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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 】 (2001—年6月1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公园、道路】、防护隔离带、【居住区、办公区【。、生产区等》地进行栽树、种【花,、植草?等  《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都属于城市】绿地: 第四条 【全省:城市绿化的主要目标!是到20《0,5年全省《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0《%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8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4平—方米以上;到20】10年全省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5%: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0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6平方米以》上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优选特—色植物突出植—物造景创建园林【城市 第六【条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     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第七!条 城市绿》化实行?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做到?市区绿化《与郊区绿化相结【合普遍绿化与重点绿!化相结合城市—绿化与城《市建设、保护生【态相结合《 第《八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国家绿化指—标编制城市绿化【专,业规划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   城市绿化专业!。规划应?当,。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实施城市《绿化绿线管》理制度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 《  :。   城《市绿化专业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化专业》。规划制定《庭园绿化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发展【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创建园林式单位 】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苗木应当【选用列入云南省城】市绿化树种名录【中的:树种其?中地方特色树种的苗!木数量占《。所选用树种苗木总】量的60%以上城】市道路行《道树应当选种胸径在!6厘米以上的大苗】  ?   云南省—城市绿化树种—名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编 第》十二条 城市—绿地按照下列—规定建设 》    (一)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 (二)城》市道:路绿地由园林—单位负责;  【  :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   (《四)旧城改造或【。。者新建居住》区的绿地《。由开发单位负—责;其他居住区绿地!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工】程,应当将?绿化费用纳入投资预!算,配套的绿化工程【应,当同步设《计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的二个月内完【成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在绿【化工程竣工后方可】。进行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应当根据绿!化用地标准在其建】设,投资中安排绿化【工程建设资金 【。。   ?  绿化工程建设资!金超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限额【的城市绿《化工程?。项目应当《实行工程招标投标】及工程监理 —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实施异—地绿化 —第,十五条 绿化—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 》 :。第十六条 城—市绿地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 (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单《位负责; 》   ?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   (三)居【住区绿地《由其物业管理部门】负责; 《    (四)【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   ? 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养护管理】制度适时修》剪、施肥、防虫【、防:病保:。持树木花草生长良好!和绿化设施完好 】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或者占、挖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或:者临:。时,占、挖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八条 】各类新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城市绿地确实!无法:避让的在施工前应当!征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补偿措施 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   (一》)就树?建房或者圈》围,树木;   —  (二)擅自在】公共绿地《。内设置商业服务摊点!或者广告牌》;     —(三:)在绿地内》堆放物料或》者倾倒废弃物—;   《  (四)损坏草】坪、:花坛、绿篱、苗木等!;     (五)!钉、拴、刻树—木攀:摘花木;   【  (?六)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公共?。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四)、(五)!项规:定,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三条 城市绿化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乡政府所】在地、独立设—置的各类开发区、工!矿,区的绿化《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