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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
第一条 】 为规范城市供热】的建设与管理节约】能源减少污染根【据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各类供—热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使用集!中供热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供?热,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热,规,划、供热项目建设的!调研、协调与—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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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包—括
—。 (一)热电联】产、区域锅炉、【自备电站、工业余】热、地热《核能等集中》供热;?
? ? (二)各类燃煤】、燃油、燃气及电】力锅:炉为热源的联片供热!和分散型供热;【
第!五条 城》市,供热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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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城市供热!应,当坚持?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和改造效率低】、,污染大的分散锅炉供!热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多家经营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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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工商、规划】、房产、环保、劳】动、价格、公安、发!改委、质量技术监督!、水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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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供《热,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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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供热【工程项目应符合【城市:供,热发展规划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进行建设供热—工程:项目包括
】。 : (一)热》电厂热电联产工【。程;:
:。 》(二)?锅炉房、热》交换站和泵站工程;!
《 (三)供热】管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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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供热:工程;
! 第?十条 城市—供热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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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城市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二条 】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应当采用集中【供热并依照有关【技术规范设计—安装分户《控制的供热采暖系】统实行?分户计?量收费分《户控制供《热采暖?系统的费用计—入房屋建《造成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供热》采暖系统的设计图】。纸严:格审查不符合分【户控制供热采暖系】统,设,计要求?的不予审《批和:。验收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应按分户】计量要求逐步实行分!。户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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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物—价,、供热?等有:关单位应对》分,。户改造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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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对集中供!热区域内现有的分】散锅炉应当按照城】。。市供热发展规划进行!改造逐步实》行集中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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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供热单《位有权在已》建成的热《力站及用户》。庭院:管线上发展新用户】管线需要穿越某一】地段、空《间或:。建,筑物时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设:施,损坏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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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城市《集中:。。供热经营企业—应取:。得城市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从事集中供】热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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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 集中供《热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供热—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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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稳定—。的热源和市政府【特许的经营区域【;
【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 (四)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 , (?。五)有经过》供,热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 (》六):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 (七)有完备!的供热事《故抢:险预案并配》备专:业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 (八)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金;
】
第十七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的撤销、分—立、合并、》变,更应在30内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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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之间、供!热单位?和用户间,应当订】立供用热格式合【同
! 第:。十九条? : 本市供热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提前做好供热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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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采暖期内!用户室内温度应【不低于?1,6℃实?行分户计量的用户】室内温度《和供:热,时间由用《户自行调控但供热单!位应当按设计供热】参数保证供热
【
:。 , 因供热单】位责任连续》停止供热超过48】小时的向用户—退还当日热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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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时可要求【供热单?位测温供《热单位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测温:
!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应当承担供用】热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不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在向用户【讲明原因的同时应积!极采取?措施使其达到规【定,。的温度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第二十二条 — 供、用《热双方发生争执时】当事人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请求调解处!理,或,申请仲裁机》关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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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供热单【位应设置维修、抢】。。修和监督《投诉电话并向用【户公开电《话应有专《人值班?实行24《小时服务 用—户可以?。就,供热质量《等问题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 第二十四条 】 需要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申请办理—用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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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 用户需要改变【内网管?径和设施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手续后方可!施工未办理手续擅自!施工的?限期拆除给》其他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 , 由于《室内装修改》造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因改造—室内采暖设施等原】因影响采暖》效果的责任由用户自!负,;,给单元楼内》其它用?户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失的:责任由该用户承【担
【
: 第二十六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擅自接通—管网、增加供热管线!或散热器、》扩大用热面积;【
? (二—)在供热设备—上安装放水》装置及热水器等循】环,装置;
【 (三)擅自安!装或启?闭控制装置;
】 : (四)改变用!热性质?;
】。(五:。)其:。它有损供热设施或影!响供热的行为
】
—第二十七条 — 供热管网及附属】设备周围外缘—一点五米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挖坑、掘土、打【桩,;
(!二)爆破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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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堆放垃圾、》杂物排放污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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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它影响供热管网设】施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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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城市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的:垂直地面《上禁止种植树木、埋!设线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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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占、【。压或施工造成城市】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损坏的由占、压或施!工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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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集《中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的维修和养—护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 (一》)产权归热源—方的供热管线及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负责;
【 (二)【产权归供热单位的】主干:线、支线《及换热站等》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
》
(三)!入户管线、》庭院管网及室内供】热设施由房》屋产权?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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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维护—和检修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对供热设】施的巡视检查用户有!义务保护城市供热】设施发现供热—设施损坏应当及时通!。知维护和《检修:责任:单位维护和检—修责任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
【。
第三十一】条,。 , 城市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发生紧急《安,全事故需要抢修【时可先?施工后?补办手续有关—部门:应当配合供热单位】进行:及时抢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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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热源单位!出口处的计量仪表】。由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共同管理用热!。单位安装的计量仪】表,。由供:热单位、用热—单位共同《。管理:双方对计量发生【争议时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裁定【
: ?。 , , 供热?的计量?仪表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供《热的计量仪表应当进!行,定期检测《
【 第三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及原有住《宅,楼等建筑物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前由【建设单位按国—。家有关标准对—其管网设备、设施】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单位】不予供热《
【 第三十四条 【 工程施工》影响城市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商定—保护措?施供热单位监督【实施
】 第三十五条 】 禁止损坏或—擅自:改拆、移动》供热单位的》管网、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供热设施确需—。改拆、?移动的应当经供【热单位同意
】
第三【十六:条 城市》。供热根据《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双方签】订的合同缴》纳热费对不按—时足额交费的供热】单,位有权停止供—热也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供热价格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和》调,整
《
第三十】七,条 供热单位应】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收取【热费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
! 第三十《八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 (一)—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按规定期】限供:热的:;
】(二:)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未按规定时】。间抢修运《行故障或未按规【定对:热网设施维》护造成供热事故致使!热用户财产遭受【损失的;
!。 :(,三)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按《照规定?参数:供热的?;
【 (四)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设计安装分户【控制:采暖系统的;
! (》五)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项目未经审批或】备案的;《
(】六)供?热,单位未取《得许可证书》擅自供热的;
【
》 (七)供热工程】未按有关施工规范和!标准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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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城市供热《工程项目竣工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 》(九)未取得—。相应的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承担城市供—热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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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一)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岗位工作人员无【证上:。岗的:。;
【 (二)供热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处理《热用户反映问题的;!
(】三)私自安装、拆】除供:热管线、接通管【。网、增加散》热设施和热水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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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私自安装】放水装置窃》用,软化水的;》
【(五)毁坏》阀门、仪表、—井盖等装置造成供热!运行故障《影响他人《正常:采暖:。的;
【
?第四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6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2?2日:起实施?原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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