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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 (2016【年11月1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16年12月】1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干渠、支流、河槽、!滩涂、湿《地、堤防、护堤【地):及其配套《设施的?保护与管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河道管理《遵,循科学?规划、综合》。治,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对所【属区域内《的河:道防洪安全和—水环境质量负责 】河道治?理可以按照政府投】入与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 第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的统一管理》、协调?和监:督;其中出入滇池】河道的管理、协【调和:监督由滇《池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发展改革!、规划、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管综合【执法、农业》、林:业、园林绿化、【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河道及其配套!设施、?危,害河道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河道的保—护和管理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制度与职】责 第?七,条 :建立市、县(市、】区)、乡(镇)及街!道办事处三级管【理和统一、分级【、分类相《结合的河道管理体系! 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实行河(段)【长责任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巡查河道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二:)监督河道治理计】划和方案的落实;】 (三)《协调河?道治理中的》有,关问题 第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指导河道的规划】编制:、治理、《开发和利用工作【对水利开发》。、河:道治理工《程及修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道路【、缆线、管道—等建筑物及设施【进行审查、批准和】验,收 第十条 —市、县(市、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河!。道治理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参?。与,水系规划等河道【规划的编制》工作并?。依据规?划对河道综合治理】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批; 《(三)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河道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监测河道—的水质状《况将监测《结果及时报送相【关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四)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河道?综,合,治理中市政建设工程!的审批及监督管理;! (五)城管综【合执:法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流经城市区域内河堤!两岸:道路的保洁及垃【圾清运河道保—护范围内公》。厕、垃圾收集点【合理布局《和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处】置; (六)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及河道周】。边畜禽禁养区域内的!禁养工?作; (七)林【业、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参:与河道保护区—域,内绿化规划的—编制河道护堤林、护!岸林的建设》和管理; (八)】工业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在产业布局、设立工!业园区时应当符合河!道保:护要求;《 (九)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河道保护范—围内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河!道的日常保洁管【护和:巡,查检查制止和协助】查处污染河道的【违法行为并接受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规《划与治?理 第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水系规划》等河道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河道的《治理、保《护以及涉及河道的】各类工程方案应【当,符合河道规划控制线!要求 有关部门编】制或者修改其—他规划涉及河道【的应当事先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河道规《划控制线范》围内的土地经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划定为规划】控制区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河道的—功能:。定位按照河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排,涝、环?境,保护标准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制定】河道治理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河道!治理计?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编制程】序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跨行政!区,域的河道治理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河道治理的统一标】。准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十?五条 河道治—理计划应当包括【雨污分?。流、截污导》流,、防洪排《涝、:清淤保洁、工—程防护、生》态修复及保护等【基本内容明确责【。任单位和《任务分工《 出入滇池河—道的:治理计划除前—款规定内容外还【应当包括再》生水利用、两—。岸拆迁、临河空间】开辟、架桥修路、道!路通达、绿化美化】、湿地建设、环境】净化、配套设施建】。设等:。内容 第十六—条 河道治理过程中!应当:注重保护、恢复河道!及其周边的》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景《观河道治《理选用?。的材料应当》符合国家环保标准】 出入滇池》河道的治理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设沿岸》片区和城《乡,干,渠的截污、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等基础设施】做到污水《无,害化再生水资源【化;: (二)《建设滨水游憩林荫带!做到因地制宜—、适地适树; (】三)河道两侧管【、线入地;》。 (四)禁止在河】道两侧各200【米范:围内规模化养殖【畜禽: 第十七条 河【。道治理需要占用【土地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河》道治理完成后所增】加的土?地除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外: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划安:。排使用 第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保障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的需要制定【和实施水《量调度方案调节【河,道,生态所需要的水量提!高自然净《化能力改善水环【境, 第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责任单—位治理情况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未,按照要求落实—的向社会公开承诺定!期整改 第》四章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条 河道的】管理范围为已划定】规划:控制线的《为河道绿化带—外缘以内的范围;】尚未划定河道规划】控制线的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湿地、滩《涂(含?可耕地)、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的【宽度为堤《。防背水坡脚线—水,平外延?不少于2米的区域】无背:。水坡:脚线的?为堤防上口线—水平外延《不少于5《米,的区域其《中主要出入滇池【河,道的管理范》围为:河道两?岸堤:。防上:口外侧?边缘线沿地》表向外水平》延伸:。50米?以,内的:区域 河道的保】护范围为河道管理】范围以外10—0米以内的区—域 第?二十一条《 河道的《具体管理和》保护范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河—道管理的需要会同】同级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标志 第二十二条】 在河道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排放】氮、磷等污染—物的工业项目以【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和自—。然景观的其》他项目; (—二)倾倒、》扔弃、堆《放、储存《、掩埋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三)向河—道排放污水》; (四)毁林开】垦或者违《法占:用林地资源盗伐【、,滥伐:护堤林、护》岸,林; (五)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碍行洪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除?遵守第二十》二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及包装物品;】 (二?)设置拦河渔具或】者炸:鱼、电鱼、毒鱼【等,活动; (》三,)围:垦河道或者》建设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擅,自填堵、覆》盖河:道侵占河床、河堤】改变河?道流向 第》二十:四条 在《出入滇池河道管理范!围内除遵守第—二十三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洗:。浴清洗?车辆、衣物、卫【生器具?、容器?以及:其他污染《水,体的:物品; 》。(二)在非指定区域!游泳; (三)设】置排污口; (四】)倾倒?污,水、污?物; (五)—。堆,放、抛洒、焚烧【物品:; (六)擅自【捕捞水生《动植物和《猎,捕野生水《禽; (七)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从?事餐饮、《娱乐:、住宿等活动; (!八):悬,挂、晾晒有碍景观】的物品 第二十五】条 :禁止侵占《和毁坏?堤防、护岸、涵【闸、泵站《、水利工程管理用房!、水:文、水?质监测站房设—备和工程《监测等河道》配套设施设备— 因公共《利,。益需要占《。用或者拆除》河道配套设施设【备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迁!建、:改建或者补偿其【费用由占《用或者拆《除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在城乡截污【管网已覆盖的区域不!得设置入河》排污口;未覆—盖的区域《应当达?标,排放: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确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以下工程【项目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河】道规划?其建:设,方案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水利开—发、:。。水,害防治、河》道治理的各类工【程; (二)修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工程—设施: 第二十《。八,条, 施工围堰》或者临时阻水设施】在,影,响防洪安全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紧急!处理决定限期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紧急【补救:。措施;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和清:除施:工围堰?等遗留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河道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完成河道管理【目,标责任的; —(,二)未按《。要求编制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水系—规划等河道》。规划的; (三【)未按要求制定河】。。道治理计划》或,者未按河道治理【计划实施治》理工作?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许?。可的;? (五)不履行巡查!、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和接到举报!后不及?时查处的; —(六)?。发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生【态破坏事《故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处】理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由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例第二】十四条第《。。(一)、(二)、(!八)项规《定的由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由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对非经营性的单!位和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的单位和—。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由滇池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例第二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由滇池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处罚权属出入滇池】河,道的由?。。滇池: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行,使;其他河道的由】环境保护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使 第六》章 附 《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所称!主要出入滇池河道】是指滇池保》护范围内的螳—螂川、盘龙》江、新运粮河—。。、老运粮河、乌【龙河、大观河、西坝!河、船房河、—采莲河、金》家河、大清河—(含明通河、枧【。槽,河)、金汁河、【海河:(东白沙河》)、宝象河(新宝象!河)、老宝象河、】六甲宝象河、小清河!、五甲宝象》河、虾坝河(织布营!。河):、马料河、洛龙【河、捞鱼河(含梁王!河)、南《冲河:、大河(淤泥河)】、,柴,河、白鱼河、茨【巷,河、东大河》、中河(护》城河)、《古城河、牧羊河【、冷水河等》河,道,及其:支流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2!010年2》月,24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