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曲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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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曲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已经?20:12年2《月,1日曲靖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 总 《 则
》第一条? 为: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保,。证城乡规划的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曲靖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曲靖?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编【制、实施、》修改及各类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曲靖市城市规!。划区范围是指曲靖市!中心城区、沾益【。县,、马龙?县,城市:建成:区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 在》曲靖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使用统一的城】市坐标及高程系统】
,
,第二章 《。。 建设《用地
》 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5013—7201《1)执行分》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及绿地八大类见城】乡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表(—。附件:1)
第五【条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
? 》 (一)《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
》 ,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应根据】总体: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表(附件2》)的规定确定—其兼容性;
【 (三)!凡建设用地》兼容性表(附件2)!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需要改变建—设,。用地:性质或者《超出规定适建—范围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并按照法定】程序上报批准—后执:行
【 1.不得—对相邻地块以—及历史文化遗迹【、,自然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 《 2.《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域环境质】量下降;
】 3.—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公益【设,施用地
第六条!。 新建、搬迁的工业!企业应布局在规划】的工业用《地范围?内城市旧区内原有工!业企业应体现“迁企!入园”原《则进行逐步搬—。迁搬迁?后用地性质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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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水源】保,护区内严禁建—设,与水源保护无关的】各类建设工程—水源保护《区内的现有污—染企业和《排污口应当实施【迁移或?者取消?;城市上风向—严,。禁建设影响市区【。空气环境《的项目?
第八条— 地质灾害禁—建区内除进行危【岩滑:坡整治、绿化和【必不可少的市政【工程外严禁其他建】。设活动;地质灾害】限建区内从严控制】工程建设活动凡在限!建区内申请选址和建!设必须?先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做好?治理方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建设用地各项经济技!术指标严格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模
第—十,条 除公益性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设用地!应满足以《。下条件
— 》(一)城市旧区【的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应符合】以下规定
! 1.建—设项目?应以规划道路红线】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开?发建设;《
,。
2.!对无法?成街:坊整体改造》的用地应在同一地】块,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0.67公—顷(10《亩):主要商?业街区非住宅—项目:除外
《 《 , (:二)城市新》区,的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以居住为主的商!品住宅项目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2公!顷(3?0亩)小于2公顷】(30亩)的应当尽!量整合周边用地
】
:。 ? (?三)建设用地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有以《下情况之一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1—.相邻土地已—完成:建设无法调整、合并!的;
?
2.!因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无法调整、合并【的
? 第十一条 —曲靖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依《据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弹性控制
】 ,第,十二条 对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相关设计》规范:和标准执行
—
:第十三条 既有【建筑的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除特定必》须的公共配》套设施外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新:建和:扩建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十四条 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城市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规定
《
第十《五条 建筑间距【应当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底层》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1小—时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日照时间—不少于?1小时;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第十》六条: 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多层、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最小—距离控制表(附【。件3)的规定并【满足日?照要求
】 (一)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应不大于1【4米;?山墙宽度大于14】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控【制
— , (二)》。对,按多层、《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最:小距离控制》表(附件3)规定】计算的建筑间距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按消—防间距或消》防通道的要求进行控!制
第十—七条 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控制;高层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控制并满足日照要求!
?第十:八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至十?七条的要求控制;
!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建筑间距按防!火要求?及相关规范执行;】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 (四)】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老年公》寓、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南侧:相邻建筑的间—距应当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3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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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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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20米;》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2》5倍:且其最小《值为1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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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建筑平《行布置时高层在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13米【;高层在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20【米
《 (—三)多层《建筑平行布置时【不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的0.5倍并满足!。消防安全间距—要求
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
—第二十条 沿建设】项目用地边界和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边界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应当满—足消:防、防汛、电—力、绿化和交通【安全等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城市【新区中在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各类建筑—最突出部分》应按照以下》规定退让城市—。道路红线《
》 (一)】临主、?次,干道或城市公共【。空间及标志性建筑】
》 1.高—。度小于?2,。4米的不得小于6】米,;
】 2.高《。度24米至》50米?的不得小于8米;
!
【3,。.高度?50米至100【米的不得小》于12米;
【
: 4—.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不得小【于15米;
—
:。 5—.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主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5米》并满足停车、回车、!人流:集散等方面的需要
!
【。(二)临《支,路建设的永久性【建筑除满足》道路另一侧建筑日】照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 1.高度小于!24米的《不,得小:。于5:米;
》 《 2.高度24【米至50米的不得】小于8米;》
》 3《.高:度50米至100】米的不得小》于1:0米;
》
— 4:.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不得小】于12?米
【 (三)》临道路交叉口—的建筑?物在符合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退让【基础:上增加退让5米
】
(四!),临时建筑退让红线距!离不:得小于5米退—让用地?边,界不:得,。小,于建筑?高度的?0,.5倍同时》应满:足防:火,要求:
:。。 ,第,。二十二?条 城市旧区中【在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各类】建筑最突出部分应按!照以下规定》。退让城市道路—红线
— (一—)临:主、:次干道或城市—公共空间及标志性】建筑
! 1.?高度小于《2,4米的不得小—于5米;
—。 ? ?。2,.高度2《4米至50米的【不得小于《8米;
! 3.高度5【0米至100米的不!。得小于1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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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不得小》于,12米;
— —5.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主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5米并!满足停车《、回车、《。人流集散等方面的需!要
《 《 (二)临支—路建设的永》久性建筑除满足道】路另一侧建》筑日照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
【1,.高度小《于24米《的不得小于5—米;
《 —。2.高度24米至1!0,0米的不得》小于8?米;
— 3.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不得小于10【米
《 ,。 , (三)临道路!交叉口的建筑—物在符?合,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退让基—础上增加退让—5米
》 (四)临!时建筑退让红线【距离不得小于5米】。退让用地《边,界不得小于建—筑高度的0.5倍】同时:应满足防火》要求
第二十三!条 建?筑的地下空间部分】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不:得小于5米》并且退让用地—边界不得《小于3米临城市【道路一侧《建设的地《下建筑物顶部—建筑完成面标高【不得超过城市道【路人行道标》。高
? 第二?十四:条 沿?城市快?速路:(高架路《。)两侧?建筑退让边缘线距离!不小于30米;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公共建筑出—入口;退让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距离?不小于20米建【筑物与道路间—距不能满足噪声污染!防护:要求的应当》按照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在建筑物—或者:道路上设置防噪声设!施沿:公,路两侧?的建筑退让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高速公路不】小于5?0米国道不》小于20米省道不】小,于15米县道不【小于10米其他道】路不小于5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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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批准可进行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或开辟】服务:性车道等活动
【
第二十五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建筑应符合以!。下规定
! (一)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
!(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及铁:路站:房等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应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退?让河道?规划蓝线距离—按相关要求执行并】不得小于3》0米其?它干渠?、排:。污管沟、排洪管【沟不得小于》10米
第二十!七条 沿用地边【界的建筑物其退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且不得【。小于消防间距—的规定
— 》(一)新建建筑退】地界距离根据—相,邻建筑物的性—质按本规定第四章确!定建筑间《距的0.5倍退【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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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周边无既有【建筑时?多层建筑大面退界不!少于建筑高度—的0.5倍;高层居!住建筑大面退界【不少:于10?米非居住高层建筑】退地界距离可按相应!高层居?住建:筑折减20%控【制但不?。得对周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产生日照》。影,响
《 (三【),相邻地块当一方已经!退让超过规定—距离:。时另一方如需减少】。退地界距离必—。须符合?日照、?消防、?安全、施工》等要:求
】。 (四?)界外是《住,宅、医院、学校【、托:幼等:建,筑的:。除须符合本条第(】一)项退地界—距离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相关专业【规定
】 (五)》界外是城市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或城》市广场的其退让地界!的,。距离:。低层不小于5米多】层不小于8米高【层不:小于11《。米并有不少于1【/3:面,积的:公,共空:间满足一小时—。日照时间重要—的城市广《场或其他开放空间】应依据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方案确定其【。四周建?筑的退让《距离建设项目地【块内设置《的附属?广场或开放绿—地不受以上规定限】制
!(六:),。界外是其他绿地的】建筑退绿《。地不小于5米—且,满足第?二十一条 二—十二条规定》要,求
《第二十八条》 在: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内建筑退【让小区内部道—路,边缘距离不得小【于建筑退让居住【小,区内部道路边缘【最,小距离表(附—件4)的规定同时】。退让需?满足:市政管线工程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建筑物与电力架空线!路的最小水》平距离、垂直距离应!当符合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表(】附件5)、》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表:(附:件6:)规定
》第六章 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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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在城市居住区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0】。2)配置相关—。公共服务设施;【要,求中水回收使—用鼓励建设绿色【建筑;建设》规模达到《或超过小区级的【应配套建设社区消】防办公室;住宅项目!中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除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外还》应当满足基本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表】。。(附件?7)规定《的指标要求》。
第《三十一条 》城市各片区要—严,格实:施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在》片区项?目建设中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置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同时还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 , 》(一)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中】小学、幼儿园设施】规,定表(附件8)分】级设置;用地—面积不得小于—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标准表(附件】。9)的规定建筑【面积标准按国家相】。关规范?执行
— : , (:二,)学校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太?平,。间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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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米半径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中小学、—幼儿园?正门两侧各3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机动停车场》、集贸?市场
! (四)新》建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在主入口处设【置一定规模的开敞】空间及停《车设施?
,
第三《十二条 新建—、改扩建医院其周】边应当设置一定防】护带:并且应当符》合环保、卫生等要】求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公共空间》及主要繁华》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宜为3?0,0,米500米在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米上述地段高层公】共建:筑原:则上均要求在—底层设沿街》。对外的公《共厕所?在一般街道公厕之】间的距离约750】米1000米为【宜;居民区的公【共,厕所服务范》围未改造的》老,居民区为1》0,0米:150?米新建居民区为30!0米500米(【宜,建在本区商业—网点附近《)小型?垃圾:中转:站每1平《方公里?设,置1座大、中—型垃圾中转站每1】0平方?公里15平方公里设!置,1座在新建的居住】组团、小区中5【00户以下的需配】。建,公厕:1座不小于10立方!米的垃圾《收集点?1个;500—。户1000》户的需?分开配建公厕2个】不小于15立—方米的垃圾》收集点1个;100!0,户,3,。000户的需—分,开配:建公厕不少于3【座建:设占地面积不小于】250平《方米小型转运—站,1座;3000户】以上的每增加1【500户需增—加1座公《厕建设?占地面积不小于【250?平,方米:小型转运站1座【
第三十四条】 重要的交通类【项目以?及主城区内旧城【改造:项目鼓励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 第三十五条— 各类新建建—筑均应配建相—应的停车场(—库)高层建筑应【当,设置地下停车库【。高度:24米至50—米的各类建筑—至少配?建一层地下停车库】高度大?于50米的》各类建筑至少配【建两:层地下停车库;【当地:下车库停车数与坡道!所占空间相比明显不!经济时方可》采用其它方式解决停!车,问题停车场(库)】的停车位(以小汽车!计算)最《低控制?指标应?符合各?类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表(附?件1:0)的规定并鼓【励建设多层立体停车!库及使用《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其中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车位只能出【租不能出售地下【车库出?入口不?得直:接开向城市主干道
!。
第三十六条 建!。筑配建停车位在【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0%;【其他公共建》筑地面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0%;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米;住宅建!筑配:建的自行车库—应当:采用底层架》空,、地下或者半地【下等形式
【第三十七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应按》。以下要求增配—装卸车位《
【 (一)《。旅馆建筑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装】卸车:位不足1《。0000平方米的按!1个装卸《车位设置当装—卸车位?超过3个时每增加2!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
》 (二)办【公,类建筑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
?
— (三)商业建筑每!。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不:足5000平方【米的按1个装卸车】位设置当装卸车位】超过3个时每增加1!0,0,00平方米设置1】个装卸?。车位:;当装卸车》位超过6个时每【增加15000平方!米设置?1个装卸车位
】 《 (四)》批发交易市场按【每30个摊位设置1!个装卸车位》
? (五)】。工业厂房《区每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最低《不得少于每幢厂房或!。每单元(《排屋式厂房)设置1!个装卸?车位
?
, : (》六)金融类建—。筑每1000—平方米营业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不足10】00平方米的按1个!装卸车?位设置?且,装卸车位不得—临城:市道路设《置
第三—十八条 停车位面积!计算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小型汽车【露天停?车场2?。5平方米30—平方米/车位;
! (二)!小,型,汽,车室内停车库30】平方米35》平方米/车位;
! (【三):。。摩托车停车位3平】方米3.6平方米】/车位;
》
》 (四)自行车停!车位1.5》平方米1.8—平方米/车位;【。
【 (五)装卸车【位38.4平—方米76.8—平方米/车位
【
机动车停车位控制!指标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按下表换算
】
, 第三十九条— 对于?新建、改扩建的【建筑及其裙房(主】要,指公建单体或公建成!片开发)在规划【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应设有《交通、?消防环?路以:解决其?内部交通及消防车】。的进出并《避免对?用地外社会交通的】影响环路宽度应不】小于5米双车—道应不?小于7米用地—内,车,行路边缘《距离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米离多、低】层,建筑外墙《宜大于3《米
《
第四十条 】乘客电梯《台数的确《定,需要根据不同—建筑类?型、层数、每层面积!、人数、电梯主要】技术参数等》因素综合考虑方案设!计阶段可参照—电梯数?量、主要《技术参数《表(:附件11)的规定】
第七章 城市!。绿,化与景观《。环境
《 第四?十一条 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绿【地率)应《符合:片区控?制性规划规定—。的指标及下列规定
!
(一!)旧城?改造区绿地率应不低!于25?%新城区绿地率应不!低于35%;
【
(二!)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建筑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要?绿化并且与室外地坪!高差小于1.5【米、覆土厚度大【于1.8米按其实际!绿地:面积计算绿》地率;
】 , :。(三)?地面植?。草停车位按3—0%折算为》绿地率;在地面植草!停车位前后加—种常绿大冠》幅乔木的按7—0%:折算为?绿地率;
— 《 (四《。)建筑?高度小于《24米的裙房屋顶绿!化覆:土,厚度大于《。1.2?米、小于等于1.8!米且具有良好排【水系统的按25%】。折算为绿地率覆【土,厚度大于1.—8米且具《有良好排《水系统的按30【%折算为绿地率;
!
》。 (五)鼓励在】车库、公厕及—配电房等《附属设施上实施立】体绿化?;
? ? (六)建筑底!。层为架?空层:层高:不小于3米且只有一!个方向封闭的内部绿!地,覆土厚度大于1.】2米的按其实际绿地!。面积的50》%计算?为绿地率;
!。 (七)建筑!架空层用于绿—化或社区体育文化】公共活动场地的架空!层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 (【八)新建开发区、】住宅、宾馆、教育】、医疗卫生》、科研设计、办公】。、体育场《(馆)、休(疗【)养院等单》位及其?他公共文化设施绿】地,率不应低于3—5%;
《
(九!)新建?大型商业中心—绿地率应不低于【10%;
【 : (十》)新建大型》专业市场绿》地率应不低于—15%?
:。 第四十二条 建】筑基地内应建设【一定比例的集中绿】地在居住用地中集中!公共绿?地面积应不小于总绿!地面积的《1,0,%
第》四十三条 景观【道、林荫《道、商业街、规划】红线宽度《不小于?30米?的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广场《周边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景观规》。定,如,下,
《 : (?一,),建筑物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和广场!的界面变化要—。求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立面应当《为,主要:立面:立面和屋顶造型【应当丰富与城市街】道和广场景观相协】调
? (二】)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1.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宜大于70米】。;
!2.建筑高度24】米至5?0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宜大于60米;
! 3【.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宜大?于50?米;
— , 4.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体型较为【复,杂的建筑、标志性建!筑、重要《公共建筑以及特殊地!段的建筑其高度【和体量应符合天际轮!廓线错落有》致的:景观要?求
:
? (三)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立面设计和装饰应当!与所处环境和景观相!协调不应设置影响建!筑立面的附着—物确需设置空调室】外机及其他附—属设施的应当结【合立:面,造型统?一设计隐蔽》处理与建筑主—。体统一审批
! 《(四)居住建筑临】城市干道或广场的一!面不得设置》外挑式厨房、—突出开敞式》阳台外窗不得安装】任何形式《的外挑式防盗笼、】晾衣架等设》施
第》四十四条 体—育场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图书馆、展览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不宜修》建,围墙集中《绿地应当临城—市道路?或广场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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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居住区《、党政机《关等确?需修建围墙的应当】设计成透空型—且高度不宜大—于2.5《米,集中绿地《宜,临,。街布置
】 : ,油库、水厂等有特】殊要求?确须修建围墙—的应当对围墙进行】绿化、美化
—。
第四十五—条 临城市》主次干道、商业街的!高层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应,编制:夜景规?划实施亮化工程
! 第四十六》条 在建筑》。物上设?置广告?应符合以下规—定
】 (:一)新建建筑结【合建:筑使用?功,能需要设置》广告的在《单,体方案报审时应【当按规范预留广告】位置没有预留的【不得在其建筑—物上设置
— (二)!工业仓储、行政办】公、文化体育、居】住建筑不《宜设置?广告牌
《
第四《十七条?。 ,门店招牌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 (一)门【店招牌的设置应当】与建筑物夜景—亮化相结合》与建筑风格相协调】。不得:影,响建筑物使用功【能
【 (二)新建建】筑在单?体方案报批时—应预留?门店招牌位》置统一规格
【 (三)!设置在?同一建筑《相邻门面《的招牌必须整—齐、协调建筑—。物上不宜设置悬【挑式招牌
【第四十八条 —城市公共空间、标志!性建筑周边及重要】节,点处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控制—其建:筑空间形《态保证城《市空间的通透与【开阔突出以城市公】共空间、标志—性建筑为视点中心的!景观轴线和视线【通廊
》第四十九《条 曲靖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筑的色彩应】符合有关城市色彩规!划的规定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
第五十条— 为保证房屋—的安全使用》和城市?。景观的优化美化【而进行的危旧房屋的!维修不得移动基础】、,。不得增?。加建筑?面积、层数》、,高,度,和体量等其维修后的!建筑风格应当与【周边环境风貌和景观!相协调?
第《五十一条 建筑【退让城市规划道路】、,河流、铁路、公【路、架空电力线路的!用地除设置必要【的通:道及集散空间外原】。则上应当以绿化为主!
?第五十二条 城市露!天停车场应》当进行绿化四周和车!位间种植常绿乔【木,地面装?。铺应当采用透水材料!或植草砖
第【八章 市政道【路管线
— 第:五十三?条 新建城》市道路必须》按照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设计规范(JG!J,5088)设计和】建,设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坡道及其标—志,
?第五十四条 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设置距?。离城市?主干道交叉口—应不小?于70米距桥隧坡道!的,起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50米基地面【。临两条及以》上道路时出入—。口应设置在级—别较低的道路上
】
:第五十五《条 管线工程规划】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应?。。当同时编制道路管线!。工程综?合规划办理市政【。道路管线《工程规划许可—证;
】 (二)电—力,、电信、给》水、排水、燃—。气等各种管线—原则:上要求入《地埋设对既有的城】市架空线结》合城市改建逐—步改为下地敷设;
!
(三!)建设?项,目必须?采用雨?污分流制并设置中】水,处理措施;
! (》四,)通信管线》应当同沟共井—埋,设;:。
— (五《)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管线工程应当】同,。步规划、同步设计】、配:套实施;管线单位】应当充分考》虑管线预留(管孔】数、横?穿接口等);—新建:桥梁应当根据管【。线,规划要求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
第五十六条 管线!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 (一)与》城市其他管线—相互衔接
】 (》二)综合布置的【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应》。当符合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表(附件》1,2):、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表【(附件1《3)规定
】 ? (三)各类管线设!置次序为
— 》 1.给水、—电力、?热力管线原则上在道!路西侧或者北侧【敷,设通信、燃气管线原!则,上在:。道路:东侧或?者南侧敷《设电力电缆与电信电!缆应当远《离在宽度为4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上:同一种市政管—线应当在道路—。。两侧布置《;
!2.管线《从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依次为电—力、电信、燃气【配气、给水配水【、热力、《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污水—管线;管线》确需交叉的按照【由浅入深《布置依?次为电信、热力、电!力(低压电线—在高压电线上)、燃!。气、给?。水、雨水、污—水管线工程》管线:埋设深度应符合工】程管线的最小覆盖深!度表(附件14)规!定
》。 : (四)管线应当!按照以下规》定避让
》 1.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
【 ? 2.小管线—避让大?管线;
》 3.】压力管线避》让重:力自流管线;
!。 4.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可弯曲!管线;?。
— 5.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
? ? 6.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 : (五)以下—地段:的管线原则上采用综!合,管沟敷设
! 1.交通【运输繁忙《、,管线复?杂、管线安排有困】难的快速路、—主干道?。以及地下《铁道、立体交叉【。。口等大规模工程;
!
2.!重要城市广场及其道!路交叉口;》
【 ,3.道?路与铁路、》河流的交叉处;
! 》 4.不允许—随时挖?掘路面?的路段;《
《 5.开挖后!难,以修复的路面以及】某些特殊建》筑场所
》 , (六)管!线干:线应当布《置在靠近主要负荷】中心或者支管较多的!一侧:。
》 (七)—管线走向应当与道路!平行管线与》管线、管线与铁路】、管:线与道路《之间应当减少交叉;!必须交叉的原则【上采用直角相—交斜交的交角不得】。小于45度
—
—。 (:八)管线的埋设深】度应当根据外部【。荷载、管《材强:度以及与《其他管道的交叉等】因素确定
— : (》九)管线穿越河道】时应当满足通航、河!道整治要求以—及有关专《业技术规定
【 (十】)燃气管道应当单独!直埋不?得进入综合管沟禁止!沿高压?电线走廊、电—。缆沟道或者》。在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液体《埋场:下敷设燃气》。管道
《 (十】一)地下《管线检查井盖的设置!。不得妨碍相邻—。管线通过或者影响附!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并与道路衔接【平顺:
?第五:十七条? 在人行《道距路?沿石:边缘1.5米的范】。围,内应当?预留行道树的—位置
— 道》路上的路灯杆、广】告,牌、道路标志等立杆!其中心应《当固定在人行道距】路沿:石边缘?0.5米的》位置上
第九【章 附 —则
?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 (一—)建筑间距相邻建】筑,物外侧垂直》投影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 ? (二)—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坪至女儿》墙,顶的高度对于坡屋顶!建筑当坡度小—。于40?°建筑高度》为室外地坪至檐口】的高度?;当坡度《大于40°(含4】0°)时建筑高度为!室外地坪至屋脊的高!度
? (三)!道路规划红线是指】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 (四)建—筑后退建筑物外侧垂!直投影线距》道路红线或用—地边界的《距,离,
(!五)绿地规划绿线】是指城市各级绿地】用地规划控制线
! : , (六)河道】规划:蓝线是指城市各级江!、河、湖、库—、渠道?和湿地规划控制【线
》 ? ,(七)建筑》用地是指规划—征,地红线范围内除城市!道路、河道、电【力走廊、轻轨控制】线、绿化隔离带等】规划控制用》地外的实际用地面积!
: —。(八)建筑控—制线是指根据—城市规划需要确定的!建筑物可《建范围的《控制线
《
(】九)建筑《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 ? (:十)建筑密》度是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基》底总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 》 (十一《)绿:。地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按规!范和本规定计算【的绿地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例
! (:十二)低层居住建筑!层数为?1层至3层的—住宅建筑
! ?(十三)多层—居住:建筑是指层数为4层!至6层?的住宅建筑
—
, 《 :(十四?)中高层居住—建筑是指《层数为7层至9【层,的住:宅,建筑
! (十五)高层居住!建筑是指层数高于或!者等于10》层的住?宅建筑
《
(十!六)低层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小于或》者等于10米的公共!。建筑以及《。综合性建筑
—
: 》(十七?),多层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10米》小,于或者等于24【米,的公共建筑》。以及综合性建—。筑,
《。 ? (十八)高层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以!及综合性建筑(【不包括高度超—过2:4米的单层主体【建筑)
【。。 : (十九)裙【房是指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附属建!筑
》 (》二十)?点式建筑是指与【生活:居住建筑《正面相邻的建筑面】长度小于《35米?的各类建筑点—式建筑两侧》有,遮挡阳光的建筑且】点式居住建筑与【相邻两建筑之—间距小于点式建【筑本身长度》的0.5倍时视同条!式居住建《筑
】 (:。二十一)条式建筑是!指与:生活居住《建筑正面相邻的建筑!。面长度大于》35米(含35【米)的各类建筑
】
》 :。。(二十二)城市【旧区由?现行相关规划确定
!
:。 (—二十三)城市—新区由现《行相关规《。划确定
【 (二—十四)道路等级城市!道路按?功能分为《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其中主干《路按42米60【米控制次干》路为25米》4,0米支?路为1?5米20《米各条?道路等级由现—行相关规《。划确定?。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涉及的技术!问题:由曲靖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曲靖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区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表【;,
? 2.建设用地兼】容性表;
3!。.多层、《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最?小,距离控制表;—
4.建筑】退让居住小》区内部道路边—缘最小?。距离表;
5!.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表;
【
: 6.?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表;
》
7.基本【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表;
— 8.中小学、幼】儿园设施规定表;】
9.—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标准表;
1!0.各?类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表;》
11.电】梯数量、主》要,技术:参数:表;
?。
, 1?2.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表;
1】3,.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表;
《 14.工程管线!的最小覆盖》深,度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