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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定 —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3号     安!徽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5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201—4年5月30—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 !。 ?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效—防护:、节约用《地和统筹兼顾的原】则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 】     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财政、林业、农】业、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农村村民建—房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负责《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的建设规】划审查或者》许可、?用地:审核工作依法查处】农村村民《违法建房行为 【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农村村民建房—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安全建房【宣传教育活动 【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统筹安排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 — , ,  :   地《质灾害?易发区?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规划《中划定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确:定危:。险区的范围、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布等情《况并予以公告 】   《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村庄规《划村庄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选址应?当避开?禁止建设区尽量避开!限,制建设区《 , 第】五条 以下区域【应当列?入禁止建《。设区 ?   》  (一《)已经发生并—且可能再次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的区!域; 》。     (二【)具备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的地【质环境条件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可能性较大的区【。域;  【   ?(三)地《。下有溶洞、裂—隙发育地《。表,松散覆?盖层较薄《可能发?生岩溶塌《陷的区域《;   【  (?四)开采地》下,矿产:可能引发地面塌陷或!者已经发生采空塌】陷而目前《仍然不稳定》。的区域; 】    《(五:)生态环《境脆弱的区》域 ? 第六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房的应?当按照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设规:划许可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  对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非农—用,地建房?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予以建设】规划许?可;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建设!规划许可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对确需占—用农用地建房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农用地转】用审批批文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县【。级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予!以,建,设规:划许可;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建【设规划许可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七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零?星分散建房》在取得建设》规划许?可,后依:法需要申请建房【用地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     (一】。。)申请人持所属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同意意见《和拟使用《宅基地?的位置、面积—以及界?址范围?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户籍登记!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 ,。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组织国土资源【和,村镇建设管理人员对!建房用地进行现场】踏勘:并提出踏勘》和审:核,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 】    (三—)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用地!的决定批准用地的】告,知建房村民在房屋】建成后依法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手续;不【。批准:用地的自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不予批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涉,及林地的按照林【地保护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 第八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应当按!照相关?规范进行设计遵循建!设质量标准符合抗】御地质灾害的要求 !。 , :    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在中》心,村、:小城镇?、经济?开发区或者工业园区!周边:等区域为搬》迁村民集《中建设?农民新村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应当委托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机构》对建房选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 第九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应当】尽量避免切》坡建房因选址困难确!需切:坡建房的应当在【乡(镇)国土资【源,、村镇建设》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监督与?指导: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实施并做【好坡体?的防护   !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切坡建房纳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实施管理 ! 第十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财【政、林?业等部门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工程治理 】     》依法设?立的: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地质灾】害调查评价》、搬迁避让、工程】治理:和应急处置》等,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扶贫开发、生态!移民、美《好乡村建设、小城】镇,建设、保障》房建设、危房改【造、公?路建设、《。危桥:改造:。、土地整治与地质灾!害防:治相结合《兼顾地?质灾害隐患点—工程治理、搬迁【。避让和村民安置【等统筹安排物资和】。。资金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对居民点》、学:校、医院、养老院】等人口密集且易【发生滑坡、山洪【。、泥石流的区域应当!加密:部署: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专,业监:。。测设:备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现险情—、,发出预警《 — 第十二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镇)、村】应当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进:行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进行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将:新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及时纳入!群测群防体系 】     —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 !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宣传【。车和:电子:显示屏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发布灾害】预,警,信息 《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和》动员村民《委员会将灾害预【警信息传递给受威胁!群众对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和通信、—广播、电视盲区以】及偏远地区的—人群应当采取逐【户通知、邻》里转告等有效—方式告知灾害预【警信息 【 第》十四条 出现—地质灾害《前兆时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监!测隐患发展》变化;紧急情况【下,迅速启动《并组织实《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序组织】村民安全转移并【在,危险:区域划定警》戒线设立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进《入在灾害威胁消除后!方可通知《村民返回《原址居?住 《 《 第十?五条 ?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村民就近搬迁【。对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受威胁—村民应当及时—搬迁 《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内村!民搬迁扶持办—法 ? ,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在分:解,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专项》用于地质灾害—危险区?农村村民搬迁—建房和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安全建房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内优先保障地质!灾,害危险区农村村民搬!迁建房用地 】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搬迁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保持不变;迁居城市!的原宅?基地:。权益保?持,不变  【 , , 农村村《民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进【城购房或《者在乡(镇)—人民政?府规划?选址区建房的享受有!关补助和扶持—政策  【   迁入地的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保证迁入】的,村,民在:土地、户籍、—子,女入学、农村低保】、合作医《疗、:计划生?育和就业等方面【与当:地村民享受》同,等待遇? : :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    《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安全建房》目标责任实施—意见设?区的市、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逐级签订农!。村村民安全建房【工作目标责任书并进!行,考核: 《。 ,。。 ,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实施监督管理 【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建房?巡,查制度?和专项?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建房行》为     !村民委员会对在【。禁止建?。设,区建房或者未—依法取得建设—。。规划许可和用地许可!擅自建?房的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法?建房:的行:为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举【报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一)》未,按照规定要求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 【     (】二)未?按照要求对集—。中建房?选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  《。   (《三)未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对零星分散建—房选址进行现场踏】勘并提?出意见?的; 》     》(四)?未按照要求实—施监督?。管理未建立巡查【制,度和专项检查制度】的,;,     (!五)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本!规定承担协助—管理责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 , 第二十二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农村》村民未依法取得建】。设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建设规划许可【规定在村《庄规划区内建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房、?。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拆除 !   ?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农村村民在禁止!建设区建房或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切坡建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房 —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一)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 :     (二)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环境条件在—诱发因素的作—用下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 ?    (三)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因地质环境条—件,发生显著变》化已经多次》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     —(四)地《质灾害隐《患,点是:指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可】能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不稳定斜坡—。潜,在,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以》及已经发生而目前仍!然不稳定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 【 : 第二十—四条 山洪多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 —。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