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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罚则》 《 ,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具?有,监督管?理权的?部门除责令其纠正外!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放噪?声申报登记事项的处!以1000元罚【款 ?    (二—)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  — (三)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  — (四)未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责令补缴《并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 ,   (五)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在,。禁止区域和时间内】作业排?放噪声超过》规定标准《不听劝阻的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罚款; —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以5】0元至?20:0元: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交通、》公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和使用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一)建设!项目在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时即投产《使用:的处以?2000元至—10000》元,罚款 《 ?   (二)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产使【用的处以2》000元至》600?0元罚款; — 》 第二》十五条 对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10—000元《到20000元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     罚款由!环境保护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 ! 》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噪:声污染?损害: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并?。。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还可视期【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元至1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七条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二十八条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危《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对调解意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