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 :第十一条 —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之【前其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原批准?单位检验检验—不合:格者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厂界?排放标准 》   对》排放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厂】界排放标准》造成严重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限期治理 !    省属及省属!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提请《省,。环,境保护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十三条 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排放噪】声设施、噪声污染】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噪声的噪声源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并如实提供—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有关资料— ,   噪声源!。的种:类、数量和排放的噪!声,强度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拆除或闲置噪!声污染治理》设施的应当征得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 第【十四条 》 进行产生》强烈偶发性噪声活】。动,的单位应当在排放】。噪声六天前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审查【批准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上述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3天内作出答复并】在产:生强烈偶发性噪声前!。向社会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