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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曲,。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
— 曲: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已:经20?12年2月1日【曲,靖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保证【城乡:规划:的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曲靖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曲,靖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编制、实施》、修改?及,。各类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曲靖市城—市,规划区范围是指曲靖!市中心城区、沾益县!、马龙县城市建成区!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 在曲靖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使用】统一的城市坐标及高!程系统?
第二章》 : 建设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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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5!01:372011)执行!分,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及—绿地八大类见—。城乡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表:。(附件1)》
,
第五条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
? ? : (一)《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应根据总体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表【(附件2)的规定确!定其兼容《性;:
《 ?。 ,(三:)凡建设用地兼容性!表(附?件2:)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需要改】变建设用地性质【或者超出规定适【建范围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并按照法定】程序上报批准后执行!。
? 1.不】得对相?邻地块以及历—史文化遗迹》、自:然,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 :。 2.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域】。环境质量下》降;
《。 《 :3.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公益:设施用地
第六!。条 新建、搬—迁的:工业企?业应布局在规划的工!业用:地范围内城市旧【区内原有工业—企业应?体,。现“迁企入园”原则!进行逐步搬迁搬迁】后用地性质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第七:条 :水源保护区内严禁】建设与水源保护【无关的?各类建?设工程水源保护区】内的现有污》染,企业和排《污口应当实施迁移或!者取消;城市上风】向,。严禁建设影响市区空!气环:境,的,项目
第八条】 地质灾害禁建区内!除进行危岩滑坡【整治、绿化和必【不可少?的,市政工?程外:严禁其?。他建设活动》;地质?灾害限建区内—从严控制工程建设】活动凡在《。限建区内申请选址和!建设必须先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做—好治理?方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建设用地各项】经济技术指标严【格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模
— 第十?条 除公益性—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设用地应满!足以下条件
—
《 ,。 (一)城市旧】。区的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应符合以下【规,定
?。 ,。 1.建】设项目应以规划道路!红线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开发建》设;
! 2.对无法成街坊!整体改造的》用地应?在同一地块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0.67公顷(】10亩)主要—。商,业,街区非住《宅项目除《。外
【 (二)城市【新区的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以居住为主的商【品住宅?项,目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2公顷(【30亩)小于2公】顷,(,30亩)的应当【尽量整合周边—用地
》 ? (?三)建设用地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有以下情况之一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1.【。相,邻,。土,。地已完?成建设无法调整、合!并的;
》 —2.:因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十】一条 曲靖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依据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弹】性控制
—第十二?条 对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相关设—计规范和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既!有建筑的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除—特定必须的公共配】套设施外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新建《。和,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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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十四!条 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城,市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十】五,条, 建筑间距应当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底层【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1小时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日照时间《不少于1小时—;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 第十六条》 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多层、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最小距离】控制表(《附件:3):的规定?并满足日照要求【
: (一】。)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应不大于1》4米:;山墙宽度大—。于14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控制
—
》 , (二)对按多层、!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最小距离控】。制表(附件3—)规定计算》的建筑间距》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按消!防间距或消防—通,道的要求进行—控制
第十七条! 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控制》;高:层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控制并满足日照】要,求
第十八【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至十七—条的要求《控制;
】 :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建筑?间距:按防火要求及相【关,规范执行;
—
?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 (【四)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老年《公寓、?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南侧相邻建》筑的间距应当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3小时?
》
: 第十九《条 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 (一)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20米;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25倍!且其最小值为13】。米
《。 《 (二)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建筑平行布置时高层!在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13米【。;高层在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20米
》
》 (三《)多:层建筑?平行布?置时不?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的?0.5倍《并满足消防安全间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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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 建:筑物退让
第!二十条 沿建—设项目用地》边界和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边界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应【当满足?消防、防汛》、电力、绿化—和交通安全等—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城—。市新:区中在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各类》建筑最突出》部分应按照》以下规?定退让城市道路【。红线
— 》 (一?)临主、《次干道或城市—公共空间及标志性建!筑
《。 《 1.?高度小于24米的】不得小?于6米;
》。
《 2.高—。度24米至50米】的不得小于8米【;
— , 3.高度—50米至100米】的不得小于》12米;
—
:。。。 4.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不得?小于15《米;
! 5.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主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5【米并满足停车、回】车、人?流集散等《方,面的需要《
(!二)临支路》建设的永久性建【筑除满足道》路,另一侧建筑日照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 1.【高度小于《24米的不得小于5!米;
《。 》 2.高度》24米至5》0米的不得小于8米!;
》 : :3.:。。。高度50《米至100米的不得!小于:1,0米;
— ? 4.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不得小于1》2,米
《 , (三)【临道:。路交叉口的建筑【物在符合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退让基础【上增加退让5米【
,
(】四):临时建?筑退让?红线距离不得小于5!米退让用地边界不】得小:于建筑高度的0【.5倍同时》应满足防火要—求
第》二十二条 城—市旧区中在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各类【建筑最突出》。部分应?按照以下规》。定退让城市道路红】线
】 ,(一)?临主、次干道或【城市公共空间—及标志性建》筑
》 1.—高度小于24—米的不得小于5【米;
— : 2.高度—24米至50米的】不得小于《8米;
】 ?3.高度50米至1!00米的不得小于】。10米?;
?
4】.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不得小于12米;
!
》 5.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主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5米并满足—停车、回车、人【流集散?等方面?的需要
》 , (二【)临支路建设的永久!性建:。筑,除满:足道路另一侧建【筑日照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 》 1.高度》小于:24米的不得小于5!米;
》。 》2.高度2》4米至100米【。的不得小于8米;】
】3.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不得小于1》0米
【。 (三)—临道:路交叉口《的建筑物在符—合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退让基础上增!加退让5米
—
(】四)临时建筑退【让红:线距离不得小于5】米退让用地》。边界不得小于—建筑高?度的0.5倍同【时应满足《防火要求
第二!十,三条 建筑的地【下空间部分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不得小】于5米并且退让用】。地边界不得小于3】米,临城市道路一侧【建,设的地下建筑—物顶部建《筑完成面标高—。不,得超:过城市?道路人行道标高【
: ,第二十四《条 沿城市》快速路?(高架路)两—侧建筑退让边缘【线距离不《小,于30?米;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公共建筑】出入口;《退让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距离不小》于20米《建筑物与道》路间距不能满足噪】声污染防护要求的应!当,按照: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在:建筑:物或者道路》上设置防噪声设【施沿公?路两侧的建筑退让】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高速公路》不小于50》米国道?不小:。于20米《省道不小于15米县!道不小于《10米?其他道路不小于5】米
—
道】路,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批准可进行【。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或开辟服务性!车道等活《动
《第二十五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建筑应符合以下规!定
》 (一)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
! : (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及铁路站房等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应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退让河《道规划?蓝线距离按相关【要求执行并》不得:。小于30米》其它干渠、排—污管沟?、排洪管沟不得【小于:10米
第二】。十,七,条 :。沿用地?边界的建筑物其退】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且【不得小于消防间【距,的规定
】 (《一,)新建建筑退地【界距离根据相—邻建筑物的》性,质按本规定第四章确!定建筑间距的0【.5倍?退让
》 (二)当!周边无既有建筑时多!层建筑大面退界不】少于建筑高度的0.!5倍;高层居住建筑!大面退界不少—。于10米非居住高】。层建筑退地》界距离可按》相应高?层居住?。建,筑折减20%控【制但不?得对周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产生日照【影响
》 (—三)相邻地块—当一方已经退让【超过规定距离时另一!方如需减少退地【界距离必须符合日照!、消防、安全、【施工等要求
—
:。 (四【)界外是住》宅,、医:院、:学校、托《幼等建筑的除须符合!本条第(一》)项退?地界距离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相关专【业规定
》 ? , (五)界外【是城市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或城市广场的其【退让地界的距离【低层不?小于5米《多层:不小于8米高层不】小于11《米并:有,不,少于1/3面积的公!共空间满足一小时日!。。照时间?重要:的城市广场》或其他开放》空间应依据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方案确定】其四周建筑》的退让距离建设项目!地块内设置的附【属广场或开放绿【地不受以上规定【限制
【 (六)界【。外是其?他绿地的建筑—退,。绿地不?。小于5米且满足第】二十一条 二十二条!规定要求
》
第二十》八条 在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内【建筑退让小区内部道!。路边:缘距离不得小于建筑!退让居住小》区内:部道路边缘最小距】离表(?附件:4)的规定同时退】让需满足市》。政管线工程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建筑物与电力架】空线路的最》小水平距离、—垂直距离《。应当符合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表(】附件5)、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表(附件6)规定
!
第六章 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场
】
第三十》条 在城市居住【区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02?)配置相关公共服】务设施;《。要,求,中水回收使用鼓【励建设绿色建筑;】。建设规?模达到或超过小区】级,的应配套建设社【。区消防办公室;【住,宅项目中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除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外还】应当满足基本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表!(附件7)规定的指!标要求
》。 第三十一条— 城市各片区要【严格实施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在片】区项目建《设中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置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同时》还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 (一)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中小学、幼】儿,。园,设施规定《。表(附件8)—分级设置;》用地面积不得小于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标准表(附】件9)的规》定建筑面积》。标准按国家》相关规范执行
! , (二)学校!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太—平间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
? (三)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米半径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中小】。学、幼儿园正门【两侧各3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机动停!车场、集贸》市,。场,
》 (《四)新建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在主《入口:处设置一定规模【的开敞空间及—停车设施
第三!十,二条 新建》、改扩建《医院其周《边,应当设置一定防护带!并且应当符合环【保、卫生等要求
】
,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公:共空间及主要繁华】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宜?为300《米50?0米在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米上述!地,段高层公共建筑原则!上均要求在底层【设沿街对外》的公共厕所》在一般街道公厕之】间的距离《约7:5,0米10《00米?为宜;居民区的公共!厕所服务范围—未,。改造的?老居民区《为100米》150米新建—居民区为3》。0,0米5?00:米(宜建在本区商】业网:点附近)小型—垃,圾,中转:站每1平方公里【设,置1座大、中型垃】圾中转站每10【平方公里15平【方,公里设置1座在【新建的居住组团、小!区中500户以下的!需配:建公厕1座》不小于10》立方米的垃圾收【集点1个;50【0户100》0户:的需:分开配建公厕2【个不:。小于15立方米的】。垃圾收集《点1:个;1000户3】。000户的》需分开配建》公厕不少于3座【建设:占地:面积:。不小于250平方】米小型转运站—1,。座;3000户以】上的每?增加1500户需增!加1座公厕建—设占地面积》不小于250—平方米?。小型转运站》1座
《 第三十四》条 重要的交通【类项目以及》。主城区内旧城改造】项目鼓励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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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各类新建建筑【均应配建相应—的停车场(库)高层!建筑应当设置地【下停车库高》度2:4,米至50米的—各类建筑至少配建一!层地:下停车库《高度大于50米的】各,类建筑?至少:配建两?层地下?停车:库;当地《下车库?停车数与《。坡,道所:占空间相比明—显不经济时方可采用!其它方式解决停车】问题:停车:场(库)《的停车?位(以小汽车计算】)最低控制》指标应符合各类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表(附件10)的!规定并鼓励建—设多层?立体停?车库及?。使用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其】中,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车位?只能:出租不能出售—地下车库《出入口不得直—接开向城市主—。干道:
第三十—六条 建《筑配建停车位—。在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0%;!其他公共《建筑地面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0》%;: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米】;住宅建《筑配建的自行车【库应当采用底层架空!、,地下或者半地下等形!式
? 第三十七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应按《以下要求增配装卸车!位
》 (一)旅馆!建筑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装卸车位不足10】000平方米的按1!个装:卸车位设置》当装卸车位超过3】个时每增加2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
》 : (:二)办公《类建筑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
》。
(三!。),商业建筑每》。。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不足5》。000?平方米的按1个【装卸车位设》置,当装卸车位超过3】个,时,。每增:加1000》0平方米设置1【个装卸车位;当【装卸:车位超过6个—时每增加1500】0平方?。米设置1《个装卸?车位:。
— (四)》批发交易市场按【每30个摊位设【置1个装卸车位【
【 (五)工》业厂房区每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最低不【得少:于每幢厂房或每单元!(,排屋式厂房》)设置1个装—卸车位?
》。 (六)—金融类建筑每—100?0平方米《营,业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不足1000平】方,米的按1个装—卸车位设置且装卸车!位不得临城市—道路设置
》
第?。三十八条 停—车位:面积计算应符合以】下规定?。
《 (》一):小型汽?车露:。天停车场2》5平方?米30平《方米/?车位;
— (二【)小型汽车室内停】车库:30平方米3—5平方?米/车?。位;
— (》三)摩托车停车位】3平方米3.6平】方米/?车,。位;
— , (四)自行车!停车位1.5平方】米1.8《平方:米/车位;
【。 》 (五)装》。卸车位?。38:。.4平方米76【.8平方米》/车位
《
机动车停车位控】。制,指标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按下表—换算
— 第三?十九:条 :对于新建、改扩【建的:建筑及其裙》房,(,主要:指公建单体》或公建成片开发)】在规划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应设有交通】、消防环路以解【决其内?部交通及消防—车的进出并》。避免对?用地外社会交通的】影响环路宽》度应不小于5米双】车道:应不小于《7米用地《内,车行路边缘距离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米离多、低层建筑外!墙宜大?于3:米,。
》
第:四十:。条 乘客电梯台数的!确,定需要根据不同【建筑类型、层—数、:每,层,面积、人《数、电梯主要技术】参,数等因素《综合考虑《方案设计阶》。段可参照电梯—数量、主要技术参数!表(附件《11)的规定
【
第七章 城市】绿化与景观环境
! ,第四十一条 —。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绿地率)应符合片】区控制性规划规定的!指标及?下列规定《。
— (一)旧—城改造区绿地率应】不低于25%—新,城区:绿地率应不低于【3,。5%;
—。 ? (二《)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建,筑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要绿化并】且与室外《地坪高?差小于1.5米、】覆土:。厚度:。大于:1.8米按其实际绿!地面积计算绿地率;!
》 (三)地面】植草停车位按3【。0%折?算为绿地率;在地】面植草?停车位前后加种【常绿大?冠幅:乔木的按《7,0%折算为绿地率】;,。。。
: —(四)建筑高度小于!24米的裙房—屋顶绿化覆土厚【度大于?1.2米、》小于等于1.8米且!具有良好排水—系统的按25%折】算为绿?地率覆土厚度大于】1.8?米,。且具有良好排水【系,统的按3《0%折算为绿地【率;:
?。 《 (五)鼓励在车】库、公厕及配电房】等附属设施上实【施立体?绿化;?
: 》 (六)建筑底【层为:。架,空层层高不小于3】米且只有一个—。方向封?闭的内部绿地覆土】厚度大于1》.2:。米的按其实际绿【。。地面积的50%计算!为绿地率;
! , (《七)建筑《架空层用于绿—化或社区体育—文化:公共活动场地的架】空层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 (八)新建开发区!、住宅、宾馆、教育!、,医疗卫生、科研【设,。。计、办公、体育【场,(馆:)、休?(疗)养院等—单位及其他公共文】化设施绿地率—不,应低于35%;
! ? ?(九)?新建大型商业中心】绿地率应不低于10!%;
【 , (十)新建大型!专业市场绿地率应】不低于15%
】。。 ,第四十二《条 建筑基地—内应建设《。一定比例《的集中绿地在居住】用地中集中公—。共绿地?面积应不小》于总绿地面积的10!%
第四十三条! ,景观道、林荫道、】商业街、规划红线】。宽度不小于30【米的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广场周边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景观规《定如下
【 (一)建】筑,物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和,广场的界面变化【要求: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立:。。面应当为主要—立面立面和屋顶【造型应当丰富—与城市街道和广场景!观相协调
— ? (二)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1.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宜大于7!0米;?。
】2.建筑高》度24米至50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宜大于60米;】
【 3.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宜大于50》。米;:。。
《 , 4《.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体型较为复杂的!建筑、标《志性:建,筑、:重要公共《建筑以及《特殊地段的建—筑其:高度和体量应符合天!。际轮:廓线错落有致的【景观要求
【 ? (三)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立面设计和【装,饰应当与《所处环境和》景观相协《。调不:应设置影响建筑立面!。的附着物确需设【。置空调室外》机及其他附属设施的!应当结合《立面造?型统一设计隐—蔽处理与建筑主体统!一,审批
— 《(四)居《住建筑临《城市干?道或广场的一面不】。。得设置外挑式厨【房、:突出开?敞式阳台外》窗不得安装任何【形式的?外挑式防盗笼—。、晾衣架等设施【
第四十四条】 体育场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图书馆、展览】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不宜修建围—墙集中绿地应当临城!。市道路或广场布置】
: , ? 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居【住区、党政机—关等确需《修建围墙《的应:。当设计成透》空型且高度》。不宜大于2.5【米集中绿地宜临街布!置
!油库、水厂等有【特殊要求确》须修建围墙的应【当对围墙《。进行绿化、》美化
》第,。四十五条 临城【市主:次干道、《商业街的高层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应编制夜景规—划实施亮《化,工程
?
第?四十六条《 ,在建:筑物上设置广告应符!合以下规定
—
(】一)新建建筑结合】建筑使用功能需【要设置广告的在【单体方案报审—时应当按规范预留】广告位置没有预【留,的不得在其建筑物】上设置
《
? ? ,(二)工业仓—储、行政办公、文】化体育、居》住建:。筑不宜设《。置广告牌《
,
第四十七条【 门:店招牌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 —(一)门店》招牌的设置》应当与?建筑物夜《景亮化相《结合与建《筑风格相《协调不得影响—建筑物使用功—能
? : , (《二)新建建筑在【单体方案报批时应】预留门?店招牌位置统一规】格
!(三)?设置:在同一建筑》相邻门面《的招牌必须整齐【、,。协调建筑物上不宜】设置悬挑式招牌
! ,第四十八条 城【市,公共空间、》标志性建筑周边及重!要节点处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控制其建筑》空间形态保》证城市空间的通透与!开阔突出以城市公】共空间、标志性建】筑为视点中心—的景观轴线和视线通!廊,
,
第四十九条 曲!靖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筑的色》彩应符合有关城【市色彩规划的规定】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五,十条 ?为保证房屋的—安全使用和》城市景?观的优化美化而进】行的危旧《房屋的维修不得移】动基础?、,不,得增加建筑面—积、层?数、高度和体量【等其维修后的建筑风!。格应当与《周边环境风》貌和景观相》协调
?
第五十》一,条, 建筑退让城市规】划道路、河流、【铁路、公路、—架空电力线路的用地!除设置?必要:的通道?及集散空间外—原,。则上应当以绿—化为主?
第五十—二条: 城市?露天停?车,场应当进行绿化【四周和?车位间种植常—绿乔木地面装铺【应当采用透水材料】或植草砖
—第八:章 市政道路管线!
第五十三条! ,。新建城市道路必【须按照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设计规范】(JGJ5088】)设计和建设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坡道及其》。标志
《。 第五十四条— 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设《置距:离城市主干道交叉】口,应不:小于70《米距桥隧坡》道,的起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50米基地面临两条!及以上道《。路时出?入口应设置在级别较!低的道路上
—
:第五十?五条: 管线工《程规划?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 (一)—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应—当同时?编制道路管线工【程综合规划办理市政!道路管线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二)电力、电】信、给水、》。排水:、,燃气等各种》管线原则上要求【入地埋设对既有的】城市架空线结合【城市改?建逐步改为下地敷设!;
— (三》)建设项目必—须采用雨污》分流制?并设置中《水处理?措,施;
【 (《四)通信管线—应当同沟共》井埋:设;
! (五)《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管线工程应当同步】规划、同《步设计、配套实施】;管线单位应当【充分考虑《管线预留《(管孔数、》横穿接口等);新建!桥梁:应当根据管线规【划要求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第五十六条【 管线?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与城市其《他管线相互》衔接:
? (二)】综合布置的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应当符合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表(附》件12)、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表(附件13】)规定
【 ,。 (三)各类】管线设置《。次序为
《。
1.!给水、电力、热力】管,线原则上在道路西侧!或者北侧敷设通信、!燃,气管线原则上在道路!东侧:或者南侧敷设电【力电缆与电》信电缆应当远—离,在宽度为4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上同一种!市政:管线应当《在道路两侧布—置;
【 2.》管,线从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依,次为电力、电信、燃!气配气、给水配【水,、热力、《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污【水管线;管》线,确,需交叉的按照由浅】入深布置依次为电】信、热力、电力(低!压电线?在高压电线上)、】燃气、给水、雨水、!污水管?线工程管线》埋设深度应》符合工程管》线的最小覆盖深度】。表(附件14)【规定
?
(】四)管线应当按照】以下规定避让
! 1—.,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
》
:。 2.小管!线避让大管线—;
:
, 3【.压力管线避—让重:力自流管《线;:
《 4》.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可弯曲!管线;
— 5.【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
《
, , , 《6.: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
? (》五)以下地段—的管线原则上采【用综合管沟敷设
! —1.交通运》输繁忙、管线复【杂、管线安排—有困难的快速路、】主干道?。以及地下铁道—、立体交叉口—等大:规,模工程;
【 2.重】要城市广场及其道路!。交叉口;《
? 》3.道路与铁—路、河流的》交叉处;
】 4》.,不允许随时挖掘【路面的路《。段;
?
? 5.开【。挖后难以修复的路面!以及某些特殊—建筑场?。所
:。
(六!)管线干线应当【布,置,在靠近主《要负荷中心》或者支管较》多的一侧
】 ? (七)管》线走向应当与道路】平行管线与管线、】。管线与铁路、管线与!道路之间应当减少交!。叉;必须交叉的原则!上,采,用,直角相?。交,斜交的交角不得【。小于45度
【 (八】)管线的埋》设深度?应当根据外》部荷载、《管材强度以及与【其他管道的交叉【等因素确定
! 《(九)管线穿—越河道?时应当满《足,通航、?。河道整?治要求?以及有关专业技术规!定
:
《 : (十)燃气管道】。应当单独直埋不得】进入综合管沟—禁止:沿高压电线走廊、电!。缆沟道或者在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液体埋场》下敷设?燃,气管道
— (十【一)地下管线检查井!盖的设置《不得妨碍相邻管线】。。通,过,或者影响附》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并与道路衔接平!顺
第五十七】条,。 在人行道距路【沿石:边缘1.5》米的范围内》应当预留《。行道树的位》置
》 道路上的】路灯:杆、广告牌、道【路标志等立杆其【中心:应当固定在人—行,道距路沿石边缘0.!5米的?位置上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
, ? (一)建【筑,间,距相:邻,建筑物外侧垂直投影!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二)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坪【至女儿墙《顶的高度对于坡屋顶!建筑当坡度小于40!°建筑高度为室外】地坪:至檐口的《高度;当坡度大于】40°(含40°)!时,建筑高度为室外【地,坪至屋脊《的高:。度,
,
《 ?(三:)道路?规划红线是指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
— (四)建筑后退建!筑物外侧垂直—投影线距道路红【线或用地边》界的距离《
(!五,)绿地规划绿线【是指:城市各级绿地用地】规划控制线
—
(六!)河道规划》蓝线是指城市各级江!、河、湖、库、渠】道和湿地规划控制线!
: ? (七》)建筑用《。地是指规划征地【红线范围内除城市道!路、河道、电力走】廊、轻轨《。控制线、绿化隔【离带等规《划控制?用地外的实际用地面!。积
— (八》)建:筑控制线是指根据城!市规划需要确—定的建筑物可—建范:围的控制《线,
》 ?(,九)建?筑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 (十)建—筑,密度是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基底总!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 ? (十一)绿地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按规!范和本?规定:。计算:的绿:。地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例
】 (十二)低—层居住建筑层—数为1层至》3层的?住宅:建筑
《 : (十三)多!层居住建筑是指层数!为4层至6层的住】宅建筑
— 《 (十四)中—高层居住建筑—是指层数为7层【至9层的住宅建筑】
— ,。。 (十五)高层居住!建筑是指层数高于或!者等于10层的【住宅建筑《
《 (十六)低!层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小于或者等于【。。10米的公》共,建筑以及综合—性建筑
! (十七)多层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10米小—于或者等《于24米的》公共:建筑以及《综合性建筑
—
— (十?八)高层《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以及】综合性?建筑(不包括高度超!过24米的单—层主体建筑)
】 , (十九】)裙:房,是指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附属建!筑
】 (:二十)点式建筑【是指与生活》居住建筑正》面相:邻的建筑面长—。度小:。于,35:米的各类《建筑:点式:。建筑:两侧有遮挡阳—光,的建筑且点式居【住建筑?与,相邻两建筑》之间距小《于,点式建?筑本身长度的—。0.5倍时视同【条式居住建筑—
】(,二十一)条式建筑】是指与生活》居住建筑正面—相邻的建筑面长度大!于35米(含3【5,米,。)的各类建筑
】 —(二十二)城—市旧区由现行相关】规划:确定
【 : (二十三)—城市新区由现行相关!规划确定
】。 (》二十四)道路—。等级城市道》路按功能分为—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其中主干路》按42米6》0米控?制次干路为》25:米40米支路为15!米20?米各条道路等级由现!行相关规划确—定
?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涉及的技术问!题由曲靖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曲【。靖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区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
附件?
:1.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表;—
2》.建设用地兼容性表!。;
》3,.多层、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最小距离控制!表;
4.建!筑退让居住》小区内部《道路边缘《最小距离表;
! 5.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表;
— ,6.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表;《
《7,.基本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表;
】。
8.》中小学?、幼儿园设施规【定表:。;
9—.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标,准表;?
10.【各类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表;
【
11.电梯数!量,、主要技术参数【表;
12】.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表;
《
13.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表;
?
14.—工程管线的最小覆盖!深度: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