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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法《律、法规以及十堰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本市》城区(?含乡:镇下同)内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应按照】本规定执行本市【。其它地?区的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三条  《。(,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在本市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一律【。采用85国家—高程基准及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 , 第四条 》 ,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和《标准   第五【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十堰市《规划局   第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  第二章 — 城市规划编—制管理 《。  第七条 — (资质管理)承】担城乡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第》八条  (》规划审批)在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各阶段!的城市规划须按下列!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生效   (一)!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专家?评,审会评审、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后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它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修改完善后【由市人民《政府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二)》近,期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5【年原则上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年:限一:致城市?人,民政:府批准近期》建设规划前应征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专家评》审会评审、》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后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修改完善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修建性详细》规划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经专家评审》会审查并公告后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 (五)《专项规?划由各专业部—门依:据国家规《范、标?准编制专项规—。划经专家评》审会后公告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报规划委员会审】批   (六)【城市设计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组织编!制城市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经专家评审会评【审、: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后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修改【。。完善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第九条  (【规划修改《)城乡规划必须明确!规定强制性内—容,,规:划一:。经审批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重新报批 】  第十条》  (修规管理【)在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严格—执行控规《前提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  (一)》民用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 :  (二)工业项】目用地大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的 》  (?。三)城市中心区、】重要地?段、城?。市主:干道交叉口》、,机场、车站、—码头、城《。市广:场,、城:市公园等周边—区,域项:。目  ? (四)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   上—述情形范围》之外的应当绘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第十一条  (【规划覆盖)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建—筑单体、市政—工程:、低影响开发设施】。、,。人防:工,程,、工业项《目、户外《广告、构筑物等必须!全部纳入《。。规划管理  — 第十二《条 : (分级审查—)市规划委员会对】建设:项目:实行分级分类审【查制度以提高规【。划,管理效率   第十!三条 ? (规划环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其他依法依规!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体项《目报批前需取得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  《(,。海绵城市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过程中?应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与任务并在现有规划!编,制体系的框架下将海!绵城:市的规划内容系【。统地融入到》。规划的目标、指标】。、,空间:布局等相《。关内容中   第十!五条  (管—廊工程规划)—编制管廊工程规【划应以统筹》地下管线建设—。、提高工程》建设效益《、节约利用地—下空间、防止道【路反复开挖、增强】地,下管:线防灾能力为—目的:遵循政府组》织、部?门合作?、科学决策、因地制!宜、:适度超前的原—则管:廊工程?规划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地下《空间规划、》道路规划等保持衔接!。   ?第十六条  (【部门规划)各—级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国土资?源、住建、水利、园!林、环保《、工商、商务—、城管?执法、房管》等部门应结合工作】职责积极配合规划部!门组织?编制相关《规划   》第三章  》城市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七条】  (用《地性质分类)本市】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各,类用地分类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需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经批准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另有规定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十八条  !(用地功能布局)居!住用地(R)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分开布局》确需:功能混合布局时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次《要用:地性质?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非居住用地不得用】作住宅功《。能   (》二)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其他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小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居住、—商业:尽量:。分开布置  — ,(三)?商业服务业》设施等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居?住混合布局的—用地商业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小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居住:、商:业,尽量分开《布,置   第十九条】  (零星用地管】理)城?市建设用地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零星用地应当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不】具备整合条件的零】星用地禁止实施开】发,性居住、商业项目可!。以,实施危旧改造、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实!施绿地、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因用?地狭窄或者与城市道!路不相连等原因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用地应参照零】星用地管理办法专门!论证其利《用,方式   第二十】条  (公益性设施!用地控制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规划!控制指标的中小【。学用地(A33)】、体育用地(A4)!、医疗卫生用—地(A5)、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等公益性设施用地在!符合相关《专,业,设计:。规范的前提下其【规,划条件可以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在设!计方案中审查—。确定   第—二十一条 》。 (低影响开发设】。施用地)《应,利用城市绿地、广场!、道:。路,、水系等公共开放空!。间在满足各类用地】主导:功能的基础上—合理布局《低影响?开发设施并落实用】地需求   —第二十二条》  :(,地下综?合管廊用地)新【建地下综合管—廊,原则上无需新征地但!需划:定其三维控制—线明确管《廊的平面和竖向规划!位置:同时还需合理—确,定地下管廊》配,套设施(含》控,制中心、变电所、】投料口、通风口、人!员出入口《等)的规模、用地和!建设标准以及附属】设施(?含,消,防、通?风、供电、照明、】。监控、报警、标【识等:。)的配置原则和要求!并落实其《用地需?求   《第二十三条  【。(城市道《路绿地?率,)城市道路用地【在满足道路规—划使用功能的—同,时还需保证一—定的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景观路》红线宽度不小于6】0米:绿地率不得小于40!%   (二—),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 《  (三)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  ? ,(四)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  (五)对于【城市主次干道—、支路?等道:路,在满足同《等道路功能的—前提下道路横断【面,设计应充《分考虑低影响开发】。。设施:建设需?。求,优先选用含绿化【带的横断《面形式   第二十!四条  (工—。业、学校用》地配套设施)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严禁在工业、!学校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第二【十五条  (用地兼!容)各类建》。设应遵循土地—使用与建筑性质的相!容性原则并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第二十】六条 (建》设用地?区划)十《堰市城区《规划建设用》地划分?为Ⅰ类地区和Ⅱ类】地区   Ⅰ类地区!指,。水、电?、路:、学校等公共—。设施完备人口密度】在300人/—平方:公里以上《的区域?   Ⅱ《类,地区Ⅰ类地区—以外的区域》   ?第二十七条 (地块!控制)建设》用,地地块?控制规定《 ,  (一)建设用】。地地块?的,划分应以《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在建设【用地:出让时应引导—城市开发建设由点状!向面状、局部向【片区开发建设发【展除公益性》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外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用地在Ⅰ!类地区土地出—让面积不小》于2万平方米Ⅱ【。类地区用地面积【不小于3万平方米】   (二) (】海,绵城市指标》。控,制)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应明?确海绵城市的建设】控制要求《在制定地块》出让用地条》件时应在土地出让公!告或合同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的规划设《计条件?及控制要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具有《海绵:城市建设《。强制性指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应核?算低影响《开发设施及其—组合系统设》计内容是否》满足:强制:性指标要求》对于不满《足强:制性指标要求—的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 (:改造区管理)危旧】房、棚户区、城中村!。、旧城?。改造必须按》照 “减《量、加绿、留白、】降密、增高”的原】则进行编制》。改造专项规划老城】区现有建设用地【成片改造以》。一个片区单》元即四条城市公【。共道路围合》。区为单位最小1万平!方米以上为基准点启!动不足1《万平方?米的须与周边地块】达成:统一建设意愿且整体!建,设用地?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方可建设!   ?(四:) :(改造区的》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改造区应!加入:海绵城市的建设【。控制要求并进行【海绵化改造的规【划设计结合建筑、绿!地,、道路?及广场的改造建【设宜增加绿色屋顶、!透,。水铺装、生物—滞留设?。施等低影响开发技】术措施?   (五) (】改造区实《施主体)危旧房【、棚户区《、城中村、旧城【改造原则上以—区政:府为主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以片《区单元?为单位组《织,编制改造规划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改造改造用》地,原则上采用》净地出让《。方式 第四章 建筑!规划: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筑面积划】分)地上、地下建】筑面积的界》定   (一)地下!建筑是?指,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物置》于室外地坪》。设计标高以下且【周,边被完全《掩埋的部分》。该部分的建筑面积】即为地?下建筑面积 —  (二)地—上建筑面积是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总建】筑面积扣除地—下建:筑面积后的建筑【面,积   (》三)建筑物三面被】完全掩埋一面—全部露出且在另一室!外地坪?上内部有使用—功能的?建筑:部分按?露出部分建》筑面:宽×20米计入地上!建筑面积 》  (四)建筑物二!面被完?全掩埋其《余二:面全:部露出在另一室【外地坪?。上内部有使用功能】。。的建筑部分按—。累积露出《部分:建筑面?。宽,×20米计》入地上建筑面积【依此类推   第】二十九条 (容【积率:。计算)容积》率,计算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住】。宅建筑 (包括公寓!、别墅等)标准【层层高不宜大于3.!3米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3.3?米不大于《5.1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面积;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5.1米时其建筑面!积在:2倍基?础上按层高每增【加2:.2米即增加一【层, ,(不含?阳台部分)计算【 ,(跃:层式住宅、低层式住!宅,等用作起居室 【。(厅:)层高在户内—通高:时以及住宅坡屋【顶不计入超高范围)!   (二)办公】建筑 (含》写字楼)标准层层】。高不:宜大于4.9米【。当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9米不大于】5.:5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面,积;大于《5.:。5米时其建筑面【积在:2倍基?础上按层高》每增加2.2米即增!加一层计算   办!公门厅、大型会议】室、:大堂、中厅、—。内廊、采《光,。厅等层高不受一【般层高度控》制此类功能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三)商业建筑 (】包括酒店、临—街商:铺等各类配套服务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大于《5,。.,4米:大于5.4米不【大于6.1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面积;商业【建,筑层高大于》6.:1米,其《建筑计算面积值【在2倍基础上按层】高,每增加2.2米即】增加一层计算商住楼!。中商业?裙房顶部含结—构,转换层层《高在2.《0米:以,下时结构转换部分不!计入层?数   商业门厅、!大堂、中厅、—内廊、采光厅等层】高不受?。一般层高度控—制此类功能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单一空间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大—型,商业用房《建,筑高度可《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   【(四)?。结构转换层层高小】于2:.2米的计算—1/2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层高在2.【2,米至:3,.,3米之间的计算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超出3.—3米的参照第—二十九条第 —(一)款实施  】。 建筑?底层设架《空层以柱、剪力墙落!地视觉通《透,、空间敞开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的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若底层?设计用于停车功能】计算全?面,积并计算容积—率竖直循环》式机械停《车库(楼)按3【.6米层高》。计算建筑面积—后,计算1/《2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地面以上【建筑内避难层的【结,构转换?空间、避《难空间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  《。。 ,(五)建筑物的【阳台不论《其,形式如何均以建筑物!主体结构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 (挑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有围护—设施 (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 (】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 (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凸 :(飘)窗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及以—上,的凸: (:飘,)窗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六,)多:个标高场《地宜采用分》台地设?计标:高如:。建筑室?外平面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等级—。最高城?市道路 (含—规划)标高为—准增加不超过0.】6米作为室外地坪】   仅作为人【防,、设备?用房 (应》标注具?体用途)、仓库【和车库用途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计算地下《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地《下室在满足小—区停车?泊位和面积的—情况下若设计—为商业?、娱乐、办》公、管理等》其它功能的计算【建筑面积按0—.5系数折算计【入容积率面积   !(七:),工业建筑、体—育馆、博物馆和【展览馆类建》筑暂不按本》规则:。计算容积率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照】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13)的规定执】。行   (》八,)设计?单位:应在总平面图—上分:别注明?。总建筑面积和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  : 第三十《条 (建筑容—量)建筑容量控【制要求?   (一》)居住用地建筑【密度、容积率限【定上限指《标并按 居住用地】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表执!行除旧?城改造、《安置区建设》容积率可达3.5】外各类住宅》容积率不得高—于2.8已批控详】规符合规定及下表】的从其规定不符【合的按本规》定,执行  》 (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建:筑密度、容积率【限定上限指标—并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表执行 ! (三)工业用【地,的建设强度应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控制【表要求 —  (?四)对未列入表3】0.:1表30.2—表30.3》的其它建筑》和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有关》专业设计规范的【要求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第三十一条 (容】积率奖励规》定)建设单位—在其:。征地:范围内为城市—各类公共绿地、广】。场提供开敞式—临高等级道》路用地的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其—。贡献大小和可—能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是?可相应增加建筑面】。积最高增加奖励容积!率不超?过,1.0且不超过【规定:容积:率上限 《。 , (一)核定建筑容!积,。率小于2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1.2平方米!   (二》)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等《于2而小于》3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1.5平《方米   (—三)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等于3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平—方米   第三【十二条 (建—筑朝向)根据十堰】市城区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居住建《筑朝向以南偏东3】0度至南偏西15度!为宜并以南向—为主朝向确需东西】向布置的建筑物【应考虑遮阳》。设,。施东西向布置的居】住建筑?以东向为主朝向 】  第三十三条【 (日照)十堰市城!区日照标准 —  (一)日照分】析被:遮挡建筑与遮挡【建筑范围的确定按照! 湖北省《建筑:日,照分:析技术规范(DB】42/?T952《-201《4):有关条款执行—   (《二)住宅的》卧室或起居室以大寒!。日(真太阳时—)8:00》-16:00—之,。间底层满窗不低【于2小时为日照标准!(学生宿舍》参照此标准) 【  (三)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以冬至日(真】太阳时)9:00】。-15:00之间底!层,满窗:不低于3小时—为日照标准  【 (:四)残疾人专用【住宅的主要居室【医院、疗养院至少】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教室以冬》至日9:0》0-:15:?00之间底层满窗】不,低于2?小时为日照标准  ! (五)所有—日照:。。的有效时间是指全】天累计日《照时间?。   第三十四条 !(低影响开发设施】规划)建筑》与小区的规》划设:计标准应满足—海绵:城市:相关:规划:所规定的《指标要求建筑与小】区的低影响开发系统!应结合?建筑与小区》的地形?、地质情况、规【划指标、多年平【均径:流总:量控制率指标、相】邻市政设施》、河湖水系和—绿地广场等要素【统一规划《设,计  ? (一)尊重原有的!地形:地貌尽量依靠—自然排水建筑、道】路、绿地等竖向【设计应?有利于径流汇—入低影响开发设施 !  (二)建—筑与小区的径流【总量控制无》法满足要求》或项目有雨水回用】要求:。时,应按照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设?置雨水回用系—统   (三—)建:。筑和:小,区的:雨水调?蓄,设施建设规模应【根,据,雨水利?用需求?。、场地情况》、雨水?径流控制率要—求等综合确》定  ? (四)《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优先利》用低:洼,地设置生《物滞留设施、渗渠等!设施减少外排雨量】   ?(,。五)设置在小区道路!。、广场及建筑物周边!的绿:地宜优先采》用下沉式《做法并采取措施将】雨水引至绿》地,   ?(六)建筑》宜采取措《施将屋面排水引入周!边的低影《响开发设《施或通过植》草沟、雨水管渠将雨!。水引入场地》内,。。的集中调蓄设—施   第三十五条! (建筑间距一般】。。规定)   (一)!建筑间距除应满【足本:规定外还《须符合消防、卫生、!。环境保护、防灾【、通:。风和工?。程管线埋《设,等方面的规》。范和城?市设计要求   (!二)居住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确保建筑通【透、自然天际线【与环境协调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 ?。  (?三)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及天际线!控制具体可按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表换《算 : ,  2、《L,为我市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 ?  第三十》六条 (居住间距)!十堰市城市规—划区内居住建筑【。最小间距《按下列规《定执:行 :  (一)七层及】七,层以下高度不—超,。过24米的居—住建筑?其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建筑!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新建区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旧城!改建区?不少于1.0—倍东:西向平行布置的【建筑:纵墙:面与纵墙《面间距不《。少,于东侧建筑高—度的0.9倍   !2、建筑纵墙与其主!。。朝向一侧另一—建筑山墙之间的间距!为主朝向一侧建【筑高:度的0.《6倍且最《小间距不少于—9米与其背后一侧】另一建筑山墙之间】的间距为主朝向一】侧,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小间距不少于7米】   3、建—筑山:墙与山墙之间的【间距不少于6米 】  (二)》高,层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行布置的高层建!筑纵墙面《与纵墙面的最—小间距不少》于26米 》 , 2、建筑纵墙与其!主朝向?一侧另一建筑山【墙之间的间距不少】于18米与其背【。后一侧?另一建筑山墙—的间距不少于1【6米   3、建】筑山墙与山》墙之间的间距一【般为建筑高度的【0.3倍《且最小不少于13米! ,  (三)》高层建筑与其它居住!建筑之间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行布置的高层】建,筑纵墙?面与其主朝向一侧的!多层建筑《纵墙面之间的间【距应符合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第一项的规定  】 2、平行布置的】多层建筑纵墙面与其!。主朝向一侧的—高层建筑纵墙面之】间的间距《应按三?十六条第(二)款】之第一项规定计【算   3、高层】建筑纵?墙与其主朝向—。一侧另一多层建筑山!。墙之间的《间距为该多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小间距不少】于12米与其背后】一侧另一多层—建筑山墙之间的间】距为:该建:。筑高:度的0.《4倍且最小间距不】少于:10:米   4》、多层建筑纵墙【与主朝向一侧另一】。高层建筑山墙—之间的间距不—。少于18米与—其背后一《侧另一高层建筑【山墙之间的间—距,不少于14米  】。 5:、高层建筑山墙与】多,层建筑?山墙之间的》间距不得少》于9:米高层建筑》裙房与多层建筑山墙!之间的间距不得少于!9,。米若相邻两座建筑】其中一座《墙面为防火墙时【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少于6米   第三!十七条 《(非居住间》距)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建筑与其南侧【、东侧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本规定三】十六条执行并应【。符合:消防要求《。、,。卫生:。。防护要?求及相应的设计【规范   (二)居!。住建筑与其北侧【、西侧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可按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要求适当减少但减】少幅度不得超—过15%并应符合】消防:要求、卫生防护要】求及相应的设计【规范   第—三十:八条 ?(间距?折减)非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可按】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要求适当减少但【减少幅度《不得超过20%并】应符合消防间距要求!、功能要求和相【应的设计规范—   第三十九条 !(间距扩大)—大、中、《小学教学楼》、,养老院、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的住宿—楼与相邻建筑—。(含:。居住建筑和非居住】建筑)建筑间距除】应符:合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要求外还《应,在各自应《退距离基础上加【大15%   第】四十条 (非平行】间距)非平行—布置的建筑》物按建筑物之间的】平,均距离计《。算;非平行》布置:的建筑之间最近点】的,距离:不少于标准间—距的:0,.7倍?;,。。非平行角度超过60!°的间距按建—筑物纵墙面对—山墙:面的距离计》算 :。。  第四《十一条 《(间距?计算方式)建筑【间距:计算需同时符合下】。列各项规定   】(一)建筑物间【距按最凸出的外墙轴!线间距?计算   (—二,)建筑物纵墙—。面外挑阳《台、:。楼梯平台、走廊【及凸:出辅助设施》。部分的累加长—度超:过,纵墙面长《度二分之一的其间】距按:最,大外凸部《。分轴线的垂》直,投影线计《算   (》三,)居住建筑山墙设】。置外挑阳台的建筑间!距按阳?台边线轴线》的垂直?投影线计《算  ? (四)当两幢建】筑之间有《地坪差时其差额小】于1:米时不计地》坪,差大于1米时将遮挡!阳光的建筑》物提高或《降低到相对高度计】算间距;《若被遮挡《的一侧建筑底层及】。以上裙楼为商—业用房(或其他非】。居住用房)时计算】日照间距可减—去该:建筑商业用房(或其!他非居住用房)【层数的高《度   (五)【条,形平面建筑山墙宽度!超过14米(—含1:。4米)时《按建筑长边计—算,间距点式平》面建:筑山墙开《有卧室窗且以—该山墙为此》套住宅主朝》向的该山墙按—建筑长边计算间距 !  第四《十二条 《。(建筑?。。物退让?一般要求)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天【然,气(高?。压)主干管和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符《。合,消防:、防汛、交通安全和!兼顾相邻用》地单位利益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退让《地界)建筑物—后,退用地界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建】。。。筑用地界《起计算?后退距离   1】、相邻?建筑高度等同—的其后?退距离不《少于本规定前文规定!建筑间?距的一半  —。。 2:、相邻建筑高度【不,等的按建筑高度【比,例计算?各退够规定距离【   3、多层建筑!纵墙后?退用地界线不少于6!米山墙?后退用地界线不少】于4米?;高层建筑纵墙后】退用地?。。界线不少于15【米山墙后退用地界线!不少于?。6,米   (二)【相邻各类公》共绿地新建各—类建:筑其最?小离界距离   1!、多层建筑离界距离!不得少?于6米?山,墙不得少《于4米   —2、高层建筑离界】距离不得少于12米!山墙不得少于6米 !  (三)地下建】筑的离界距离—不少于地《下建筑?物,深度 (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距离)的0.7倍且!最小不得小于5米】地下室顶部标高超出!在相邻地《块正负零标高的超】出部分按地上—建筑的规定退后【地界   第四【。十,。四条 (退道—。路红线)建筑物退道!。路红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扩建建筑物其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须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并且:须满足表《44的规定   (!二)新建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除应满足表4—4要求外其主—要出入口面后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30?米并按规范留出【临时停车和回—车的场地《   (三》),临城市主干》道修建的通透式围墙!、绿篱退道路红线距!离同建筑《物后:退红线距离其形式】应美观、通》透不临?道路修建的围—墙不得超过》其用地?界线   (—四,)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范围内未经】审,批不得?设置踏步、花坛【等构筑物 》   注1、道路】红线指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含车】行道、人行道 【  2、城区道【路,等级:详见十堰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综《。合交通规《划及审批的各道【路方案   3、建!筑后:退有特殊要》求的:景观道路的距离另行!规定   第—四十五条《 (:退让空间用途)本】规定:。。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应从底层凸出外墙!起计算外挑部分垂】直投影线超出底【层凸出外墙的—按外挑部分的垂直】。投,影线起算退出—。区域应无偿》作为市政道路拓宽及!绿化、休《闲,。、慢:行区:不得用作《停车场   —第四十六条》 (交叉口退—距,)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临城市主—干道交叉口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以道路中心线—交,点为圆心《以,100米为半—。。径画:圆此范围《作为公共空》间   (二)临】城,市次干道《交叉口、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以道路【交叉点为圆心以【。60米为《半径画圆此》范围作为公》共空:间,   第四十七条 !(建筑?墙外设施《。)临街?建筑墙外《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外包《柱、门廊、踏步、】。花台、采光井—、,橱窗、招牌》、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超:越,建筑红线 》  (二)建筑基】础、地下室、工【程内部管网、车道变!坡线等退后》规,划道路红线》不得少于10米  ! (三)沿城市主干!道的建筑临街—一侧不宜布置—。卫,生间、厨房、敞开】式阳:台,  : 第四十八条—。 (退蓝线)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不得少—于50米有绿化景观!要求的应加大退距 !  第四十九—条 (退铁》路)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米其他铁【路为10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其》他铁路为《。12:米;   (四【)其它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其他铁路】为15米   【沿铁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必须避开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  (一)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外侧钢轨距离不得】少于30米   】(二)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得,少于25米   (!三,)铁路两侧的围【墙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得少《于25?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小于3【米 : , (四)涉及铁【路道口、桥梁、隧道!、高切坡路段的【工程设计须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 (道路隔》离,带)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划定隔》离带:在隔离带范》围内:不得新建任何建(构!)筑物隔离带宽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高速公路两侧各50!米;   (—二)国道两侧各3】0米;  》 (三?)省道两侧各25米!县道两侧各20米】   第《五十一?条 (交通》分析)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应进行!交通影响分析核【定地块?建设容量《确定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出入【口位置及外部—交通的衔接组织、停!车泊位、步行—交通及其他交通【设施为建设》项目的确定》提供依据《   (一)有较】大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车站、市《场、物流中心及【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会议中?心、商业、办—公、旅?。馆、餐馆、娱乐、医!院、学校);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项目;【   (《二)大型城市—交通设施《如铁路?客货站场、公路客】货站场、机场、码头!、公交枢《纽、轨道交通设施、!公共停车场等; 】。。。 ,。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及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其他?建设项目  — 第五十二条 (】。小区配套)住宅小】区建设除按》国家规范配套—相关服务设施(【道路:、停车场、绿—地、物业用房、超市!。、活动室、消防控制!室、警务室、幼儿园!、公厕、《。卫,生,室、监控设施等)】外必须配套相关设】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 , (一)居住规【模不:低于1000户时】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配套相《关公共设施并利用小!区空:地、绿地、露天停车!场等开敞空》间,预留应急避难—场所   (二)居!住规模200户至】1000户》时除按规《定,配套组?团级公共设施外需】专门配?建,。建筑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的公》共厕所一座》建筑面积不》。小于80平方米的】垃圾收集用房—一座   (—三)新建居民小【区社区用房面—积配置不低》于,32平方米/千人】。居民文体活动用【房配置不低于—25平方《米/千人物业用【房管理不少于规【划住宅面积的3【‰,(最少?不得低于40平方】米)居住户数在1】0,00户?以上的居民》小区需配《建不低于500【。平方米的小商品和】农副产品超市用【房   (》四):对以住宅建设为主的!商住:混合用地《其商业用房宜在【一个临?。街面集中、》独立:设置对单栋混合用】地建筑依据》规,划设置的临街多【层住宅建筑裙房不应!超过三层临》街高层住宅建筑【高度50《米以下的,裙房不应!超,过四层建筑高—度50-《100米的,裙房】不应超过五》层用地规模较大【的商业兼容居住【用地商业《用房与住宅用房【应分:离建:设不得采用楼下商业!、楼上居住的混【建形式   (【五)高度在40【米(含40米—)以上的非临—。街面住宅《建筑:底层须设置为—架空层?架空层除必要—的,入口、门厅和通道外!应设置为绿》化、居?民健身设置等—开放空?间不得?。设置为停车位—  :。 第五章 景观【控,。制  ? 第五?十三条 (》天际线控制)建【筑布:局应保证建设—用地内部环境与城】市外部?空间:。的通透按规定控【制天际轮《。廓线留?足视线通《廊对天?际线:有重:大影响的其高度【、体量要进行专题论!证  ? (一)二类居住用!地建筑控制高度为1!8米、?。2,4米、3《0米:、45米、》60米、80米【、100米等—。档次原则上》要求同一居住—用地:内不少于地上建【筑面积10%的住】宅建筑其建》筑高度比《建筑控高下降至【少一档   (二】)多层住宅最大【连续面投影长—度不大于《70米高层》住宅:最大连?续面投影长度不大于!60米  》 (三?)临景观路一线布置!的主体建筑开敞【面的宽度总和不得少!于,其规划用地临—路一侧?面宽的?5,0%;并保留—视,线通:廊   (》四)临城市主干道】一线布置的》主体建筑《开敞面的宽度—总和不得少于其规】划用地?临,路一侧面宽的4【0%  《 (五)临水地【区一线布置的建筑】。开,敞面的宽度总—和不:得少于其规》划用地临水一侧【面宽的50% 【  (六)临山【体地区一《线布置的建筑开【敞面:的宽度总和不得【少于其规划用地临山!。体一侧面《宽的40%   (!七)临山、临水建】筑布局?应遵循近低远高【的原则   (八】)桥梁?、车站、《加油:站、隧道、交叉口及!周,。边建筑应进行专题】景观设计《与城市空间形态和山!水环境相协调体现】文化内涵   【高度超过15米的】商,业裙房按照主体建筑!的要求执行   第!五十四条 (高层建!。。筑布局)高层建筑】成组群?布局的应当结合地】形高差?和周边环境形成【富于变化的城市天】际轮廓线不》得以单纯日照达【标呈“梅《花桩”式布局—;地形高《差不大的《不宜:采用同一《或者相近建筑高【度的布局方式   !第五十五条》 (建筑功》能)建筑物不得同】时兼有工业和—民,用的性质《及使用功能;不得】将住宅?改建为娱乐、餐饮】等其他用房 —  第五十六条 (!建筑风?貌)建筑风貌—控制的一般原则及历!史,建筑保护《要求   (一)建!筑体型、体量、【建筑风格《和色彩?应符合十堰市城市风!貌特色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的原则?   ?(二)在历》史文:。化街区 、》历史文化名镇—、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工?。业遗产?区、传统风貌区等历!史文化保《护区范围内》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有关保护规划的规!定其: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专门!的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间距等并对!建筑高度《、体量和风貌做出具!体要求经依》法审定后执行  】 历史文《化保护?区、工业遗产区、】传统风貌区内的街】巷和民居宜采—用逐步?整治:的方式、维护街巷传!统格局、尺度—和,风貌对?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应当重点【保护 ?  鼓励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吸纳传统【建筑在总《体格局?、空间尺度》、风貌塑《造,和,。环境特征等方面【。。的,精髓丰?富城市文化内涵【  : (三)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遗址、优秀近—。现,代建筑及工》业遗产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利用】。   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现代建筑应当原址保!护因公共利》益需要迁移的优先】采用原地迁移—方式;确无》条件:的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后可!以,异地迁建  — 建设项目中保留】的文物保护单位及】优秀近?现代:建筑可以不计入该】项目:的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指标【  : 第五十七条 【(建筑立《面)沿城市主次【干道、临河》(水库)及临公共绿!地和:广,场的建设《项,目,临街面?。。室外阳台《。应作统一的》封闭处理所》有,建筑室外空调—机位、落水管—、太:阳能等各类管—线设施必须隐蔽设】置必要时《设置管道井以—。减少对建筑外立面】。的影响?;,住宅屋顶统》一设置太阳能安【装台:架统一管《线布置其太阳能设】备的设计《与安装应与建筑屋】顶有机?结合不得影响建【筑美观?;,建筑外立面一经审】定不得擅自改变;】。临城:市主次干道建(构】)筑物外立面装【修改造(含户外广】告,位):必须按程序经审【批方可?实施  《 ,。。第五十八条 —(建:筑色调)各类城市】建筑原则上采用风】貌特色?。规,。划指导色调》以青灰、丹黄—两个色系为主不【宜采用大红大—绿等鲜艳刺》目的外观用色—禁止使用低档次【的,外墙装?饰应充?分利用现《代环保科《技饰材体现城市与】自然山水环境的【和谐:   第五十九条】 (:。户外广告)商业建筑!。物附设?户外:广告应?结,合外立?面统一设置其尺【度和风格应与建筑】造型相协调》并体现街《区特色户外广告位】不得影响街道景观视!。线和平面轮廓—的尺寸建筑方案【一经审定原》则上不再批》。建,新的:户外广告《位   《第六十条 》(街道及地面附着物!。)城市街道的—人行道在保证—其宽:度、连续性和无障】。。碍的同时应》按规划?要,。求采用统一的—材质:和形式?铺设以形成》街区:风格公交车站、【治安岗亭、标示【物、:强弱电箱体等设【施应统一规》划布置?在城市道《路车行道以外对【。垃,圾站等配套设—施进行有效遮蔽【城,市公共厕所应尽【量设置于《公共建筑角落—减少独立设置  】 第六?十一:条 (城市》亮化)临城市主【干道两侧、》主要河道两岸和城市!广场的全《部建筑、《临城市?次干道的公共—建筑和高层建筑应进!行建筑室外夜—。景照明?设计:原则上屋顶》及一、二层楼以日】光型泛光《灯亮化减少使用【轮廓:灯、跑灯及其它【色调灯建《筑物的夜景照—明,设计与建筑方案同步!报,建、同步审批—同步验?收 :第六章 《居住区道路》与停车场(库—)  ? 第六十二条 【(居住区道路)居住!。区内道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小于20米小【区道路车《。。行道宽度不小于1】2米组团《路车:行道宽?度不:小于6米宅间小【路路面?。宽度不小于3米小区!道路与城市道—路之间?衔接的起坡点应设】在小区?以内提?供,交通:通行的开放式小区每!。个小:区必:须有:不少于?2,个通往不同》市政道?路的:出入口及路线以减少!对城市交通》的影响小区》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交!叉口距离不少于【100米   第】六,十三条 (居住【区道路低影响开发设!计)在满足道路功能!。与安全?、景观要求的前提下!应充分考虑面源污染!控制和地表径流【。削减充分《利用城市道》路自身及周边—绿地空间落实低影响!开发设施《   (一)—。道路人?行道可采用透—水铺:装新建区轻荷载的】非机动车道和机【动车道可采》用透水?沥青路面或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透水铺装设计应满】足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二)结【合道路横断面—。和,排水方向建》设,生物:滞留设施、植草沟】等低影响开发—设施通?过渗:滞、调蓄和》净化等?方式实现道路—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   第六十—四条: (停车《)停车位设置规定 !  (一《)新建住宅用地的】机动:车停车应《。以地下停《车为:主临主次干道—建筑:。必须:保,证,地,下两层?专用停车场除建【设专门立体停车库外!地下停车位不—得以立体停车位【计算地面停车率一般!住宅不超《过15%保障性【住房和集《。体宿舍不超过40%!并应将不少》于,5%:的停车位作为—访客停车向公众【开放 ?  (二)建设【用地停车《位应满足建设项目配!套,停车位控制表的规】定   本》规,定的建筑物停车泊位!单位指标机动车【以当量?小汽车为计》算单位    注!1、地面停车场【每台标?准,车,位占地2《5㎡~30㎡;  !      2、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每!台标准车《位占地30》㎡~35《㎡   (三)【停车泊?位大:于50辆的》出入口不少》于2:。个出入口间距不少于!15米;停》车泊位大于5—00辆的出》入口不少于4个【出,。入口间距《不少:于15米并应当【单独设置人流专【。用出入口  — (四)停车场 (!库)出入口不宜【沿城市快速路、【主干路设置出—入口距离人行天【桥、地?道口、桥梁隧道【引道:不少于70米距【离城市道路交—叉口距离《不少于?90米;停车场 】(库)地下》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红线?不少于20米—   (《五)停车《场应:当按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的《规定设置《残疾人停车泊—位  ? 第:六十五条《 (停车场低影响开!发设计)停》车场规划设计时宜配!套布局绿化用—地形成适当的—分隔以便于将雨水】引,入绿地进行》综合处置地面公共】停,车场的硬化地面应优!先,选,用透水铺装并配建】蓄水模块等蓄—水设施对经过—。分隔绿带和透水铺装!等,低影:响开发设施过—滤、净?化后的?雨水进?行收集并用于—洗车、广场冲洗【和绿:地浇洒?  : 第七章 生态【。保护与?中水:利用   第六十六!条 (山体保护与利!。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山地保】护与利用应坚持【统一规划、生态【第一、?保护为主、科学利】用的原则《   (《一)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绿地系【统规划及山体—保护、?生态等相关专业规】划应严格《保护原有生态基【底构:建 “山水林园湖”!的整体生态网络将】所要保护的》山,地设为“禁》建区”并公布并对区!内的裸地、荒草地、!闲置土地进》行综合整治减少自】然灾:。。害和水土流失—增强水保能力对于城!市建:成区内的绿地应以】 “绿线”明—确,划,定控:制范围?   (二)山地整!理项目必须依照【山地利用规划 (竖!向规划)或所在片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严格实施坚持整!理治理结合同—步实施不得破坏山林!植被影响《城市:景观 ? , (三?),对山体植《被完好地区除必须】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外从严控制开挖开】山建设   (【四,)建设工《程开山项目必—须按行?政审批?程序办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山体!开挖)及红》线图   (五【)位于山体周边【的城市建设区—应布:局山体截洪》系统降低汛期山洪】。。对城市建设区—的危:险性   (六【)施:工中的支护设计、挡!墙、护坡、抗滑桩等!设施不得超出规划】设计条件所界定的】用地红线或征地界】线等内容   【(七)城市》绿化应符合 —。“351《5”的要求即在【城市:道路3?00米距《离,布置≥5《。00平方米》绿地1000—米距离布置≥500!0平方米米绿地【   第《六十七条 (生态】廊道:)城乡规划确定【的保障城市生态安全!的生态廊道、组团】隔离:带应:。当严格保护除排【危抢险、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军事设施建设活动】外严:禁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的建】设活动  》 外围生态》绿地在满《足自身?功能的前《提下应?充分利用大面积的绿!地与水体《设置雨水渗滞、调蓄!。、净化为主要—功能的低影》。。响开发设施》消纳自身及周边【区域雨水《径流  《。 城市建设区—。内的生态廊道和绿】地应结合场地竖向】增强:其雨水?。入渗、滞蓄能—力,。并可作为城市—建设区雨水》径流调蓄、排放的辅!助通道   第【六十:。。八条 (水》敏感空间《。保护)应将》河流:、湖泊?。、湿地、坑塘、【沟渠等水生态—敏感区纳入城—。市规划区中的非【。建设用?地 :(禁建?区、:。限建区)范围提出】蓝线控制宽度—并划定城市蓝线【加,。以保护?   (一)对【于水生态功能受损】以及过度《硬化的?河道在满足》防洪要求的前提【下应进行生态修复】并和两岸用地规【。划进行充分》衔接:   (二)根据城!市排水防《涝的需要和》城市景?观建设需求识—别规划区域内尤其】是,城市规划新建—地区需要新开—。挖的水系并和用地规!。划相协调确保—水系用地《在,总规及控规中—得以落实   【(三)水《敏感区?域应以?保护为?主确需建《设的优先布置为【绿地、广场等用【地根据城《市地形标高和河流水!系识别城市排—水通:道并和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和城市排水】防涝规?划进行有效衔—接   第》六,十九:条 (中水利用)城!市中水利用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  (一)景观用】水水源不得》采用市政自》来水和?地下井?水   (二)当】具有城市污水再【生水供应管网时【建筑中水应优先采用!城市再?。。生水:   (三)—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工程!应设计中水》处理设施并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1,)建筑面积大于2】万㎡的宾馆、饭【店、公寓等; 【  (2)建筑【面积:大于3万㎡》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文!娱,、体育?等建筑; 》  (3)建筑【面积大于5万㎡,】。或可回?收水量大于150m!3/d的居住区【和,集中建筑区等;【   (4)应配套!建设中水设施的建】设项目如中水来源】。。水量或?中水:回用水量过小 【(小:于50m3/d)应!设计安装中水管【道系统?   (四)—雨水和中水等非【传统水源可用于景】观用水、绿》化用水、汽车—冲洗用水、路—面,地面:冲洗用水、冲厕【用,水,、消防用水等非与人!身接触的生活用水还!。可用于建《筑,空调循环《冷却系?统的补水   (】五,)在进行各类—建筑物?和建筑小区建设时其!总体规划设计应包】括污水、废水、低影!响开发设施、—雨,水,资源的?综合利用《和中水设施建设的内!容   第八章 市!政及管?线   第七十条 !(净空保护地区)航!。。空港、气象》台、电台、电视【发射:台和无线电》通信 (含微波通讯!。)及监测设施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高!度,。应当符合有关净空保!。护控:制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 (隧道—周边)隧道洞口【周边:建筑控制   【(一)位于隧道洞口!上方建筑以隧—道拱顶中心线与隧道!顶部现状地》。形相交点为基点垂直!隧道方?向,形,成计算基线》隧道顶部现状地形坡!度,大于1?∶,1.5的按照1∶1!.5放坡后》与现状地形》的相交线即》为隧道顶部的—建筑控?。制,线该建筑控制线距离!计算基线大》于,50:米的:按,。照50米划定;【隧道顶部现状地【形,坡度小于或者—等于:。1∶1.5的建筑】控制线距计算基线】的水平距离按照【20米划定》。   (二)临【隧道洞口两侧—建筑其建筑》控制线?与,隧道结构内边缘距】离按照20》米划定该建筑控制线!须延:伸至隧?道洞口以外其—。。延伸段与计算基线的!距离按照30米【划定   (三【)隧道上方或—者隧道两《侧结构内《边缘50米范围内】原则上不得建—设,确,需建设的《应当进行结构安全】论证并报有关部【门审批确保》现,。。状隧道安全及规【划隧道具备建设【。条件   第—七十二条 》(水体周《边)位于建》设用地内规划—保留的?自然:水体周围的从—自然:河床外边线起算退】让50米;渠—。化的从渠化工—程,外边线起算退—让20米河》道两侧?依据:城市风貌《特色规?划对河道景观特【色的定?位构建以河为—脉的组团景》观,发展格局《强化城水《相融特?色风貌 《  第七十三条 (!交通:设施、公用设—施与道路控制边线、!。建筑控制《线及建?设用:地,红线的关系)城市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在:用地条件《受限时?在保:证现状建筑结—构及管线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布》置在道路控制—边线与建筑控制线】之间 ?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的建 (构】)筑物地《下部:分与建设用地红线的!距离应当满足安全】要,求 :  第七十四—。条,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线、防【护绿:带的:划,定):在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其】建筑控制《。线、防护绿带按照】以下:标准划定   【(一)高《速公路正线两侧建】筑控制?线距高?速公路?中心线不《得小于66米其【。中防护?绿带不宜《小于50米临高【速公路立交匝道【的,建筑控?制线距立交匝道外路!肩,边缘不得小》于50米《该,范围为防护绿—带   (二)国道!两侧建筑控制—线距道?路中心线《不得小于40—米之间为防护绿带 !  :(三)省道两—侧公路红《线距道路中》心线15米建筑控】制线距道路》。中,心线不?得小于?30米之间为防护绿!带  ? (四)临立交【匝道建筑控制—线按照相交公路中】等级较高的标—准划定   (五】)公路隧道的建筑】控制线按《照本规定《第七:十一条执行   】在城市规划区—内相关规划控制【标准高于上述规定的!从其规划  — 因高边坡、地【质条件等原》因公路用地距离建】筑控制线小于规定】距离或者《突入相邻用地建筑】控制线的该相邻【用地建?设时:。应当进行结构—安全性评估确保公】路安全  》 ,防护绿带内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架设杆!路、埋设管线设置道!路、公厕、垃—圾站:、,轨道及其附属配【套设施(《出入口、风口、【冷却塔?、区间线路、试【车线)等市》。政,基础设施  — 第七十《。五条 (项目配【套管线、设施—建,设)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综合《管网设?计并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时自身应当配置【。。的水:泵结合?器、消火栓、室【外消:防环管、排泄洪、】。上下水、《各类检查井等工【程内部管线设施不】得超:越道路控制边线且】不宜高出相》邻,道路公共区域标高 !  与城市主、次】、支路相接》的小区车行道其【车道变坡点标高【。应当与相交城市道】路中:心线标高《一致其?位置不?得超越道路控—制边线且《距离不小于5米【其,竖曲线不得》超越道路《控制边线   建设!。项目:配建的垃圾转—运站:、污水处理设施【、公厕等《环境敏?感项目应当先—。期建:设或者与项目同步实!施作为?验收必备条》件之一   —第七十六条 (【建筑与?现状管线的间距)】新建:。、改建、扩》建的建 (构)【筑物的基础与现【状,给水、排水、燃气】管 (沟)道的净】。距不应当《小于3米 (—与建筑配《套的:相应:管,线除外)《与现:状电力电缆或者【其管:道、通信《电缆或者其管道【的,净,距不应?当,小于1.5米   !第七十七条 —(建:。筑与架空电力线【的水平距离)—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外墙 (含】阳台、飘窗、外廊)!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在满:足有:关,法律规定及技术规】范的前提《下架空电力线边【。导线外侧水平延【伸,在以下距离以内【 (含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的建筑设】计方:案必须征求电力部】门意见  》 (一)1千伏至1!0,千,伏的线路10米;】  : (二)3》5千伏至110【千伏的线路》15米; 》  (三)22【0千:伏至500千伏【的线路50米;【   (《四)超过《500?千伏的需专》题论证   —。在铁塔周《。边 (有地》形高:差时以相《邻,的坡顶或者》坡脚起算)4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和城市道《路确有建设必要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确保铁塔安【全并征求电力部【门意见  》 第七十八条— (架空市》政基础设施与—现状建?筑物水平距离—)除人行《天桥:。、轨道、电力设【施外的?其他架空市政—设施:距现:状建:筑物的?最小水平《距离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架空【市政设施顶面标【高低于现状房—屋底层标高的—不得小于5》米   (二)架空!。市政设施顶》面标高高于现状房】屋底层标高的不得】小于1?0米 ?  第七十九条【 (架空电力—线与现状建筑及规】。划地面?、道路的垂直距离)!新建、改《建,、扩建的架空—。电力线与建筑物、】地面、山坡》、峭:壁、岩石之间的距】。离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并征!求,电力部门意》见   架空电!力线跨越铁路、【轨道、航道、等级】。公路的应当满足有关!法律规定及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应当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第《八十条 (铁—路保护)《沿铁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 (构)筑】物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跨—越或者穿越现状及】规,划铁路?以及涉及铁路—道岔、桥梁、隧道、!高切坡路段的工程】设计需征求铁—路主管部门意—见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确需》跨越铁路的宜与铁路!正交并优先》采用下穿方式同时】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市政】桥梁原则上不得【上跨高速铁路;确】需上跨的《必须采取《封闭措施《   第八十一条】 (现状道路保【护,。)现状道路位于规】划道路控制边—线之:。外的现状道路的功能!未被已实施》的规划道路》取代前?项,目建设不得占用【现状道路  — 第八?十二条 (河流保】护)城市的》主要河流、》主要支流及其蓄水】水,面均:应当予以保护  】 在河道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 》(,构)筑物不》得侵占主行》洪断:面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一)除《修建:道路、桥梁可—以横跨外《禁止封盖;   (!二)在河道两侧和水!面四周应当按照规定!留出污水《截留:管道位置以》。及供人?行,、车行使用的连【续道路?用地和绿地;—   (《三)新建、改建、扩!建建 ?(构)筑物建筑控制!线距主行洪区—边缘的?距离以渠化岸—线、自然河床、水面!线为序按《照次级河流》不小:于50米、》主要支流不小于【30米、一》般冲沟不小于—20:米划定;  — ,(四)改变河—流性状后原》。控制的水面面积与】绿化控制面积之和不!得减少蓄水》水面以坝顶》标高 (《无坝的以泄水口标】高)起算向岸—侧后退距离不小于】20米?;  ? (五)确需在河】道内布设管线工程】的应当在坡脚布置】。并采取?。措施确保管道不渗】漏不得阻碍河—道,行洪并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八十—三条 ?(特大型桥梁—安全保护区)规【划及现有特大型桥梁!以桥梁边缘起算 】(规划桥梁按—照双向8车道计)5!。0米范围内为禁【建区5010—0米范围内为—大桥陆域安全保护区!上游300米、【下游1?5,0米范围《。。。内,为大桥水《域安全保护区水【域与陆域分界线为】滨江路(《含规:划滨:江路)或者桥台 】  在禁建》区内除该桥》养护必需的设施外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其他】建筑确需建》设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应当专题论证【。;在陆域安全保【。护区内从事建—设行为?应当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第:八十四条 》(特大型《桥梁绿化设置—要求)在汉》江等河流上规—划、建设桥梁时除轨!道,交,通专用桥外桥—梁两端必须同时【建设不?小于3000—0平方米的》桥头绿地   第】八十五条《 (道路临》时用地使用)因道】路工:程放坡、拆迁等【原因超出《道路建设用地红线】外,的用地?可以作?为道:。路临时用《地相邻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保证道【路设施安全  【 第八十六条— (公交停车港设置!)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设置港湾!式公交?站,要求符合以下规定】   ?(一)同侧停车【港的间距宜为50】080?0米   (—二)新建港》。湾式停车港直线【段,有效长度《不宜小于30米【其宽度不得小于2.!75:米,;划线式停车港有效!长度不宜小于—30米其车道宽度不!得小于?3.5?。米 :  (?三)停车港》出入口单边》渐变段?长度不得《小于30米   (!四,)对向?设置的停车港以【渐变段起点起—算应当朝车》辆前进?方向错位30—米以上设《置   (》五)停车港区域人行!道,宽,度不得小于该—道路人?行道宽度  — ,(六)交叉口—附近设置的公—交停车港一般设在出!交叉口方向》距路缘石圆》角切点不小于—50米?   第八十七条 !(公交首末》站设置标准)公交首!。末站宜结合》。公交:停车:。港相:对集中设置》每处用地面积宜为】3000《400?0平方米   【第八:十八条 (大—型公共建筑》的小型客车候客【车道)?新建、改建、扩【建有较大客运车流】需求: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当在其建设【用地范围内设—置专:用的小型客车候客】车道每个候客车道宽!度不小于《3米每条车道长度不!宜小于5《0米  《。 第八十九条 【。(人行天桥)—从严:控,制架设人《行天桥?城市主、次干—。道上空原则上不设人!行,天桥确需在》城,市道路上架设人【行天桥时天桥的宽】度不得?小于:。3米天桥下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5》米,天桥上?及梯:道下:均不得设置经营性设!施以及其他与人行】交通无?关的设?施   用》地条件?受,限时人?行天桥可《以超出道路控—制线布置独立设【置天桥 (含—梯道)?结构外?边缘:。距,现状建筑物外墙【 (:含阳台、飘》窗,、外廊)《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3,米不能满足时需专】题论证鼓励》人行:天桥与建《筑物合理连》接第九十条 (【地下通?道)鼓励建设地下通!道新:建道路在交叉—。口、:交通枢纽《及其它人流密—。集,区建设时应当配【建,地,下通道 (其它【路段200米以内预!留一个过街箱—涵)地下通》道与:道路同步《设计、施《。工、验收人行地【下,通道的净《宽不得?小于4?米净高不得小于【2.8米《通道顶部《覆土厚度不》得,小于1.5米并满足!。管线布设的要求建设!有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须协调—好综合管廊与地下通!道的平面及竖向关】系在:地下通道两侧—布设商业设》。施的人行通道宽【度不得?小于8米且应当全】天候对外开放 【  :人,。行地下通道露出地面!。的,结构外边缘与—相邻底层建》筑外边线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3米不】能满:足时需专题论证【   用《。地,条件受限时》。人行地下通道可【以,超,出道路控《制线布置  — 鼓励人行》地下通道、轨道车】站通:道与建筑物》合理:连接  《 第:九,十一条 (无障【。碍设施)《设计城市道路时应当!遵循:设置:无障碍设《施,的有关规定   第!九十二条 (污水处!理厂、?变电站、垃圾处【理厂、垃《圾转运?站等公用《设施:)污水?处,理厂、变《。电站、垃圾处理厂、!垃圾转运站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要求—设置卫?生防护绿带 —  在人口密—集,区域内设置的污【水处理厂《其对环境景观影响】较大:的设施?应当做加盖、密【。封、:除臭:等处理 《  在人口较密集】区域内设置的变电站!。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10千】伏,及以下开闭所、配】电房应当结合建【设,项目:同步实施《。; :。  (二)110千!伏,、,220千伏变电【站应当设置为室【内变电站并宜设【置为地下、半—地下变电站》;   (三—)5:00千伏《变电站周《。边,30米?范围为卫生防—护绿:带防:护绿带内应当种植高!大乔木减少对环境】、景:观的影响 》  污水处理厂、变!。电,。站、垃圾处理厂、】垃圾转运站等—城市公用《设施宜?先期建设   【第九十三条 (【地下:管线共同沟和综【合管:廊,建设区域)新—建城市?道路宜建《设地下管线》共同沟或综合管廊】敷设:两类:及以上管线的区【域可划为《管廊建?设,区域高强度开发【和管线?密集地区《。应划:。为管廊?建设区域主要是 】  1、《城市:中,心区、商业中—心、城市地下空【间高强度成片集中开!。发,区、:重要广场高》铁、机场、港口【等重:大基:础设施所在区域  ! ,。2、交通流量大、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主要道《。。路以:及景:观道路  》 3、配合轨道【交通、地下道路、】城,市地:下综合体等建设工程!地段和?其他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等   第九十】四条 (市政工程管!线在道路横断面【上的布置)各类市政!工程管线《应当与道路绿—化、盲道等统—筹协调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车行道为4车【。道以上的在道路两】侧均应当布置雨【水,管道  《 ,(二)各《种城市地下管—线宜布?置在人行道下当【管径:或者检查井平面尺寸!较大管道沿》途接口很少或者无】接口时也可以布置】在车行道下  【 (三)建成综【合,管廊的区域凡已在】。。管廊中?预留:管,线,位置的不再》另行:安,排管廊以外的管线】位置:   (四)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 】(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不能:。。满足相关规》定,时须采取工》程措施保证安全运行!及检修要求   第!九十五条 (城【市管道的最小建【设规模)在城市主】。。、次:。干道上埋设管—道需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的》规模埋设除临—。时施工管道和直埋】电力、通信电缆外】不得低?于以下数量及规【模,   (一)主干道!。电力电缆沟及管道6!条(孔)次干—道,电力电缆沟及管道】6条 (《孔);   (【二)通信管》道12孔;》。。   (三)天然】气,管道100毫—米,;   (四—)供水管《道20?0毫米、排水管道4!0,0毫米   第九】十六条 (地下管道!覆土厚度规定)各种!地下:管道横向穿越车行道!时其覆土《厚度应当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并不得小《于1米   —沿城:市道路?路缘:石埋设的城》。市公:共照明系统的—低压电源线路其覆土!厚度不小《于0.?4米  《 与城市道路—。平行埋设在》车行道下的其他地】下管道线《。其覆土厚度应当满】足,管道最小《。覆土的技术规定【并不得小于1米  !。。 在人行道下设置的!管线沟道《其盖:板装饰应《当与人行道铺—砌统一其顶面—标高应当与人行道】设,计标高?一致   各种【检查井、《手孔等附属设施其】。顶,面标高应《当与地面设计标高】一致  《 第九十七》条 (架空线及电】气设施?位置规?定)在城市道路上除!确需架设11—0,千伏及以上等级的电!力杆路外不得新【设其:他架空线杆》路   在城市道路!上架设110—千伏及以《上等级的《电,力杆路的《。应当经相关管理部】门共同审《查论证 《  新设置的各【种电力变压器—、通信交接箱—、燃气调《压器 (箱)—等设施不得占用现】有城市?道路及临街空—间   现有人行道!上的架空线杆—路和设施应当结【合道路改造》按照本规定》要求:。逐步规范   【第九十八条 (【。交通设施架空部【。分的环保措》施)桥梁、高架道路!、高架轨《道交:通,等交通设施架空【部分:。应当采取必要—的防噪、防眩—。等措施以降低—对相邻建《筑的影响   第九!十九条 (水源【保护:)在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或设置排污口不【得向城市供》水水源的保护水【体内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固体废物禁止—。。在水库?流域范围内开山采石!以及一切可能产【生,水土流失《的活:动   第一百条 !(排水管理》)工:。业废:水的水质必 —须, ,符 合 国》 家 污《 水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GB8978—-1996)和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管道水质标】准 (C《J343-20【10)等规》。范的相关规定—方可:排入城市排水管道不!符合规定水质标准的!必须自行处》。。理达到标准后方能排!。入,   第一》百零一条《 (:雨水管渠)》城市:雨水管渠系》统的规划设计应与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城市河湖》水系等受纳水体【及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进行有效衔【接   《。根,据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4年《版)城?市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采—用2年;立交桥、】下穿:通道、商业中—心区、大型》。公共建筑、》重要广场《、城市生命线工【程、重要车间和重要!仓库等?中心:城区重要地区采【用5~10》。年;中心城区—地下通道和下沉式广!场采用20~30】年 第九章》。 城:。市综合防灾和减灾】  : 第一百零》二条 (《防灾减灾)城市综】合防灾减《灾原则?   (一)城【市建:。设,用地应避开自—然易灾地段不能避开!的必须采《取特:殊防:。护,。措施 ?  (二)城市规划!应避免?产生人为《的易:灾区宜?采用适于防》灾的组团式用—。地结构?布,局形式实现较优的系!统防:灾环境?   (三)—根据城市行政区划划!。。。分城:。。市防灾分区根据城市!功能分区和路网【系统:确,。定防灾单元防—灾单元之间》以城市?主干路及绿化带【分隔   (四【)城市防《。灾疏散道路系统应】。由城市防灾》疏散干道和防灾【疏散支?。干道:组成每个城市防【灾分区?在各个方《。向,应至少保证有两条】防灾疏?散通道?   (五》)应:利,用防灾分区内的城市!公园、绿地、学校体!育场、停车场和街头!广场:作为避灾人口的疏散!场地防灾疏散—场,地,应设立?明确的标识面积在2!。公顷以上的防—灾疏散场地》应设置?给水、排水》及供:电等市政《公用设施 》  (?六)每?个防灾分区应设【立防灾应急指挥中心!、急救医院、通信专!业队伍?、消防专业队伍【、工程抢《险专业队伍和—物,资储:备设施等   【(七)?。城,市生命线工》程包括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热—。力、医疗、卫生及】消防等主要》系统:应充分满足城市【防灾和?减灾的需要 —  第一百零—三条 (消防)城】市消防控制要求【   (一)—防火间距 》  1、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03.1的】规定 《  2、高层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 (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高层建》。筑之间及其》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03.《2的规定 》   3、工业【厂房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1—03.3的规—定,此外甲类和乙—类工业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米距重】要的公共建》筑不宜小于50米】 : , 4、生产及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和仓库必须—设置在城市边缘【的独立安全》地区并与《周,边的建筑物保—持规定的防火—间,距   5、加油】站与:建筑物及道路—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10》3,.4的规定  加油!站防火间距 (【单位米?。)表 ?   6、甲类物】品库:房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03.5的规定 !   7、乙—类物品库《房 (乙类6项【物品除外)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米与其它民用建筑!不宜小于25米乙、!。丙、丁和戊类物品】库房之间及其—与其它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0,3.6?的,规,定, ,   ?(二)消防站  】 1、消防站分【为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和战!勤保:障消防站《普通消防站》分为一级《普通消防站和二级】普通消防站二种普通!消防站的布局—一,般应以接到》报警5分《钟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责任区【边缘为准则水上消】防站的布局应以消】防船接到报警—20分钟《。内到达?。责任区边缘》为准则   2【、消防站应设置在】交通方便的责任区内!的适中位置和有利于!消防车迅速出动的】临,街地段   3【、消防站《主体建?筑距离学《校、医院、幼儿【。园、:影剧院?和商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及场所?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应小于50米  !。 4、责任区—内有生产和贮存【易燃易?爆物化学危险—品单位的消》防站: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方向距上述》单位距离不宜小【于200米   5!、,消防站车《库门应朝《向城市道路至—城市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15米   6】、,消防站设施建—筑按抗震《烈度提高一》度设防防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消防站设施》指,。标应符合表1—03:.7的?规定   (三)!消防给水《。与消防通道》 ,  :1、:消防给?水,宜与:生,产及生活给水管【道系统合并如合并不!经济或技术》上不可能可采用【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系统   2【、规划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水井和加水—柱,应成系统《并应充分利用—江河、湖泊及水【库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备用?。水源  《 3、消防给水管】道及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12?0,米,;道路?宽度超过60米时】宜在道路两边设置】消火栓?并宜靠近十》字路口  》 4、?消防车通道规—划应与?城市道路《规划相结合   5!。、城:市街:区内消?防通道道路》中心线间距不宜超过!160?米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米—净高不应小于4米消!防,车道应满足消防车】登高面?距建筑?外墙大于5米、【小于10米的要求】在,消防车登高面与【建筑之间《不应种植高》度超过?。4米的乔木或其他】影响:消防车?登高的植物 —  6?、,建筑物总长度超过】220?米或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米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其穿过建筑物!门洞的净《宽不应?小于4米净》高不应?小于4米人行—出入口间《距不宜超过》80:米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米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 7、住宅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米并应】在尽端设不小于1】2米×12米的回】车场地;当尽—端路周围为高层建筑!时回车场《。。不应小于18米×1!8米   8—、,。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置环行消防车道当】设置环?。行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高层建筑!的短边长度超过2】4米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 ,第,一百零四条 (【人防)城市人民防空!规,划要求?   ?(一)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及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二,)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国《家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各类人防设!施的战术技术指【标均应参《照 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及城市!重要目标分布—现状和发展规划确】定人:民防空指挥工程、】专业队工程、医疗救!护,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等专—。用人防工程由—具有:相应职责的单位负责!建设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三)各类人!民防空工《程应: (含地下交通【设施、过街通道【等,)与:易燃:、易爆及有》剧毒物质的厂房和储!库保持一定安—全距离指《挥工程、中心—医院和急救医院应】避开重点《目标区域设置—急救站及《。其它专?业队应?结合其分《。担的:保障区域来设置 】  (?四)住宅区人防工程!。  : 1、住宅》区防灾?。地,下室的布局在满足】战时需求《的前提下宜相对集】中并应布置在交通】方便且能满足—战,时和平时《需要的?适中:地段  《 2、人《员掩蔽所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00米》使用面积标准为留】城人员每人1平【方米原则上以高层为!主小区地下室≥【2层停车场具备防空!地下室?功能防?空地下室面积不能】满足需要时可规【划预留位置战前增】建,   ?3、重要《的经济防护目标【。应采取防护措施并制!订战时抢修方—案新:建上述项目时应将】其防护设施》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统一建设经济防护重!点目标的分级—。标准按?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制定的标准!执行   4—、应结合《平战:需要设置战备物资】仓,库战:备物资?仓库应设在地下或】分散隐蔽《的地点   第【一百零五条 (防】。震)城市防震—。减灾   (—一):本市地震基本设【防标准按国家—地震局?颁布的?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有关规定  】。 (二)供水、供电!及燃气等重》要工程设施应多源】供应交?通、电力、通—信、供水供气—、水利等基础设【施的控?制性工程应提高【1度烈度进行抗【震设:防   (三—),学校、医院、—商场、体育馆—和会展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应避开城市】断裂带不能避开的】断,裂带两侧各4公【里建设工程项—目在选址时》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四)城!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五)在防震专业【规划中应划定城市避!震通道、《防灾:据点以及避震疏散】场地   (六【。),鼓,。励建设单位》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建筑 《(构筑物)抗震【设防:能力 ?  第一百零六条 !(城市防洪)城市防!洪应采?取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合理利用、蓄泄!结合和以泄为—。主的方针将工—程防治措施与非工程!。防治措施结合城市水!系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设计应满《足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 (GB/T5【0,805)中的相关要!求   第》一百零七《条 (易涝风险区】治,理)在用地布局、竖!向,规划优化调整的基】础上采用综合措施】减少城市内涝灾害发!生频率提高城—市防灾减灾》能力有条《件情况下还可—开展:地形GIS分析【。结合地势低区设置】超标:地表:雨水漫流的行洪通】道使超标雨水安全、!快速:排出 第《十章  附  则 !。  :第一百?零八条 《 (名词解》。释)本规定有关名词!含义:以本规定名词解释】(附录)《为准 ?  第一百》零,九条  《(,法律效力《。)十:堰市人民政府200!。6年12月》8日印发的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十政《发〔:2,006?〕,43号)《同时:作废本规定施行前已!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继续!。有效;已取得—且在有效期内的方】案审查意《见函:及附图继续有效;未!取得方案审查—意见:函的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确定:的各项指标要求继】续有效外《。其余应按本规定【执行   名  】词  解  —释 :   ?1、容?积,率   《一定地块内总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2、建筑密度 【  指各类建—筑物基底总》面积与其用地面积的!比率(%《),   ?3、绿地《率   指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占总?用地的比率(—%)   》4、日照间距系数 !  :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   5、建—筑高度  》 指建筑物底层室外!地,坪至屋面外围非透】空女儿?墙或檐口的高度 】  6?、公共开放空间 】  指在建》筑基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的,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   7、低层建!。筑   低层住【宅则指一层至三层】的住宅建《筑,其,他民用建筑指—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建:筑   8、多层】建筑   指高度】大于l0米小—于或等于《24米?的建筑多层住宅是】指四:层至:六层的住宅建筑【其建筑高度》在l0米以上小【于或等?于20米   9、!中高层住宅》  : 指七层至》九层的住宅建筑  ! 10、《高层建筑  — ,高层住宅指》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其他民—用建筑指《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   1—1、零星用地 【。  零星《用地指小于10【000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含!。与其他用地性—质混:合的:。居住用地《)和小于《5000《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   12、房!屋纵墙   指条】式布置的建筑外墙中!长边所在的》外墙面或不符合【山墙规?定的短边《。外墙   1—3、房屋山墙   !指,条,式布:置,的建筑?。外墙中短边》。所在的不《开设卧?室窗的外墙》面其长度《多层建筑不》超过:14米高层》建筑:不超:过22?。米,   1《4、:建,筑间距   两【栋建:筑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15、用地界线【   指相邻不同权!属地块之间的分【界线   16【、,裙房   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附属!建筑   17、道!路红线 《。  指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含车行道《、道路?绿化带和两侧—人行道)   18!、建筑红《线, ,。  指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构筑物】靠临街面的界线和建!筑基地内《控制建构筑物的定】位线又称建筑控制】线   19、规】划用地?。范围   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规定划《定的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用地 !。  20《、,当量:小汽车   以4~!5座:的,小客车为标准车作为!各种型号车辆换算】道路:交通量的当》量,车种   》21、竖向规—划   城市开发】建设地区(或地【段):为满足道路交—通、地面排水、建筑!布置和城市景观等方!面的综合要求对自】然地:。。形进行利用》、改造、《确定坡?度、控制高程—和平衡土方等而进行!的规划设计  【 22、绿地   !城市:中专门?用以改善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景观的》绿化用地  — 23、居住小【区   城》。市中由居住区—级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以《居,民基本生《活活动不穿越—城市主要《交通线为原则—。并设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应的、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区:   24、居【。住组团   —城,市中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设,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应的、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  25、商业区】   城市中市【级或区级《商业:设施比?较集中的地区 【  26、》城市规划区   城!市市区、近郊区【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  2?7、旧?城改建 《  对城市》旧,区进行的《调整城市结构—、优化城市》用地布局、改善和更!新基础?设施、整《治城市环境》、保护城市》历史风?貌,等的建设活动 【  28、城市设计!   对《。城市体型和》空间环境《所作的整体构思和】。安排贯穿于》城市:规划的全《过程   29、海!绵城市   城【市在:。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自然灾害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弹性”其本质是!要科学的考虑城市】生态需求《并改善城市的水循】环过程让水在城【市的迁移、转—化和转?换等过程中更加“】自然”下雨时—下垫面能《够有效地《。吸水、蓄《水、:渗水、净水需要时】又可经?适当:的迁移和《转化作用将蓄—存的水“《释放”并加以利用】   30、低影响!开发   》基于:模拟自然水文条件原!理采用?源头控制和延缓【冲击负荷的》理念通过构建微型分!散式:生态处理技术实现】雨水径流总量和【污染控制、开—发后的水文特性与】开发前基本》一致的城市》规划与建设模式【   31、低影】响,开发设施   依】据低影响开发—原则设计的“渗【、滞、蓄、净、【用、排?”等多种工程—设施的统《称包括透水铺装【、渗:。井、渗?。渠、入渗池、—生物滞留设施、植草!沟、下?沉式绿地、屋顶绿】。化、:干,塘、湿塘、人工湿地!、雨水罐《、调蓄池、植被缓】冲带、砂滤系统等】   32、下沉】式绿地 《  低于周》边地面标高、—可积蓄、《下渗自身和》周边雨水径流的【绿地 ?  33、绿—色屋顶?  : 表面铺装一定厚】度滞留介质并种【。植,植,物底部设有排—水通道的《屋面根据种》植基质深《度和景观《复杂程度绿》色屋:顶又:分为简单式和花园】式 :。  34《、生:物滞留设施》   通过土壤的过!滤和植物的根—部吸附、吸收等作用!去除雨水径流中污】染物延缓雨水的人】工设施?包括入渗型、过滤】型及植生滞留槽三种!类型   35、透!水铺:装   可》渗透、滞留雨—水的地面铺装结【构包括透水砖—、透水?水,泥混凝土和透—水沥青混凝土 【  36、植草沟 ! , 一种收《集雨水、《处理雨水径流污染、!排水并入《渗雨水?的植被?型,草沟包?括排水型和入渗型】两种:类型  《 3:7,。、雨水收《集回用   —利用一定的集雨面】收集雨水作为水源】经过:适宜的处理并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后【通过管道《输送或?现场使用方式予以利!用的全过程  【 38、人工湿地】   通过》模拟天然湿地的结】构以雨水沉淀—、过滤、净化—和调蓄?以及生态景》。。观功能为《主人为建造的由【饱和基质、》挺水和沉水》植被、动物》和,水体组成的》。复合体   3【9、综合管廊 【  :又称共同沟》它是实施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建于城市地下用【于敷设市政》公,用管线的市政公用】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