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局直属】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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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户:。外招牌?设置管理《保,障户外招牌》设置规?范、有序和》安,全确保市容环境整】洁有序现《将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 2013年6【月21日《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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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本市户》外招牌的设》置管理保障户外招】牌设置安全和市容】环境整洁有序—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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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适用范围)】
《 《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户外招牌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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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定义)【。
?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招牌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自有或者租—赁的建?。(构:)筑物外墙》及建筑用地地界线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识—。或者建筑《。物名称的《牌、匾?等相:关设施 《
— :第四条(管理部【门)
—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市容局)负!责本市户外招—牌设置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 , 区(县)绿【化,和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绿化市《容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户外招牌设置审】批及其监督》管理并应当使—用上:。海市绿化和市容行】政审批系《统办理户外招牌【设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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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设?置规范和要求—)
】 设?置户外招牌》应当:符合以下规范
! ? : (一)符合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上,海市:城市:容貌:标准规定《。和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的规定与同幢建筑】物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保持安】全、整齐、完好【和美观
— —(二)户外招—牌所显示的内—容应当符《合工商管理部门的】规定:户外招牌使用的汉】字,、字:母和符号《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语言文字有关!规定
— , 《(三)在道路—两,。侧建(构)》。筑物设置结构性【户外招牌的或—在本市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内和优秀【历史保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上设:置户外招牌》应当符合规划、文物!等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
【 (四》)中、?小商铺设置户—外招牌的数量—一,般应符?合“一店一招—”的要求商厦、购】物中心?等,。。大型:商业设施《在符合?市容景观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户外招牌 【
? : 设置户—外招牌倡导选用节】。约能源、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材料!
!第六条(禁》止情形) 》
— 在下列》位置: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招牌
】 》(一)建(构)【筑物顶?部;
— (—二)在本单位—自有或租赁》的建(构)筑物及建!筑用地地《。界线范围外;
】。
《。 : (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的;
》 》(四)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
【 (》五)利用建筑物【玻璃幕墙的》(非:。结,构性:的户外招牌除外)】;
!。。 (六)影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或造成《光污染或者妨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
!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七条》(申请和告知)【
】 设置户外招牌设置!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部门提!出,申请
【 《申请:。人当面递交户外【招牌设置申请的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发放“户】外非广告设施设置(!招牌)?。审,批”告知承诺书【详见附件《
? 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告知承—诺书邮寄给申—请人
【
? 第八条(申请人承!。诺)
— ? :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
— (?一)所填写的申【请人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 (三)—设置的户外》招牌符?合规定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 (四)【设置的户《外招牌符合安全要求!(需要?具备专业《技能方可安装、【施工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施工单位、技术!人员施工和安装【或者按照上海市建筑!标准:设计店招店牌结构】设计与安装(DB】。JT08-》11:。1-2009)【的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安装】;户外招牌》设置满2年后每年应!进行安全检测—);
》 —(五)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
? (—六)愿?意承担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 《 , (七)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
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等申】请材料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给区(《县)绿化市容部【门 :
】。第九条(审批决定】)
!。 区(县)绿化市容!部门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等申请!材,料,。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设置行政审》批决定依法送达申请!人
】 第十条(补【交,材料:)
》 ? 申请人》在收到准予设置的】行政审批决定—后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在规定期限内补交】其,他相关?材料
》 ? ?对设置属《于建(构)》筑物名称的牌、匾的!还应:当提交经《地名管理《部门批准的建(【构):筑物名?称证明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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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后续:监管:。) :
【 准予设置的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或者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 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的2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审批—决定
】
第十二条(申!请人不愿《意,承诺的办《理)
《。
: 申请人】不愿意作《出承诺的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
第十!三条(设置及安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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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在收到准予!设置的?行政:。审批决定后应当【按,照行政审批决定书】、技术规范以及承】诺告知书的要求设】置,户外招牌 》
】。户外招牌《设置涉及钢结构、】灯,光照明等需要具备】专业技能方可安【装、:施工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施工单位、—技术:人员施工和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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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设置变更) !
? 户—外招:牌设置人不》得擅自变更户外招】牌,样式或者《经批:。。准规定的设置—效果图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
】第十五条(维护【要求)?
?。 ,。 户外【招,牌设置人《。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持户【。。外招牌的《整,洁、完好户外—招牌:出现: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及时清《理、维护或者更新】灯光显示不完整、】。残缺破?损的在修《复前应当停止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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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安:全管理)
】 , , 按照“谁【设置谁负责》”的原则户外—招,。牌设置人应》当定期对《户,外招牌进行安全检】测,确保牢固、安—。全遇台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应当根据绿化—市容部门的应—急要求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 :
》。 ?户外钢?结构:招牌设置满2年【后户外招《牌设置人应当每年】进行安全《检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其他材料!的户:外招牌也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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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拆除要求)】
? 户【外招:牌设:置人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的》应当停止使用—。户外招牌并》。自行将?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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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招牌设置》人未能及时拆除【户外:招牌的?由户外招牌所在建(!构)筑?物,的产权人或物—业公司予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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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违规处理)! ,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九条】(,施行日期)》
》 ,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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