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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 十堰城》区个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十政发【〔2008〕—59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