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3—号
安】。徽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5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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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30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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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效防护《、节约?用地:和统筹?兼顾:的原则?。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
】 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财政、林业、农!业、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农村:村民:建房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负责!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的建设规划审【查或者?许可、?用地审核工作依【法查处农村村民【违法建房行为
!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农村村民建【房,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安全建房—宣传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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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统筹安排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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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质灾!害易发区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规划中【划,定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确定危险区】的范围?、,。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布等情况—并予以公告
!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村庄规划村—庄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选《址,应当避开禁止—建设区尽量避开限制!建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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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以下区域【应当列入禁止建设区!
》 ,。。 (一《)已经发《生并:且可能再次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的区域;!。
— (?。二)具备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的地《质环:境条件?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可能性较【大,的,区域;
《
— (:三)地下有溶洞【、裂:隙发育地《表松散覆《盖层较薄可能发生岩!溶塌陷的区域—;,。。
》 (四)开【采地:下矿产可能》引发地面塌陷或者已!经发生采空塌陷而】目前仍?然不稳?定的区域《;
【 (五《)生态环《境脆弱的区域—
》
?第六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房的应【。当按照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设:规划:许可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 , 对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非农用》地建房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予,以建设规划许可【。;,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建设—规划许可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确需占用农用地【建房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农用《地转用审批批文【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县《级,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予以建设规划!。许,可;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建设规划许可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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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零星分》散建房在取得—建设规划许可后依法!需要:。申请建房用地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 (一)申请】人持所?属,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同意意见和拟—使,用宅基?地的:位置、面《。积以及界址范围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户》籍登记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 ?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组织国土】资源:和村:镇建设管理》人员对建房用—地进:行现:场踏勘并提》出踏:勘和审核《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
《 , 《(三)?。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用地的!决定批准用地的告】。知建房村民在房屋建!成后依法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手【续;不批准用地的】。自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不予【批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涉及林地的按】照林地?。保护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 第八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应当按照《相关规范进行设【计,遵循建设质》量标准符《合抗御地《质灾害的《要求
】 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在中:心村、小城镇—、经济开发区—或者工?业,园区:周,边等区域为搬迁村】民集中建设农—民新村?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应当委《托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机构对建!房选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九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应当尽量避!。免切坡建《房,因,选址困难《确需切坡建房的应】当在乡(镇》)国土资源、村镇】。建设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监督与指导—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实施《并做好坡体的—防护
【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切坡建!房纳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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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财政】。。、林业等部门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工程治理
》
《 依法》设立的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地《质灾:害调查评价、搬迁】避让、工程治理和】应急处?置等
《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扶贫开—发、生态移》民、美?。好乡村建设、—小城:镇建设?、保障房建》设、危房改造、公】路建设、危桥改造、!土地整治与地质【灾害防治相结合兼】顾地质灾害隐—患点工程治理、搬】迁避让和村民安置等!统筹安?排物资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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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对居《民点、学《校、医院、养老院】等人口密集且—易发生滑坡、山洪】。、泥石流《的,区域应当加密—。部署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专业监测设—备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现险情、【发出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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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镇)、村》应当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进行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进!行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将新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及时纳入群测】群防体系
】 ? 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
】
: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宣传《车和电子显》示屏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发《。。布灾害预警信息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和动员村民委员!会将:灾害预警信息传递】给受威胁群众对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和通信、广播!、电视?盲区以及偏远—地,区的人?群应当采取》逐户通知、邻—里,转告等有效方式告】知灾害预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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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出现地质灾害【前兆时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监测隐患发展】变化;紧急情况下】迅速:启动并?组,织实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序组织村民安全!。转移并在危险区【域划定警戒线设【立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进入在灾《害,威胁消除后方可【通,知村民返回原址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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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村】民就近搬迁对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受威【胁村:民应当及时》搬迁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内村民搬迁扶持【办,。法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在分解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专项用于地质灾害!危险区农村村民【搬迁建房和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安】全建房?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内优先保》。障地质灾害危—险区农村村民搬迁建!房用地
《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搬》。。迁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保【。持不变;《迁居城市的原宅基】地权益保持不变
】
》 农村村民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进城:。购房或?者在乡(镇)人【民政:府,规划选址《区建房的享受—有关补助和扶持【政策
《。 迁入】地的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保证迁入的村民!。在土地、户籍、子】女入学、农村—低保、合作》医,疗、计划《生育和就《业,等方面与当地—村,民享受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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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安全建房》目标责任实》施意见设区的市、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逐级签订农—村村民安全建房【工作目标责任书并进!行考核
【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实》。施监督?。。管,理
【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建房【巡查制度和专项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建房行为
— 村【民委员会对在禁止建!设区建房《或者未依法取得【建设:规划许可和用—地许可?擅自建房的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 :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法建?房的行为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举报
【 ,。
:。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一《)未:按,照规定要求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
? 《 ,。(二)未按照要求对!集中建房选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 ,。 ? (三《)未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对零:。星分散建《房选址进行现场踏勘!并提出?意见的;
】 (》四):未按照要求实施监督!。管理未?建立巡?查制度和专》项检查制度的;【
,
? 《(五)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本规定承担协【助管理责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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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农村村民未依法【取得建设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建设规划许可!规定在村庄规划【区内建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房、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拆除
】。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农村村!民在禁止建设区建房!或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切坡建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房
!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 (一《。)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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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环境条件》在诱:发因素的作用—下,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
(三!)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因?地质环?境条件发生显著变化!已经多次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 (四)!地质灾害《隐患点?是指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可能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不稳定斜《坡潜在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以及《已经发?生而目前仍然—不,稳定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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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山洪多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
《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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