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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曲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 ,    》 曲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已经2》012年2月1【日,曲靖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保证城乡规划的【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曲靖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曲靖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编制、实施!、修改及各》类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本规定 《 , 本规定所称曲靖!市,城,市,规划区范围是指曲靖!市中心城《区、沾益县、马龙县!城市建成区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 在曲靖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使用统》一的城市坐标及高】程系:统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5:01372》011)执行分【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及绿地】八大类?见城乡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表(附】件1) 第五】条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 :  《   (一)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  :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应根据总—体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表,(附件2)的规定确!定其兼?容性; —     (—三)凡建设》用地兼容性表(附件!。2)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需》要改变建设用地性】质或:者,超出规?定,适建范围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并按!照法定程序上—。报批:准后执行《     1!.不得对相邻—地块以及历史—。文化:遗迹、自然》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   ? 2.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域:环境质?量下降;  !  :。 3.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公益设施用【。地 ? ,第六条 新》建、搬迁的工—业企业应布局在规】划的工业用地范围】内城市旧区内原有】。工业企业应》体现“迁企入园”】原则进行逐步搬【迁搬迁后用地性质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 第七《条 水源《保,护区内严禁建设【与水源保护无关的各!类建设工程》水源保护区内的现】。有污染企业和排【污口应当实施迁【移或者?取,。消;城?市上风?向,严禁建设影响市【区空气?环境:的,项目 《 第八条 》地质灾害禁建区【内除:进行危岩滑》坡整治、绿》化和必不可》少,的市:政工程外严》禁其他?建设活?。动,;地质灾害限—。建区内从《严控:制工程建设活动【凡在限建《区内申请选》址,和建设必须先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做好治理方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建设》用地各项经济技【术指标严格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三章 】 建设用—地规模 第十条! ,除公益性《。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设用地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城市旧区的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应符合?以下规定 【     》1.建设项》目应以规划道路红】线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开发建设; 】     2.】对无法成街坊整【体改造的用地应在】同一地块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0.》67公顷(》10亩)主要商【业街区非住》宅项:目除外 》     (【二)城?市新区的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以居住为主》的商品住宅》项目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2!。公顷(30亩)小】。于2公顷(》30亩)的应当尽量!整合周边用地 ! ,   ?。 (三)建设用地】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有:以下情况之一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1.相邻!土地已完成建设无法!调,整、合并《的;: 《    2.因【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十一条 曲靖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依据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弹性》控制 ? 第十二条 【对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相关设计规范和】。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既有建?筑的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除特定必—须的公共配套设施】。外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新建和扩建【 第四章 【建筑间距 — 第十四条 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城市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十五:条 :建,筑间距应当》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底层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1小时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日照时间—不少于?1小时?;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 :第十六条 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多层、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最小距离控【制表(附件3)的】规定并满足》。日照要求 —     (【一)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应?不大于14》米;山墙宽》度大于?14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控制 —   》  (?二)对按多层—、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最,小距离控制表—(附件3《)规定计算》的建筑间距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按消防间距—或消防通道的要求】进行控制 第】十七:条 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控制;高层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控制并满足】日照要求 》 :。。第,。十八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至十七条《的要求控制; 】    》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建筑间】距按:防火要?求及相关规》范执行; 》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 ,。  (四)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老年】公寓、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南侧相邻》。建筑的间距应当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3小时 】 第十九【条 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2,0米;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25:倍且其最小值—为13米 》 :     》(二)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建】筑平行布置时高【层,在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13米;【高层在?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2《0米 ?     (三!)多层建筑平行布】置时不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的0.!5倍并满足消—防安全?间距要?。求 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 》 第二十条【。 沿建设项目用地边!界和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边界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应当满足消—防、防汛、电力、】绿化和交《通安:全等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城—市新区?中在: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各类:建筑:最突出部分应按【照以下?。规定退让城》市道路红线》 , ,     】(一)临主、次干】道或城市公》共空间及标》。。志性建筑  !   1.》高度小于24米【。的不得小于6米【; :   》  2.高度2【4,米至5?0米的不《得小于8《米,;, 《   ? 3.高度5—0米至?100米的不得【小于12米; 【    【 4.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不!得小于15》米;  【   5.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主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5米《并满:足停车?、回车、人流集散等!方面:的需要 《     【(二)临支路建【设的永久性》建筑除满足道—路另一侧建筑日照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  1.高》度小:于2:4米的不得小于【5米:; ? :    2》.,高度2?4米至50米的【不得小于《8米;   !  3.高度50米!。至100米》的不得小于10【。米; 【    4.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不得小于12米】。。 ,。     (三!)临道路交叉口的建!筑物在符合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退让基础上增!加退:让5米  】   (四)—临时建筑退让红线距!离,。不得小于5米退让用!地边界不得小于【建筑高度的0.5】倍同时应满足防火要!求 第二十【二条: 城市旧区中在【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各》类建筑最《突出部分应按照以】。下规定退让城—市,道路红线 》 ,     (一】)临主?、次干道或城—市公:共,空间:及标志性建筑— ,     【1.:高度小于24—米的不得小于5米;!    【 2:.高度24米至50!米的不得小于8米】;    】 3.高度50【米至100米的不得!小于1?0米; 》 ? ,   4.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不得小《于12米《。; 》    5.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主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5米并【满,足停车、回车、【人流:集散等方《面的需要 —     (二】)临支路建设的【永久性?建筑除满足》。道路:另一侧建筑日照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  :  1.高度小于】24米的不得小于5!米; 》     2.高】度,。2,4米至?100米的不得小于!8米; 》     3【.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不得》小于10米 !    (三)临】道路:交叉:口的建筑物在符【。合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退让】基,础上增加退让5米 !。 ?    (四)临时!建筑退让《红,线距离?不得小?。于5米?。退让用?地边界不得小于建筑!高度的0.5倍同时!应满足防火要—求,。 第二十—三条:。 建筑的地下空间部!分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不得小于5》米并:且,退让用地边界不得小!。于3米临城市道路】一侧建设《的地下建筑》物顶部建筑完成【面标高不得》超过城市道路—人行道标高 — :。第二十四条 沿城】市快速路《(高架路《)两侧建《筑退让?边缘线距离不小于3!0米;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公共建筑出!入口;退让》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距离不小于2!0米建筑物》与道路间《距,不能满足噪声污染】防护:。要求的应《。当按照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在》建,筑物或者《道路上设置防噪声设!施沿公路两》侧的建筑退》让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高速公【路不小于50—米国:道不小于20—米,省道不小于15米】县道不小于1—0米其他道路不小于!5米: ? ?    》 道路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批准可?进行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或:开辟服务性》车道等活动 】第二十五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建筑!应符:合以下规定 !。。    (一—)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 —  :  (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及铁【路站房等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应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 第二十》六条 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退让河道规—划蓝线距离按相关要!求执行并不得—小于30米》其它:干渠:、排污管沟、排【洪管沟不得小于10!。米, 第二十—七,条 沿用地》边界的?建筑:物其退?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且不得小于消防间!距的:规定 —    《(一)?新建建?筑,退地:。界距离根《据相邻建《筑物的性质按本规定!第四章确定建筑间距!的0.5倍退—让 《    《 (二)当》周边无既有》建筑时多层建—筑大面退界不—少于建筑《。高度的0《.5倍;高层—居住建筑大面—退,界不少于10米非居!。住高层建筑退—地界距离可按相应高!层居住建筑折—。减20%控制—但不得?对周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产生日照影响 【 :     (—三)相邻地》块当:一方:已经退让超过规定】距离时?另一方如需减少退地!界,距离必须《符合:日照、消防、安【。全、施工等要求 】   》  (四)界外【是住宅、医》院、学校、托幼等建!筑的除须符合本【条第(一)项退地界!距离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相关?。专业规定 》。     【(五)?界外是?城市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或城市广场!的其:退让地界的距离【低层:。不,小,于5米多层不小【于8米高层不—小于1?1米并有不少—。于1/3面》积的公共空间满足】一小时日照时间重要!的城市广场或其他开!放空间应依据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方案确定其四【周建筑的退让—距离建设项目地【块,内设置的附属广场】。或开:放绿地不《受以上规定限制【 :。。     —(六)界《外是其?他绿地?的建筑退绿》地不:小于5米且满—足第二十《一条 二十二—条规定要《求 : , 第二十八条— 在: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内建筑退让小—。区内部道路边缘距离!不得小于建筑退【让居住小区》内部道路边缘最小】距离表(《附,。件4)的规定同时退!让,需满足市政管线【工程的要求 — 第二《十九条 建》筑物与电力》架空线?。路的最小水平—距离:、垂直距《离应当符《合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表(》附件5)、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表(附件6)】规,定 第《六章 ? 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场—。。 第三十【条 在城市》居住区?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02)配置相关】公共服务设施—;要求?中水回收使》。用鼓励建设》绿色建筑《;建:设,规模:达到或?超过小?区级的?应配套建设》。社区消防办公室;住!。宅项目中《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除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外》还应当满《足,基本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表(《附件7)《。规定的指标》要求 第三【十一条 城市各【片区:要严格实施》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在片区项目【建设中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置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同《时还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  ?。   ?(一:)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中小学、幼儿园!设施:规定:表(:附,件8)分《级设置;《用地面?积不得小于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标准:表(附件9)的规】定建筑面积》标准按国家相—关规:范执行 《 ,     (二)!学校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太平间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    ! (三)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米半径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中:小学、幼儿园—正,门两侧各3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机动停车场、集贸】。市场 》   ?  (四)新建【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在主:入口处设置一—定规模的《。开敞空?间及停车《设施 》第三十二条 新建】、改:扩建医院其周—边,应当设置一定防【护带并?且应:当符合环保、—。卫生等?要求 《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公共空间及主要】繁华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宜为300米—500?。米,在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米上述地段高层!公共建筑原则上均要!求在底层设沿街对】外的公共《厕所:在一般街道公厕之】间的:距离约750米【1000米为宜【;居民区的公共厕所!服,务范围未改造的老居!民区为100米15!0米新建《居民区为30—0米50《0米(宜《。建在:本,区商业网《点附近)《小型垃圾《中转站每1平方公里!设置1座大、中型】垃圾中?。转站每?10平方《公里15《平方公里设置—1座:在,新建的居《住组团?、小:区中500户以下】的需配建公厕—。1座不小于1—0立方米的垃圾收集!点1个?;500户100】0户的需分开配建】公厕2个不小—于15立方米—的垃圾收集点1【个;1000户3】000户《的需分开配建公【厕不少于3座建设占!地面积不小》于,250平方米小型】转运站1座;30】00户以上》的每增加《1500户需增加】1座公厕建》设占地面积不小于2!50平方米小型【转运站1座 】第三:十四条? 重要?的交通类项目以及主!城区内旧城改造项】目鼓励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 第三十五条 】。各类新建建筑—均,。应配建相应》的停车场(库—)高层?建,筑应当设置地—下,停车库高度24米至!50米的各类建【筑至少配《。。建一:层地下停车库—高度大于50米的】各类建筑至少配【建两层地下停车库;!。当,地下车库停车数与】坡,。道所占空《间相比明《显不经济时方—可采用其它方式解】决停车?问题停车场(库)】。的,。停车位(以》小汽车计算》)最低控制指—标应符合各类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表(附件10)】的规定并鼓》励建设多《层立:体停车库及使—用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其中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车位:只能出租不能出售】地下车库出》入口不得直接开【向城:市主干道 — 第三十六条— 建筑配建停车位】在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0%;其他公共建筑!地,面,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0%?;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米;》住宅建筑《配建的自行车—库应当采用底层架】空、地下或者半地下!等形式 第三】十七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应按以】下要:求,增配装卸车》位 》  :  (一)旅馆建】筑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装卸:车位不足10—000平方米的按】1个装卸车》位设置当装卸车【位超过3个时每【增加2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 !   ? , (二)办公类建筑!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 !    (三)商业!建筑每?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不足5000平!方米的按《1个装卸车》位设置当装卸车位超!过3个时每增加1】。0000平方米【设置1个装卸车【位;当装《卸,车,位超过6个时每增】加15000—。。平,方,米设置1《个装卸车《位    】 (四)批发交易】。市场按每3》。0个摊位《设置1?个装卸?车位 》  :   (五》)工:。业厂房区每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最低【。。不,得少于每幢厂—房或每单元(—排屋式厂房)设置】1个装?卸车位   !  (六)金融【类建筑每1000】平方米营业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不足1000平【方米的按1个装【卸车:位设置且装卸—车位不得临城市道路!设置 第三十八!条 停车位》面积计算应》符合以下《规定 —  :  (一《)小型汽车露天停车!场25平方米30】。平方:米/车?位; 《     (【二)小型汽车室内】停车库3《0平方米《35平?方米/车位;— :  ?   (三)—摩托车停车位—3平方米《3.6平方》米/车位《;   【 , (四)自行车停车!位1.5《平方米?1.8?平方米/车》位; —    《(五)装卸车位【3,8.4平方米—76.8《平方米/车位 机!动,车停车位控制—。指标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按下《表换算 《 , : ,第三十?九条 ?对于新建、》改扩建的《建筑及其裙》房(:主要指公建单体或】。公建成片开发)在】规划: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应设有交通、消!防环路?以解决其内部—交通及消防车的进】出并避免对用地外】社会交通的影响【环路宽?度,应不小?于5米双车道应【不小于7米用地内车!行路边缘距离—。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米离—多、低?层建筑外墙宜大【于,。3米 — 第四十条 乘】客电梯台数的确定】需,。要根据不同建筑类】型,、,层,数、每层面积、人】数,、电梯主要技术【参,数等因素《综合考虑方案设计】阶段可参照电梯【数量、主要技—术参数表(附—件11)的规定 !第七章 城—市绿化与景观—环境 第四【十,一条 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绿地?率)应符合片区控】制性规划规》定的指标及》下列规?定  —  : (一)旧城改造】区绿地率应》不,低于:25%新城区—绿地率应不低于35!%; —    (二—),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建筑】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要绿化并!。且与室外地坪—高差小于1.5米】、覆土厚度》大于1?.8米按其实际绿】地面积计算绿—地率;   !  (三)》地面植草停车—位按30%折算为绿!地率;在地面植【草停:车位前后加种—常绿大?冠幅乔木的按7【。0%折算为绿地率;!   —  (?四)建筑高》度小于2《4米的裙房屋顶绿化!覆土厚度大于1.2!米、小于等于1.8!米且具有良好排水系!统的按25%—折算为绿地率覆土】厚度大于1.—8米且具有》良好排水系》统的按30%—折,算为绿地率; 】   《  (五)鼓励在】车库、公厕》及,配电房等附属设施】。上实施立体绿化;】 ,    —。 (六)建筑底层为!架空层层高不小于】3米且?只有一个《方向封闭的内部绿】地覆土厚《度大于1.2米的按!其实际绿地面积的】50%计算为—绿地率; 】    《(七)建筑架—空层用于绿化或【社区体育文化公共】活动场地的架—空层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 ?。 ,   ?(八)新建开—发区、住《宅,、宾馆、教》育、:医疗卫生、科研设计!、,办公、体育》场(馆)、》休(疗?)养院等单位及【其他公共文化设施绿!地率不应低于35%!。; 》 ,   (九)新建大!型商:业中心绿地》率应不低于1—。0%;? 《    (十)新】建,大型专业市场—绿地率应《不低于?15% 第四十!。二条 建筑基地内】应建设一定》比例的集中绿地在】居住用地中集—中公:共绿地面积应不小于!总绿地?面积的?1,0% 第四十三!条 景观道、—。林荫道?、,商业街、规划红线】宽度不小于30【米的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广场周边》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景观规定如!下    】 ,(一)建筑》物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和广场?的界面变《化要求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立面应当为【主要立面立面—和屋顶造型》应当丰富《与城:。市街:道和广场景观相协】调  —   (二)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1.?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宜大于70米!; :     【2.建筑高度24米!至50?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宜大于60米;!     3!.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宜大于50!米; 《     4.】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体型较—为复杂的建筑—、标志性建筑—、重:要,公,。共建筑以及特殊地段!的建筑其《高度和?体量应?符合天际轮廓—线错落?。有致的景观要求 !    》 ,(三)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立面:设计和装饰应当【与所处环境和景观相!。协调不应设置—影响建筑立面的附】着物确需设置空【调室外机及》。。其他附属《设施:的应当结合立—面造型?统一设计隐蔽—处理与建筑主体统一!审批: ?     (四【。)居住建筑临—城市干道或广场的一!面不得设置外挑式厨!。房、突出开》敞式:阳台外窗不得—安装任何形式的外】挑式防盗笼》、晾衣架等设施 ! 第四十四条 【体育场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图书馆、展览】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不—宜修建围墙》集中绿?地应当?临城市道《路或广场布置 !    《 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居住区!、党政?。机关:等确需修建围墙的】应当设计成透空型】且,。高度:不宜大于2.5米】集中绿地宜临街布】置 《   ? , 油库、水厂等有特!。殊,要求确?须修建围墙的—应当对围墙进—行绿化、美化 】。 第四十五条 【临,城市主次干道—、商业街的高层【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应—编,。制夜景规《划实:施亮化工《程 : 第四十六—条 在建《筑物上设《置广告应符合—以下规定 】    (一)新建!建筑结?合建筑使用功能需】。要,设置广告的在单体方!案,报审:时,应当按规《范预留广《告位置没有预留的】。不,得在其建《筑,物上设置  !   (二)—工业仓储、行政办】公、文化体育—。、居住建《筑不宜设置》广告牌 第四】十七:条 门?店招牌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    (》一)门店《招牌的设《置应当与建筑物【夜景亮?。。化相结合与》建筑:风格相协《调不得影响》建筑物?使用:功能  【  : (二)《。新建建筑在单体方案!。报批时应预留门【店招牌位置统一【规格 —。    (三)设】置在同一建》筑相邻门面的招牌】必须整齐、协调建筑!物上不宜设置悬【挑式招牌 第】四十:八,条, 城市公共空—间、标志性建筑周边!及重要节点处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控制其建筑—空间形?。态,保证城市空间的通】。透与开阔突》出,以城市公共》。空间:、,。标志性建筑为视点中!心的景观轴》。。线和视线通廊 【 第四十九条【 曲靖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筑的—色彩:应符合有关》。城市:色彩规划的规定【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 第五十条 【为保:证房屋的安全使用】和城市景观的优【化美化而进行的【危旧房屋的维—修不得移动基础、不!得增加建筑面积、】层数、高度和体量】等其维修后的—。建筑风格应当与周边!环境风?貌和景观《相协调 》 第五十一条 建】筑退让城市规划【道路、河流、铁路、!公路、架空电力【线,路,的用地除设置必要】的通:。。道及集散空间外原则!上,应当以绿化》为,主 第五—十二条? 城市露天停—车场应当进行绿【。化四周?。和车:位间:种,植常绿乔木地面装】铺,应,当采用透水材料或】。植草砖 第八章】 市?政道路?管线 第五】。十三:条 新建《城市道路必须按照】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设计规范(J】GJ5088—)设计和建设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坡道及其标【志 : 第?五十四条《 ,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设置距》离城市主干》道交叉口应不小于】70米距桥隧坡道】的起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50米基地面临!两条及以上道路时出!入,口,应设置在级别较【低的道路上 — 第?五十五条《 管线工程规划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应当同时编!制道路管《线工程综合》规划办?理市政?道路管线工程规【划许可?证; —    (二)【电力、电《信,、,给水、排水、燃【气等各种管》线原则上要求—入地埋设对既有的城!。市架空线《结合:城市改?建逐步改为下地敷】设;    ! (三)建设—项目必须采用雨污分!流,制并:设置中水处理措施】;    】。 (四)通信管线】。应当同沟共井—埋设; 《    — (五)《。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管《线工程应《当同:步规划、同》步设计?、配套?实施;管线单位【应当充分考》虑管线预留》(管孔数、》横穿接口等);新建!桥梁:应当:根据管线《规划要求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第《五十六条 》。管线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 ,    (一)与】城市其他管》线相互衔接 —     (二!)综合?布置的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应当符》合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表【(附件12》)、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表—(附件13)规定 !   》  (三)各类管】线设置?。次序为?。。 《  :  1?.给水?、电力?、热力?。管线原则上在道【路西侧或《者北侧?。敷设通信、燃气管】线原则上《在道路东侧或者南】侧敷设电力电—缆与:电信电缆应当远离在!。宽度为?4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上同一种市政管线应!当在:道路两侧布置—; 《     2.管线!从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依次为电力、—电信、?燃气:配气、给水配—。水、热力、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污水管线》;管线确需交—叉的按照由浅—入深布置依次为电】信,、热力、电》力(低?压电线在高压—电,。线上)、燃气、给水!、雨水、污水—管线工?程管线埋设深度应符!。合工程?。管线的最小覆盖深度!表(附?。件14)规定—     】(四)管《线,应当按照以下规定避!让    】。 1.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 : ?    《2.小管线避让【大管线; 》    — 3.压力管线避让!重,力自流?管线; 《     4】.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可弯:曲管线; 】。  :  :5.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 !     6—.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    — ,(五)以下》地段的管线原则上采!用综合?管沟敷设《   —  1.《交通运输繁忙、【管线复杂、管线安】排有困难的》快,速路、主干道—以及地下《铁道、?立体交叉《口等大规模工程;】   —  2.重要城市广!场及:其道路交叉口;【  》   3.道—。路与铁路、河流【的交叉处;》   —  4.不》允许随时挖掘路面的!路段; 》    》 5.开《挖后难以修复的路】面,以及某些特殊建筑】场所 》   ?  :。(六)管线干线应当!布置:在靠近主《要负荷中心》。或者支管较》多,的一侧 》     (七)!管线走向应当与道路!平行管线与管线、】。。。管线与铁《路、管线与道路【之,间应当减少》交叉;必须》交叉:的原则上采用直【角相交斜交的交角】。不得小于《4,5度:。 :    》 (八)管线—的埋设深度应当【。根据外部荷载—、管材强度》以及与其他管道的交!叉等因素确定 !   ?  (九)管线穿越!河道时应当》满足通航、》河道整治要》求以及有关专业技术!规定  【   (十》),燃气管道《应当单独直》埋不得?进入综合《管沟禁?止沿高压电线—走廊、电缆沟道或者!在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液,体埋场下敷设燃气管!道 ?     (十】一)地下《管线检查井盖的设】。置不:得,妨碍相邻管线通过】或者影响《附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并与道路衔!接平顺 第五十!七条 在人行—道距路沿石边缘【。1.5米的》范围内?应当预留行道树【的位置 —     道路【上的路灯杆、广告】牌,、道路标志等立杆其!中心应当固定在【人,行道距路沿》石边缘?0.5米的位置上】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建《筑间距相《邻建筑?。。物外:侧垂直投影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    (》。二)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坪《至女儿墙《。顶的高度对于—坡屋顶建筑当—坡度小于40—°,建筑高度为室外【地坪至檐口的高度;!当坡度大于40°】(含:40°?)时建筑高度—为室外地坪至屋脊】的,高度:   — , (三)道》路规:划红线是指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     (】四)建筑后》。。退建筑物外侧—垂直投影线距—道路红线《或用地边界的距离 ! :    《 (五)绿地规【划绿:。线是指城市各级绿】地用地规划控制【线,   —  (六)河道规划!蓝线是指城》市各级?江、河、湖、库【。、渠:。道和湿地规划—控,制线    !。 (:七)建筑用地是【。指规划征地红线【。范围内除城市—道路、河道、—电力走廊《、轻轨控制》线、绿化隔离—。带等规划控》制用地?。外的实际用地—面积   】  (八)》建筑控?制线是指根据城【市规:划需要确《定的建筑物》可建范围的》控制线 》     —(九)建筑》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   ? (十)建筑—密度是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基底总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   (十一)绿地!。。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按?规范和?本规定计《算的绿?地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例 》     —(十:二)低层《居,住建筑层数》为1层至3》层的住宅建筑 】。     —(十:三)多层居》住建筑是指层数为】4层至6层的住宅建!筑 ? ,    《 (十四)中—高,层居住?。建,筑是指层数为7层至!9层的住《宅建筑 —     (—十五)高《层居住建《筑是指?。层数高于《。。。或者等于10层的】住宅建筑  !  : (十六)低层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小于或者等于—10米的公共建筑以!及综合?性建:筑     !(十七)多层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10米小于或!者等于24米的公】共,。建筑以及综》合性建?筑   【  (十八)高【层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以及综合》性建筑(不包括高】度,超过2?4米的单层主体建筑!) 《     (十【九)裙房是》指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附属建筑 【  ?   (二》十)点式《建,筑,。是指与生活》居住建筑正面相邻的!建筑面长度小于35!米的各类建》筑点式建《筑两:侧有遮挡《阳,光的建筑《且点式居住》建筑与相邻两建筑】之间距小于点式【建,筑本身长度的0.】5倍时视《同条式居住建筑 】 ?    (二十一)!条式建筑是指与生】活居:住建筑正《面,相邻的建筑面—长度大于35米【(含35米)的【各类建筑《   —  (二十二)城市!旧区由现行》相关规划确定 !     (—二十三)城市新区由!现行相?。关规划确定》 ?     》(二:十四)道路等—。级城市道《路按功?能分为?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其中主干路按42!米60米控制次【干路:为2:5米40《米,支路为15》米2:0米各条道路等级由!现行相关规》划确定 《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涉及的技术问—题由曲靖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 第六十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曲靖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区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 1.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表,。; ? 2.《建设用地兼》容性表;《 3.多层、!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最小距离控制表】; 4.建筑!退让居住小》区内部道路》边缘最小距离—表; 5.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表; — 6.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表; 【 7.基本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表; ! 8.中小【学,。、幼儿园设施规定】表; 》 9.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标准表; 】 1《。0.各类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表:。; 《 11.电》梯数量、主要技【术参数表; — 12.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表;《 《13.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表; 14】。.工程?管线的最小》覆盖深度表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