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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章 附则 —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 十:堰城区个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十】政发〔2008〕】59: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