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局直属有《。关单:位    【 ,。为进一步《加强户外招牌设【置,管理保障《户外招牌设置规范】、有序?和安全确保市容【环,境整洁有序现将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13年6月21!日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 《    《为了:加强:本市户外招》牌的:设置管?理保障?户外招牌设置安全和!市容:环境整洁有序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适》用范围?), ?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户外招牌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 第三!条(定义《)   】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招牌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自《有,或者租赁的建—。(构)筑物外墙及】建筑用地地界线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识或者建筑物名称的!牌、匾?等相关设《施 》。 第—四条(管理部门【)    !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市容局)负责【本市户外《招,牌设置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  :。   区(县)【绿化和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绿化:市,容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户外《招牌设置审批—及,其监督管《理并应当使用上海市!绿化和市容》行政审批系统办理户!外招牌设《置审批? — 第五条(设置!规范和要求)— ? :  :  设置户》外招牌应当符合以】下规范 —     (【一)符?合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上海市《。城市容貌标准规【定和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的规定与《同,幢,建筑:物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保持》安全、?整齐、完好》和美观 》    — (二)户外招牌所!显示的内容》应当符合工》商,。管理部门的规—定,户外招牌使》用的汉字、字—母和:符号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语言文【字有关规定 】    》。 (三?)在道路两侧建(构!),筑物设置《结构性户外》招,牌的或在本》市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内和优《秀历史保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上设》置户外招牌应当符合!规划、文物》等,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 》     (四)】中、小商铺设—。置,户外招牌的数量【一般应符合“一店】一招:”,的,要求商?厦、购物中心—等大:型商业设施在—符合:市容:景观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户外招牌—。 》    设》置户外招《。牌倡导选用节约能源!、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材料 【 【第六条(禁止—情,。形,)  【   在下列位置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招【牌 —    (一)建(!构)筑?物顶部; 【。     (二】)在本?单位自有或》租赁的建(构)筑】物及建?筑用地地《界线:范,。围外;?。 :   》  (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的;】 ?    《 (四?)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 —  :  (?五)利?用建筑物玻》璃,幕墙的(非结构性】。的户外招牌除外【);:     !(六:)影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或造成—光污染或者》妨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 】 ,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七条(?申请和?告知) 】  :。  设置户外招【牌设置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部门提【出申请 【     申请【人当面递交户外招牌!设置申请《的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发放“户》外非广告设施设【置,(招牌)审批”告知!。承诺书详《见附:件 》  :   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告知承诺书】邮寄给申请人 ! 第八条!(申请人《承诺) 【    《 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   (一)—所填写的《申请人?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  《   (二)—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     【(三)设置的户外】招牌符合规定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 ? ,。   (四)—设置的户《外招:牌符合安全要—求,(需要具《备专业技能方可【安装、施工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施!工单位、技术人【员施工?和,安装或者按》。照上海?市建筑标准》设计店招店牌结构设!计与安装《(DBJT08-1!11-?2009)的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安装;户外—招牌:设置满?2年后每年》应进行安全检—测);  !   (五》)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     (!六,)愿意承担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  :  : ,(七)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    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等申【请材料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给:区(县)绿化市容部!门 ! ,第九:条(:审批决定《) 《。 :   ? 区(县)》绿,化,市容部门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等申请材【料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设置行】政审批决《定依:法送达申请人 【。 —。 第十条(补【交材料) !。 ,   申请人在【收到准予设置的行】政审批决定后—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在规定期限内!补交其他相》关材料?    】 对设置属于建【。(构)筑物》名称的?牌、匾的还》应当提交经地—名管理?部门批?准的建(构》)筑物名《称证明文件 ! 第十一条!(后续?监,管) 《。  《   准予设置的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或:者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 :     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的2?。。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审】批决定 — 第【十二条(《申请:人不愿意《承诺的办《理) —     申请人不!愿意作出承诺的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 》第十三条(设—置及:安装要求) 】     申请】人在收到准予设置的!。行政审批决定后应当!按照行政审》批决定书、技术【规范以及承诺—。。告知书?的要求设置户外【招牌 》 :    户外招【牌设置涉及钢结【构、灯光照明等需】。要具备专业技能【方可安装、》施工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施工单位、技术】人员施工和安装 ! 第十!四条(设《置变更) 》 ,   》  户外招牌设置人!不得擅自《变更户外招》牌样式?或者经批准规定【。的设置效果图—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 【 第十五条(维【护要求) 》     户!外招牌设置人—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持户外《。。招牌的整洁、完【好户外招《牌出现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及时清理、维护或者!更新:灯光:显示不完《整、残缺破损的【。在修:复前应当停止—。使用 】。 第十六条【(安全管理》) :  》  : 按照“谁设置谁负!责”的原《。则户外招牌设置人】应当定期《对户外招牌进—行安全检《测确保牢固、安全遇!台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应》当根据绿化》市容部门《的应急要求》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 】    户外—钢结:构招牌设《置满2年后户外招牌!设置人?应当每年进行安全检!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其他材料】的户外招牌也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标准执【行 】 第十七条(拆除!要求) 》     【户,外招牌设置人—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的应:当停止使用户外【招牌并?自,行,将其拆除 》   —  :户外招牌设》置人未?能及时拆除户外【招牌的由户外招【牌所在建(构)【筑物的产权》人或:物业公司予以拆除】。 ,。 : 》 第十八条(违规处!理): 》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九条(】施行日?期): ?    》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