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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管【理和服务 》 :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本》省实际调整和公【。布散装水《泥,生产和?应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 《 : , ?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制定本?省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预算定《额、设计《、施工、验》收等工?程建:设,技术规程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 第二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应当符《合全省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专项规划】、当地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实施方案按!照公开、透明、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平准入并向》县级以?上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 !  :   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 【 ? 第二十二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执行?国家: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等规》定确保产《品质:量合格?计量:准,确 》。   ?  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质量!、计量的监》督管理维护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本行业【。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质量《的监督管理 】 , , 第二—。十三条? 从事散装—水泥生产和应用【的,单位及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安全《生产、清《洁,生产和环境保护管理!确保生产、运输、储!存等设施设备以【及,。生产经营场》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     从事散】装水泥生《产和应用的单位及】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如:实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和城市市容管理【的规定确《保噪声、粉尘、【废水:等排放符合》有关:标,准 】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的:建筑:节能和环保专篇中注!明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未注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审查—通过; 【     》(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招标—。、投标文件》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列!明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等级】和数量并按照要求进!。行施工;《。    】 (三)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中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情况进行监—理;   !  (四)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将项目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应?用情况作为竣—工验收的内容并出】具专:项验收?报告 ? 【 第二十六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驾】驶人免?费,进行业务技能和【道路交通安全培【训  》   专《用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使用【取得从业资格—的专:用车辆驾驶人— , 第二十【七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的宣传培》训、信息咨询—等服务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