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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曲!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 【    曲》。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已经【2012年2月【。1日曲靖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保证城乡规划的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曲靖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曲》靖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编制、实施、—修改及各类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本规定 —。 ,本规定所称曲靖市城!市规划区范围—是指曲靖市中—心城区、沾益—县、:马龙县城市建成区】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规划控制的【区域 《。 ,第三条 在曲靖【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使用统》一,的城市坐标及—高,程系统 第—二章 ? 建设用地— 《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501】。372011)【执行分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及绿地八大】类见城乡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表(附件《1): : 第五条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 》    (》一)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应根据总体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表,(附件2)》的规定确定其兼【容性;? 《    (》三)凡建设用—地兼容性《表(:附件2)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需要改?变建设用地性质或】者超出规定适建【范,围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并按照法定—程序上报批准后【。执行   】。  1.不得—对相邻地块以及【历史文化《遗,迹、自然《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    2.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域环境质!量下降; 【     》3.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公益设施用地— ?第,六条 新建、—搬迁的工《业企业?应布局在规划的工】业用地范围》内城市旧区内原有】工业企业应体现“】迁企入园”原则进】行逐步搬迁搬迁后】用地性?质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第七条 【水源:保,护区内严禁建设与】水源保护《无,关的各类建》设工:程水源?保护区内《的现有污染企业和排!。污口应当实施—迁,移或者取消;城市】上风向严《。禁建设影响市—区空:气环境的项目— 第八》。条 地质灾害禁建区!内除进行危岩滑坡】整治、绿化》和必不?可少:的,市政工程外严—禁其他建设活动;】地质灾害限》建区内从严》控,制工:程建设活动》凡在限建《。区内申请选址和建】设必须先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做好治】理方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建设!用地各项经济—。技术指?标严格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模 【 第十条 除—公益性?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设用地应满】足以下?条件 —    《(一)城市旧区的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应符合以】下规定?   —  1.《建设项目《应以:规划道路红线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开发建设; 】    — 2.对无法成【街坊整体改造的用】地应在?同一地块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0.】67公?顷(1?0亩)主要》商业街区非住宅项】。目除外 —     》(二)城市新区【的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以居住为!主的商品住》。宅项目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2公顷(3》0亩)小于2公顷(!30亩)《的应当尽量整合周边!。用地    ! (三)《建设用地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有以下情况之一】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1.相邻土地已【完成建?设无法调整、合【并的; —     2.因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十】一条 ?曲靖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依据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弹性》控制 第十二】条 对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相关设计规范】和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既!。有建筑?的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除特定必须的公共】。配套设?施外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新—建和扩建 —第四章 《。 建筑间距 【 第十四条 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城市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规定 ? 第十五条 建】筑间:距应当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底层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1》小时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日照时间不—少于1小《时;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 第十六条 —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多层、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最小距?离控制表(附件3)!。的规定并《满足日照《要求   】。  (一)》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应,不大于14米;山墙!宽度大于14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控,制,    【 (二)对按多层】、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最小距?离控制表(附件【3)规定计算的建】筑间距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按消【防间距或消防通道】的要求进《行控制 第十】七条 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控制【。;高层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控制并满》足日照要求》 , :第十八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至十七条的要求【。控,制; ?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建筑间距按防火要】求及:相关规范执行;【  》。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     (—四)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老—年,公寓、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南侧相邻建【筑的间距应当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3小时》 — 第十九条 【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 (一)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20【。米;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25倍且其最【小值为13米—     (!。二)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建筑平行!布置时高层在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13米;高》层在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20米 —  :   ?(三:)多层建《筑平行?布置:时,不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的》。0.5倍并满足【消防安全《间距:。。要,求 第五章 【 建筑物退让 【 , 第二十条 【沿建:设项目用《地边界和《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边界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应当满足消防】、防汛、电力—、绿化和交通—安全等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的规定 】 第二十一条— 城市新区中—在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各类建筑【最突出部分应按照以!下规定退让》城市道路红线 【  —   (一)临主、!次干道或城市—公共空间及标志性建!筑    】 1.高度小于【24米的不》得小于?6米; 【    2.高度2!4米至5《0米:。的不得小于8米; !     3】.高度50米—至,100米的》不得:小于12米; 【 《   ? 4.?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不得小—于15?米,; 》    5.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主》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5米并满—足停车、回车、【人,流集散等《方面的需要 】     (二【。)临支?路,建设的永久性建筑】除满足道路另一【。侧建筑日照》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   ?  1?.高度小于》24米的不得小于5!米;  【 ,  2.《高度2?4米至50米的【不得小于8米; ! ,     3—.高度5《0米至1《00米?的不得小于》1,0米; 】    4.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不得—。小于12米》   —  (三)临—道路交叉口的建筑物!在符合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退:让基础上增》加退:。让,5米:    【 (四)临》时建筑退让》红线距离不》得小:于5米退让用地【边界不得小于—建筑高度的0.5】倍同时应满》足防火?要求 第二十】二条 城市旧—区中在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各类建】筑最突出部分应【按照以?。。下规定?退让城市道路红【线     !(一:)临主、次干道或】城市公共空间—及标志性建筑 !     1.高度!小于:24米的不得小【于5米; —   《  2.《高度2?。4米至50米的【不得小于8米—; : ?  :  3.高度50米!至10?0米的不得小—于,10米?。;   】  4.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不得—小于12米》;, ,     5.!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主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5米并】满足停车《、,回车、人流集散等】方面的需要 !   ? (二?)临支路《建设的永《久性:建筑除满《足道路另一侧建筑日!照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     1.高度!小于24米的不【得小于5米; 【     2.!高度24米至1【00米的不》得小:于8米; 》 :     》3.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不得小于1!0米 ?  《   (《三)临道路交叉口的!建,筑物在符合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退让基础—上增加退让》5米 》     (四【)临时建《。筑,退让红线《距离不得小于5米】退让用地边界不得】小于建?。筑高:度的0.5倍同时应!满,足防火要《。求 第二十三】条 建筑的地下空】间部分?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不得小于5米】并且退让用地边界】不得小于3米临城】市道路一《侧建设的地下建筑】物顶部建筑完成面标!高不得超过》城市道路人行道标】。。高 第二—十四条 沿》城市快速路》。(,高架路?)两侧建筑退让边缘!线,距,离不小?于30米;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公共建筑出入—口;:退让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距离不小》于20?米建筑物《。。与道路间距不—能满足噪声污染防】护要求的应当按【照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在建筑物或【者道路上设置防【噪声设?施沿公路两》侧,的建筑退让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高速公路不小于【50米国道不—小于20《米省道不小于1【5米县道不小于10!米其他道路不小于5!。米, —     —。道路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批准?可进行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或!开辟服务性车—道等活动 第】二十:五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建筑应符合—以下规定 —。     (【一,)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     !(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及铁【路站房等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应—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退让河道规划蓝线】距离按相关要—求执行并不得—小于3?0米其它《。干渠、排污管—沟、排?洪管沟不得小—于10?米, 第二十七条 !沿,用地边?界的建筑物其退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且不得小于消防!间,距的规定 —。     (一】)新建建筑退地界】距离根据相邻—建筑物的性质按【本规定第四》章确定建筑间距的0!.5倍退让 【  ?  : (二)当周边无既!。有建:筑时多层建筑大面退!界不少于建筑—高度的0.》5倍;高层居住建筑!大面退界不少于【。10米非《居住高?层建筑?退地界距离》可按:相应高?层居住建《筑折:减20%控制—但不得对《周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产生日照影【响 ?     (【。三)相邻地块—当一方已经退让超过!。。规定距离时另一方如!需减少退地界距离】必须符合日》照、:消防:。、安全、施工等【要求:     (!。四)界外《是住宅、医院、学】校、托幼等建筑的】除须符合本条第(一!)项退地界距离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相?关专业规定 — :     》(五)?界外:是城:市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或城市广《场的其退让》地界的?距,离低:层不小于5米—多层不小于》8米高层不小于11!米并有不少于1/】3,面积的公共空间满】。足,一小时日《照时间重要》。的城市广《场,或,其他开放空间—应依据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方案《。确定其四周建筑【。的退让距离建—设项目地《块内设置的附—属广场或开放—绿地不受以》上规:定限制   !  (六)界—外是其他绿地—的,建筑退绿地不小于】5米且满足第二【十一条 二十二条】规定要求 第】二十八?条 在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内建筑退让【小区内部道路边缘】距离:不得小于建》筑退让居住小区内】。部道:路边缘最小距离【。表,(附件4)的—规定同时退让—需满足市政管线【。工程的?要求 《 ,。。第二:十,九条 建筑》物与电力架》空,线路的最《小水平距离、垂直】距离应当《符合: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表(!附件5)、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表(附件《6)规定《 第六章 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场 第三十!条, 在城市居》住区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02)配置相关公!共,服务设?施,。。;要求中水回—。。收使用鼓励建设【绿色建筑;建设规】模达到?或超过小区级—的,应配:套建:设社区消防办公室】;住宅项目中—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除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外还《应当满足基本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表(附件7!)规:定的指标要求— ?第三十一条 城【市各片区要》严,格实:施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在片—区项目建设中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置《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同时还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 (一)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中小学!、幼儿?园设施规定表(附】件8)分级设置;】用地:面积不得《小于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标准表》(附件9)》的规定建筑面积标】准按国家相关—。规范执行 】  :  (二)学—校,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太平间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 《    《(三)?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米半《径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中小学!、幼儿园正门—两侧各3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机动停车场—、集贸市《。场,     】(四)新建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在主【入口处设置一定规模!的开敞?空间:及停车设施 第!。三十二条 新建【、,改扩建医院其—周边应当《设置:一定防护带并且【应当符合环保—、卫生等《要求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公共空间及主要繁!华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宜《为300米5—00米在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米!上述地段《高层:公共建?筑原则上均要求在】底层设?沿街对?外的公?共厕所在《一般:街,。道公厕之间的距【离约:750米《1000米为宜【;居民区的公共厕所!服务范围未改造【的老居民区为10】0米150米新建居!民区为300米【500米(宜建在本!区商:业网点附近)小【型垃:圾中转站每1—平方公里设置—。1座:大、中型垃圾—中转站每《。。10平方公里15】平方:公里设置《1座在新建的居【住组团、《小区中?50:0,户以下的需配建公厕!1座:不小于1《0立方?米的垃圾《收集:点1个;5》00户10》。0,0户的需分开—配建公厕2个不小】。于15立方米的【。垃,圾收集点1》。个,;1000户3【000?。户的需分开配建公】厕不少于3座建【。。设占地面积不小于】。。。250平方》米小型转《运站1座;》3000户以上【的每增加1500】户需增加1座—公厕建设占地面积】不小于2《50平方米小型转】运站1?。座 第》三,十四条 《重要的交通类项目】以及:主城区内旧城改造项!目,鼓,励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第》三十五条 各类【新建建筑均应配建】相应的停《车场(库)高—层建:筑应当?设置地下《停车库高度》24米至5》。0米的各类建—筑,至少:配建:一层地下停车库高】度大于?50米?的,各类:建筑至少配建两层】地下停车库;—当地下车库停车【数与坡道所占空间相!比明显?不经济时方可采用其!它方式解决停车【问,题停车场(库—)的停车位(以小】汽车计算)最低【控制指标应符合各】类,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表!。。(附:件1:0,)的规定《并鼓励建设多层立】体停车库及》。使,用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其中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车?位只能出租不能【出售地下车库出入口!。不,得直:接开向城市主干道 !。 第三十六条 建!筑,配建停车位在—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0%;其他公—共建筑地面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0%;】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米;住宅!建筑配建的自行【。。车库应当采用底【层架空、地下或【者半地下《等形:式 第三—十七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应按以下要求增【配装卸车位 !。。    (一)旅馆!建,筑,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装卸车!位不:足10000平方米!的按1?个装卸车位设置当】装卸车位超过3个】时每增?加2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 《  :   (二)办公类!建筑: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  【   ?(三)商业》。建筑每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不足500【0平方米的按1个装!卸车位设置》当装卸车《位超过3个时—每增加10000】平,方米设置《1个装卸车位;当】。装卸车位《超过6个时每增加】1,5000平方米设】置1个装《卸车位  】   (四)—批发交易市》场按每30个摊位】设,置1个装卸车—位     !(五)工业》厂,房区每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最低不《得少于每幢厂房或】。每单元(排屋—。式厂房)设置1个】装卸车位 —  ?   (六)金【融类建筑每10【00平?方米营业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不足】10:00平方米》。。的按1个装卸—车位设置且》装,卸车:位不得临城市道路】设置 第三十八!条 停车位面积计算!。应符合以下》规定  【   (《一)小?型汽车露天停—车场:2,5平方米30平【方米:/车位;《 :   《  :。。(二)小型汽车【室内停车《库30平方米35】平方米/车位;【 《   ? (三)摩托车停】车位3平方米3【.6平方米/车位;! ,    — (四)自行车【停车:位1:.5平方米1.8平!方米/车位》;     !。(五)装卸》车位38.》。4,平方米76.8平方!。米/车位 》 机:动,车停车位控》制指标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按下表—换算 【第三十九条 —对于新建《、改扩?建的建筑及其裙【。房,(主要指《公建单体或公建【成片开发)在规【划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应设有交》通、:消防环路以解决其内!部交通及《消防车的进出并避】免对用地《外社会?交通的影响环路宽度!应不:小于5?米双车道应不—小于7米用》地内车行路边缘距离!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米离多、低层建】筑外:墙宜:大,于3米? 第四十!条 乘客电梯—台数的确定》需要根据不同建筑类!。型、层数、每层面】积、人数、电梯主要!技,术参数等因》素综合考虑方案【设计阶段可》参照电梯数量、【主要技术参数表(】附,件11)的规—定 第七章 【。。 城市?绿化与景观环—境 : 第四十一条 】。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绿地率)应符!合,片区控制性》规划规?。定的指标及下列规】定   【。  (一《。)旧城改《造,区绿地率《应不低于2》5%新城区绿地【率应不低于35%】;   【  (二)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建筑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要绿化并且与室】外,地坪高差小于1.5!米、覆土厚》度,大,于1.8米按—其实:际绿地面积计算【绿地率;  !   ?(,三)地面植草停车】位按3?0%折算为绿地率】;在地面《植草:停车位前《。后加种常绿大冠【幅乔木的按70%折!算为绿地率; !     (—四):建,。筑高度?小于24《米的裙房《屋顶:绿化覆土《厚度大于1》.2米、小于等于】1.8米且》具有良?好排水系统的按2】5%:。折算:为绿地率覆土厚度】大于:1.8米《且具有?良好排水《系统的按30—%折算?为绿:。地率; 【   ? (五)鼓励—在车:库、公厕及配电【房,等附属设施上实【施立体绿化; !    《 (六)建筑—底层为?。架空层层高不小【于,3米且只有一个【方向封闭的》内部绿地覆》土厚度大于1.【2米的?按其:。。实,际,绿,地面:积的50《%计算为《绿地率; — :    (》七)建筑架空层用】于绿化或社区体育】文化公?共活动场地的架【空,层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    (八—)新建开发区、住】宅、宾?馆、教?育、医疗卫》生、科研设计、【办公:、,体,育场(馆)、休【(疗)养院等单【位及其他公共文化设!施绿地率不应低于3!5%;   !  (九)新建大型!商业中心绿地率应不!低于10%; 【 ,   《。  (十)》新建大型专业—市场:绿地:率应:不,低于15《%, 第《四十二?条 建筑基地—内应建设一定比例】的集中绿《地在居住用地中集中!公共绿地面积—应不小于《总绿地面积的—10% —第四十三条 —景观道、《林荫道、商业街、规!划,红线宽?度不小于30米【的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广:场周边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景观规定如下 】 ?。    (一)建筑!物,。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和广场?的界:。面变化要求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立面应当为主要立】面立面和屋》顶造型应当丰富与城!市街道?和广场景观》相协:。调 《。 ,    《(二)?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1.【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宜大!于70米;》   —  2?.建:筑高度24米至50!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宜大于【60米;  !   3.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宜,大于50米; !     4.【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体!型较为复杂的—。建筑、标志性建筑】、重要公共建—筑以及特殊地—段的建筑其高—度和体量《应符合?天,际,轮,廓线错落有致—的景观要求》    【 (三?),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立面设计和】装饰应当与所处环】境和景观相》协调:不应设置影响建【。。筑立面的附着物确需!设置:空,调室外机及其—他附属?。设施的应当结合立面!造型统一设计隐蔽处!理与建筑主体统一审!批 》    《(四)居住》建筑:临城市干道或广场】。的一面?不得设置外挑式【厨房、突出开—敞式阳台外》窗不得安装任何形】式的外挑式防盗【笼、晾?衣架等设施 — 第?四十四?条 体育场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图书馆、展】览,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不宜修建—围墙:集,中绿地应《当临城市道路或【广,场布置 【    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居住【区、党政机关等【确需:修建围墙的应当设计!成,透空型且高度不宜】大于2.《5米集中绿地宜【临街布置 — , ,  :  油库、水—厂等有特殊要—求确须修建围墙的】应当对?围墙进行绿化—、美:化, 第四十五【条 临城市主次干】道、商业街的高【层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应!编制夜景规划—实施:亮化工程 【第,四十:六条 在建筑物上】设置广告《应,符,合以下规定 —     (】一)新建建》。筑结合建筑使用功】能需要设置》。广告的在单体—方案报?审时:应当按规范预留广告!位置没有预》留的不?。得在其建筑物—上设置? , ,     (二】)工业仓储、—行政办公、文化体】育、居住建筑不宜设!。置广告牌《 ?第四十?七条 门店招牌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 (一)门店招【牌的设置应当与建筑!物,夜景亮化相结合与建!筑风格相协调不【得影响?建筑物?使用功能 【     (二【。),新建建筑《在单体方案》报批时?应预留?门店:招,牌,位置统一规格 】 ,     (—三)设置在同—一建筑相邻》门面:的招牌必须整—齐、协调建筑物上】。不宜设置悬挑—式招牌 》 第四十八》。条 城?市公共空间、标志性!建筑周边《及重:要节点处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控制】。其建筑空间形态保】证城市?。空间的通透》与开阔突出以城【市公共空间》、标志性《建,筑为视点中心的景观!。轴线和视线通廊 】 第四十九条 】曲靖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筑的色彩应】符合有?关城市色彩规划的】规定: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 第五十《。。条 为保证房屋的】。安,全使:用和城市景观的优】化美:化而进?行的危旧房》。屋的维修不》。得移动?基础、不得增加建筑!面积、层数、—高度和体《量等其维修后的【建,筑风格应当与周边】环境风貌和景—观相协?调, , 第?五十一条 建—。筑退让城市规划【道路:、,河流、铁路、公路】、架空电《力线路的用地除设置!。必要的通《。道,。及集散空间外—原则上应当》以绿化为主 —。 第五十二条【 城市露天》停车场?应当:进行:绿化四周《和车:位间种植常绿乔木地!面装铺应当采用【透水材料或》植草砖 第八章】 市政道路管线 ! 第五十三条】 新建城市道—路必须按照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设计规范《(J:。。G,J5088)设【计和建设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坡道及其标!志 第五十四】条 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设置距离—城,市主干道交叉—口应不小于7—0米距桥隧坡—道的起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50米基地—面临两条及》以上:道路时出《入口应?设置在级别较—低的道路上 第!五十:五条 管线工程【。规划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 (一)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应当同时编制【道路管线工程综合】规划办理市政—道路:管线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二):电力、电信、给【水、:。排水、?燃气等各种管线原】则上要求入地—。埋设对既有的—城市架空线》结合城市改建逐步】改为下地敷设—; 《     (三)建!设项目必须采用【雨污分流制并设【置,中水处理措施;【     (!四,)通信管线应当同】沟共井?埋设; 》     —(五)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管线】工程应当同步规划、!同步设计《、配:套,实,施;管线单位应【当充:分考虑管线预留(】管孔数?、,。横穿接口等);【新建桥梁应当根【据管线规划要求【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第五—十,六,。条 管?线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与?城市其他管线—相互衔接 》。    — (二)综合布置】的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应当符合】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表》(附件1《。2)、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表(附《。件,13)规定》   —  (三)各—类管线?设置次序《为     !1.给水《。、电力、热》力管线原则上在【道路西侧或者北【侧敷设通《信,、燃:气管:线原则上在》道路东侧或者南侧】敷设电力《电缆与电信电—缆应:当远离在宽度为4】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上同一种市【。政管线应当》在道路两侧布置;】 ?   ?  2.管线—从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依《次为电力《、电信、燃气配气、!给,水配水、热力、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污水管线—。;管线确需交叉【的按照由浅入深布置!依次为电信、热力、!电力:(低:。压电线在高压—电线上?)、燃气、给水、】雨水、污水管线工】程管:线埋:设深度?应符合工程》管线的最小覆—盖深度表《(附件?14)规定》    【 (:四,)管线应当按照以】下规定避让 】     1.【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 ?     2.小!管线避?让大管线《。。;  —   ?3.压?力管线避让重力【自,流管线?;  —   ?4.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可弯曲管线;【 , :     》5.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 —     【6.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  :(五)以《下地段的管线原则上!采用综合管沟—敷设 —。   ? 1.交通运输【繁忙:、管线复杂》。、,管线安排有困难的】快速路?、主干道以及地下铁!道、立体交叉口等大!规模工程《; 》    2.重要】城市广场及其道【路,交叉口; 》   》  3.道路与【铁路、河流的交【叉处; 【    4.—不允许随时挖掘【路面的路《。段,; 《     》5.开挖后难以【修复的路面以及某些!特殊建筑场所 !     (—六)管线干线—应当布置在靠近主要!负荷:中心或者支管较【。多的一侧  !   (七)—管线走向应》当与道路《平行管?线与管?线、管线与铁路、】管线与道路之—间应当减少交—叉;必须交叉的原则!。上,采用直角相交斜交的!交角不得小于—45度   ! , (八)管线的埋】设深度应当根据外部!荷载、?管材强度以》及与:其他:管道的?交叉等因素确—定  — ,  (九《。)管:线穿越河道时应【当满足通航》、河道整治》要求以及有关专业技!术,规定 —    (十)燃】气,管道应?当单独?直埋不?得进入综合管沟禁止!沿高压电线走廊、】电缆沟?道或:者在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液【体埋:场下敷设燃气管道 !   》  (十一)地【下管线检查井盖的设!置不得妨碍相邻管线!通,过或者影响附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并与道路!衔接平顺 【第,五十七条 在人行道!距路沿石边缘1【.5米?的范围内应当预留】行道树?的位置 》 ,     道路上】的路灯杆、广告牌、!道,路标志等立杆其中心!应当固定在》人行道距路》沿石边缘0.5米的!位置上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     》(一)建筑间距相】邻建筑?物外侧垂直投影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 ,  (二《),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坪至女儿墙顶的!高度对于坡屋顶【建筑:当坡度小于40°建!筑高度?为室外地坪至檐口】的高度;当》坡,度大于4《0°(含40°)时!建筑高度《为室外?地坪至屋脊的高度】 :     —(三)道《路规划红线是指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    (四—)建筑后退建筑物】外侧垂直投影线【距道路红线或用地边!界的距?离 《     (五)绿!地规划绿线是—指城市各级绿地【用地规划控制线 !  ?   (六》)河道规划》蓝线是指城市各级江!、河、?湖,、库、渠道》。和湿地规《划控制线 】  :  :(七)建筑用地是】指,规划征地红》线范围?。。内除城?市道路、河》道,、电力?走廊、轻轨控—制线、绿《化隔离带等规划控】制用地外的实—际,用地面积 【     (八)建!筑控制线《是指根?据城:市规划需要确定【的建:。筑物可建《范围的控制线 !   ?  (九)》。建,筑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    《 (十)建筑密度是!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基底】总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 ,   (十一)【绿地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按规范和本规【。定计算的绿地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例  !   (《十二)低层居—住,建,筑层数?为1层至3层的【住宅建筑 》 :    《 (十三)多—。层居住建筑是指【层数为4层至6层的!住宅建筑《  》   (十四—)中高?层居住建筑是指层数!。为7层至《9层的住宅建筑 !     —(十五?。)高层居住》建筑是指层数高于】或者:等于10层的住【。宅建筑? ?   ?  (十《六)低层《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小于或《者等于1《0米:的公共建筑以—及综合性建筑 【 ?。    (十七【)多:层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10米小【于,或者等?于24?米,的公共建筑以及综合!性,。建筑   】  :(,十八)高层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以及综合性建—筑(不?包括高度《超过24《米,的单:层,主体:建筑)?。     】(十九)裙房是指】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附属建—筑   【  (二十)点式建!筑是:指与生活《居住建?筑正面相《邻,的,建筑面?长度小于35—米的:各类:建筑点式建》筑两侧有遮挡阳光】的建筑且点式—居住建筑与相邻两建!筑之间?距小于点式建筑本】身长度的0》.5:倍时视同条式居住建!筑, :     (二】十一)条式》。建,筑是指与生活居住建!筑,。正面:相邻的建筑面—长度大于35米(含!3,5米)的《各,。类,建筑    !。 (:。二十二)城市旧区】由现行相《。关,规划确定 》。 : ,    (二十【三)城市新》区由:现行:相关规划确定—  》   (二十—四)道?路等级城市道路按】功能分?为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其:中主干路《按42米6》0米:控制次?干路为?25米40》米支路为15米20!米,各条道路等级由现】行相关规划》。确定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涉及的技术】问题由曲靖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 第六十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曲《靖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区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表—; 2—.,建设用地兼容性【表; ? 3.多层、】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最小距离控制表;】 : 4.建》筑退让居住小区内部!。道路边缘最小距【离,表; 《 5.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表; 】。 6.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表;— , 7《.基本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表; 】 8.中小—学、幼儿园设施规定!表; 9【.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标准—表; 》 10.各》类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表; 【 11.《电梯数量《。、主要技术参—数表;? : 1?2.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表; ! 13.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表; —1,。4.工程管线的最】小覆盖深度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