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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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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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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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4月2》2日:。市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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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 刘》大群:
【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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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的监督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提高污染源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依【据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和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与运行维》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流!量(速)计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等》。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规!划和组织实》。施确定?和公布?。需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企:业名单负责监—控设:施的验收《及运行后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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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自动监控中】心、:监控设?备、监?控,网络的建《设,、安装和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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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排污《单位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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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日均排放污水】量大于等于一百吨】或化学需氧量(C】ODcr)排放【量,大,于等于三十千克【的企业的污水排【放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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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单台容量大于等于!十四兆瓦(20t】/h)的锅炉—或大:气污染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的【废气排放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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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被列入国家、省!。、市:重点监控企业—的污:水或废气排》放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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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凡:应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要按照统一!规定的时限完成【安装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正式投入】运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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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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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监?测数据经环保部【门检测机《构认定后作为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排污【总量控制以》及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的监督管理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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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和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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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自动监控设施】中的相关仪器选用】应为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或—认可的厂《家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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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设【备安:装,位,置应选定在符合【环境保护规》。范要求的排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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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数据的采集》和传输应符合—国家、?省有关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数据传输和接】口标准的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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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监测仪器】的比对监测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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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与:环境信?息机构稳《定联网?;
】 (六)》选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厂家应考虑!能,。。对排:污单位或运营维护单!位提:供相关技术》培,训并能稳定长—期提:供技术支持和消【耗品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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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建立【健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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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实行与环!境信息机《构远程监《控数据?管理平台互联试【运行制时间为三十】日排:污单:位应在试运行期满】后及: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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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排污单位申—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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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申请报—告、申请表、项【目总结、对比—测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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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备试运行期间的!自,动监测汇《总打印数据自动【监控设施调试、【校准:、检测等《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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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 (四)符—合,验,收技术?规定:和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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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组成验收组》对自动监控》设施及?运行情况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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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应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H!。J/T354-20!07)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H?J,/T355》-2007》)进:行验:收
【 : :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应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2007)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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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排污单位不【得擅自?拆除、损坏》。、闲置、更换—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需要拆?除、闲置《或更换的应事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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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不可抗力或—突发原?因导: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停止运行的】排污单位应立即【向市环境监察机【构报:。告并迅速组》织修复在2》4小时内《书面详报原》因和设施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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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停运、更换》、闲:置后又重新启动的应!按照:有关技术规定由【市环境监测》机构重?新进行校验自—。。动,监控设施检修、部件!更换应进《行人:工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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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时间?断电又重新启动的】如不影响监测数【据测定?、传输等正常运行即!不需重?新校验?
第【十五条 市环境监!察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选用、安装、使用】和运: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环境监—。测机构应《。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进行不】定期抽检和校—验,每,季度要?进行一次比》对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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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市环】境保护技术服—务机构应及时为排污!单位提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各种信】。。息建立备案制度公布!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仪器设备!名录同时要为排污单!位搭建供需》平台:在,。设施安装、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方面做好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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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运行和维护费用由!排,污单:位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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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按规定时限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正【常运行的排污单【位市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助或奖励所需!费用从环《境,污染治理《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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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超过规》定使用期限或无维修!价值:的运营维《护单位和排污单【位应及?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备案设备更新由【排,污单:。位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限期完成《
第【二十条 《 排污单位》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取社会化或自运行!两种方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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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选【择,社会化运行的应【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持有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运营资质证书的运!营维护?单位签?。订委托?运营维护合同—合同约定《服务期限应不少【于十:二个月?委托运?营维护合《同正式签《署或:变,更运营维护单位应于!十,个工作?日,内向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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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营维—护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每【半年报告一次设【施运行?状况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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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运【营,维护: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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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控设》施操: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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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对监控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定】期保养确保监控设】施正常运行》。;
! (三?)对监控设施定期】校准及标定建立监控!设施日常维修—记录和设备运行情况!台账;
! (四)监控设!施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应及《。时检修并向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排【污单位?报,告必:要时采取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人工监测的—方式报?送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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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按照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及时举报排污—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
! : (六)对维—护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运行维《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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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常年备有—日常运行维》护所:需耗材、备用—整机或关键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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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 排:污单位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按照污染防】。治设施?管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运:营维护单位依照委托!运营维护《。。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排污:单位应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安全负—责,安装规范的防盗、防!雷等一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 机房和—设备运行环》。境,达不到?要求标准造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停运、损坏【或监测数据失实的排!污单位应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排污单位《应向运?。营维护单位提—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供电—、供水等《保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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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停电、停水【等其他影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和数据传输的!排污单?位应及?时告知运营维—护单位和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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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控设施的监测数据!提出异议的市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比【对试验出具监测结果!责任单位承担相关经!。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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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安装: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设备厂家以》及,运营维护单位成立】联合工作《小组逐一检查维【修及时完成升级、联!网或更新更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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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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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履行污染源监控【管理职责《或履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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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未!。按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不制止、!不责令限期治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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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应当受理—的举:报不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不调查【、不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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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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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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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对】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未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监?测设:备不:。能,正常运行以及擅自】拆除、损坏》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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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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