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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消《纳、:处置:管理 第!十三条? 建:筑垃圾处置场—地包括专用处置场、!回填造地、回填【工地 ?。 ,  ?   建筑垃圾【专用处置场》的建设应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市政园【林、环境保护、国】土等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申请建筑垃【圾专用处置场须按建!设程序报批》回填造地处置场地的!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的规定!工程建设回填—须提前5日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批 【 第】。十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场地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完备》的管理制《度,  》   建筑垃圾处置!场地不得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  】。   建《筑垃圾处置场—地周围应当设置不】低于2.《5,米的遮挡围墙硬化】出入口道路具有【完,备的排水《、防:尘、安全设施并配】备必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设施 — ? ? ,第十五条 建筑垃】。圾处置场地饱和【无,法继续?使用:时,。。经营:管理单位应在停止处!置前的10个—工作日内报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遇】特殊情况需暂时停止!使用的应及时报告 ! ,。 —第十六条 》合理:布局、定点》设置消纳场就近【倾倒建筑垃圾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支持和鼓励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建筑垃圾专用—。处置场地 —     支持和!鼓励使用建筑垃圾】回填还耕和再—生开发利用 — : 《 第十七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处置建筑】垃,圾的义务《 :  :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由物价部门》核准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