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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 第103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4?月23日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陈 武 》 2014—。年4:。月,。29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下列:场所: 【    (一)【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  (二)建筑总】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     》(三)建筑总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 !  :  (四)床位【数300张以上【的,医院、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床位数15!00张以上的寄宿】制学校?; 《  : ,  (五《),单个厂房建筑面积或!。者车间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而且同一《时间用?工10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 :    (六—)总储量1》0,。0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气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单位;总储【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液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单位;—建,筑总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甲、【乙类可燃固体—及可燃纤维》的生产、储》存、销售单》位;建筑总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储?存其他可燃》物质的仓库、堆场;!。 , ?  : , (七?。)建筑高度50米以!上的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 :     【(八)地下公共建】筑以及城市地下轨】道交通; 》   》  (九)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者规模容量80万】千,瓦以上的大型发电】厂;  【  : (十)采》用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建筑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的领导,》统筹研究、协调解】决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高危单位,并在其!场所或者区域的明】显位置?设置火灾高危单【位标志? 【 第四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    (一—)定期召开》消防安全例会,【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并形成会议纪要!或者决?议; 《    》 (:二)定期将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情况报告】。和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   (三)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在营!业,期间每2小时—至少开展一次防【火巡查,其他火灾高!危单位每2》4小时至《少开:展1次?防,火巡查;所有火灾】高危单位每月至少】开展1次防火检查】,每半年组织1次消!防演练?;  —   (四》)消防控制室实行】专,人24?小时值班 — —第五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   ?  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确定1名【负责人作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主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  :   消《防安全管理人—离职的,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自消防安全管!理人离职之日—起10日内确定新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 第六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需要确定1!至2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可【以,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 》 《第七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消防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     (一)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   ?(二)在宾馆、【饭店、餐饮场所的】厨房设置厨房设备灭!火装置; 》     (三!)按照规定设置雷电!防护装置 ! , 第?八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通—过设置?。疏散逃生示意图、】提示用语《。等方式公《示,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安全出口位置以【及自救逃生方—法,并按照规定标准!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 , , , 第九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将下】列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消防安】全标识,纳入单位视!频监控范围: 【。    — (一)商场—、市场的营业区域;!  》   (二)宾馆、!饭店的燃气、燃油】用房,?厨房操作《间;  【 ,  (?三)医院高压氧【舱、供氧站; 【     (四!)可燃物品》的仓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储】罐或者生产车间、加!工车:间;  【   (五》)变:配电室?和,计算机、空调—机等集?中用电设备用房【;     !(六)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 !     (【七)避难层(间);!    【 (八)《根据火灾危险的性质!、程:度确定的其他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 第十条】 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合理确定并公示每个!区域的最《大容纳?人,数,达到《最大容纳人数—时,采取《警示、?分流等措施》;  —   (《。二)配备急救箱,并!在疏散楼《。梯间或者其他避【难区:。域设置个人防烟装】备 !第,十一条 在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门诊楼和病房楼【等火:灾高危单位》3层以上的部位【,应当配《置必要的逃》生辅助装《置 : : , 第十二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每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对其消防安—全管:理、火灾危险源【、建(构)筑物防火!性能、?消防设?施运行?和从业人员消—防,安全素质等消防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在每年1】。2月10日》前将评?估报告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 ,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消】防安全评《估报告所列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 ? :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针对?火灾:高危单位《。的危险性特点,提】供经:常性的?专业消防安全—指导,?科学制定灭火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 ?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通过电《子政务系《统及时发布》消防安全公共信息 !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加强对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及《时查处火灾高危单】位以及毗邻场所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对《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监督检《查,:对其:他火灾高危单位每年!至少进?行1次监督检查 !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未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或者在?宾馆、饭店、—餐饮场所的》厨房未设置》厨房设备灭火装置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的火】灾高危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的火灾高危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一)未《确定并公《。示每个区域的最大】。容纳人数或》者达到最《。大,容纳人数时》,未采取警示、分】流等措施造成—严重后?果; 《     (二)!未按:规定配备《急救:。。箱,并在《疏散:楼梯间或者其他避难!。区域设置个》。人防烟?装备 【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4年—6日1月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