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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 (2【00:。。1年6月1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公园、《道,路,、防护隔离带、【居住区、办公区、生!。产区等地《进,行栽树、种花、植草!等,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都:属于城?市绿地 —第四条 全》省城:市绿化的主要—目标:是到2005年全省!。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0《%,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8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4》平方米以上》;到20《10年全省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5%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0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6平方米以上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优选特色植!物突出植物》造景创?建园林城市》 第六条—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 —   ? 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 第:七条 ?。城市绿化实》行,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做到市区绿化】。与郊:区绿化相结合普遍】。绿,化与重点绿化相结】合城市绿《化,与城市建设、保【护生态相《结合 第八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国《家绿化指标》编制城市绿化专业规!划,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     》城市绿化专业规【划应当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实,施,城市绿化绿线管【理制度?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 】     城市绿化!专业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化专:。业规:划制定?庭园绿化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发—展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创建园林》式单位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苗木应当选用列【入云南省《城市绿化《。树种名录中的—树种其中地方特色】树,种的苗木《数量占所《选用树种《苗木总量的6—0%以上城市道路行!道树应当选种胸径在!6厘米以上的大苗】     —云,南省城市绿》化树种名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编 ? 第十二条 —城市绿地按照下列规!定,。建,设     (一)!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 (二?)城市道路》绿地由?园林单?位负责;    】。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    (》四)旧城《改造或者新建居【住区的绿地》。由开:发单位负责》;,其他居住区》绿地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 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工程应当将绿化费】用纳入投资》预算配套的绿化工程!应当同步设计—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的二个》月内完成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在?绿化工程《竣工后方可》进行: :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应【当根据绿化用地标准!在其建设投资—中安排绿化工程建设!资金     】绿化工?程,建设资金超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限额的城市绿【化工程?项目应当实行—工程招标投标及工】程监:理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实施异地绿!化 第十五条 !。绿化: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城市绿地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   (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单!位负责;《 ,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   ? ,(三)居住区绿地】由其物业管理部门负!责;     (】四):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  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养护管—。理制度适时修—剪、施肥、防虫、】防病保?持树木花草生—长良好和绿》化设施完好》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或者占、挖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或【者临时占、挖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八,条 各类新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城市绿地确【实无法避让的—在施工前应》当征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补偿措施 【 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 , (一)就树建房或!者圈围树木;  】。   (二》)擅自在公共绿地内!设置:商业服务摊点或【者广:告牌;     】(三)在绿地内堆】放物:料或者倾倒废—弃物;     (!四)损坏草坪、花坛!、绿篱、苗木—。等; ?    (五)【钉、拴、刻树木【攀摘花木;   】  (六)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公共】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四)、(五)项【规定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城市绿化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乡政府所在地【、独立设《。。置的各类开发区、工!矿区:的绿化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