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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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
》
?。[20?0,6,]第26《号
《。
邢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0?6年10《月9日?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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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的规划工作—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邢—台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技:术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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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邢【台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
?。第三条 在邢台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面,积超过200—00m2的》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用地?面积在2《0000m2(含】200?00m2《),以,下的项目需》编制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综合管线工】。程规划和竖向规划】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规划执行!
第四】条 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
,第五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各类详细规】划和:重要建筑方案设计】引进市场竞争机制面!向国内外《市场鼓励规划设【计方案竞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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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在】本市规划区内承【担各类规《。。划设计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规划:设计资格
】
: 《外埠规划设计单【位在本市从事规划设!计,应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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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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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规划设计单位【在本市承担各类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时应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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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划设》计,条件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提出—对,所规划地《块的具体要求同时】应符:合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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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报批时—“规划设《。计条件”应作为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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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编制》各类规划应按有关】规定:明确规划强制性【内容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审—查和审批各》类建设项目不得违背!规划强制性》内容
》
第九条 【邢台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重,。要街区、主要—干道、重《。要景观节点、重【要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由邢台市人!民政:府或邢台市规划委】员会审批邢台—市城市?一般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第十条 】本市城市《用地和建设用地的】主要用途和功能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
第?十一条? 各类?城市: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应依】据城市分区》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三,表一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
:
》 凡附》录三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
凡建设项!目确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凡用地单位!或个人征用未开拓】。或,未拓宽的《规划道路两侧土【地,需同时征用规划【道路宽度一半范【。围或未拓宽》部分:的土地作《为道路?及敷设市政基—础设施的用地—。道路另一侧是河【道且未被征》用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全部征用—。道路用地并负—责拆迁不得他用其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规划技术》指,标按实际用地面【积计算
】
第十?。三,条 根据邢台市【现状:按照邢台市城市【总体规划邢》台市城市规划区【划分为?三,类控:制区:以不同的控制指标进!行,规划管理具体划分如!。下
! 第一类控制区范!围为团结东大街【以南、邢州路—以西:、新兴东大街以北】、,京广铁路以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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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控制区?指,风景区、市区各公园!、规划区《内中小城市》和各村镇
》
!第,三,类,控制区?指第一类、第—二类控制《区以外的地区
!
》。 , 第一类《控制区内拟建设用】地中的?。原有建筑《。密度低于《40%?的按第三类控—制区的指《标,控制第三类控—制区内拟《建设用地中的原有】建筑密?度达到?或超过4《0%的?按第一?类控制区指标控【制
第十!四条 邢台》市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200—00m2 的成片开!发地区应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成!片,开发片区《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可按附录三表二、三!的规:定适当调整
!
第十六》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等于20!0,。00m?2 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附录》。三表二、《三执行附录三表【二,、三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绿地率为《下限:建设项?目在规划、设计【、建设中应优—先满足标准》车位数和绿》地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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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附录三表二》、三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对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各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或综合【建,筑物的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和相应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第十:八条 对未列—入附录三《。表,二、三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技术?。规定执行《且不能超过》住宅建设项目—类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第十九条 市【中,心区、?区中:心区:地,段及市?区内建?筑密集地区或人口】。密集地区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根据具体《情况按?同类:控制指标适当调整】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二十条 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插建;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其【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插建对原总【平面布局及空—间结构有较大—改变的亦不得建设】
,
第二十一!条 :第一类控《制区内个《人不得新建私人住宅!原有的私人》住宅经有关部门鉴定!属危房和符合其他规!定的允许进行危房】改建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危房》。改建应在原》有建设用地(或称】宅基地)《范围内?建筑物的任何—部分不得《突出和?悬挑出?用地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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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影响四邻住宅的【采光、?通风和建《(,构):筑物的?安全:及正常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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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破?坏绿化和妨》碍交通、消防安全
!
,。
【 第:三,类,控制区内严格—控制新建《私人住宅确需建设的!应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方】可建设属危房改建】的应:符合本条(一)至(!三,)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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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建设—或改建?住宅以低层住宅【建筑为主建筑—。层,数不宜超《过,三层建?筑高度不宜超过1】0m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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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宅为600!0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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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共建筑为300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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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用】地未达到上述—规定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许?可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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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无,法,。调整、合并的;
】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无法—调整、?。合并的
—
,
第二十三条 建!设用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日照、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乘以核定容—积率)的20%(】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详见附《录二)
【
: , ,。 在建筑内部(包!括地面层或其—他层:及地下层)或—外部提供对外开【放的:全天候步行空间【或通道?将周边建筑物与城市!街道、广《场、游园、购物中】。心等公共空间—联,系在一起且有效【宽,度不:小于4.5m—时可作为城市—公共:通道:
?
:
,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
【
!
第二十四条 【建筑间距应》满,足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文物和《建筑保护、噪音防治!。、城市景观等方【面的要?求
—。
第二十五条— 低:层、多层住宅建筑】的间距?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平行布】置的间距(包括【两住宅建筑》夹角≤?。300 )
—
《
,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并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在0【0-150(含)】 ,),。其间距
【
? :(1)在第一类【控制:区不小于《。南侧住宅建》筑,遮挡高?度,的1:.46倍《;
【 : (2)在第二类控!制区不小于南侧【住宅建?筑遮挡高度的1【.55倍;》
?
:
: (3)在第三类!控制区不小于南【侧,住宅建?。筑遮挡高度的1.】5倍:
【。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并包括南偏东—或偏西在60—0 以?上)其间《距
【 (1)在第一!类控制?区不小?于东侧或西侧住宅建!筑遮挡高度》的1.39倍—;
! (2)在第二类】控制区不小于东侧或!西侧住宅《建筑遮挡《高度的1.4—8倍;
【
》。(3)?。。在,。第三类控制区不【小于东侧或西侧住】宅建筑遮挡》。高度的1.》。43:倍,
—。 3、朝向【为南偏东《。或偏西在1》50 ?600的住宅间距】按下表执行》
【
》 注a—为,住宅建筑的朝向方位!角;:L为住?宅建筑的间距—。;h为建筑》遮挡高度
!。。
(二—)垂直布置》的,间距(6《。。00≤两建筑夹角】≤90?0 )
《
《
《 在第一类控制区】不小:于住宅建筑遮挡高度!的1.0倍;在【。第二类控制》区不:小,于,1.2倍;在第【三类:控制区不《小于1.1》倍
】 低层、多【层住宅建筑》的山:墙宽度?应小于、《等于16《米若大?。于16米按》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
—
《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最?小间距
—
—1、当两住》宅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0时其间距最!小处:按本条?。第一款控制》
》
: 2、《当两住宅建》筑的夹角大于或等于!。600时其间距最小!。处按本条第二款【控制
—
《 3、当两》住宅建筑夹角大【于300、小于60!0时其最小处间【距在第一类控制区】。不小于住宅》建筑遮挡高度的1.!32倍?;在第?二类控制区》不,小,于1.4倍;—在第三类控制区【不小于1.35倍
!
,
》 , (四?),低,层、多层住宅—建,筑的:侧面间距不应小于】6m当住《宅山:墙有:居,室,、起居室、》客厅开启窗户时其山!墙间距增加2m有突!。出物时应相应调整】间距保证净距—符合上述规定—
】 (五)不规则平】面的住宅建筑—按建筑?大墙的最凸出—的外:围线和周围建筑的最!近,距离计?算间距
! ,。 (六)相邻两】住宅建筑《地面有高差时—其建筑?间距以?被遮挡建《。筑的最低居住层室】内标高以《。下0.45》m处为?基准以遮挡高度【计,算,。建,筑间:距
》
(七)位】于同一?裙房上的《几幢住宅建筑计【算住:宅建筑间距可扣【除裙房的高度;【计算与相《邻建筑间《距,时,应包括裙《房的高度
》。
,
?
(八)同【一建设用地内底层设!有架空层的住—宅建筑相邻》时其间距计算—不含底层架空层【的建筑高度;底【层,设有架空层的住宅】建筑:作为:遮挡建筑与未—设架空层的》。住宅建筑的间距计算!应含住宅建筑底层架!。空层的建《筑高度?
【 (九)《低层住宅建筑之【间的正?面间距不应》小于6m与》多层住宅建筑的正面!间距不应小于—9m多层住宅—建筑之?间的正面间》。距不应?小于20m》
第二】十六条 《中,高层住宅建》筑(层数为7—9层)与中高层、多!。层、低层住》宅建:筑的正面间距中高】。层为遮挡《建,筑时在第二十五条】基础上?增加:1,m;低层《。、多层为遮挡建【筑时按?第二十五条执行侧面!间距按第二十五条执!行
》。
第二十七条 高!层住宅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多层【、低:层,住宅建筑的正面间距!。高层为遮挡建—筑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的阴影《分析情?况和国家《有关:规范:确,定;中高层为遮挡】建筑时?按,第二十六《。条执行?;多层、《低,层,为遮挡建筑时按第二!十五条执行高—层住:宅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多层《、低层住宅》建筑的侧《面间距高层之—间山:墙间距不应小于13!m高层?与中高、《多、低层住宅—之间山墙间距不应】小于9m
》
,
:
第二十八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中小学和大】中,专院:校教学楼的正面间距!应在同型布》置方式的住》宅建筑正面间距【基础上提高15【%托儿所、幼—儿,园的:上述间?距应在同型布置【方式的住宅建筑【间,距基:础上提高20%侧面!间距低层、多—层之:间不:应小于6米;高层】之间不应不于—13:米;高层与》低层、多层》之间不?应小于9米
】
第二十—九条 非住宅民用建!筑(第二《。十八条?所,。列,的非住?宅建:筑除外)《的,间距及其作为被【遮挡:建筑与其他建—筑的间距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消防》、交:通、卫?生、环保《等规定和工》程,管线布设、建筑【保护等特《殊要求?确定:非住:宅,民用建筑作为遮挡】建筑其与住宅—建筑和?第二:十八所列建筑—。的间距按第二十【四,。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控:制
【第三十条 工—业建筑之间的间【。距以及其与》民用建筑的》间距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
:
第三十一【条 建筑间距计【算被遮挡建筑按主体!墙计算?;下列情况的遮挡建!筑均按主《。体墙计算不符合下】列情况的以突—出部分计算
—
(!一)住宅建筑的阳】台长度之和不大于】建筑总长的1/3且!出挑宽度不》大于1.5》。m
! ,(,二)建筑突出部分】的长度之和不大【于建筑总《长度的1/4且【连续长度不大于24!m
—
(三)【建筑错接距离不大】于,2m:
第三】十二条 在住宅建筑!间距:。内不应插《建,车库如确需在宅【。间建:设,。车库的应建半地下地!上部分高《度不应超《过1.2m
】
第《三十三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线(或称【用地:红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公共绿?地、河道、山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的建:筑物其?建筑控?制线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
】。建筑控制线指标【分为退让用地红线、!道,路红线、绿地绿线、!河道:蓝线、电力黑线、文!物保护紫线等建筑物!退让指建筑》控制线退让其他【。控制线
—
第三十四【条 建筑控制线退】让用地?红线或其控》制线的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退让《红线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 (《一)各类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按附【录三表四规定控【制且应满足消防要】求,
:
(】二)相邻地》界的建?设项目为住宅建筑】并已经批《准建设的除应—符合附录《三表四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建筑间距的规定
】
— (三)相—邻地界的建》设项目为文、教、卫!建筑(第二十—八条所?列项目)或》其,。他非住宅建筑并已经!批准建设的》除应符?合附录三《表四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建《筑间距?的规定
—
,
: , (四)相邻【地界为居住》区级及其以上公【园的各类建筑的【退,距按附录《三表四中其》他,非住宅建筑的退【距控:制并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
《
? : (五)住宅建【筑,的退:距应计?算底:架空层的建筑高度
!。
(!六)建?筑控制线退让用【地红线或其》他,规,划,。控制线时按其相互】间最近距离计算建】筑退距
】
: (七)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前:。提,下相邻地界》的建筑退让》用地红线也可—由,相邻双方《协商解决
【
第三十五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布】置的建筑物其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红线应》符合附录《三表五的最小控制指!标
《
第《三,十六条 《地下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的距:离一般与其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相同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距?离大于6m的地下建!筑物:退,让距离?不小于6m》停车库?地,下建筑?出入口一般不宜直】接开:向城:市,道路退道路红—线不应?小于15《米地下构筑物自用的!管井、管沟等退【让道路红《线的:净距按下列规定执行!
,
,
【。(一)城市主、次】干道:不得小于4m
【
】(二)城市支路以下!不得小于3》m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退让距离可适当】调整:
:
?
, (一)经审】定后的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城市》景观设计要求以及文!物保护或《一些重要《。标志等
—
《 :(二)传统建筑街】道上的扩建》。或改建工《程
:
》 ?(三)?为了保?持原有街道空间【的延:续性在经批》准规划中未能—按上述指标控制的】道路:上,的建设工程
【
《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三十八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车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应小于?25m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且与城市—道路相连
【
? 传达室【、警卫室、》书报:亭、交通岗亭、公】共厕:所,等建筑的退让道路】红线要求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第三十】九条: 沿:街建筑的台阶、平台!、窗井和《除用地范围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包括管沟【、,管井等构筑物)【。均应在划定的建【筑控:制线范围内建设【
:
【 建筑物的阳—台,、,雨蓬、?挑檐、凸形封窗不得!突,出建:筑控制线
》
》第四十条 沿城【市道路修建围墙的退!城市主?干道:红线不宜小于2m退!城市次干《。道和支路红线不【。宜小于1.5—m
》
,
第四十《一,条 沿穿越村镇的道!路两侧新建》建筑可按村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控制线—。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第四十?二条 沿河道—规划蓝线(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新建建】筑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10m
!
建筑!控制:。线退让道路隔—离带控制线》、绿:。地绿: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不?包,括,居住小区及其以下】的绿地)《
《
:。 《建筑控制线一般不】应突入电力规—划黑线范围内
】
?
第四十三条 沿铁!路两侧的建筑—(铁:路内部的《轨道车管理、配【套用:房除外)除执行有】关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要:求
《
《。 , ,(一)沿铁》路干线?的建筑?距最:外股:道中心线在第一【。类控制区不小于3】0m在第二》、三类控制区不【小于40m;—沿铁:。。路支:线、专用线》的,建筑距最外》股道:中心:线在第一类控—制区不小于》20m在第二、三】类控制区不小于【30m;沿厂区铁路!专用线的建筑距最】外股:道中:心,线不小于15m【;沿有扩建可—能的铁路线的建筑】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铁路主管部门—。共同确定退》让距离
《
,
:。
,
《(二)沿铁路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囟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铁路的距离应征求】铁路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
】
》。(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应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建筑】。控制线退让城市【防洪堤除执行有关规!定外退让城市防【洪堤不?应小于6m》
《
第四十》。五,。条 有净空》高度限?制的如?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等—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
第四十—六,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相—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四十《。七条 ?。沿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宽度30m及其以上!)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按下式!控制
—
《 :H≤(W+》S):/1:.5;
!。 (《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
— , ?A≤L(W+S【)/:1.5?;
】 式中H—建筑:。的控制高度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正立面面—积L建筑基底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沿路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
】
第四十【八条 建筑物邻接两!条及其?以上的城市道路的】。可按主要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
:
建筑物直!接,或其面临《的道:路,邻,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W值
《
?
第四十九条 各】类,建设工程在编制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城市设》计和建筑方案时应绘!制城市?。坐标和周边相邻地段!3050m》范围:内的现状地物地【貌并研究与相邻【空间环境协》调以及与城市基础】设施的连续成片【开发的住宅建—筑,和多、高层建筑应与!相,邻建筑协调建筑立面!、建筑?夜景:及色彩方案应进【行多方案比较符合方!案,竞选要求的应进行方!案竞选并《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十,条 :城市道路两侧建【筑,和构筑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城市交通性干道两】侧,原则上不应建设底商!类住宅
】
《 (二)中小学、】幼儿园的主出入口不!得直:接开向城市》主干道
】
(三)【临城:市道路两侧的建(】。构)物退让道路红】线应综合考虑城【市道路景观、绿化】和基础设《施用地、停车泊【位等多种《因素
! (四)沿城市】道路:的建筑应平》行于城市道路
】
,
》 (五《)沿城市道路的【建筑基地的围墙【。确,有特:殊要求的如监—狱、:看守所、油库、【燃气罐等《可建封?闭式:。围,墙围墙饰面及外【观应进行美化处理】有利于城市观瞻其】他围墙应为通—透式围墙《围墙:高,度不应?。超过:1.:6m现有的实体【围墙应逐《步改造临《。街公建原则上不设】围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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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贴邻《城市道路建筑(指】建筑控制线退城市】道路红线25—m及其以内的建筑)!的室:外地坪标高不得【擅,自抬高?和降低要《严格:控制建筑首层—室内:标,。高其与?城市人行道的高差公!建不大?于0.6m住宅建】筑不大?。于0.45m带【地下室的《建筑不大于0.【9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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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沿道路两侧的建筑】。基地应?按规划要求进行沿街!绿化、硬化和美化】不得建设有碍—市容观?。。瞻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
? :(八)沿城市道【路建筑的外立面改】。造,及装:修必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五十一条 临邢【台市城市《道路交叉口的新建建!筑应退让《道路交叉口并—留出一?定,的开敞?空,。间留出开敞》空间:的用:地,范围:为
】 (一)》城市主干道相交【的自道路规划红线交!点沿道?路纵向不少于80m!横向不少于60m】外围的弧线半径【不小于同向道路红线!的转弯半径
【
(二!)城市次干道—与主干道、次—干道:相交的自道路—规划红线交点沿道】路纵:向不少?于60m横向—不少于40m—外围的弧线》半径不小于同向道路!红线:的转弯半径
【
【(三)城市支路与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相交的自道路规【。划红线交点》沿道路纵向不少【于40m横向不少】于2:0m外围的弧—线半径不小》。于同:向道路红线》的转弯半径
】
第五十—二条 临邢台市城市!道路交叉口成—片改、扩建建筑【原则上按第五—十一条规《定,退让道路交》叉,口并留?出一定的开敞空间】确实不具备》条件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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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凡在邢台《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和公路【干线两侧《、广场、公园、风】景名胜区和其他公】共场所建设城市雕塑!应符合相关规划和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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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城市雕塑!建设单位应将拟建雕!塑的题材体》量、建设地点、雕塑!。模型、环境》设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在建《成,的公共绿地内建设城!市雕:塑,应先征?求园林?管理部门意》见后再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发“:一书两?证”后方可建设
】
【 (二)城市雕塑】的设:计应由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和个:人承担没有》相应设计资格的不】得,承担城市雕塑的【设计
》
(【三)城市雕塑—安装前建设方应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中间验收;城市】雕塑竣工后建设【方应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规划认可
【
第—五十四条《 新建建筑物—在进行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广告等设置》的位置、形式、【灯光照明《等并应?在方案图中示出【连同单?。体,建筑方案一并进【行规划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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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规!划建:设项:目实施绿地率指标控!制各:类建设基《地内绿地《面积占基地》面积的比例》应符合附《录三表二和表—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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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附录三!表二和表三》中未尽项目的—绿地率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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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的绿地配置按【国家现?行规范要求执行【其绿地?建设应与房》屋成片开发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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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造城《市道路的绿地率应】符合现行规》范的:。要,求,其,绿地建设应与道路建!设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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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防护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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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类工业用地周】围应设隔离》。防护林带其宽度【不,应小于5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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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过境铁—路,干线、高速公—路,两,侧应:设,隔离防护林》带其宽度不应小于3!0m
【。
(三)【城市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场】的周围应建卫生防】。护林带其《宽度不应小于—100m《
— (四》)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防护】林保护按相关规【定执行
】
第:。。五十:九条 ?位于第一类控制区的!旧,区改造确实》难以达?到,规定:绿地:。指标的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将屋面—地栽绿化《面积:。(每块?。面,。积不小于10—0m2)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其折《算公式为《。F,=M×N
【
【式中F?地面绿?地面积;M屋面地栽!。绿地面积N》有效系数(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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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条 城市—道路的新建》、扩建、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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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符合城《市规划的道路红【线,及竖向标高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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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城》市道路交通应以【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为原?则为公交《行驶道路及站、场】设置提供方便条【件
》
(三)城!市,道路断面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和分【。隔带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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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道宽度应根】据不:同用地类别和道路的!。。性质确定沿人—。行道设置行道树、公!共交通停靠》站和候车亭、公用】。电,话亭等设施》时不:得妨碍行《人的正常通行商业】、车站及大》型公共建《筑集中?。。的道路单独设—置人行道的一—般不小于4》m;其他各级城市】道路单?独设:置人行道的不—应小于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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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城市—道路交叉口转—弯半: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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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次干道《一,般不小于20-【35m并《设置导流岛等渠化设!施,支路一般不小—于15-25m
】
(!五):当道路红线》宽度大于、》等于45m时应设】港湾式停《靠站港弯式停靠站应!。。。至,少有3个车》位的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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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城市道?路、:居住区道路应设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及标志!并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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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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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凡在城市道—路,上申请通行》。机动车的道路开【口要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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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个建设项】目一:般允许开引一—个机动车口》当相:。邻,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一:般向最低《一级的?。道路上开口并—尽可:能远离交《叉口
?。
】(二)在城》市道路?交叉口附近开引【机动车道《时开向城市主干【道的基地《出入口?距城市道路红线交叉!点不应小于》70m;开》向城市次干道—的基地?出入口距城市—道路红线交叉—点不:应小于5《0m;开向城—市支路的基》地出入口距城市道】路红线交叉点原【则上:不应小于30m
】
》第六十二条 城【市各类停车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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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项目必?须建设与其相—配套的?机动车停车场(【库):、,自行车停车场(【。库)及本单位职【工自用停车场(库)!停,车场(库)设置指】。标按附录三表—六,执行其中计算—室外停车场的车位】数不低于标准车【位数的1/2住【宅建筑架空层作【为停:车库的其建》筑面积计入室内停】车库面积《不计入?住宅容积率但—其用地应按建筑【面积分摊划归到公】建用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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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机动车停车场用】地,面积,按当量小【汽车停车位》数计:算各类车辆的换算按!附录三?表七执行机》动车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28m2;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33m2摩托车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2.!5,m2;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为2.【7m2自行车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1.5—m2;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1.8m2
!。
》 ?(三:)配建?停车:场(库?)的:建设:应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
》 (四)所》确定的停车场(库】)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擅自占用和出—租转让
!第六十?三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建(构)筑》物电力?线路保护区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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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
【 :1、一般地区—沿架空?。电力线单《侧,。向外:延伸距离不应小于】500k《v,30m;《330?kv1?7,.,5m;220kv】。15m;110kv!、,66kv12—.5:m;35kv—6m
《。
【。 2、中心》城区和郊区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应符合【电力:。管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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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平行线内的】区域其单《侧,。向外延伸的距离不小!于0.75m
】。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是实《施,邢台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具体《技术规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邢台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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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仍按原批准!的执行?已经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规,。定,。执行
【
第六十六条— 邢台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市?辖各县(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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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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