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一?条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之前其—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原批?准单位检验检验不】合格者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第十二条 —。 企业、事》业单位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厂界《。排放标准 》   对排放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厂】界排放标准造成严】重,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限期治!理    !省,属及:省属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提:请省环境《保护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 —第十三条 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排放噪声设施、噪】声污染?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噪声的噪声源】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并:如实提供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有关资!料 》   噪声源—的种类、数量和排】放的噪?声强度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拆除或闲置噪声污染!。治理设施的应—当征得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 第十四条 】 进行产生强—烈,偶发性?噪声活动的单位【应当在排《放,噪声六天前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审查批准《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上述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3!天内:作出答复并在产【生强烈偶发》性噪声前向》社会: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