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
】。 :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于:2002年9月【20日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
2【002年9月26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桥梁、广场【、隔离带、》路肩以?及具备?城市道路功能—的通道、隧道、【涵洞和建>》物控制红线以外沿】街的空地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管理应遵守【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本—条例
第四条 市市!政,市容管理局是本【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道路的统《管理工作
】 区、县人民政府】。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有关城市道路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公安、交通、工!商、水务、》园林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道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 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管养分开的】原则组织做好—对城市道路养—护和维修加》强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第七条 【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城市道路由其负【责,组,。织养护和维》修;
— (二)区、县】。人民政府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分别】由其组织《。养护和维修;—。
《。 (?三)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投资建设《的单:位组织养护和—维修:
第八条 城—市道路的养护—和维修依《法采用招标的方式】
?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
第九—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的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 (三》)擅自进行对城【市道路有损害的各种!。作业; 《
: ?。(四)向路面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废物及》冰雪;
— , (五?)擅:自在:桥梁或路灯设施上悬!挂标语、广》告或其他挂浮—物;
】(六)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堵塞城市【道路:。或在城市道路上【。设置障碍
—。。 严格控制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开设:集贸市场确》需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第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含开!设停车场)应向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按规定占用
—第,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有关设计】。文,件向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加收至三倍的挖掘!修复:费
第十《四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按规》。定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挖?掘修:复费;
!(二)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挖掘—确需变更《位置:、,面积、期限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手?续;
— , (三)挖掘现【场应设置护栏—、警:示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 (四)—挖掘城市道路时【应确保地下设施【完,好;确需改变地【下设施的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五)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挖掘城市道路竣】工后应当及》肘,按规定?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并通知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第十!五条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十六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经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设置《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出现险情影响【交通安全时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保证过往车辆和!行人安全为排除城】市道路险情确—需封闭道路交通时】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提前联合—发布:通告
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在执行!任务时?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专用证《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四条第(】二):、(四)、(五)】项,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 ?
? (?二):履带车、铁》轮车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
《 (三)》擅自进行《对城市道路》有损害?的各种作业的;
! ? (:四)向路面》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废,物及冰雪情节严【重的:;
《 (五)其他损害!城市道?路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
《 (二)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
(【三)擅自在桥—梁,或路灯设施上悬挂】标语:、广:告或其他《挂浮:物的; 《
(四【)挖:掘现场未《能设置护栏警示【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的
第二十—一条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的违法】行为依照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拒绝、阻碍》城市道路《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对符合条《件的:各类申请《故意拖延、刁难【不,予办:理的;
【。 (?二)违反规定或规】划,批准各类申请的;】
—(三)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城,市道路严重损坏【的;
《 (四)不】文明执法《滥施:处罚的;
】 (五)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