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3《号
《 安徽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5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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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3!0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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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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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效防护!、节约用地和统筹】兼顾的原则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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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财政、林业、农业】、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农村村民《建房: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负责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的建设规《划审查或者许可、】用地审核《。工作依法查》处农村村民违法【建房行为
—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农村】村民建?房,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安全建房!宣传教育《活动
!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统筹安排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
—。 地质灾害易!发区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规划中【划定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确定危险区的范【围,、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布等情况》并,。予以公告《。
》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村庄规》划村庄?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选址应当避开禁止】。建设区尽量》避开限制建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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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以下区—域应当列入禁止建设!区
】。 (一)《已经发生并且可能】再次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的区域;
! (二)具!备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的地—质环境?条件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可能?性较大的《区域;
】 : ,(,三)地下有溶—洞、裂?隙发育地表松散覆】盖,层较薄可能发—生岩溶塌陷的区域】;
》 (四)开采!地下矿产可能引发】地,面塌陷或者已经发】生,采空:塌陷而?目前仍然不》稳定的区域;
【。
(五!),生态环境脆弱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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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房《的应当按照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设规?划,。许,可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
?。。 对》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非农用地建房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予以建—设规划许可》。;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建设!规划:许可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对【确需占用农用地建】房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农,用地转用审批—批文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县级《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予以建设【规划许?可;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建设规划许—可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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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零星分?散建房在《取得建设规划许可后!依,法需要申《。。请建房用地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申请人持所】属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同意意见和拟!使用宅?基地的位置、面【积以及界址范围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户籍登记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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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组织?国土资源和村镇建】设管理人员》。。对建房用地进行现】场踏勘并提出踏勘】和审:。核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
【
【。(三)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用地!的决定批准用地的告!知建房村民在—房屋建成《后依法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手续;不《批准用地的自—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不予】批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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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涉及林地《的按照林地保护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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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应当《。按照相关规范进行设!计遵循建设质—量标准符合抗御【地质灾?害,。的,要求
— : 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在中心村、》。小城:镇、经济开发—区或者工业园区【周边等区域为搬【。迁村民集中建设农民!新村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应当委托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机【构对:建房选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九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应当尽量避免切坡】建房因选址困难确需!切坡建房的应当【在乡(镇)国土【资源、村镇建设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监督与指!导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实施并做好》坡,体,的防护
》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切坡建房纳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实施管!理
】 第十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财政、林业】等部门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工程【治理
【。 ?。依法设立的》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地:。质灾:害,。调查评价、搬—迁避让、工程治理】和应急处置等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扶贫开发》、生态移《民、美好乡村建设、!小城镇建设、保障】房,建设、危房改造、公!路建设、危桥改造】、土地整治与地质灾!害防治相《结,合兼顾地《质,灾害隐患点工程【。治理、搬迁避让【和村:民安置?等统筹安排物资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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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对【居民点、学校、【医院、养老》院等人口密集且【易发生滑坡、山洪】。、泥石?流的区域应当加【密部署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专【业监测设《备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现险情!、发出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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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镇)、?村应:当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进行《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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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进行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将《新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及【时纳:入群测群防》体系
— 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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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宣】传车和?电子显示屏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发布灾害预【警信息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和动员村【民委员会将灾—害预警信息传—递给受威胁》群众对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和通信】、广播、电视盲区以!及偏远地区的—人群应当采》取,逐户通知、》。邻里:转,告等有效方式告知灾!害预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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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出现地质—灾害前兆时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监测!隐患发展变化;紧急!情况下迅速启动【。并组织实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序组织村民安全转!移并在危险》。区域划定警戒—线设立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进入:在,灾害威胁消》除后方可通知—村,民返回原址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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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村民《就近:搬迁对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受威胁村民应当【及时搬迁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内村民—。搬迁:扶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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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在分:解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专》项用于地质灾害危险!区农村村民搬迁【建房:和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安:。全建:。房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内【优先保障地质—。灾害危险《区农:村,村民搬迁建房用地】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搬?迁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保?持,不变;?迁居城市的原宅基】地权益?保持不?变
— 农村村民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进城!购房或者《在乡:(,镇,)人民政府规划【。选址区建房》的享受?有关补助和扶持政策!
【 迁:入地的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保》证迁:入,的村民在土地、【户籍、子女入学【、农村低保、合【作医疗、计划—生,育和就业《等方面与当》地村民享受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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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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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安全》。建房目标责任实【施意:见设区的市、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逐级】。签订农村村民—安全建房工》。作目标责任书并进行!考核
】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实施监—督管理
《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建房巡查制度—和,专项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建【房,行为
《 《 , 村民委员会对在】禁止建设区建房或】者未:依法取得建》设规划许可》和用地许可擅自建房!的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法《建房:的行为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举报
!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未,按照规定要求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
》 ? (二《)未:。按照要求对集中建房!选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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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对:。。零星分散建》房选:址进行?现场踏勘并提出意】见的;
—。 (四【)未:按照:。要求实施监督管【理未建立巡查制度】和专:项检查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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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本规定承担!协助管理责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
第《二十二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农村村民》未依法取得建—设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建设规划许可规!定在村庄《规划区?内建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房【、,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拆除
【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农:村村民在《禁止建设《区建房或《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切坡!建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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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 (:一)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 》 (二)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环境条》件在诱发因素的作用!下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 (三)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因地质《环,境条件发生显著【变化已经多次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四)地质灾害—隐患:点是指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可能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不稳定斜坡》潜在: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以及!已经:发生而目前仍—然不稳定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
【 第二十《四条 山洪多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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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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