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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 ?(200《1年:6月1?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公园、》道路:、防护隔《离带、居住区、办】公区、?。生产区等地进行栽】树、种花、植草【等 ?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都》属于城市《绿地 》第,四条: 全省城市绿化的】主,要目标是到200】5年全省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0》%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8《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4平方】米以上?;到2?01:0年全省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5%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0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6【平,方米:以上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优选特色—植物:突出植物造》景创:建园林城市 第!六条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 《     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第【七条 城市绿化实】行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做到市区绿化【与郊区绿化相结【合普遍绿化与重【点绿化?相结合?城,市绿化?与城市建设》、保护生态相结合 ! 第八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国家绿?化,指标:编制城市绿化专【业规划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  :   ?城,市绿化专业》规划应当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实施城市《绿化绿?线管理制度》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  【   城市绿化【专业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 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化专业规划制定庭】园,。绿,化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发展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创】建园:林,式单位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苗木:应当选用列入—云南省城市绿化【树种名?录中的树种其中【地方特色树种的苗】木,数,量占所?选用树种苗木总量】的6:0%以上城市道路行!道树应当《选种胸径在》6厘米以《上的大苗 —    云南省城】市绿化树种》。名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编 第!十二条? 城市绿《地按照下列规定建】设    》 (一)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   (二)—城市:道路绿地《由园林?单位:负责; 《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 ,   (四)旧【城改造?。或者:新建居?住区的绿地》由开发单位负责【;其他居《住区绿?地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工程应当】将绿化费用纳入投】资预算?配套的绿《化工程应当》同,步设计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的二个【月内完成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在绿化工【程竣工后《方可进行《 :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应当根据绿化用地标!准在其建《设投资?中,安排:绿化工程建设—资金 《    绿化工【程建设资《金超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限额的城】市绿化工程项—目应当实行工—。程招标投标及工程】监理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实施:异地绿化 第十!。五条 绿化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城市绿地【。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单位负责;   】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绿地由其【物业管?理部门负责;   !  (四)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养护管理制度!适时修剪、施肥【、防虫?、防病保持树木花】。草生长良好和绿【化设施完好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或》者占、挖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或者临—时占、挖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八条 !各类新?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城,。市绿地确实无法避让!的在施工前应当【征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补偿措施 【。 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 (:一,)就树建《房或者圈围树木;】     》(二)擅自在公【共绿地内设置—商业服务摊点或【。者广告牌;    ! ,(三)在绿》地内:堆放物料《或者倾倒废弃物【;     (四)!损坏草坪、花坛、绿!篱、苗木等;—     (—五)钉、拴、—刻,树木攀摘花木;【     (六)】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公!共,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四)】、,(五)项规定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城市》绿化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二?十四条 乡政府所】在地:、独立设置的各类】开,发区、工《矿区的绿化》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