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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乌鲁木齐市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2007年》12月29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1月】7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市消防【。安全:工作由公安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    《 发展和改革—、建设、教育、规划!、水务?、市政?市容:、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消?防安全的有关工【作 : 第四?条 :本市: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险的【发展推广先》进消防技术的使用】提倡建立建筑消【防设施?及,消防安全管理—远程监控等系—统提高全社会—防灭火能力 第】五条 消防工作【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签订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    ! 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逐级签!订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 》 ,。 ,  消防《安,。全责任书《应当:明确责任人、目【。标任:务、工?作措施、考核办法、!奖惩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督促本?级公安消《防机构落实消防法】律、法规《 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消防经费—的财政投《入 ?第八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消】防专项规划消防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 已确定的消】防站位?。置和用地由规划【部门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第十条 消防!通讯、消《防给水、消防通【道、消防站》等公共消防安—全设施应当》按城:市消防专项规—划,。要求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生?产,、使用、储存、【运输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影响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 第《十三:条 消防给水—管道陈旧或水量【、水:压不足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结合:管道扩建、》改建进行技术改造】满足:消防给?水的需要 》 第十四《条 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严格?审批并?遵守下列规定—。 ,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二《)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 (三)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产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四)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公安消【防机构审查通过拟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的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 第十五条 【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或者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单位公安消》。。防机构可《以提请所在地—人民:政府督促《整改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隐患!均,有权:举报;对举报火灾】隐,患属实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 【多产权建筑物—已交付使用的—业主或者使用人【对专有?。、专用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管理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业主?。或者使用人应—当就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责任进行协—商建立消防安全【协调组织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 第十八《条 建筑物的—业主或者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 (一)遵守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 (二?)对专?有、专用部分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  :(三)委托物—业管理的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除火灾隐!患;  》   (四)不【得将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建《筑物出租他人—经营使用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   (一)指【。定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在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消防宣传《组,织,消防演练《;   》  (三)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占用】、堵塞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等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  》   (四》),定期对?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维护保—障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及时配置、】。更新消防设施、器】材 :。 第二?十,条 :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建筑物、】经营场所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可以依法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当!事人未?订立合同或者在【合同中未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承》担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 《 第二十二条—。 ,大型广告牌的—设置:违反国家消防安全】要求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法审批、监督检查的!;    — (二)《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 ?    《。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