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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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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供热的建设与管理!节约能源减少污【染,根据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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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各类—供热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使用集》中供热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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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供热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热规》划、:供热项目建设的调】研、协调与管—理,。等
《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包括
! (一)热【电联产、区域—锅炉:、自备?。。电站、工业余热、地!热核能等集中供热】;
? (二)】各类燃煤、》燃油、燃气及电力】锅炉为热源》的联片供《热和分散型供热;】
《
第五条 】 ,城市供热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第六条 【城市:供热应当坚》持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和—改,造效率?低、污染大的—分散锅炉《供热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多家》经,营,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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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工商》、规划?、房产、环保、劳动!。、价格?、公安?、,发改:委、质量技》术监督、水》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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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供《热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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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供热:工程项目应》符合城?市供热发展规划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进行建设—。供,热工程项目包括
】
, (一)】热电厂热电联—产工程;
》
(【二)锅炉《房、热?交,换站和泵《站,工程;
】。 (?三)供热管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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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供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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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城市供热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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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一条》。 :城市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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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应当采用集—中供热并依》照有关技《术规范设计》安装分户控制的供热!采暖系统实行分户计!量收费分《户控制供热采暖系统!的费用?计入房屋建造成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供热采暖系统的设!计图纸严格审查不】符合:分户控制供》热采暖系《统设计要求的不予审!批,和验收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应按分户计量要!。求逐步实行分户改】造
? 建【设、物价《、,供,热等有关《单位应对《分户:改造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 第十三条 】对集中供热区域内】现有:的分散锅炉应当按】照城市供热发—展规划进《行改造逐《步实行集中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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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供热【单位有权在已建成】的,热力站及用户庭【院管线上发》展新用户管线需要穿!越某一地段》、空间或建》筑物时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设施损【坏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予以赔偿—
》
第十五条 !城市集?中供热经营企业【应取:。得城市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从?事集:中供热?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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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集中供热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供热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 (二?)有:稳定的热源》和市政府《特许的经营区域;】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 (四)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 , , (五》),有经过供热》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 ,(六)?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七)有完备的—供热事故抢》险预案并配备专业】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 (八》)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金;
】
第十七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的撤销、》分立、?合并、变更应在【3,0,内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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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之:间、供热单位—和用户间《,应当订《立供用热《格式合同《
!第十:九条 ? 本市《供,热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提前做好供—热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 :。采暖期内用户室内】温度应不低于1【6℃实行分》户计量的用》户室内温度》和供:热时间由用户自【行,调控但供热单位应】当按设计供》热参数保证供—热
《 因供热】单位责任《连续停止供》热超过4《8小时?的向:用户退还当》日热:费
】 第二十一》条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时可要求供》热单位测温供—热单位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测【。温
》 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应当承担!供用热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不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在向:用户:讲明:原因的同《时应积极《采取措施使其达【到规:定,的,温度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第二:十二:条 供、》用热双方《发生争执时当事人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请求调解处理】或申请仲裁机—关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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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供热单位应设置】维修、抢修和—监督投诉电话—并向用户公开—电话:应,有专人值《班实行24小—时服务 用户可以】就供热?质量等?问,题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 第二《十四条 《 需要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申请办?理用热手《续
《
第—二十五条 用【户需要改变》。内网管径《和设施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手续后—方可:施工未办理手—续擅自?施工的限《期拆除给其》他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 , ? 由于室内装修【改造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因改造室内采!。暖设施?等原因影响采暖效】果的责?任由:用,户自负;给单元楼内!其它用户《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失的—责任由该《用户承担
!
第二—十六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擅自:接通管网、增加供】热管线或散》热器、扩大》用热面积;
! (《二)在?供热:设备上安装放水【装置:及热水器等循环装置!;
— (三)擅自【安装或启《闭控制装置;
【
》 (四)改变—用热性质;》
: , 《(五:)其:。它有:损供热?设施或?影响供热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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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 供热管网及附【属设:备周围外缘一点五】米,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挖坑、!掘土、打桩;
】 (二)】爆破作业;
! : ,(三)?堆放垃圾《、杂物排《放,污废水;
— ? (四)其它影响!供热管网设施安【全的行为
— 在城】市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的垂直地面—上禁止种植》树木、?埋设线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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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占—、压或施《工造成城《市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损坏的《由占、压或施—工者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 集中?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的维修和养【护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 , (一)产权归热源!方的供热管线及【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负!责;
!(二)?产权归供热单位的】主干线、《支线及换热站等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
【 , (三)入户管】线、庭院管》网及室内供热设【施由房屋产权者负】责
》。
第》。三十条? ,。 维:护和检修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对供热设施的!巡视检查用户—有义务保护城市【供热设施发》现供热设施损坏【应当及时通知维护和!检修责任单位维【护和:检修责任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
!。第三十一条 【城,。市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发生》。紧急安全事故—需要抢修《时可:先施工后补办手续】有,关部门应当配合供】热单位进行及—时抢修
! 第三《十二条 热源单位!出口处的计量仪表由!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共同管理用热单位!安装的计量仪表由供!热单位、用热单位】共,同管理双方对计量】发生争议时》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裁定
《
—。 供热的《计量:仪表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供热的计量仪!表应当?进行定期检测
【
【第三十三条 — 新建、扩》建、改建及原—有住宅楼《等建筑?物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前由建《设单位按国家有关标!准对:其管网设备、设施】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单位不予供热
!
第【三,十四条 工程施】工影:响城市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商定【保护措施供热—。单位监督《实施
】 第三十五—条 禁止》损坏或擅自改拆、】移动供热单位的管网!、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供:热设施确需改拆、移!动的应当经供热【单位:同意
《
《 :第三十六《条 城市》供热根据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双方签订的合【同缴纳热《费,对不:按时足额交费的供】热单位有权停止供】热也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供热价格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和》调整:
】。第三十?七条 供热单位】应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收取热!费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
】
《 第三十八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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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按规定?。期限供热的;
【
(【二)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未!。按规定时间》抢修运行《故,障或未按规定对【。热,。网设:施维护造成供热事】。故致使热《用户财产遭受损失】的;
!。(三)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按照规定参数供热的!;
? , (四)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设计安装分户控【制采暖系统的;
! : , , (五)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项目未经审批或【。备,案的:;
【 (六)供热—。单位未取得许可【证书擅自供热的;
!
》 (七)《供热工程未按—有,关施工规范和—标准施?工的;
【 ?(,。八,)城市?供热工?程项目竣工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 (九—)未取得相应的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承担!城市供热《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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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 , (一》)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岗位【工作人员无证上岗的!;
】(二)?供热: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处理热用户反!映问:题的;
】 (?三)私自安装、【拆,。除供:热管线、《接通:管网、增加散—热设施和热水—器的;
【 (四)私自安!装放水?装置窃用软化水的】;
】(五)毁《坏阀门、仪表、井盖!等装:置造成供热运行故障!影响:他人正常采》暖的;
】
, 第四十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6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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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2—2日:起实施原《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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