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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台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供热的《建设与管理节约能】源减少?污染根据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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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 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各类供热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使用集中》。。供热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供热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热规划、》供热项目建设—的调研、协》调,与管理等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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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热电:。联产、区域锅—炉、自备电》站、工业余热、地】热,。核能等集中供热;】
— (二)各类燃煤、!燃油、燃《气及电力《锅炉为热源的联【片供热和分散型【供热;
】
第五条 】城市供?热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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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城市?供热应当坚》持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和》改造效率低、—污染大的分散锅炉】供热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多》家,经营的原《则
】。 第:七条 工商、规划】、,。房产、环保、劳动、!价格、公安、发改】委、:。质量技术监督、【水,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供热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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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供【热工程项目》。应符合城市供热【发展规划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进行建设】供热工?程项目包括
【 , (一)热电!厂热电联产工—程;
】 (二)锅炉—房、热交换站—和泵站工《。程,;
》 : (三)《。供热:管网工程;
!。 (四)其他供!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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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城市供热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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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城,市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 《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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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应当采用集】中供:热并:依,照有关技术规范【设计安装分户—控制:的供热采暖系统实】行分户计量收—费分户控《制供热?。采暖:系统的费用计入【房屋建造《成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供热采【暖系统的设计图【纸严格审查不符【合分:户控制供《热,采暖系统设计要求的!不予审批和验收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应按:分户计量要》求逐步实行》分户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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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物《价、供热《等有关单位应对分】户改造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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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对,。集中供热区域内现有!的,分散锅炉应》当按照城市供热发】展规划进行改造逐步!实行集中供热
】
《 第十四条 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供热单位有】权,在已建成的热力站及!用户庭院管线—上发展新用户管线】。需要:穿越某一地段、【空间或?建筑物?时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设施损坏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予以】赔偿
】 第十五条— 城市集中供热】经营企业应》取,得城市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从!事集中供热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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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集中—供热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供热》。。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二)有稳定—的热源和市政府特】许的经营《。区域;
】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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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 : ,(五)有经过供热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 (六)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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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有完备?的供热事故抢险预】案并:配备:专业: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 :(八)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金!;
!第十七?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的撤销、分立、合!并、变更应在30】内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十?八条 ?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之间、供热】单位和用户间,应当!订立供用热格式合同!
【 , 第十?九,条 《本市供?热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提前做好供热!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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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采暖:期内用户室内—温度:应不低于16℃实行!分户计量的用—户室内温度和供热时!间由用户自行调【控但供?热单位应当按—设计供热参》数保证供热
】 ? , 因供热单位—责任连续停止供【。。热超过48》小时的向用》户退还当日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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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时可要求!供热单?位测:。温供热单位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测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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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应当承担供用热!。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不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在向用】户讲明原因的同【时应积极采取措施】使其达到规定的温】度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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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供、用—热双方发生争执时当!事人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请求调解》。处理或申请仲裁机关!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二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供热《。单位应设《置维修、抢修和【监督投诉电话并【向用户公《开电:。话应有专人》值班实?行,24小时服》务 用户可以就供热!质量等问题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
》 第:二十四条 需要】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申请办】理用热手续
!。
? 第:二十五条 用【户需要?改变内网管》径和设?施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手续后方可】施工未?办理手?续擅自施工的限【期拆除?。给其他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 , 由于—室内装修改造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因改造室内》采暖:设施等原因》影响:采,暖效:果的责任由用—。。。户,自负;给单》元楼内其它用户【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失《的责任由该用户【承担
! 第二十六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擅自《接通管网、增加【供,热管线?或散热器、扩大【用热面积;
! (二)—在供热设备》上安:装放:水,装,置及热水器等循环】装置;
! (:。三)擅?自,。安装或启闭控制【装置:;
? (—四)改变用热性【质;:
》 (五)其它有损!供热设施或影响【供热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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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 ,供热管网及附属设备!周围外缘一点五米】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挖《坑、掘土、打—桩;
《 《 (二)爆破作【业;
】 (三)《堆放垃圾、杂—物排放污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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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它影响供—热管网设施安全【的行为?
在!城市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的垂直地面上禁止!种植树木、埋—设,线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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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占、压或施工!造成城市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损坏的由》占、压或施工—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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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 集中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的维修和—养护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 (》一)产?权归热源《方的供热管线及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负责;
】 (二—)产权归供热—单位的主干线、支】线及:换热站等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
】 (》三):入户管线、》庭院管网及室—内供热设施由—房屋产?权者负责
【
第—三,十,条 维护和检修】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对供热设施—的巡视检《查用户?。有义务?保护:城市供热《设施发?现供:热设施损坏应—当及时通知维护【和检修责任单位维】护和检修责任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
【
? 第三十一—条 城《市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发生紧急安【全事故需要抢修时】。可先施工《后补办手续有关【部门应当配合供热单!位进行?及时:抢修
】 第三十二—条 ?热源单位出口处【的,计量仪表《由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共同《管理用?热单位安装的—计量仪表《。由,供,热单位、用》热单位共同管理双】方对计量发》生争议时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裁定
!
:。 供热的计!量仪表?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供热的计【量仪表?应当进行定期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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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及原有住宅—楼等建?。筑物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前由建设》单位按国家有关标】准对其管《网设备、设施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单位—不予:供,热
】。。 ,第三:十四条 工程施】工影响?城市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商》定保护措施供热单位!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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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禁止损坏【或擅:自改拆、《移动供热单位—的管:网、: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供热?设施确?需改拆、移动的【应当经供热单位同意!
【 第三?十六条 《 城市供热根据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双方签订的合同【缴纳热费《对不按时足额交【费,的供热?单,位有:权停止供热也—。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供《热价格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和—调整
【
第三十七【条, 供热单》位应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收取!热费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
】
—第,三十八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一)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按规?定期限供热的;
! ?。 (?二)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未【按,规定时间抢修运行】故障或未按》规定对热网设施维】护造成供热事故致】使热用户财产遭受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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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按,照规定参数供—热的;?
(】四)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设计安—装分户控制采暖系】。统的;
】 (五《)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项目未经审【。。批或备案的》。;
《 ? (六)供》热单位?未取得许《可证书擅自供—热的;?
(】七)供热工》。。程,未按有关《施,工规范和标准施工】的;
【 (八《)城:市供热工程项—目,竣,工,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 ? (九)未取【得相应的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承担城市供》热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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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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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岗位工作人员【无证上岗的;
! , (二)供【热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处理?热用户反映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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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私自安!装、拆?。除供热管线、—接通管网、》增加散热设施和热水!器,。。的;
】 ,(四)私《自安装放水》装置窃用软化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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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毁【坏,阀门、仪《表、井盖等装置造成!供热运行《故障影响《。他人正常采》暖的;
】。
第《四十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6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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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 本办?法自:2006年1—月22日起实施原】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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