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 —(200《1年6月1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公园、道路】、,防,。护隔离带、居住区、!办公区、生》产区:等地进行栽树、【种花:、植草等 —。   ?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都属于!城市绿地 第四!条 全省城市—绿化的主要》目标:是,到2005年—全省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0%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8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4平方《米以上;到2—。0,10年全省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5%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0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6平方米》以上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优选特》色植物突出》。植物:造景创?。建,园,林城市 第六条!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 】。 ,    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第七》条 城?市绿化实行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做到市区绿化与【郊区绿化相结合【。普遍绿化与重点绿化!相结合城市》绿,化与城市建设、【保,护生态相《结合 第—八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国家绿化—指标编制城》。市绿化专业规划【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    《城市绿化专业—规划应当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实施城市》绿化绿线管》理制度?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  【   ?城市绿化专》业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化专【业规划?制定庭园《绿化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发展: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创建园林《式,单,位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苗木!应当选用列入云【。南省:城市:绿化树种名》录中的树种》其中地方《特,色树种的苗木数量占!所选用树种苗木总】量的60%以—上城市道路行道树】应当选种《胸径:在6厘米以上—。的大苗   【  云南《省城市?绿化:树种名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编 第十二【条 城市绿地—按照下列规定建【设  ?   (一)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   ? (:二)城市道路—绿地由园林》单,位,负责;  》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 , ,  (四)旧城【改造或者新建居【住区的绿地由开【发单位负《。责;其他居住—区绿地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工程应当将绿化】费用纳入投资预算配!套的绿化工程应【当同步设计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的二】个月内完成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在,绿化工程《竣工后?方可进行  【。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应当—根据:绿,化,用地标准在其—建设投资中》安排:绿,化工:。程建设资金 —   ?  :绿化工程《建设资金超》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限额的城市绿【化工:程项目应《当实行工程招标【投标及?工程监理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实施》异地:绿化 第—十五条 绿化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城市绿地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    (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单?位负责;    】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  (三)居住【区绿地由其物业管】理部门?负责; 《    《(四)?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  : , 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养护管理—制度适?时修剪、施肥、防虫!、,防病保持树木—花草生长良好—和绿化设施》完好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或者占《、挖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或,者临时占、挖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予以补偿 ! ,。第十八条《 各类新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城!市绿地确实无法【避让的在《。。施工前应当征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补偿措施 【 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一)就树建—房或者圈围树木【;     (二)!擅自在公共绿地【内设置商业服务摊点!或者广告牌;   !  (三)在绿【地内堆放物料或者】倾倒废?弃物;    【 (四)损坏草坪、!。花坛、绿篱、苗【木等;  》   ?(五:)钉:、拴、刻树木—攀摘花木《;   《。  (六《)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公》共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四!)、(五)项—规定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城市?绿化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二十四条 【乡,。政府所在地》、独立设《置的:各类开发区、—。工矿区的绿化—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