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
(20》16年11》月1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16年12月—1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干【渠、支?流、河槽、滩—涂、:湿地、堤防、护【堤地)及其配套设】施的:保护:与,管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河道管理遵循】科学规划、综合【治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对》所属:。区域内的《河道防?洪安全和水环境质】量负责
河道治【理可以按照》政,府投入?与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
—第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的—统一管理、》。协,调和监?督;:其中出入滇池河【道的:管理、?协调和监督由滇池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发展改革、规划、】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管—综,合执法、《农业、?林业、?园林绿化、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河道及其配套设!。施,、危害?河道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河道的保护和管】理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制度与?职责
第《七条 ?建立市、县(市、】区):、乡(镇)》。及街道?办,事处三级管理和统一!、分级、分》。。类相结合《的河道管理体系
】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实!行河(段《),长责任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巡查河道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二)】监督:河道治理计划和方】案,的落实;
(三【)协调?河道治理中的—有关问题《
,。第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指导河《。。道的规划编制、【治理、开发和利用工!。。作对水利《开发、河《道治理?工程及修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道路、缆线、!管道等建筑》物及设施进行—审查、批准和—。验收
第十》条 市、县(—市、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河道治理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参与水】系规划等河道—规划的编制》工作并依据规—。划对河道《综合治理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批;
(三)【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河道: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监测河道的】。水,质状况将《监测结果及》时,报送:。相关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四!)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河道综合治理中!市政建设工程—的审批及监督—管理;
(五)【城管综合《执,法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流经】城市区域内河—堤两岸道《路的保洁《及垃圾?清运河?道保护范围内公厕、!垃圾收集点合理布局!和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处置;
(六!)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及河道周边》畜禽禁养区域内的】。禁养:工作;
(七)林业!。、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参与【河道保?护区域内绿化—规划的编《制河道护堤林、【护岸林的建》设和:管理;
(八)工】业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在产业布】。局、设?立工业园区时应当符!合河道保《护要求;
(九【)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河道保护范】围内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河?道的日常《保洁管护和巡查【检查制止和》协助查处《污染河道的》。。违,法行为?并接受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规划与治理
【第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水!系,规划等河道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河道!的治理?、保护以及涉及河道!的各:类工程方案应当符】。合河道规划控制线要!求
有关部门编制或!者修改其他》。规划涉及河道—的,应当事先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河道《规划控?制线范?围内的土《地经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划定为规划控制!区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河道的功能【。。定位:按照河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排涝、环境保护!标准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制《定河道治《理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河道治理计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编制》程序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跨行政!区域的?河道治理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河道治理—的统一标准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十:五条 河道》治理:计划应当包括雨污】分流:、截污?导流、?防洪排涝、清淤【。保洁、?工程防护《、生:态,修复及保《护等基本内》。容,明确责任《单,位和任务《。分工
出入滇池河道!的,治理计划除前款规】定内容外还应—当包括再生水—利用、?两岸:拆迁、?临河:。空间开?辟、架桥修路、道路!通达、绿《化美:化、湿地建设、环】境净:化、配套设施—建设等内容
第【十六:条 :河道治理过程中应】。当注重保护》、恢复河道及其周边!的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景观河道治》理选用的材料应当符!合国家环保》标准:
出入滇池河—。道的治理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设沿岸片区和城乡!。干渠的截《污、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等基础设施做—到污:水无害化再生水【资源化;
(二)】建设滨水游》憩林荫带做到因【地制宜、适地适树;!
,(,三)河道两侧管、线!入地;
(》四)禁止在河道两侧!各200米范围内规!模化养?殖畜:禽
第十七条— 河道治《理需要占用土地【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河道!治理完成后》所增加的土地除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外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划,安排:使,用
第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保障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的需要制《定和实施水量调【度方案调节河道生】态所需要的水量【提高自?然净化能力改善水】环境
第《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责任单位治》理情况?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未按照!。要求落实的》向社会公开承—诺定期整改
第四章!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条 河—道的管理《范,围为已划定规—划控制线的为—河道:绿化带外缘以内的】范围:;尚未划定河道【规划控?。。制线的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湿地、滩》涂(含可《耕,地)、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的宽度为堤防【背水坡脚《线,水平外延不少—于2米的区》域无背水坡脚线的为!堤防上口线水—平外延不少于—5米的区《域,其中主要出入滇池河!道的管理范围为河道!。两岸堤防上口外侧】。边缘线沿地表—向外水平《延伸5?0米以内的》区域
河》道的保护《范围为河道管—理范围以外10【0米以?内的:区域:
第二?十,一条 河道的具【体管理和保护范【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河道:管,理的需要会》同同级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标志?。。
第二十二条 【在河道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排放《氮、磷等污染物的】工业项目以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和自然景观的!其他项目;
—(二)倾倒、扔弃】、,堆放、储存、—掩埋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三)!向河道排放》污水;
(四)毁】林开垦?或者违法占用—林地资源盗伐—、滥伐护堤林、护】岸林;?
,(五)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碍行洪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除遵守第二十二】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及包装物品【;
(二《)设置拦《河渔具或者炸—鱼、电鱼、毒鱼【等活:动;
(三)围【垦,河,道或者建《设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擅自填堵、!。覆盖:河道侵占河床—、河堤改变河道流】向
第二十四条 在!出入滇池河》道管理范《围内除遵《守第:二十三?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洗浴清!洗车辆、衣物、卫生!器具、容器以—及,其他污染水体的物】品;
(二)【在非:指定区域游泳—;
(三)》设,置排:污口;
(四)倾倒!污水、污物;—
(五)堆》放、抛洒、焚烧【物品;?
(:六)擅自捕》捞水生动植物和猎捕!野生水禽《;
(七)》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从】事餐饮、娱乐—、,。住宿:等,活动;
(八)悬挂!、晾晒有《碍景观?的物:。品
第二十五条【 禁止侵占和毁坏】堤防:、,。护岸、?涵闸、泵站、水【利工程管理用—房、水文、水质监】测站房设备》和工程监测等河道】配套设施设备
因】公共:。利益需?要,占,用或:者拆除河道配套设】施设:备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迁?建,。、改建或者补偿其费!用由占用或者拆除】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在城乡截污管网已】覆盖的区域不得设置!入河排污口;未覆盖!的区域应当达标排放!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确》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以下工程项】目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河道】规划其建设方案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水利开《发、:水害防治《、河道治理的各类工!程;
(二)修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工程:。设施
第二十八【条 施工《围,堰或者临时阻水设】施在影响防洪安全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紧急处理决定】限期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紧《急,补,救措施;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和?清除施工《围堰等遗留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河道《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完成河!道管理目标责任【的;
(二)未按】要求:编制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水系规划等》河道规划《的;
?(,三)未按要求制【定河道治理计划或】者未按河道治理计划!实,施治理工作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许可】。的;
(五)不【履行巡查、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和接到举报—后不及时查处的;】
(六)发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生态破坏《事故: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处理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由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例第!二十四条第》(一)、(二)【、,(八)项规定—的,由,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由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对非】经营:性的单?位,和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的单位和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由滇池《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例第!二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由滇池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处?罚权属出《入滇池河道的—由滇池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行》使;其他河道的由环!境保护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使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所称主要出】入滇:。池河道是指滇池保】护范:围内的螳螂川—、盘:龙江、新运粮河、老!运,粮河:、,乌龙河、大》观河、西坝河、船房!河、采莲河、金家河!、大清河(含明通】河、枧?槽河)、金汁河、海!河(东白沙河—),、宝:象河(新宝象河【)、老宝象河—、六甲宝《。象河、?小清河、五甲宝象河!、虾坝河(织布营】河)、马料》河、洛龙河》、捞鱼河(》含梁王河)、南冲】河,。、大河?(淤泥河)》、柴河、白鱼河【、茨巷河、》东大河、中河—(护:城河)、古城河【、牧羊?河,、,冷水:河等河道及》其支:流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2010【年2月24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