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
》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
【
(2001年6月!1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公园、【道路、防《护隔离带《、居住区、办公【区、:生产区等地》进行栽?树,、种:花、植草等
!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都,属于:城市绿地 》
第四条 全【省城市绿《化的主要《目标是到2005】年,全省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0%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8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4平—方米以?上;到2010年全!省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5%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0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6《平方米以上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优选特色】植物突?出植物造景》创,。建园林城《。市, ,。
第六《条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
— ,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第【七条 城市绿化【实行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做到:市区绿化《。与,郊区:绿化相?结合普遍绿化与【重点绿化相结合城市!绿化与城《市建设、保护—生态相结合
【
第八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国家绿化!指标编制城市—绿化专业《规划: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城市绿化专业规【划应当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实施城市绿化—绿线:管理制度《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
【 , 城市》绿化专业《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化专业—规划制定庭园绿化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发展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创《建园林式单位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苗:木应当选《用列:入云:南省城?市绿化树种》名录中的《树种:其中地方《特色:。树,种的苗木数量占【所选用树种》苗木总量的6—0%:。。。以上城市《道,路行道树应当选种】胸径在6《厘米以上的大苗
! , : 云南省城市绿化树!。。种名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编
第十二条! 城市绿地按—照下列?规定建设
— , ,。 (一)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 (《二)城市道》路绿地由园林—单位负?。责;
? , ,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四)旧城改造或者】新建居住区》的绿地由开发—单位负?责;其他《居住区绿地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工程应】当将绿化费用纳入】投,资预:算,配套的绿化工程应】当同步设计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的二个月内—完成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在绿化工【程竣:工后方可进行—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应】当根据绿化用地标准!。在其建设投》。。资中:安排绿化《工程建设资金 【
, 绿化工【程建设资金超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限额的城市》绿化:工,程项目应当实行工】。程招标投标及—工程监理 》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实施异地绿【化
第十五条 !绿化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城市?。绿地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 (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单位负—责,;
《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绿地由?其物业管理部门【负责:;
(【四)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养护管理制》度适:时修剪、施》肥、防虫、》防病保持树木花草】生长良好和》。绿化设施完好
】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或】者占:、挖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或者临时占、挖】。。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予以补偿
】
第:十八条 各类新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城市绿地!确,实无法避让的—在,施工前应当征—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补偿》措施
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一)就树建》。房或:者圈围树木;
【 : (?二)擅自在公共绿地!内设置商《业服务摊点》或,者广告牌;
! (三)在绿地内堆!放物料或者倾倒【废弃物;
【 :(四)损坏》草,坪,、花坛?、绿:篱、苗木等;
【 (》五)钉、拴》、刻树木攀摘花木】;
—(六:)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公共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四】)、(五)项规定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三条【 城市绿化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乡政【府所在地、》独立设置的各—类开发区、》工矿区的绿化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