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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燃气管理条】例, (1?999年1月2【9日包?。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9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2008年4月2】9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2008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修】订 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批准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根据】2014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批准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目录—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设计、】工程建?设、生?产、:经营、?使,用,、设施管《护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供给】生产、生活》使,用,的天燃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和《。经国家鉴定合—格的:新型燃?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但不包括《沼气和秸秆气—   本条例所称】燃气企业是指—燃气生产、经营企】业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燃气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燃气事?业的:。发展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多种气《源协:调平衡?。和结构优化的原则】  : 燃气的经》营和管理《应当做到安》全,规范:、,保障供应和节能高效!   第六条 【。鼓励开展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安全、环《保、节?能的先进《技术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七条 市燃【气主管?部门、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协调】燃气气源供应平衡全!市用气?需求制定《中长期及年度用气计!划  ? 第八条 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燃气专】项,。规划;石拐区、白云!鄂博:矿,区、:土默特右《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固阳县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辖区燃气专项规划 !  燃气专》项规划?应当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域】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经】批准的燃气专项规】划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城:市建设和旧区—改造时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燃气专—项规划?的要求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需要配】套建设相应燃气【设施的?由燃气设施建—设,单,位实:施,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保护设施—的燃气?设施:与燃气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经燃气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经依法】批准的燃气》工程项目的正—常施工   —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建设单位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完整》的工程项目档案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 燃气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按?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权限经所在地【旗县:。区燃气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 实行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企业—特许经营《权经:市,燃气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等!方式:决,定特许经营权—。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年   第十—。五条: 燃气企业应当在燃!气经营许可》证确定的经营内【容,、区域、期》限内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并具备下列【条,件: ?  (?一):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专【项,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二)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 (:三)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建设质量的!要求;  》 (四)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有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完整的生产设施】凡液化石油气含有残!液,成,份的应当《设有残液回收装置并!进,行无害化处置—;   (》。五):。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六)有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七)【有包:括基建?、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  (八)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以及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第十六条《 燃气企业除具【。备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除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外,燃气主管部门对申】请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决定的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八年?需延续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气源有保【障的情况下拒绝【向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供气; —  (二)强—制用户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   (】三,)擅自转让、—质押经营权和—特许经营权》;   (四)擅自!停气、降压、停业或!。者歇业;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供应】。用,于,销售:的燃气;   【(二)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互相倒灌燃气; !  (?三)使?用报废、非法—。制造、?改装的气瓶或—。者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的气瓶; 》  (四《)在未?经核准的场地存【。放已充装燃气的【气瓶;   —(五)燃气充装量】超过国家规定的误差!范围;   (六)!使用未标《明充装单位的燃气气!瓶;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气瓶残液量超过!规定:的应当先抽出残【液后再充装燃—气 :  第二《十二条 《燃,气企业应当》保障燃气正常供应】不得:擅自停止供气、【更换气?种确:需停止?供气、更换气—种的应当报燃气【主管部门《批准:。并对燃气用户的燃气!供,应事宜作出妥善安排! ,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九十日向燃》气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业、—歇业 ?  第二十三—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燃》气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等《情况确?。需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报燃气主管》部门同意并》提,前,四十八?。小时:予以公告;因不可】抗力或者《燃气设施抢修等情】况确需?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告知【燃气用户并向燃气主!管部:门报告   引起】停止:供气的原因消—除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气恢复供气之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但不!得在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之间向居—民用户恢复供气【   第《二十四条 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保证供应的】燃气气质、灶前压力!。。、,嗅味和气瓶的充装重!量,达到规?定标准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与生产用户】之间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五条 燃气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燃气服务标—准,向用户?提供服务建立健全用!户服务制《度,规范服务行为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服务营业场所公示!业务流程、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受理、报修投诉】电话等内容;  】 ,(二)对用户申【请用:气、增加用》气量、?变更燃气用》途、暂停用气、【终止用气等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按公开承诺的】时限完成;  【 (三)对》用户进行安》全用气?、节约用气等基【。本知识的宣传;  !。 (四)建立—健,全用户服务档案【以瓶装方式》销售燃气的还—应当检查用户存放】和使用燃气》场所的安全条件【并向用?户提供供气使用凭】证;   (五【)按照规定标准收取!费用并向燃气用户出!具票据   燃气】价格的确定和调整】由市燃气主管—部门提出按照管理权!限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销售的燃》气器具应当》附,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并接受法定—检验机构对其气源】适,配性进行抽检  】 ,燃气器具应当—在销售前持》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和—。售,后服务承诺等相关】文件向市燃》气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 :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安装—维修燃气器具所使】用的材料《和配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不得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公用燃!气设施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履》行,普遍服务义》务对提出使用管【道燃气并符合使用】条件的用户管道【燃气:企业应?当与其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符合】条件:的不得拒《绝供气  》 第二十九条 燃】。气计量表《和燃:气计量表出口前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护和管理燃【气,用户:应当给予配合;【燃气计量表出口后】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三十条《 管道燃气》用户需要《改动、拆除固定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经燃气企业同意后由!具有燃气施工—资,质的:企业组?。织施工所需费—用由用户承担 【  第三十一条 管!道,燃气:用,户的:用气量?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燃气计【量表的记录》为准用户《对燃气计《量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测试:经测试的燃》气计量表其误差【在法定范围内—的测试费用由用户支!付;其误差超过法】。定范围的《测试费用由管道燃气!。企业支付并由管道】燃气企业免费更【换合格的燃气—计量表退还多收取】的燃气费   用户!对测试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   第!三十二?。条 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盗—用燃气;  — (二?)在:。设有燃气设施的房间!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违反规程使用存】放燃:。气;   (四)】。。擅自处理液化石油】气,残液:;   《(五)?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六—),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或者从事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  (七)擅自将】。生活用气《改为生产经营用气;! ,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三《十三条 管道燃气】用户应当按》月交纳燃气费逾期不!交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收取应交纳!燃气费?千分之三的违约【金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向用户—发出支付燃气使用】费的催缴通知居民用!户逾期?一个月不交费的非居!民用户逾《期五个工作日不交费!的可以暂停供气  ! 用:户交纳所欠燃—气费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气对?非居:民用户恢复供气所需!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三十四条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向燃》气经:营单位查《询认为不符合—收费或?者服务标准的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章 安全管!理, ,。  第三十五—条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制定》重大燃气《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燃气—企业:根据本地区》制,定的重大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本单位重《大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燃气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 第三十六条— 发生重《大燃气安全》事故后?相关燃气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重大燃气事故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先行处?置并按照规定向【公安消防《、燃气、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重大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做好【重大燃气突发事件的!指挥、处置和善后】。。等各项工作  【 第:三,十七条 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以:及安:全责:。任等制度健全燃气】安全:。保障体系及》时处置?安全隐患应当每【年对:用户的燃气计量表】、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进行一》次安全检查二十【四小时接受用户报】修对燃?气泄:。漏,的,报修应当先》行告知用户须采取的!应急措施《并立即派人》。到现:场抢修?   燃气》。企业对燃气》。用户违反安全—用气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燃气:主管部门   【第三十八《条 燃气供气站点、!室内公共场所、【。地下:建筑物内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 】  安装燃气—泄漏:保护装置的》燃气站点和用—户应当委托具有【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的单位安装》使用经法定机构检】。测合格的燃气泄【漏保护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测, , , 提倡居民燃气用】户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   《第三十九条 —以燃气为动力能源的!运输用?。户和燃气供气站点必!须执行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对,驾驶:员、加气员进行相关!安全知识培训使其】。掌握:燃气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的】应急措施发现渗漏等!情况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否?则可以责《令其停止使用或者】拒,绝供气   运输】燃气的车辆》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危,险品运输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管道:及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坏、?。覆盖、移动》、涂改和拆除安全警!。示标:志   第四十一条! 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 ,(,一)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  (三《。)进行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四)动用明火作【业;   (五)从!事爆破作业;  】。 ,(六)置放、碾压易!。燃易爆物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   (七)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 第:四,十二条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有关情况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书面?通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签《订协议?。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 第四十《三条 因《。施工: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协?。助燃气企业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抢修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因?工程施?工需要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燃?。气设施产权单位签订!书面协议《由产权单位按照【城镇燃?气技术规范实—施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 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费用及采取安【全措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损坏?、盗窃?燃,气设施;   【(,二)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损害【。燃气设施《;   (三)在燃!气设:施上的安全保护距】离内以?及在:通往调压箱(柜)、!调压站、气》化站、混气站、【储,配站:的主要通道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停车:场、集贸市场或【者堆放物《品,。;   《(四)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燃气设施标志 !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干扰燃气设!施抢修作业;因【燃,气设施抢修》给,相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十七条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对—燃气企业气源的气质!、压力?、嗅:味、公共服务—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和查处   !第四十八条 —燃气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 (二)现》场查验;《 ,  (三)》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第】四十九条 燃气【事故处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安全事】故处:理的法律《、法规执《行  ? 第五十条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燃气安《全、燃气质》量、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并在五个工【作日内答《。复当事?人;需立《案处:。理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 !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未经》燃气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阻挠《经依法批准的—燃气:。工程项目正常施【工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权,和其他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燃气经营】等活:动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对燃气企业】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燃气供!应站:。。。点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五!十四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五,条 瓶装《燃气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瓶装燃气》经,营单位未《将超过规定的燃气】残液:量抽出?后再充装的》由燃:气主管?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燃【气企业?擅自停止供》气、更换《气种停业、歇业、】降压或者暂停供气未!经,批准:的由燃气《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燃气企?业供应?的燃:气气质、灶前压【力、嗅?味和:气瓶:。的充装量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燃气器【具销售单《位不接受《法,定,检验机构抽检不【到,市燃气?管理机构备案的由燃!气,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安装!维修:燃气器具所使用的】材料:和配件?不符:合国家?标准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公用《燃气设施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六十一条 燃气用户!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行为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可处以应!交,燃,气使用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燃气用户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用【户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用户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燃气站】点、室内公共场【所、:地下:建,筑物内使用燃气【不安装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安装的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不《经检测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在燃气》管道及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损坏、覆盖、【移动、涂改和擅自拆!除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之一项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协助燃气企业—进行抢修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其暂【。停建:设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七条【 燃气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燃《气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定职权?或者法定程序进【行审批的;   (!二)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四)发生—重大燃?气,事故后不及时组织】抢,。修、调查处理的【;   《(五)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的;  !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燃气供应站—点是指为用户供气】的,瓶组气化站》、瓶装?供应站?(,瓶,装燃:气换气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等;】   ?。(二)燃气》。设施是指《专用于燃《气生产、储存、输配!、供应?的各种设施及其附属!设备:包括气源厂》、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储配站、调压】站、:计量站、供应站、】加气站、各》种燃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总称以及用户户内!燃气计?量装置、金属管道和!阀门:等设施;   (三!。)燃气器具》是,指使用、充装燃气】的炉具、取暖—器、热水器》、沸水?器、冷暖机、—烘烤器、燃》气气瓶、调压器等】产品  《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1999年】1月29日包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9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的包头?市燃气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