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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 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局直【属有关单位 —     —为进一步加强户外招!牌设置管理保障户外!招牌设置规范、【有序和安全确保市】容环:境整洁有序现—将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 20?13:年6月2《1日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     为了加!强,本市:户外招牌的设置【管理保?障户:外招牌设置安全和市!容环境整洁有序【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适用【。范围) 《 《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户外招牌《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 — 第三?条(定义) 】   《。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招牌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自!有或者租赁》的建(构)筑物外】墙及建筑用地—地界线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识?或,。者建筑?物名称的牌》、匾等?相关设?施 ! 第四条(管理部】门)  】  :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市—容局:),负责本市户外招【牌设置?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  ?   区(》县)绿化和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绿化市容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户外招牌设置审批及!其监督管《。。理并应当使》用上海市绿化—和市容行政审—批系统?。办理户外招牌设置审!批 》 , 第五—条(设置《规范和要求》。) ?   》 , 设置户《外招牌应当符合以】下规范 》   》  (一)符—合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上海市城—市容貌标《准规:定和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的规!定与同?幢建筑物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保持安】全、整齐、完好和美!观 《   《。  (二)》户外招牌所显示【的内容应当符合【工商管理《部,门的规定户》外招牌使《用的汉字、字母和符!。号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语言文字有关规定! 《 ,    《(三)在道路两侧】建(构?)筑物设置结—构性户外招》牌的或在本市—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内和优—秀历史保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上设置户外】招牌:应当符?合规划、文物—等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 ! , ,  (四)中、小】。商铺设置户外招牌】的,数量一般应》符合“一店一招”】的要求商厦》、,购物中心等大型商业!设,施在符合市容景观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户,外招牌?。  —   设置户外招】牌倡导选用节约能】源、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材料! , , 【第六:条(:。禁止:情形)? 》    在》下列位置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招牌 — ,   》  (一)建(【构)筑物顶部;【   【  (二)在本单位!自有或租《赁的建(构)—筑物及建筑》用地地界线范—围外; 》。     【(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的; —    (四)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 ?  ?   (五》)利用建筑》物玻璃幕墙的(非】结构性的户外—招牌除外)》; ? ,。     (六)!。影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或造成光污】染,或者妨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 ! :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七条(申!请和告知) 【。   》  设置户外招【牌,设置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部门提?出申请 《 ,  《   申请》。人当面递交户外招牌!设置:申请的?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发放“户》外非:广告设施设置—(招牌)审批”告知!承诺书?详见附件 —    — 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告知承诺书】邮寄:给申请人 】 第八条】(申请人承诺) !  《   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  》   (《一)所填写的—申请人?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     【(二:)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    《 (三)设置的户外!。招牌符合规》定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     (!四)设置的户外招牌!符合:安全要?求(需要具备专【业技能方可安装、施!工,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施工—单位、?。技术:。人员施工《和,安装或者按照上海市!。建筑标准设计店【。招店牌结构设计与】安装(DBJT【08-111-2】0,0,9)的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安装:;户外?招牌设置满》2年:后每:年应进行安全—检测)?;,   【。  (五)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六)愿意承担【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  《   ?(七)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 ,    — ,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等申【。。请材料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给》区(县)绿化市【容部:门 ? 第】九条:(审批决定)—  —   区(县)绿】化,市容部门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等申《请材料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设置行政审】批决定依法送达【申,请人 《 , 第【十条(补交》材料) 《   —  申请人在收到】准予设置的行政【审批决定后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在规定期限内补交】其他相关材料—  —   对设置—属,于建(构《。)筑物名《称的牌、《匾的还应当提交经地!名管理部《门批:。准的建(构》)筑物名称证明【文件 ! 第十一条(【。后续:监,管) 【  :  准?予设置的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或者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    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的2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审批决定! 【 , 第十二条(—申请人不《愿意承诺的办理)】 《。     申请人不!愿意作出承诺的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 第《十三:条(设置及安装要求!)    ! 申请人在收到【准予设置的行政审批!决定后?。应,当按照行《政审批决《定书、技术规范以及!承诺:告知书的《。要求设置《户外招牌 》    【 户外招牌设—。置涉及钢结构、【灯光:照明等需要具备专】业技能方可安装、】施工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施工单位—、技术?人员施工《和安装 】 第十四条】(设置变更) 【。   — , 户外招牌设置【人不得?。擅自变更户外招牌样!式,或者经?批准规?定的设置效果—图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 第十五条—(维护要求)—。     !户外招牌设置—。人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持户外招牌!的整:洁,、完好户《外,招牌出现《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及时清理、维—护或者更新灯光【显示不完整、残缺】破损的在修复—前应:当停止?使,用 》 第十【六条(安《全管理) —  《   按照》“谁设置谁负责”】的原:则户外招牌设—置人:。应当:定期对户《外,招牌进行安全检测】确保牢固、安全遇】台,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应当根!据绿化?市,容部门的应》急,要求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  【   ?户外:钢结构招牌设置满】。。2年后户《外招牌设置人应【当每年进行安全检】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其他材料的户外招】牌也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标准执行 ! 第十七】条(拆除要》求):  — , , 户外招牌设置【人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的应:。当停止使用户外招牌!并自行将其拆除 !   》  户外招牌—设置人?未能及时拆除—户外:招牌的由户外—招牌所在《建(构)筑》物,的产权人或物—业公司予以》拆除 —。 》第十八条《(违规处理) 】    —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九条(《施行日期) !   ?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