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
第十一条 】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
《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之前其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原批准单【位检验检验》不合格者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厂界排?放标准
》
对排放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厂界排【放标准造成严重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限期!治,理, :
省【属及省属《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提请省【环境保护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
第》十三条 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排放噪!声设施、噪》声,污染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噪声的噪声源【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并如实提】供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有关资】料
— 噪声源的—种类、数量和排放】的噪声强《度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拆除或《闲置:噪声污染治理设施的!应当征得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
第《十四条 》 进行产生强—。烈偶发性噪》声,活动的单《位应:当在排放噪声六【天前: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审查:批准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上述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3天内作出答复】并在产生强烈—偶发性噪声前—向社会公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