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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3号     !安徽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5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2?014?年5月30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 【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效?防,护、节约《用,地和统筹《。兼顾的原《则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 !   ? 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财政、林—业、农业、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农村村民【建房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负—。责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的建设规《划,审查或者许可、【用地审核工作依【法查处农村村—。民违:法建房?行为 ?。 ?  :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农】村村民建房》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安全建房宣【传教育活动 !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统筹!安排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 》    《地,质灾害易《发区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规划中划定!。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确—定,危险区的《范围、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布等—情况并予以公告 】 :   ?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村【庄规划村庄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选】址,应当避开禁止建【设区尽量避开限制】建,设区 》 《。。。。。 第五条 以下【区域应当列》入,禁止建设区 【     (一】),已经发?生并且?可能再次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的?区域;  】   ?(,二)具备《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的地质环境条—件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可能:性较:大的区?域;: :  ?   (三》),。地下有溶《洞、裂隙发育—地,表松散覆盖》层,较薄可能发生岩【溶塌:陷的区域;》 ?     (四【)开采地《下矿产可《。能引发地面》塌陷或者已经发生】采空塌?。陷而目前仍然不稳】定的区?。域,;  —   ?(五)?生态环境《脆弱的区《域 : 【第六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房的应当按照【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设规划许可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    对》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非:农用地建《房,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予【以建设规划许可;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建设规—划,许,可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对确需占用农用】地建房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农用:地转用审批》批文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县》级,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予以建设规划许!可;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建设规划许可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七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零《星分散建《房在取得建设—。规划许?可后依?法需要申请》建房用地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 ,。   (一》)申请?人持所?属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同—意,意见和拟使用—宅基地的位置、面】积以及界址范围【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户籍登记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组》织国土资源和村镇】建设管理人员对建】房用地?进行现场踏》勘并提?出踏勘和审核—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 【 :     (三)】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用地!的决定?批准:用地的告《知建房村民在房【屋建成后《依法: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手续》;不批准用》地,的自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不予批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涉及林地》的按:。照林地保护》。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 :。 第八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应当按照【相,。关规范?进,行设计遵循建设质】量标准符合》。抗御地质灾害的要】求  —   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在中心村、】小城镇、经济开发】区或者工业园区【周边等区域为搬迁】村,民集中建设》农民新?村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应当委托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机,构对建房《选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 ,。 第九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应当尽—量避:免切坡建房因选址】。困难确需切坡建房】的应当在乡》(镇)国《土资源、《。村镇:建设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监督与》指导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实施并做好坡体的】防护   】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切坡】建房纳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实施管理》 , 【第十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财政、林业【等部:门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工程!治,理 :。     依】法设立的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地质灾害—调查评价、搬迁【避让、工程治—理和应急《处置等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扶?贫开:发、生态《移民、美好乡村【建设、小城镇建【设、保障房建设、危!房改造、公路建设、!危桥改造、土—地整治与地质灾害防!。治相结合兼顾地质灾!害,隐患:点,工程治理、搬迁【避让和村民安置等统!。筹安排物资》和资金?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对居民点、学校、医!院、:养老院等人口密集】且易发生滑坡—、山洪、泥石—流,的区域应当加密部署!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专业监测设备—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现险情】。、发出预《警 》 第十二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镇)、村!应当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进行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进行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将新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及时纳入群测群】防体系 《 ? ,。。   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 ? 》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宣传:车和电子显示屏【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发!布灾害预《警信息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和》动员村民委员会将】灾害预警信息传递】给受威胁群》众对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和通信、!广播:、电视盲区以及【偏远地区的》人群应当采》取逐户通知、—邻里转告等》有效方式告知灾害】预警信?息 】 第十四条 出现】地质:灾害:。前兆时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监:测隐患发展变—化,;紧急情况》下迅速?启动并组织》实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序组织村民安全转移!。并在危险区》域划定警《戒线设立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进入在?灾害威胁消除—后方可通知村—民返回原《址,居住 》 《 第十五《。条 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村民《就近搬迁对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受威胁村【民应当及时搬—迁 ?。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内村《民搬迁扶持办法 】 :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在分:解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专项用于地质【灾害危险区农村村民!搬迁建房和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安全建《房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内优先保《障地质灾害》危险区农《。村村民搬迁建房【。。用地 — :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搬迁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保持不变;迁!居城:市的原?宅基地权益保持【不变  【   农村村—民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进城购房或者在】乡(镇)人》民政府规划选址区建!房的:享受有关补助和扶持!政策:   —  :迁入地的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保证迁入的村民!在土地、户籍、子】女入学?、,农,村低保、合作—医疗:、计划生育和就业】等方面与当地—村,民,享受同?等待遇 《。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   《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安—全,。建房目标责任实施】意,见设区的市、—。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逐级签订》农,村,村民安全建房工作目!标责:任,。书并进行考核 】 ?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实施?监督:管理 《   《。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建】房巡:查,制度和专项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建房》行为 《 :    村民委员】会对在?禁止建?设区建房《。。或者未依《法,取得:建设:规,划许可和用》地许可擅自建—房的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法建房】的行为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举报 》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一):未按照规定》要求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     !。。(二)未《按照要求《对集中建房选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    《。 (三)未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对零星分】散建房选址进行现】场踏勘并提出—意见:的;    ! (四)未按照要】求实施监督管—理未建立巡查制度和!专,项,检,查,制度的; —     (五)!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 ,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本规定承担协—助管理责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 ?。第二十二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农村村民未依】法取得建设》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建《设规划许可规定在】村庄规划区内建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房、】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拆除 ! :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农村村民在!禁止建设区建—。房或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切坡建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房【。 ?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一)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   (二》),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环》。。境条件在诱发因【素的作用下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    (三—。)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因地质《环境:条,件发生显著变化已经!。。多,次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   (四)地【质灾害隐患》点是指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可能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不稳:定斜坡潜在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以及已经发生而【目前仍然不稳定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 》 : 第二十四条 !山洪多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