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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城区市政《道路:(桥梁)《规划管理细》则(试行) 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区市政道》路(桥?。梁):规划: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   十堰市城【区市政道路(桥【梁)规划管》理细则(试》行)已?经,。局办公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    《 为:科学、合理地进行】城市:市政交通规划设计】加强:城市市政道》路(:桥梁:)规:划管理结合十堰【市实际根据》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制定本细则 】 (一)《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市政道【路,(,桥,梁)的?规划管理(》本市:规划区内市政公【用和其它工程设【施的规划管理参照执!行) (二—。)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修建城市市政道【路(桥梁)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国家相关!。规范及本细》则的要求 (三)!。十,堰市城区市》政,。道路工程规划—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编制 (四)城!区市:政道路(桥梁)【。规划方案《由建设主体单—位,按照市?规划局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报市规划局审!批;重大建设项【目需经公《示,后提交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并上报市—政,府审批? (五)》。城区市政道》。路(桥梁)工程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并应听取公众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 (!六)在城《市规:划区内?按规划要求新—。建、改(扩)—建市政道《路,应按照?国家市政道》路交通设计规范进行!建设:并严格控制平交【道路和?车辆:出入口?的设置统筹》安排地?。下管网(沟)等设】施的予埋《予,留新建的市政道路五!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各【种管线;确需—开挖施工的》由建设?单位报市《规划局批准后核发】(市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市政道路《(桥梁)工程规【划应统筹考虑—交通安?全设施、《步行交?通系统、无障碍设】施、路灯绿》化、综?合管沟等市政道【路设:施的设置 (八】)科学规划》道路:交叉:口的交通组织方【。式合:理,。。设置展宽段》必须:采用交?。叉口人车分流新建的!城市主?、,次,干道应设置公—交港湾式停》车,站, (?九):城市各类管》线应沿城市》。新,。建、:改建:。道路综合《管沟敷设各类—管线应与《道,路同步?建设:改造现有中》心城区内《影响城市景》观的:架空杆线应有计【划分步骤地改为【地下敷设 (十)!城区市政道》路项目?竣工:验收应将《规划审查意见纳入城!市道路(桥梁—)竣工验《收备审程序同时【建设:主,体单位应将建—设,。道路(桥梁)含【地下:。管,线,、市政设施的竣工】图报市规划局备【案 (《十一)市规划局应】加强对城区市—政道路(桥梁—)规划建设活动【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执法监察 (!十二)设计》单,位不得违反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的要求】进行设计《或擅自变更已—审定:。的设:计施工图纸确需【变更设计的需通【。过原审批机关—核定后方可实施 】  : , 对违反《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的?要求进行《设计或?擅自变更《已审定的《设,计施工图纸的设计单!位由市规划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市规划局予以—警告对该设》计单位设计的—。图纸一年内不予【审查情节严重的提】请降低设计》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十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拒【不执行市规划局作出!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拆除下达停建通【知后继续建》设的部分《也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四)本细则》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十【五)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开始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