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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局直属?有关单位 — ,    《为进一步加强户外】招牌:设置管理《保障户外招牌设置】规,范、有序《和安全确保市容环境!整洁有序现将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13年6《月2:1日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 ,     【为了加强本市户【外招:牌的设置管理保障户!外招牌设《置安:全,和市容环境》整洁有序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适用!范围)  !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户外招》。。牌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 — 第三条》(定义) 【    》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招牌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自有或者租赁的】建(构)筑物外【墙,及建筑用地地界【线,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识或者》建筑物?名称的牌、》匾等相关设施 】 》 第?四条(管理部—门) 《 ?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市容局)负责本!市户外招牌设置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   区(》县):绿化和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绿化—市容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户外招?牌设置审批》及其监督管理并【应当:。使用上海市绿—化和市容行政审【批系统办理户外招牌!设置审批 【 》 第五条(设置规范!。和要:求)   !  设?置,户外招?牌应当符合以—下,规范 ?     】。(一)符合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上?海市:城市容貌标》准规定和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的规定与同幢】建筑物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保持:安全、整齐、完好和!美观 【。。    《。(二)户外》招牌所显示的内【。容应:。当符合工《商管:理部门的《规,。定户:外招牌使用的汉【字、字母和》符,号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语言文字有【关规定 《    【 ,(三)在道路两侧】建(构)筑物设【置结构性户外招牌的!或在本市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内—和优秀历《史保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上设置户《外,招牌应当符合—规划、文物等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 ! :。     》(四:)中、小商铺设置】。户,外,招牌的?数量一般应符合【“一店一招”的要】求商厦、《。购,。物中心等《大型商?业设:施在:符合市?容景观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户外招牌 —     设!置户外招《牌倡导选用节约【能源、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材料 】 ?第六条(禁》止,情形)? 《     》在下列位置》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招牌 《  》   (一)建(构!)筑物顶部》;    ! ,(二)在《本单位自有或—租赁:的建(构《)筑:。物及建筑用地地界线!范围外;《 》    (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 《 《    《(五)?利用:建筑物玻璃幕—墙的(非结构—性的户外招》牌除外); 】     —(六:)影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或【造成光污染或者妨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 》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七条(?申请和告知) 【     】设置户外招牌—设置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部门提》。出申请 《    【 ,申请人当面递交户外!招牌设置申请—的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发放“—户外非广告设—施设置(招牌)【审批”告知承诺书详!见附件 — ,    《 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告知:承诺书邮寄给申请人! — : 第:八条(申请人承【诺) 【    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     》(一)所填写的【申请人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    (二)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     (—三)设置的》户外招牌符合规【定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  (四)设置的】户外招牌符合安全要!求(需要具》备专业技能方—可安:装、施工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施【工单位、技术人员施!工和安?装或者按照上海市】建筑标准《设计:店招店牌结构—设计与安装(DB】JT08-111】-2009)的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安装;户外!招牌设置满2年【后每年应进行安【全检测)《; 》     (五【)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 (六)愿意承担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     (七)】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 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等申请材料!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给区(县)绿】化市容部门 】 : : 第九《条(:审批决定《) ?     【区(县)绿化市容】部门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等》申请材料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设置行?政审批决《定依法送达申请人 ! 第!十条(补交材料) ! :    》 申请人《在收到准予设置【的行政审《批决:定后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在规?定,期,限内:补交:其他相关材料—   【  对设置属—于建(构)》筑物:名称的牌《、,匾的还应当提—交经地名管理部【门批准的建(构)筑!物名:称证明文件 【 《 第十》一条(后续监管)】 》    准予—设置的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或者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    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的2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审!批,决定 ? — , 第十二《条(申?请人不愿意承—诺的办理) !     申请人不!。愿意作出承诺的【。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 第十三条(设【置及安装要求—)   】  申请人在收【到准:予,设,置的行政审批决定后!应当按照行政审批决!定,书,。、技术规《范以及承诺告知书的!要求设置户》外招牌 【     户外【招牌:设,置涉及钢结构、灯光!照明等需要具备专】业技能方可安装、】施工: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施工单位、技术】人员施工《和,安装 《。 第十!四条(?设置变更) 】 ,     》户外招牌《设置人不得擅自变】更户外招牌样式或者!经批:准规:定的设置效果图【。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 第十五条—(维护要求)—    】 户外招牌设置人】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持户外招《牌,的整洁、完好户外招!牌出现?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及时】清理、维护》。或者:更新灯光显示不【完整、残缺破—损的在修复前应当】停止使用 ! : 第十六条(安】全管:理)  】   按照“谁【。设置谁负责”的原】则户外招《牌设置人应当定【期对户外《。招牌:进行安全检》测确:保牢固、安全遇【台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应《当根据绿化市容部】门的应急要求—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 《     户外!钢结构招牌》设置满2年后户外招!牌设置人《应当每年进行—安全检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其他材!。料的户外招牌也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标准执行》 【 第十七条(拆除!要求) —     户【。外,招牌设置人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的》应当停止使用户【外,招牌并自行将其【拆除   !  户外招牌设置人!未能及时拆除—户外招牌的由户【外招牌所在建(构)!筑物的产权》人或物业公司予以】拆除 】 ,。 第?十八条(违规处【理,) 《。  ?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九条(施行日期)!    】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