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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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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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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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5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
省 长《。
20《14年5月》30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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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效防护、节约用!地和统筹兼顾的原则!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
【 , 》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财政:、林业、农业、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农村》村民建房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 : 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负责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的建设规划》审查或者许可、用地!审核工?。。作依法查处农村村民!违法建房行为
!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农村村民建—房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安全《建房宣传《教育活动
】
: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统筹安排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
】。 地质灾【害易发区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规划中划定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确定危险—区的范?围、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布等情况!并予:以公告
【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村:庄规划村《。庄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选—址应当避开禁—。止建设区《尽量避开限制建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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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以下区域应当列!入禁止建设区
】 (【一):已经:发生并且可能—。再次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的区域;
》
— (二)具》备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的地质《环境条件《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可能—性较大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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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地下【有溶洞、裂隙—发育:地表松散覆盖层【较,薄可能发《生岩溶?塌陷的区域;
! : (四)开【采地下矿产》可能:引发地面塌陷—或者已经发》生采:。空塌陷而目前仍然不!稳定的区域;
【
? ? (五)生态环境脆!弱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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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房的应当【按照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设》规划许可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 对?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非农用地建房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予以】建,设,规划:许可;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建设规划许—可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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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确需占用农用地建】房,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农用地转—用审批批文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县级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予?以建设?规划:许,可,。;,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建设规?划许可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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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零星分散建!房在取得建设—规划:许,可后依法需要申请建!房用地?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 ? ,(,一,。)申请人持所属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同意意见和拟【使用宅基地的—位置、面《积以及界址》范围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户籍:登记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 , 《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组织国土—资源和村镇建—设,管理人员《对建房用地进行现场!踏勘并提出踏勘和审!核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
》 (三—),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用地的决定》批准用地《的告知建房村民在房!屋建成后依法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手续;不批准用【地的:自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不予批《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涉及林【地的按照林地保护】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
第八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应当》按照相关规范进行设!计遵循建设质量【标准符合抗》御地质灾害的—要求
》 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在中心村、小城镇!。、,经济开?发区或者工业园【区周边等区域—为搬迁村民集—中建设?农民新村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应,当委托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机构对建房选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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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应当【尽量:避免切坡建房因【选址困难确》需切坡建《房,的应:当在乡(镇)国土】资源、村《镇建设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监督与】指导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实施并做好!坡体的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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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切坡—建房纳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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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财政、林业等部门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工程:治理
! ,依法设?立的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地质灾害》调查评?价,、搬迁避让、工【程治理和应急—处置:等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扶贫!开发、生态移民、美!好乡村建《设、小城镇建设【、保障房建设、危房!改造、公路建设、】危桥改造、土—地整治?与地质灾害防治相】结合兼顾《地质灾害隐患点【工程治?理、搬迁《避让和村《民安置?等统筹安排物—资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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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对,居民点、学》校、医院、养—老院等人口密集【且,易发生滑《坡、山洪、泥石流】的区域应当加密部署!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专业监测设备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现险《情、:发出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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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镇)、村—应,当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进行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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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进行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将新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及】时,纳入群测群防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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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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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宣传车】。。和电子显示屏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发—布灾害预警信息
! :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和】动员村民委员会【将灾害预警信息传递!给受威胁《群众对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和通信、广播!、电:视盲区以及偏远地】区的人群应》当采取?逐户通知、》邻里转告等有效方】。式,。告知灾?害预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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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出现】地质灾害前》兆,时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监测隐患发【展变化;紧》急情况下迅速启动并!组织实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序组织村《民安:。全转移并在危险【区域划定《警戒:。线设立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进《入在灾?害,威胁消除《后方可通《知村:民返回原址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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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村民就近》搬迁对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受威胁村—民应当及时搬迁
! ,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内村民搬迁】扶持办法《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在分解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专项用于地】。。质灾害危险区—农村村民搬》迁建房和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安全建房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内优先保障地质灾!害,危险区农村村民搬】迁,。建房用地《
《
: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搬迁】。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保持不变《;迁居城市的原宅基!地权益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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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村》。民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进城【购房或?者在乡?(镇)人民政—府,规,划选址区建》房的享受有关补助】和扶持?政,策
— 迁入地的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保,证迁入?的,村民在土地》、户籍、《子女入学、农村【低保、合作医疗、计!划生育和就业等方面!。与当地村民享受【同等待遇
】。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 ?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安全建房目标责任】实施意见设》。区的市、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逐》级签订农村村民【安全建?房工作目标》责任书并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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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实施《监,督,管理
【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建房巡》查制度?和专项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建!房行为
【 : :村民委员会》对在:禁,止,建设区建房》或者未依法取得【建设规?划许可?和用地?。许可擅自建房的【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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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法建房的!行为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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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一)未—按照规定《。要求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
? —(二:)未按照要》求对集中建房—选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 (三)未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对零星《分散建房选址—进行现?场踏勘并提》出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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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未按照要求实施】监督管?理未建立《巡,查制度和专项检查】制度的;
】 《(五)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本规【定承担协助管理责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 :
第二十二】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农村村【民未依法取得—建设: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建设规划—许可规定在村庄【规划区内建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房、【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拆《除
—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农:村村民在禁止—建设:区建房或《。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切坡】建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房
—。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 (》。一)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
》 , (二?)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环,。境条件在《诱发因?素的:作用下?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 (三)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因地质环境—条件发?生显著变化已经多】次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四)?地质:灾,害隐患点是指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可能!。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不稳定斜坡潜在!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以及》已经发生而目前仍】然不稳定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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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山》洪多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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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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