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
(【。200?1,年,6月1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公《园、道路、防护隔】离带、居住》区、办公区、生产】区等地进《行栽树、种》花、植草等
!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都属于城市绿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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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全《。省城市绿化》。的,主,要目标是到》2005《年全省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0%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8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4平方【米以上;到2—010年《全省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5%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0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6平方米》以上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优选特!色植:物突出植物造—景创建?园林: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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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
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第七条 城市绿【化实行?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做到市区绿化—与郊:区绿化相结合普遍】绿化与重点绿—化相结合《城市绿化与》城市建设、保—护生态相结合
!第八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国家绿化指标!编,制城市绿化专业规】划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城市绿化专》。业规划?应当: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实》施城市绿化》绿线管理《制度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
《 :城市:绿化专业《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化专业规划》制定庭园绿》。化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发展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创》建园:林式:。单位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苗》木,应当选用列入—云南省城市绿化树种!名录中的树》种其中地方特色【树,种的苗?木数量占所选用【树,种苗木总量》的60%《以上城市道路行道树!应当选种《胸径在6厘》。米以上?的大苗
— 云南省城市绿!。化树种名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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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城:市,绿地按照下列规定建!设
: (一—)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二)城市道路—绿地:由园林?单,位,负责;
【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 (四《)旧城改造或者新建!居住区的绿地—。由开发单位负责【;其他居《住区绿地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工程应当将》。绿化费用纳》入,投资:预算配套的绿化工】。程应当同步设—计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的二—个月内?完成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在绿】化工程竣工后方【。可进行
—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应!当根:据绿化用地》标准在其建设投【资中:安排绿?化工:程建设资金
! 绿化《。工程建设资金超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限额的城市—绿化工程项目应当实!行工程招标投标及工!程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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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实施异地【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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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绿《化,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城》市绿地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单位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 ,(三)居住区绿【。地由其物业管理【部门负?责;
? 《(四)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养护《管理制?度适时?修剪、施肥、—防虫、防病保持树】木花草生长良好【和绿化设施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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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或者占、挖】。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或者临】时占、挖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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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各类新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城市绿地确实无!法避让的在施工【前应当征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补偿措!施
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一)就树《建房或者圈围树木;!
《 (二)擅自在【公共绿地《内设:置商业服务摊—点或者?广告牌;
】 (三)在绿—地内堆放物料或【。者倾倒废弃物—;
(四】。)损坏草坪》、花坛、绿篱、苗】木等;
》 ?。(五)钉、拴、刻树!木攀摘花木;
【。 (六)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公共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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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四)、(五)】项规定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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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城市绿化《。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乡政【。。府所在地、独立设置!的各类开《发,区、工矿区的绿【化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