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 (2016年11!月,1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1?6年:12月?1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干渠【、支流、河槽、【滩,涂、湿地、》堤防、护堤地)【及其配套设施的保】护与管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河—。道管理遵循科学规划!、综:合治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对,所属区域内》。。的河道防洪安全【和水:环境质量负责 【河道治理可》以,按照政府投入与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 第?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的统一管】理、协调和监督【;其中出《入滇池河道的管理、!协,调和监督由滇—池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发展改革—、规划、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管综合执【法、农业、林业、园!林绿化、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河道及其配套【设施、危害》河道: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河道的《保护:和管理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制度与职责【 第七条 建—立市、县(市、区)!、乡(?镇):及,街道办事处三级管】理和统一《、分级、分》类相结合的河—道管理体系》 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实行河(段)长责!。任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巡查!河道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二)监督河!道治理计划和方【案,的,落实; (三—)协调河道治—理,中的有关问题 【第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指:导河:道的规划《编制、?治理、?开发:和利用工《作对水利开发、【河道:治理:工程及修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道路、?缆线:、,管道:等,。建筑物及设》施进行审查、批准】和验收 第十条【 市、县(市—。、,。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河道治理【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参与水系规划等河道!规划的?编制工作并依据【规划对?河道综合治》理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批; (三)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河】道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监测》河道的水质状况将】监测结?果及:时报:送相:关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四)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河道综合治理【中市政建设工—程,的审批及监》督管理; (—五)城管《综合执法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流经城?市区域内河堤两岸】道路的保洁及—垃圾清运河》。道保护?。范围内公厕、垃圾】收集点合《理,。布局:和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处:置; (《。六)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及河:道周边畜《禽禁:养,区域:内的禁养工作; (!七)林业、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参与—河,道保护区《域内绿化规》划,的编制河道护堤林、!护岸林的建设—和管理; (八【),工业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在》产业:。布局、?设立工业园区时应当!符,合河道保《护要求?; (九)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河道保护范围内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河道的日常保】洁管护和巡》查检查制止和协助】查处污染河道的【违法行为并接受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规划与治理 第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水系:规划等河道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河?道的治理、保—护以及?涉及河道的各类【工程方案应当符【合河道规划控制线要!求 有关部门—编制或?者,修改其他规》划涉及河道的—应当事先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河道规划控制线!范围内?的土地经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划定为规划》控制区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河,道的功能定位按照河!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排涝、环境保护!标准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制定河道治—理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河道治《理计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编制程【序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跨行政区域的!河道治理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河道治理的统】一标准?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十五条? 河道?。治理计划应当—包括雨污分流、【截,污导流、防》洪排涝、清淤保洁、!工,程防护、生态修【复及保护《等基本内《容明:确责任单位和—任务分工 出入滇】。池河道的治理计划除!前款规?定内:容,外,还应当包括再—生,水利用、两岸拆迁】、临河空间开—辟、架桥《修路:、道路?通达、绿《化美:化、湿地建》设、环境净化、配套!设施建设等内容 第!十六条 河道治理过!程中:应当注重保护、恢复!河道及其周边的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景】观河道治理选—用,的材料应当符合国家!环保标准 出入滇池!河道的治理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设沿岸片—区和城乡干渠的【。截污、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等基础设施做到污水!无害化再生水资【源化; (二)建】设滨水游憩》林荫带做到因地【制,宜,。、适:地适树; (三)】河,道两侧管、》线入地; (四)禁!止在:河道两侧各》200米《范围内?规模化养《殖畜禽 第十七条 !河,。道治理需要占—。用土:地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河道治理完成后所增!加的土?地除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外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划安【排使用 第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保?障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的需:。要制定?和实施?。水量调?度方案调节河道生】态所:需要的水量提高【自然净化能力—改善:水环境 第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责《任单位治理情况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未按—照要求落《实的向社《会公开承诺定期整改! 第四章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条 :河道:的管理范围为已【划定规划控》制线的为河道绿化带!外缘以?内的范围;尚未【划定河道规划控制线!的,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湿地、—滩涂(含《可耕地?)、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的宽【度为堤防背水坡脚线!水平外延不少—。于2米的区域无背水!坡脚线的为堤防上】口线水平外延不少】于5米的区域其【中,。主要出入滇池河【道的管理范》围为河?道两岸?堤防上口外侧边缘线!沿地表向外水平延伸!50米以内的—区域 河道的保护!范围为河道管理范围!以,外10?0米以?。内,的区域 第二—十一条 河道的具体!管理和?保护范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河!道管理的需要会同同!级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标志 第二十二】条 在?河道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排放氮、磷等!污染物的工》业项目?。以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和自然】。景观的其他项目【; (二)倾倒、】扔弃、堆放》、储存、掩》。埋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三《)向河道排放—污,水; (《四):毁林:开垦:。。或者违法占用林地】资源盗伐《、滥:伐护堤?林、:护岸林; (五)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碍行洪】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除遵守第二!十二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及包装物品;】 (二)《设,置拦河渔具或者【炸鱼、电鱼》、毒:鱼,。。等活动; 》(三)围垦河道或】者建设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擅?自填:堵、覆盖《河,道侵占河床》、河堤?改变河道流向 第】二,十四条 在出入滇池!河,道,管理范围内除—遵,守第:二十三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洗浴清!洗车辆、衣物、【卫生:器具:、容器以及其他污】染水体的物品;【 (二)在非【指定区域《游泳; (》三)设置排污—口,;, (:四)倾倒污水、【污物;? (:。。五):堆放、抛洒》、,焚,烧物品; (六)】擅自捕?捞水生动《植物和猎捕野生【水禽; 《。(七)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从事餐饮、娱乐、!住宿等?活动; 《(八)悬挂》。、晾晒有碍》景观的物品 第二十!。五条 禁止》侵占和毁坏》。堤防、护岸、—涵闸、泵站、水利工!程,管理用房、水—文、水质监测站房】设,备和工程监测等【河道配套设施设备】 因公共利》。益需要占用或者拆除!河道:配套设施《设备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迁!建、改建或者补偿】其费用由占用或者】拆,除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在城乡截污管!网已覆盖的区域【不得设置《入,河排污口;未覆盖】的区域应当达标【排放: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确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以下工!程,项目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河,道规划其建设方【案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水利开发、水害防】。治、河道治理的各】类工程; 》。(二)修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工程设施《 第:二十八条《 施工?围,堰或者临时阻水设】施在影响防洪安【全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紧急—处理决?定,限期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紧急补救措施【;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和清除施工围堰等】遗,留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河道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完成河道管!理目标?责任的;《 (:二)未按要求编制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水系:规划等河道》规划的; (—三)未按要》求,制定河道治》理计划或者未按河】道治理计划实—施治理工作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许可的;! ,(五:。)不履?行巡查、《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和:接到举?报后不及时查处的;! (六?)发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生态破坏—事故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处理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由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例》。第二十四条第(一】)、:(二)、(》八)项规定的由【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由: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对非】。。。经,。营,性的单位《和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的单位和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由滇池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例第二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由滇池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处》罚权属出《。入滇池河道的由滇池!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行使;其他河道的】由环境保《护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使 第六章 附 】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所!称,主要出入滇池—河道是指《滇池保护范围内的螳!螂川:、盘龙江、新—运粮河、老运—粮河、乌龙河、【大观河、西坝—河、船房河、采莲】河、金家河、大清河!(含明通河、枧槽】河)、金汁河、海】河(东白《沙,河)、宝象河—(新宝象河)、【老宝象河、六—甲宝象河《、小清河、五甲【宝象河、虾》坝河(织《布营河)、》马料河、洛龙河、捞!鱼河(含梁王—河)、南《冲河、?大河(淤《泥,河)、柴河、白鱼】河、:茨,巷河、东大》河、中河《(护城河)、古城】。河、牧?羊,河、冷水河等—河,道及:其支流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201?0年2?月24?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