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定
】。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3号
《
? 安徽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5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2014—年5月30》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
【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效防护!、节约用地和统筹兼!顾的原则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财政!、林业、农业—、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农【村村民建房》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负责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的建设规《划,审查或者许可—、用:地审核工作依—法,查处:农村村民违》法建房行为
【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农村村民》建房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安?全建房宣传》教育活动
》
?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统筹安排!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
! : : 地质灾《害易发区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规划中》划定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确定危险区的—范围、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布—等情:况,并予以?公告
《 ?。 , ,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村庄规划【村庄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选】址应:当避开禁止建—设区尽量避开限【制建:设区
! 第五条 以下区】域应当列入》禁止建设区
】 (一)已!经发生并且可能再】次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的区域—;
— (二)具备】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的地:质环境条件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可!能性较大的区域;】。
— (三)地—下有溶洞、》裂隙发育地表松散】覆盖:层较薄可能》发生岩溶塌陷的区】域;
】 (四《)开采地下》矿产可?能,引发地面塌》陷或者?已经发生采空塌陷而!目前仍然不稳定的区!域;
! (:五)生态环》境脆弱的区域
!
《。 第:六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房!的应当按照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设规划许—可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
, 《 对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非农—。用地建房《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予以建设》规划许?可;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建设规划!。许可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对确需占用【农用地建房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农【用地转用审》批批文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县级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予以建设—规划许可;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建设规划许可—。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 第七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零—星,分散建房在取得建】设规划许《可后依法需要申【请建房用地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 ? :。 (:一)申请人持所属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同意意见和》拟使用宅基地—的位置?、面积以及界址范围!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户籍登】记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组《织国土资《源和村镇建设—管理:人员对建房用地【进行现场踏勘并【提出踏勘《和,审核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
(!三)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用【地的决定批》准用:。地的告知建房村民】在,房屋建成后依法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手续;不》批准用地《的,自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不予批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涉及林地的按】照林地保《护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
第【八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应当按《照相:关规范进行设计遵】循建设质量标—准符合抗《御地质灾害》的要求
》 ? 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在中》心村、小城镇、经济!开发区或《者工:业园区周边等—区域为搬迁村民集中!建设农民新村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应当委托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机构—对建房选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第【九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应,当,。尽量避免切坡建房】因选址困《难确需?切坡建房的应当【在乡:(镇)国土资源【、村镇建《设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监督与?指导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实施并做好坡—体的防护
—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切坡【建房纳?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实施?管理
》
《 第十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财政、林业等—。部门: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工【。程治理
《
依法!设,立的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地质灾害调查评】价、搬迁《避让、工程治理【和应急处置等—。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扶贫《。开,发、生态移民—、,美好乡村建》设、小城镇建设【、保:障房建设、危房改造!、公路建设、危【桥改造、土地—整治与地质灾—害防治相结合兼顾地!质灾害?隐患点工程》治理:、搬:迁,避,让,和村民安置等统筹安!排物资和资金—
—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对居民》。点,。、学校、医院、【养老院等人口密集且!易发生滑坡、山【洪、泥石流的区【域应当加密》部署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专业监测设备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现险情】、发出预警
【
?
第《。十二: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镇)、村应当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进行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进行—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将新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及时!纳入群?测群防体系
—
— 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
!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宣传车和电子—显示:屏,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发布灾!。害预警信息》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和动员?村民委员会》将灾害预警信息【传递给受威胁群众对!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和通信、《广播、电视》盲区以及偏远地【。区的人群应》当采取?逐,户通知、《邻里转告等有效【方式告?知灾害预警信—息
—
第《十四条 出现地【。质灾害前兆时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监,测隐患发《展变化?;紧急情况》下迅速启动并—组织实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序组织】村民安全转移并在】危险区域划定警戒】线设立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进入在灾害【威胁消除后方可【通,。知村民返回原址居住!
?
第—十五条 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村民就近《搬迁:。对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受!威,胁村民?。应当及?时,搬迁
?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内村民搬迁扶【持办法?。
?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在分解】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专项】用于:地质灾害危险区农】村村民搬迁建房【和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安全建房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内优先保障地【质,灾害危险《区农村村民搬—迁建房用地
【。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搬迁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保《持不:变;迁居城市—的原宅基地权益【保持不变
! , 农村村民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进城【购房或者在乡(【镇)人民政府规划】选,址,区,建房的享受有关【补助:和扶持政策
—
: 》迁入地的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保证—迁入的?村民在土地、户籍】、子女入学、农村低!保、合作医疗—、计划生育和就业】等方面与《当地村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安全【建,房目:标责任实《施意见?设区的市、》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逐级签订农村村!民,安全建?。房,工,作,目标责任《书并进行考核
!
?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实施监督】管理
《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建】房,巡查制?度和专项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建房行为》
? :。 村《民委:员会对在禁止建设区!建房:或,者未依法取得建设规!划许可和用》地许可?擅自建房的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法:建房:的行为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举报
!。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一?)未按照规》定要求?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
《
【(二)未《按照要求对集中建房!选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 《。 (三)未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对零星【分散建房选》址进:。行现场踏勘并提出意!。见的;
! :(四)?未按照要求实—施监督?管理未建立巡查制】度和专项检》查制:度的;
】 (五)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本规定承】担协:助管理责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 ,
第二十二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农村村民未【依法取得建》设,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建】设规划许可规定【在村庄规划区内建】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房、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拆除
【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农村村民在】禁止建设区建房【或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切坡建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房
!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一)】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 (二》。。)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环境条件》在诱发因素的作【用下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三)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因地质环】境条件发生显著变】化已经多次》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 : : (四)地》质灾害隐患点是指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可能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不稳定斜坡潜在【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以及已经发生而】目前仍然不稳—定,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
—
第【二十:四条 山洪多—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
》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