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
(2016】年11月《1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16年12月—1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干渠、支—流、河槽、》滩,涂、湿地、堤防【。、护堤?地)及?其配:套设施的保护与管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河道管《理遵循科学规—划、综合治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对所属区域内【的河道防洪安全和】。水环境质量负责【
河:道,治理可以按照—政府投?入与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
第—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的统一管—理,、协调和监督—。。;其中出入滇—池河道的管理、协】调和:监督由滇池》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发展改革》、规划、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管综【合,执法、农业、林【业、园林绿化、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河道及【其配套设施》、,危害河道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河道的保护和管!理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制】度,与职责
第》七条 建《立,市、县(市、区)】、乡(镇)》及街道办事》处三级管理》。。和统一、分级、【分类相结合的—。河道管理体系—
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实—。。行河(段)长—责任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巡!查河道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二)监督》河道治理计划和方】案的:落实;
《(三)协调河道治理!中的有?关,问题:
第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指导河道》的规划?编制、治理、开发和!利用工作对水利开发!、河道治理》工程及修《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道路、缆》线、管?道等建筑物》及设:施进行审查》、批准和验》收
第十条 市、】县(市、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河道治理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参与水系规划等】。河,。道规划的编制—工作并依据规—划对河道综合—治理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批;
(三)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河道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监测河道的水质状】况将监测结果及时报!送相关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四,)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河道综合治理中!市政建设工程的审】批及监督管理;【
(五)城管综合】。执法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流经城市《区,域内河?堤两岸道路的保洁及!垃圾清运《河道保护范》围,内公厕、垃》圾收集点合理布局和!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处置:;
(六)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及河道周边畜!禽禁养区域内的【禁养:工,作;
(七)林【业、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参与河】道保护区域内—绿化规划的编制河道!护堤林、护岸林的】建设和管理》;
(八)》工,业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在产!业,布局:、设立工业园区时】应,当符合河道保护要求!。;
(九)》。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河道保护范!围内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河道的日常!保洁管护和》巡查检查制》止和协助《查处污染《河道的违法行为并】接受: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规划与治理
【第,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水系规划等河道!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河道的治理、保护】以及涉及河道的各】类工程方案》应当符合河道—规划控制线要—求
有关《部门编制《或者:修,改其他规《划涉及河道的—。应当事先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河:道规:划控制?。线范围内的土地【经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划定?。为规划控制区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河道的功能—定位按照河》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排涝、?环境保护标准—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制定》河,道治理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河道治理计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编?制程:序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跨行政区域!的河:道治理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河道:治理的统一标准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十五条《 河道治《理计:划应当包括》雨污分流、截—。污导流、《防洪排涝、清淤保洁!、工程防护、—生,态修复?及保护等基本内容明!确责任单位和任务分!。工
出入滇》池,河道的治理计划【除前:款规定内容》外还应?当包括再《生水:利用、两岸拆迁【、临:河空间开辟、架桥】修路、道路通达、绿!化美化、湿地—建设、环境净化【、配套设施建设【等,内容
第十六—条 河道治理—过程中应当注重保护!、恢复河道及其【周边的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景:观河道治理选—用,的材料应当符合国家!环保标?准
出入滇池—河道的?治理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设沿?岸片区和《城乡干渠的》截污、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等:基础设施做到污【水无害化再生水资源!化;
(二)—建设滨水游憩—林荫带做《到因地制宜、—适,地适树;
》(三)河《道两侧管、线—入地;
(四)禁止!在,河道两侧各》200米范围内规模!。化养殖畜《禽
第十七》条 河?道治理?。需要占用土地—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河?道治理完成后—。所增加的土地—除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外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划安排使用
第!。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保障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的需要制!定和实?施水量调度》。方案调?节河道?生态所需要的水量提!高自然净化能力改善!水环境
第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责任《单位治?理情:况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未按?。照,要求落实的向—社会:。公开承诺定期整改
!第四章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条 河—道的管理范围—。为已划定规划控制线!的为河道绿》化带外缘《以内的范围》;尚:未划定河道规—。。。划控制线的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湿地、滩涂(含可!耕地)?、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的宽度为堤防—背水坡脚《线水平外延》不少于?。2米的区《域无:背水坡脚线》的为堤防上口线水平!外,延不少于5米的区域!其中主要出入滇【池河道?的管理?。范围为?。河道两岸堤防上【口外:。侧边缘线沿地表向】外水平延伸50米】以内的区域
河】道的保护范围为【河道管?理范:围以外100米【以,内的:。区,域
第?二十一条 》河道的具《体管:理和保护《。范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河,道管理的需要会【同同:级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标志
第二十二条 !在河道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排放氮】、磷等污染物的工业!项目以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和!。自然景观的》其他:项目;
(二)【倾倒、扔弃、堆【放、储存、掩埋【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三)向河道!排,放污水;
(—四)毁林开垦或者违!法,占用林地资》。源盗伐、滥》伐护堤林、》。护岸林;
(五)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碍】行洪: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除遵守—第二十二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及包装!物品;
《(二:)设置拦河》渔具:或者炸鱼、电鱼、】毒鱼等活动;
【(三)围垦河道【或者建设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擅自填堵】、,覆盖河道侵占—河床、河《堤改变河道流—向
第二十四条【。 在:出入滇池《河,道管理范围内除【遵守第二十三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洗浴!清洗车辆、衣—物、卫?生器具?、容器以《及其他污染水体【的,物品;
(二【)在非指《定区域游泳》;,
(三)设置排污】口;
(《。四)倾倒污水、污物!。;
(五)堆—放、抛洒、焚烧物】品;
(《六)擅自捕》捞,水生:动植物和猎捕—野生水禽;
(七)!。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从事餐》饮、娱乐、住—宿等活动;
(八】)悬:挂、晾晒《有碍景观的物品
】第,二十:五条: 禁止?侵占和毁《坏堤防、《。护岸、涵闸、—泵站、?水,利工程管理用房、】水文、水质》监测站房设备和工程!监测等河道》配,套设施设《备,。
因公共利益需要】占用或者拆》除河道配套设施设】备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迁建、!改建或者《补偿:其费用?由占用或者拆除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在城》乡截污?管网已覆盖的区【域不得设置入河排污!口;:未覆盖的区域应【当达标排放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确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以】下工程项目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河道规《。划其建设方》案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水利:开发、水害防治、河!道,治,理的:。各类:工程;
(》二)修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工程设施
第二十八!条 施工围》堰或者临时阻—水设:施在影响防洪安全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紧急处理决【定限期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紧急补救措!施;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和清除《施工围堰等遗留【。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河道: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完成河!。道管理目标责任的;!
(二)未按要求】编制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水系规划》等河道规划的;
】(,三)未按要求制定】河,道治:理计划或者未按【河道治理计划实施】治,。理,。。工作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许可的;
(【五)不履行巡查、】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和接:到举报后《不及时查处的;
】(,六)发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生态破坏!事故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处理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由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例!。第二十四条第—(一)、(二—)、(八)》项规定?的由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由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对?非经营性的》。单位和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的单位和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由滇池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例第二《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由滇池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处罚!权属出入滇池河【道的由?滇池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行使;其】他河:道的由环境保护【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使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所】称主要出入滇池河】道是指滇《池保护范围内的螳】螂川、?盘,。龙,江、新?运粮河、老》运粮河、乌龙河【、大观河、西坝河】、,船房河、采》莲河、?金家河、大》清河(含明通河【、枧槽河)》、金汁河、海河(东!白沙:河)、宝象河(新宝!象河)、《老宝象河、六—甲宝象?河、小清《河、五甲宝象河、】虾坝河?(织布?营河:)、马料河、—洛龙河?、捞鱼河(含梁王河!),、,南冲河?、大:河(淤泥河)—、柴河、白鱼河、】茨,巷,河、:东大河、中河(【护城河)《、古城河、牧羊【河、冷水河等—河道及其支》流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201【0年2月24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