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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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5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201】4年5月30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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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效防护、节约【用,地和统筹兼顾的原】则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
【 : 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财政、林业【、农:。。业、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农,村村民?建房:。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负责】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的建设规划】审查或者许可、【用地审?核工作依《法查处农村村民【违法建房行》为
—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农村》村民建?房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安—全建房宣传教育【活动:
【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统筹安排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
《 ? 地质灾害易发【区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规划!中划定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确定危险【区的范围、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布等情况并【予以公告
》
《 :。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村庄《规,划村庄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选址应【当避开禁止建设【区尽:量避开限制》建设区
【
第五条 以!下区域应当列入【禁,止建:设,区
?。 , (—一)已经《发生并且可能再次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的:区域;
》 , (二)具!备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的:地质环境《条件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可能性较大的区域】;
— (三)地【下,有溶洞、裂隙发育】地表松散《覆,盖,层较:薄,可能发生岩溶塌陷的!。区域;
《
》 :(四)?开采地下矿产可能】引发地面塌陷或者已!。。经发生采空塌陷而】目前仍然不》稳定的区域;
【。
, 》 (五)生态环境】脆弱的区域
】
第六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房的应当【按照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设规划许—可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 对【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非农用地建房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予】以建设?规划许?可;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建设规—划许:可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对确需占用农用!。地建房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农用地转—。用审批批文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县级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予!以建设规划》许可;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建设《规划许可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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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零星】分散建房在取得建设!规划许?。可后依?。法需要?申请建房用》地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 —(一)?申请人持所属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同意【意见和?拟使用宅基地—。的位:置、面积以及界【址范围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户》籍登记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组织国土资源!和,村镇:建,设管理人员对建【房用地进行现场踏】勘并提出踏勘和审】核,。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
: 《 (三)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用地!的,决定批准用地—的告知?建房村民《在房屋建成后依法】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手续;?不批准?用地的自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不予批》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涉及—林地的按照林地保护!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第八《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应当按照相关规【范进行设计遵循建】设质量标准符合抗】御地:质灾害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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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在《中心村、小城镇【、经济开《发区或者工》业,园区周边等区域【。为搬迁村民》集,中建设农《民新村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应当委托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机构对!建,房选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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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应当尽】量避免切坡建房【因,。选址困难确需—切坡建房的应当在乡!(,。镇)国土资源、村镇!建设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监督与指导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实施《并做好坡体的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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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切坡建房纳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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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财?。政、林业等部门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工程治—理
【 :。依法设立的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地质灾害调】查评价、搬迁避【让、:工程治理和应急【处置等
》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扶贫开发、】生态移民、》美好乡村建设、小】城镇:。建设、保《障房建设《、危房改造、—公路建?设、危桥《改,造、土地整》治与地质灾》害防治相结合—。兼顾地质灾害隐患点!工程治理、》搬迁避让和村—民安置等统》筹安排?物资和资金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对居》民点、?学校、医院、养老院!。等人:口密集且易发生滑】坡、山洪、泥石【流的区域应当加【密部署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专业监测设】备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现险情、发出【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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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镇)、村《应当: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进【行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进行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将新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及时纳!入,群测群防体》系
《。 》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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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宣传车】和电子?显示屏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发《布灾害预警信—息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和动员村—民委员会将灾害预】警信息传递》给受威胁《群众对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和通】信、广播、电—。视,盲区:以,。及偏远地区的人群】应当采取逐》户通知、邻》里转告等有效方式告!知灾害预《警信息
! 第十四》条 :出现地质《灾害前兆时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监测隐患发》展变化;紧急—情况下迅速启动并组!织实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序组》织村民安全转移并在!危险区域划定—警戒线设立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进入在灾害威胁【消,除后方可《通知:。村民返回原址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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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村】民就近搬迁对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受】威,胁村民应当及时【搬迁:
?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内【村民搬迁《扶持办法《
— ,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在分】解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专项用!于地质灾害危—险区农村村》民搬迁?建,房,和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安全建房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内【优先保障地质灾【害危险区《农村村民搬迁建房用!地
【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搬迁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保持不变;】迁居城市的原—宅基地权益保持不】变
】 ,农村村民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进城《购房或?者在乡(《镇)人民《政府规划选址区建房!的享受?。有关补助和扶持政策!
《 《迁入地的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保证迁—入的村民在土地【、户籍、子》女入学、农村低保、!合作医?疗、计?划生育和就业等方面!与当地村民享—受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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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 :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安全【。建房目标责》任实:施意见设区的—市、: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逐:级签:订农村村民》安全:建,房工作目标责任【书并进行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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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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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建房巡查制—度和专项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建房:行为
【 : 村民委《员会对在禁止—建设区建房或者【未,依法取得《建,设规划许《可和用地许可擅【自建房的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法—建,房的行为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举报
》
《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一)未》按照规定《要求: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
【 , (》二)未按《照要求?对集中建房选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 (三)未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对零星分—散建房选址进行现场!踏勘并提《出意见的;
【 (【四,),未按照要求实—施监督管理未建立巡!查制度和《专项检查制度的;
!
: , (五)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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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本规定承》担协助管理》责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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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农村村民未依—法,取得建设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建设规《划许可?规定在村庄规—划区内建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房、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拆除
! ,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农村村民【在,。禁止:建设区建房或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切坡建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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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 (一)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二):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环境条件在【。诱发因素的》作用下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 (三)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因地质环境】条件发生显著—变化已?经多:次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 (四)地质灾!害隐患点是指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可能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不》稳定斜坡潜在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以及已经发生而【目前仍然不稳定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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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山洪?多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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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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