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管理和【服务
》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本省实际调整】和公布散装水泥生产!和应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 !
— 第二十条 【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制定本《省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预算定额】、设计、施工、验收!。等工程建设技术规】程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 , ,。
第二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应当符合全省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专?。项规划、当地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实,施方案按《。照公开、透明—、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平《准入并?向县级?以,上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
! 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 ?
:
第二】十二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执】行国家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等规】定确保产品质量合】格计量?准确
【 , 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质量、计量的!监督:管,理维护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本行业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质量的监督!管理
】
第二十三条 ! 从事散装水泥生】产和:应,用的单位及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安全】生产、清洁》生,产和环境保护管理确!保生产?、,。运输、储存》等设施设备》以及生产经营场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 从事散】装水泥生产》和,应用的单位》及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如实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
,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和城市市容管】理的规?定确保噪声、粉【。尘、:废水等排放符合【有关标准
】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的建】筑节能和环保—专篇中注明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未注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审查】通过; 《
】。(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招,标、投?标文件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列明》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等级和数量并【按照要求进行—。施工:;
?
: 《 (三)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中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情况进行监理;】
!(,四,)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将项目【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应用:。情况作为竣工验【收的内容并出具专项!验收报告《
!。第二十六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驾驶人免费进!行业务技能和—道路交通安全培训】
《 : 专用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使用取》得从业资《格的专用车辆驾【驶,人 :。
:
第二十七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的【宣传:培训、信《息咨询等《服务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