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03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4:月,23日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陈《 武:。
《201?4年4月《29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下列场所:
【 (【一)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
(二!)建筑总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
【(三)建筑总—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
【 (四)床—位数3?00张以上的医【院、: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床位数!1500张以—上的寄?宿制:。学校:;
!(五)单个》厂房建筑面积—或者车间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而》且同:一,时间用工1》0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
(六!)总储量10—0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气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单位;总储!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液: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单》位;建筑总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甲】、,乙类可燃固体及【可燃纤维的生产、储!存、销售单位;建筑!总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储【存其他?可燃物?质的仓库《、堆场;
】 (七)【建筑高度《50米以《上的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
?
— (八)地下公共建!筑以:及城市地下轨道交】通;
《 《 (九)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者规模容量80万千!瓦以上的大型发电】厂;
《 (十)!采用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建筑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的领导,统筹】。研究、协调解决【。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高【危单位,并在其场所!或者区域的》明显位置设置—火灾高危单位标【志
《
第四【。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 (》一):定期召?开消:防安全例会,—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并形成会议纪要或者!决议;
《
, ? : (二)定期将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情况报《告和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 (三】)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在营业期间!每2小?时,。至少开展一次—。防火巡查,其—他火灾高危单—位每24小时至少】开展1次防火巡【。查;所有火灾—高危单位每月至少】开展1次防》火检查,《每半:年组织1次》消防演练;》
》 (四)—。消防控制室实行【专人2?4小时?值班
《
》 第五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 》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确定?1,名负责人作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主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
, —消,防安全管理人离职】的,: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自!消防:安,全管理人离职之日起!10日内确定新【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
第六》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需要《确定:1至2?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可以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
】 第七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消防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 》(一:。)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 (二)》在宾馆?、,饭店、餐饮场所的厨!房,设置厨房《。设备灭?火装置;
!。 (三)按照】规定设置雷电防护】装置
】 第八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通【过,设置疏散逃生示意图!、提示用语等—方式公示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安》全出口位置以及自】救逃生方法,并按照!规定标?准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
第九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将下列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消》防安全标《识,纳入单位—视频监控《范围:
】 : (一)《商场、市场的营业区!域;
》 (二)宾!馆、:饭店的燃气、—燃油用?。房,:厨,房,操作间;《
? 》(三)医院高压氧舱!、供氧站;
—
—。。 ,(四)可燃物品的】。。仓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储罐或者生】产车:间、加工《车间;
【 (》五)变?配电:室和计算机、—空,调机等集中用电设备!用房;
! (六)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
【 (《七,)避难层(》间);
【 (八)根】。据火灾?。危险的性质、—程度确定的其他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
— 第十条《 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合理确定并!公示每个区域的【。最大容纳人》数,达到《最大容纳人》数时,采取警示、】分流:等措施;
【 ?。 (二)配—备急救箱,并在【疏散:楼梯:间或者其他避难【区域设置个人防【烟装备
《
?
,
, 第十一条 在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门诊楼和病房楼等!火灾高危单位3层以!上的部位,应当配】置必要的《逃生辅?助装置
—。
? 第十二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每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对其!消防安全管理、【火灾危险源、—建(构)筑物防【火性能、消防—设施:。运行和?从,。业人员消防》。安全素质等消—防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在【。每年12月10日前!将评估报《。告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 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消防安全评估报!告所列?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 , ,
?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针对火灾高危单!位的危险性》特点,提供经常【性的专业《消防安全指导,【科学制定灭火—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通】过电子政《务系统及时》发布消防安全—公共信息
!。
:。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加强对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及时—查处火灾高》危单位?以及毗?邻场所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对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监督》检查,对其》他火灾高危单位【每年:至少进行1》次监督检查
】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未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或者在【宾馆、饭店、餐【。饮,场所:的厨房未设置厨【房,设备灭火装》。置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的:火灾高危《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的火灾高危》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未《确定并公示每个区】域的最?。大容:纳人数或者达到最】大容纳人数》时,未采取》警示、分流等措【施,造成严?重后果;
【 (—二)未按规定配备急!救箱,并在疏—散,楼梯间或者其他避】难区域设置个人【。防烟装备
】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4年6日!1月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