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厂址选择
3.2.1 光纤生产工艺有空气洁净要求,因此本条规定是考虑该地区近期和后期规划的其他工业厂房可能对光纤厂造成的影响,宜选择在远离大气含尘浓度较高的地区,不宜选在气候干旱、多风沙地区或有严重空气污染的区域,以减少空气过滤成本。
3.2.2 拉丝间有防微振要求,应选择在可避开铁路、码头、飞机场、交通要道等有严重振动影响的区域,以降低防微振工程投入。
3.2.3 光纤生产的特点是24h连续运转,为保证其生产的可靠运行,市政给水系统的充足稳定供应、污水处理设施、气体动力的完善配制,充足的电力保障系统是必需的。从而可以保障工厂建设的时效性,节省建设投资。
3.2.4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第4.1.7条的规定,在8度区、抗震设防类别为丙类的建筑物与地震发震断裂带的最小避让距离为200m。由于光纤厂投资大,对生产环境要求高,故在厂址选择上,本规范比《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第4.1.7条的规定有所提高,使光纤厂的抗震设防类别达到乙类建筑的标准。
建筑场地厂址选择还应遵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第3.3.1条的规定,有利地段、一般地段、不利地段、危险地段的划分依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第4.1.1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