十四条》 需?。要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申请办【理用热手续》
第!二十五条 用户需!要改变内网管径和设!施,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手续后方《可施工未办理手续擅!自施工的限期拆【除给其他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 由于—室内装?修改造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因改造》室内采暖《设,施等原因影》响采:暖效果的责》任由用户自负;给单!元楼内其它用—户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失的责?任,由该用户承担
】
第】二十六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接通管【网、增加供热管线】或散热?器、扩大用热面积】;
? (二)】在供热设备上—安装:放水装置及热水【器等循环装置;
! (—三)擅自安》装或:启闭控制装置;
】
(【四,)改变用《热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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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它有损供热!设施或影响供—热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供热管网及】附,属设备周围外缘一】点五米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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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挖坑、!掘土、打桩;
】 》(二)爆破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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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堆放垃圾、—。杂物:排放污废水;
】。 (四)】其它影响供热管网设!施安全的行为
!。 , 在》城市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的垂?直地:面上禁止种植树【木、埋设线》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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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占、压或施工】造成城市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损坏的由占—、压或施工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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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集中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的维修和养护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 《 (一)《产,权归热源方的—供热管线及》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负责;
》 (二)产!权归供热单位的【主干线、支线—及换热站《等,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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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入户:管线、庭院管网及室!内供热设施由房屋产!权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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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维护和检修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对供热设—施的巡视检》查用户有义务保【护城:市供热设施》发现供热《设施损坏应》当及时通知维护【和检修?责任单?位维护和检修—责任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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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城】市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发生:紧急安全事故需要】抢修时可《先施工后补办手【。续有关部门应当配】合供热单位进行及时!抢修
】 :第三十二条 热源!单位出口处的计量】仪表由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共同管理用!热单位?安装的计量仪—表由供热单位、用】热单位共《。同管理?双方对计量发生争】议时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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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的计量?。仪表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供—热的计量《仪表应?当进行定期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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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及原:有住宅楼等建筑【物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前由建设单位按国!家有关标准》对其管?网设备、设施—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单位不予供热【
【 第三十《四条 工》程施工影响》城,市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商定保护措—施供热单位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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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禁止损?坏或擅自改》拆、移动供热单位的!管网、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供:。热,设施确需《改拆、移动的—应当经供《热单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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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城市供热】根据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双方签订—的,合同缴纳热费对【不,按时足额交费的供】热单位有权停止供】热也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供热—价格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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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 ,供热单位应》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收》取热费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
!第三十八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一,)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按规定】期限供热的;—
: ? (?二,)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未按规定时】间抢修运行》故障或未按》规定对热网设施维】。护造:成,供热事故致使—热,用户财产遭受—损,失的;
】 (三)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按,照规定参数》供热的;《。
(四!)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设计安装分户【控制采暖《系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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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项目?。未,经审:批或:备案的;
— 《 (六)供热单位】未取得许可证书擅自!供,热的:;
《 ? (七)供热工程未!按有:关施工规范和标【准,施工的;
【 : (?八,)城市供热工—程项目?竣工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九)未取得相应】的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承担城市供热【工程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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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岗位】工作人员无证上岗的!;
(!二)供热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处【理热用户反映—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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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私自《安,装、:拆除供热管线、【接通管网、增—加散热设施和—热水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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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私自【安装放水装置窃用】软化水的;》
(】五)毁坏阀门、仪】。表、井盖等》装置造成供热运行故!障影响他人正常【采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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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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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6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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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22日起实施原【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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