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燃,气管理条例》
(1999年【1月29日包—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9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2!0,08:年4月29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20】08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修订 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批准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根据2014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批准】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目录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三章 经营管理
!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七《章 附则《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设计?、工程建《设、生?产、经营、使用、】设施管?护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供给生—产、生活《使用的天《燃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和经国家】鉴定:合格的?新型燃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但不:包括沼气和秸秆【气
《。。本条例所《称燃气企业》是指燃气生》产、经营企业
】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燃气?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燃气!事业的发展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多种气源!协调平衡《。和结构优化》的,原则
燃气的经!营和:管理应当做》到安全?规范、保障供应【和节能高《效
第六—条 鼓励开展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安?全、环保、节能的】先进技术《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燃气主管部门、!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协,调燃:气气源供应平衡全】市用:气需求制定中—长期及年度》用气计?划
第八条 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燃—气专项规划;石拐区!、,白云鄂博矿区、土】。。默特右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固阳县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辖区燃气专项【规划:。
, 燃气专项规【。。划,应当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域】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经批?。准的燃气专项—规划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城市建设和旧】区改造?时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燃气专!项规划的《要求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需要配套建设相【应燃气设《施的由燃气设施建设!单位:实施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保护设施—的燃气设施与燃【气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经燃气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经—依法批准的燃气工】程项目的正常施工
! 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完整的工】程项目档案》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 燃!气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按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权限经《所在地旗县区—。燃气: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实行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企业特许经【。营权经市燃》气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等—方式决定特许经【营权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年
第!。十,五条 燃《气企业应当在燃气经!营许可证确定的经】营内:容,、区域、期限内【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专项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二)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 (三)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建设质!量,的要求;
【(四)?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有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完整》的生产设《施凡液化石油气含有!残液成份的》应当设有残液回收装!置并进?行无害化处置;
!。 (五)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六!)有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七)有?包括基建、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 (八)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以,及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 第十六条 燃气!企业除具备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除》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外燃气主管》部门对申请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决定的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八年需延续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在气源有保—障的情况下拒绝向】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供气;
(二)!强制用户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
, (?三)擅自转让、质押!经营权和特许经【营权:;
(四—)擅自停气、—降压、停《。业或者歇《业,;,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条 —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供应用于—销售的燃《。气;
(二)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互相倒灌燃】气;
(—三)使用报》废,、非法制《造、改装的气瓶【或,者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的气瓶;
】(四)?在未经核准的场地】存放已充装燃气的】气瓶;?
: (五)燃气—充装量超过国家【。规定的误《差范围;
—。。 ,(六)使用未标【明充装单位的燃气气!瓶;
?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气瓶残》液量超过《规定的应当先抽出残!液后:再充装燃《气,
, ,。 第二十二》条 燃?气,企业应当保障—燃气正?。常供应不得擅—。自停止供气》。、更换气种确需停】止供气、更换气【种的应当报》燃气主管部门批【准并:。对燃气用户的燃气】。供应事宜作出妥善安!排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九十日向燃气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业、歇业
》 第二十三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燃,气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等情况确需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报燃气主》管部门同意并提前四!十八小?时予以公告;—因不可抗力》或者燃气设施抢修等!情况确需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告知燃气用》。户并:向燃气主管》部门报告
引】起停止供气的—原因消除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气恢—复供气之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但】不得在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之间《向居民用户》恢复供气
第二!十四条 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保》证供应的燃气气质】、灶前压力》、嗅味?和气瓶?的,充装重量达到—规定标准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与—生产用户《之间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五条 《燃气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燃气《服务标准向用户【提供服?务建立健全》。用户服务制度规【范服务行为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服务营业场所公【示业务流程、—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受理、报【修投诉电话等内容】;
《(,二)对用户申请【用气、增加用—气,量,、变更燃气用途、】暂停:用气、终止用气等】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按公:开,承诺的时限完成【;
(》三)对用户进行安全!用气:、节约用气等—基本知识《的宣传?;
《(四)?建立健全用户服务档!案以瓶装方式销售】燃气:的还应当《检查用户存放和使】用燃:气场所的《安全条件并向—用户提供供气使【用凭证;
(】。五)按照规定标【准,收取:费用并向《燃气:用户出具《票据
燃气价】格的确定和调—整由市燃《气主管部门提—出按照管《。理权:限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销:售的燃气器具应当附!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并接:受法定?检验机构对其—气源适配性进行抽】检
燃气器具应!当在销售《前持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和售后《服务承诺等相关【文件:向市燃气《管理机构备案—
: 第二十七》。条, 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安装维【。修燃气器具》所使用的材》料和配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不》得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公用燃《气设施
第四章 】。。使用管理
》 第二十八—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履行普遍服】务义:务对提出使用管道燃!气并符?合使用条件的用户管!道燃气企《业应当与其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符合:条,件的:不得拒绝供》气
第二十【九条 燃气计—量表和燃气计—量表:出口前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护,。和管理燃气用户应】当给:予配合;《燃气计量《表出口后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三》十条 ?。管,道燃气用户需要【改动、拆除固定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经燃气—企业同意后由具有燃!气施:工资:质的:企业组织《施工所需费用由用户!承担
《 第三十《。一条 管道燃气【用户的用气量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燃气计》量表的记录为准用】户对燃气《计量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测试经》测试的燃《气计量表其》。。误差:在法:定范围内的》。测试费用由用—。户,支付;其误差—超过法定范》围,的,测试费用由管道燃】气企业支付》并由管道燃气企业免!费更换合格的燃气计!量表退还多》收,取的燃?气费
》用户对测试》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
第三十—二条 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盗用燃气;
】 ,(二)?在设:有燃:。气设:施的房?间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违反规!程使用存放》燃气;?
(《四)擅?自处理液化石—油气残液;
— (?五):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 (六《)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或者从事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七)擅【自将生活用气—改为生?产经营用气;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管道燃气用户应当按!月,交,纳燃气费逾》期不交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收《。。取应交?纳燃气费千分之三的!违约:金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向用户发—出支付?燃气使用费的催缴】通知居民用户逾期一!个月不交费的非居民!用,户逾期五个》工作日不《交费的?可以暂停供气—
: 用户交纳所欠燃】。。气费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气对非》居民用户恢》复供气所《需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三十!四条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向燃!。气经营单位查询认为!不符合?。收费或者《服务标准的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章 安全管理
】 第三?十五条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制定—。重大燃气《。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燃:气企业根据本地【区,制,定的重大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本】单,位重大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燃气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 第:三,十六条? ,发生重大《燃气安全事故后【相关:燃,气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重大燃气事—。故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先行处—置,并按照?规定向公安消防、】燃气、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重大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做好重大燃】。。气突发?事件的指《挥、处?。置和善?后等:。各项:工作
第三十】。七条 ?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以及安全责任】等,。制度健全《燃气安全保障—体系:及时处置安全隐患应!当每:。年对用户的燃—气计:量表:、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进行一次安—全检查二《十四小时接受用户】报修对燃气泄漏的】报,。修应当先《。行告:。知用户须《采取的应急措施并立!即派人到现场—抢修
燃气企】业对燃气《用户违反安全用气】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燃气—主,管部:门
第三十八】条, ,燃气供?气站点、室内—公共场所、地下【。建筑物内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
》安装燃气《泄漏保护《装置的燃《气站点和用户应【当委托具有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的单!位安装使用经法【定机构检测》。合格的燃气泄漏【保护: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测
提倡—居民燃气用户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
第【三十九条 》以燃:气为动力能源的运输!用户:和燃气供气站—点必须执行》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对驾!驶员、加气员—。。进,行相关?安全:知识培训使其掌【握燃气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的应?。急措施?。发现渗漏等》。情况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否则】可以责令《其停止使用或—者拒绝供气
— 运输《燃气的车辆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危险:品运输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管道及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坏、覆盖、移动!、涂改和拆除安全】警示标志
第】四十一条 》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 (一)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三!)进行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 (四)动用—明火作业;》
(《五)从?。事爆破作《业;
? (?六)置放《、碾压易燃易爆物】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
—(七:)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有:关情:况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书面通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签订】协议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 第四十三—条 :因施工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协助燃》气企业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抢修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第四十四条 因】工程施工需》要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燃】气设施产权》单位签?订书面协议》由产权单位》按照:。城镇燃气《技术规范《。实施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 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费用及采》取安全措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损坏、盗窃燃气!设施;
(【二)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损害燃气设施【;
? (三)在》燃气设施上的—安全保护《距离内以及在—通,。往调压箱(柜—)、调压站》、气化站、混气站】、储配站的主—要通道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停车场、集贸—市场或者堆放物【。品,;
《。(四:)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燃》气设施标《志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干扰?燃气设施《抢,修作业?;因燃气设》施抢修给相》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 第四十》。七条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对燃?气企业气源的—气质:、压力、嗅味、公】共服务?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和查:处
第》四十八条 燃气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现,场查验;《
(三)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第四】十九:。条 燃气《事故处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安全事故处理的法】律、法规执》。行
?。 第五十条》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燃气【安全:、燃气质量》、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并—。在五个工作日内答】复当事人;需立案处!理,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未—经燃气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阻挠经?依法批准的燃气工程!项,。目正常?施工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权和其他》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燃气》经,营等活动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对燃气》企业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燃气供应站!点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五十四】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五条 瓶!装燃气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瓶《。装燃气经《营单位未将超过规】定的:燃气残液量》抽出后再《充装的由燃气主管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燃气企】业擅自停《止供气、更换气种】停业、歇业、降【压或者暂停供气未经!批准的由燃气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燃:气企业供应的燃气气!质、灶前压力、嗅】味和气瓶的充装【量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燃气器具销售!单位不接受法定检】验机构?抽检不到市燃—气管理机《构备案的由》燃气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安装维修燃气器具!所使用的材料和配件!不符合国家标准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公用燃气设施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燃气用户!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行为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可处以《应交燃气使》用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燃气用户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用户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用户》。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燃气站点《、室:内公共场所、地【下建筑物内使—用燃:气,不安装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安—装的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不?经检测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在燃气管道及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损坏、覆盖》、移:动、涂改和擅自【拆除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之一:项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协《。助燃气企业》进行抢修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其暂停?建设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燃气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燃气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定职【权,或者法定程序进【行审批的;
【 ,。(二)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四)发生重大燃!气事:故后不及时组织【抢修:、调查处理的;
! (五)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燃气】。供应站?点是:指为用户供气的瓶组!气化站、瓶装供【应,站(瓶装燃气—换气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等;—
(二)燃气】设施:是指专?用于燃气生产—、储存?、输配、供应的各种!设施及?。其附属设备包括【气源厂?。、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储配站、【。调压:站、计量站》、供应?站、加?气站、各《种燃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总,称以及用户》户内燃气计》量装置、《。金属:管道:。和,阀门等设《施;
? (三)燃气器】具是指使用、充【装,燃气的炉具、取暖器!、热水器、》。沸水器?、冷暖机、烘烤【器、燃气《气瓶、调《压器等产《品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199《9年1月29日包】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9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的包头市》燃气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