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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 :邢台市人民》政府令 【 (〔20—10:。〕第2号) —    】 邢台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4月:22日市《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大群》 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的监督?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提高!污染源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依据—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和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与运行维【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流量(速)!计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等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规划和组【织实施确定和—公,布需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企业》名单负责监控—设施的验收及运行后!。的监督管理 】    — 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自动监控中心、】监,控设:备、监控《网络的建设、安装】和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五条  】排污单位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   【 (一)日》均排放污水》量大于等于一百吨或!化学需氧量(COD!cr)排《放,量大于等于三十【千克的企业的污【水排放口;》 :    (二!)单台?容量大于等于—十四兆?瓦(20《t,/h)的锅炉或大气!。。污染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的废气排》放口:; : :  《  (三)其他被列!入,国,。家、省、市》。重,点监控企《业,的污水或废气排放】口 : 》第,六条  凡》。应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要按照!统,一规定的《时限完?成安装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正【。式投入?运,。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 —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第八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监测数?据经环保部门检【。测机构?。。认定后作为》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排污总》量控制以及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的监督管理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 ? 第九条《。。 ,。 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和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    【(一)自动监—控设:施中:的相关?仪器选用应为—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或认可—的厂家和产品; 】 : , :  : ,(二)设备安装位】置,应,选定在?符合环境保》护规范要求的排【污,口;  !  (三)数—据的采?集和传输应符—合国:。家、省有关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数据传输和接口!标准的技术》规范; !   ?(四)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监测仪器的比对】监,测,合格:; :  —  (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与环境信息机构】稳定联网; 】 ?   (六)选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厂家《应考虑能对排污【单位或?运营维护单位—提供相关技术培训】并能稳定长期提供技!术支持和消耗品供】应; —。    》。(,七)建立健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使用、管理制】度 《 第十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实,行与环?境信息机《构远程监《控数据管《理平:台,互联试运《行制时间《为,三十日排《污单位应《在试运?行,期,。满后:及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 , 第十一—条 : 排污单位》申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  (?一)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申请报—告、:申请表、《项目总结、对比测试!报,告; ?   【 (二)设备试【运行:期间的自动》监测汇?总打印数据》自动监控设施—调试、校准、—检测等技《术资料; !    (三)【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  : (四)符合验收技!术规定和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 , 第十二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组成验收组对【自,。。动,监控:设施及?运行情况进》行验收? —    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应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HJ/T》35:4,-2007)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HJ【/,T355《-,2007《)进行验收 !     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应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200《7):进行验收 —。 第十三条】 , 排污单位不得擅】自拆除、《损坏、闲置、更换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需要拆除、闲置!或,更换的?应事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 《     因不可】抗力或突发》原因导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停止运行的排污单位!。应立即向市环境【监察机构报告并迅速!组织修复在24小时!。内,书面:详报原因和设—施,状况 【 第十四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停运、更换】、闲置后又重新【启动的应按》照有关技《术规定由市》环境监测机构重【新进行校验》自动监控设施检【修、部?件,更换:应进行人工标定 】 , ?     短时间断!电又:重,新启动的《如,不影响监测数据测】定、传?输等正常运行即不需!重新校验 》 第十五】条  市环》境监察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选用、安】装、使用和运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 第十《六条  市环—境监测机构应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进行不定》期抽检和校验每【季度要进行一次【比对监?测, : : 第十《七条  《市环境保护技—术服务机构应及时为!排污单位提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各种信息建立备】案制:度公布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仪器设!备名录同时要为排】污单:位搭建?供需平台在设施【安,装、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方面?做好服务 — 《第十八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运?行和维?护费用由《排污单位自行解【。决, 》   ?  对按规定时限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正【常运行的排污单位】市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助或奖励所需费】用从环境污染治理资!金中列支 】 :第十九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超【过规定使用期限【或无维修价值的运营!。维护:单位和排《污单位应及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备案设【备更新由排》污单位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限期完成 】 第二十条  !排污单位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取社会化【或自运?行两种方式运行 】 《 ,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选!择社会化运》行,的应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持有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运营资质证书的运!营维护单位签订委】托运营维护合同【合同约定服务期限应!不少于十二个月【委托运营维护合【同,正式签署或变更运】营维护单位应于【十个工作日内向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 》   ? 运营维护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每半年《。报告一次设施—运,。。行状况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 第二十二条—。  运?营维护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监》控设施操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 :   》 (二)对监控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定期保养确保】监控设施正常运行】; 《 ?   ?(三)对监控设【施定期校准》及标定建立监控设施!日常维修记》录和设备运行情况台!账; 】   (四)监【控设施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应及?。时检修并《向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排污:单位报告必要时采】取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人工监测的方式报!送数据?;  】  (五)》。按照: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及?时举报排污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 ?   — (六)对维护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运行:。维护水平; 】  《  :(七)常年备有日常!运行维护《所需耗材、备用【整机或关键》部件 — , 第二十三条  】排污单位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按照污染防治设施!管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运营维【护单位依照委托【运营维护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排污—单位应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安全负责安装规范!的,防盗、?防雷等一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     机房和设!备运行环境》达不到?要求:标,准造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停运、损坏或监测数!据失实的排》。污单位应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排】污单位应《向运:营维:护,单位:提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供电、供水》等,保障:条件: —    《出现停电、停水等】其他:影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和数据传输的【排,污单位应及》时告知运营维护单位!和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 第二十—六,条  ?。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控设施的监测数据!提出:异议的?市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比!。对试验出具监—测结果责任单位承担!相关经济法》律责:任 ?。 : 第二十》七条 ? 本办?法实施前已安装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设备厂家以及运营维!护单位成立联合工】。作小组逐一检查维】修及:时完成升级、联网】或更新更换》工作 》 第二十八条 !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不履行污染】源监控管理职责【或履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二】)对未按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不制止、不责—。令限期?治理的;《    !(三)对应当受理】的举报不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不调!查、不处理的;【   】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  ?  (?五)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第二十九条 】 对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未】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监测设备不【能正常运行以及擅】自拆除、损坏—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