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十堰城区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标库

关于进一步加强十堰城区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十政办规〔2011〕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央、省驻市有关单位:
   为把十堰建设成为汽车之城、山水之城、生态之城、和谐之城和区域中心之城,充分发挥规划在推进服务“一城两带”战略实施和指导城市建设中的综合调控作用,按照“以人为本,服务发展”的规划理念,配套完善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突出山水城市风格,彰显车城特色,不断提升城市品位,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区建设工程项目规划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规划管理
    (一)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建筑单体、市政工程、人防工程、工业项目、综合管线、户外广告位及公建配套设施等必须全部纳入规划管理。
    (二)市规划委员会对建设项目实行分级分类审查制度,以提高规划管理效率。

二、扩大建设用地规模
    (一)转变开发建设模式,扩大开发建设用地规模,引导城市开发建设由点状向面状、局部向片区开发建设发展。除公益性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外,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用地在旧城改建区域土地出让面积不得低于10000平方米,在新建区域建设用地面积不得低于30000平方米。
    (二)危旧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必须按照“减量、增绿、留白、整容”的原则进行。老城区现有建设用地面积不足10000平方米的,须与周边地块达成统一建设意愿且整体建设用地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以上方可出让。
    (三)危旧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原则上由区政府或市城投公司为主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以片区为单位组织编制改造规划,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改造用地原则上采用净地出让方式。

三、完善配套服务设施
    (一)居住区内道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小于20米,小区道路车行道宽度不小于9米,组团路车行道宽度不小于6米,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小于2.5米。小区道路与城市道路之间衔接的起坡点应设在小区以内,以减少对城市交通的影响。
    (二)强化居民小区社区用房、居民文体活动用房、购物超市建设及其他公建设施建设,新建居民小区社区用房面积配置不低于32平方米/千人,居民文体活动用房配置不低于25平方米/千人。居住户数在1000户以上的居民小区需配建不低于500平方米的小商品和农副产品超市用房。其他需要配建的公共设施和各类机构用房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高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比例。新批建普通住宅停车位每100平方米不少于1辆;经济适用房、公租房、拆迁安置房、征地安置房应每100平方米不少于0.5辆;商业、办公、医院应每100平方米不少于0.5辆;餐饮、娱乐场所每100平方米不少于1辆。达不到公建设施和停车位配建标准的项目,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核实,建设部门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房产部门不得办理产权初始登记,工商管理部门不得颁发营业执照。
    (四)高度在40米(含40米)以上纯住宅建筑底层必须设置为架空层,架空层除必要的入口、门厅、通道外,应设置为绿化、居民健身设施等开放空间,不得设计为机动车停车位。架空层面积可不计算容积率。
    (五)按照先治坡后建房的原则,临近山体进行建(构)筑物建设,须先进行地质结构分析和地质灾害防治,并做好边坡、挡墙处理,确保建(构)筑物安全后方可动工建设。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审查和监督检查由市国土部门负责。
    (六)用地规模较大的商业兼容居住用地,商业用房与住宅用房应分离建设,不得采用楼下商业、楼上居住的混建形式。

四、突出城市景观效果
    (一)沿山边、水边和城市主次干道的建筑连续面宽不应超过50米。建筑布局应保证建设用地内部环境与城市外部空间的通透,并留足视线通廊。
    (二)临城市主次干道的建设项目应有不少于建设用地总面积10%的绿地广场对城市敞开,其开放空间的绿地可计入该项目的绿地率,同时保证一定的进深和视线的通透性,其场地标高与城市道路自然衔接,且不得设置实体围墙等影响视线通透的设施。小区绿化树种应以十堰乡土树种为主,同时兼顾绿化树种的多样化,形成植物搭配层次丰富、四季分明、特色鲜明的绿化环境。
    (三)临城市主次干道的建设项目,临街面室外阳台应作统一的封闭处理,并做好室外空调机位、落水管、管线等设施的隐蔽设置,以减少对建筑外立面的影响。建筑外立面一经审定不得擅自改变。临城市主次干道建(构)筑物外立面装修改造(含户外广告位),必须按程序报规划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四)各类城市建筑原则不宜采用大红大绿等鲜艳刺目的外观用色,禁止使用低档次的外墙装饰材料,应充分利用现代环保科技饰材,体现城市与自然山水环境的和谐。
    (五)建筑物附设户外广告位应结合外立面统一设置,其尺度、风格应与建筑造型相协调并体现街区特色。户外广告位不得影响街道景观视线和建筑整体造型,严格控制突出建筑立面和平面轮廓的尺寸。建筑方案一经审定,原则不再批建新的户外广告位。
    (六)城市街道的人行道在保证其宽度、连续性和无障碍的同时,应按规划要求采用统一的材质和形式铺设,以形成街区风格。电话亭、报刊亭、治安岗亭、公交车站、标识物、强弱电箱体等设施要统一规划设置。对垃圾站等配套设施进行有效遮蔽,城市公厕应尽量设置于公共建筑角落,减少独立设置。

五、其它事项
    (一)临城市主次干道建设项目的单位应邀请至少两家以上甲级资质的建筑设计机构,分别提供两个以上符合规划条件、设计新颖、风格各异的单体方案备审。
    (二)单体方案除满足正常的申报要求外,应重点提供正常视点的实景融入效果图和夜景亮化效果图。
    (三)强化按审批规划实施建设的严肃性,任何建设单位不得违反规划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不得擅自改变规划功能。凡是申报规划审批的建设单位,必须同时提出遵守规划的书面承诺;凡是过去有违反规划行为的建设单位,必须对违反规划建设或改变规划功能的行为整改并接受处理到位后,规划部门方可受理其新的报建申请。城建监察部门要切实落实对无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的依法查处。
    (四)各区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国土、建设、环保、工商、市政园林、房管等市直部门应结合工作职责,积极配合规划部门加强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11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