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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曲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 《。    曲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已经!201?2年2月1日—曲靖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保》证城乡?规,划的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曲,靖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曲靖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编制、实施、修改及!。各,类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本规》定 《 本规定所称曲靖市!城市规划区》范围是指曲靖市中】心城:区、沾益《县、马龙县城市【建,。成区: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规划控制的【区域 《 ,第三条 《。在曲靖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使?用统:一的城市《坐标:及高:程系统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50?137?2011)》执行分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及绿地八大》类见城乡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表(附件1)【 第五条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 《 ,  :   (《一):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应根据!总体: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表(附件2)【的,规定确定《其兼容性;》     (!。三):凡建设用地》兼容性表(》附件2)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需要改变!建设用地性》质或者超出规定【。适,建范围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并按—照法定程序上—报批准后执行 !     1.【不得对相《邻,地,块以及历《史文化遗迹、自【然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     2—.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域环境质量下降; ! ?  :  3.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公益—设施:。。用地: : 第:六条 新建、搬【迁的:工业企业应布局【在规划的工》业用地范围内城【市旧区内原》有,工业企业应体—现,“迁企入《。园,”原则进行逐步搬迁!搬迁后用《。地性质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第七条! ,水源保护区内—严禁建设《与水源保护无关【的各类?建设工程水源保【护区内的现有污染企!业和排污口应当实施!迁移或?者取消;城市上风】向,严,。。禁建:设影响市区》空气环?境的项目《 第《八条 地质灾害禁建!区内除进《。行危岩?滑,坡整治、绿化—和必不可少的—市政工程外严—。禁其他建设》活动;?地质灾害限建—区内从严控》制工程?建,设活动凡在限建区】内申请选址》和建设必须先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做好治理方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建《设,用地各?项经济技术指标【严格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模— 第十条 除公!益性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设用地应满【。足以下条件 】    《。 (:一)城市旧区—的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应符合以下规定】 :     —1.建设项目应【以规划道路红线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开!发,建设;  】   2.对—无法成街坊整—体,改,造的用地《应在同?一地:块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0.67公顷(1!0亩)?主要商业街区非【住宅项目除外 【 ?    (》二)城市《新区的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 以居?住为主的商品—住宅:项,。目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2公顷(】30亩)小于2公】顷(30亩)—的应当尽量整合【周边用地 —   《  (三)建—。设用地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有以下情况【之一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   《  1?.相:邻土地?已完成?建设无法调整—、合:并的; —   ? , 2.因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十一条 曲靖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依—据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弹性控制 — 第?十二条 对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相《关设计规《。范和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既,有建筑的《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除特定!必须的公共》配套设?施外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新建?和扩建 第四章 !。 ,建筑间距 — 第十四条 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城】市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十》五条 建《筑间距应《当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底层: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1,小时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日,照,时间不少于1小时;!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第,十六条 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多层、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最小距》离控制表(附件【3)的规《定并满足日照要求 !     (】一)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应:不大于14米;【山墙:。。宽度大于《14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控】制   【  :(二)对《按多:层、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最小》距,离,控制:表(附件《3)规定计算的【建,筑间距?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按消防间距或消】防,通,道的要求进行控【制 : 第十七条 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控,制;高层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控制并满》足日照要求 】第十八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至—。十七条的要求—控制;   !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建筑间距按—防火:要求及相关规范【执行; 【   ?。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 :  :   ?。(四)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老年公寓、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南,。侧相邻建筑的间距】应当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3小时 ! , 第十《九条 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20【米;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25倍【且其最小值为13米!     】(二)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建《筑平:。行布置时《高,层在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13米;】。高,层在:。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2,0米 —    (三)多层!建筑平行《布置时不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的0.5倍—并满足消防安全【。间距要?求 第五章— , ,建筑物退让 — ?第二十?条 沿建设项目【用,地边界和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边界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应当满足】消防、防汛》、电力、绿化和交】通安全等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城《市新区中在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各类建筑】最突出部分》应按:照以下规定退让城市!道路红?线 》   《  (一)临主、】次干道?或城市?。公,共空间及《标志性建筑 【  ? ,  1.高》度小于2《4米的不得》。小于6米; 】     》2.高度《24米至50米【的,不得小于8米;【 ,     3】.高度50米至【100?米的不?得小于12米—;  【 ,  4.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不!得小于15》。。米;  【   5.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主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5米并满足停车、】回车、人《流集散等方面的需】要     !(二:)临:。支路建设《的永久性建筑除满】足道路另一侧—建筑日?照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 ?   ? 1.?高,度,小,于24米的不得小于!5米;?  》  : 2.高度24米至!50米的《不得小于8米; 】     3.!高度50米至—100米《的不得?。小于1?0米; 《     4!.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不得小【于12米 】  : , (三)《临道路交叉口的【建筑物在《符合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退让基础上增加!退让5米 —   《。。  (四)临—时建筑退让红—线距:离不得小于5米退】。让用地?边界不得小于—建筑高?度的0.5倍同【时,应满足防火》要求: :。 第二十二》条 城市旧区—中在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各类建筑最—突出部分《应按照以下规定退让!城市道路红线 !     (一【)临:主、次干道或城市】公共空间及标志【性,。建筑 》  :   1《.高度小于》24米?的不得小于5—米; ? ,     —2.高度24米至】50米的《不,得小于8米》; 《     3.高度!50米至100米的!不得小于《10:米; 【    4.—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不得小于12】米; 《     —5.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主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5】。米并满足停车—、回车、人流集散】等方面?的,需要 《     (二)!临支:。路建设的《永久性建筑除满足】道路另一《。侧建筑日照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    《 1.高度小于24!米,的不得小于5米【; 》。    2.高【度24米至100】米的不得小于—8米; 【    3.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不得小于10!米 》  :  :。(三)临道路交叉口!的建筑物在符合【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退—让基础?上增:加退让5米 】     (四)临!时建筑退让红线【距离不?得小于5米退—让用地边界不得【小于建筑高度的0】.5倍同时》应满足防《。火要求?。 , 第二《十三条 建筑—的,地下空间部》分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不得【小于5米并且退让用!地边界不得小—于,3米临城市道路一侧!建设的地下》建,筑物顶部建筑完成面!标高不得超过城市】道路人行道标高 ! 第:二十四条 沿城【市快速路(高架路)!两侧:建筑退让边缘线距】离不小于《30米;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公共建!筑出入口;》退让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距离不小于20!米,。建筑物与《道路间距《不能满足噪声污染防!护,要求的应当按照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在建筑物或者道路】。上设置防噪声设施】沿公路两《侧的建筑退让—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高速【公路不小于50米】国道不小于20米省!道不小?于15米县道不【小,。于1:0米其他道路不【小于5米 【 》  :  道路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批准可进行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或开辟服务!。性车道?等活动 第【。二十五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建筑应符合】以下规?定 ?     (一】。。)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   —  (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及铁路站房等—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应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 第二十六条 】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退让河】道规划蓝线距离按】相关要求执行并【不得小于3》0米其它干》渠、排污管》沟、:排洪管沟不得小【于10米 【第二十七条 沿用地!边界的建筑物其退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且不得小于消】防间距的规定— ,。。 , :    (一)新】建建筑退地界距离】根据相邻建筑物的性!质按本?。规定第?四章确定《建筑间距的》0.5倍退让 !    《 (二)当周边无既!有建筑时多层建筑大!面,退,界不:。少,于建筑高《度的0?.5倍?;高层?居住建筑大面退界】不少于10米非居住!高,层建筑退地》界距离可按相应高层!。居住建筑折减20%!控制但不得对周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产,生日照影《响     !。(三)相邻地块【当,一方已经《退让:超过规定距离时【另,一方如需减少退【地界距离《必须符合日照、消防!、,安全、施工》等要求   !  (四)》界外是住宅、—。医院、学校》、托幼等建筑的【除须符合本条第【(一)项退地界距离!。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相关专业规定 【     【(,五):界外是城市》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或城市广场的其!退让地?界,的距离低层不小【于5米多层不—小,于8:米高:层不小于11米并有!。不,少于1/3面—积,。的公共空间》满,足一小?时日照时《间,重要的?城市:。广场或其他》。开放空?间应依据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方?案确定其四周建筑的!退让:距离建设《项目地块内设置【的,附属广场或开放【绿地不?受以上规定限制 】     (】六):界外是其《。他绿地的建》筑退绿地不小—于,5米且满足第二【十一条 二十二条规!定要求 《 第二十》八条 在《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内建《筑退让小区内部道】路边缘距离不得【小,于建筑退《让,居,住小:区,内部道路边》缘最小距离表(【附,件4)的《规定同时退让—需满:足市政?管线工?。程的要求 》 第?二,十九条 建筑物与】电力架空线路的最小!。水平距?离、:垂直距离应当符【合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表(附件!5)、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表(—附件6)规定 第!六章 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场 : 第三》十条 在城市居住】区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02)配置【。相关公共服务—设施;要求中水回收!使用鼓励建设绿【色建筑;建设规【模达:到或超?过,小区级的应》配套建设社区消【防办公室;》。住宅:项目中?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除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外还应当满【足,基本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表(—附,件7)规定》的指标要《求, 第三十一条 !城市各片《区要严格实施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在—片区项?目建设中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置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同时!还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   (一)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中小》学、幼儿园》设施规定表(附件8!)分级设置;用【地面:积不得小《于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标准:。表(附件9)的规定!。建筑面积标》准按国家相》关规范执行 】     (二【)学校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太平间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 《    》 (:三)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米半径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中小学!、幼儿园正门两侧各!3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机动—停,。车场:、集:贸,。市场   】  (四)新建【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在主】入口处设置一定【规模的开敞空间【及停车?。。设,施 : 第三十二条【 新:建、改扩建医院其】周边应?当设置一《定防护带并》且应:当符合环保、卫生等!要,求,。 :。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公【共空间及主要—繁华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宜为300!米500《米在: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米上述地段高【层公共建筑》原则上均要》求在底层设》沿街对?外的公共厕所在【一,般街道?公厕之间的距离约7!50米100—0,米为宜;《居民区的公共厕【所服务?范围未改造的老【居民区为《100米150米新!建居:民区为300米50!0米(宜建在本区商!业网点附近)小型】垃圾中转站》每1平?方公里?设置1座大、中型垃!圾,中转站每《1,0平方公里1—5平方公里设置1】座在新建的居住组】团、小区中500】。户以下的需》配建公厕1》座不小于10立方】。米的垃圾收集—点1个;50—0户10《00户的需分开配建!公厕2个不小—于1:5立方米《的垃圾?收集:点1个;1000户!3000户》的需:分开配建公厕不少于!3座:建,设占地面积不小于2!50平?方米小?型转:运站:1,座;300》0,户以上?。的每增加150【。0户需增加1座【公厕建?设占地面《积,不小于250平【方米小型转运站1】座 《第三十?四条 重要的—交通类项目》。以,及主:城区内旧城改造项目!。鼓励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第三十五】条 各类新建建筑均!应配建相应的—停车场(库)—高层建筑应当设【置地下停车库高度】24米至50—米的:各类建?筑至少配建一—层地下停车库高度】。大于50《。米的各类建筑至少】配建两层地下停车库!;当:地下车库停车—。数与坡道所占空【间相比明显不经【济时方可采用其它】方式解?决停车问题》停车场(库)的停车!位(以小《汽车计算《)最低?控,。制指标?。应符合各类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表!(附件10》),。的规定并《。鼓励建设《多层立体停车库及】使用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其中《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车位只《能,出租:。不能:。出售地下车库出入口!不得直接《开向城市主干道 ! 第三十六》条, 建筑配建停车【位在: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0%;其【他公:共建筑地《面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0%;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米;》住宅建筑配建的自行!车库应当采用底【层架空?、地:。下或者半地下—等形:。式 : 第三十七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应按以下要求增配装!卸车位 《   》  (一)》旅馆建筑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装卸车位不》足10000平方米!的,按1个装卸车位设】置当装卸车位超【。过3个时每增加【2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 —    (》二)办公类建筑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 ?。 ,   ?  (?三)商业建筑每【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不足:5000平方米的按!1,个装卸车位设置当】装卸车位《超过3个《时每增加100【00:平方米?设置:1个装卸车》位;当装卸》。车位超过6个时每】增加15《000平方米设【置1个?装卸车位 》     (四!)批发交易市场【按每30个摊位设置!1个:装卸车位 】    (》五)工业厂房区【每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最低不得少于每】幢厂房或每》。单元(排屋式厂【房)设置1个装【。卸,车位 《。     (六】。)金融类建》筑每1000平方米!营业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不足1000平方】米的按1个》装卸车位《设置:且装:卸车位不得临—城市道路设》置 第三十八条! ,停车位?面积:计算应符合以下规定!。 ,   》。  (一)小—型汽车露天停车场2!5平方米30平方米!/车位?;    】 (:二)小型汽车室【内停车库30平方】米35平方米/车位!;  —。   (三)摩【托车停车《位3平方《米3.?6平方米/车位【; 》  :  (四)自行车停!。车位:1.5平《方米:1.:8平方?米/车位;》     】(五)装《卸车位3《8,.,4平方?米76.《8平方米/车位【 机?动车停车位控—。。制,指标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按下表换算 — ? 第三十九》条 对于新建—、改扩建的建筑【及其裙房《(主要指公建—单体或公建成片开发!)在规划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应设【有,交通、消防》环路以解决其内【部交:通及消防车的进【出并避免对用—。地外:社会交通《的影响?环路宽?度应不小于5米【双车道应不》小于7米用地—内车:行路边缘距离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米离多、低—层建筑外墙》宜,大于3米《 : 第四—十,条 乘客电梯台【数的确定需要—根据不同建》。筑,类型、层数》、每层面积、人数、!电梯主要技术参数】等因素?综合:考虑方案设计阶段可!参照电梯数量、主要!技,术参数表(附件1】1)的规《定 第七章 城!市绿化与景观环境】 , 第四《十一:条 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绿地率)》应符合片区控制【性规划规定》的,指标及下列规定 】     【(一)旧城改—造区绿地率应不【低于:2,5,%新城区绿地率应不!。低于35《%;: ?     (二)】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建筑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要?绿化并且与室外【。地坪高差小于1.】5米:、覆土厚度大—于1:.8:米按其实际绿地面】积计算?绿地率; 》     【(三)地面植—。草停:车位按30》%折算?。。为绿地率;在—地面植草《停车位前后加—种常绿大冠幅乔木】。的按70%折算为】绿地率?; 《     》(四)建筑高度【小于24米的—裙房屋顶绿化覆土】厚度大于1》.2米、小于等【于1.8米》且具:。有良好排水》系统:的按25%折—算,为绿地?率覆土厚《度大于?1.8米且具有【良好排水系》统的:按30?%折算为《绿地率;  !   (五)鼓【励在车库《、公厕及《配电房等附属设施】上实施立《体绿化;  !   (六)—建筑底层为架空层层!高不小于3米且只有!一个方向封闭的内部!绿地覆土厚度大于】1,.2米的按其—实际绿地面》积的:50%计算》为绿地率; !    (七)建筑!架,空层用于绿化或社】区体:。。育文化?公共活动场地的架空!层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   (八)—新建开发区、住宅、!宾,馆、教育《、医疗卫生、科【研设计?、办公、体》育场(馆)》、,休(疗)养》院等:单位及其他公共文】化设施绿地率不应低!于35%; 【     (九)!新,建大:型商业中心》绿地率?应不:低于10%》;   【  (十)新建【大型专?。业市场绿地率应不低!于,15% 第四十!二条 ?建筑基地内应建设】一定比例《的集中?绿地在居住用地中】。。集中公共绿》。。地面:积应不小于总—绿地面积的》10:。% 《第四十三条 景【观道、林荫》道、商业街、规划红!线宽度不小》于,3,0米的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广场周边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景观规《定如下   ! , (一)建筑物【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和广【场,的界面变化要—求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立面应!当为主要立面立面和!屋顶造型应当丰富与!城市街道和广—场景观?。相,协调 ?    — (二)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1.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宜大于70【米; 《    》 2.建筑高度2】。4米至50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宜】大于60米》。;     !3.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宜大于—。5,0米:;    】 ,4.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体型较为复》杂的建筑、标志性】。建筑:、重要公共》建筑以及特殊地段的!建筑其高度和体量应!符合:天际轮廓线》错落有致的景观要求!    【 (三)《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立面设计和】装饰:应当与所处环境和】景观相协调不应设置!影响建筑立面的【附着物确需设置空调!室外机及其他附属设!施的应当结合—立面造型统一设计隐!。蔽处理与《建筑主体统一审批 ! ?    (四)居住!建筑临城《市干道或广场的一】面不得设置》外,挑式厨房、突出开】敞式阳台外窗—。不得安装任何形式的!外挑式防盗笼、晾衣!架等设施 — 第四十四条 体】育场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图书馆、展览【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不宜修》建,围墙集中绿地应当】临城市道《路或广场布置 】   《  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居!住区、党政机关等】确需修建围墙的应当!。设计成透空型且【高度不宜大》于2.5米集—中绿地宜临街布置 !     油】库、水厂等有特【殊要求?确须修建围墙—的应当对围墙—进行:绿,化、美化 第】四十五?条 :临,城市主次干道、商】业街的?高,层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应编?制夜:景规划实施亮化工】程 第四十【六条 在建筑—物上设?置广告应符合以【下规定 —     (一)新!建建筑结合建—筑,。使用功能需要设置】广告的在单体方案】报审时?应当:按规范预留广—告位置没有预留的不!得在其建筑物—上设置 》     (【二)工业《仓储、行《政办公、《文化体?育、居住《建筑:不宜设置广告牌【 第四》十七条 《门店招牌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  (一《)门店?招牌的?设置应当与建筑物】夜,景,亮化相?结合与建筑》风格相协调不得影响!建筑物使用功—能 》    (二)新建!建筑在单体方案报】批时应预留》门店招?牌位置统一规格【  》   (三)设【置,在同一建筑相邻【门面的招牌》必须整齐、协调建】筑物上不宜设置悬】挑式招牌 【第四十?八条 城《市,。。。公共空间、》标志性建筑周边及】重要节点处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控制其建《。筑空间形《态保证城《市空间的通透与【开阔:突出以城市公共空间!、标志性建筑为【视点中心的景观轴】线和视线通廊 !第四十九《条 曲靖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筑的色彩应符合!有关城市色彩规划的!。规定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五十?条 为保证》房屋的安《全使用和城》市景观的《优化美化而进—。行的危?旧房屋的维》修不得移动基础、】不,得增加建筑面—积、:层数、高度》。和体量等其维修后】的建筑风格应当【。与周:边环境风《貌和景观《相协调 》 ,。第五十一条 建【筑退让城市规划道路!、河流、铁路、公路!、,架,。。空电力线路的用【地除:设置必要的通道及集!散空间外原则上应当!以绿化为主 】。第五十二《。条 城市露天停【车场应当进行绿【化四周和车位间种植!常绿乔木《地面装铺应当采用】透水材料或植—草砖: :第八章 市政道路!管线 第五】十,三,条 新建城市道路必!须按照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设计规范《(JGJ508【8)设计《和建设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坡】道及:其标志 》 第五十四条 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设置:距离城市主干—道,交叉口应不小于7】0米距?。桥隧坡道《的起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50:米基地?面临两条及》以上道路时出—。入口:应设置在级别较低的!道路上 第五】十,五条 ?。管线工程规划—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应当同时编—制道路管线工程综合!。规划办?理市政道路管线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二)电【力、电?信、给水、排水、】燃气等各种管线原则!上要求入地埋设对既!有的城市架》空线结合城市改【建逐步改为下地【敷,。设;:     】(三)建设项目【必须采用雨污—分流:制并设置中水—处理措施; 【     (四)!通信管?线应当同沟共—井埋设;《   — , (五)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管线工程应当】同步规划、同步设】计,、配:。套实施;管线—单位应当充分—考虑管线预留—(管孔数、》横穿接口等)—;新建桥梁应当根据!管,线规划要《求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第五十六《条 管?线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与城市其《他管:线相互?衔接 ?  《   ?(二)综合布置的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应当符合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表》(附件12)、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表(附件—13)规定》  》   (三)各类】管线设置次序为【。 ?     》1.:给水、电力、—。热力管线原则—上在道路《西侧或者北侧敷设通!信、燃气管线原则】上在道路东侧或【者南:侧敷设?电力电缆与电信【电缆应当远》离在宽度为》4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上同一—种市政管线应当在道!路两侧布置; 【     2.!管线从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依次为电力、电】信、燃气配气—、给水?配,水、热力、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污水管】线;管线确需交【叉的按照由》浅入深布置》依次为电信、热力】、电力(低压—电线在高压》电线上)、燃气、给!水、雨水、污水管】线工程管线》。埋设深度《应符合工程》。管线:的最小?覆盖深度表(附【件14?)规定 》     (四)!管线应当按照以下】规定避让 】    1.—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    ! 2.小管线避让】大管线;《。   —  3.压》力管线避让》重力自流《。管线;   !  4.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可【弯曲管线; 】     5.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   】  6.《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    》 (五)以下地段】。的管线原则》上采用综合管沟敷设!   —  1.交通运输繁!忙,、管线复《杂、管线安排有【困难的快速路、主】干道以及地下铁【道、立体交叉—口等大规模》工程;  】   2.重要城】市广场及其》道路交叉口; ! ,。  :  3.道路—。与铁路、《河流的交叉处;【     4!。。.不:允许随时《挖掘路?面的路段; 【     —5.开挖《后难以修复的路面】以及:某些特殊建筑—。场所 》     (六【),管线干线应当布置】在,。。。靠近主?要负荷?中心或者支管较多的!一侧 》 ,    《(,七):管线:走向应当与道路平】行管线与管线、管】线与铁路、》管线与道路之间【应当减少交叉;必须!交叉的原则上—采用直角相交斜交】的交角不得小于4】。5度 ?。。 :     (—八)管线的》埋,设深度应当》根据外?部荷载、《管材强度以及与其他!管道的交《叉等因素《确定    ! (九?)管线穿越河—道时应当满》足通航、河道—。整治要求以及—有关:专业技术规定 】    》 (十?),。燃气管道《。应当:单独直埋不得—进,入综:合管沟禁止沿高压电!线,走廊、电缆沟—道或者在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液体埋场!下,敷设燃气管道 【 ?    《(十一)地下—。管线检查井盖的【设置不?得妨碍相邻管线【通过或?者影响附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并与!道路衔接平顺 】 第:五十七条 在人【行道距路沿》石边缘1.》5米的范围内应【。当预留行道》树,。的位:置   【  :道路上的路灯—杆、广告牌》、道路?标志:等立杆其《中心应当固定—在人行道《距路沿石边缘0.5!米的位置上 —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   (一)建筑间!距,相邻:建,筑物外?侧垂直投影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 :  :  (二《)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坪至女儿墙—顶的:高度对于坡屋顶建筑!当坡度小于4—0°建筑高度为【室外地?坪至檐口的高度;当!。坡,。度,大于40°(含【40°)时建筑【高度为室外地坪【至屋脊的高度—     】(三)道路规—划,红,线是指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    (四)建筑!。后退建筑物外侧垂直!投影线距《道路红?线或用地边界—的距离 《     【(五)?绿地规划《绿线:是指城?市,各级绿地用地规【划控制线  ! ,  (六)河道【规划:蓝,线是:指城市各级江—、河:、湖、库《、渠道和湿地—规划控制线》 《    《(七)建筑》用地是?指规:划征地红线范围【内除城?市道路?、河道、《。电力走廊、》轻轨控制线、绿【化隔离带等规划控制!用地外的实际—用地面?积   【  :(八)建筑控制【线是:指根据城市》规划需?要确定的建》。筑物可建范围的【控制线   !  (?九)建?。。筑,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 :    (十)建筑!密度是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基底总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     —(十一)绿地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按规范和本规定计】算的绿地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例 》 ?    《(,十,二,)低层居住建筑层数!为1层?至3层的住宅建【筑 ?     (十】三)多?层居住?建筑:是指层?数为4?层至6层的住宅建筑! ? ,    (十四【。)中高层居住建【筑是指层数为7层】至9层的住宅—建筑 》     (—十五)高《层居住建筑是指层数!高于或?者等于?10层的住》宅建筑 》     (【十六:)低层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小于或者《等于:10米的公共建【筑以及综合性建筑 !     (十!七,。)多:层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10【米小:于或者?等于24《。米的公共建筑以【及综合性建筑 】     —(十八)高层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以及综《合性建筑(不包【括高度超过24米的!单层主体建筑) !   《  (十九)裙房】是指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附属建筑《 ,  《   (二十)【点,式建筑是指与—生活居住建筑正【面相邻的《建筑:。面长度小于35【米的各类建筑—。点式建筑两侧有遮挡!阳光的建筑》且点式居住建筑与】相邻两建筑之间距小!于点式建筑本—身长度的0.5倍】时视:同条式?居住建筑  !   (二十一【)条式建筑是指与生!。活居住建筑正面相邻!的建筑面长度大【于3:5米(含35米)】的各类建筑 —  《。   (二十二【),。城市旧区由现行相】关规划?。确定 《。     (【二十三?)城:市新区由《。现行相?关规划确定 !    《(二:十四)道路》等级城市道路—按功能分《为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其中主】干路按42》米60?米控制次《干路为25米4【0米:支路为15米20米!各条道路等》级由现行相》关规划确定》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涉及的技术问题】由曲靖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曲靖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区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表》; 2.建】设用:地兼:容,性表:; 3.【多层、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最小距离】控制表?; 《。 4.建《筑退让居住小—。区内部道路边缘【最小距?。离表; — 5.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表; — 6.》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表《;, 7.—基本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表】; 8—.中小?学,、幼儿园设施规定表!; 《 9.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标准表】; 10【.各类?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表,; 11.】电梯数量《、主要技术参—数表; 《 1《2,.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表; 【 13.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表;《 , 1《4.工程《管线的?最小覆盖深度—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