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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曲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 《。    曲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已经20》1,2年2月1》。日曲:靖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保证:城乡规划《。的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曲靖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曲靖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编制、实!施、修改及各类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本规!定 《 本规定所称曲靖市!城市规?划区范围是指—曲靖:市中心城《区、:。沾益县、马龙—县城市建成区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 在曲靖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使用统一的城市坐】标及高程系统 第!二章 ? 建设用》地 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50!1372011)执!行分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及绿地—八大类见城乡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表:(附件1) 【 第五条《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  【   (一》)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应根据总》体,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表(附】件2)的规定确定其!兼容性; —     (【三)凡建《。设用地?兼容性表《。(附件2)》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需要改变建设用地】性质:或者超出规》定适:建范围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并按照法定程!序上:报批:准后:执行 》     1.【不得对相邻地块以及!历史文化遗迹、【自然: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  《 ,  2.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域环境质量下!降;    ! 3.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公?益设施用地 】第六条? 新建、搬迁—的工业企《业应布局在规划【的工业用《地范围内城市旧区】内原有工业企业【应体现“迁企入【园,”原则进行逐步搬迁!搬迁后用地性—质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第七】条, 水源?保护区内严禁建【设与水源保护—无关的各类建设工】程水源保护区—内的现有污染企【业和排污口应当【。实施迁移或》者取消;城市上风】向严禁建《设影响市区》空气环?境的项目 【第八条?。 地质灾害禁建区】内除进行危岩滑坡整!治、绿化《和必不可少的市政工!程外严禁其他建设】活动:;,地质灾?害限建区《内从严控制工程建】设活动凡在限建区】内申请?选,址和:建设必须《先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做好治理—方,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 第九条 建设】用地各项经济技术指!标严格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模 】 第十条 除公【益性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设用【地应满足以下条件 ! ?。    (》一)城?市旧区的《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应符合以下规定 !  ?   1.建设项】目应以?规划道?路红线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开发建设—。;,    【 2.对无法—成街:坊整体改《造的用?地应:在同一?地块: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0.67公》顷(10亩)主【要商业街区非住宅】项目:除外 ?   》  (二)城—市新区的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  以居住为—主的商品住》宅项目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2公顷(30亩)!小于2公顷》。。(30亩《)的:应当尽量整合—。周边用地 — :。   ? (三?),建设用地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有以下情况【之一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1.《相邻土?。地已完成建》设无法调整、合【并的; —  :。   2.因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十一条 》曲靖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依据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弹性控制 第!十二条 《对,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相关》设计规范和》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既》有建筑的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除特—定必须?的公共配套设施【外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新建和扩建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十四】条 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城:市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十五条 建筑【间,。距应当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底层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1小时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日照时—间不少于1小时;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第十六条 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多层、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最小距离控】制表(附件3)的】规定并满《足,日照要求 》  《   (一)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应不大!于14米;山墙宽度!大于14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控制 】   》  (二)》对按多层、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最小距离控制—表(附件3)—规定计算《的,建,筑间距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按消《防间距或消防通道】的要求进《行控制 》 第十七条 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控制;高【层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控制》并满足日照》要求 《 第十八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至十七条的】要求控制; 【  ?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建筑!间距按防《火要求及相关规【范执行; — : ,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 ,    (四)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老年公!寓、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南侧相邻建筑!的,间距应当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3小?时, ? 》第十九条 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20米》;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25倍—且其最小《值为1?3米: :    》 (二)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建【筑平行布置》时高层?在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13米;高层在】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20米 【    — (三)多层建筑平!行布置时《不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的!0,.5倍并满足消防】安全间距要求 【 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 ?。 , 第二十条 【沿建设?项,目用地边界和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边界【。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应当满!足消防、《防汛、电力、—绿化和交通安全等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城市新区中【在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各类建》筑,最突出部《分应按照以》下规定退让城—。市道路红线》 ,   【  (一)》临主、次干道或【。城市:公共空间及》标志性?。建筑  【   1.高度小于!24米的不》得小于6米;— ?。。     2.【高度:24米至50米的】不得小于8米; 】 , , ,。    3.高度5!0米至100米【的不得小于12米】;,     !4.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不【得小于15米; !   《  5?.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主,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5米并!满足停车《。、回车、人流集【散等方?面的需要 】 ,   ?(二)临支路建设的!永久性建筑除—满足道路另》一侧建筑日照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     【1.高度《小于24米的不得】小于5米《;     !2.高?度24米至5—0米的不得小于【8,米; 》 ,。    3.高度5!0,米至100米的不得!小于10米; 】     4】.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不得小于!12米 【    (三)临】道路交叉口的—建筑物在符合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退?让基础上增加退让5!米   【  (四)临时建】筑退让红线距离不】得小于?5米退?让用地边《界不得小于建筑高】度的0?.5倍同时应—满足防?火要求 第【。二十二条 》城市旧区中在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各—类建筑最突出部【分应按照以下—规,定退让?城市道路红线 】     —(一)临主、—次干道或城市公共空!间及标志性》建筑 ?    — 1.高度》小,于24米的》不得小于5》米; 》     2—.高度?24米至50米的】不得小于8米; ! :  :  3.高度50】米至100》米,的不得小于10【米; ?  》 ,  4.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不得小于!12米;《。 ,    — 5.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主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5米【并满足?停车:、,回车、人流集散等】方,面的需要《 :     (二】)临支路《建设的?永久性建筑》除满足道路另一侧】建筑日照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     1.高】度小于24米的不得!小于5米; 【。 ,   ?  2.高度24】米至100米的【不得小于8米—; :    — 3.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不《得小于10米 】     (【三)临道路交叉口】的建筑物在》符,合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退:让,。。基础上增加退—让5米 —     (四)】临,时建筑退让红线【。距离不得小于5米】退,让用地边界不得小于!建筑高度的0.5倍!同时应满足防火要求!。 : ,第二十三条 建筑】的地下空间部分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不得小于5【。米,并且退让用地边【界不得小于3米临】。城市道路一侧建设的!地下建筑物顶部建】筑完成?面标高不得》超,过城:市道路人行道标高 ! 第二十》四条 沿城市快速】路(高架路)—。两侧建筑《退让边缘线距—。离不小于3》0米;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公共建筑出入【口;退让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距离不小于20米建!筑物与道路间—距不能满足噪—声污染防《护要求?的应当按照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在建筑物》或,者道路上设置防噪】声设:施沿公路两侧的【建筑退让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高速?公路不小《于50米国道不【小于20米省道不】。小于1?5,米县道?不小:于10米其他道【路,不小于5米 】    】 道路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批准可【进,行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或开辟服务—性车道等活动 】 第二十五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建筑:应符合以下》规定  【。   (一)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 《 ,  ?。   (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及?铁路站房等》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应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 第二?十六条? 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退让河道规划蓝】线距离?按相关要《求执行并不》得小于3《0米其它干渠—、排污管《沟、排?洪管沟?不得小于1》0米:。 : ,第二十七条 沿用地!边界的建筑》。物其退?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且不得小于【消防:间距的规定 【     (一)!新建建筑退地—界,距离:根,据相邻?建筑物?。的性质按本规定【第四章确《定建筑间距》的0.5倍退—让 ? :    (二)【当周边无《既有建筑时多层建筑!大面退界不少于建筑!高度的0.5倍;高!层居:住,建筑大面退界不少】于10米非居住高】层建筑退地界距离可!按相应高层》居住建筑《折减2?0%控制但》不得对?。。周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产《生日照影响 】   ?  :(三)相邻》。地块当一方已经退让!超过:规定距离时另一【方如需减少退地界】距离必须《符合日照、》消防、安全、施【工等要求 【     (四【)界外是住》宅、医院《、学校、托幼等建筑!的除须符合本条第】(一)项退地界距离!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相关专业规】定,    【 (五)界外—。是城市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或城市【广场的其退让地【界的距?离低层不小于5米】多层不小于》8米:高层不小于11米】并有不少于1/3面!积,的公共空间满—足一小?时日照时间重要的】城市:广场或其他开放空】间,应依据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方案确定其!四周建筑的退—让距离建设项—目地块内设置的【附属广场或开放【绿地不受以》上,规定限制 】。   ? (六?)界外是其他绿地的!建,筑退绿地不》小于5米且满足第二!。十,一条 二十》二条规定要求 !第二十八《条 在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内建筑退让小区】内部道路边缘距【离不得小《于建筑退让居住小】区内部道路》边缘最小距离表(附!件4)的规定同【时退让需满足市【政管线工程的要求 ! 第二十九条 】建筑物与电力—架空线路的最小【水平距离、垂直距离!应当符?。。合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表(】附件5)《、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表(附】。件6)?规,定 第六》章 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场 !第,三十条 在城市【。居住:区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0?2)配置相关—公共服务《设,施;要求《中水回收使用鼓【励建设绿色建筑;建!设规模达到或—超,过小区级《的应配套建设社【区消:防办公室;住—宅项目中《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除《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外《还应当满足基—。本,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表(附件7)规【定的:指标要求 【第三十一条 城市】各片区要严格实【施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在片区【项目建设中》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置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同时还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  ?   (一》),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中小学、幼儿】园设施?规定表?(附:件8)分《级设置;用》地面:积不:得小于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标》准表(附件9)【的规定建筑面—积,标准按国家相—关规范执行 】     (—二)学校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太平间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 ! :    (》三)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米半径【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中小学、幼儿】园正门两《侧,各3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机动!停车场、集贸市场】  》   ?(四:)新建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在主入口【处设置一定规—模,的开:敞空间及停车设【施 ? 第三十二条 新】建、改扩建医院【其周边应当设置一定!防护带并且应当符】合环保、卫生等要求!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公共空间及!。主要繁华《。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宜为300】米500米在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米:上述地段高层公共建!。筑原则上均要求【在底:层设沿街对外的【公共厕所在一般街】道公厕之《间的:距,离约750米100!0米为?宜;居民区的公共厕!所服务范围未—改造的老《。居民区为100【米,150米《新建居民区为—300米《。。500米(宜建【在,本区商?业网点附近)—小型垃圾《中,转站每?1平:方公里?设置1?。座大、中型》垃圾中转《站每10平方公【。里15平方公—。。里,设置1座在新建的居!住组团、小区中【5,。。00户以下的需配建!公厕1座不小于10!立方米的垃圾收集】。点1个?;500户10【0,0户的需分开配建】公,厕2个不小于15】立方米?的垃圾收集点—1个;1000户3!0,00户的《需分:开配建公厕不少于】3座建设占地面积不!小于250》平方米小型转运站1!座;3000户以上!。的每增加1500户!需增:加1座公厕建设【占地面积不》小于25《0平方米小》型转:。运站1?座 第三—。十四:条 重要的交—通类项目以》及主城?区内旧?城改造项目鼓励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 , 第三?十五条 各》类新建建《筑均应?配建相应的停—车场(库)高层建筑!应当设置地下—停车库高度24米】至,50米的各类建筑】至少配建一》层,地,下停车库高度大于5!0米的各类建筑至少!配建两层地下—停车库?;当地下车库停【车数与?坡道所占空》间相比明显》不,经济时方可》采用其它方式解【决停车问题》停车场(库)的【停车位(以》小汽车计算)最低】控制指标应符合各类!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表(附!。件10)的规定【并鼓励建设多层【立体停车库及—使用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其中?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车位只》能出租不能出售地下!车库出入《口不得直接开向城市!主干道 《。 第三十六条 】。建筑配建停车—位在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0%;其!他,公共:建筑地面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0%;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米;住宅《建筑配建的自行【车库应当采用底层架!空、地下或》者半地下等形式 ! 第三十七》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应按以下—要求增配装卸车位】。     (!一)旅馆建筑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装卸车位—不足1000—0平方米的按1个】装卸车?位设:置当装卸车》位超过3个时每【增加2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 !    》 (二)办公类建】。筑,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  —   (《三)商业建筑每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不足:500?0平方米的按1个装!卸车位设置》。当装卸车位超过3个!时,每,增加1?0000平方—米设置?1个装卸车位—;当装卸车位超过6!个,时每增加150【00平?方米设?置1个装卸车位【 :     (四】)批发交易》。市场按每30个【摊位设置1》个装卸车位 —     【(五)工业》厂,房区:每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最低不得少于—每幢厂房或》每单元(《排,屋式厂房)》设置1个《装卸车位《     】(六)?金融类建《筑每10《00平方米营业【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不足《1000《平方米的按1个【。装卸车?位设置且装卸—车位不得临城—市道路设置 第!三十八条《 ,停车位面积计—算应符合《以下规定 】  :  (一《)小型汽车露天停车!场25平方米30】平方米/《车位:;     !(二:)小型?汽车室内停车—库3:0平:方米35平方米【/车位?;    】。 ,(三)摩托车—停车:位3平方米3.【6平方米/车位【; ? ,    《 (:四)自行车》停车位1.5平【方米1.8平方米】/车位; 》 :   ?  (五)装卸车】位38.4平—方米76.8—平,方米/车位 机动!车停车位控制指标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按下表换算】 第—三,十九条 对于新建】、改扩建《的建筑及其裙房【(主要指公建—单体:或公建成片开发【)在规划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应设有》交通、?消防环路以解—。决其内部交通及消】防车的?进出并避《免对用地外社—会交通的影响环路】宽度应不小》于,5米双车道应—。不小:于7米用《地内车行路》。边,缘距离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米离多、低》层,建筑外墙宜大于3】米, : : 第四十条 乘客!电梯台数《的确定需要根据不同!建筑类型《。、层数、每层—面积、人数、电梯主!要技术参数等因素】综合考虑方》。案设计阶段可—参照电?梯数量、主要—技术参数表》(附件11)的规定! , 第七章 —城市绿化与景观【环境 第四十一!。条 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绿地率)应】符合片区控制性【规划规定的指标及下!列,规定  【   (一)旧城改!造区绿地率应—。不低于25》%,新城区绿地率应不低!于,。。3,5%;?     】(二)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建筑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要》绿化并且与室—外地坪高《差小于1《.,5,米,、覆土厚度大—于1.8米按其实】际绿地?面积计?算绿地?。率;  【  : (三)地面植草停!车位按?30:%折算为绿地—率;在地面植—草停车位前后—加种常绿大冠幅乔木!的按70%折算【为,绿地率;《   —  (四)建筑高度!小于24米的裙房屋!顶绿:化覆:土厚度大于》1,.2:米、小于等于1【.8米?。且具有良好》排水系统的按—25%折算为—绿地率覆土厚度【大于1.《8米且?具有良好排水—系统的按30%折】算为绿地率;—    【。 (:五)鼓励在车库、】公厕及配《电房等附《属设施?上实施立体绿化【;,  》   (六》)建筑底层为架空】层层:。高不小于《3米:且只:有一个方《向封闭的内部—绿地覆土厚度大【于,1,.2米?的按其实《际绿:地面积?的50%计算—为绿地率; —     (七!)建:筑架:空层用?于绿化或社区体育文!化公共活动》场地的架空层—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     (八)】新建开发区、住【宅、:宾馆、教《。育,、医疗卫生、科【研,设计、?办公、体育场—(,馆)、休《(,疗)养院等单位及其!。他,公共文化设》施绿地率不应—低于35%;—     】(九)新建大—。型商业中心绿地率】应不低于10—%;  【   (十)新建大!型专:业,市场绿地率应不低于!15% —第四十?二条 建筑基地【内应建设一定—比例:的集中绿地》在居住用地中集中】公共绿地《面积应不小于—总,绿地:面积的10%—。。。 第《四十三条 》。景观道?、林荫?道、商业街、规划】。。。红线宽度不小于【30米?的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广场周边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景观—规,定如下  】   (一》)建:筑物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和广?场的界面变化要【求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立面?应,当为主要立面—立面和屋顶造型应】当丰富与城》市街道?和,广场景观相协—。调    】 (:二):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1.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宜大于7!0米;  】。。   ?2,.建筑高度24【米至5?0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宜大:于,6,0米; 《    — 3.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宜大于5《0米:;     !4.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体!。型较为复杂的—建筑、标志性建筑】、,重要公共建》筑以:及特殊地段的建筑】其高度和体量应符】合天际轮廓》。。线错落有致的景观】要求 — , ,  (三《)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立】面设计和装饰—应当与所处环境和景!观相协调不》应设置影响建筑立】面,的附:。。着物确需设置空【调室外机《及其他附属》设施的应当结合【立面造型《统一设?计隐蔽处理》与建筑主《体统一审批 —  《   (四)居住建!。筑临城市干》道或广场的一面不得!设置外?挑式厨?房、突出开敞式阳台!外窗不得安装—任何形式的》外挑式防盗笼、晾】。。衣,。架等设施 》 , ,第四:十四条 《体育:场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图书馆、《展览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不宜?修建:围墙集中绿》地应当临城市道【路或广场布》置  —  : 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居住区、党】政机关等《确需修建围墙—的应:。当设计成透空型【且高:度不宜大《于,2.:5米:集中:绿地宜临街布置 !   《  油库、水厂等有!特殊要?。求,确须修建《围墙的应当对围墙进!。行,。绿化、美化 第!四十五条 》临城市主次干道、】商业街的《高层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应编制夜景规划!实施亮化工程 】 第四十《六条 在建筑物【上设:置广告?应符合以下规定 !     (一】)新建建筑结合【建筑使?用功能需要设置【。广告的在单体方案】报审时应当按—规范预?留广告位《。置没:有,预留的不得在其【建,筑物上设置》 , ,    》。 (二)工业仓【储、行政《办公、文化体育【、居住建筑不—宜设:置广:告牌 第四十】七条 门店招牌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  (一)》门店招牌的设置【。应当与建筑物夜景亮!化相结合《与建:筑风格相协调不【得影响建筑物使【用功能   !  :(二)新《建建筑在单体—方案报批时》应预留门店》招牌位置统》一规格?    【 (三?)设置?在同一建筑相邻【门面:的,招,牌必须整齐、—协调建筑物》上,不,宜,设置悬挑《式招:牌 第四十八】条 城市《公共空间、标志性建!筑周边及重要—节点处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控制其建筑空】间形态保证城—市空间?的通透?与开阔突《出以城市公共—空间、标志性建筑】为视:点中心的景观轴【线和:视,线通廊 —第四十九条 曲靖】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筑的】色彩应符合有—关城市色彩》规划的规《定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 第五十条— 为:保证房屋的安—全使用?。和城市景观的优【化美化而进行的危】。旧房屋的维修不得移!动基础?、不得增加建筑面】积、层数、高度【。和体量?等其维修后的建筑】风格应当《与周边?环境风?貌和景观相协调【 第五十一条】。 建筑退《让城市规划》道,路、河?流、铁路、公—路、:架,。。空电力线路的—用地除?设置必?要的:通道及集散空—间,。外原则上《应当:。以绿化?。为主 第五【十二条 城》市露:天停车场应当进行】绿化四周和车位间】种植:常绿乔木地面—装铺应当采用透水材!料,。或植草砖 第【八章 市》。政道:路管线 【第五十三条》。 新建城《市道路必须》按照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设计规—范(JGJ》508?8)设计和建设【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坡道及【其标志 《 第五十四条 】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设置距《离城市主干道交叉口!应不小于70米【距桥隧坡道的起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50!米基地面《临两条及以上道【路时出入口应设置在!级别较低《的,道路上 第五】十五条 管》线工程规划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   ?(一)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应当同时编》制道路管线工—。程综合规划办理【市政道路管线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二》)电力、电信、给】水、排水《、燃气?等各种管线原则上要!。。求,入地埋设对》既有的城市架空【线结合城市改—建逐步改为》下地敷设; —   》  (?三)建设项目必须采!用,。雨污分流制并设置】中水处理措施—;  —  : (四?)通信管线应当同沟!共井埋设《; ? ,     (五)】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管线工程应当【同步规?划、同步设》计、配套实施—;管线单位》应当充分考虑—管线预留(》管孔数、横穿—。接口等);新建桥】梁应当根据管—线规划要求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第,五十六条 管线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与城市其他【管线相互衔接 】   《  :(二)综合》布置的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应当符合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表(附件1—2)、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表:(附件13)—规定 《 :    (三)各类!管线设置次》序为 ?     【1,.给水、电力—、热:力,管线原则上》在道路西侧或者【北侧敷设《通信:、燃气管《线原:则上:。。在,道路东侧或者—南,侧敷设电力电—缆与电信《电缆应当远离在宽】度为4?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上同一?种市:政,管线应当在道路【两侧布置; —     2】.管线从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依次为电力、!电信、燃气配气、】给水配水、热力、】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污:水管线;管线确【需交叉的按照由【浅入深布《。置依次为《。电信、?热力、电力(—低,压电线在高压—电,线上)、燃气、给水!、雨:水、污水管线—工程管线《埋设深度应符合【。工程管线的最小【覆盖深度表(附【件14?。)规定 《     (四!)管线应当按照以】下规定避《让    】 1.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 《 :  :  2.小管线避】让大管线;》     3!.压力管线避让重力!自流管线; 【  ?  : 4.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可弯曲管线!; 》    5.—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  【。 ,  6.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   (五)以下】地,段的管?线原则上采用综【合管沟敷设》   —  1.交通—。。运输:繁忙、管线复杂、】管线安?排有困?难的快速《路、主?干道以及地下—铁道、立体交叉【口等大?规模工程; 【 :   ? 2.?重要城市广》场及其道路交叉【口;    ! ,3.道路《与铁路、河流的【。交叉处; 】  :  4?.不:允许:随时挖掘路面的【路段; 【    5.—开挖后难以修复的路!面以及某些特殊【建筑场所 —     (六】)管:线干线应当布置在靠!近主要?负荷中心或者支【管较多的一侧— ?     》(七)管线走向【应当:与道路平行管线【与管线、管线与【铁,路、管线与道路【之,间应当减《少交叉;必须—交叉的原则》上采用直角相交斜】交的交角《不,得小于45度 】。 ,     (八)管!线的埋设深》度,。应当根据外部—荷载、管材强—度以及与其他管道的!交叉等因素确定【  》。   ?。(九)管《线,穿越河道时应当满足!通航、?河道整治要求以【及有关专业技术规】定     !(十)燃气管道【应,当单独直埋》不得:进入综合《管,沟禁止?沿,。高,压电线?走廊、电缆》沟道或者在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液体埋【场下敷?设燃:气管道 》  ?   (十一)地下!管,线检:查井盖的设置不得妨!碍,。相邻管线《。通过或者影响附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并》与道路衔接平—顺 : 第五十七条 】在人行?。道距路沿《石边:缘1.5米的—范围内应当预留行道!树的位?置 》    道路上的路!灯杆、广告牌—、道:路标志等立》杆其中?心应当固定在人行】道距路沿石边—缘0.5米的位置】上 第九章— 附 则 【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  《 ,  (?一):。。建筑间?距相邻建筑物—外侧垂直《投影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  ?。   (二)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坪至女儿墙顶的】高度对于坡屋顶建筑!当坡度小于40°】建筑高?度为室外地》坪至檐口的》高度;?当坡度?大于40°(含40!°)时建筑》。高度:为室外?地坪至屋脊》的高度   !  (三)道路【规划:红线:是指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   (四)建筑】后,。退建筑物外侧—垂直投影线距道路红!。线或用地边界的距】离 《。    《 ,(五)?绿地规划绿线是指城!市各级绿地用地规】划控制线  !   (六)河【道规划蓝线是指城】。市各级江《、河、?湖,、库、渠道和湿地】规划控?制线 —。    (七)建】。。筑用地是指》规划征地红线范围】内除城市道》。。。路、河道、电力走廊!、轻轨控制线、【绿化隔离带等规划控!制用:地外的实《际用地面《积   【  (八)建筑控】制线是?指根据城《市规划?需要确定的建筑【物可:建范围的《控制线 —  :   (九)建筑】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     【(十)?建筑密度是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基底总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 :    (十一)绿!地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按,规范和本规定计【算的绿地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例 !    (》十二:)低层居住》建筑层数为1层至3!层的住?宅建:筑  —   (十》三)多层《居住:建筑是指层数为4层!至6层?的住宅?建筑 ? :     (十四)!。中高层居住》建筑是指层》数为7?层至9层《的住宅建筑 !    (十五)】高,层居住建筑》是指:层数高于或》者等:于10层的》住宅建筑《 《 ,   (十》六)低层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小于《或者等于10米的】。公共建?筑以及综《合性建筑《 ?     (十【七,)多层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10米小于】或者等于24米【的公共建筑以及综合!性,建筑:。 :    》 (十八)》高层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以及综合性建筑(!不包括高度超过2】4米的单层主体【建筑) 【    (》十九:)裙房是指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附属建筑 !。     (—二,十)点式建筑是指与!生活居住建筑正面相!邻的建筑面》长度小于35—米的各类建》筑点式建筑》两侧有?遮挡:阳,光的建?筑且:点式居住建》。筑,与相邻两《。建筑之间距》。小于点?式建筑?本身长度的0.5】倍时视?同条式居住建筑 】 :     》(二十一)条式建】筑是指与《生活居住建筑正面相!邻的建筑面长度【大于35米(含3】5米)?的各类建《筑     !(二十?二)城?市旧区由《现行相关规》划,确定    ! (二十《三)城市新区—由现行相关规—划确定 —    《 (二?十四)道路等—级城市道路按功能】分为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其中主干—路按42米60米】控制次干路为2【5米:40:米支路为1》5,米20?米,各条道路等级—由,现行相关《规划确定《 :。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涉及的—技术问题由曲靖【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 第六《十,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规定【执行 《 第六十一条 曲】靖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区: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 1:.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表; 》。 ,2.建设用地—兼容性表; 【。 , 3.多层、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最】小距离控制》。表; 4.】建筑退让居住小【区内部道《路边:缘最小距离》表,; ? :。5.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表; 】 6.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表:。; ? 7.基本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表!; ? 8?.中:。小学、幼儿园设【施规定表; !。9.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标准表; ! 10.各》类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表;【 11.【电,梯数量、主要技术参!数表; 1】2.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表; 《 13.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表;: ,。 14》.工程管线的—。最小覆?盖深度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