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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 (2《001年《6月1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公园、道—路、防护隔离—带、居住区、办公】。区、生产区等—地进行栽树、种花】。、植草等 》。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都属于城市绿地 ! 第四条 全【省城市绿化的主要目!标是到2005【年全省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0%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8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4【平,。方米以上;到20】1,。0年全省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5—%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0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6平方米以上 】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优?选特色?植物突?出植物造景创—建园林?城市: 第六条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 :     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第七条 !城市绿化实行—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做到?市区绿化与郊区【绿化相结合普遍绿】化与重点绿化—相结合城市绿—化与城市建设—、保护生态》相结合 》 第八?。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国家绿化指标编制城!市,绿化专业规划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城市绿化专业规【。划应当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实施《城市绿化绿线—管理制度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  】 ,  :城市绿?化专业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化专:。业规划制定》庭园:绿化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发展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创建园—。林,式单位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苗木应当—选用列入云南省城市!绿化树种名录中的】树种:其中:。地方特?色树种的苗》木数量占《所选用树种苗木总量!的60?%以上城市》道路行道树》应当选种胸径在6厘!米以:上的大苗   】  云南省城市【绿化树?。种名: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编 — 第十二条 【。城市绿地按照下列规!定,建设     (一!)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   (二)—城,市道路绿地由园【林单:位负:责;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 , ,(四)旧城改—造或者?新建:居住区的《绿地:由开发单位负责;其!他居住区绿地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 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工:程应当将《绿化:费,用,纳入投资预》算配套的绿化工【程应当同《步,设计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的二个月《内完成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在绿化工程竣—工后方可进行 】。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应当》根据绿化用地标准在!其建:设投资中安排绿【化工程建设资金【 :   ? 绿:化工:程建设资金》超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限额的城市【绿化工程《项目应当实行—工程招标投》。。标及:工程监理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实施异》。地绿化 第十五!条 绿?化,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 《 第十六条 【城市绿地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  :  (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单位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    (三)【居住区绿地由—。其物业管理部门负责!;     (四】)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   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养【护管:理制:度适时修剪》、施肥、《防虫:。、防病保持树木花】草生长良好和绿【化设施完好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或者占、挖》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或》者临:时占、挖《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八:条 各类新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城】市绿地确实无法避让!的在施工前应当征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补,偿措施 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一)就?树建:房或者圈围树—木;  《  : (二)擅自在公】共绿地?内设置商业》服,。务摊点或《者广告牌; —    (》三)在?。绿地内堆放》物,料或者倾倒废弃物】;,     (四)】。损坏草坪、花坛【。、绿:篱、苗木等;  】   (五)—钉、拴、刻树木【攀摘花木《;     —(,六)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公共?。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四)、—(五)?项规定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城市【绿化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乡政—府所在地、独立设】置的各类开发—区、:工,矿区的绿化》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