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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定 !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3:号,  ?。  : 安徽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5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2014—年,5月30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 》 :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效防】护、节约用》地和统?筹兼顾的原则—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  》   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财政《、林业、农》业、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农村村》民建房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   》  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负【。责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的?建,。设规划审查或者许】可、:用地审核工》作依法查处》农村村民违》法建房?行为    !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农村村民《建房: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安!全建房?宣,传教:育活动 !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统筹安排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    【 地质灾害易发区】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规划中划定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确定危—险区的范围、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布《等情况?并,予以公告 【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村庄规划村庄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选址应《当避开禁止建设【区尽量避开限制建设!区, , 《 第五》条 以?下区域?应当列入禁》止,建设区? :     (一】)已:。经发生并且可能【再,次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的—区域;   !  (二《)具备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的地质》。环境条件《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可?能性较大的区域; !  《   (三)—地下有溶洞、裂隙发!育地表松《。散覆盖层《较薄可能《发生岩溶塌陷—的区:域; 《 :    (四—)开采地下矿—产可:。能引发地面塌陷或者!已经发生采空塌陷】而目:前仍:然不:稳定的区域; 【    — (五)生态环【境,脆弱的区《域 : : 》第六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房【的应当按照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设规划许—可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   《  对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非农用地建房—。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予以【建设规?划许可;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建设规划!许可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对确需!占用农用地建—房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农用【。地转用审《批批文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县级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予以《建设规划《许可;?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建设规划许【可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七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零星分散建房】。在取得建设规划许可!后依:法需要?申请建房用地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 ,    (一—)申请人《持所属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同意意见》和,拟使用宅《基地的位置、面积以!及界址范围》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户籍【登记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组《织国土资《源和:村,镇建设管《理人:员对:建房用地进行现场踏!勘并:。提出踏勘《和审核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 !     【(三)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用地的决定批【准用地的告》知建房村民在—房屋建成后依—法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手续【;不批准用地的【自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不予批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涉及林!地的按照林地—保护: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第【八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应当—按,照相关规范》进行设计《遵循建设质量标准符!合抗御地质灾害【的要求   !  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在中心》村、:小城镇、经济开【发区:或者工业园区—周边等区《域为搬迁村》。民,集中建?设农民新村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应当—委托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机构对建【房选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第—九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应当尽量避免切】坡建房因选址—困难:确需切坡建》房的应当《在乡(镇)国土资源!、村镇建设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监督《与指导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实施并做好—坡体的防护》 :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切坡建房纳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实施管理 【 《 , 第十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财政、林业等部门】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工程治理 】 ,。    《 依法设立的—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地质灾害调!查评价、搬迁避【让、工程《治理和?。应急处置等》 《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扶,贫开发、生态移【民、美好乡村建【设、小城镇建设、保!。障房建设、危房改】造、公?路建:设、危桥改造、【土地整治与地质灾】。害防治?相结合兼《顾,地质灾害隐患点工程!治理、搬迁避让和村!民安置?等统筹安《排物资和资金 !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对居民点、学校、!医院、养老》院,等人口密《集,且易发?生滑坡、山洪、【泥石流?的区:域,应当加?。密部署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专业监测—设备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现险情、发出预警 ! 第十!二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镇)、村!应当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进!行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 ,  :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进!行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将,新,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及时纳入群测群】防体系 —。     》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 !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宣?传车和电子显—示屏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发布灾】害预警?信息 》。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和动员村民】。委员会将灾害预警】信息传递给受威胁】群众对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和【通信、广播、电【视,盲区以?及偏远地区的人群应!当采取逐户通知、】邻里转告等有—效方式告知灾害预警!信息 】 第十《四条 出现地质灾】害前兆时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监】测隐患发《展变化;紧急—情况下迅速》启动:并组织实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序组【织村民?安全转移并在危险】区,。域,划定警戒《线设立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进入在灾害威胁】消除后方可通知【村民返回《原,。址居住 ! , 第十五条 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村民就近搬》迁,对,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受威:胁村民应当》及,时搬迁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内村?民搬迁?扶,持办法 】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在分解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专项用《于地质灾害危险【区农村村民》搬迁建房和》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安全建房】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内优先—保障地质灾》害危险区农村村【民搬迁建房》。用地 —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搬迁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保《持,不变;迁居》城市的原宅基地【权益保持不变—   —。  农村村民—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进城购房或者在乡】(镇)人民》政,府,规划选址区建房的】享受有关补助和扶】持政策  】   迁入地的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保证迁?入的:村民在?土地、户籍、子【。女入学、农村低【保、合作医疗—、,计,划,生育和?就业等方面与当地】村民享?受同等待《遇 【。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安全《建,房目标责《任实施意《。。见设区的市》、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逐!级,签订农村村民安【全建房工《作目标责任书并进】行考:核 】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实施【监,督管理?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建房巡查【制度和?专项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建》房行为 【    村民委员会!对在禁止建设区建房!或者未依法》取得建?设规划许可和—用地许可擅自建房】的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 :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法建房《的行为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举报 !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一)未按照【规定要?求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 ! , ,   (二)未【。按照要求对》集,中,建房选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 ,  :   ?(三)未《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对零星】分散建房选址—进行现场踏勘并提】。出意见的; !    (》。四)未按照要求实】施监督?管理未建立巡查制度!和专项检查制度的】;   【 , (五)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本规定?承担协?助管理责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 第二十二!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农村村民】。未依法?。取得建设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建设规划许可规!定在村庄规划区【。内建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房、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拆除 ?  《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农村村民在禁止!建设区建房或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切,坡建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房 —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  (一)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  (二)》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环:境条件在诱发因素的!作用下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  (三《)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因地质环境条件【发生:显著变?化已经多次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   (四》。)地质灾害隐患点】是指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可能?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不稳定斜坡潜—在,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以】及已经发生而目【前仍然不稳》定,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 】 : 第二十四条 】山洪多?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 , ?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