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一条?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之前—其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原批:准单位检验检验不合!格者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二条 — 企业、《事业单位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厂—界排:放标准   对!排放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厂【界排放标准造成严重!。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限!期,治,理 》  :  省属《及省属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提请—省环境?保护: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 《第十三条 — 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排放噪声设施!、噪声污染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噪!声的噪声源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并】如实提供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有!。关资料 【 ,  噪声源的种【类、数量和排—。放的噪声强度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拆除或闲置噪声!污染治理设施的应当!。征得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 第十四条! : 进行产生强—烈偶发性噪声—活动的单位应当在】排放噪声六天前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审》查批准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上述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3《天内作出答复—并在产生强》烈偶发性噪声前【向社会公告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