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城区农村居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建标库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 《十堰城区个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十政发〔2008〕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