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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 《。邢台市人民政府令 ! 》(,〔2:010〕第2—号) 【。     邢台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4,月22日市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 》市,。长 刘?大群 — , 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的监督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提高污染!源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依据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和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与运行?维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流》量(速)计》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等 《 ?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规【划,和组织实《施确定和公布—需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企业名单!负责监?控设施的验收—。及,运行后的监督管理 ! ?     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自动监控中心—、监:。控设备、监控网【络的建设、》安装和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五条  《排污单位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   (一)日均排!放污水量大于—等于一百吨或化【学需氧量(》CO:Dcr)排》放量大于等于三十千!克,的企业的《污水排放口; !   》 (二)单台容量】大于等于十四—兆瓦(20t/【h)的锅炉或大气污!染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的【废,气排放口;》 《 ,    (》三)其他被列入【国家、?省、市重《点,监控企业《的污水或废气—排,放口 《 第六条【  凡应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要按照》。统一规定的时限完】成安:装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正式投入运】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 【 第七条 — 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 第:八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监测?。数据经?环保部门《检测机构认》定后作为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排污总量《控制以及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的监督管理》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 第?九条  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和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 ?    《。(一)自动监控设】施中的?。相关仪器选用应为】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或认可的厂家和】产品:; 《    —(二)设《备安装位置》应选定在符》合环境保护规范要求!的排污口; — ,  》 , ,(三)数据的采【。集和传输应符合国】家、省有关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数据—传,输和接口标准—的技术规范; 【 : : ,   (四)—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监测仪器的比【对监测合格; !    —(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与环境—信息机构稳定联网;! 《。    (六)】选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厂】家,应考虑能对》排污:单位或运营维护【单位提供相关技术培!训并能稳定长期提供!技术支持和》消耗品供应; 【    】(七)建《立健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使用、管理制度 ! : ?第十条 《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实行与环—境信息?机,。构,远程:监控数据管理平台】互联试运行制时【间为三十日排污单位!应在:试运行期满后—及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第十一!条  排《污,单位申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   》 (一)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申请报告】、申请表、项目总结!、对:比测试报告;— ? ,    (二)】。设备试运行》期间:。的自动监测汇总【打印数据自动监控】设施调试、校准【、检测等技术资【。料; 】 ,。  (三)》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  ?  (四)符合验收!技术规?定和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 第十二条 !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组成验?收组对自动监控设】施及运行情》况进行?验收  !   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应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HJ—/T:354-2007】)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HJ/T355-!2007)进行【。验收 》    — 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应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200】7)进行验》收 》 :第十三条 》 排污单位不得【擅自拆除《、,损坏、闲置、更换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需要拆除—、闲置或更换的应事!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   》  因?不可:抗力或突发原因【导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停止运—行的排污单位应立】即向市环境监察机构!。报告并?。迅速组织修》复在24小》时内书?面详报原因和设【施状况 《 ?。 第十四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停运、更—换、:闲置后又重新—启动的应《按照:有关技术《规定由市《。环境监测机构重新】进行校验自动—监控设?施检修、部件—更换应进行》人工标定 —     短!时间:断电又重新启动【的,如不影响监测数据测!定、传输等正常运行!即不需?重新校验 — 第十五【条, , 市环境《监察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选用、安装—、使用和运》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 第十六条 ! ,市环境监测》机构:应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进,行不定?期抽检和校验每季度!要进行一《次比对监测 ! 第十七条  市!环境保?护技术服《务机构应及时为【排,污,单位提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各种信息建立备!案制度公布》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仪器设备名【录同时要为排—污单位搭《建供需平台在设【施安装、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方面做好服务 ! 第十八条 】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运】行和维护费用—由排污单《位自行解决 【    【 对按规定时限【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正?常运:行的排污单位—市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助或奖励所!需费用从环》境污染治理资金【中列支 《 《 第十九《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超过规定使用期!限或无维修》价,值的运营维护单位和!排污单位应及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备案设《备更:新,由排污单《。位,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限期?完成 《 ?。。 第二十《条,  :排污单位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取社会化或自运行两!种,方式运行 — ?。 第二十一条 【 排污单位选择【社会:化运行的应》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持有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运营资质证!书,的运营维护单位签订!委,托运营维护合同合】。同约定服务》期限应?不少于十二个月委托!运营维?护合同正《式签署或变更运【营维护单位应于【十,个工作?日内向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 ?   ? 运:营维护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每半!年报告一次设—施运行?状,。况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 第二十二!条  运营维护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    【(一:),监控设施操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 ?  :  (二)对监【控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定期保养确保】。监控设?施正常运行;—  【  :(三)对《监,控设施定期校准及标!定建立?监,控设:施日常维修记录和】设备运行情况台账;! —   (四)监控】设施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应及时!检修并向《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排污单》位报告必要》时采取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人工监《测的方式报送—数据; 《  —  (五)按照【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及时?举报:排污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 : : ,    》(六)对维护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运】行维护水平;— 《。   《 (七)《常年备有日常运行维!护所需耗材、—备用整?机或:。关,键部件 》 第》二十三条  —排污单?位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按照《污染防治设》施管: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运营维!护单位?依照委托《运营维护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 第二?。十四条  》排污单位应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安全!负责安装规范的防】盗、防雷《等,一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 :     机【房和设备运行环境达!不到要?求标:准造:。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停运、《损坏或监测数据失】实的:排污单位应承—。担责任 》 第二十五】条  排污单位应】向运营?维护单位提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供电、供水】等保障条件》 —    出现停电】、停水?等,其他影?。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和数据传输—的排:污单位?应及时告《知运营维《护单位和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 第二十六】条,  :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控设施】的监:测数据提出》异议:的市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比对试验出具监测结!。果责任单位承担【相关:经济:法律责任 —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安装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设备厂家】以及运营维护—单位成立《联合工作小》组逐一检查维修及时!完成升?级,、联网或《更,新更换工《。作 》。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不履行【污染源监控管—理职责或履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二)对未按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不制止、【不,责令限?。期治理的; ! ,  :  (三)对应当受!理的举?报,不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不调查、不处【理的; 》 ?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  (五)》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第二十九】条  对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未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监测设备不能正】常运行以及》擅自拆除、损—坏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条 — 当:事人: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