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 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局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户外招牌设置【管理保障户》外招牌设置》规范、有序和安【全确:。保市容环境整—。洁有序现将》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 :2013《年,。6,月21日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     为了】加强本市户外招牌】的设置管理保障户外!招牌设置安全和市】容,环境整洁有序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户外【招牌: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 》 第《三,条(:定义) 【。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招:牌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自有或者租赁的【建(:。构)筑物外墙及【建,筑用地地界线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识》或者建筑物》名称的牌、匾等相】关设施 ! 第《四条(管理部—门) 《 ?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市容局)】负责本市户》。外招牌设《置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 ,     区(县!)绿化和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绿化市【容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户外招牌设【置审批及《其监督管理》并应当使《用上海市绿化和【市容行政审批系【统办理户外招牌设置!审批 — 《 第五条(设置【规范和要求)—    】 设置户外招牌【。应当符合《以下规范 —     【(一)符合》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上海市》城市容?貌标准规《定和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的规】定与同幢建筑—物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保持》安全、整齐、—完好和美观 !。     (—二)户?。外招牌所显》示的内容应当符合】。工商管理部》门的规定《。户外招牌使用—。的汉字、字》母和符?号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语言《文字有?关规定 】    (三)在】道路两侧建(构)】筑物设置《结,构,。性,户外招牌的或在本】市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内和】优秀历?史,保,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上!设置户外招牌应当符!合规划、文物—等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 ,   —  (四)中、小】商铺设置户外—招牌的数量一—般应符合“》一店一招”的要【求商厦?。、购物中心等大型商!业设施在符合市容景!观,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户外招牌 】 《    设置户外】招牌倡导《选用:节约能源、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材料 《 : : ?第六条(禁止情形】) 《 ,     在—下列位置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招【牌 — ,   (一)建(构!)筑物顶部; 】   》  (二)在—本单位?自有或租赁的建【(构)筑物及建筑】用地地界《线范围外; ! ,    (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的; 《     (四】。)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 《 :     —(五)?利用建?筑物玻璃幕墙—的(非?结构:性的户?外招牌?除外);《   【  (?六)影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或造成光污染或!者妨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 【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第七条(申请和!告,知,)   】  设置《户外招牌设置—。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部门提出申请 !    》 申请人《当,面递交户《外招牌设《置申请的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发放“户外非广告】设施设置《(招:牌)审批”告知承】诺书详见附》件 —  :  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告知承诺书邮】寄给申请人 【 , : 第八条【。(申请人承诺—) :     】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    (一)所】填,写的:申请人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    — (二)《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 :     (【三):设置的户外》招牌符合规定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  《   (四》)设置的户外—招,牌符合安《全,。。。要求(需要具备【专业技?能方可安装、施工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施工单位、技术!人员施工和安装或者!按照上?海市建?筑标:。准设:计店招?店牌:结构设计与》安装(DBJT【08-?111-200【9)的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安装;户外!招牌设置《满,2,年后:每年应进《。行安全检测); !   》  :(,五)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    【 (:六):愿意承担《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     (【七)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   ?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等申》请材料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给?区(县)绿化市容】部门 ! 第九条(审批决!定) —     区(【县):绿化:市容部?门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等申!请材料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设置行政】。审,。批决定?依法:送达申请人 【 第十!条(补交材料—)  【   申请》人在收到准予设【置的行政审批决定】后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在规—定,期限内?补交其他相关材料】 》    对设置【属于建?(构)筑《物名称的《牌,、匾的还《应当提?。交经地名管理部门批!准的建(构)筑【物名称证明文件 】 — 第十一条(【后续监管) 【。。   》  准予《设置的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或《者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     》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的2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审《批决定 【 , 第十—二条(?申请人不愿意—。承诺的?办理)  !  : ,申,。请人不愿意作—出承诺的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 : 《。 第?十三条(设置及安】装,要求) 》 ?    申请—人在收到准予—设置的行政审批【决定后应当按照行】政审批决定书、技术!规范以及承诺告【知书的要求设—置户外?招牌:    】 户外?招牌:设置涉及钢结构、】灯光照明等》需要具备专业技【能方可安装、施【工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施工单位、技术】人员:施工和安《装 — 第十四条】(,。。设置变更)》     !户外招牌设置—人不得擅自变更【户外招牌样式或【者,。经批准规定的设【置效果图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 ? ? 第十五条—(维护要求)— ?     户外】招牌设置人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持户外招牌—。的整:洁、:完好户外招牌出现】。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及,时清理、维护或【者更新灯光显—示不完整、》残,缺,破,。损的在修复前应当】停止使用《 : ? 第十—六条(安全》管理:), : :    《 按照“谁设置【谁负:责”的原则户外招】牌,设置人?。应当定期对户外【招牌进行安全检测确!保牢固、安全遇台】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应当根据—绿化市容《部门的应急要求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 ?     —户外钢结构招牌设】置满2年后》户外招牌设》置人:应当每年进行安【全检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其他材料的户外招牌!也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标—准执行 ! 第十七条【(拆除要求) 【  》 ,。  户外招牌—设置人?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的应?当停:止使:用户外招牌并自行将!其拆除?    】 户:外招牌设《置人未能及时拆除户!外招牌的由》户外招牌《所在建(构)—筑物的产权人或物业!公司予以《拆除 《。 第】十八条(《违规处理) 【 ?  :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九条(施行】日期) 】   ?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