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曲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   曲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已》经201《2年2月1日—。曲靖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 第一章 — 总 则 【 ,第,一条 为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保证城乡规划!的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曲靖?。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曲靖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编制、实施、修改】及各类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曲,靖市:城市规划区》范围是指曲靖市中】心,城,区、沾益县、—马龙县城市建成区】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规—划控制?的区域 《 第?三条 在曲靖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使用统一的城—市坐标及高程系统】 第二章 【 建设用地 【 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5013》72:011)执行分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及绿地《八,大类见城乡》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表(附件1—) 第五—条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 ?    》 (一)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应根据总体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表(!。附件2)的规—定确定其《兼容:性;    ! (:三)凡建设用地兼容!性表(附件2)【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需要改变建设—用地性质或者超【。出,规定适建范围—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并!按,照,法,定程序上《报批准后执》行   【  1.《不得对相邻地块以】及历:史,文化遗迹、自然【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     2【.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域环》境质:量下降; 【     3.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公益设施》用地 第六【条 新建、搬—迁的工?业企业应布局在规划!。的工业用地范围内城!市旧区?内原有工业企业应】体现“迁企入—园”原?则,进行逐步搬迁搬【迁后用地性质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第七】条 水源保》护区内严《禁,建设:与水源保护无—关的:各,。类建设工程水—源保护区《内的现有污染—企业和排《污口应当《实,施迁移?或者:取消;城市上风向严!禁建设影响市区空气!环境的项目 【。。 第八条 地质灾】害禁:建区:内除进行《。危岩滑坡整治—、绿化?和必不可《少的市?政工程外严禁其【。他建:设活动;地质灾害】限建区?内从严?控制工程建设活【动凡在限建区内申请!选址和建设必须先】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做好治理方》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建设用地各项经济】技术指标严格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模 【 第十条 —除,公益性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设用地应【满足以下条》件  —   (一)城市】旧区的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应符合—以下规定 》 ,    》 1.建设项目应】。以规划道路》红线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开发建设; —     【2.对无法》成街坊整体改—造的用地应在同一地!块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0.67公顷(1】0亩:)主:。要商业街区非—住,宅项目除外 】 ,   ? (二)城市新区】的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以居住为主!的商品住宅项—目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2公顷】(30亩)小—。于2公?顷(30亩)的应】当尽量整合周边用地!  》  :。 ,(三)建设》用地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有以下情况之一】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    1.相邻】土地已完《成,建设无法调整、合】并的; —     2.因】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十:一条 曲靖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依据: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弹性控!制 第十二【。。条 对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相?关设计规范和标准】执行 ? 第十《三,条 既有建筑—。的,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除特定必》须的公共配套设【施外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新建和扩【建 :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十四条 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城市?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十五条 建!筑间距应《当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底层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1【小时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日!照时间不少于1小】时;: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第十】。六条 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多层、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最【小距离控制》表(附件3》。)的:规定:并满足日照要—求,     (!一)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应不大?于14米;山—墙宽度大于》14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控制 】   》  (二《)对按多层、—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最小距离控制!表(附件《。3):规定计算的建—筑间距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按消《防间距或消防通道的!要求进行控制 】 第十七《条 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控【制;高?层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控制并满足—日,照要求 第十八!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至!十七条的要》求,控制; 【   ?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建筑—间距按防火要—求及相关规范执【行; 《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     (【四):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老:年公寓、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南侧相邻】。建筑的间距应当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3小时 【 《 第:十,九,。条 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 ,(一)?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20》米;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25倍且其最小!值为13《。米 :   》  (二《)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建?。筑平行布《置时高层《在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1!3米;?高层在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20米 !。 ,    《 (三)多》层建筑平行》布置时不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的?0.5倍并》满足消防安全—间距要求 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 : 第二十条 【沿建设?项目:用地边界和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边界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应当满足消防【、防汛?、电力、绿化和交通!安全等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的规定 ! 第?二十:一条 城市新区中在!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各类建筑最突出部!分应按照《以下:规定退?让城市?道路红线 】    》 (:一,)临主、次干道或】城,市公共空间》及标志性《建,筑 :   》  1.高度—小,。。于24米《的不:得小于6《米;   】  2.高度24】米,至50米的不—得小于8米;— ,。 :     3.【高度50米至—100米的不得【小于1?2米; 【    《 4.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不得小】于15米; !    《5.: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主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5米并满足停—车,、回车、人流集散】等,方面:的需要 —。    《 (二)临》支,路,建设的永久性建筑除!。。满足道路另》一侧建?筑日照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 1.高度》。小于24米的—不得:。小于5米; — :     2—.高度24米—至50米《的不得小于》8米;?    【。 3.高度50【米至1?0,0米的不得小于10!米; 》    》 4.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不得小于《12米 —     (三)】临道路交叉》口,的建筑物在》符,。合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退!让基础上增加退让5!米   【  (四《。)临时建筑退让红线!距离不?得小于5米退让用地!边界不得小于建筑高!度的0.5倍同时】应满足?防火要求 第】二十二?条 城市旧区中【在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各?类,建筑最突出部分应按!照以下规定退让【。城市:道路红线 》 :。。 ,    《(一)?临主:、次:干道或城市公—共空间及标志性建筑! 《   ? ,1,。.高度小《于24米的不得【小于5?。米; 《     2.】高度24《米至50米的—不得小于8米; 】     3】.高度50米至【100米的》不得小于10米; !     4!.,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不【得小于?12米; 》  《。   5.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主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5米!并满足停车、回车、!人流集?散等方?面的:需要 ?     【(二:)临支路《。建设的永久性建【筑除满足道路另【一侧建筑日照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    1.高【度小:于2:4米的不得》小于5米; — ,     —2.高度24米【至100米的—不得小于8米—; ?     3.】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不得小【于1:0米 —    (三)【临道路交叉口的建筑!物在符合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退让基础上】增加退让5米 !  :。   (四)—临时建筑退让—红线距离不得小于5!米退让用地边界不得!小于建筑高》度的:0.5倍同时应满】足防火要《求 ? 第:二十三?条 建筑的地下【空间部分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不得小于5米—并且退让用地—边界不?得小于?。3米临城市》道路一侧建设的地下!建筑物顶部》建,筑完成面标高—不得:超过城市道路人【行道标?高 《第二十四条》。 沿城市快速—路(高架路)两【侧建筑退让边缘线】距离不小于》3,0米;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公共建—筑出入口《;退:让,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距离不小于2】0米建筑《物与道路《间,距不能满足噪声【污染防护要求的应】当按照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在建筑!物或者道路上设置】防噪声设《施沿公路两侧的建】筑退让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高速公—路不小于50米【国道不小于20米省!道不小?于15米县道不小于!10:米其他道路》不小于5米 —   ! , 道路?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批准可进—行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或开!辟服务性《车道等活动 】第二十五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建筑应】符,合以下规《。定 《   ?  (一)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 !     (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及铁路站房等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应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 第二十六条 【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退让河【道,规划蓝线距》离按相关要》求执行并不得小【于30?。米其它干渠、排污】管沟、?排洪管沟不得小于】10米? 第二十七条 !沿用地边界的建筑】物其退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且不得【小于消防间距的规】定 》。    (》一)新建建筑—退地:界,距离根据相邻—建筑物的性质按本】规定第四章确定【建筑间距的0.5倍!退让 》    《。 (二)《当周边无既有建筑时!多,层建筑大面退界不】少,于建筑高度的0【.5倍;高层居住】建筑大面《退界不少于10米非!。居住高层《建筑退地界距离可按!相应高层居住建【筑折减20%控【制但不得《对周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产生日照影响—   —  (三)相—邻地块当一方已经退!让超:过规定距离时—另一方如需减少退】地界距离必》须符合日照》、消防、安全、施工!等要求  】   (四)界【。外是住?宅、医院、》学校、?托幼等?建筑的?除须符合《本条第(一)项【退地界距离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相关专业规》定     !(五)?界外是城市》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或,城市广场的其—退让地界《的距离低《层不:小于:。5米多?层不小于8米高层不!小于11米并有【。不少:于1:/3面?积的公?共空间满足》一小时日照时间重】要的城市广场或其他!开放空间应依—据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方案确定其四周建筑!的退让距离》建设项目《地块内?。设置的附属广场【或开放绿地不受【以,。上规定限制 【    》 (六)界外—是其他绿地的—建筑退绿地不小【于5米且满足第二】。十一条 《二十二条规定—要求 》第二十八条 在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内建筑退让—小区:内,部,道路边?缘距离不得小—于建筑退让居住小区!内部道路边缘最【。小距离表(附件【4)的规定同—时退:让,。。需,满,足市政管《线工程?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建筑物》与电力架空线—路的最小水》平距离、垂直—距离应当《符合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表(【附件5?)、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表(附件6【)规定 第六章】 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场 《 第三》十条 在城市居【住区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02)配置】相关公共服务设【施;要求中水—回收使用鼓励建【设绿色建《筑;建设规》模达到或超过小【区,级的应配《套建设社《区消防办公室;【住宅项目中》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除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外还应当满足基本】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表:(,附件:。7)规定的》指标要?求 第三—十一条 城市—各,片,区要严格实施—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在片区【项,目建设?中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置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同《时还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  (一)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中小学、幼儿园设】施规定表(附件8)!分级设?置;:用地面积不得小于】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标准表—(,附件9)《的规:定建筑面积标准按国!家相关?规范执行 【  :   ?。(二)学校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太平间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 】    《 (三?)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米半?径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中小学、幼儿园正门!。。两侧各3《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机动停车场】、集贸市场 】     (四)新!建,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在主】入口处设置一定【规模:的开敞?空间及停《。车设施 》 第三十二》条 新建、改扩建医!院其周边应当设【置一定?。防,护带并且《应当符合环》保、卫生等要求 】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公共空》间及主要繁华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宜为300米500!米,在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米上】述地段高《层,公共建筑原》则上均要《求在底层《设,。沿,街对外的公共—厕所在?一,般街道公厕之间【的距离约750米1!000米为》宜;居民区的公【。共厕所服务范—围未改造的老—。居民区为100米】150米新建居民区!为30?0米500米—(宜:建在本区商业—网点附近)小—型垃圾中转》站每1平《。方公里设置1座【。大、中型《。垃,圾,中转站?每10平《方公里?15平方公里设置】1座在新建的居住】组,团、小?区中500户以下】的需配建《公厕1座《不小于1《0立:。方米:的垃圾收集点1【个;5?00户10》00户的需分开配】建公厕2个不—小于15立方米的】。垃圾收集点》1个:;1000户3【000户的需分【开配建公厕》不少于3座建—。设占地面积不小于2!50:平方米小型转—运站1座;30【00户以上的每【增加15《00户?需增加1座公—厕建设?占地面积不小于【2,50平方米小—型转运站1座— 第《三,十四条 重要的交】通类:项目以?及主城区内》旧,城改:造项目?鼓励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第三十?。五条 各类新建建】筑,均应配建相》。应的:停车场(《库):高层建筑应当设置地!下停:车库高度24米至】50米的各类—建筑至少《配建一层地下—停车库高度大于5】。。0米的各类建筑【至少配建两层地【下停车库;当地下车!库停:车数与坡道》所占空?间相比明《显不经济时》方可采用《其它方式解决停车问!题停车场《(库)的停车位(】以小汽车计》算)最低控制指【。标应符?合各类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表(附》件10)的规定并】鼓励建设多层—立体停车库及使用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其中》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车位只能出租不能!出售地下车库—出入口不得直接开】向城市主干道 !第三十?六,条 建?筑配建停车位在【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0%;》其他公共《建筑地面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0%;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米;住宅【建筑:。配建:的自:行车库应当》采用:。底层架空、地下或】者半地下等形—式 第三十七】。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应按以下】要求增配装》。。卸车位 — ,    (一)旅馆!建,筑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装】卸,车位不足1000】0平方米的按1个】。装卸车位设置—当,装卸车位超过3个时!每,增加2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 — ,     —(,二)办公类建—。筑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    ! (三)商业建筑】每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不足5《0,00平方米的按【1个装?。卸,车位设置当》装卸车位超过3个】时每增加1000】0平方米设置1个装!卸车:位;当装《卸车位超过6—个时每?增加15000平方!。米设置1个装卸车位! ? ,。  :  (?四,)批发交易》市场按每30个【摊位设置1个装卸】车位 《 : ,   (五)工业】。厂房区每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最低不得】少于每幢厂房或【每单元(排屋—式厂房)设置1个】装卸:车位 ?    — ,(六)金融类建筑每!1000平方—米营业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不!足1000平方米的!按1个装卸车位设】置且:装,卸车位不《得临:城市道?路,。设,置 第三—十,八条 停车位面【积计算?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小型汽车—露天停?车场2?。5平方米30平方米!/,车,位; —  :  (二)小型汽】车室内停车库30平!方米35平方—米/车位; !    (三—),摩托车?停车位3平》方米:3.6?平方米/车》位;   】 , (四)自行车停】车位1.5平方米1!.,8平方米/车位; !    — ,(五)装《卸,车位38.4平方米!76.8平》方米/车位 — 机:动车:停车:位,控制指标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按下表!换算 —。 第三十九》条 :对于新建《、改扩建《的建筑及《。其裙房(主》要指公建《单体或公建成片开】发):。在规划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应》设有交通、》消防环路《以解决其内部交通及!。消防车的《。进出:并,避免对用地外社会】交通的?。影响环路宽度应【不小于?5米双车道应不小于!7,米用地内车行—路边:缘距离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米离多、低层建筑外!墙宜大于《3米 《 第四—十条 乘客电梯台数!的,确定需要根据不【同建筑类型、—层数、每层面积、】人数、电梯主要技术!参,数等:因,素综合考虑方案【设计阶段可参—照电梯数量、主【要技术参数表(附】件11)的规定 !第,。七章: , 城市绿化》与,景观环境《 : ,第四十一条》 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绿地率【)应符合片区控制性!规划规定的指标【及下列规定 — ,     (一)!旧城:。改造区?绿地:率应不低于》25:%新城区绿地率应不!低于:35%; 】    (二—)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建《筑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要绿化并且》与室外地《。坪高差小于1.【5米、覆土厚度大】于1.?8米:按其实际绿地—面积计算绿地率; ! ,。 :。    《(三:)地面植《草,停车位按3》0%折算为绿地【率;在地面》植草停车位前后加】种常绿大冠幅乔木】的按70%折算【为绿地率; 【     (四】)建筑高度小—于24米的裙房屋顶!绿化覆土厚》度大于1.2—米、小于等》于1:.,8米且具有良好【排水系统的》按2:5%折算为》绿地率覆土厚度【大于1.8米且具】有良:好排水系统的—。按30?%折算?为,绿地率; 》     (五!)鼓励在车库、公】厕及配电房等附属】设施上实施》立体:绿化; 《    — (六)建筑—底层:为架空?层层高不小于—3米且只有一—个方向?封闭的内部绿地覆】土,厚度大?于1.2米的—。按其实?际绿地面积的50%!计算为绿地率; 】   》  (七)》建,筑架空层用于绿【化或社区体育文【化公:共活动?场,地的架空层》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 ,  (八)新建开发!区、住宅、宾馆、】教,。育、医?疗,卫生、科研设—计、办公、》体育场(馆》),、休(疗)》养院等单位及其他公!共文化?设施绿地率不应低于!3,5%:; ?  ?。 ,  (九)新建【大型商业《中心:绿地率应不低—于10%; 】     》(十:)新建?大型专业市》场绿地率应不—低于15% 】第四:十二条 建筑基地内!应,建设一定比例的集中!绿地:在居:住用地中集中—公共绿地面积应【不小:于总绿?地面积?的10% 第四!十三条? 景观道、林—荫道、商业街、规】划红线?宽度:不,小于30米的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广《场周边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景观规定》如下 》  :   (一)建筑】物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和广:场的界面变化要求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立!面应:当为:主要立面立面和屋顶!造型:。应当丰富与城市街】道和广场景观相协调!   —  (二)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1.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宜【大于70《米; —    2.建筑】高度24《米至50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宜大于60米【; 《     3.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宜大?于50米; 】     》4.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体—型,。较为复杂的建—筑、标志性》建筑:、重要公共建—。。筑以:及特殊地《段的建筑其》高度和体《量应符合天》际轮廓线错》落有致的景》观,要,求,    【 (三)《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立面设计和装饰】应当与所处》。环,境和景观相协—调不应设置影响建】筑立面的附着物确】需设置空调室外机】及,其他:附属设施的应当【结合立面造》型统一?设计隐蔽处理与建筑!主体:统一:审批: :。 ,     》(四)居《住建筑临城市干道或!广场的?一面不得《设置外挑式厨—房,、突出开敞式—阳台外?窗不得安装任何形】式,的外挑式防盗笼、】。晾衣架等设》施 第四十四】条 体育场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图?书,馆、展览《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不宜修建围墙集!中绿地应当临城市道!路或广场布》置,    【 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居住】区、党?政机关等确需—修建围墙的应当【设计成透空型—且高度不宜大于2.!5米集中绿地宜【临,街布置 《 :。     油库、水!厂等有特《殊要求确须修建【围,墙的:。应当对围墙进—行绿化、美化 】 第四十五条 临城!市主次干道、—商业街的高层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应编制夜景—规划实施《亮化工程《 第四十六条 !在建筑物上设置【广告应符《合以:下规定   ! , ,(一)新建建—筑结合建筑》使用功?能需要设《置广告的在单体方】案报审时《应当按规《范预:留广:告,位,置没有预留的不得】在其建筑物》上设置 《。     【(二)工业仓储、】行政办公、文化体】育、居?住建筑不宜设置【广告:。牌 ? 第四十七条 门店!招,牌,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   《。。 , (一)门店招【牌的:。设置应当与》建筑物夜景亮化相结!合与建筑风格—相协调不得影响建】筑物使用《功能 《   《  (二)新—建建筑在单体方案】报批时应预》留门店招牌位置统】一规格   !。  (三)设置在同!。一建筑相邻》门面的?招牌必须整齐—、协调?建筑物上不宜设置悬!挑式招牌 — 第:四十八?条 城?市公共空间、标【志性建筑周边及重要!节点处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控制其】建,筑,。。空间:形态保?证城市空《间的通透与开阔【突出:。以城市公共空间、】标志性?建筑为视点中心【的景观?轴线和视《线通廊 《 :第四:十九条 《曲靖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筑的《色彩应符合有—关城市色《彩规划?的规定?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五》十条 为保证房屋】的安全使用和—城市景观《的优化美化而—进行的危《旧房屋的维修不【得移动基础、—不得增加建筑面【积、层数《、高:度和体?量等其?维修后的建筑风格】。应,当与周?边环境风貌和景【观相协调 第】。五十一条 》建筑退让城》市规划道路、河流】、铁路?、公路、架空电【力线路的用》地除设置必》要的通道及集—散空间外原则上应当!以绿化为主 第!五,十,二条 城市露天停车!场应当进行绿化四周!和车位?间种植常《绿,乔木地面装铺应当】采用透水材料或【。植草砖 》第八章 》市政道路管线— ? 第:五,十三:条 新建城市—道路必?须,。按照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设计规范(JGJ5!08:8)设计和建设【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坡道及其标志【 第五十四条】 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设?置距离城《市主干道交》叉口应不小于70米!距桥隧坡道》的起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50米基地面】临两条及《以上道路时出入口应!设置在级别较低的】道路上 《 , 第五十五条— 管:线工程规划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应当同时编制—道路管?线工程?综合规划《办理市政道路管线工!程,规划许可证》;, 《    (二)电】力、电信、给水、】。排,水、燃气等各—种管线原则上要求入!地埋:设对既有的城市【架,空线结合城》市改建逐步改—为下地敷设; 】     (三】)建设项目必—须,采用雨污《。分,流制并设置中水处理!。措施; 【    (四)通】信管线应当同沟共井!埋设;  】   (五》)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管线工程!应,。。当同步?规划、同《步设计、配套实【施;管线单位应当充!分,考虑管线预留(管孔!数、横穿《接口等);新建桥梁!应当根据管线规划要!求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第五》十六条 管线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与城市其【他管线相互衔接【 ,。     (二!。)综合布置的—。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应!当符合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表(附件12】)、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表(附件1》3):。。规,定  —   (《三,),各类管线设置—次序为   !  1.给水、电力!。、热:。。力,管线原?则上在道路西侧【或者北侧敷设通【信、:燃,气,管线:原则上?。在道路?东侧或者南》侧敷设电力电缆与电!信电缆应当远—离,在宽度为4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上同一种市政管!线应:当在道路两侧布置;!     2!.管线从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依次为电力!、电信、燃气—配气、给水配—水、热力、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污水管线;管线确】需交叉的按照—。由浅入深布》置依次为电信、热力!、电力(低压电【线在高压《电线上?)、燃气、》给水、?。雨水、污水管线【工程管线埋设—。深度:应符合工程管线的】最,小覆盖深《度表(附件》14:)规定?。     (!四,),管线:应当按照以》下规定避让 】。     1—.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  —  : 2.小管线—避让大管线》; ?     —3.压?力管:线,避让重?力自流管线; 】     4.】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可弯【曲管线; —     5.】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 —。  ?   6.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     (—五):以下地段的》管线:原则上采用综合管沟!。敷,设   【。  1.交通运输】繁忙、管线复—杂、:管线安排有困难的】快速路、主干道【以,及地下铁道、立体交!叉,口等大规模工程【。; :     2】.,重要城市广场及其】道路:交叉:口;:     3!.道路?与铁路、河流的交叉!处; ?  《   4.不允许随!时挖掘路面的路【段;    !。 ,5.开挖后难以【修复的路面以及某】些特殊建《筑场所  】   (六)—管线干线应》当,布置在靠近主要负】。荷中心或者》支管较多的一—侧 》    《(,七,。)管线走向应—当与道路平》行管线与管线—、管线与铁》路、管?线与道?。路之间应当减少【交,叉;必须交叉的原】则上采用直角相【交斜交的交角—不得小于《45度 —     》(八)管线的埋设】深度应当根据外【部荷载、管材强度以!及,与其:他管:道的:交叉等因素确—定 :     (九!)管线穿越河道时应!当满:足通航、河道—整治要求以及—有关专?业技术规定 】     (十)】燃,气管道?应当单?独,直埋:不得进入综》合管沟禁止沿高【压电线走《廊、电缆沟道或者】在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液体—埋场下敷设燃气管】道   【  (十《一)地下《管线检?。查井盖的设置不【得妨碍相邻管线通】过或者影响》附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并!与道路衔接平顺【 第《五十七条 在人行道!距路沿?石边缘1.》5米的范《。围内应?。当预留行道树的【。位置    ! 道路上的》。路灯杆?、广告牌《、道路标志》等立:杆,其中心应当固定【在人行道《距路沿石边》缘0.5米》的位置上 第【九章 《附 则 》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建筑》间距相?邻建筑物外侧垂直】投,影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 ,   (二)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坪至!女儿墙?顶的高?度对于坡屋》顶建筑当坡度—小于40°建筑高度!为室外地坪至檐口】的高度;当坡度大】于40°(含40】°)时?。建筑高度为室—外,地坪至屋脊》的高度? :    》 (:三)道路规划红线】是,指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  :(四)建筑后退【建,筑物:外侧垂直投影—。线距道?路红线或用》地边界的《距离:   —  :(五)绿地规划绿】线是指?城市各级绿地用地】规划控制线 !    (六—)河道规划蓝线是指!城市各级江、—河、湖、库、—渠,道和湿地规划控制】线     !(七)建筑用地【是指规划征地红线范!。围内除城市道—路、河道、电—力走廊?。、轻轨控制线、绿化!隔,离带等规划控制用地!外的实际《用,地面积  】   (《八)建筑控制—线,是指根据城市规划】需要确定的》建筑物可建范围的】控制线 》  ?   (《九):建筑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    《(十)建筑密度【是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基—底总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 ?    《(十一?)绿地?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按规范和本规定计!算的绿地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例】 , ?  :  (十二》)低层?居住建筑层数—为1层至3》层的住宅建筑 【。。     (】十三)多层居住【建筑是指层数为4层!至6层的住》宅建筑 【    (十四【。。)中高?层居住建《筑是指?层数为7层至9【层的住宅建筑— :。。     (十五!),高层居住建筑—是指层数高》于或者等于10【层,的住宅?建筑 ? :   ? , ,。(十六)低层—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小于或—者,等于10《米的公共建筑—以及综合性》建筑  【   (十七—)多层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10《米小于或者等—于24?米的公共《建筑以?及综合性建筑—。  》   ?(十八)高层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以?及综合性建》筑(不?包括高度《超过24米》的单层主体建筑) !     (十!九)裙房是指—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附属建【筑 《    《 ,(二十)《点,式建筑是指与—生活:居住建筑正》。面相邻的建筑面长度!小于35米的各类】建筑点式建筑—两,侧有遮挡阳光—的建筑且点式居【住建筑与相邻两建筑!之间距小于点式【建筑本身长》度的:0.5倍时视同条】式居住建筑 】  :   (二十一)条!式建筑是《指与:生活居住建筑正面相!。邻的建筑面》长度大于35米(含!。35米)的各类【建筑: , ? ,   (二十二)】城市旧区由》现行相关规划确定 !     (二!十三)城市新区由】现行相关规划确定 ! ,  ?   (二十—四)道路《等级城市道路按【功能分为《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其中主—干,路按42米60米控!制次干路为2—5米40米支路为】1,5米20《米各条道路等—级由:现行:相关规划确》定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涉及的技术问题由!曲,靖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曲靖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区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表; 2!.建设?用地兼容性表; 】 3.多—层、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最:小距离控制》表; ? 4.》建筑退让居住小区】内部:道路边缘最》小距离表; 】 5:.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表; 】 6:.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表; 】 7?.基:本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表; ?。 8《.中小学、》幼儿园设施》规定表;《 , 9.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标—准,表; 《 10.各类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表!; 11.】电,梯数量、主要技术参!数表; 》 , 12.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表;》 : :13.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表;】 : 14.工程【。管线的最《小覆:盖,深度: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