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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 (20】01:年6月?1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公园!、,道路、防护隔—。离带、居住区、办】公区:、生产区等地进行栽!树、种花《、,植草等 》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都!属于:城市绿地 》 , 第四条 全省城市!绿化的?。主,要目标是到20【05年全省》。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0—%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8,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4平!方米以上《;到:2010年全省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5%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0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6平方米】以上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优:选特色植物突出植】。物造景创建》园林城市 【第六条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  !   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第七条 城市!绿化实行《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做到市区绿化与】郊区绿化《。相结合普《。。遍绿化?与重点绿化相结合】城市绿化与城—。市建:设、保护生态相【结合 《 第八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国!家绿化?指标编制城市绿【化专业?规划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    《。 城市绿《化专业规《。划应当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实【施城:市绿化?绿线管理制度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     城市】绿化专?。业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化专业规划!。制定庭园绿化—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发展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创建园林式单位 !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苗木应当!选用列入《云,。南省城市绿》化树种名录中—的树种其中地—方特色树种的苗木】数量占所选用树【种苗木总量的60】%以上城市道路行道!树应当选《种胸径在6厘—米以上的大苗—    》 云南?省城:市绿化树种》名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编 第!十,二,条 城市《绿地按照下列规定建!设     (一)!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二)城市道—路绿地由园林单【位负责?;  ?  :。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 (四)旧城—改造或者新建—。居住区?的绿地由《开发单?。位,。负,责;其他居住区绿地!。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 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工程应当将绿化【费用纳入投资预算】配套的绿化》工程应当同步设计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的二】个月内完成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在绿化工程竣工】。后方可进行》。 : ,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应当根据】绿化用地标准—在其:建设投资中安排【绿化工程建设资【金     【绿化工程《。建设资?。金,超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限额—。的城市绿化工程【项目应当实行工程招!标投:标及工程监理—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实【施,异地绿?化 第》十五条 绿化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城市绿地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单位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  (三)居住区】绿地由其物》业管理部门负责【;     (四】)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  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养?护管理制度适—时修剪、施》肥、防虫、》防病保持树木花草】生长良?好和绿化设施完【好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或者《占,、挖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或者临时占、挖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予以补偿 【。 第?十八条 各类新【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城市》绿地确实《无法避?让,的,在施工前应当征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补偿:。措施 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  (一)就树建】房,或者圈围树木—;,     》(二)?。擅自在公共绿地内设!置商业服务摊—点或:者广告牌《;    》 (三)在绿—地,内堆放物料或者【倾倒:废弃物;   【  :(四)损坏》草坪、花坛、绿篱】、苗木等;  【 ,  (五)钉、拴】、刻树木攀》摘,花木;  》 ,  :(,六):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公共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四】)、(五《)项规定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城市绿化【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第二十四条 乡】政府所在地、—独立设置的各类【开发区、工矿区的绿!化,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