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
邢台市人民】政府令
》
?
(:〔,2010〕第2号】)
:
— : 邢:台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4月22日】市,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
市长 刘大!群
》。
:
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
【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的监督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提高污染源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依据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和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与运《行维护?管理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流量—(速)计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等
!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规划和【组,织,实施确定《和公布需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企业》名单负责监控设施的!验收:及运行后的监督管】理
【 《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自动监控】中心、?监控设备《、监控网络的建设、!。安装和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五条 排污单】位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
》 (一)日均】排放污水《量大于等于一百吨】。。或化学需《氧量(C《OD:cr:),。排放量大《于等于三十千克【的企:业的污?水排放口;
【
(二!)单台容量大于【等于十四《兆瓦(2《0t/h)的—锅,炉或大?气污染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的废气排】。放口;
【
?。 , (:三)其他《被列入国家》、省、市重点—监控企业《的污水或废气排【放口
第!六条 凡应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要按!照统:一规定的时限完【成安装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正式投入运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
《。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第—八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监【测数据经环保—部门检测机构认【定后:作为:。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排污总》。量控制以及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的监督管理!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和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
》 (一)自》动监控设施中的【相关仪器选用应为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或认可的—厂家和产品;
!
:
, (二)—设备:安装位置应选定【在符:合环境?保护:规范要求的排污口】;
—
《(三:)数据的采》集和传输应符合国】家、:省有关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数据传!。输和:接口标准的》技术:。规范;
《
:
(四)!。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监测仪器【的比:对监测合格》;
《
(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与环境】信息机构稳定联【网;
—
》(,六)选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厂家应考虑能【对排污单位或运【营维护?单位提供相》。关,技术培?训并能稳定长期提】供技术支持和消【耗品供应;
】
(【。七)建立健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使用:、管理制度
【
第》十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实》。行与环境信息机构远!程监控?。。数据管理平》台互联试运行制时间!为三十日《排污单位应在试运】行期满后及》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
第十一条 排】污单位申《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
《(一)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申请【报告、申请表、项】目总结、对比测试】报告;
【。
? :(二)设《备,试运行期间》的自动监测汇总打】印,数据自动监控设【施调试、《校准:。、,检测等技术资料;】
】 (三?。),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
(】。四)符合验》收技术规定和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组成:验收:组对自动《监控设施及运—行情:况进行验《收
?
】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应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HJ!/T35《4-200》7)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HJ/T355-2!007)进行验收】
! 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应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200【7)进行验收
】
?
第:。十三条 》排污单位不得擅自】拆除、损坏、闲【。置、更换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需—要拆除、闲置或更】换的应事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
】 因不可抗力—或突发原因导—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停止运行的排污单位!应立即向市环境监】察机构报告并迅【速,组织修复在2—4小时内书面—详报原因和设施状况!
—第,十四条 《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停运、更换【、,。闲置后又重新启【动的应按照》有关技术规定由市】。环境监测机构重新】进行校验自动—监控设施检修、【部件更换应进行人】工标定
—
》 短时间》断电:又重新启动的—如不影响监》测数据测《定、传输《等正常运《行即不需重新校验】
?
:
第十五条 市】环境监察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选用、安装、!使,用和运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
《
第十六条 市环!境监测机构应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进行不!定期抽检和校验【每季度要《进行一?次比对监测
—
?。
第十七条 市!环境保护《技,术,服务机构应及时【为排污单位提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各种信息建立备!案制度公布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仪器设备名录同时】要为:。排污单位《搭建供需平》台在:设施安装《、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方,面做好服务
【
,
第十八—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运行【。。和,。维护:费用由排污单位自】行解:决
! ,。 对按规《定时限?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正常运行的排污单!位市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助或奖《励所需费用从环境】污染治?理资金中列支
】
?
第十九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超过规定《使用期限或无维【修价值的运营维【。护单位和排》污单:位应及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备案!设备:更新由排污单—位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限《期完成
—
第《二十条 排污【单位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取?社会:化或自运行两种【方,式,运行
—
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选择社会《化,。运行的应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持有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运营资质证】书的运营维》护单位?签订委托运营维护合!同合同?约定服务期限应不少!于十二个月委—。托运:营维护合同正式签署!。或变更运营维护单】位应于十《个工作日内向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 运营维护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每:半年报告一次设施】运行状况《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
第二十二条】 运?营维:护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监控设施操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 (二》)对监控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定—。期保养确保监控【设施正常运》行;
—。
,
: :(,三,)对监控设施定期】校准及标定建立监控!设施日?。常维修?记录和设备》运行情况台账;
】
?
(—四)监控设施—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应及—时检修并向》。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排污单》位报告必《要时:采取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人工监测的—方式报送数据;
!
,
(【五)按照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及时举报排污!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
!。
(!六)对维护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运行维】护水:。平;
《
【(七)常年备有【。日常运行维护所需耗!材、备用整》机或关键部件—
第【。二十三条 排【污单位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按照!污,。染防治设施管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运【营,维护单位依照委托运!。营维护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
?
第?二十四条 》。 排污?单位应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安—全负责安装规范的防!盗、防雷等一—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
:。
【。机房和设备运行【环境达不到要求标】准造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停运:、损坏?或监测数据失实的】排污单位应承担责任!
:
第二十五条! 排污单位应【向运营?维护单位提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供电、供水】等保障条件
!
? 出现停电【、停水等《其他影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和数据《传输的排污单位应及!时告知运营维护单位!和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控设施的—监测数据《。。提出异议的市—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比对试验出具监测结!果责任单位承—担相关经济法律【责任
》
第二十七条 ! 本办法实施前已】安装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设《备厂家?以及:运营维?护,单位成立联合—工作小组《逐一检查维修—及,时完成升级、—联,网或更新《更换:工作
【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不?履行污染源监控管理!职责或履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 :(二)对《。未按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不制止》、不责?令限期?治理的;
—
(三!)对应当《受理:的,举报不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不调查、不处理的!;
【 ,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
《(,五)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第二十九条 ! 对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未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监,。测设:备,不能正常运》行,以及擅自拆除—、损坏?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