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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管理和》服务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本—省实际?调整和公布散装【水泥生产和应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 !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制?定,本省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预算定额!、设计?、施工?、验收等《工,程建设技术规程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 第二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应当符—合全省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专】项规划?、当地?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实施方案按照公开、!透明、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平准入并向【县级以上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     !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 》 第】二十二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执行《国家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等规定确—保产品质量合格【计量准确《。 , ?     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质量、?计,量的监督管理维【护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本,行业: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质量的监督管理 】 【 第二十《三,条 从《事散装水泥生产和应!用的:单位及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安!全生产、清洁生【产和:环境:保护管理确》。保生:产、:运输、储存等设【。施设备以及生产【。经,。营场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 从事散装水泥生产!。和应用的《单位及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如【实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 第二十四条 ! 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和,。。城市市?容,管理的规定确保噪】声、粉尘、废—水等排放符合有【关标准 【 《。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的【建筑节能和环保专篇!中注明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未注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审查通《过;: ? ,     》(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招标、投标【文件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列明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等级和数》量并按照要》求进行?施工; 《 ,。     (】三)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中【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情况进行监理; 】 : ,     (四)】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将项:目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应用》情况作为竣工验【收,的内容并出具专项验!收,报告 ! 第二十》。六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驾《驶人免费《进行业务《技能和道路交通安】全培训 《 ,   ?  专?用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使用取?得从:业,资,格的专用车辆驾驶人! 第二【十七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的宣传培训、信息】咨询等服《务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