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安徽《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3号 《 ,。   安徽》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5】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2《014年5月—30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 【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效》防护、节约用地【和统筹?兼顾的原则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财政、林业、农业!、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农村村民建房!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负责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的建设规》划,审查或者许可、用地!审核工作依法查【处农:村村:民违法建房行为【    【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农村村民建【房,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安全建《房宣:传教育活动 ! ,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统筹!安排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 : ,     地质灾】。害,易发区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规?划中划定《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确定危险《区的范围、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布等情况并予以】公告 》 ,。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村庄》规划村庄《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选址应当避开禁!。。止建设区尽量避【开限制建设区 】 第【五条 以《下区域应当》列入禁?止建设区 】  : ,。 (一)《已经发生并且可能再!次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的区?域;    ! (二)具备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的地质环!境条件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可—能性较大的区域【;,  》   (三)—地下有溶洞》、裂隙发育地—表松散覆盖层—较薄可能《发生岩溶塌》陷的区?域;:    【 (四)开》采地下矿产可能引发!地面塌陷或者已经】发生采空塌陷而目】前仍然不《稳定的区域;—     (!五)生态环境脆弱】的区域 【 : 第?六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房的应!当按照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设规划【许可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  对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非》农用地建房》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予以《建设规划许可;【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建,设规划许《可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确需占?用农用地建房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农用地转用审【批批:文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县级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予以建设规—划许:可;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建设规划许可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第七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零》星分散建房在取【得建设规划许可【后依法需要申请【建,房用地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     (一【)申:请人持所属》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同意?意见:和拟使用宅基地的位!置,、,面积以及界址范围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户籍登记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组织国土!资,源和村镇建》设,管理人?。员对建房用》地进行现场》踏勘并提出踏—勘,和审核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 》     —(三)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用地的?决,定批准用地》的告知建房村民【在房屋建成后依法】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手续》;不批?准用地?的自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不予批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涉及林地的按照!林地保护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第】八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应当按《照相关?规,。范进行设计遵循【建设:质量标准符合抗【御地:质灾害的要求—     】。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在中心村—、小城镇、》。经济开发《区,或者工业园区周边等!区域为搬迁村—。民集中建设农—民新村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应当委托!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机构对《建房选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 第九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应当尽《量避免切坡建—。房因选址困难确需切!坡建房的应》当在乡(《镇)国土资源—、村:镇建设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监【督与指?导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实施并做》好坡体的防护 【    —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切坡建房纳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实施管理 【 第十!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财政】。、林业?等部门?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工?程治理?    【 依法?设立的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地质】灾害调查评价—、搬迁避让、工程治!。理,。。和应急处置等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扶贫开发、》生态移民、美好乡】村建设、小城—镇建:设、:保障房建《设、危房改造、公路!建设、危桥》改造:、土地整治与—地,质灾害防治》相结:。合兼顾地质灾害隐患!点工程?治理、搬迁避让和村!民安置等统筹—。安排物资和》资金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对居》民点、学校、医【院、养老《院等人口密集且【易发:生滑坡、山洪—、,泥石流的区域应当加!密部署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专业监测设》备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现险:情,、发出预警 !。 , 第十》二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镇)【、村应当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进【行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进行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将】新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及时纳入》群测群防体系 】  ? ,  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 》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宣传车和】电子显示屏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发《布灾害预警》信,。息,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和动员村—。民委员会《将灾害预警》信息传?递,给受威?胁群众?。对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和通信、广!。播、:电视盲区以及—偏远地区的人—群应当采取》逐,户,通知、邻里转—告等有效方式告知】灾害预警信息 】 第十】四条 出现地—质,灾害前兆《时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监测隐患发展【变化;紧急情况下迅!速启:动并组织《。实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序组织村民安全转移!并在危险区》域,划定警戒《线设:立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进,入在灾?害威胁?消除后?方可通知《村民返回《原址居住 》 ? 第十—五条 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村民就近搬迁对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受威胁?村民应当《及时:搬迁 》。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内村民搬迁扶—持办法 》。 :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在》分解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专项用于—地质灾害危险区【农村:村民搬迁建房和【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安全《建房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内优先保障地质灾】害危险区农村村民】搬迁建?房用地 【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搬迁【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保持不变;迁【居城市的原宅—基地权益《保持:不变 —    农村村民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进城购房或者在乡】(镇)人民政府【规划选址区建房的】享受有关补助和【扶,持政策  】   迁入地—的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保证迁入的村民在】土地、户籍、子女】入学、农村》低,保、合作医疗、计】划,生育和就业等—方,面与当地村民享受同!等待遇? —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安全建房目【标责任实施意—见,设,区,。的市、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逐级签】订农村村民安全建】房工作目《标责任书并进行【。考核 【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实施监督管【理  —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建房!巡查制度和》专项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建房行为 】。     村】民委:员,会对在?。禁止建设《区建房或者》未依法取得建设规划!许可和用《地许可?擅自建?。房的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   《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法建房的行为】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举报: 》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未:。按照规定要求—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 》     (二】)未按照要》求,对,集中建房选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    (三)未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对零星分散建房【。选址进行现》场踏勘?并提出意见》的;  【   (四)未【按照:要,求实施?监督管理未建立【巡查制度和专项【。。。检查制度的; 】  ?   (五》。)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 ?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本规定承担【协助管理责》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 第二【十二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农村《村民未依《法取得建《设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建设】规划许?可规定在村庄规划】区内建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房、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拆除 》   》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农?。。村村民在禁》。。止建设区建房或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切坡建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房 《。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一,)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 :  :   (二》)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环—境条件在诱发因素的!作用下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     —(三)?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因地—质环境条《件发生显著变化【已经多次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  《   (四)地质灾!害隐患点是指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可:能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不稳:定斜坡潜在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以及》已经发生而目前【仍然不稳定》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 第!二十四条《 山洪?多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