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0,3,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4月:23日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陈 武—
: 2014年【4月29日
—
第一条 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下列场!所::
》 (一)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
— ,(,二)建筑总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
: 《 (:三)建筑《总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
?
—。 (四)床位数3】00张?以,上的医?院、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床位数150】0张以上的》。寄,宿,制学校;
】 (五)【。单个厂房建筑面【积或者车间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而且同一时】间用工1《0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 (?六)总?储量100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气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单位;总【储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液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单位;建筑【总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甲?、乙类可燃固体及】可,燃纤维的《生产、储存、销售】。单位;建筑总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储存其他可燃物【。质的仓库、堆场;
!
— (:七)建筑高度5【0米以上的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
! (八)—地下公?共建筑以及城—市地下轨《道交通;
》
: (九【。),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者规模【容量8?0,万千瓦以上的大【。型发电厂;
【 《 :(十)采用》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建筑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的领导》,统:。筹研究、协》调解决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高危【单,位,并在其场所或】者区域的《明显:位置:设置火灾高危单位】。标,志
?
《 第?四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 (一)【定期召开消防安全】例会,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并形成会议】纪要或?者决议;
— : : :(二)定期将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情况报!告和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
《 (三)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在营业期!间每2小时至—少,开,展一次防火》巡查,其他火灾高危!单,位每24《小时至少开展1次防!火巡查;所有火灾】高,危单位每月至—。少开:展,。。1次防?火检查,每》半年组织《1次消防演练;
】。
, 》 (四)消》防控制室实》行专人24》。小时值班《。
:
第五】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 : 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确定1名】负责人作《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主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 《 消防安全管—理人离职的》。,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自》消防安?全管理人《离职之日起10【日内确?定,新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 第六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需要?确定1至《2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可—以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
》
第—七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消防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 (一)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 , (《二)在?宾馆、?饭店、餐饮场所的】厨房设置《厨房:设备灭火装置;
】
【(三)?。。按照规定设置—雷电防护《装置:
【 第八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通过》设,置疏散逃《生示意图、提示用】语,等方式公示》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安全出】口位置以及》自救逃生《方法:,并按照《。规定标?准,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
》 , 第九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将下】列,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消?防安全标识,纳入单!位视频监控范—围:
》 (一)】。。商场、市场》的营:业区域?;,。。
: (二】)宾馆、饭店的【燃气、燃油》用房,厨房操—作,。间;
?。
? (三)医院!高压氧舱、》供氧站;
】 : :(四)可燃》物,品的仓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储!罐或者生产车间、加!工车间;
— , 》(五)变配电—室和计算机、空调机!等,集中用?电,设备用房;
! (六—)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
【 (七)避【难层(间)》;
? 》 (八)《。根,据,火灾危险的性质【、程度?确定的其他》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 第十条 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合《理确定并公示每【个区域的最大容纳人!数,达?到最大?容,纳人数时,采取警示!、分流等措施;【
,
— (二)配备急救箱!。,并在疏散楼—梯间或者其他避难】区域设置个人防烟】装备
【
第十一条 】在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门诊楼!和病房楼等火灾高危!。单位3层以》上的部?位,应当配置必要的!逃生辅助装》置
】 第十二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每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对其消!防安全管理》、火灾?危险:源、建(《。构)筑?物防火性能、消【防设:施运行和从业人员消!。防安全素质等消防】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在每年1》2月10日》前将评?估报:告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 《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消【防安:全,。评估报告所列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
》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针—对,火灾高危单位的【危,险性特点,》提供经常《。。性的专?业消防?安全指导《,科学制定灭火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
《 ,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通过电子—政,务系:统及时发布消防安】全公共信息
】
?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加强对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及【时查处火灾高危单位!以及毗邻场所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
,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对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监?督检:查,,对:其他火灾高危单位每!年至少进《行1次监督》检查
《
》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
—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未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或者在宾《馆、饭店、餐饮【场所的?厨房未设置厨房设备!灭火装置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的《火灾高危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的火灾高危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未确定并公示每个!区域的最《大容纳人《数或者达《到最大容纳人数时,!未采取警《示、分?流等措施造》成严重后果;
!。 (二【)未:按规定配备》急救箱,并在疏散】楼梯间或者》其,他避难区域设—置个人防烟装备
!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4!。年6:日1月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