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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 —   ?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于2002—年9月20日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 200【2年:9,月26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桥梁、广场、隔离!带、路肩以及具备城!市道路功《能的通道、隧道【。、涵洞和建>—。。物控制红线以外沿】街的空地《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管》理应遵?守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本条:例 第四条 市市政!市容管理局是本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道路的统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有》关城市道路》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公安、交—通、工商《、水务?、园林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道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 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管养》分开的原则组织做好!对城市道《路养护和维修—加,强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第七条 【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城?。市道路由其负责组】织养护?。和维修; 》     (二)】区、县人民政府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分别由其】组织养护和》维修:;     (】三):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投》资建设?的单:位,。组织养护和维修 】。第八条? 城市道路的—。。养护和维修依法采用!。招标的?方式 ? ,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 第:九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的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擅:自进行对城市道路】有损:害的各种作业; !    (四—)向路面《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废物及冰雪; 】    (五)擅】自在桥梁《或路灯设《施上悬挂标》语、广告或》其他:挂浮物; 》  :   (六)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堵塞城市—道路或?在城市道《。路上:设,置障碍   —  严格控制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开设集!贸市场确需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第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含,开设:停车场?)应向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按》规定占用《。 ,第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有关设计】文,件向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加收至三倍【的挖掘修复费— 第:十四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按》规,定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挖【掘修复费;   !  (二)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挖掘确需变】更,位置、面积》、,期限: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手续;《    》 (三)挖掘现场】应设置护栏》、警示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    (四)【挖掘城市道》路时:。。应确保地下设—施完:好,;确需?改变地下设施—的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 ,    (》五)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挖掘城市】道路竣工后应当及】肘按:规定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并通《知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第?十五条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十六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经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设置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出现】险情影响交通安全】时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保证过往车—辆和行?人安:全为排除《城市道?路,险情确需封闭道路交!通时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提前联!合发布通告 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在执行任务时—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专用证】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四条》第(二)、》(四)、(》五)项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 !  :   (二)—履带:车、铁?轮车: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 !    《。(三:)擅自进行对城市】道路有损害的各种作!业的;?     (四)!向路面?。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废,。。物及冰雪情节—严重的?。;    》 (:。五)其他损害城市】道路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 —  : , (二)《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     (三】)擅自在桥》梁或路灯设施—。上,悬挂标语、广告【或,其他挂浮《物的;  —   (四)挖掘】现,。场,未,能设置护《栏警示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的【 第二十一条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的【违法行?。为依照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拒绝、》阻碍城市道路—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对:符合条件的各类【申,请故意拖延》、,。刁难不予办理的; !   ?  (二)违反【规定或规划批准各】类申请的; 【 ,   (三》)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城市道—路严:重损坏的; 【    (四)不文!明执法滥施处罚的;!。   《  (五《)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