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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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6月1《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公园、?道路:、防护隔离》带、居住区、办公区!。、生产区《等地进行《栽,。树、种花、植草等 !
: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都属于城】市绿地
第四条!。。 ,全省城?市绿化的主要目标】是到2005—年全省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0%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8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4平方?米以上;到》2010《年,全省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5%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0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6平方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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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优—选,特色植物突出植物造!景创建?园林城市
第】。六条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 —
》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第七》条 城市绿化实行】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做!到市区绿《化与郊区绿化相【。结,合普遍?。绿化与重点绿化相结!合城市绿化与城市建!设、保?护生态?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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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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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国家绿化—指标编制城市绿【化专业规划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 城市绿化专业】。规划应当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实施城市绿化绿【线,管理制度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
》 ? 城市绿化》专业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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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化专业规划制定庭园!绿化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发展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创建园—林式单位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苗木应当选用列【入云南?省城市绿化树—。种名:录中的树种其中地方!特色树种的苗—木数量占所》选用树种苗木总【。量的60%》以上城?市道:路行道树应当—选种胸径在6厘米以!上的大苗
— 《云南省?城市绿化树种名【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编
第》十二条 城市—绿地按照下列—规,定建设
】(一)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二)城市道》路绿地由园林单位】负,责;
? : ,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 (四)旧城改】造或者新《建居住?区的绿地由》开发单位负责—;其:他居:住区绿地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工程应当将绿化费!。用纳入投资预算配】套的绿?化,工程应当同》步设计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的二【个月内完成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在绿化—。工程竣工后方可【。进行: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应当根据绿】化用地标准在其【建设投资中》安排绿化《工程建设资金 【
《 绿化工《程建设?资金超?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限,额的城市绿化工程项!目应当实行工—程招标投标及工程监!理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实施异地绿化 !
第?十五:条 绿化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城市绿【地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 (《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单位负?。责;
》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 (三)《居,住区绿地由其物【。业,管理部门负责;
】 , ?(四)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 《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养护《管理制?度适:时修:剪、施肥、》防虫、防病保持树】。木花草生长良—好和绿化设》施完好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或》者占、挖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或者临—时占、挖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八条 各类新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城市绿—地确实无法避让的】。在施工前应当征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补偿措施《
?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 (一)就树】建房:或者圈围树木;
!。 (二)擅【自在公共《绿地:。内,设置商业服务—摊点或者广告牌;】。
(三【)在绿?地内堆放物料或者倾!倒废弃物;
— (四)损】。。坏草坪、花坛、绿篱!、苗木等;
】 (五)钉、【拴、刻树《木攀摘花木;
! (六)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公共!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四)、(五!)项规定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城市绿化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乡政》。府所在地、独—立设:置,的,各类开发区、—。工矿区的绿》。化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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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