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堰市城区市【政道路?(桥梁?)规划管理细则(试!行) ?
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区市!政,道路(?桥梁)?规,划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 十堰市城【区市政道路(桥梁】)规:划管理细则(试行】)已经局办公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 为科学—、合理?地进行城市市政【交通规划设计加强】城市市政《道路(桥梁)规划】管理结合十堰—市实际根据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制—定本细?则
:
(一?)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市政道路(桥!梁)的规《划,管理(本市》规划区内市政公用】和其它工《。程设:施的规划管理参照】执行)?
(二)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修】建城:。市市政道路(—桥梁)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国家相关】。规范及?本细:则的要?求
(三)十【堰市城区市政道【路工程规划》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编:制
(四)城区市!政道路(《桥梁)规划方—案,由建设?主体单位《按照市规划局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报市规划【局审批;重》大建设项《目需经公示后提交】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并!上报市政府审批【
(五)城区市政!道路(桥梁》)工程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并《应听取公众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
(六)在—。城市规划区内按【规划要求《新建、改(扩—)建市政道路应按照!国家市?政道:。路,交通设计规范进行建!设并严格控制平【交道路和车辆出入】。口的:设,置统筹?。安排:地,下,管网(沟)等设施】的予埋予留新建的市!政道路五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各【种管线;确需开挖施!工的由建设单位报市!规划局批准后—核发(市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市政》道路(桥梁)工程规!划,应统筹考虑》交通安全设施—、步行交《通系统?、无障碍设施、路】灯绿化、综合—管沟等?市政道?路设:施的设?置
(八)科学规!划道路交叉口的交】通,组织方?式合理设《。置展宽段必须采【用交:叉口人车分流新建】的城市?主、次干道应设【。。置公交港湾式停【车站
(九—)城市各类管线应沿!城市新建、改—建道路?综合管沟敷设—。。各类:管线应与道路同步】建设改造现有中心】城区内影响城市【景观的架《空杆线应有计划分步!骤地改为地下敷【设
?(十)城《区市政道路项目竣】工验收应《将规划审查意见【纳入城?市道路(桥梁)【竣,工验收备审程序【同时:建设主体《单位:应将:建设道路(桥—梁)含地下管—线、市政设施—的竣工?图报市规《划局备案
》
(十一)市规【划局应加强对城【区市政道路(桥梁)!规划建设活动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执!法监察
(—十,二):设计单位不得违【反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的要?求进行设计或—擅自变更已审定的设!计,。施工图纸确需变更】设计的?需通过原审》批机:关核定?后方可实施
【。 对《违,反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的要求!进行设计《或擅自变更已审定】的设计施《工图纸的设》计单:位由市规划》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市规划局予以警告!对该设计《单位设计的》图纸一年内不予审查!情节严重的提请降】低设计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十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拒不执》。行市:规划局作出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拆除《。下达:停建:通知后继续建设【的,部分也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十四)本细则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十五)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开始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