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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 (【2016年11月】1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16年12月—1,。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干渠、支流、河【。槽、:滩涂:、湿地、堤防、护堤!地)及其配套设施的!保护与管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河道《管理遵循科学—规划、综合治—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对:所属区域内的河【道防:洪安全和水环境质量!负,责 河?道治理可以按照政府!投,。。入与:。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 第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的统一管理、—协调和监督;其【中出入?滇池河道的管理、协!调和监督《。由滇:池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发》展改革、规》划、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管综合!执法、农业、—林,业、园林绿化、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河道—。及其配套设施、危】害河道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河道的保护和【管理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制【。度与职责 》第七条 建立—市、:。县(市、区)、乡】(镇)?及街道办《事处三?级管理和统一、分级!、分类相结合的河】。道管理体《系 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实行河(段)!长责任?。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巡《查河:道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二《),。监督河道治》理计:划和方案的落—实; (三)—协,调河:道治理?中的有关问题— 第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指,导河道的规划编【制、治理、开发【和,利用工作对水—利,开发、河道》治理工程及修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道路、缆线—、管道等建筑—物及:设施进行审查、批】准,和验:收, 第十条 市、县】(市:、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河道治理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参与水》系规划等河》道,规划的编《制,工作并依据》规划对河《道综:合治理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批; !(三)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河道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监测河道的水质状况!将监测结《果及时?报送相关《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四)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河道综?合治理?中市:。政建设工《程的审批及监—督管理; (五【)城管综合执法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流经城市区域内河!堤两岸道《路的保洁及垃圾清运!河道保护《范围内公厕、垃【圾收集点《合理布局和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处置;】 ,(六)?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及河道周边畜!禽禁养区域内的禁养!工作; 《(七)林业、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参与?河道保护《区域内绿化规—划的编制《。河道:护堤林、护岸—林的:建,设和管理; (八)!工业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在产业布!局、设立工业园区】时应当符合河道保】护要求; (九)】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河道:保护范?围内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河道的—日常保洁管护和巡查!检查制?止,和协助查处》污,染河道的违法行为并!接,。受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规划:与治理 第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水系规划等》河道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河【道的治理、保护以及!。涉及河?道的各?类工:程方案应当符合河】道规划控制线要【求 有?关部门编制或者【修改其他规划涉及】河道的应当》事先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河道规划!控制线范《围内的土地经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划定为规划控制区】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河道的功能定位!按照河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排?涝、环境保护—标准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制定河道治理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河道治】理计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编制】程序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跨行政区域的河【道治理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河道治理的!统一标?准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十五《条 河道治》理计划?应当包括《雨污分?。流、截污导流、防】洪排:涝、清淤保洁、工】程防护、生》态修:复及保护等基本【内容明确责任单位和!任,务分工 《出入滇池河》道的治理计划除【前款:规定内容外还应当】包括再生水利—用、:两岸拆?。迁、临河空间开【辟、架桥修路、道】路通达、绿化—美化、湿地建设、】环境净化、配—套设施建设等内容】 第十六条 —河道治理过程中【应当注重保护、【恢,复河道及其周—。边的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景观河道—治理选用的材料【应当符合国家环保】标准 出入滇池河道!。的治理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设!沿岸片区和》城乡干渠的截污【、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等:。基础设施做》到污水无害化—再生水资源化—。; (二《)建设滨水游—憩林荫带做》到因地制宜、—适地:适,树; ?(三:)河道两侧管、【线入地;《 (四)禁止—在河:。道两侧各《200米范围内规模!化养殖畜禽 第十七!条 河道《治理需要占用土地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河道治理完【成后所增加的—土地除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外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划安—排使用 《第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保障: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的需要】。制定和实施水—量调度方案》调节河道生态—所需要?的水量?提高自然净化—能力改善《水环境? 第: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责—任单位治理情况【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未按照要求》落,实的向社《会公开承诺定—期整改 第四章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条 河道的管理范!围为已划定规划控制!线的为河道绿化带】外缘:以,内的范围;尚未划】定河道规划控制【线的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湿地、滩涂!(含可耕地》)、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的?宽度为?堤,防,背水坡脚《线水平外《延,不少:于2米的区域无【。背水坡脚《线的为堤防上—口线水平外》延不少?于5米?的区域其中主要【出入滇池《河道的?管,理,范围为河道》两岸堤防《上口外?侧边缘?线沿地?表向外水《平,。延伸50米以内的区!域 河《道的保护范围为河道!管,理范围以外10【0米以内的区域【 ,第二十?一条 河道的—具体管理和保护范】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河道】管,理的需要会同同级】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标】志 第二十二条 在!河道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排放氮、磷!等污:染,物的工?业项目?。以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和自然景观的其】他项:。目,; (二)倾—倒、扔弃《、堆放、《。储存、掩埋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三)向河【道排放污水; (】四)毁林开垦或【者违法占用林—地资源盗伐、滥伐护!堤林、护岸林;【 (五?)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碍行洪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除遵守第《二十二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及包】装,物品; 《(二)设置拦河渔】具,或,者炸鱼、电鱼、毒鱼!等活动; (—三,)围垦河道》或者建设《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擅自填?堵、覆盖河》道侵占河床、河【堤改变河道流—向 第二十四条 】在出入滇池河道管理!。范围内除遵守—第二:十三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洗浴清洗车—。辆,。、衣物、卫》生器:具,、容器以及》其,他污染水体的物品】; (《二)在非指定区域】游泳; (三—)设置排污口; (!四,。)倾倒污水、污【物; (五)堆放】、抛洒、《。焚烧物?。品; ?(六)擅自捕捞【水生动植物和猎捕野!生,水禽; (七)【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从事餐饮、》娱乐、住宿等活动】; (八)》悬挂、晾晒有碍景】观的:物品 第二十五【条 禁止侵占和【毁坏堤防、护岸、】涵,。闸、:泵站:。、水利工程》管理用房、水文【、水质监《。测站房?设备和工程监测【。等河道配《套设施设备 因公】共利:益需要占用或—者拆:。除河道配套设—施设备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迁建、改》建或者补偿其费用由!占用或者拆》除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在城乡截污管!网已覆盖的区域不得!设置入河《排,污口;未《覆,盖的区域应当—达标排放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确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以》下工程?项目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河道规】划其建设方案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水利开发、—水害防治、河道治】理的各类工程;【。。 (二)修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工程设?施 第二十八条【 ,。。施工:围堰或者临》时阻水设《施在影响防洪安全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紧急?处,理决定?限期: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紧!急补救措《施;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和?。清除:施工围堰《等遗留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河?道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完成河道管!理目标责《任的; (二)【。未按要?求编制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水系规划等河【道规划的; —(三)未按要—求,制定河道治理—计划或者未》按,河,道治理?计划实施治》理工作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许可的; (!五)不履行巡查、】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和接到举报后不】及时查处的; (六!)发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生】态,。破坏:事故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处理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由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例第【二十四条第(一)、!(二)、(八)【项规定的由》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由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对非?经营性的单位和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的单【位和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由滇池】。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例第二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由滇池?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处罚权属【出入滇池河道的由滇!池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行使;其他河【道的由环境保护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使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所称主要出入—滇池河道是指滇池】。保护范围内的—螳螂川、盘》龙江、新运粮河、老!运粮:河、乌?龙河:、大观河、西—。坝河、船房河、采莲!河、:金家河?、,大清河(含明通河、!枧槽河)《、,金汁河、海河(东】白沙河)、宝—。象,河(新宝象河)、老!宝象河、《六甲宝象河、小清】河、五甲《宝象河、虾坝河(织!布营河)、马料【河,、洛龙?河、捞鱼河》(含梁王河)—、南冲河、大河【(淤泥?河)、柴河、—白鱼:河、茨巷河、东大河!、中:河(护城《河)、古城河、【牧羊河、冷水河【等河道?及其支流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2010年2月2】4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