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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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之前其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原批准单位检】验,检验不合格者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厂界》排放标准《
对排放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厂【界排放标准》造成严?重,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限期》治理
【 省属》及省属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提请省环境》保护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 :
第十—三条 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排放?噪声设施、噪声污染!。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噪声的噪》声源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并如实提《供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有关资料》
噪】声,源的种类、》数量和排放的噪声】强度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拆除或闲置】噪声污染《治理:设施的应当征得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四条 进—行产:生强烈偶发性噪【声活动的单位应当在!排放噪声六天前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审查批准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上述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3天内作出!答复并在产生强烈】偶发性噪声前向【社会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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