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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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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 : ,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之前其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原》批准单位检验检验不!合格者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厂《界排放标准 —。。
对排放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厂界《排放标准造成严重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限期治理 !
《 ?省属及省《。属,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提请省环境保护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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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排放噪声设施、!噪声污染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噪声!的噪声源《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并如实提供】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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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源的种类、数量和排!放的噪声《强度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拆】除或闲?置噪:声污染治《理设施?的应当征《得,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四条? 进行产生强烈!偶发性?噪声活动的单位应】当,在排放噪声》六天前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审查批准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上述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3天内作《出答:复并:在产生强烈偶发性噪!。。声前:向社会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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