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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燃气管理【条例 (19—99:年1:月29日包》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9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2008年4【月29?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2《008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修》订 :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批准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根据2014】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批准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五章 《安全管理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设【计、工程建设—、生产、经营、使】用、设施管护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供《给生产、生活使用】的天燃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和《经国家?鉴,定合:。格的:新型燃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但不包括!沼气和秸秆》气  ? 本条例所称燃气企!业是指?燃气生产、经营【企业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燃气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 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燃气—事业的发展》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多种:气源协调平》衡和:结构优化的原—则   燃气—。的经营和管理—应当:做到安全规范、保】障供应和节能高【效   第六—条 鼓励开展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安全、环保、节能】的先进技术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燃》气主管部《。门、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协调】燃,。。气气源供应平衡【全市:。用气需求制》。定中长?期及年度用气计【划   第八条【 ,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燃气专项规划;【石拐区、白云鄂【博矿区、《土,默特右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固阳县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辖区燃气专【项规:划   燃气专项规!划应当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域》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九《条 经批准的燃气】专项规划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城市建设和】。旧区改造《时,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燃气专项规!划的要求《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需《要配:套,建设相应燃气设施】的由燃气设施建设】。单位实施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保护设施的燃气】设施与燃气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经燃】气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经依法批准的燃!气工程项目的正常施!工   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建?。设单位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完整的工程【项目档?案 第?三章 经营管理  ! 第:十,四条 燃气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按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权限经所在地旗县!区燃气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实行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企业特许经营权【经市燃气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等方!式决定特许经营【权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年   【第十五?条 燃气企业应【当在燃?。气经营许可证确定的!经营内容、区—域、期限内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专!项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二)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 (:三)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建设!质量的要求; 【  (四)》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有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完整的?。生产设施凡液化【石油气含有残—液成份的应》当设有残液回—。收装置并进》行无害化处置;【  : (五)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 (六?。)有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 (七)有》包括:基建、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 (八?)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以:及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第—十,六,。条 :燃气企?业除具备《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除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外燃气主】管部门对申请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决定的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八年—。需延续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气源有保《障的情?况下拒绝向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供,气;   (二【)强制?用户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  》 (三?)擅自转让、—质押经营权》和特许经营权—;,   (四)擅自停!气、降压、停业或者!歇业;  》。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条 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供应》用,。于,销售的燃《气;   (二)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互相倒》灌燃:气;  《 (:三)使用报废、【非法制?造、改装的气瓶【或,者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的气瓶; 】  (四)在—未经核准《的场地存放已充【装燃气的气瓶;【   (五》)燃气?充装量超过国家规】定的误差《范围:;,   (六)使【用,未标明充装单位的】燃气气瓶《;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气瓶残液《。量超过规定的—应,当先抽出残液—后再充?装燃气?   第二十二【。条 燃气《。企业应当保障—燃气正常《供应不得擅》自停止供《气、更换气种—确需停止《。供气:、更换气种的应当】报燃气?主管部?门批准并对燃气用】。户的燃气供应—事宜作出妥善安【排 :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九十日向燃气!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业、歇业《   第二十—三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燃,。气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等情况确需—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报燃气主】管部:。门同:意并提前四》十八小时《予以公告;因不可抗!。力或者燃《气设施抢修等情【况确需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告知燃》气用户并《向燃气主管》部门报告   【引起停止供》气的原因消除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气恢复供气】之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但不得在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之间向【居民用?户恢复供气  【 第二十四条 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保:证供应的燃气气质】、灶前压力、嗅味和!气瓶的充《装重量达到》规定标准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与【生产用户《之间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 ,  第二十五条 】燃气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燃气服》务标准?向用户?提供服务建》立健全用户服—务制度?规范服?。务行为?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服务营》。业场:所公示业务流程【、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受理】、报修投诉》电话等内容;   !(二:)对:用户申请用》气、增加用气—量、变?更燃气用途、暂停用!。气、终止用气—等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按公开承诺】的,。时限完成《;  ? (三)对用户【进,行安全用气》、节:约用气等《基本:知识的宣传; 【。  (四)建立健全!用户服务档》案以瓶装方式销【售燃气的还应当检】查用户存放和使用】燃气场所的》安全条件并向用户提!供供气使用凭证【;  ?。 (五)按照—规定标准收取费用并!向燃气用户出—具票据   —燃气价格的确—。定和调整由市燃【气主:管部门提出》。按照管理《权,。限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销售的燃气】器具应当附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并接受法定检验】。机,构对其气源》适配性进《行抽:检   燃》气器具应当在销【售前持?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和售后服《务承诺等相关—文,件向市燃《气管理机《构备案  》 第:二十七条 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安装维》修燃:气器具所使用的材】。。料和配?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不得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公用燃气—设施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履行?。普遍服务义务对【提出使用管道燃气并!符合使?用条件的用户管【道燃气企业应当与】其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符合条件的不得拒绝!供气   第二【十九条 燃气计量】表和:燃气计?量表出口前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护和管理!燃气用户应当给【予配合;燃气—计量:表,出口:。后,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和管理  】 第三十条 管道燃!气用:户需:要改动、拆除固【定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经燃气—企业同意后由具【有燃气施《工资:质的企业组织—施工所需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三十一条 管道燃气!用户的用气》量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燃气计量表】的记录为准用户对燃!气计量?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测试经测【试的燃气计》量表其误差在—法定范?围内的测试费—用由用户支付;其误!差,超过法定范》围的:测试费?用由管道燃气—。企业支付《并由管道燃气—企业免?费更:换合格的燃气计量表!退,还多收取的》燃气费 《  用户对测试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   第三—十二条 《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盗】用燃气?;   《(二)在设有燃【气设施的房间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 (三?),违反规程《使,用,存放燃气; —  (四《)擅:自处理液化》。石油气残液;  】 (五)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六【)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或者从》事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  (七《)擅:自将生活用》气改为生产经营【用气;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三十三—。条, 管道?燃气用户应当按月】交纳燃气费逾期不】交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收取应交纳燃气费!千分之三的》违约金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向用户发出支—付燃气使用费的催缴!通知居民用户逾【期一个月不交费的非!居民用户《逾期:五个工作《日不交费的》。可以暂停供气   !用户:交纳所欠燃》气费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气对?非居民用户恢复供】气,所,需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三十四条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向燃【气经营单位》查询认为不符合收费!或者服务标准—的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制定重大燃气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燃气企业根据本【地区:。制定的重大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本单位【重大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燃气: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发生重大燃》。气安全?事故:。后相关?燃气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重大燃【气事故?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先行处置并!按照规定向》公安消?防、燃气、》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重!大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做好重—大燃气突《发事件的指挥、处】置和善后等》各项工?作   第》三十:七条: 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以及安全责任】等制度健全燃气安】。全保障体系及时处置!安,全隐患应当每年对】用户的燃气计量表、!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进【行一次安全检查二十!四,小时接受用户—报修对燃气泄漏的报!修应当先行告知用】。。。户须采取的应急【措施并立即派人到现!场抢修   燃【气企业对燃》气用户违反安全用气!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燃气主】管部门   第三十!八条 燃气供气【站点:。、室内公共场所、】地下建筑物》内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 !  安?装燃:气泄漏?保护装置的》燃气站点和用户【应当委?托具有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的单位—安装使用经》法定机构检》测,合格:的燃气泄《漏保护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测   提倡】居民燃气用户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  ! 第三?十九条 以燃气为动!。力能源的运》输用户和燃》气供气站点必须执】行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对驾驶员—、,加气员进行相关【安全知识培》训使其掌握燃气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的应【急,措施发?现渗漏等《情况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否则可以责!令其停止使用—或,者拒:绝供气?   运输燃气的】车辆: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危险品运输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管】。。道及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坏》、覆盖、移动、涂改!和,。。拆除安?全警示标志》   第四十一条】 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  (一)》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 (二)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三)进行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  (?四)动用明火—作业:;   (五)从】事爆破作《业;   (—六)置?放、碾压易燃易【。爆,物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 【  (七)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有,关情况 《。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书面通!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签订协—议,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  :第四十三条 —因施工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协:助燃气企业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抢修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第,四十四条 因工程施!工需要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燃气设《施产:权单位签订书面协议!由产权单《位按:照城:镇,。燃气技术《规范:实施:。。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费《用及采取安》全措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盗窃燃】气设施;   【(二)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损害!燃气设施;   (!三)在燃气设施上的!安全保护距离内【以及在?通往调压箱(—柜)、调压站、气化!站,、混气站、》储,配站的主要》通道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停车场、《。集贸市场或者—。堆放物品; — , (四)《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燃气?设施标志 》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干扰】燃,气设施抢修作业;】因燃气设施抢修给相!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十七】。条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对燃气企业气】源的气质《、压力、嗅》味、公共服务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和查处   第四!十八条 燃气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现场查验《; : , (三)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第】四十九?条 燃?气事故处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安全?事故处理的法—。律、法规执行 【  第五《。十条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燃气安全、》燃气质量、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并在五个】工作日内答复当事人!;需立案处理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未经燃气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阻挠经依!法批准的燃》气工程项目正常【施工: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权和:其他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燃气经营等活!动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对!燃气企业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燃气供—应站点?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五十】。四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五—。条 瓶装燃气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瓶装燃气经营】。单位未将超》过,规定的燃气残液【量抽出后再充装【的由燃气主》管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燃气企业擅自停止!供气、更换气种【停业、?歇业、降压或—者暂停供气未经批】准的由燃气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燃】气企业供应的燃气气!质、灶前压力、【。嗅味和气瓶的—充装量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燃气器具销售】单,位不接受法》定检验机构抽—检不到市燃气—管理机构备》案的由燃气》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安装维修燃气器【具所使用的材料和配!件不符合国家—标准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公用燃气设施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燃气用?户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行为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可处以应交!。燃气使用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燃气】用户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用户《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用?户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燃气站点、室内公共!场所、地下建筑物内!使用燃气不》安装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安?装的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不经!检测: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在燃气管道】及,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损坏、覆】盖,、移动、涂改和【擅自拆除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之,一项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协《助,燃气:企业进行抢修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其暂停建设】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燃气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燃气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违反法【定职权或者》法定程序进行审批的!;   《(二)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  (三)》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发生重大燃气】事故:后不及时组》织抢修、调查处理】的;   》(五)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燃气供应站点【是指为用户供气【的瓶组气《化站:。、瓶:装供应站(瓶装燃气!。换气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等;   (!二)燃气设施是指专!用于燃气生产—、,储存、输配、供【应的各种设》施及其附《属设备包《括气源厂、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储配站、【调压站、计量—站、供应站》、加:气站、各种燃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总,称以:及用户户内燃气计量!装置:、金属管《道和阀门等设施【;   (三)燃气!器具是指使用—、充装燃《气的炉具《。、取暖器、》热水器、沸水—器、冷暖机》、烘烤器、燃气气瓶!、,调压器等《产品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1《999年1月—29日包《。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9!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的包《头市:燃气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