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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 《 第10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4—月23日《。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 自治区主席 【陈 武 — 2014年—4月29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下列场所:! , , , ,    (一)【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     (二)!建筑总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三)建《筑,总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   !  (四)》。床位数300—张以上的医》院、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床位数15】00张以上的寄宿】制学校;《   —  (五)单个厂】房建筑面《积或者车间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而且】。同一时间用工—10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六)?总储量?100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气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单,位;总储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液—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单位:。;建筑总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甲、乙类可燃固!体及可燃纤维—的生产、储存、销售!单位:;建:。筑总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储存其他可】燃物质的仓库—、堆场;《 : :    (七)建筑!高度50米以—上的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 】 ? ,   (八》)地下公共建—筑以:及城市地《下轨道交通》;    】 (九?)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者规模容量80】万千瓦以上》的大型发电厂; 】 ?    (十)【采用: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建筑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的领导,—统筹研究、协—调解:决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高危单位,并在【其,场所或者区》域的明显位置设【置,火灾高危单位标志 ! 第四!。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 ?    《(一)定期召开消防!安,。全例会,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并】形,成会议纪要》或者:决议;?  》   (二)定期】。将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情况报告!和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    (三)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在营业期》间每2小时》至少开?。展,一次防火巡查,其】他火灾高危单位【每24?小时至?少,开展1次防火—巡查;所《有火灾高危》单位每月至》。。少开展1次防火【检查,每《半,年组织1次消防【演练:; 《 ,  :  (?四,)消防控《制,室实行专人24小】时,值班 》 : 第五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     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确定》1名负责人作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主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  消防安全管理人!离职的?,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自消》防安全管《理人离职之》日起10日内确定】。新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 第六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需要确定1【至2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可—以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 : 《 , 第七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消防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   (一》)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     (二!)在宾馆、饭店、】餐饮场所的厨房设置!厨房:设备:灭火装置;》     (!三)按照规定—设置雷电防护装置】 》 ,。 :第八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通过设置《疏散逃生示》意图、提示》用语:等方式公《示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安全出【口,位置以及自救逃生】方法:,并按照规》定标准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 , 》第九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将下列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消防安全标识【,纳:入单位视《频监控范围》: : ,    》 (:一)商场、市场的】营业区?域;:     (!二)宾馆、饭店的】燃气、燃油用—房,厨?房操作间; —  《   (三》)医院高压》氧舱、供《氧,站; ? :。     (—四):可,燃物:品的仓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储罐《。或,者生产车间、加【工车:间;  【   (五)变配电!室和计算《机、空调机等—集中用电设》备用房; 》  《  : (:六)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 ?     —(七)?避难层(间》。); ?。  《   (八)根据】火灾危险的性质、程!。度确:定的其他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 第十条 【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合理确定】并公示每个区域的】最大容纳人数—,达到最大容纳人数!。时,采取警示、【分,流等:措施; —。    《。 (二)配备急救】箱,,并在疏《。散楼梯?间或:者其:。他避难区《域设置个人》防烟装?备 !。第十一?条 在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门诊楼和病房】楼等火灾《高危单位《3层以上的部—位,应当《配置必要《的逃生辅助装置 ! 第【十二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每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对其消防》安全管理、火灾危】险源、建(构—)筑物?防火性能、消防【设施运?行和从业人》员消防安全素质【等消防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在—每年:12月10》日前将评估报告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 ?    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消防安全评估报告!所列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针,对火灾高危单位的】。危险性?特点,提供经—常性的专业》消防安全指导—,,科,学制定灭火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通过电子政务【系统及时发布消防安!全公共信息》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加强对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及《。。时查处火灾高—危单位?以及毗邻场所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对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监督检—查,对其他》火灾高危单位每年至!少进行1次》监督检查 !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 —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未】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或者在宾馆》、,饭店、餐饮》场所:的厨房未《设置厨房设备灭火】装置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的,火灾:高危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的火灾高危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未【确定并公示每个区】域的最大容纳人数或!者达:到最大容纳人数【时,未采取警示、分!。流等措施造》成严:重后果?;,     (!二)未按规定配【备急救?箱,并在《疏散楼?梯,间或者?其他避难区域设置】个,。人,防烟装备《 ? , :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4年6日1!。月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