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哈尔滨市》高层建筑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楼体灯饰设【施管理规定 【(19?9,。9年11月》10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发布 ?根据2014年4】月4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高层建?。筑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楼体灯饰设施管理!规定:〉等四部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层建筑、重点区!域临街建筑楼体【灯,饰设施?。建设:和管理创造文明、】。优美的城市夜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哈,尔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高层—建筑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楼体的!灯饰设施(以下简称!楼体灯饰设施)【建设和管理 】。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灯饰设施是指】在高层建筑、—重点区域临街建【筑楼体设置》的泛光灯《、轮廓灯、霓虹灯等!照明设施  】  : ,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檐高!在24米以上(含】24米)公共建筑】和1:。0层以?上(含?10层)商住楼【等 》    本》。规定所称《重点区域是指文化】、商业等集中的路】段和景?点、广场等部—位具体区域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 , 第四条《。 楼体灯饰设—施的设置《按照统?一规划、单位自【建,的原:则进行 【。    灯饰设施】应当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不断提高灯—饰设施质量和水平 ! ? 《第五: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楼体灯饰设】施,设置的规划审批;】市、区市容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楼!体,灯饰设施设置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  : 公安、房产和【电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灯饰】设施建设的有关工作!。 《 : :第六条? 新建的高层建筑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物应当配建楼体灯饰!设施:并,与建筑物同步设计】、同步审《批、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   在建的—高层建筑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物未【同步设置楼体灯【饰设:施的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补装楼体灯饰设【。施并:。与建:筑物同时《投入使用 — 《 第七条》 已: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由建】筑物的使用人(包括!产权人)《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设置楼体灯饰【。设,施 !第八条 《楼体灯?饰设施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   ?(一)布局》合,理位置得当与—建筑本体和周—边环:境,相协调烘《托建筑特色;—     】。(二)灯光》照明适度轮廓灯【线条清晰体现夜【色景观; 》 ?    (三)设施!质,量符合规《范要求坚《。固耐用; !    (四)设】置防火?、防漏电保护设【。施保证安《。全可靠 — 第九】条 重点区域—楼体灯饰设施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最迟应当同】路灯同时开》启,。22:时后:关,闭;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最迟同!路灯同时开》启21时后关闭;】     高!层建筑?的楼体灯饰设施应在!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与路【灯同时开《启22时后关闭【     】重大节日、活动需要!开启或者延》时关闭楼体灯饰设】施,的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后提前通知【辖,区内: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 《。。 第十条 》楼体灯?饰设施的《使用人应当保持设】施完整功能良好【发现设施损坏或【者灯光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 《 第十》一条 产权单位或】者使用人改变、移】动、拆?除楼体灯饰设施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标】准 — ?第十二条《 高层建筑和重点区!。域楼体?灯饰设施免收建设审!批工本费《、占挖道《费等所需要电贴费和!灯,光用电电价》有关部门《给予:。优惠   】  设置灯饰设施】需要挖道的由申【请人负责复》。原 】 第十三条 —。市、区市容主管部】门,。应当对?楼体灯饰设》施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本规定】设置灯饰设施的、】灯饰:设施损坏灯光显示】不全的?。、,灯饰设施容》貌,污损的应当》督促设置单位或者个!人及时维《修、更?换 : 第】十四条 新建建筑】物,。未安:装灯饰设《施的有关部门不得予!以验收 !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市容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    — (一)已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未按规!定补装楼体灯饰设施!的责令?使用人限期》补装逾期仍未—。补装的除责令限期】补装外对用于经【营,性活:动的建筑物可并处】责任人?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用于非经营》性活动的《建筑:。物可并处责任人10!。0,0,元罚款;  !   (二)未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标准设!计安装?灯饰设?。施的责令限期按照】规定标准重新安装灯!饰设施可《并处责任人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三—)产权单位或者【使用人改变、移动、!拆除楼体《灯饰设施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可并处责—任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四)未《。按规定时间》启闭灯饰设施的【对责任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五【)灯饰设施污损或】者灯饰设施损坏灯光!显示不?全的经通知未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的对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 ,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9年11月12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