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安徽?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3号    】 ,安徽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5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2014【年,5月30《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 】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效防护、节—约用地和统》筹兼顾的原则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 【     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财政、林业、—农业、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农村村民建房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负责》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的建设规【划审查或者许可【、用地审《核工作依法查处农村!村,民违法建房行为【 :   《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农村村】民建:房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安全!建房宣传教育活动】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统筹安排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 【     地质灾!害易发区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规划中划定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确定危险区的范围】、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布等?情况:并予以公告》 ?。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村庄规划—村,庄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选址应当避开禁【止建设区尽量避【开限制建设区 【 《 第五条 以】下区域应当》。列入禁止建设区 !。    》 ,(一)已《经,发生:。并且:可能再次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的区域!; 》    (》二)具?备,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的地质环境条件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可—能性较大的区域; ! :     (三)】地下有溶洞》、,裂隙发?育地:表松散覆盖》层较薄可能》发生岩溶《。塌陷的区域; 【 :     (—四):开采地下《矿产可能引》发地面塌陷或者已】。。。。经发生采空塌陷而目!前仍然不稳定的【区域; 》     (五】)生态环境》脆弱的区域》 , 《 , 第六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房的应】当按照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设—规划许可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  : 对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非农用!地,建房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予以】建设规划许可—;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建设规划许【可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对确需】占用农用地》建房:。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农用】地转用审批批文【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县级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予以建!设规划许可;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建?设规划许可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七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零星分散—建房在取得建设规】划许:可后:依法需要申请建【房用地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   》  (?一)申?请人持所属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同意意见!和拟使用宅基—地的位置、面积【。以及:界址范围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户籍登记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    —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组【织国土资《源和村?镇建:设管理人员对建房用!地进:行现场踏勘并提出】。踏勘和审核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   —  (?三)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用地的决定】批准用地的告知【。建房村民在》房屋建成后依法【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手续;?不,批准用?地的:自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不!予批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涉及林地《的按照?林地保?。护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第八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应当按?照相关规范进行【设计遵循《建设质量标准符合】抗御:地,质,灾害的要求》 ,     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在中心村、小—城镇、经济开发【区或者工业园区【。周,边等区域为搬—迁,村民集中建设—农,民新:村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应当委托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机】构对建房《选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 ,第九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应,当尽量避免》切坡建房因》选址困难确需—切坡建房《。的应当?在乡(镇)》国土资源、村—镇建设?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监督与指—导,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实:施并做好坡》体,的,防护 》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切坡建房纳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实【施管理 《 》 第十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财政、林业等—部门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工程:治理 》。     》依法设立的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地,质灾害调《查评价、搬迁避让、!工,程,治理和应急处置等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扶【贫开发、《生态:移民、美好乡—村建设、小城—镇建设、保障房建】设、危?房改造、公路建【设、危桥改造、【土地整治与地质灾】害防治相结合兼【顾地质灾《害隐患点工程治理、!搬迁避让和村民安】置等统筹安排物资】和,资金 ?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对居民点《、学校、医院—、养老院等》人口密集且易—发,生滑坡、《山洪:、泥石流的》区域应当加密部【署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专业监?测设备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现:险情、发出预警 】 第十!二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镇)、村》应当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进行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 ,。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进行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将新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及时纳《入群测?群防体系《 , ,     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 【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宣传车和!电子显示屏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发,布灾害预警信息 】 :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和动员村民—委员会将灾》害预警信息传递给】受威胁群众对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和通—信、广播《、电视盲区以及【偏远地区的人群应】当,采,取逐户通知、—邻里转?。。告等有效方式—告知灾害预警信【息 — , 第十四》条 出现地》质灾害前兆时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监测隐】患发展变《化;紧急情况下迅速!启动:并组织实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序组》织村民安全转移并】在危:。险区域划定警戒线】设立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进入在《灾害:威胁消除后方可【通知村民返回原【址居住 】 第十五条【 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村民就近搬!迁对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受威胁村民【应当及?时搬迁 —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内,。村民搬迁扶》持办法 】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在分解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专项用于地质—灾,。害危险区农》村村:民搬迁建房》和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安全建房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内优先保【障地质灾《害危:险区农村村民搬迁】建房用地《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搬迁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保持—不变;迁居城市的】原宅:基地权益保持不变 ! :     农村村】。民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进城购《房或者在《乡,(镇)?人民政府规划选址区!建房的享受有关【补助和扶持》政策   】。  :。。。迁入地的《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保》证迁入?的村民在土地、户籍!、,子女:入学、农村低保、】合作:医疗、计《划生育和就业等【方面与当地村民享受!同等待遇 — ?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安全》建房目标责任实【施意见设区的市【、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逐级:签订农村村民—安全建房工作目【标责任书并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实施监】督,管理 —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建房巡查制度【和专项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建房行为 — :    村民委员】会对在禁止建—设区建房或者未依】法,取得建设规划许【可和用地许可—擅,自建房的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 :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法建房的行为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举报!。 》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要求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   —  (二)》。未按照要求》对集中建房选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     (三!)未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对—零星分?散,建房选址进行现【场踏勘并提》出意见的《; 》    (四—)未按照要求实【施监督管理未—建立巡查制度和专项!检,查制度?的; — ,   ?(五)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 《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本规!定承担协《助管理责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 第二十】二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农村村民未依法取】得建设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建设规划许可规定在!村庄规划区内—建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房、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拆:除 《   ?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农村村》。民在禁止建设—区建房或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切坡建】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房 【 :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 (:一)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   (二)—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环境条件在诱发因素!的作:用下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 ,    (》三)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因地质环境》条件发生显著—变化已经多次—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四)地质灾害【隐患点是《指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可能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不稳定斜》坡,潜在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以:及已经发生而目前仍!然不稳定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 】 第二十四条 】山洪多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