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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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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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第2号》)
【 邢台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4月22日市!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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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 :刘大群《
—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的监督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提高污染源【。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依据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和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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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与【。运,。行,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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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流?量(速)计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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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规划和组织实—施确定?和,公布需?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企业名单—负责监?控设:施的:验收及?运行后?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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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自动监控—中,心,、,。监控设备、监控网络!的建设、安装—和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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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排污单位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 ?(一)日均排放污】。水量大?于等于一《百吨或化《学需:氧量(CO》Dcr)排放量大】于,等于三十千克的【。企业的污《水排:放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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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台容量大于等—。于十:四兆瓦(2》0t/h)的—锅炉或大《气污染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的废气【排,放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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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被列入国家、省】、市重点监控企业的!污水或废气排放口】
第六】。条 凡应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要按照】统一规定的时—限,完成安装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正式投入运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
第七条! ,。。 ,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八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监测数据经》环保部门检测—机构认定《后作为?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排污总量控制—以及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的监督《管理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和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 (一)自动—监控设施中的相关】。仪器选用应为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或认可的》厂家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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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备安装—位置应选定在—符合环?境保护?规范要求的排污【口;
】 ?(三)数据的采集和!传输:应符合?国家:、省有?关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数据传输和接口!标准的?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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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监!测仪器的比对监【测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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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与环境—信息机构稳定联网;!
— (六)选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厂家?应考虑能对排污单】位或运营维护单位提!供相关?。技术培训并能—。稳定长期提供技【术支持和消耗—品供应?。;
! (七)建立健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实:行与环?境信息机构》远程监控数据管理平!台互:联试运行制时—间为三十日排污【单位应在试》运行期?满后及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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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排污单位—申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 (一)—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申请报告、【申请表、项目—总结、对比测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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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备?。试运行期《间的自动监》测,汇总打印数据自动监!控设:。施,调试、校《准、检测等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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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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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符合验收—技术规定和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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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组成:验收组对自》动监控设施及运【行情:况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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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应?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HJ/T354!-2007)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HJ!/T355》-2007)进【行验:收
! 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应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2007)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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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排污单位【不得擅自《拆除:、损:坏、闲置、更换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需要拆除、闲】。。置,或更换的《应事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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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不可抗力或突发!原因导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停止运行》的,排,污单位应《立即向市环境监【察机构报告并迅速】组织修复在》。24小时内书面详报!原因和?设施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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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停【运、更换、闲—。置后又重《新启动的应按—照有关技术规—定由市环境监测机构!重新进?行校验自动监—控设施检修、部【。件更换应进》行人工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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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时间断电》又重新启动的如不】影,。响监测数据》测定、传输等正常】。运行即不需》。重新: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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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市环境监察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选用、安装、使用和!运,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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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市!环境监测机构应【。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进行不定期抽检】和校验?每季度要《。进行一次《比对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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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市环境保护技术服务!机构应及时为—排污单位《提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各》种信息建《立备案制度公布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仪】器设备名录同时要为!排污单位搭建供【。需平:台在设施《安装、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方面做好】服务
第!十八: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运:行和维护《费用由排污单—位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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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按规—定,时限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正常运行的》排污单位市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助或奖励!所需费用从》环境污?染治理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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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超过规定使用【。期限或无维修价值的!运,营维护单位》和排污单位应—及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备案设备更新由排!污单位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限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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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排污单!位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取社会化或自运行】两种方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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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选?择社会化运》行的应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持有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运,营资质证书》的运营维护》单位签订委》托运营维护合—。同合同约定服务【期限应不少于十二个!月委托运《营维护合同正式【签署或变更运营维】护单:位应于十《个工作日内》向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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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运营维护《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每?半年:报告一次设施运【行状况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 运营维护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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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控设施操《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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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监】控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定期保养确—保,监控设施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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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监控设施定期校】准及标定建》。立监控设施日—常维修记录和设备运!行情况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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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监控设施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应及时】检修并向《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排污单位报告必!要时采?取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人】工监测的《方式报送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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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按照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及时举报排污!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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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维护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运【行,维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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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常年备【有日常运行》维护所?需耗材、备》用整:机或关键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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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排污单位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按照!污染防治设施管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运营:维护:单,位依:照委托运营维护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排污单位应》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安全负—责安装?规范的防《盗、防雷《等一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 , 机房和设备运行!环境达不《到要求标准造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停运、损】坏,或,监测数据《失实的?。排污单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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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排污【单位应向《运营维?护单:位提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供电、供水等保!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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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现停》电,、停水等其》他影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和数据?传输的排《。污单位?应及时告知运营【维护单?位和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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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控设施的【。监测数据《。提,出异议?的市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比对试验出》具监测结果责任【单位承担相关—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安装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设》备厂家以及》。运营维护单位—成立联合工作小【组逐一?检,查,维修及时完成升级、!联网或更新》更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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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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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履行污染源监控管理!职责:或,履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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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未按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不制止、!不责令限期》治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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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应当受理【的举报?不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不调查【、不: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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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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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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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对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未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监测!设备不能正常运行】以及擅自《拆除、损坏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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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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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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