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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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6【月1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公园、道路】、防护隔离带、居住!区、办公区、—生产区等地进行栽】树,、种花、植》草等
—。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都属于!城市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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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全省城市《绿,化的主要目标是到】2005《年全:省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0【%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8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4平方米以上!;到2010年【全,省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5%!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0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6平方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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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优:选特色植物突—出植物?造景创建园》林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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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
【 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第七条— 城市绿化》实行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做到市区绿化与!郊区绿化相结合普遍!绿化:与重点绿化相—。结合城市绿化与【城市建设、保—护生态相结合—
第《。八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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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国家绿化指!标编制?城市绿化专业规划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 城市—绿化专?业规:划应当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实施城市【绿化:绿线管理制度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
!城市绿化专业—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化专业规》划制定庭《园绿化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发—展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创建园》林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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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苗木应当选用—列入云南省》城市:绿化树种名录中的树!种其中地方》特色:。树种的苗《木数量占所》选用树种苗木总量】的60%以》上城市道路》行道树?应当选种胸》径在6厘米以上【的大苗
【 云?南省城市绿》化树种名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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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城市】绿地按照下列规【定建设?
》。。(一)?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 (二)城市—。道路绿地由园林【单位负责;
】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四)旧城改—造或者新建居住【。区的绿地由开发单】位负责;《其,他居住区绿地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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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工程《应当将绿化费—用纳入?投资:预,算配套的绿化—。工程应?当同:步设计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的二个月内完】成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在绿化?工程竣工后方可【进行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应!当,根据绿化用》地标准在《其,建设投资中》安,排绿:化工程建设资—金
?。 绿》化工程建设资金超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限额?的城市绿化工程【项目应当《实行工程招标投【。标及工程《监理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实施》异地:绿化
第十五】条 绿化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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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城《市绿地?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单位《负责;
【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 (三》)居住区绿地—由,其物业管理部门负责!;,
(四)】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 ?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养护管理制度—适时修剪、施肥、】防虫、防病保持树木!花草生长良好和【绿化设?施完好
》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或者占、挖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或者】临,时,占、挖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八条 各类新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城市绿地确实!无法避让的在施工前!应当征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补》偿措施
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 (一》)就树建《房或者?圈围树木;
【 ?(二)擅自在—公共绿地内设置商业!服务摊点《或者广?告牌:;
》 (三)在绿地【内,堆放物料或者—倾倒废弃物;
】 (四)损坏草!坪、:花坛、绿篱、—苗木:等,;
(五)!钉、拴、刻树木【。攀摘花木;
— (六)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公】共设施的行为 【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四)、(五)—项规定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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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城市【绿化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乡政府所在地、】独,立设:置的:各类开发区、工矿区!。的绿化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