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 , 第十《一条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之前其!。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原批准—单,位检验检验》不合格者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第十二条 【 企业、《事业单位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厂界排放标】准   对【排放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厂界《排放标准造成—严重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限期治《理 》    省属—及,省属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提请省环境保护】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 第十】。三条 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排放噪声设施、【噪声污染《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噪声的噪声—源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并如实《提,供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有》关,资料  】 噪:声源的?种类、数量和排【放的噪声强度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拆除!或闲置噪声污—染治理设施的应当】征得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 : 第十四—条 《进行产生强烈偶发】。性噪声活《动的单?位应:当在排放噪声六天】前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审查批准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上述《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3天内作出【。答复并在产生强烈】偶发性噪声前向社】会公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