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 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局直属有关单】位    【 为进?一步加强户外招牌】设置:管理保障户》外招牌设置规范、有!序和:安全确保市容环【境整洁有序现—将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 2013【年6月21》日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     为了】加强本市户》外招牌的设置管理保!障户:。外招牌设置安全和市!容环境整洁有序【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适用范围)【 ,    【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户—外招:牌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 , 第三】条(定义) 【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招牌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自有》或者租赁的建(构)!筑物外墙及建—。筑,用地地界《线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识?或者建?筑物名称的牌—、,匾等相关设》施 》 ? 第四条(管【。理,部门) 】   ?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市容局)负责本【市户外?招,牌设置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  :  区(县》)绿化和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绿化市容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户】外招牌设置审批及其!监,督管理?并应当使用上海【市绿化?和市容行《政审批系统办理【户外:招牌设置《审批 — 第五条】。(设置?规范和要求) 【   —。  设置《户外招?牌应:当符合以下规范 !  《 ,  (一)》符合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上,海市城市容》貌标准规定和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的规定与同幢建筑物!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保持安】全、整齐《、完好和美观 【。 ,    — (二)户外招牌所!。显示的内《容应当符合工商管】理部门的规定户外】招,牌使用?的汉字、字母和符号!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语言:文字有关《规定 【    (》。三)在道路两侧建】(构:)筑物?设置结构《性户外招牌的或在本!市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内和优秀《历史保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上设置户外招牌应!当符合规《划、文物等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 《   —  :(四)?中,、小:商,铺设置户外招牌的数!量,一,般,应符合“一店—一招”的要求商厦】、,购物中心等》大型:。商,业设施?在符合市容》景,观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户外招牌 】。    — 设置户外》招牌倡导《选用节约能》源、: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材料 ! 第六条【(禁止情《。形,) :     在!下,列位置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招牌 》 :     (—一)建(构)筑物】顶部; 《 《    (二)【。在本单?。。位自有或租赁的【建(:。构)筑?物及:建筑用地《地界线范《围外; 【     》(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 ? :  :  (五)利用建】筑,物玻璃幕墙的(非】结构性的户外—招牌除外《);  】。   (六)影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或造成光污染或者!。妨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   【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 第七条(》申请和告知) 】 :     设置户外!招牌设置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部门】。提出申请 】     申请人】当面递交户外招牌设!置,申,请的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发放“?户外非广告设施【设置(招牌)审【批”告知承诺书【详见附?件 —    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告知承诺》。书邮寄给申请人 ! : : 第八条(申请!人承:诺) 《 :  :  : 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     (!一)所填写的申请】人,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     (二!)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    【 (三)设》置的户外《招牌符合《规定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  (四《)设:置的户?外招牌符《合安全?要求(需要具备专】业技能方可安装、】施工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施工单位【、,技,。术人员施工和安【装或者按《照上海市建筑标准设!计店招店《牌结构设计与安装】(D:BJT08-1【11-?2009)的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安装;户外【招,牌设置满2年后【每年应?进行安全《。检测); 【 ,。     (五【)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    — (六?)愿意承担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   (七)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  :  :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等申请材【料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给区?(,县)绿化市容部门】 : 第九!条,(审批决定) ! ,     区(【县)绿化市容部【门,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等《申请材料《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设置行】政审批?。决定依法送达申请】人, , 》 第十》条(:补,交材料) 》 : :    申请—人在收?到准予设置的行【。政审批决定后—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在规定》期限内补交其—他相关?。。。材料 【    对设置属】于建(构)筑—物名称的《。牌、匾的还》应当提交《经地名管《理部门批准的建【(构)筑物名称证】明文件? 】 第十一条(后续监!管) ?   —  准予设》置的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或者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     】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的2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审—批决定 》 第十!。二条(申请人不愿】意承诺的办理—) : : ,  :  : 申请人《不愿意作出承诺的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 》 第十三条(设置及!安装要求) !     申请人在!。收到准予设置的【行政审批决定后应当!按照行政审》。批决定书、技—术规范以及承诺【告,知,书的要求设置户外招!牌 ? ?    户外—招牌设置涉及钢结】构,、灯光照明等需要】具备专业技能方【可安装、施工—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施》工单位、技术人【员施:。工和安装 》 】第,十,。。四条(设置》。。变更) 】    户外招牌】设置人?不得擅自变更户【。外招牌样式》或者经批准》规定:的设置效果图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 第《十五条?(维护?要求) 】 ,   户外招牌设置!人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持户外招牌【的整洁、《完好户外招牌出现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及时清理》。、,维护或者更新灯光】显示不完整、残【缺破:损的在修复》前应当停止使用 ! : 《。 第十六条》(安全管理) 】     按】照“谁设置谁负责”!的原则户外招牌【设置人应当定期对】户外招牌进行安全检!测确:。保牢固、安》全遇台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应当根据绿】化,。市容部门的》应急要?求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 !    — ,户外钢结构》招牌设置满2年【后户外招牌设置人应!当每:年进行安全检—。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其他—材料的户外招牌也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标准执行 — — 第十七条(拆【除要求) — ,     户【外招牌?设置人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的应当】停止使?用户外招牌并自【行将其拆除 —   — , 户外招牌》设置人?未能及时拆除户外】招牌的由户外招牌】。所,在建(构)筑物的产!权人或物业公司【予,以拆除 】 ? 第十八条(—。违,规处理) 【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九条(施行【日期) 】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