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包头市燃气管理【条例 (1》999年1》月29日包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9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2】00:8年4月29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2008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修订 !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批准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根据2014!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批准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目录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三章》 经营管《理 :。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七章》 附则 《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设】计、工程《建设:、生产、经营、使】。用、设?施管护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供给生》。产、生活使用的天】燃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和经国家鉴定】合格的新型燃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但!不包括?。沼气和秸秆气 【  本?条例:所称燃气企》业,是指燃气生产、【。经营企业 》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燃气】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 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  :第五条 燃》气事业?的发展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多种气《源协调平衡》和结构优化的原则】   燃气的—经营和管理》应当做到安》全规范、保障—供应和节能高效 】  第六条 鼓励开!展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安全、环保!、节能的先进技术】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燃气主管】部门、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协调燃气气》源,供应平衡全市用气】需求制?定中长?期及年度《用气计划   第八!条, 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燃气专项规划!;石拐区、白云鄂博!矿区、土默特—。右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固阳县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辖!区燃:气专项规划   】燃气专项规划应【。。当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域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经批准的燃气】专,项规:划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城】市建设和旧区改【造时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燃【气专项规《划的要求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需要配套建设相【。应燃气设施的—由燃气设施建设单】位实施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保《护设:施的燃?气设施与《。燃气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经燃?气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经?依法批准的燃气工】程项目的正常施工】   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完整的工程项目【档案 第三章 经营!管理 ?  第十四条 燃气!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按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权?限经所?在地旗县区燃气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实行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企业特许《经营权经市燃气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等方式决定特许!经营权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年  【 第十五条 —燃气:企业应当在燃—气经营许可证确定的!经营内容、区域、期!限内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并具备下《列条:件,:  ? (一)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专项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  :(,二)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 (三)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建:设质:量,的,要求;?   (四)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有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完整的生】产设施凡液化石油】。气,含,有残:液成份的应》当设有?。残液回收装置并进行!无害化处置;—   (五)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六)有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七—)有包括《基建、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八)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以及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 第十六条 —燃气企?业除具备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除《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外燃气主管部】门对申请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决定的—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八年需延续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气源有保障的!情况下拒《绝向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供气;   】。(,二)强制用户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   (三)擅自】。转让:、质押经营权—和特许?经营权;   (四!)擅自停气、降【压、停业或者歇业;! , ,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供?应用:于销售的燃气—;   《(二)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互相倒灌】燃气;   —(,三)使?。用报废、非法制【造、改装的》气瓶或者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的气:。瓶;  《 (四)在》未经:核,准的场地存放已【充,装燃:气,的气:瓶;   (五【)燃气充装量—超过国家规定的【误差范围;   (!六):使,用未标明充》装单位的燃》气气:瓶;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一条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气瓶残液量超过规!定的应当《先抽出残液后再充】装燃气   第二】十二条 燃气企业】应当保障燃气—正常供应《。不得:擅自停止供气、更换!气种确需停止—供,。气、更换气种的应当!报燃气?主,管部门批准并对【燃气用户的燃气供】应事宜作出妥善【安排: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九十日向燃气—。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业、歇业   第】二十三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燃气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等?情况确需《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报燃气主【管部:门同意并提》前四十八《小时予以《公告:;因不?可抗力或者》燃气设施抢修等【情况确需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告知燃气用—户并向?燃气主管部门报告】   引起停—止供气的原因消【除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气》恢复供气之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但!不得在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之间向居》民,用户恢复供气—   第二十四【条 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保证供应的燃气!气质、灶《前压力、嗅味和【气瓶的充装》重量达到《规定标准  —。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与生产用《户之间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五条 ?燃气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燃气:服务标准向用户【提,供,服务:建立健全用》户,服务制度规范服务行!。为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服务?营,业场所公示》业,务流程?、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受理、报修投!诉,电话等内《容;   (二【)对用户《申请用气、增加【用气量、《变更燃气用》途、暂停用气、【终止用气等》。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按公开【承诺的?时限完?成,;  ? (三)对用—户进行安全用气、】节约用气等》基本知识的宣—传; ?  (四)建立健全!用户:服务档案以》瓶装方?式销售燃气的还应】当检查?用户存放和》使用燃气场所的安】全条件并向用户提供!供,气使用凭证; 【  (五《)按照规定标准【收取费用并向燃气用!户出具票据 —  燃气《价格的确定和调整】。由市燃?气主管?。部门提出《按照管理权限—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销售的燃】气器具应当附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并接受》法,定检验机构对其气】源适:配,。性进行抽检 —  燃?。气,器具:。。应当在?销售前持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和售后服务承诺等相!关文件向市燃气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 :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安装维?修燃气器具所使用的!材料和配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不得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公用燃气设施! 第四?章 使用管理  】 ,第二十八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履行普遍!服务义务对提出【使用管道燃》气并符合使用—条件的用户管道燃】气企业应当与其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符合条件的】不得拒绝《供气   第—。。。二十九条 燃气计量!表和燃气计》量,表,出口前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护,。和管理燃气用—。户应当给《予,配合;燃气计量表出!口后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三十条】 管道燃气用户需要!改动、拆除固定【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经—燃气企业同意后【由具有燃气施工【资质的企业组织施】工,所需费用由用户【承担 ?。  第三十一条【 管道燃气用户【。。的用气量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燃气【计量表?的记录为准用—户对:燃气计量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测试经《测,试的燃气计量表【其误差在法定—范围内的测试费用】由用:户支付;其误差超过!法定范围的测试费】用由管道燃气企业支!付并由管道燃气企业!免费更换合格的燃】气计量表退》还多收取的燃气【费 :  用户《对,测试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   第】三十二条 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盗用燃!气;:  : (:二)在设《有燃:气设施的房》间,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违反规程使用存】放燃气;   (】四,)擅:自处理?液化石油气残液【;   (》五)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六》)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或者从】事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  (七)擅自将】。生活用气改为—生产经营用》气;: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三十三条 管】道燃气用《户应当按月交纳燃气!。费逾期?不交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收取应交纳燃!气费千分之》三的违?约金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向用《户发出支付燃—气使用费的》催,缴通知居民用—户逾期一个月不交费!的非居?民用户?逾期五个工》作日不交费》的可:以暂停供气 —  用户交》纳所欠燃气费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气对非居民用】户恢复供气》所需费用由用—。户承担 《  第三十四—条,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向燃气经营单位】查询认为不符—合收费或者服务标准!。的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章 安全管理  】 第三十五条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制定重?大燃:气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燃?。气企业根《据本地区制定的重大!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本单位【重大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燃气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发》生重大燃气》安全事故后相关燃气!。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重!大燃气事故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先行处置并按—。。照规定向公》安消:防、燃气、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重大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做好重大燃气突发】事件的?指,挥、处置和善—后等各?项工作   第三十!七条 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以及安全责!任,等制度健全燃气安】全保障体系及时【处置安?全隐患应当每—。年对用户的燃气【计量表、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进行一次安全检】查二十四《小时接受用户—报修对燃气泄—漏的报修应》当先行?告知:用户须采取的应急措!施并立?即派人到现场—抢修   燃气企】业对燃气用》户违反安全用气【。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燃气》主管部门 》  第?三十八条 燃—气,供气站点、室—内公共场所、地下】建筑物内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   》。安装燃气泄漏保护装!置的燃气站点—和用户应当》委托具有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的单位安】装使用?经法定?机构检测合格的【燃气泄?漏保护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测   提【倡居民燃《气用户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  》。 第三十《。。。九条 以燃气—为动力能源的运【输用户和燃气—供气站点必须执【。行,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对驾驶员、加!气员:进行相?关安全?知,识培训?使,其掌:握,燃,气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的应急措《。施发现?渗漏等情况》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否》则可以?责令:其停止使用》。或者拒绝供气   !运输燃气的车辆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危险品《运输的有关规定 】  :第四十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管道及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坏:、覆盖、移动、涂】改和拆除安全警示标!志  ? 第四?十一条 《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  :(一)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  (?二)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三)!进行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四)动用明!火作业;《 ,  (五)》从事:。爆破作业;   (!六)置?放、碾压《易燃易爆物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   (》七)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有关情?况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书面通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签!。订协议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第四十三条 因施】工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协助燃气!企业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抢修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因工程施工需—要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燃气?设,施产权单位签订书】面协:议由产权单位按照】城镇燃气《技术:规范实?。施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费用及】采取安全措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损坏、盗】窃燃气设施》;   (二—)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损:害燃气设施》;   (三)在】燃气设施《上的安全保护距离内!以及在通往调压箱(!柜)、调压》站、气化站》、混气站、储—配站的主《。要通:道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停—车,场、集贸《市,场或者堆放物品【。;,   ?。(四)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燃】气,设施标志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干!扰燃气设施抢—修作业;因燃气设施!。抢修给相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  第四十七条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对燃气企业】气,源的气质、压力、】嗅味、?公共服?务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和查》处 :  :第四十八《条, 燃气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  (二)现场查】验;   (三)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第四十九!条 燃气《事故处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安【全事故处理的法【。律、法规执行  】 第五十条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燃》气安全、燃》气质:量,、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并在五个工作】日内答复当事人;】需立案处理》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未经燃《气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阻挠经!依法批?准的燃气工程项目】正常施工《。。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权和其他》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燃气《经营:。等活动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对燃气企业!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燃:气,供应站点《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五十四!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瓶装燃气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瓶装燃气【经营单位未将超【过规定?的燃气残液量—抽出后再充装的由】燃气主管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燃气企《。业擅自停止供气、更!。换气种停业、歇【业、:降压或者暂停供气未!经批准的由燃—气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燃气企业【供应的燃气气质、】灶前压力、》嗅味:和气瓶?。的充装量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燃气!器具销售单位不接】。受法定检验》机构抽检不到市燃】气管理机构备案的】由燃气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安!装,维修燃气《。。器,。具所使用的材料和配!件不符合《国家标准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公》用燃:气设:施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燃气用户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行为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可:处,以应交燃气使用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燃气用》户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用户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用?户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燃气站【点、室内《公,共场:所、地下建》筑物内使用燃—气不:安装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安装的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不—经检测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在】燃,气管道及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损坏》、覆盖?、移动、涂改和【擅自拆除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之一—项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协助燃气企业—进行抢修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其暂停建设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七条 燃!气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燃气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定职权或—。者法定程序进—行审批的;》   (《二)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发?生重大燃气事故后】不及时组《织抢修、《调查处理的;   !。(五)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燃气供应【站点是指为用户供】气的瓶组气化站【、瓶:装,。供应站(瓶装燃气】换气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等;: , , (二)燃气设施】是指专用于燃—气生:产、储存《、输:配、:供应的各种》设施及其《附属:设备包括气源—厂、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储配站、【。调压站、计量站、供!应站、加气站—、各种?燃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总》称以:及用户户内燃气计】量装置、金属—管,道和阀?门等设施;   】(三)燃气器具是指!使用、?充装燃气的炉具、】取暖:器、热水器、—。沸水:器、冷?暖机:、烘烤器、》燃气:气瓶、?调压器?等,产品  《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19!99年1月》。29日?包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9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的包头市燃气—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