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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 ! (2001年6】月,1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公园、】道路、?。防护:隔离带?、居住区、办公【区,、生:产区等地进》行栽树、种》花、植?草等    【。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都属于城《市绿地 第四条! 全省城市绿化【的主要目标是到20!。05年全省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0%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8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4平》方米:以上;到2010】年,全省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5%》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0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6平方米以上!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优选特色植】物突出?植物造景创建园林】城市 ? 第六《。条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   》  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第七》条 城市绿化实行】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做《到市:区绿化?。与郊:。区,绿化相结合普遍绿化!与重:。点绿化相《。结合:城,。市绿:化与城市建设、保】护生态相《结合 》第八: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国?家绿化指标》编制城市《绿化专业规划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 , 城市绿化专业规】划应当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实施城市》绿化绿线管理制度】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   — , 城市绿化专业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 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化专业规划制定庭】园绿:化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发展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创建园林式》单位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苗木应当选用】列入云南《。省城市绿化树种【名录中的树种其【中,地方特色树》种的苗木《数量占?。所选用树种》苗木:总量的60%以上】。城市道路行道树应当!。选,种胸径在6厘米以】上的:大苗    【 云南省城市绿【化树种名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编 】 :第十二条 城市【绿地按照下》列规定建设 —   ? ,(一)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二【)城市?道路绿?地由:园林单位负责;  !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四】)旧城?改造或者新建居【住区的绿地由—开发:单位负责;》其他居住区绿地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工程应当将绿化】费用纳入投》资预算配《套的绿化工程应当同!步设计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的二个月内!完成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在绿化工程竣!工后:方可进行 》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应》当,根据绿化用地标准在!其建设投资中安排】绿化工程建设—资金    【 绿:化工程建设资金超】。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限额的!城市绿化工程项【目应当实行工程【招标投?标及工程监》理 :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实施异地绿化 ! 第十五条 绿】化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 ? 第十六条 城市】绿地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单位负责;    !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    (三)居】住区绿地由》其物业管理部门负】责;     (】四)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养》护管理制度》适时修?。剪,、施肥、防虫、【防病保?持,树木花?草生长良好和绿化设!施完好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或者占、!挖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或—。。者临时?占、挖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八条 各类新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城市绿地确实无法】避让的在施工—前应当?征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补》偿措施 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 (一)就树建【房或者?圈围树木;  【   ?(二)擅自在公共绿!地内:。设置商业服务摊【。点或者广告牌;  !   (三)在绿】。地内堆放物料或者】倾倒废弃物》;, ,    (四)损】坏草坪、花坛、绿篱!、,苗木等;     !(五)钉、》。拴、刻树木攀—。摘花木;   【。  (六)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公共设施的行为 】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四)、(【五)项规定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城市绿化》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二十四条》 ,乡,政府所在《。地、独?立设置的各类—开发区?、工矿区的绿—化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