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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燃气》。管理:条例 ?(1:999?年1月?29日包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9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2008年】4月29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2008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修订 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批准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根据《2014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批【准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四章 使!用管理 《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设—计、工程建设、【生产、?经,营、使?用,。、设施管护》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供:给生产、生活使用的!天燃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和经国家鉴定合!格的新型燃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但不包【括沼气和秸秆气 】。  本条例》所称燃气《企,业是指燃气生产、】经,营企业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燃【气,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 第五条 燃—气事业的《发展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多种气源协—调平:衡和结构优化的原】则  ? 燃气的经营和管】理应:当做到安《全规范、保障供【应,和节能高效  【 第六?条 鼓励《开展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安全】、环:。保、节能的》先进技术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燃气主管部门!、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协调燃气气源供!应平衡全市用—。气需求?制定中长期及—年,度用气计划  【 第八条 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燃气专项】规划;石拐区—、白云鄂博矿—区、土默特右—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固【阳县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辖区燃气专项规】划   燃》气专项规划应当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域《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经:批准的燃气专—项规划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  第十条 —城市建设和旧区改造!时,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燃气专项《规,划的要求《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需要配套建设【。相应燃气设施—的,由,燃气设?施建设单位实施 】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保护设施的燃【气设施与《燃气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经燃气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经依法?批准的燃气工程【项,目的正常施工 【  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完【整的工程项目档案】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 】燃气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按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权限经!所在:地旗县?区燃气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实—。行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企业?特许经营权经市【燃气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等方式决!定特许经《营权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年,   ?第十五条 燃气企业!应当在燃气经—营,许可证?确定的经营内容、区!域、期限内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专项?。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  (二)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  (三)》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建!设质量的要》求;   (四)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有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完整的生【产设施凡液化石油气!含有残?液成:份的应当《设有残液回收装【置,并进行无害化—处置;   (五)!。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  (六)有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 (七)《有包括基建、—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  (八)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以及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第十六条《 燃:气企业除具备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除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外燃气?主管:部门对申请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决定的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八【年,需延:续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气?源有保障的情况下】拒绝向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供气;》  : (二)强制用户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  ! (三)擅自—转,让、质押经营—权和特许经》营权;   (四】)擅自停《气、降压、停业【或者:歇业:;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条 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供《应用于销售的燃气;!   (二)—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互】相,。倒,灌燃气;   (】。三,。)使用报废》、非法制造》、改:。装的气瓶或者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的气瓶;   【(四)在未》经核准的场地—存放已?充装燃气的气瓶; !  (五)燃气充】。装量:超过国家规定的误差!范围;   (六】)使用未标》明充:装,单位的燃气气瓶; !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一条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气瓶残液量超过!规定的应《当先抽出残液后【再充装?燃气   第—二十二条 燃气企业!应当保障燃气正常供!。应不得擅自停止【供气、更《换,。气种确需停止—供气、更换气种的】应当报燃气主管部】。。门批准并对燃气【用户:的燃气供应事宜作出!妥善安排 》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九十—日向燃气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业《、歇业 《  第二十三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燃气: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等情况确需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报燃气主!管部门同意并提前四!十八小时予》以公告;因》不可抗力或者—燃气设施抢修等【情况确需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告:知燃气用《。户,并向燃气《主管部门报告—   引《起停止供气的原因消!除,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气恢复】供气之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但不得—在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之间》向居:民用户恢复供气 】  第二《十四条 《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保证:供应:的燃气气质、灶前】压力、嗅味和气瓶的!。充装重量达到规【定标准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与生?产用:户之间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五】。条 燃气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燃:气,服务标准向》用户提供服务建立健!全用户?服务制度规范服务】行,为,并遵守下列规定【:  ? (一?)在服务《营业场所公示业务】流程、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受理—、报修投诉电话等】内,容;   (二)】对用:户申请用气、增加用!气,。。量,。、变更?。燃气:用途、暂《停用:气、终止用气等【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按公开承诺的时限完!成;   (三【)对用户进行安全用!气、节约用气等【基本:知识的宣传》。;   (四)建】立健:全用户?服务档案《以瓶装方式销售燃】气的还应当检—查用户存《放和使用燃气场所】的安全条件并向用户!提供供气《使用凭证;  【 (:五)按照规定标准收!取费用并《向燃气用户出具票】据,   燃气价格【的确定和调整由【。市燃气主《管部门提出按照管】理,权限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销售的燃气!器具应当附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并接受法【定检验机构对其气】源适配性进》行抽检  》 燃气器《具应当在销售前持】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和售?后服务承《诺等相关文件向【市,燃气管理机构备案】 ,  第二十》七条: 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安—装维修燃气器—具所使用的材料【和配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不【得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公用燃【气设施?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履行:普遍服务义务—对提出使用管—道燃:气并符合使用条件】的用户?管道燃?气,企业应当与其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符合条件的!不,得拒绝供气   第!二十九条《 燃气计量表和燃气!计量表出《口,前,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护和【管,理燃气用户应当给】予配合;燃》气计量表出口后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和管!理  ? 第三十条》。 管:。道燃气用户需要【改动、拆《除固定?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经燃】气企:业同意?后由具有《燃气施工资质的企业!组织施工所需—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三:十一条 管道燃【气用户?的用气量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燃气计量表的记!录,为准:用户对燃《气计量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测试经测试》的燃:气计量表《其误差在《法定范围内》的测试?费用由用户支付;其!误差超?过法定范《。。围的测试费用—由管道燃气企业支付!并由管道燃气企业】免费更换《合格的燃气计量表】退,。还多收取的燃—气费   用户【对测试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   《第三十二条 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盗用燃气; !  (二《)在设有《燃气设施的房间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违反规程》使用存放燃气; 】  (四)擅自处】理液化石油气残液】;  ? (:五)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六—)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或者—从事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 (七)擅自—将生活用《气改为?生,产,经营用气;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管道燃气《用户应当按月交【纳燃气费逾期不交】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收取应交纳—燃气:费千分之三的—违约金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向用【。户发出支付》燃气使用费的催【缴通知居《民用户逾期》一个月不交费的非】居,民,用户逾期五》个工作日《不交费的可》。以暂停供气》   用户交纳【所欠燃气费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气对非居民用!户恢:复供气所《需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三十四条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向】燃气经营单位查询认!为不符合《收费或?。者服务标《准的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章】。 安全管理  【 第三十五条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制,定重大燃《气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燃《气,企业根?据,本,。地区制定《的重大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本单!位重大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燃,气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发生重《大燃气安全事—故后相关燃气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重大—燃气事故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先行处置并!按照规?定向:公,安消防、燃》气、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重大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做好重大燃气【突发事?件的指挥、》处置和善后等各项工!作   第三十七条! 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以及安】全责任等制度健全】燃气安全保》障体系及时处置安】全隐患应当每—年对用户的》燃气计量表、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进行一【。。次安全?检查二十四小时【。接受用户报修对燃】。气泄漏?的报修应当先—行告知用户》须采取的应》急措施?。并立即派《人到现场《抢修   燃气企业!对燃气用《。户违反安全用—气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燃】气主管部门  【 第三十《八条 燃气供气【站点:、室内公共场所、】地下建筑物》内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   安【装燃气泄漏保护装】置的燃?气站点和用》户应当委托》具,有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的单位安装使—用经法定《机构检测《合格的燃气泄漏保护!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测  ?。 提倡居民燃气用户!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 ?  第三十九—条, 以燃气为动力能源!的运输?用户和?燃气供?。气站点必须执行【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对驾驶员、加—气员进行相》关安全知识》培训使其掌握燃气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的应急措施发现】渗漏等情《况,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否!则可以责令其停止】使用或者拒绝供气】   运输燃气的车!。辆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危险—。品运输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管:道及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坏、覆盖、—移,动、涂改和拆—除安全警示标—志   《第四十?一条:。 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 (:三):进行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  (四)》动,用明火作业; 【  :(五)从《事,爆破作业;   (!六)置?放、碾压易燃易爆物!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   (】七)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有关情况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书面通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签订协议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 ,第四十三《条 因施工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协助燃【气企业?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抢修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因工?程施工需要》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燃气设施产权—单,位签订书面协议由】产权单位《按照城镇燃气技术】规范:。实施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费【用及采取《安全措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盗窃燃气《设施;  》 (二?)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损害:燃气设施; —  (三)》在燃气设施上的安】全保护距离内以及在!通往调压箱(柜)】、调压站、气化站、!混气站?、储配站的主要通道!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停车】场、集?贸市场或者堆放物品!;   (四)【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燃气】设施标志《 ,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干扰燃—气设施抢《修作:业;因燃气》设,施,抢修给相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十七条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对:燃气:企业:。气源的气质、压力】、,嗅味:、公共服务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和查处 —  :第四十?八条 燃气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现场查验;   】(三)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 第四十九条 燃气!事故处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安全事!。。故处理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条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燃气】安全、燃气质量、】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并在《五个:工作日内《答复:当事:人;需立案处—理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  !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未经燃气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阻—挠经依法批准的燃气!工,程项目正常施工【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权和其他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燃气—经营等活动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对燃气企业】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燃气供应站】点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第五十》四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五十五》条 瓶装燃气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瓶装:燃气经营单位未将】超过规定的燃气残液!量,抽出:后再充装的由燃【气主管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燃气企业擅自停!止供气、更换气种停!业、歇业、降压或】者暂停供气未经【。批准的由《燃,气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燃气《企业:供应的燃气气—质、灶前压力、嗅味!和气瓶?的充:装量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燃气器】具销:售单位?不接受法定检验【机构抽检不到市【燃气管?理,机构备案的由燃【气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安装】维修燃气器具所使用!的材料和配件—不符合国家标—。准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公用燃气设施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六?十一条 燃气用【户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行?。为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可处以》应交燃气《。使用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燃气用户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用户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用户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燃气站点《、,室内公共场所—、地下?建筑物内使用燃气不!。安装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安装【的,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不经检—测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在!燃气:管道及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损坏】、覆盖、移》动,、涂:改和:擅自拆除《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之一项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协助燃气企业进行】抢修: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其?暂停建设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七条 燃《气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燃气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违反【法定职权或者法定程!序进行审批的;  ! (:。二)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 ,(三)?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四)发生重大!。燃,气事故后不及时组织!抢修、?调查处理的》;   (五)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燃【气供应站点是指【为用户供气的瓶组气!化站、瓶装》供应站(《瓶装燃气换气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等;  】 (二)《燃气设?施是指专用》于燃:气生:产、储存、输配、】供应的?各,种设施及其附属设】备包括气源厂—、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储配?站、调压站、—计量站、供应站、加!气站、各种燃—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总称以及用户—户内燃气计量装置】。、金属管道和阀【门等设施《;,  : ,(三)?燃气器具是指使用】、充装燃气的—炉具、取暖》器、热水器、—沸水器、冷暖机、】烘烤:。器、燃气气瓶—、调压器等产品【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19:99年1《月,。29日包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9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的包头市燃气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