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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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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曲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已经2012年2月!1日曲靖《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保?证城乡规划的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曲靖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曲靖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编制、实!施、修改及各类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本规定
— 本规定所称—曲靖市城市规划区范!围是指曲《靖市中心城区、【沾益:县、马?。龙县城市建成区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 在曲靖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使》用统一的城市—坐标及高程系—统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5013720【11:)执行分《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及绿地八大类!见城乡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表(附件1)
】 第五条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
!
(一!)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应根据总体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表(附】件2)?的规定?确定其兼容性—;
《 (—三)凡建《设用地兼容性—表(:附件2)《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需《要改变?建设用地性质—或者超出规定—。适建范?围,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并按照《法,定程序?。上报批准后执行
】
【1.不得对相—邻地块以及历史【文化遗迹、自然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 ,。。 2.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域环【境质量下降;—
,
, 《 3?.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公益—设施用地
第六!条 新?建、搬?迁的工?业企业应布局在规】划的工业用地范围】内城市?旧区内原有工—业企业应体现“【迁企入园”》原则进行逐步—搬迁搬迁后用地性质!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
第七条 水源】保护区内《严禁建设与水源保护!无关的各《类建:设工程水源保护【区内的?现有污染企业—和排污口应》当实施迁《移或者取消;—城市:上风向严禁建—设影响市区空气环境!的项目
第【八条 地质灾害禁建!区内除?进行危岩滑》坡,。整治、绿化和—。必不可?少的市?政,工程外严禁其他【建设活?动;地质灾》害限建区内从严控制!。工程建设活动—凡在限建区内申请】选址和建设必—须,先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做好治理方!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建设用》地各项经济技术【指标严格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
,第三章 》 建设用地规【模
第十—条 除公益性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设用?地应满?足以:下条件
《
— (一)城市旧【区,的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应符合》以下规?定
】 1.建设项目【应以规划《道路红线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开【发建设;
》
《 2《。.对无法成街坊整体!改造的?用地应在同一地块】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0.67公》。顷(10亩)主【要商业街区非—住宅项?目除外
【 ? (二)城市—新区:的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 以居住【为,主的商品住宅—项目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2公!顷(3?。0亩)小《于2公顷(30亩)!的应:当,尽量整合周边用地
!
》 (三)建设用地!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有以下】情况之一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1.:相邻土?地已完成建设—无法调整《。、合并?的;
! 2.因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十一条 曲》靖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依据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弹性控制—
第十二—条 对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相关设计规】范和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既有建筑的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除特定必须的!公共配套《设施外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新—建和扩?建
第四章— :建筑间距
》
第十四》条 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城市?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规定
》
第十五》条 建筑间距应当】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底层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1小时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日照时间!不少于1《小时;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第,十六条 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多层、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最小!距离控制表(附件】3)的规定并满足日!。照要求
】 (一)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应不大于14【米;:山墙:。宽度:大于14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控!制
!(二)对按多—层、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最小距《离,控制:表,(附件?3)规定计算的【建筑:间距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按消防间距或消防】通道的要《求进行控制
】第十七条 》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控,制;:高层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控【制并满足日照要求】
第十八—。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至十七条【。的要求控制;
! : ,。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建筑间距!按防火要求及相关规!范执行;《
: : :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四)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老年公寓、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南侧相邻建筑的间距!应当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3小!时
【 第十九条 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 (一)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20米;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25倍且其最!小值为1《3米
! (:二)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建筑平行布置—。时高:。。层在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1《3米;高《层,在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2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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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多层建筑平!行布置时不》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的0.?。5倍并满足消—防安全间距》要求
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 》
第二十条 沿!建设项目《用地边界和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边【界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应当满足消【防、防汛、电—力、绿化和》交,通安全等《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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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城市新区中在!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各类:。。建筑最突出部分应按!。照以下规定》退让城市道路—红线
— 》 (一)临主—、次干道或城市公】共空间及标志—性建筑
】 1.高度小于!24米的不得小【。于6米;《
: : 2.高度2!4,米至50米的不得】小于8米《;
:
》 3.高度5【0米至10》0米的不得小于12!米,;
?
— 4.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不得!小于15米;—
,
5】.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主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5米并满足停车【。、回车、人流集【散等方面的需要【
,
? (二—)临支路建设的【永久性建《筑除:满足道路另一侧建筑!日照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 1.《高度小于《24米的不得—。小,于5米;
】 2.—高度24米至50】米的不得小》于8:。米;
— 《。3.高度50—米至100米的【不得小于1》。0米;
! 4.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不得小【于12?。米
》 (三)临道!路交叉?口的建?筑,物在符合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退】让基础?上增加退《让5米
! (四)临时【建筑退?让,红,线,距离不得小》于,5米退让用地边【界不:得小于建筑高度【的0.5倍同时【应满足防《火要求
《
第二十》二条 城《市旧区中《在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各类建筑》最突出部分》应,按照以下规》定退:让城市道路红线【
】(,一)临?主、次干道或—城市公?共,空间:及标志?性建筑
》 ? 1.高—度小于2《4米的不得》小于5米;》
】2.高度24米至】50米的不得小【于8米;
【 3—.高度50》米至100米的【不得小?于10米;》 ,
》 4.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不得】小于12《米;
— 5.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主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5米并《满,足停车、回车、人】流集:散等方面的需要
】。
【(,二):临支路建设的—永久性建筑除满【足道路?另一侧建筑日照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 ,。 1.高度小—。。于24米《的,不得小于5米—;
】 2.高度》2,4米:至10?。0米的不得小—于8米;
】 , , 3.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不得小于》10米
!。。 , (三)临道路【交叉:口的建筑物在符合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退让基础【上增加退让5—。米
:
《 (《四)临时建筑—退让红线距离不【得小于5米》。退让用地《边界不得小于—建筑高度的0.5】倍同时应满足防火】要求
第—。二十三条 》建筑的地下空—间部分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不?得小于5米并且退】让用地边界》不得小于3米—。。临城:市道路?一侧建?设的地下建筑物顶】部建筑?完成面标高不得【超过城市《道路人行道标—高
? 第二十四条— 沿城市快速—路(高架路)—两侧建筑退让—边缘线距离不小于3!0米;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公共【建筑:出,入口:;,退,让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距—离不小于20米【建筑:物与道路间距不【能满足噪声污染防护!要求的应当按照【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在建筑】物或者道路》上设置防噪》声设施沿《公路两侧《的建筑?退让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高速《公路:不小:于50米《国道不小于20米省!。道不小于15米县】道不小于《10米?其他道路不小—于5米
》
《 《 道路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批准可进行》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或开辟服务【性车:道等活动《。。
,
, 第二十五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建》筑应符合以下规定
!。
? (一—)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
》 (—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及铁【路站房?等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应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
第二十六条 】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退让河?。道,。规划蓝?线距离按《相关要求执行并不得!小于:30米其它干渠【、排:污管沟?、排洪管《沟,不得小于10米
! 第二十七条 沿用!地边界的建》筑物其退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且!不得小于消防间距】。的规:定
》 , (一)新建建!筑退地界距离根【据相邻建筑》物的性质按本规定第!四章确定建筑间距】的0.5《倍,退让
— 《(二)当周边—无既有建筑时多【层建筑大面退界【。不少于建《筑高度的0》.5:倍,;高层居住》建筑大面《退界不少于10【米非居住高层建筑退!地界距?离可按相应》高层居住建》筑折减?20%控制但不得对!周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产】生,日,照影响?
】(三)相邻地块当一!方已:经退让?超过规定距离时【另一方如需》。减少退地界距离必】须符合日照、—消防、安全、—施工等要求
! (四)界】外是住宅《、医:院、学校、托幼等】建,。筑的除须符合—本条第(一)—项退地界《距离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相关专【业规:定
— ,。 (五)界—外是城市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或城市广【场的其?退让地界《的距离?低层不小于5米多】层,不小:于8:米高层不小》于11米并有—不少于1/》3面积的公共—。空间满?足一小时《日照时间重要的【。。。城,。市广:场或其他《开放空间应依—据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方—案,确定其四周建筑【的退让距离建设项目!地,块内设置的附—属广场或开放—绿地不受以上规定】限制
》 ? , (六)《界外是其他绿地【的建筑退绿地不小于!5米且满足第二十】一,条 二十二条规定要!求
第二十八条!。 在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内建筑退让!小,区内部道《路边缘距离不得小于!建筑退让居》住小区内部道路边】。缘最小距离表(附件!4)的规定》同时退让需满足市】政管线工程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建筑物与电力【架空线路《的最小水平距—。离、垂直距离应当】符合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表】(附件?5)、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表(附—件6)规《定
?第六章 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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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在城市?居住:区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02)》配置:相关公共服务—设施:;要求?中水回收使用鼓励】建设:绿色:建筑;建设》。规模:达到或超《过小区?。级的应配套建设社区!消防办公室;住宅项!目中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除【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外还《应当满?足,基本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表—(,附件7)《。规定的指《标,要求
?
第三十一条【 ,。城市各片区要严格】实施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在片区项!。目建设中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置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同时还?。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 (一)《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中小学】、幼儿园设施规【定表(附件8)分级!设置;用《地面积?不得小于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标准表(—附,件9)的《规定:建筑面积标准按国】家相关?规范执行
【 《 (二?)学:校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太平》间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
】
: (三)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米半径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中小学、】幼儿园正门两侧各3!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机—动停车场、集—贸市场
—。 (四)】新建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在主:入口处?设置一?定规:。模的开敞空间及停】车设:。施
第》三十二条 新建、改!扩建医院其周边应】当设置一定防护带】并且:应当符合《环,保、卫生等要—求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公共空间及主—要繁华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宜为30《0米:500米在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米上述】地段高层公》共建筑原《则上均要《求在底层设沿街【对外的公共厕所在一!般街:道公厕?之间的距离约7【50米1000米】为,宜;居民区的公【共厕所?服务范围未改造【的老居民区为—100米150米】新建居?民,区为300米500!米(:宜建在本区商—业网点附近)小型垃!圾中:转站每1平方公里设!。置1座大、》中型垃?圾中转站每10【平方公里15平方】公里设置1座在【新,建的居住组团、小区!中500户以下【。。的需配?建公厕?1座不小于10立】方米的垃圾收集【点,1个;?500?户1000户的需】分开配?建公厕2个不小于1!5立:方米的?垃圾:收集点1个;100!0户300》0户的需分开配建公!厕不少于3座—建设占地《。面积不小于250】平方米小型转运站】1座:;3000》户以上的《每,增加1500—户需增加1》座公厕建设》。占地面积不小于【2,。50:平方米小型转—运站1?座
《第三十四条》 重要?的交通类项目以【及主城区内旧城改造!项目:。鼓励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第三十五条! 各类新建建筑【均应:。配建相应的停车【场(:库)高层建筑应【当设置地下》停车库高度》24米至50—米,的各:。类建筑至少配建一】层地下停《车库高度大》于50米的》各类建筑至少配【建两层地下停车库】;当地下车库停车】数与坡道所占—空间相比明显不【经,。济时方可采用—其它方式解决—。停车问?题停:车场(库)的—停,车位(以小》汽车计算)最低【控制指?标应符合各》类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表(附!件10)的》规定并鼓励建设【多层:立体:停,车库及使用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其中: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车位只能】出,租,不能出售《地下:车库出?入口:不得直接开》向城:市主干?道,
,
第?三十:六条 建筑配建停】车位在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0%;其【他公:共建筑地面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0%;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米;住宅建筑【配建的自行车库应当!采用底?层架空?、地下或《者半地?下等形式《
第三》。十,七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应—按以:下要求增配装—卸,车位
】 (一)旅馆建】筑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装卸》车位不足10000!平方米的按》1个装?卸车:位,设,。置当装卸车位超过3!个时每增加2—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
?。 (【二)办公类建筑【。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
! (三)商业建【筑每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不足50!00平方米的按【1个装卸《车位设置《当装卸车位超过【3个时每增》加10?000平方米设置】1个装?卸车位?;当装卸车位超过】。。6个:时每增加《15000平方米设!置1:个装卸车位
】。 : : (四?)批:发交易市场按每3】0个摊?位设置1个装卸【。车位
《 》。 (五)工业厂房区!每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最?低不得少于每—幢厂房或每》单元(排屋式厂房】)设置?1个装卸车位
【。
(六!)金融类建筑—每1000平方米营!业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不》足1000平方米的!按1个装《卸车:位,设置且装卸车—位不得临城市道【路设置
《
第三十》八条 停车》位面积计算》。。应符合以《下规定
! :(一)?小型汽?车露天停车场25平!方米30平方—米/车位《。。;
:
— (二)小型汽车室!内停车库30平【方米35《平,方米/车《位;
》 (三)摩!托车停车位3—平方米3.6—平方米/车》位;
》。 (四【)自行车停车位1】.5:平方米1.》。8平方米/车—位;
】 , (五)《装卸车位38.4】平方米76.8平方!米/车位
机动】车停车位控制指【标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按下表换算
!。
第三—十九条 《对于新建、改扩建】的,建筑及其裙》房,(主要指公建单体】或公建?成片:开,发)在规划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应设有?交通、消《防环路以解决其内部!交通及?消,防车的进出》并避免对《用地外社会交通【。的影响?环路宽度《应,。不小:于,5米双车道应不小】于7米用地内—车行路边《缘距离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米》。。离多、低层建—筑外墙宜大于3米】
,
第四【十条 ?乘客:电梯台数的确定【需要根据《不同建筑类型、层数!、每层面积、—人,数、电?梯主要技术参数等因!素综合考《虑方案设计》。阶段可参照电梯【数量:。、主:。要技术参数表(【附,件11?)的规定
第七章!。 城市绿化—与景观环境
】第四十?一条 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绿地率)!应符合片区控制【性规划?规定的?指标及下列规定【
? (一【)旧城改造区—。绿,地率应不《低,于25%新城区【绿地率应不低于3】5%:;
】 (二)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建筑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要》绿化并且与室外地】。坪高差小于1.5】米、覆土厚度大【于1.8米按其实】际绿地面积计算【绿地:率;
》 (三)地!。面植草?停,车位按?。。30%折算为—绿地:率;在地面植—。草停车位前后加种】常绿:大冠幅乔木的—。按70%折》算为绿地率;—
: , : (《四)建筑高度小于2!4米的裙房屋—顶,绿化覆土厚度—大,于1.2米》、小于等于1.8米!且具有良好排水系】统的按25》%折算为绿》地率覆土厚度大于1!。.,8米且具有良—好排水系统的按30!%折算为绿地率;】
: (【五)鼓励在车库【、公厕及配电房等】附属设施上》实施立体绿化—;,
《 (六)建筑!底层为?架,。空层层?。高不小于3》米且只有一个—。方,向封闭的内部绿地覆!土厚度大《于,1.2米的》按,其实际绿《地,面积的50%计算】为绿地率;
—。
, (七】。)建筑架空层用于绿!。化或社区体育—文化公共《活动场地《的架空层《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 ? (八《)新建开发区—、住宅、宾馆、【教育、医疗卫生【、科研?设计、办公、体育】场(馆)、》休(疗)《。养院等?单位及其他公共文化!。设施绿地率不应【低于35%》;
【 (九)新建【大型商业中心—绿地:率应不低于10【%;
— (十)新建!大,型专业?。市场绿?地率:应不低于15%
! 第四十二条— 建筑基地内—。应,建设一定比例—的集:中绿地在居》住用地中集中公共绿!地面积应《不小于总绿地面【积的1?0,%
:
第?四,。十三条 景观道【、林荫道、商业街】、规划红线宽度不小!于,30米的《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广!场周边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景观:规定如下
— : 《(一)?建筑物?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和广《场,的界面变化要求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立面应当为主要立】面立面和屋顶造型应!当,丰富:与城市街道和广场】景观:相协调
》 : (二)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1.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宜大于70米;!
2!.建筑?高度24《米至5?。0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宜大于60米;!
】3.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宜大于50米】;
— , 4.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体型较为【复杂:的建:筑、标志性建筑、】。重要公共建筑以及特!。殊地段的建筑其高度!和体量?应,符,合天际轮廓线错落有!致的景观《。要求
! (三)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立面设计和装饰应!当,与所处环境》和景观相协调不应】设置影响建筑立面】的,附着物确《需设置空《调室外机《及其他附属设—施的应当结合立面】造型统一设计隐蔽处!理与建筑主体统一审!批
:
: : (《四)居?住建筑?临城市干道或广场】的一面不得设置外挑!式厨房、突出开【敞式阳台外窗不得】安装:任何形式的外挑式防!。盗笼、晾衣架等设施!
: ,第四十四条 体育】场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图书】馆、展览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不宜?修建围墙《集中绿地应当—临城市道路或—广场布置《
— :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居住区、党政机关】等确需修建》围墙的?应当设计成透空型】且高度?不宜大于2.5【米,集中:绿地:宜临街布置
! 油库、水】厂等:有,特殊要?求确须修建围—墙的应当对围墙进】行绿化、美化
!。第四:十五条 临城市主次!干道、?。。商业街的高层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应,编制夜景规》。划实施亮化》工程
第四【十六条 在建筑【物上设置广告应符】合以:下,规定:
: ?。 (一》)新建建筑结合建筑!。使用功能需要—设置广告的在单体方!案报审?时应当按规》范预留广《告位置没有》。。预留的不《得在其建筑》物,上设置
】 (二)—工业仓储、行政办】公、文化体育、居】住建筑不《宜设置广《告,牌,
:。 第四十七条 【门店招牌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 (一)门!。店,招牌的?设置应当《与建筑物夜景亮化相!结合与建筑》风格:相协调不得影响建筑!物使用功能
【。 (【二)新?建建:筑在单体方案—报批时应《。预,留,门店招牌位》置统一规格
! (三—)设:置在同一《建筑相邻门面的招】牌必须整齐、协调建!筑物上不宜设置悬】挑式招牌《
第四十八【条 城市公共空间、!标志性建筑周边及】重要节点《。处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控制》其建筑空《间形态保证城市空间!的通透与开阔—突出以城市公共空间!、标志性建筑—为视点中心的—景观轴线和》视线通廊
【。第四十九条 曲【靖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筑的色彩!应符合有关》城市色彩规划的【。规定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五十条! 为保?证房屋的安全使【用和城市景观—的优化美化》而进行的危》。。旧房屋的维》修不得移动基础、不!得增加建筑面积、】层数、高度》和体量等其维—修后的建筑风—格应当与周边—环境:风貌和景《观相协调《
,
第五《十一条 建筑退让城!市规划?道路、河流、铁路】、公:路、架空电力—线,路的用地除设置【必要的通道及集散】空间外原则上应当】。以绿化为主
第!五十:。二条 城《市露天停车场—应当:进行绿化四周—和车:位,间种植?常绿乔木地面—装铺应当采》。用透水材料或植草】砖
:
,。第八章 》市政:道路管?线
?
第五十三—条 新建《城市道路必须按照】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设计规范》。(JGJ《5088)设计和】建,设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坡道及!其标志
》 第五十四》条 :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设!置距离城《市主干道交》叉,口应:不小于70米距【桥隧坡道的起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50米基地面临两条!及以上道《。路时:出入口应设置—在级别较低》的道路上
【第五十?五条 管线工程【规划: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应当同《时编制?道路管线工》程综合规划办理市】政道路管线工—程规划许可证—;
【 (二)》电力、电信、给【水、排水、燃气【等,各种管?线原则上要求入【地埋设对既有的城市!架空线?结合:城市改?建逐步改为》下地敷设;
—
? (》三)建设项》目必须采用雨—污分流制并设置【中水处理措施—;
【 :(四)通信》管线应当同沟共井】埋设;
— ? (五)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管《。线工程应当同步【规划:、同:步设计、配套实【施;管?线单位应当充—分考虑管线预留(】管孔数、横穿接口】等);新建》桥梁应当根据管线规!。划要:求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
第五十《六条 管线》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与城市其【他管线相互衔接
】
: (二)综!合布置的《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应当符合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表(:附件12)》、,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表【(附件13)规【定
:
— (三)各类管【。线,设置次序为
! : 1.给水、电】力、热?。力,管线原则上在—道路西?侧或者北侧敷设通信!、燃气管线原则上在!道路东?侧或者?南,侧敷设电力电缆与电!信电缆应当远离【在宽度为《4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上同一种市【政,管线:应当在?道路:两侧布置;
【 《 ,。 2.管线从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依次为电《。力、电信、燃气【配气、给水配水、热!力、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污水管线;管】线确需交《叉的按照由浅入深】布置依次为电信、】热力、电力(—低,压电线在高压电线】上)、燃气》、给水、雨水、污水!管线工程管线埋设】。深度应?符合工程管线的最】小覆盖深度》表(:附件:。14)规定
—
(】四)管线应》当按照以下》规定避让
— 1.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
? ? : 2.小管线避让大!。管线:;
【 3.压力管线】避让重力《自流:。管线;
】 ?4.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可弯《曲,管线;
》 ?。 5.》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
! ,。。。。 6?.,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 (五—)以下地段的—管线原则上采用综】合管沟敷设
—
: 《 1.?交通:运输:繁忙、?管线复杂、管—。线安排有困难—的,快速路?、,主干道以及地—下铁道、《立体交叉口等大规】模工程;
》
: : 2.重要【。城市:广场及其道路交【叉口;
】 , , 3.道《路与铁路、》河流的交叉处;
! : 《4.不允许随时【挖掘路面的》路段;
— 5—.开挖后难以修【复,的路面以《及某些特殊建筑场】所
【 (六)管线【干线应?当布置在靠近主要负!荷中心?或者支管较多的一侧!
(!。七)管线走向应当与!道路平行管线与管】线、管线与》铁路、管线与道路】之间应当《减少交叉《;必须交叉的原则上!采用直角相交斜【交的交角《不得小于《45度
— , , (八)管【线的埋设深度应当】根据外部荷载、【管材强度以及与【其他:管道的?交叉等因素确定
】
《 (九)管线穿!越河道时应当—满足通航、河道【整,治要求以《及有关专业》技术规定
! (十)燃【气管:道应当单《独直埋不得进入综】合管:。沟禁止沿高》压电线走廊、—电缆沟?道或者在《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液体?埋场下敷设》燃气管道
! : (十?一)地下《管线:检查井盖的设置【不得妨碍相邻管线通!过或者影响附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并与道路》衔接平顺
第五!十,七条 在人行道距】路沿石边缘1.【。5米的范围内应当】预留行道树的位置
!
道路!上,。的路灯杆、广告【牌、道路标志等立杆!。其,中心:应当固定《在人行?道距:。路沿:石边缘0《.5米的位置上【
第?九章: 附 则
】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
, 》 (一)建》筑间距相《邻建筑物外》侧垂直投影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 《 (二)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坪至:女儿墙顶的高—度对于坡屋顶建筑】当坡度小于4—0,°建筑高度为室外】地坪至檐口的高度】;当坡度《大于40°(含4】0,°):时建筑高度为室外】地坪至屋脊》的高度
】 ?(三)?道路规划红线是指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 (四《)建筑后退建筑物】外侧垂直投》影线距道路》红线或用地边界的】距离
】 (五)》绿地规?划绿线是指城—市各级绿地用—地规划控《制线
— , (六》)河道规划蓝—。线是指城市各级【江、河、《。湖,、库、渠《道和湿地规划控制】线
? ? ?(七)建筑用—地是指规划征地红线!范围内除城市道路、!河道、电力走—廊,、轻轨控制线—、绿化?隔离带等规划控制】用地外的《实际用?地面积?
,
: (八【)建:筑控制?线是指根据》城市规划需要确定】的,建筑物可建范围【的控制线
— —。(,九)建?筑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 : (十)建筑!密度是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基底总《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 (十一—)绿:地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按】规范和本规》定计算的绿地—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例
【 (十】。二,)低层居住建—筑层数为1层至【3层的住宅建筑
! (十三!)多层居住建筑【是指:层数为4层》至,6层的住宅建—筑
】 ,(十四)中高层【居住建筑是指层【。数为7层至9层的住!宅建筑
》 ? (十五)【高层居住建筑是指】层数高?于,或者等于1》0层的住宅建筑
】
(十!六)低层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小】于或者等《。于10米的公共建筑!以及综合性建筑
! : 《(十七)多》层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10?米小于或者等于24!米的公共建筑以及】综合性建《筑
!(十八)高层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以及综合《性建筑(不》包括高度超过24】米的单层主》。体建筑?。。)
—。。 (十九)裙】房是指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附属建【筑
》 : (二十)—点式建筑是指—与生活居住建筑【正面:相邻的建《筑面长度小》于35米《的各:类建筑点《式建筑两侧有遮挡阳!光的建?筑且点式《居住建?。筑与相邻两建筑之间!距小于点《式建筑?本身长?度的0.5倍—时视同条式》居住建筑
】 (》二十:一)条?式建筑是指与生活居!住建筑?正面相?邻的建筑面长—度大于?35米(含35米】)的各类建筑
! (—二十二?)城市旧区》由现行相关规划确】定
:
【(二:。十三:。)城市新区由现行】相关规划确定
!。 (—二,十四)道路等—。级城市道路按功能分!为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其中》主,。干路按?4,2米60《米控制?次干路?。为,25米40米支路】为15米20米各】条道路等级由—。现行相关规划确【。定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涉及的【技术问题由曲靖【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
第六十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曲靖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区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表,;
2.建】设用地兼容性表【;,
3.多【层、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最小距离—控制表;
— 4?.建筑退让》居住:小区内部道路边【缘最小距离表—;
? 5.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表,;
6.【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表;?
,
, :7,.基本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表;
【 8.中小》学、幼儿园》设,施规定?表;:
9.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标准表;
】1,0.各类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表;
— :11:.电梯数量、主要技!术参数表;
【 12《.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表:;
? 13《.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表;:
1》4.工程管线的【最小:覆盖深?度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