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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 (2016年11!月1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1—6年12月1—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干渠、支!流、河槽、滩涂、湿!地、:堤防、护《堤地)及《。其配套设施的保护与!管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河道管理遵循科】学,。规划、综合治—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对所属区域内!的河道防洪安全【和水环境质量—。负责 河《道治:理可以按照政府投入!与,。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 ?第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的统?一,。。管理、?协调和监《督;其?。中出入滇池河道【的,管理:、协调和监督—由滇池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发展改革—、规划、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管综《合执法、农业—、林业、园》林绿化、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河道及其配【套设施、危》害河道?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河道的》保护和管《理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制度与》职责 第七条— 建立市、》县(市、区)、乡(!镇)及街道办事处三!级管理和《统一、分级、分【。类相:结合的河道管理【体系 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实行河(段【)长责任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巡查【河道: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二)监《督河道治理计划和】方案:的落实;《 (三?)协调河道治理中】的有关问题 第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指导河道的!规划编制、治—理、开?发和利用工作对水】利开发?、河道治理》工程及修《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道【路、缆线、管道等建!筑物及设《施,进行审查、批准和验!收,。 第十条 市、县】(市、?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河道治《理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参与水系规划等河道!规,划的编制工作并依】据规划?对河道综合治理【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批; (三)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河道!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监测河道的】水质状况将监—测,结果及时报送—相关: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四)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河道综合治理【中,市政建设工程的审】批及监督管理; 】。(五)城管综合【执法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流经城】市区域?。内河堤两岸道—路的保洁《及垃圾清运河道【保护范?围内公厕、垃圾收】集点:合理布局和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处置; !(六:。),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及!河,道周边畜禽禁养【区域内的禁养工【作; (《七)林业、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参与!河道保护区域内绿】化规划的编》制河道护堤林—。、护岸林的建设和】管理; 《(,。八)工业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在产业布局、—设立工业《园区:时应当符《合河道保护要—求; (九)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河道保护范!围内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河道的日常保洁管!护,和巡查检查制止和】协,助查处污染河道【的违法行为并—接受: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规划与【治理 第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水系!规划等河道》。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河道的治理、!保护以及涉及河【道的各类《工程方?案应当符合河道规】划控制线要》求 :有关部门编制—或者修改《其他规划涉及—河道的应当》事,先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河道《规划控制线范围内】的土地经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划,定为规划控》制区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河道的功能】定位按照河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排涝、环境—保护标准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制定】河道治理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河道治理【计,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编:制程序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跨行《政区域的河道治【理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河道【治理的?统一标准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十五条 !河道治理计划应【当包括雨污》分,流、:。截,污导流、防洪排涝、!清淤保洁、》工程防护《、,生态:。修复及保护等—基本内容明确—责任单位和任务分工! 出入滇池河道【的治理计划除前款】规定内容外还应当】包括再生水利用【、两岸拆迁、临【河空间开辟、架【桥修路、道》路,通达、绿化》美,化、:湿地建设《、环境净化、配套设!施建:。设等内容 第十【六条 河道治理【过程中应当注重【保护、恢复河道及其!周边的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景观河—道治理选用的材料应!当符合国家》环保:标准 出入滇池【河道的?治理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设】沿岸片区《和城乡?。干渠的截污、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等:基础设施《做到污水无害—化再:生水:资源化?; (二)》建,设滨水游憩林荫【带做到因地制—宜、适地适树; (!三):河道两侧《管、线?入地; (》四)禁?止在河道两侧—各200米范围【内规模?化养殖畜禽 第【十七条? 河道治理需—。要占用土《地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河道治理完成—后所增加的土地除】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外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划】安排使用 》第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保障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的需要制定和】实施:水量调?。度方案调节河道【生态所?需要的水《量提高自然净化能力!改善水环境 第【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责任单位治理】情况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未按照要求落实】的向社会公开—承诺定期整》改 第四章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条 河道的管】。。理范:。围为:已划定规划控制线】的,为河道?绿化带?外缘:以内的?范围;尚未》划,。定河道规划控—制线的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湿地】、滩涂(含可耕地】)、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的宽度为堤防【背水坡?脚线水平外延—不少于2米的区【域无背水《坡脚线的为堤防上】口线水平《外延不少于5米的区!域其:中主要出《入,滇池河道的管理【范围为河道两岸堤】防上口?外侧边缘《线沿地表向外—水平延伸50米【以内的区《域 河道》。。的保护范围为—河道管理范》围以外1《00米以内的区域 !第二十一条 河道】的具:体管:理和保护范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河道管理《的需要会《同同级?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标:志 第二十二条 】在河道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排放氮、磷等—污染物的工》业项:目以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和自然】景观的其《他项目; (二【)倾倒?、扔弃、《堆放、储存、掩埋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三)向河道排—放污水;《 (四?)毁林开垦或—者违法占《用林地资源盗伐【、滥:伐,护堤林、护》岸林; 《(五)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碍行洪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除遵《守第二十《二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及包装物品; !(二)设置拦河渔】具或者炸鱼、电【鱼、毒鱼等活动【; (三)》围垦河道或者建设】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擅自填堵—、,覆,盖河:。道侵占河床、河【堤改变河道流向 第!二十四条 在—出入滇池河道管理】范围内?除遵守第二十三【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洗浴清洗》。车辆、衣物、卫生】器,具,、容器?以及其他污染水【体的物品; 【(二)在非指—定区域游泳; 【(三)设《。置,排污口; (四【)倾倒?。污水:、污物; (—五)堆放、抛洒、焚!烧物品;《 (六)擅自捕【。捞水生?动植:物和猎捕《野生水禽;》 (七?)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从事餐饮、》娱乐、住宿等活动;! (八)悬挂、【晾,晒有碍景观的物【品, 第二十五条 【禁止侵占和毁—坏堤防、护岸—、涵闸、《泵站、水利工—程,管理用房、水文、水!质监测站《房设备?和工程监测等河道】。配套设施设备— 因:公共:利益需要占用或者】拆,除,河道配套设施设备】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迁建—、改建或者补—偿其费用由占用【或者拆除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在城乡截污管网已覆!盖,的,区域不得设置入【河排污口;未—覆盖的区域应当达】标排放?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确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以下工?程项目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河道《规划其?建设方案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水利开发、!水害防治《、河道治理的—。。各类工程; (二)!修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工程设施 第—二十八条《 施工围堰》或者临时阻水设施在!影响防洪安》全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紧急处—理决:定限期?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紧急补救措施;】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和【清除施工围堰等遗留!物 第五章 —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河道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完成河—道管理目《标责任的; (二)!未按要?求编制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水系规【划等河道规划—的; (《三)未按要求制定】河道治理计》划或者未按河道治理!计划实施治理工作】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许可《的;: (五?)不履行巡查、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和接到举《报后不及时查处的;! (六)发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生态破【坏事:故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处理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由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例,第二十四条第(【一)、(《二)、(八)项规定!的由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由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对?非经营性的单位【和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的单位和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由滇池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例第二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由,。滇池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处罚权—属出入?滇池河道的》由滇池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行使《;其他河《道的由环境》保,护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使 第【六章 ?附 :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所,称主要出入滇池【河道是指滇》池保护范《围,内的螳螂川、盘【龙江、新运粮河、】老运粮河、乌—龙河、大观河、西坝!河、船房河、采莲】河、金?家河、大清河(含明!通河、枧槽河)、】金汁河?、海河(《东白沙河)、宝象】河(:新宝象河)、老宝象!河、六甲宝象河、小!清河、五甲宝象河、!虾坝河(织布营河】。)、马料《。河、洛龙《河、捞鱼河(含梁】王河)、《南冲:河、大河(淤泥河)!、柴河、白鱼河、】茨巷河、东大河、中!河(护城河)、古城!河、牧羊河、—冷水河等河道及【其支流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2010!年2月?24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