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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高层:建筑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楼体灯饰设】施,管理规定 (19!99年?11月10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发》布 根据20—14年4月4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高层建筑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楼!体灯饰设施》管理规定〉等四【部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层建筑、!重点:区域临街建》筑楼体灯饰设施【建设和管《理创:造,文明、优美的城市】夜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哈尔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高层建!筑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楼体的灯饰设!施(以下简称—楼体灯饰设》施)建设《和管理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灯饰设施是》指在:高层建筑、》重点区?域临街建筑楼体【设置的?泛,光灯、轮《廓灯、霓虹灯等【。照明设施  】 ,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檐高在】24:米,以上(含24米)】公共建筑和10【层,以上(含10层【)商住?楼等 —    本规定【所,称,重点区域是》指文化、商业等集中!的路段和景点、广】场等:部位具体区域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 第四【条 楼体灯饰设【施的设置按照统一规!划、单?位自建?的原则?进行   】  灯饰设施应【。当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不?断提高灯饰设施【质量:和水平 【。 第五—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楼—。体,灯饰设施设置的规划!审批;市、区市容】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楼》体灯:饰设施设置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    》 ,公安:、房产和电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灯饰设?施建设?的有:。关工:作, , — 第六条 》新建的高层建筑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物应当配建楼!体灯饰设施》。并与建筑物同步设计!、,同步审?批、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 在建的高层建【筑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物】未同步设置楼—体灯饰设施的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补!装楼体灯《饰设:施,并与建筑《物同时投入使用 】 ? 第七条 】。已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由建筑物的使—。用人(包《括产权人《)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设置楼体灯—饰设施 !。 第?八条 楼体灯—饰,设施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   (一)布局】合理:位置得当《与建:筑本体和周边环境】相协调?烘托建筑特》色; —    (二—)灯光?。照明:适度轮廓《灯线条清晰体现【夜色景观; — ,。     —(三)设施质量符】合规范?要求坚固耐用; 】 ?     (—四)设?置防火、防漏电保】护设施保证安—全可靠 】 第》九条 重点》区域:楼体灯?饰设施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最迟应当同】路灯同时开启22时!后,关闭;?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最迟】同路灯?。同时开启21时后关!闭; 《 ,    《 高层建筑的—楼体:灯饰:设施应?在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与路》。灯同时开启22时】后关闭 【    《重大节日、》活,动需要开《启或:者延时关《闭楼体灯饰设施的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后提前通知辖!区内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 第十条【 楼体灯饰》设施的使用人应【当保:持设施完整功能【良好发现《设施:损坏或者灯光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第十:一条 产《权单位或者使—用人:改变、?移动、拆除楼—体灯饰设施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标》准, ? 第—十二条 高层建筑】和,重点区域楼体灯饰】设,施免:收建设审批工本费】、占挖道《费等所需要》电贴费和《灯光用电电价有关】部门给予《优惠 ?     【设置灯饰设》施需要挖道》的由申请人负责【复原 》 , : :第十三条 市、【区市容主管部门应】当对楼体灯饰设【施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本,规定:设置:灯饰设施《的、:灯饰设施损坏灯光显!示不全的、》灯饰设施容貌污损的!应,当督促设置单—位,或,者个人及时维修、】更换:。 【 第十四条 新建】建,筑物未?安装灯饰设施的有】关部门?不得予以验收 !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市!容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 ,     (一】)已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未按?。规定补?。装楼体灯饰》设施:。的责:令使用人限期补装】逾期仍未补装的除责!令限期补《装外对用于经—营性活动的建筑物可!并处责任《人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用于!非,经营性活《动的建筑物可并处责!任人1000元【罚款;?     (!二)未?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标准【设,计安装?灯饰设施的》责令限期按照—规定标准重新安【装灯:饰设施可并处—责任人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三【)产权单位或者使用!人改变、移》动、拆除楼体灯饰设!施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可并处责【任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四)!未,。。。按规定时间启闭灯】。饰设施的对》责任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五—)灯饰设《施污:损或者灯饰设—施损坏灯光》显示:不全的经通知未【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的对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   ?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9年1!1月12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