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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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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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3—号
安徽!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5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2《014?年5月?3,0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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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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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效—防护、节约用地和统!筹,。兼顾的原《则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
【 :。 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财政、【林业、农业、—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农】。村村民建房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负责》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的建设【规划审查或》者,许可、用《。地,审核:工作依法查》处农村村《民违法?建房行为
】。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农村村民—建房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安全建房《宣传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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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统筹安排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
!地质灾害《。易发区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规划中】。划定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确》定危险区的范—围、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布等情况并【。。予以公告
】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村庄—规划村庄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选:址应当?避开禁止建设区尽量!避开限制建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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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以下区域《。。应当列入禁止建设区!
— (?一)已经《发生并且可》能再次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的,区域;
》 (二)!具备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的地质环境条件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可能性《较大的区域;
】 —(三)地《下有溶洞、》裂隙发育《地表松散覆》盖,。层较薄可能发生岩】溶塌陷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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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开!。采地下矿产可能引】发地面塌陷或者已经!发生采空塌陷—而目前仍然》不稳定的《区域;
! (五《)生态环境》脆弱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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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房的应—当按照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设规】划许可?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 对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非农用地建房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予以建设规划】许可;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建设规划!。许可: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对确需【占用农用地建房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农用地转!用审批批《文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县级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予以建设规》划许可?;,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建设规划许可】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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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零星分散建房在】取得建设规划许可后!依法需要申请建房】用地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 (一】)申请人持所属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同意意见和拟使用宅!基地的?位置、?面积以及界址—范围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户籍【登记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组织国土资源和村镇!。建,。设管理人员对—建房用地《进行:现场踏?勘并提出踏》勘和审核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
(!三)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用地的决定批准!。用地的告《知建房?村民在房屋建成后依!。法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手:续;不批《准用地?的自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不予批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涉及林?地,的按照?林地保护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第八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应当按—照相关规范进行【。设计遵循建设—质量标准《符合:抗,御地质灾《害的要求
】 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在中心村、小城!镇、经济《开发区或者》工业园区周边等区域!为搬迁村民》集中建设农民新【村,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应当!委托: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机构对建房选】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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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应《当尽量避《免切坡?建房因选《址困:难确需切《坡建:房的:应当在乡(镇)【国土资源、》村镇建设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监督与—指导: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实施并做—好坡体的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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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切坡建房》。纳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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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财政、《林业等?部门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工》程,治理
】 :依法设立的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地质灾害调查!评,价、搬迁避让、工程!治理和?应急处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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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扶贫—开发、生态》移民、美好乡村建设!。、小城?镇,。建设、保障房建设】、危房改造、公【路,建设、危桥改造【、土:地整治与地质灾【害防治相结合—兼顾地质《灾害隐患点工—程治理、搬》迁避让和《村民安?置等统筹安排物资和!资金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对居—民点、?学校、医院、—养老院等人口密集】且易发生滑坡、【。山洪、泥石流的区】域应当?加密:部署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专《业监:测,设备: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现,险,情、:发出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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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镇)!、村:应当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进?。行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进行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将,新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及时纳?入,群测群防体》系
《 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
!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宣【传车:和,电子显示屏》。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发布灾害】。预警信息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和动员村—民,委员:会将灾害预警—信息传递给受—威胁群众对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和通信、—广播、电视盲区【以,。及偏远?地区的人群应当采取!逐户通知、邻里【转告:等有:效方式告知灾—害预: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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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出现地质—灾害前兆时》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监测隐【患,发展:变化;紧急情况下】迅速:启动并组织实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序》组织:村民安全转移并在】危险区域划定警戒】线设立?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进入在灾—害威:胁消除后方可通知】村民返回原址—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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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村民就】近搬迁对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受威胁村民应—当及:时搬迁?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内村—。民搬迁扶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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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在分解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专《项用于地质灾害危险!区,农村村民搬迁—建房和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安全【建房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内优先保【障地质?灾害:危险区?农村村民搬迁建【房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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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搬迁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保持不变;—迁居城市《的,原宅基地权益保【持不变
! , 农村村民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进!城购:房或者在乡(—镇)人民政府规划】。选址:区建:房的享受《有关补?助和扶持政策
】 迁入地!的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保证!。迁入:。。的村民在《土地、户《籍、子女入》学、农村低保—、合作医《疗、计划《生育和就业等方面】与当地村民享—受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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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安】全建房目标》责任实?施意见设《区的市、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逐级签【订农:。村村民安《全建房工作目—标责任书并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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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实:施监督管理
】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建房巡查制度和专项!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建,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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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民委员会对在【禁止建设区》建房或者未》依,法取:得建设规划许可【和用:地许:可擅自?建房:的,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法建】房的行?为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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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未按照规定》要求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
! 》 (二)未按照要求!对集中建房选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 (【三)未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对零星【分,散建房选址进行现】场踏勘并《。提出意见的;
】 》 (四)未按照要求!实施监督《。管理未建立巡查制度!和专项检《查制度?的;
】 (?五)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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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本规定承担—协助管理责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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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农村村民未依—法取得建设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建设:规划许可规定在【村庄规划区内建【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房、》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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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农村《村民:在禁止?建设区建房或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切坡建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房
!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 (一》)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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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环境条件在【诱发因素《的作用下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 , (三)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因地质!环境条件发生—显著:变化已经《多次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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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质灾害《隐患点是指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可能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不稳定!斜,坡潜在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以》及已经?发生而目前仍然【不稳定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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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山洪多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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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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