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三章》 管理和服》务
》 ,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本省实际调】整和公布散装水泥】生产和应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
《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制定本省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预算定额、设计、】施工、?验收:等工:程,建设技术规程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
?
第—二,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应当符合】全,省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专项规?划、当地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实施方案按照公】。开,、透明、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平准入并向县!级以上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
】 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
?
《
?第二十二条 —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执行国家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等—规定确保产品质量】合,格计量?准确
【 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质《量、计量的监督管】理维护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本行【业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质—量的监?督管理
【
第二十三!条 从事》散装水泥生》。。产和应用《的单位及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安】全生产、清》洁生产和环》境保护管理确保【生产、运输、储存】等设施设备以及生产!经营:场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从事散装《水泥生产和应用【的,。单,位及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如实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和城市市容管理的!规定确保噪声、粉】尘、废水等排放【。符合有关标准
】
?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的建筑】节能和?环保专?篇中注明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未注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审查通》过;
】 (《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招标、投标文件】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列明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等级?和数量?并按照要《求进:行施工?。;
》 》(三)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中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情况进行】监理;
! (四)—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将项【。目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应用情况作—为竣:工验收?的内容并出》具专项验收报告
!
》 第二十》六条 ?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驾,。驶,人免费进行业务【技能和道路交通安】全培训? ,
专用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使用取!得从业资格》的专:用,车辆驾驶人
!
第:二十七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的宣传培训、信!息咨询等服务—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产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