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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邢台】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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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第26号
!
邢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06】。年10月9日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的,规划工作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邢台—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技术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邢台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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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在邢台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面积:超过200》00m2的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用地面积】在20000m2(!含20000m2】)以下?的项:目需编制《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综】合管:线工程规划和竖向】规,划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规划执行
》
第—四,条 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
,
第五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各类详细规》划和:重要建筑《方案设?计引进?市场竞?争机制面向》。国内外市场鼓励规划!设计方案竞标—
第六条! ,。在本市规《划区:内承担?各类规划设计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规【划设计资格
【
,
》 , 外埠规划设—计单位在本市从【事规:划设:计应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第七条 规》划设计单《位在本市承担—各类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时:应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执行
—
规【划设计?条件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提:出对所规划地—块的具体要》求,同时:应符合本规定—
— 《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报批时!“规划设计条件【”应作为附件
【
第八条】 编:。。制,各类规划应按有关规!定明确?规划强制性内容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审《。查和审批各》类建设项目》不得违背规划强制】性内容
】
第九条 邢台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重《要,街区、主要干道、】重要景?观节:点、重要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由邢》台市人民政府或【邢台市规划委员会】。审批:邢,台市城市一般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
第十条 本市【。城市用地和建设【用地的主要用—途和功能《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
第十一条【 各类城市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应》依据城市分》区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三表一?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
》。
, ?。 凡附录三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 《凡建设项目确—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批准!。后方可执行
—
《。
第十?二条 ?凡用地?单位或?个人征用未开拓或】未,拓宽的?规划道路两侧—土地需?同时征用规》划道路宽度一—半范围或《未拓宽部《分的土地作》为道路及敷设市【政基础?设,施的用地道路另【。。一侧是河道且未【被征用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全部征用【道路用地并》负责:拆迁不得他用其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规划技?术指:标按实际《用,地,面积计算《
—第十三?条 根据邢》。台市现状按照邢【台市城?市总体规划邢台【市城市?规划:区划分为三类控【制区以不同的控制】指标进行规》划管理具体划—分如下
》
【。 第一类控制区【范围:为团结东大》街以南、《邢州:路以西、《新兴东大街》以北、京广铁路以】东,
! 第二类控制—区指风景区、市区各!公园:、,规,划区内中《小城:。市和各村镇
!
? 第三类控制】区,。指第一类、第二【类控制?区以外的《地区
》。
【第一类控制区—内拟:建设用地中的原有】建筑密度低于—40%?的按第三《类,控制区的指标—控制第三类控制【区,内,拟建设用地中的原】有建筑密度达到【或超过40%的按第!一类控制区指标【控制
—
第十四条 邢】。台,市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
,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2】0000m》。2 的成《片开发地区应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成片开发片区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可按附录三表【二、三的规》。定,适当:。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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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等于2000【0m:2 :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附录三!表二、三执行附【录三表二、三—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绿地—率为下限《。建设项目在规划、】设计、建设》。中应优?先满足标准车—位数和绿地》率的要求
【
第十七—条 附录三表二、三!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对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各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或综》合建筑物《的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和,相应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第十八条—。 对:未列入附《。录三表?。二、三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技术规!定执:行且不能超》过住:宅建设?项目类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第十九条 》市中心区《、区中心区地段【及市区内建筑密【集地区或人口—密集地区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根:据具体?情况按同类控制指】标适当调《整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二十条【 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插《。建;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其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插【。建对:原总平面布》局及空?间结:构有:较大改变的亦不得】建设
【
第二十一条 【。第一类控制区内个人!。不得新建私人住宅原!。有的私人《住宅经有关部—门鉴定属危房和符】合其:他规定的允许进行危!房改建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危:。房改建?应在原?有建设用《地(或称宅基地【)范围内建筑物的任!何部分不得》突出和悬《挑出用地范》围,;
》
(二)】不得影响四邻—住宅的采光、通【风和建(构)筑【物的安全及》正常使?用;:
:。
?
(》三):不得:破坏:绿化和妨碍交通、】消防安全《
— 第三类控】制区内严格控制新建!。。私人住宅确需—。建设的应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方可建设》属危房改建的应符合!本条(一《)至:(三)?款的规?定
【 ? 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建设或改建住!宅以:低,层住宅建筑为—主建筑层数不宜超】过三层建筑》高,。度不:宜超过10m
!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
《 , (一)住宅【为6000m2;
!
,
— (二)公共建筑】为3000m—2
【 建筑用地未!达到上述规定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许可】建设
!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无》。法调整?、合并?的;
】。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无法:调整:、合并的
!。。
第二十三条 建】设用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日照】、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乘以核定容积【率)的?20%?(,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详见附录【。二)
《
— 在建筑内—部(包括地》面层或其他层及地下!层)或外部提供对】。外开放?的全天候步行空【间,。或通道将周边建筑物!与城市街道、广【。场、游园、购—物中心等公共—空,间联:系在一起且有效【宽度:不小于4.5m时可!作为城市公共—通道
【。
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
:
《。。
》
第二十四条— 建筑间距应满足】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文物和—建筑保护《、噪音防《治、城市《景观等方面》的要求
》
,
第二十—五条 低层、多层】。住,宅建筑的间距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平行布】置的间距(包括两】住宅建筑夹角—≤300 )
!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并【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在00-15—0,(含) )》其间距?
!。(1)在第一类控制!区不小于南侧—住宅建筑《遮挡高度的1—.4:6倍;
【
》。(2:)在第二类控制区】。不小于南《侧住宅建筑遮挡高】度,的1.55倍;【
【 , (3)在》。第三类控制区不【小,于南侧住宅建筑遮】挡高度?的1.5倍
【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并包《括南偏东或偏西在】600? 以上)其间—距
:
(!。1,),在第一类控制区不】小,于东侧或西侧住【宅建筑遮挡高度的】1.39倍》;
】 (2)在—第二类控制区不【小于东侧或西侧住】宅,。建筑遮挡高》度,的1.48倍;
】。
(!3)在?第三:类控制区不小于东侧!或,西侧:住宅建筑遮挡—高度的1.4—3倍
—。。
,
3、朝向】为,南偏东或偏西在1】50 60》0的住宅间距按下】。表执行
—
! 注a为住宅!建筑的朝向方位【角;:L,为住:宅建:筑的间距;》h为建筑遮挡高度
!
】(二)垂直》。布置:的间距(600≤两!建筑夹?角≤900 )【
! 在第一类控制【。。区不小于住宅建筑】遮,挡高度的1》.,0倍;在第二类【控制区不小》于1.2倍;—在第三类控制区【不小于1.1—。倍
》
,
》低层、多层》住宅建筑的山墙宽度!。应,。。小于、等于1—6米若大于16米】按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
【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最,小间距
《
《
1、当两】住宅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0时】其间距最小处按本条!第一款控制
【
2】、当两住《宅建筑的夹角—大于或等《于600时其—间距最小处》按本条第《二款控制
!
3、当两】住宅:建筑夹角《大于30《0、小于600【。时其最?小处间距在》第一类控制区不小】于住宅建筑遮—挡高度?的,1.:32倍;《在第二类控制—。区不小于1.4【倍;在第三类控制】区不小于1》.35?倍,
,
【 (四?)低层、多层—住宅建筑的侧面间】。距不应小于》6m当住宅》山墙有居室、—起居室、《客,厅开启窗《户时其山墙间—距增加2m有突出】物时应相应》调整间距保证—净距符合上》述规定
!。。 (五)不规则!。平,面的住宅《建筑按建筑大墙的】最凸出的外》围线和周《围建筑的最近距离】计算间距
》
【 (六)相邻两住】。。宅建筑地面有高差】时其建筑间距以【被遮挡建《筑,的最低居住层室内】标高以下0.45m!。处为基准以遮挡高】。度计:算,建筑:间距
—
(》七)位于同》一,裙房上的《几幢:住宅建筑计算住宅】建筑间距《可扣:除裙:房,的高度;计》算与相邻建筑间距】时应包括裙房的高】度
?
—(八)同一建设【用地内底层设有架空!层的住宅建筑相邻时!其间距计算不—。含底层?架空层的建筑高度】;,。底层设有《架空层的住宅—。。建筑:作为遮挡建筑与未】设架空层的住宅【建筑的间距计算应含!住,宅,建筑底层架空层的建!筑高度
】
(九)—。低层住宅《建筑之间的正面间距!不应小于6m—与多层住宅建筑的】正面间距不》应小于9m》多层住宅建筑之间的!正面:。间距不应小于—20m?
,。
:
第二》十六:条 中?高层住宅建筑(【层数为7《。9层)与中高层、多!层、低层住宅—建筑的正面间距【中高层?。为遮挡?建筑时?在第二十五》条基础上增加—1m;低层、多【层为遮?挡建筑时按第二【。十五条执行侧面间】距按第二《十五条执行
—
?
第二十》七条: 高层住宅》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多层《、低层住宅建—。筑的正面间距高层】为遮挡建筑》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的阴影分析情【况,和国家有《关规范确定;—中,高层为遮挡建筑时】按第:二十六?条执行;多层、【低层:为遮:挡建筑?时按第二十五—条执:行高:层住宅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多层、】低层住宅建筑的侧】面间距高层之间山】墙间距不应小于【13m高《层与中高、多、低】层住宅之间山墙间】距不应小于9m
】
第二十八!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中—小学和大中专院校教!学,楼的正?面间距?应在同型布置方【式的住宅建筑—正面间距《。基础上提高15%】。托儿所?、幼儿园的上述间】距应在同型》布置方?式的:。住宅建筑间距基础上!提高20%侧—面间距低层、—多层之间不应—。小于6米;高层之间!不应不于13米【;高层与低》层、多层之间不【应小:于9米
!第二十九条 非住宅!民用建筑(第—二十八条所列的【非住宅建筑除外【)的间?距及:其作为被遮挡建筑与!其他:。建筑:的间距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消《防、交通、卫生、】环保等规定和工程管!线布设、《建筑保护等》。特殊:要求确定非》。住宅民用建筑—。作为遮挡建筑其与】住,宅建筑和《第二十八所》列建筑的间距按第二!十四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控制
—
第三《十条 工业建筑【之间的间《距以及其《。与民:用建筑的间距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
第:三十一条 建筑【间,距计:算被遮挡建》筑,按主:。体墙:计算;下列情况的遮!挡建筑均按主—。体墙计?算不符合下列情况的!。以突出部分计—算
! (:一)住宅建筑的【阳台长?度之和?不大于建筑》总长的1《/,3且出挑宽度不大于!1.5m《。
《
(二)】建,筑突出部分》的长度之《和不大于建筑—总长度的《1/4且连续长度】不大于24m
】
(】三)建筑错》接距离不大于—2m
?
?
第三十二条 在!住宅:建筑间距内不应插】建车库如确需在宅间!建设车库《的应建?半地下地《上部分?高度不应《超过1?.2m
【
第三十三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线(或【称用地红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公共绿地】、,。河道、山《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的建筑物其【建筑控制《线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 建筑》控制线指《标分为退让用—地,红线、道路红—线、绿地绿线、【河,道蓝线、电》力,黑线、文《物保护紫线等建筑】物,退让指?建筑控制线退让【其,他控制线《
?
:
第三十四条— 建筑控制线退让用!地红:线或其控制》线的: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退》让红线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
】(一)各类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按附录三表四【规定控制且应满足消!防要:求
! (二)《相邻地界的建设项目!为住宅?建筑并已经批准建设!的除:应符合附录》三表四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建《筑间:距的规定
》
,
【(三)相邻地界的】建设项目为文、教、!卫建筑(第》二十八条所列项目)!或,其他非?住宅建筑并已经批】。准建设的除应符合】附,录三表四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建》筑,间距的规定
】
(【四)相邻地界为居住!区级:及其:以上公?园的各类建筑的【退距按附录三—表四中其他非—住宅:建筑:的退距控制并—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
【
?。 (五)住【宅建筑的退距应【计算底架空层的建筑!高,度
《
,
,
《(六)建筑控制【。线退让用《地红线或《其他规划控》制线时按《。其相互?间最近距离计算建】筑退距
! : (七?)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前提》下相邻地界的建筑】退让用地红线也可】由相邻?双方协商《解,。决
《
第《三十五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布置的建《筑物其?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红》线应符合《附录三表五的最小】控制指标
》
第—三十六?条 地下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的—距,离一般与其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相同: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距离大于【6m的地下建—筑物:退让距离不小于【6m停车库》地下建筑出入口一般!不宜直接开向城市道!路退道路红线不应】小于:15米地下》构筑物自用的管井、!管沟等退让》道路红线的》净距按下列规定【执行
】 (《一):城市主、次干道不】得,小,于,4m
?
【。 (二?)城:市支路以下不得小】于3m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退让距离可适当【调整
【
(一)【经审定后的》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城市景观设计要【求以及文物保护或】一些重要标志等
】
,
,。
》 (二)传统建【筑,街道:上的扩建或改建【工程
?
:
,
《 (三)《为了保持原有街道空!间的:延续性?在经:。批准规划《中未能按上述指标控!制的道路上的建设工!程
: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三十八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车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应小于?25m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且与城市道路】相连:
:
】传达室、警卫室、】书报亭、交通岗亭】、公:共厕所等《建筑的退让道路【红线要求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第三十【九条: 沿街建筑的台阶】、平台?、窗井和《。除用地范围》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包括》管沟、?管井:等构筑物)均应在】划定的建筑》控制线范围内—建设:
—。 建筑物的阳!台、雨蓬《、,挑檐、凸《形封窗不得突—出建筑控制线
【
》第四十条 沿城市】道路修建围墙的退城!市主干?道,红线:。不宜小?于,。。2m退城《市次干道《和支路红线不宜小】于1.?5m:
?。
第四》十一条? 沿穿越《村镇的道路两侧新建!建筑可按村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控】制线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
第四十二】条, 沿河道规划—蓝线(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新】建建筑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1—0m
【。
, 建筑控制】线退让?道路:隔离带控制》线、:绿地绿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不包括居住—小区及其以下的【绿地)
【。
》 建:筑控制?线一般不应突入电】力规划黑线范围内
!
,
第四十【三条 沿铁路两【。侧的建筑《(铁路内部的轨道】车管理、《配套用房除外)除执!行有关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要求
【
(一!。)沿铁路干线的建】筑距最外股道中【心线在第一类控制】。区不小?于30m在第二、三!类控制区不小于【40m;《沿铁路?。支线、专用线的【建筑距?最外股道中心—线在第一《类控制区不小—于20?。m在:第二:、三类控制区不小】于30m;沿厂区铁!路专用线的建筑距最!外股道中《。心线不?小,于15?m;沿有《扩建可能的铁路【线的建筑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铁路主管部门共【。同确定退让距离
】
(!二,)沿铁?路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囟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铁?。路,。的距离应征求铁路】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
,
】(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应—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
第四—十四条 建》筑控制线退让—。城市防洪《堤除执行有关—规定外退让城—市防洪堤《。不,应小于6m
!
第?四十五条《 有净?空高度?。。限制的如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等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
第?四十六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相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七条 沿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宽度】30m及其以—。上)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按【下式控制
【
H≤!(W+S)/1.5!;
【。。 (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
】
?
A【≤L(?W+S)/》1.:5;
】 , 式中H建筑】的控:制高度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正立面—面积L建筑基—底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沿路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
】
第四》十八:条 :建筑物邻接两条及】其以上的城市道【路,的可按主要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 建筑物直接或!其面临的道路—邻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W值】
第四十!九条 各类建—设工程在编制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城市?设,计和建筑方案时应】绘制城市《坐标和周边相邻地段!3050m范围内】的现:。。状地物?地貌并研究与相【邻空间?。环境协调以》及,与城市基础设—施的:。连续成片开发的住宅!建筑和多、高—层建筑应与相邻【建筑:协调建筑立面、建筑!夜,景及色彩《方案应进《。行多方案比较符合方!。。案竞选要求的应【进行方案《竞,选并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第—。五,十条 城《市道路两侧建筑【和构筑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一)城市交通性干道!两侧:原则上不应》建设底商类》住宅
! (二)—中,。。小,学、幼儿园的—主出入口不得直接开!向城市主《干道
【
? (三)临城市道路!。两侧的建(》构):物,退让道路红》线应综合考虑城市】道路景观、绿化和】基础设施《用地、停车泊—位等多种因素
!
(四】)沿:城市道路的建筑应平!行于城市道》路,
! (:。五,)沿城市道路的【建筑基地的》围墙确有《特殊要求的如监狱】、看守所、油库、】。燃气罐?等可建封闭式—围,墙围墙饰面》及外观应进行—美化处理有利—于城市?。观瞻其他围墙应为】通透式围墙围—墙高:度不应超过1.6m!。现有的实体围墙【应,逐步改?。造临街公建原则上不!设围墙
! (六)贴【邻城市道路建筑(】。指建筑控《。制线退城市道路【红线25m及其【以内的?建筑)的室》外地坪标高不—得擅自抬《高和降低要》严格控制建筑—首层室?内,标,高,其与城市人行—道的高差公建不大于!0.6m住宅建筑不!大于0?.45m《带,地,下室的建筑不大于】0.9m
】
(七)沿!道路:两侧的?。建筑基?地应按规划》要求进行《沿街绿化、硬化和美!。化,不得建?设有:碍,市容观瞻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
: (八)沿【城市道路《建筑的?。外立面改造》及装修必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五十一条 !临邢台市城市道【路,交叉口的新建建筑应!退让道路交》叉口:并留出一定的开【敞空间留出开敞空】间的用地范》围,为
】 (一《。)城市主干》道相:交的自道路规划红线!交,点沿道路纵向不【少于:80m横向不少于6!0m外围的弧线半】径不小于同向道路红!线的转弯半》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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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城市—次干道与主干道【、次干道相交的【自道:路规划?红线交?点沿道路纵向不【少,于60m横向—不少于?40m外《围的弧?线半径不小于同向】道路红线《的转弯半《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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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城市!支路与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相,交的:自,道路规划《红线交点沿道路纵向!不少于40m横向】不少于?20m外围的弧线半!径不小于同向道【。路红:线的转弯半径
!
第五十二条 !临邢台?市城市道路》。。交叉口成片改、【扩建建筑原则上按第!五十一条规》定,退让道?路交叉?口并留出一定—的开敞空间》确实不具备条—件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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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凡在—。邢台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和公路干【线两侧、《广场、公园、风景名!胜区和?其他公共场所建设城!。市雕塑应《符合相?关规划和下》列要求
! : (一?)建设?城市雕塑建设单位】应将拟建雕塑的题材!体量、?建设:地点、雕塑模型、】环境设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在建成《的公共绿地内建设】城市雕塑《应先:征求园林管理部【门意见后再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发?“,一书两证”》后方可建设
【
(二!)城市雕《塑的设计应》由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和个人?承担:没,。有相应?设,计,资,格的不得《承担城市雕》塑的设计
】
《 ,(三)城市》。雕塑安?装前建设《。。方应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中间验?收;城市雕塑竣【工后建设方应—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规划【认可
》
第五十四条】 新建建筑》物在进行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广告等设《置的位置、》形,式、灯光照明等【并应在?。方案图中示出—连同单?体,建筑:。方案一并进行规划】审批
】第五:十五条 规划—建设项目实》施绿地率《指标控制各》类建设基《地内绿地面》积占基地面积的比】例应符合附录—三表二和表三的规定!
》
《 对附录三表二【和表三中未尽项【目,的绿地?率按相关规》定执行
》。。
第五十六】条 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的绿地配置按国家】现行规范要》。求执行其绿地建设应!与房屋?成片开发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
第五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造城市道《路,的,绿地:。率应:符合现行规范—的要求其绿地建设】应与道路建》设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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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防护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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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类工业用地周!围应设隔离防护【林带其宽度不应小于!50m
》
— (二)过境铁【路干线、高速公路】两侧应设《隔离防护林》带,其宽度?不,应小于30m
!
(【三)城市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场的周—围应:建卫生防《护林带?。其宽度不应小于1】00:m
】 (?四,)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防护林—保护按相关规定【执行
》
第五十九条 !位于第?一类控制区的旧【区,改造确实难》以达到规定绿地指】标的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将屋面地栽绿【化面积(《每,块面:积不小于100【m2)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其折算!公式为F=M—×N
《
】式中F地面绿地面积!;M屋面地栽绿【地,面积N?有效系数(见下表】)
!
第六—十条 城市道—路的新?建、扩建、》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符合城市规划的道!路红线及竖》向标高要求
—
》 (二)城市道!路交通应以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为原则为公交—行驶道路及站—、场设置提供方便条!件,
【 :(三)城市》。道路断面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和分隔【带其中
【
人行道宽度应根!据不同用地类别和道!路的:性质确定沿人行道】设,置行道树《、公共交通停靠站】和候车亭、公用【电话亭等设施时【不得妨碍行人—的正常通行商业【、车站及《大型公共建》。筑集中的道路单独设!置,人行道的一般不【小于4?m;其他各级城市道!。。路单独设置人行道】的不:应小:于3m
—
》 (四)城》市道路?交叉口转弯半径
!。。
《。 《主、次干道一—。般不:小于20-35【m并设?置导流岛等》渠化设施支路一般】不小于?15-25m
【。
】(五)当道》路红线宽度》大于、等于45【m时应?设港湾?式停:靠站港弯《式停靠站应至少有】3个车位的长度【
—。 (六)—城市道路、居住区道!路,应设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及标志并》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的要求
【
第六》十一:条 凡在《。城市道?路上申请通行机动】车的道路开口要符】合下列规定
!。
《 ,(一)一个建设【。项目:一般允?许,开引一个机动车口当!相邻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一般向最低一级【的道路上开》口并尽可能远—离交:叉口
】 (二》)在城市《道路交?叉口附近开引—机动车道时开向【城市主干道的—基地出?入口距城市》。道路红线《交叉点不应小—。于70m;》开向城?市次干道《的基地出入》口距:城市道路《红线交叉《点不应小于5—0m;开向城市支路!的基地出入口距城市!道路红?线交叉点原则—。上不应小于3—。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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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城!市各类停车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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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项目必《须建设与其》相配套?的机动?车停车场(库)【、自行车停车场【(,。库)及本单位职工】自用停车场(库【),停车场(《库)设置《指标按附录三—。表六执行《其,中,计算室外停》车场的车位数不低】于标准车位》。数的1/2住—宅建筑架空》。层作为停车库—的其建筑面积计入】室内停?。车库面积《不计入住宅容积率但!其用地应按建筑【面积分?摊划归到公》建用地中
!
(二)机动!车停车场用地面积,!。按当量小汽车—停车位数计算各类】车辆的换算按附录】三表七执行机动车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28m2;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33】m,2摩托车《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2.—5m2?;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为2.7m【2自:行,车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1.5m2;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1?。.8m2
!
(三—),配建停车场》。(库)的建》设应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 ,(四)所确定的停车!场(:库)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擅自《占,用和出租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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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建(】构)筑物电》力线路保护区规定如!下,
!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
【 1、一般地区沿!架空电力线单侧向外!延伸距?离不应小于5—00kv30m;】3,3,0kv?。17.5m;220!kv15《m;11《0kv、66—kv12《.,。5m;35k—。v,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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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中心城区和郊区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应符合电力—。管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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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平行线内的!区域其单侧向—外延伸的距》离不小于0.—7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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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是实施邢《台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具体!。技术规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邢台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仍按原批准!的执行已经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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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邢台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市辖各县(—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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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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