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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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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局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户外招牌设!置管理保障户外招牌!设置规范、有—序和:安全确保《市容环境整洁—有序现将《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13年6月2—1日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 为了加强本】。。市户外招牌的设【置管理?保障户外招牌—。设,置安全和《市容环境整洁有序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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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适用范围) !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户!外招牌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
第三》条(定义)
!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招牌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自有或者【。租赁的建(构)【。。筑物外?墙,及建筑?用地地界线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识或!者建筑物名称的牌、!匾,等相关设施》
!。第四条(管》理部门) 》
: ?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市容局)负责本!市,户外招?牌设置?。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
— :区,(县)绿化和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绿化市容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户外招牌【设置审批及其监督管!。理并应当使用上【海市绿化和市—容行政审批系统【办理户外招牌—设置审批
】
第五【条(设置规范—和要求)
】 ? 设?。置,户外招牌应当符【。合以下规范
】 》 ,(一)?符合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上海市城市】。容,貌,标准规?定和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的!规,定与:同幢建?筑,物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保持—安全、?整齐、完好和—美观:
】 (二)户》外招牌所《显,示的内容应当符合】工,商管理?部门的规定户外招牌!使,用的:汉字、?字母和符《号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语言文字有关规!定
】 (三)》。在道路两侧建(构】)筑物设置结—构性户外招牌—的或在本《市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内和优秀历史—保,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上设置户外招牌应!当符合规划、文物等!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
《
(四!)中、小商铺设置】户外招牌的》数量一般《应符合“一店一招”!的要求商厦、购物】。中心等大型商业设】施在符合市容景【观,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户外招【牌 :
《 ? 设置户外招—牌倡导?选用节约能源、【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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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禁止《情形) 《
】在下列位《置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招牌
!
(】一)建(构)筑【物顶部;
】 》(,二)在本《单位自有《或租赁的建(—构,)筑物及建筑用地】地界线范围外; 】
】(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的;
!
(】四)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 【
】(五)利用建筑物玻!璃,。幕墙的(非结构性的!。户外招牌《除外)?;
— ? (:六)影?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或造】成光:污,染或者妨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
!。 :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七条(申请和】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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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户外招牌》设置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部门提出】。申请
! 申请人》当面递交户外招牌设!置申请?的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发》放,“户外非广》。告设施设置(招牌】)审批”告知承诺书!详,见附件
— 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告知承诺书—邮寄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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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申请!人承诺)《。
《 》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 (一》)所填写《的申请?人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 (二】),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 (三)设置的【户外:招牌符合《规定: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
? : :。(四)设置》。的,户外招牌符合安【全要:求(需要《具备:专,业技:能方可安装》、施:工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施工》单位、技术》人员施工和安装或】者按照上海市建筑】标准设计店招店牌】结,构设:计与:安装(DBJT0】8-1?11-200—9)的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安装—;户外招《牌设置满2年后【每年应进行安—全检测);
!。 (五【)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
(】六)愿意承担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 (七)!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 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等申请材料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给区(《县,)绿化市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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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审批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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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县【)绿:化市:容部门?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等申请材】料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设置行政审批【决定依法送达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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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补交材料》)
! 申请人在收到准予!。设置:的行:政审批决定》。后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在规—定期:限内:补交其他相》关材:料
! 对设置属于建【(构)筑物》名,。称的牌、匾的还应当!提交:经地名管理部门批准!的建(构)筑物【名称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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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后!续监:管)
《
准予!设置的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或者【。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 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的2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审批决定 》
— 第十二条(申请!人不愿?意承诺的办理)【
】 申请人不愿意作】出承诺的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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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设置及安装要求)】
? 《 , 申请人在》收到准予设》置的行政《审批决定《后应当按照》行政审批决定书【、,技术规范以及—承诺:告知书的要求设【置户外招牌
! 》户外招牌设置涉及】钢结构、灯光照明】等需要?具备专业技能方【可安装?、施工?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施工—单位、技术人—员,施工和?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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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设置—变更)?。
》 : :户,外招牌?。设置人?不得擅自变更户外】招牌:样式或?。者经批准规》定的设置效》果图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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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维护要《求)
— 户外【招牌设置人》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持户外招牌的整洁、!完好户?外,招牌出现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及时清理、维护【或者更新《灯光显示不完整【、残缺破《损的在修《复前应当停止使【。用
!。 第十六条(安全管!理,)
《 ,。 按—照,“谁设置谁负—责”的原则户—外招牌设置人应【当定期对户外招牌进!行安全检《测确保牢固、安【全遇台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应当根据绿化市容】部,门的应急要求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
《 《 户外钢结构招牌】设置满2年后户【外招牌设置人应当每!年进行安全检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其他材》料的户外招》牌,也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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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拆除要求】)
【。 , 户?外招牌设《置人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的!应当停止使用户【外招牌并自行—将其拆除
【 》 户外招牌》。设,置人未能及时—拆除户外招》牌的:由户外招牌所在【建(:构,)筑物的产》权人或物业公—司,。予以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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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违规处理)
!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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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施?行日期)
【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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