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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台?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供热的》。建设与管理节—约能源减少污—染根据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各类》。供热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使用?集中供热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 : ,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供热: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热—规划、供热项—目建设?的调研、协调与管】理,等 !第四条 《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包《括    (!一)热电联》产、:区域锅?炉、自备电站、【工业余?热、地热核能等集中!。供热;?   —。 (二)各类燃煤】、燃油、燃气—及电力锅《炉为热源的联片【供热和分《散型供热;》 【 第五条 城市】供热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 ,。 ,。第,六条 城》市供热应当坚—持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和改造效率低、污!染,大,的分:散,锅炉供?热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多家《经营的原则 ! : 第七条 —工商、规《划、房产、环—保,、劳动、价格—、公:安、发改委》、质量技术监督【。。、水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供,热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供!热工程项目应符合城!市,供热发展规》划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进行—建设供热工》。程,项目:包,括 ? :   (一)热电厂!热电联产工程;【 , ,。 ,    《(,二):锅炉房、《热交换站和泵站工程!;    (!三)供热管网工程】;  —。  (四)其他供】。热工程; 【 第十条】 :城市供?热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 《 ,第十:。一条 城市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应当采用集中【供热并依照有关技术!。规范设计安装分户】控制的?供热采暖系统实行分!户计量收《费分户控制》供热采暖系统的【费用计入房屋建造】成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供热采!暖系统?的设计?图纸严格审》查不符合分户控【制供热采暖系统【设计要求的》不予:审批和验收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应按分!户计量要求》逐步实行分户改【造 ?。     建【设、物价、供热等有!关单:位应对分《户改造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 《 第十三条 【 对集中《供热区域内现有【的分散?锅炉应当按照城市】供热发展规划进【行改造?逐步实行集中供热 ! 第十!四条 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供热单?位有:权在已?建,成的热力站》及用户庭院管线上发!展新用户管线需要】穿越某一地段、空】间,或建筑物时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设施《损坏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予以赔偿 — — 第十五《条, 城市集中供热】经营企?业应取?得城市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从】。事集中供热经—营活动 】 第十六条【 集中供热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供热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  : (二)有稳—定的:热源和市政府特许】的经营区域; 【 ?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  《  :(四)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 (五?)有经过《供热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    (六)】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    (七)!。有完备的供》热,事故抢险预案—。并配备专业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  : ,(八)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金; 】 》 第十七条 【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的撤》销、分立、》合,并、变更应》在30?内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八】。条 :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之间、】供热单?位和用户间》,应当订立供用热格!式,合同: , 第!十九条 本【市供热?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提前?做好供?热准备工作 — — 第二十《条 采暖期内】用户室内温度应不低!于16℃实行分户】计,量的用户《室内温度和供热时间!由用户自《行调控但供热单位】应当按设《计供热参数保证供热!  》。   因供热单【位责:任连:续停止供热超过【48:小时的向用》户退还当日热费 】 第】二十:一条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时【可要求供热单位【测温供热单位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测温》   【  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应当承!担供:用热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不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在?向,用户讲明原因的【同时应积极采取措施!使其:达到规定的》温,度,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第二】十二条 供、【用热双方发生—。争执时当事人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请求调解处理或】申,请仲:裁机关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二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供热单位!应设置维修、—抢修和监督投诉电】话并向用户公开电】话应有专《人值:班实行?2,4小时服务 用户】可以就供热质量等】问题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 : ? 第二十四条 !需要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申请办理用热手续】 — , ,第二十?五条 用户需【要改变内《网管径和《设施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手【。续后方可施工未办理!手续:擅自:施工的限《期拆:。除给其他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 :     由于室】内装修改造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因改造室!内采:暖设施等原》因影响采暖效果的】责任:由用户自《负;给?单元楼内其它用户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失的!责任:由该用户《。承担 】 第《二十六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擅自接通管网】、增加供热管线或散!热器:、扩大用《热面积; 】。  :。 (二)《在供热设备上安【装放:水装置及热》水器等循环装置【; : :。  :  (三)擅—自,安,装或启?闭,控制装置; !。   (四)改【变用热性《质; ?   》 (五)《其它:有损供?热设施或影响—供热的行《为 《 , 第二十七条!。。 供热管网及附属!设备:周,围外缘?一点五米《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挖】坑、:掘土、打桩;— :   《 (二)爆破作业】; ?    (三【)堆放垃圾、—。杂物排放污废—。水;:   — (四)《其它影响供热—管网设施安全的【行为 》  :   ?在城市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的,垂直地面上禁—止种植树木、埋设】。。线杆 — 第二—。十八条 占、压或!施,工造成城市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损坏的由占、压或施!工者承担责任 ! 第二十】九条 《集中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的】维修和养护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    (》一)产?权归热源方的供【热,管线及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负责; 【   (二)产权归!供热单位的》主干线、支线及换热!站等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 【    (三)】入户管线、庭—院管网及室内供热设!。施由房?屋,产权者负责 【 : 第三十条 ! 维护和《检修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对供热】设施的?巡视检查用户有【义务保?护城市供热设施【发现供热设施—损坏应当《及,时通知维护和检【修,责任单?位维护和检修—责任: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 【 第【三,十,一条: 城?市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发生紧【急安:。全,事故需要抢》修时可先《施工后补办》手续有关部门应【当配合供热单—位进:行及时抢修 — 第三!十二:条 : 热源单位》出口处的计量—仪表由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共同】管理用热单》位,安装的计量仪表由】供热单位、》用热单位共》同管理双方对计量发!生争议时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裁定》 《    供热—。的计量仪表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供热的计量仪表应】当进行定《期,检测 】 第三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及原有住宅—楼等建筑物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前由建设单位按国】家有关标准》对其管网设备、设】施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单位不】予供热 ! 第三十四条 !工程施?。工影:。响城市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商定保!护措施供热》单位监督实施— — 第三十五条【 禁止损坏或【擅自改拆、移动供】热单位?的管网、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供热设施确需改!。拆、:移动:的应:当经:供热单位《同,意 !第三十六《条 ?城市供热根据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双方签—订的合同缴纳—热费对不按时足【额交费的供》。热单位有权停止【。供热也?。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供热价格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和—调整 !。 ,第三十七条 【供热单位应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收取热】费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 【 》第三十八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 (一)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按》规定期限供热的;】 ,  《  :(二)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未按规定时!间抢修运行》故障或未按》规定对热《网设施?维护造成《供热事故致使热用】户财产遭《受损失?。的; 》。    (三—)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按》照规定参数供热【的; —   (《四)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设计安装分》户控制采暖》系统的?; ?    (—五)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项】目,未经审批或备—案的; 《    (六】)供热单位未—取,得许可证书擅自【供热的; 【。    (七—)供:。热工:程未按有关》施工规范和标—准施工的《; 》   (八》)城市供热工—程项目竣工》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    (九)!。未取得相应的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承担!城市供?热工程的 —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一)《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岗位工作人员无】证上岗的;》 :    (二【)供热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处理热用户反】映问题的; 】    (三)私自!安装、拆《除供热管线》、接通?管网:、增加散热设施和热!水器的; 】   (四)私【。自安装放水装置窃用!软化水的《;    】(五)毁坏阀—门、仪表、井盖等装!置造成供《。热运行故障影响他人!正常采暖的; 】 第【四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6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22日起实施原!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