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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 ?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局直属有关单!位 ?     为进【一步加强《。户外招牌设》置管理保障户外【招牌:设置规范《、有序和安》全确保市容环境整】洁有序?现将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 2013年6月】21日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 :     为了】加强本市《户外:招牌的设置》管理保障户外—招牌设置安全和【市容环境《整洁有序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适用范围) !。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户外招牌《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 第三条(定义)!。 《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招牌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自有或者租赁!的建:(构)筑物外墙及建!筑用地地界线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识或【者建筑物名称—的牌、匾等相关设】施 】 第四《条(管理部门)【    】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市容局)负责【本市户外招牌设置】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  :  区?(,。县):绿,化,和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绿化【市容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户?外招牌设《置审批及其监督管理!并应当?。使用上海市绿化【和市容行《政审:批系统办理户—外,招,牌设置审批 ! 》第五条(设置规【。范,和,要,求) —    《。 设置户外招—牌应当符合以下【规范 —  :   (一》)符合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上海》市城市容貌标—准,规定和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的规定!与同幢建筑物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保持安全、整】齐、完?。。好和美观 —     (二!)户外招牌所显示的!内容:应当符合工商—管理部门《的规定户外》招牌使用的汉字、字!母和符号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语】言,文字有关规定 !     (三】)在道路两侧—建(构)筑物—设置:。结构性户外》招牌:的,或在本市《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内和优秀历!史保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上!设置户外招牌—。应当符?合规划、文物—等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   !  (四)中、小商!铺设置户外招牌【的数量一般应符【合“一店一招”的要!求商厦、购物中心等!大,型商业设施在符【合市容景观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户外招牌】。 》    设置户【外招牌倡《导选用?节约能源、》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材料 ! 第》六条(禁止》情形) 》     在下!列位置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招牌【 《     》。(一)建(》构)筑物顶部; 】  》   (二)在本】单位自有或租—赁的建(构)筑物】及建筑用《。地地界线范》。围外;?  —  : (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的; !  :  :(四)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    !。 (五)《利用建?筑物玻璃《幕墙:的(非结构性的户】外,招牌:除外)?; ? :     (六)】影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或造成光污染或者】妨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 :    【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七条(申请和告!知)  】   设《置户外招牌》设置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部门—提出申请 》     】。申请人当面》递交:户外招牌设》置申请的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发放—。“户外?非广告?设施:设置(招牌)审批】。”告知?承诺书详《见附:件  【。  : 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告【知承诺书邮》寄给申请人》 , 】第八:条(申请人承诺)】 ?   《  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  (一)》所填写的申请人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     (!二,),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     (三)设!置的户外招》牌符合规定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 ?    《 (四)设置的【户外招牌符合安【全要求(《需要具备专》业技能方可安装【、,施工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施《工单位、技术人【员施工和安装—。或者按照上》海市建筑标》准设计店招》店牌结?构设计与安装(【D,BJ:T08-11—1-200》9)的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安装;户》外招牌设置满2年】后每年应进行安全】检测); 【  ?   (五》)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    《 (六)愿》意承担?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  :  (七)》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 :   《  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等申请材料】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给!区(县)绿化市【容部门 ! 第九条—(审批决定) !   《  :区,(县)绿化市容【部门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等申—请材料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设置行政审【批决定?。依法送达申》请人 》 : : 第?十条(补交》。材料) 《 ?  :。  : 申请人在》收到准予设置的【行政审批决定后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在《规定期限内补交其他!相关材料《 》   ? 对设置属于建(构!)筑物名《。称的牌、匾》的还应当提交经【地,。名管理部门批准的】建(构?)筑物?名,称证明文《件 — : 第十《一条(后续》监管) —  ?   ?准予设?置的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或—者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    》 ,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的2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审:批决定 》 第】十二条(《申请人不愿意—承诺的办理) ! ,     申请人】不愿意作出承诺【。的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 第十三—条(设置及安装【要求) 《 :     申请人!在,。收到准予设置—的行政审批》决定:后应当按《照行政审批决定书、!技术规范《以及:承诺告知书的要【求设置户《。外招牌 —     —。。户外招牌设置—。涉,及钢结构、灯光照明!等需要具备专业【技能:方可安装、施工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施工】单,位、技术人员施工和!安装 《 : , 第十—四条(设置变更【) ?     户外!招牌:设置人不得擅—自变:更户外招牌》样式或者经批—准规:。定的:。设置效果图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 — , 第十五条(维【护要求) !    户外—招牌设?置人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持户外招牌的整洁】、完好户外招牌【出,现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及【时清理?、维护?或者更新灯光显示】不,完整、残《缺破损的在修复前】应当停止使用 】 《 , :第,十,六条(安全管理)】 ?  ?   按《照,。“谁设置《谁负责”的原则户外!招牌设置人应当【定期对户《外招牌进《行安全?检测确保牢固、安】全遇台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应当根据绿》化市容部门的应急要!。求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 !。     —户外钢?结构招牌设置满【2年后户外招牌设置!人应当每年进行安】全检: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其他材料的—户外招牌也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标!准执行 — 》 第:。十,七条(拆除要求【)   】。  :户外招牌设置—人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的!应当停止使用户外招!牌并自行《将其:拆除  】。   ?户外招牌设》置,人未能及时拆—除户:。外,。招牌的由户外—招牌所在建》(构)?筑物的产权人或【物业公司予以拆除 ! 《。 第十—八条(违《规处理) 【  ?  :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九条》(施行日期)— 《    《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