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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 邢台》市人:民政府令 》 (—〔20?10〕?第2号?) 【    邢台—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4月2《。2日市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 , ?市长 刘大群 ! 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 —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的监督》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提高》污染源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依据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和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与运行【维护管理《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流?量(速?)计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等《 ? 第四条 【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规划和组!织实施确定和公【布需: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企业名单负【责监控设施的—验收:及运行后的》监督管理 【     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自动监控中!心、监控设备、监】控网络的《建设、安装和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排污单【位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 《   (一)日【均,。排,放污水量大》于等于一百》吨或化学需氧量【(,C,ODc?r)排放量大—于等于三十》。千克的企业》。的污水排放口; !   —。 (二)单台容【量大于等于》十四兆瓦(20t/!h)的锅炉》或大气污染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的废!气排:。。放口; 】    (三)其他!被列入国家、省【、市:重点监控企业—。的,污水或废气排放口】 第六】条,  :。凡应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要按:照统一规《定的时限完成—安装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正【式投:入,运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 : : ,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 第八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监】测数:据经:环保:部门检?测机:构认定后作为—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排污总量控制【以及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的监督管】理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 ? 第九条 》 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和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 ,  (一)自—动监控设施》中的相关仪器—选用应为《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或认可《的厂家和产品; ! :    (二)设!备安装位置应选定】在符合环境保护规】范要:求的排污口; !    (【三)数据的采集【和传输应《符合国家、省有关】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数据传输和—接,口标准的技术规范;! 》    (四)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监测】仪器的比对监测【合格; 《。 》   (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与:环境信息《机构:稳定联网; 】 :    (六)选】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厂家《应考虑能对排污【单位或运营维—护,。单位提供相》关技术培训并—能稳定长期提—供,技术支持和消耗品供!应;  ! , (七)建》立健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实行与】环境信?息机构远程监控【。数据管理《平台:互,。联,试运行制时间—为三十日排污单【位应在试运行—期满:后及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第】十一条  排污单】位申: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   《 (一)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申请》报告:、申:请表、项目总结、对!比测试报告; 】    (二!)设:备试运行期间的自】动监测汇总打印数】据自:动监控设施》调试:、校准?、检测等技术资料;!   】 (三)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    (】四)符?合验:。收技术规定》和,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组成验收组对自动!监控设施及运行情】况进行验收》   】  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应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HJ/T3【54-2007)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HJ/T!355-2007】)进行验收 】 ?    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应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20:0,7)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排污】单位不得擅自拆除、!。损坏、?闲,置、更换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需要拆除、闲置或更!换的应?事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    — 因不可抗力或突】发,原因导?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停止运行】的排污单位》应立即向市环境监察!机构报?告并:迅速组织《修复在24小时内书!面详报原因和—设施状况 ! 第十四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停运、更换】、闲置后又重新启动!的应按照有关技术规!定由市环境监—测机构重新进—行校验自动监控设】施检修、部件更换应!进行人工《标定 ? : ?  :  短时间断—电又重?新启动?的如不?影响监测数》据测定、传输等正】常运行即不需重新】校验 ?。 , ?。 第十五条 — ,市环境监察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选用、安装【、使用和运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 第十—六条  市环境监】测机构应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进?行不:定期抽检《和校:验每季度要》进,行一次比对》监,测 — 第:十七条?  市环境保护【技术服务机构应及】时为排污单位提【。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各—种信息建立备案制度!公布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仪器设》备名:录同时要为排污单位!搭建供需平》台在设?施安装、《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方面做好服!务 【第十:八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运行和维护费用】由排污单位自行【。解决 《  》   对按》规定时限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正常运—。行的排污单位市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助或奖励所需】费用从?。环境污染治理资金中!列支 》 , , 第十?九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超过规定使用期限或!无维:修价值的运营维护】单位和排污单位应】及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备案【设备更?新由排污单位—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限期完成 ! 第二十条—  排污《单位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取社会化《或自运行两种方【式运行? 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选择社会化—运行的应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持有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运:营资质证书的—运营维护单位—签订委?托运营维护合同【合同:约定服?务期限应不》少于十二个月委托】运营维护合同—正式签署《或变更运《营维护单《位,应,于十个工《作日内向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 ,     运营!。维护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每半年报告!一次设施运行状【况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 ? 第二十二条  运!营,维护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监控《设施:操,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  ?  (二)对监控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定期保养》确保监控设施—。正常运行;》 ?    —(三)对监》控设施定期校准【及标定建立》监控:。设施日常《维修记录和设备运行!情况台账; 【 《   (四》)监控设《施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应及】时检修?并向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排,污单位报告》必要时采取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人工监测的方!式报送?数据; 》    (】五)按照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及时举报排污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 —   (《。六)对维《护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运行维【护水平; 》    (!七)常年备有日【常,运行维护所需耗材、!备用整机《或关键部件 】 第二十三【条  排《污单位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按照:污染防治设施管【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运营维护单位依照委!托,运营维?护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 第二十四条  】排,污单位应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安全负责!安装规范《的,防盗、防雷等一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     机—房和设备《运行环境达不—。到要求标准造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停运、损坏—或监:测,数据失实的排污单】位应承担责任 ! 第《二十五条  排【污单位?应,向运营?维护单位提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供电、】供水等保《障条件? 》     出现【停电、停水等其他影!。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和数据传输的排污】单位应及时告知【运营:维护单位和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控:设施的监测数据提】出异议的《市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比对试验出具监【测结果责任单位【承担:相关经济法律责任】 ?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安装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设备厂?家以及运营》维,护单位?成立联合工作小组】逐,一检:查维修及《时完成升级、联网】或更新更换》工,作 —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不履行《。污染源监控管理职】责或:履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二)对未按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不制止、不—责令:限,期治理的; !    (三)】对应当受理的举【报不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不调查、】不处理的;》 — ,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    (五!。)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 :第二十九条》  对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未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监测设备!不能正常运行—以,及擅自拆除、损【坏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