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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台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供热的建《设与:。。管理节约能源减少污!染根据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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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各类供热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使用集中供热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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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供热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热—规,划、供热项》目建设的调研—、协调与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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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包括
】 (—一)热?电联:产、区域锅炉、【自,备电:站、:工业余热、地—。热核能等集》。中供:热;
】 (二)各类燃煤】。、燃油、燃气及电】力锅炉为热源的【联片供热和分散型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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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城市供热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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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城市供》热应当坚持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和改?造效率低、污—染大的分散》锅炉供热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多《家经营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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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工商—、规划、房产—、环保、劳动、价格!、公安、发改委【、质量技术监督、】水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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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供热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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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供热工程》项目应符合城市【供热发展规》划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进行建设供热【工,。程项目?包括
》 ? (一?)热电厂热电联产工!程;
【 (二《)锅炉房、热交换站!和泵站?工程;?
(】三)供?热,管网工程;
【 ? :(四:)其他供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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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城市供—热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 第十一条 城市!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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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二》条 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应《当采用集中供—。热并依照有关—技术规范设计安装分!户控制的供热采暖系!统实行分户计量收费!分户控制供》热采暖系统的费【用计入房屋》建造成?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供热采《暖系统的设》计图纸严格审查【不符:合分户控《。。制,供热采暖《系统设计要求—的不予审批和验收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应按分户计》。量要求逐步实—行分户改造
! 建设—、物价、供热—等,有关单?位应对分户改造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 第十三条 【 对集中供热区【域内现有《。的分:散锅炉应当按照城市!供热发展规划进行】改,造逐步实行集中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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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供热《单位:有权在已建成—的热力站《及用户庭院管线【。上发展?新用户?管线需要穿》越,。某一地?段、空间或建筑物时!。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设施损坏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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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城,市集中供热经营【。企业应取《得城市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从《事,集中供热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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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集中供】热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供热?。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 : (二)有稳定的】热源和市政府特许】的经营区域;—
?。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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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 (五)有经过供!。热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六)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七)有完备》的供热事故抢险预案!并配备专《业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八)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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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的撤》销、分立《、,。合并、变更应—在30内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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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之间、—供热单位和用—户间,应当订—立供用热格》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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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市供热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提《前做好供《热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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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采暖期内用!户室内温度应不低于!16℃实行》分,户计量的《用户室内《温度和供热时间由用!户自行调控但供热】单位应当《按设:计供热?参数保证供热
】 《 因供热单位【责任连续《停止:供热超过48—小时的向用户—退还当日《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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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时可》要求供热单位—测温供热单位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测温:
【 :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应?当承担供用热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不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在【向用:户讲明原因的同时】。应积极采取措—。施使其达到规定的】温度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第二十—。二条 供、—用热双?。方发生争执时—当事人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请求:调,解,处理或申《请仲裁?机关: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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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 ,供,热,单位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供【热单位应设置维修、!抢修和监督投诉电】话并向用户公开电】话应有专《人值班实行》24:小时:服务 用户可以【就供热?质量等问题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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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需要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申】请,。办理用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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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用户需要【改,变内网管径和设施】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手续后方可施工【未办理手续擅自施】工的限?期拆:除给其?他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 由于室内!装修改造《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因改造室】内采暖?。。设,施等原因影响—采暖效果的责任由】用户自负;》给单元楼内其—它用户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失的:责任由该用》户,承担
【
第二十【六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擅自接通》管,网、增加供热管线或!散热器?、扩:大,用热面积;
】 ? (二)在》供热设备《上安装放水装置及】热水器等循环装【置;
— (三)擅自安!装或启闭控制装【置;
!(四)改《变用热?性质;?
(】五)其它有损—供热:设施或影响供—热,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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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供热—。管网及附属设备【周围外缘一点—五米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挖:坑,、掘土、打桩;【
(】二)爆破作》。业,。;
? 《 (三)堆》放垃圾、杂物排放】污,。废水;
【 (《四)其它影响供【。热管网设施安—全的行为
! : 在城市《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的垂直地面上禁】止种植树木、埋设线!杆
!第二十?八条 占、压【或施工造成》城市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损坏的由占】、压或施工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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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 集中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的维修和养护【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 : : (一)产权—。归热源方的》供热管线及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负责;
】 (二)—产权归供热单位的主!干线、支线及—换,热站等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
【 : (三)入户】管线、庭院管网及室!内供热设施》由房屋产权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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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维护和?检修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对》供热设施的》巡视检查用户有义】务保护城市供热【设施发?现供:热设施损坏应当及】时通知维《护和检修责任单位维!护,和,检修责任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
! 第三十一条 】 城市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发生紧急】安全事故需要抢修】时可先施工》后补办手续有—关部门应当配合供】热单位进《行及时抢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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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热】源单位出《口处:。。的计量仪表由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共?同管理?用热单位《安装的计《量仪表由供热单位、!用热单位共同管理双!方对计量发生争议】时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裁定?
《 , 供热的—。。计量仪表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供热的计—量仪表应当进行定】期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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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 新:建、扩建、改建及原!有住宅楼等建筑物】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前!由建设单位按国家】有关标准《对其:管网设备、》设施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单位】不予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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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工程】施工影响城市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商定保护【措施供热单位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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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禁止损坏】或擅自改拆》、移动?供热单?位的管?网,、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供热设!施确需改拆、移【动的应当《经供热单《。位同意
】
, :第三十六条》 城市供热—。。根据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双方—签订的合同》缴纳热费对不—按时足额交费—的供热单位有权停】止供热也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供:热价格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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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 供热单位应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收取!热费: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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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 (一)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按规定《期限供热的;
! :。 (二)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未按》规定时间抢修—。。运行故障或未按【规定对热网》设施维?护造成供热事故【致使热?用户财产遭受损失】的;
— (三)—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按照规定—参数供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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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设计安装分户控【制采暖系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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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项目—未经:审批或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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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供!热单位未取得许可】证书擅自供热的;】
: (七【)供热工程未—按有关施工规范和标!。准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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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城市供热工程项!目竣工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 ? (九)《未取得相应的—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承担城市供热】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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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 (一)—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岗位工作人员无证上!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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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供热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处理:热用:户反映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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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私自【安装、拆《除供热管线、接通】管网、增《加,散热设施和》热水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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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私自安—装,放水装置窃》用软化水的;
】 : (五)毁【坏阀:门、仪表、井盖【等,装置造成供热运行故!障影响他人正—常采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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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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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6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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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22日起实施—。原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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