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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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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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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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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台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4月?22日?市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大》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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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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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的—监督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提高污染《源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依据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和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与运【行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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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流量(速】)计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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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规划?和组织实施确定【和公布需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企业名单【。负,责,。监控:设施的验收及运行】后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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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自》动监控中心、监控设!备、监控网络的建】设、:安装和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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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排污单位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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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日均【排放污水量大于【等于一百吨》或化学需氧量(【CODcr)排【放量大于等于三【十千克的企业的污水!排放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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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单台?容量:大于等?于十四兆瓦》(20?t/:h):的,锅炉或大气》污染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的废气排放】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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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被列—入国家、省、—。市重:点监控企业的污水】或废气排放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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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凡应》。。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要按照统一规】定的:时限完成安》装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正式投入运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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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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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监测数?据经环?保部:门检:测机构认定后作为】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排污总量控制】以及: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的监督管理!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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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和】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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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自【动监控?设,施中的?相关仪器选用应【为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或认可》的,厂家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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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设?备安装位置应选定】在符合环境保护【规范:要求的排污》口;
【
(三)数】据的采集和传输应符!合国家、省有关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数据传》输和接口标准的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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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监!。测仪器的比对监【测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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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与环境》信,息机构稳定联网【;
! (:六)选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厂家应考虑能!对,排污单位或运营维】护单位提供相关【技术培训并能—稳,定长期提供技术【支持和?。消,耗品: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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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建立健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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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实行与环境—信息机构远程监【控数据?管理平台互联试【运,行,制时间为三十日排污!单位应在试运行【期满后?及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第】。十一条? , 排污单位申—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 , (?一)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申?请报告、申请—表、项目总结—、对比测试报告;】
!(二:)设:备,试运行期间的自动监!测汇总打印数据自】。动监:控设施调试、校准、!检测:等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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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
(四】)符合验收技术规】定和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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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组成【验收组对自动—监控设施及运—。行情况进行验收【
【 ?。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应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HJ/T354】。-,2007)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HJ/—T355《-2007)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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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应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200《7)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排污单】位不得擅《自拆除、损坏、【。闲置、更换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需:要拆除?、闲置或更换—的应事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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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不可抗力》或突发原因导—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停止:运行的排污单位应立!。即向市环境监察机】构报告并《迅速组织修复在24!小时内书面详—报原因和设施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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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停【运、更换、闲—置后又重新启动【的应按照《有关技术规定由市】环境监测机构重新】进行校?验自动监《控设施检修》、部件?更换应?进行人?工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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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短时间断电又重新!启,动的:如不影响监》测数据测定》。、传输等正常运【行即不需《重新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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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市环境【监察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选用、安装、使用和!运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环境监测机构应【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进行不定》期抽检和校验每【季度要进《行,一次比对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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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市《环,境保护技术服务机】构应及时为排污单位!提,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各种信!息建立备案制度公布!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仪器设备》名录同时要为—排污单位搭建—供需平台《在设施安装》、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方?面做好服务
【
第十八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运行和】维护:费用由排污单位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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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按规定时限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正常》运行的排污单位市】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助或奖励所需费用从!环境污?染治理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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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超过规定使用【期限或无维修价【值的:。运营维护单位和排】污单位?应及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备案!设备更新由排—污单:位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限【期完成
!第二十条 排【污单:位,。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取社会化或》自,运行两种方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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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选择社会化—运行的应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持有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运营资质证书—的运:营,维,护单位签《订委托运《营维:护,合同合同约定—服务期限《应不少于十二个月】委托运营维护合【同正式签《署或变?更运营维护单—位应于十个工作【日内向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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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维护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每半年报—告一次设施运行状】况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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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运营维?护,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 (一)《监控设施操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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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监控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定期保养确保监控设!施正常运《行;
!。 (三)》。。对监控设施》定期校准及标定建立!监控设施《日常维修记录和【设备运行情》。况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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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控设》施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应—及时检修并向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排!污单位报告必要时采!取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人工监?测的方式报送数据】;
! ,(五)按《照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及时:举报排污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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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对维【。护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运行维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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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常年备有!日常运行维护—所需耗材、》备用整机或关键部件!
第【二,十三条 》排污单位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按—照污染防治》设施管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运营维护单—位依照委托运营维护!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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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 排污单位应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安全负责安装】规范的防《盗、防雷等》一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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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房和设备运行环】境,达不到要求标—准造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停运、【。损坏或监测》数据失实《的排污单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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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 排污单位应向运营!维护单位提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供电、供水】等,。保,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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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停,电、停水《等其:他影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和:数据传输《的排污单位应及时告!知运:营维护?单位:和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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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控《。设施的监测》数据提出异议的【市,。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比对试《验出具监测结果责任!单位承担相关经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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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 本办法实施—。前已安装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设【备厂家以及运营维护!单位成立联合—工作小?组逐一检查》维修:及时完成升级、联】网或更新更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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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不履行污染源监控管!理,职责或履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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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未》按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不制止、不责令】限期治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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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应当受—理的举报不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不》调查、不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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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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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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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对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未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监测设备不能【正常运?行以及擅自拆除【、损坏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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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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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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