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
(【2016《年11月1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16年1】2月1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干渠】、支流、河》槽、滩涂《、湿地、堤》防、护堤地)及其配!套,设施的保护与管【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河道管理遵!循科学规划、—综,合治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对所属?区域内的《。河,道防:洪安全和水环—。境质量?负责
河道治—理可以按《照政府投入与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
》第,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的统一管理、协】。调和监督;其中出入!滇池河道的》管理、协调》和监督由《滇池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发展改革、规【划、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管综!合执法、农业、林业!、园林?绿化、?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河,。道及:其配:套设:施、危害河》。道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河道的?保护:和管理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制度与职【责
第七条 —。建立市、县(市【、区)?、乡(镇)及街道办!事处三级管理和统一!、分级?、分类相结合—的河道管理体—系
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实行—河(段)长责任【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巡查河道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二)】监督河道《治理计划和方案【的,落实;
(》三)协调河道—治理中的有关问题
!第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指导?河道的规划编—制,、治:理、开发和》利用工作对水利开发!、河道治理工程及修!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道路、?缆线、管《。道等建筑物及设施】进行审查、批—准和验收
第十【条 市、县(—市、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河道?治理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参与水系!规,划等河道规划的编】制工作?并依据规划对河道】综合治理《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批;
(三)!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河道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监?测河道的水质—状况将监《测结果及时报送【相关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四)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河道综合治理中市】政建设工程的审批及!监督管理;
(【五)城管综》合执法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流经城市区》域内河堤两岸道【路,的保洁及垃圾—清运河道保护范【。围,内公厕?、垃圾收《集点合理布局和【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处置【;
:(六)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及!河道周边畜禽禁【养区域内的禁—养工作;《
(七)《林业、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参与河【道保护区域内绿化】规,划的编制河道护堤】林、护岸林的建【设和管理;
(八】)工业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在产业【布局、设立》工业园区时应当【。符合河道保护要求;!
(:。九)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河,道保护范围内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河道的日常】。。保洁管护和巡查检查!制止和?协助查处《污染河道的违—。法行:为并接受《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规,划与治理《
第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水系规划等》河道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河道的治理【、,保护:以及涉及《河道的各类工程方案!应当符合河道规划控!制线要求
》有关部门编制或【者修改其《他规划涉及河道的】应当事先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河】道规:划控制线范围内【。的,。土,地,经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划定为规!划控制区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河道《。的功能定位按照河】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排涝、环境保【护标准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制定河道治理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河道治理计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编制程》序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跨【行政区?域的河道《治理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河道治】理的统一标准—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十五条 河道治理计!划应当包括雨污分】流、截污导流、防】洪排涝、清淤—保洁、工程防护、生!态修复及保》护等基?本内容?明确责任单位和任】务分工
出入—滇池:河道的治理计划【除,前款规定内容外还应!当包:括再生?水利用、两岸拆迁】、临河空间》。开辟、架桥修路、】道,路通达、绿化美化、!湿地建设、环境【净化、配《套设施建设等内容】
第十六条 —河道治?理过程中应当注重保!护、恢复河道及【其周边的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景观河—道治理选用》。的材料?应当符合国家环【保标准
《出入滇池河道—的治理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设沿岸片区和城乡】干渠的截污》、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等基础设施】做到:污,水无害化再生水资】源化;
(二)建设!。滨水游憩林荫带【做到因地制宜、适】。地适树;
(三)河!。道两侧?管、线入地;
(】四):禁,止在河?道两侧各2》00米?范围内规模》化养殖畜禽
第【十,七条 河道治—理需要占用土地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河道治理完成后!所,增加的土地除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外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划安排使用
第!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保障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的需要制定和实】施水量调度方案调】节河道生《态,所需:要的水量《提高自然净化—能力改?善水环境
第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责任单位治理—情,况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未》按照要求落实的向】社会公?开承诺定《期,整改
第《四章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条, 河道的管》理范围为已划—定规划控制线的【为河道绿《化带外缘以内的范】围;尚?未划:定河道规划控制【线的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湿【地、滩涂(含—可耕地)《、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的】宽度为堤《防背水坡脚》。线水平?外延不少于2—米的区域无背—水坡脚线的》为堤防上口线—。水平外延不少于5米!的区:域其中主要出入滇池!。河道的管理范围【为,。河道两岸堤防上口】外侧边缘线沿地表】向外水平延》伸50米以内的区】域,
:河道的保护范围为】河道管理范围以外1!00米?以内的区域
第二十!一条 河道的—具体管理和保—护,范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河道管理的需!要会同同级》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标【志
第二十二条 】在河道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排放【氮,、磷等污染物的工业!项目以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和自然景《观的:其他项目;》
,(二)倾倒》、扔弃、堆》放、储存、掩埋【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三【)向河?道,排,放污水;
(四)】毁,林开垦或《者违法?占用:。林地资源盗伐、滥】伐护堤林、护—岸,林,;
(五)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碍行【洪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除遵守第》二十二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及包装物】品;
?(二)设置》拦河渔具或者—炸鱼、电鱼、—毒鱼等活动;
【(三)围垦》河道或者建设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擅自填堵、!覆盖河道侵占河床】、河堤?改变河道流向
第】二十四?条 在出《入滇池河道管理范围!内除遵守第二十三】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洗】。浴清洗车辆、衣物】、卫生器具》、容器以及其他污】染水体的物品;
!(二)在非指定【区域游泳;
(【三)设置排污—口;
(四)倾倒污!水、污?物;
(五)堆放】、,抛洒:、焚烧物《品;:
(六)擅自捕捞】水生:动植物和猎捕野生水!禽;
(七》)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从事:餐饮、娱乐》、住:。宿等:活,。。动;
(八》)悬挂、晾晒有碍景!观的物品
第二【十,。五条 禁止侵占【和毁坏堤防、护【岸、涵闸、泵—站、水利工程管理用!。房、水文、水质监测!站房设备和工程【。。监测等河道配套【设施设备
》因公共利益需要占】用或者拆除》河道配套设》施设:备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迁建、改建】或者补偿其费—。用由占用《或者拆?除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在城乡—截污管网《已覆盖的《区域不得设置入河排!污口:;未:覆盖:的区域应当》达标:排放: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确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以下:工程:项目: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河道规划其建【设,方案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水利!开发:、水害防治》、河道治《理的各类工程;【
(二)修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工程设施
第—二十八条 施工围堰!或者临?时阻水设施在影【响,。防洪安全《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紧急处理【决定限期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紧急补救措施;!。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和清除—。施工围?堰等遗?留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河道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完成?河道管?。理目标责任的;
(!二)未按要求编【制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水系规划【等河道规划的;
】(三)未《按要求制定河—道治理计《划或者未按河—道治理计划实施【治理工作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许【可的;
(五—。)不:履行巡查、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和【接,到举报后不》及时查?处的;
(六)发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生—态破坏?事故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处理—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由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例第二十四》条第(一)、(【二)、(八》),项规定的由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由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对非经》营性的单位和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的?。单位和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由滇池》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例?第二: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由滇池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处罚权属出入!滇池河道的由滇【池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行使;其他!河道的由环》境保护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使!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所称主要!出入滇池河道是指】滇,池,保,护范围内的螳螂川】、盘龙江、新—运粮河?、老运粮河、乌【龙河、大观河、【西坝河、船房河、】。采,莲河、金家河、大清!河(含明通河—、枧槽河《)、金汁河、海河(!东白:沙河:)、宝象河》(新:宝象河)、老—宝象:河、六?甲宝象河《、小清河、五甲【宝象:河、虾坝河(织布】营,河)、马《料河、洛龙》河、捞鱼《河(含梁王河)【、南:冲河、大河(—。淤泥河)、》柴,河、白鱼河、茨【巷河、东大河、【。中,河,(护城河)、—古,城河、牧羊河—、冷水河《。等河道及其支流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20》10年?2月24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