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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一条 《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之前其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原:批准单位检验检验】不合格者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厂界!。排,。放,标准
》 对排放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厂界排放《。标准造成严重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限期治理 】
? 省属》及省属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提?请省环境保》护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十三条 【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排放《噪声设施、噪声污】染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噪声的噪声源!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并如《实提供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有关资料 !
噪声源的!种类、数《量和排放《的噪声强度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拆,除或:闲置噪?声污染?治,理设施的应》当征得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
第十四条【 ?进,。行产:生强烈偶发性—噪声活动的单位【应当在排放噪声【六天前?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审查?批准: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上述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3天内作出答】复并在产生强烈偶发!性噪声前向社会【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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