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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法律、法规以【及十堰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本市城区(含乡【镇下:同,。)内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应按照本规定执行】本市其它地区的【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在本市】。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一律采用8】5国家高《程基准及《。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第!四条  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和标准   第五】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十堰—。市规划?。局,。  : 第: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管,理   第》七条  《(资:质管理)承担城乡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第八】条,  (规划审批【)在: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各阶段的!城市规划须按下列】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生效   (】一)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专家《评审:会评审、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后《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它《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修改完善后由市人民!政府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近期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5《年原则上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年限一—致城市人《民政府批准》近期建设《规划前应《征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专家评】审会评审《、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后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修改完善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修:建性:详细规划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经专家】评,审会:。审查并?公告后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五)专项规!划由各专业部门依据!国,家规:范、标准编制—专项规划《经,专,家评审会后公—告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报规划】委员会审《批 :  :(六)城市设计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组织编制城!市,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经专家】评审会评审、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后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修】改完善?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规划修改)!城乡规划必须明【确规定强制性内【容,规?划一经?审批: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重新报批  【 第十条  (【。修规管理《)在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严!格执:。行控规前提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 (一)《民用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  【 (二)工业—项目用地大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的 】  (三)城市中心!区,、重要地段、城市主!干道交叉口、机【场、车站、》码头、城市广场、城!市公园等周》边,区,域项目   (四)!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   上】述情形范围》之外的应《当绘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第十一!条  (规划覆【盖)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建筑单体、市!政工程、低影响开】。发设施、人防工程】、工业项目、户外广!告,、构:筑物等必须全部【纳入规划管理  】 第十二条  【(分级审查)市规划!委员会对《建设项目实行分【级分:。类审查制度以—提高规划管理效率 !  第十《三条  (规划环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其他《。依,法,依规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体《项目报批前需—。取得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  (《海绵城市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过《程中应?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与任务—并,在现有规划编—制体系的框》架下将海绵城市【的规划内容系—统地融入到规划【的目标、指标—、,空,间布局?等相关内容中—。  : 第十五条  【(管:廊工:程规划)编制管【廊工程规划应以【统筹地下管线建设】、提高工程建—设效益、节》约利用地下空—间、防止道》路反复开挖、增强地!下管:线防灾能力为目的】遵循政?府组织、部门合【作、科学决》。策、因?。地制宜、适度超前】的原则管廊工程【规,划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地下【空间规划《、道路规划等保【持衔接   第十六!条  ?。(部:。。门,规,划)各级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国土》资,源、住建《。、水利、园林—、环保、工》商、商务、城管执】法、房管《等部门应结合工作职!责积极配合》规,划部门组织编制相关!规划   》第,三章  《城市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七条  (用地!性质分类)本市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各类用地分类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需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经》批准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另有规?定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十》八条  (》用地功?。能布局?)居住用《地,(R)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分开布局确》需功能混《合布局时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次要用地性质【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非居住用地】不得用作住宅功【能   (二)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其他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小【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居住、!商业尽量分开布【置 :  (三)商业服】务业:设施等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居住混合布局!的用:地商业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小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居?住、商业尽量分开布!置   第十九【条  (零星用【地管理)城市建设】。用地: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零星用《地,应当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不具备整合》条件的零星用地【禁止:实施开发性》居住、商业项—目可以实《施危旧改造、—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实施》绿地、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因,用地狭窄《或者与城市道路不相!连等原因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用地应【参照零星《。用地:管理办法专门—论证其利用方—式   第二十条】  (公益性—设施用地控制—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规】划,控制指标的中小学】用地(A33—)、体育用》地(A4《)、医?疗卫生用地》(A5)、》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等公益性设【施用:地,在符:。合相关专业设—。计规:范的前提《下其规?划条件可《以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在?。设计方案中》审查确定   【。第二十一条  【(低影响开发设施用!地)应利用城市绿地!、广场、道路、水】系等公共开放—空间在满足各类用地!主导:功能的基础上合【。理布局?低影响?开发设施并落实用地!需求   第二十】二,条  (地下综【合管廊用地)新建】地下综合《管廊原则《上无需新《征地但需划》定其三维控》。制线明确管廊—的平面和竖向—规划位置同时还【需合理确定》地下:管廊:。。配套设施(》。含控制中《心、:变电所、投料口、】通风口、人员出【入口:等)的规模、用地和!建设标准以》及附:。属设:施(含消防》、通风、供电—、照明、监控、报警!、标识等《)的配置《原则和?要求并落实》其用地需求 —  第二十三条 】 (城市道路—绿,地,率)城市《道路用地在满足【道路规?划使:用,功,能的同时还需—保证一定的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景观】路红:线宽度不小》于60米绿地—率不:得小于40%   !(二)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 :  (三《)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  ! (四)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  :(五)对于城市【。主次干道《、支路等道路在满足!同等道路功能的【前提下道《路横断面设》计,应充分考虑低—影响开发设》施建设需求优先选】用含绿化带的—横断面形式   第!二十四条  (工】。业、学校用》。地配:套设施)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严禁在工业、!学校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 第二十《五条  (用地【兼容)?各类建设应遵—循土地使用与建筑】。性,质的相?容性:原则并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第二十六《条 (建设用地区划!)十堰?市城区规划建设【用地划分为Ⅰ类【地区和?Ⅱ类地区  — Ⅰ类地区指水、电!、路:、学校等公共—设施完备人口密度在!300人/平方公】里以上的区域   !Ⅱ类地区《Ⅰ类地区《以外的?。区域  《 第二十七》条 (地《块控:制)建设《用地地块《控制规定   (】一)建设用地地块】的划:分应以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在建设?用地出让时应引导】城市开?发建设由《点状向面状》、,局部向片区开发建】设,发展除公益性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外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用地在?。Ⅰ,类地区土地出让面积!不小于?2万平方米Ⅱ类【地区用地面积不小于!。3万平方米   (!二): (海绵城市指【标控制)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应明确《海绵城市的建设控制!要求在制定》地块出让用》地条件时应在—土,地出让公告或合同】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的规划》设计条件《及控制要《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具:有海:绵,城市建设强》制性指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应核算低【影,响开发设施及其组合!系统设计内容—。是否满?足强制性指标要【求对于?不满:足强制性指标要求】的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 (改造区管理)危!旧房、棚户区、【城中村、旧城—。。改造必须按照 “减!量、加绿、留白、】降密、增高”—的原则进行编—制改造专项规—划老城区现有建【设用地成片》改造以一个片区单】元,即四条城市公共【道路围合区为单位最!小1万平方米—以上为基《准点启动不足1【万平方米的须与周边!地块:达成统一《建设意愿且整—体建设用地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方可建设 —。  :(四) (》改,造区的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改《造区应加入海—绵,城市的建设》控制要求并进行【海绵化改造的规【划,设计结合《建筑:、绿地、道路及广】场的改造《建设宜增加》绿色屋顶、》透水铺装、生—物滞:留设:施等低影响开发【技术措施  — (五) (改【造区实施主体)【危旧房、棚》户,区、城中村、—旧城改造原则上以区!政府为主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以片—区单元为《。单位组织编》制改造规划》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改造:改造用?地原则上《采用净地出让方式 !第四章 建筑规划管!理, ,  第二十八条 (!建筑面?积,划分)地上》、地下建筑面积的界!定   《(一)地下》建筑是指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物置于?室外地坪设》计标高以下且周【边被完?全掩埋?的部分?该部分的建筑面积即!为,地下建筑面积   !(二)地上建筑面】。积是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总建筑面积【扣除地?下建筑面《积后的建筑面积【   ?(三)?建筑物三面被完全掩!埋一面全部露出【且在另一室外地坪】上内部有使用功【能的建筑部分—按露出部分建—筑面宽×2》0米计入地上建筑】面积   》(四)?建筑物二面》被完全掩《埋,其余二面全》部露出在另一—室外:地坪上内部有使用功!能的:建筑部分《按累积露出部分建】筑面宽×20米计入!地上建?筑面积?依此类推   第二!十,九,条 (容《积率计算)》容积率计算按—以下规定执行  】。 (:一,),。住宅建筑 (—包括公寓《、别墅等)标准层】层,高不宜大于3—.3米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3.《3米不大于5.1】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面?积;: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5.?1米时其建》筑面积在《2倍基础上按层高每!增加2.2米—即增加一《层 :(不含阳台部分)计!算, (跃层式住宅【、低:层式住?宅等用?作起居室 (厅)层!高在户内通》高时以及住宅坡屋顶!不计入超高范围)】 ,。  (二)办公【建筑 (含写字楼)!标准层层《高不宜大于4.9米!当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9米不大【于5:.5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面积!;大于5.》5米时其建筑面积】在2倍基础》上按:层高每增《加2:.2米即增加—一层计算《   办公门厅、】大型会?议室、大堂、中【厅、内廊、》。。采光厅等层高不受】一般层高度控—制此类功能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三)商】业建筑 (》包括酒店、临街商铺!等各类配《套服务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大于5.4米!大,。于5:.4米不《大于6?.1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面:积,;,商业:建筑层高大于6.1!米,其建《筑计算面积值在【2倍基?础上按层高每—增,加2.2米》即增加?一层计算商住—楼中商?。业裙房顶部含结构转!换层层高在2.0米!以下时?。结构转?换部分不《计入层数 》  商业门厅、【大堂、?中厅、内《廊,、采光厅等层—高不:受一般层高度控【制此类功能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单一【空间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大型商业用房建筑】高度:可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 《  (四)结构转换!层层高小于2.2】。米的计算1/2【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层高》在2.2米至3.3!米之间的计算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超【出3.3米的参【照第二十九条第【 (一)款实施【   建筑》底层设架空层—。以,柱、:。剪力墙落地视觉【。通透、空间敞—开,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的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若底层》设计:用于停车功能—计算全面《积并计算容》积率竖直循》环式机械停车—库(楼)按3.6米!层高计算建筑—面积后计算1/2】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地!面以上建筑内避难层!的结构转换》空间:、避:难空间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 】 , (五)建筑物的】。阳台不论其形式如何!。均以建筑物主体结构!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 (挑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有围护设施 —(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 (【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 (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凸 (飘)窗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及以上—的凸 (飘》)窗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六)多《个标高场《地,宜采用分台地—设计:标高如建筑室外【。平,面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等级】最高城市《道,路 (?。含规划)标高为【准增加不超过0.】6米作?为室外?地坪   仅—作为人防、》设备用房 (应标】注具体用《途)、仓库和车【。库用途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计算地下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地下室在《满足小?区停:车泊:位和面积的情况下】若设计为商业、娱乐!、办公、管理等其它!功能的计算》建筑面积按0—.5系数折算计入容!积率面积  — (七)工业—建筑、体育馆、博】物馆和展览馆类建筑!暂不按?本规则计《算容积率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照》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13)的规定【执行   (—八)设计单位应在总!平面图上《分别注明总建—筑面积和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   第三十!条, (建筑容》量):建筑容?量控制要《。求 : , (一)《居住用地建筑—密度、容积率限定上!限指标并按 居【住用地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表《执行除旧城改造【、安置?区建设容积率可达3!.5外各类住宅容积!率不得高于2—.8已批控详规符】合规定及下表的【。从其规?定不符合的按本规定!执,。行 :   (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建筑密度、】容积率限定上限【指标并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表执行 (【三)工业用地的建】。设强度应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控制表要求》。   》(四)对未列—入表30.》1表:3,0,。.,2,。表30.《3的其?它建筑和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有关!专业设计《规范的?要求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第三】十一条 《(容积率奖励—规定)?建设:单,。位在其征地》范,。围内为城《。市各类?公共绿地、广场提】供开敞式临高等级】道路用地的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其—贡,献大:小和可能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是可《相,应,增加建筑面积—最,高增加奖励容—积率不超过1.【0且不超过规定容】积率上限  — (:一)核定建》筑,容积率小于2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1.》。2平方米   (二!)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等于2而—小于3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1.5平方》米   (三)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等于3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平方米》  : 第三十二条 (建!筑朝向)根据—十堰市城区》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居【住建筑朝向以南偏东!30:度至南偏西15度为!宜并以?南向为主朝》向确需?东西向布置的建筑物!应考虑遮阳设施东西!向布置的《居,住建筑以东向为【主朝向  》 第三十《三,条 (日《照)十堰《市城:区日:照标准   (【一)日照分析被遮挡!建筑与遮挡建筑范围!的确:定按照 湖北省建筑!日照分析技术规【范(DB42/【T952-》2014)》有关条款执行—   (《二)住宅的卧—室或起居室以大寒】日(真太《阳时)8:00-1!6:00之》间,底层满窗不低于2】小时为日照标—准,(学生宿《舍,参照:此标准) 》  (三)》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以冬至—日(真太《阳时)9:00【-15?:00之间底层【满窗不低于3—小时为?日照:标准   》(四)残疾人专用住!宅的主要居室医院】、疗养?院至少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教室以》冬至日9:00-】15:00之间底层!满窗不低于2—小时为日照标准【。   (五)所【有日照的有效—时间是指全天累【计日照?时间   第—三十四条 (低影】响开发设施规划【。)建筑与小》区的规划设》计标准应满》足海绵城市相—关规划所规定的指标!要求建?筑与小区的低—影响开发系》统应结合建筑与【小区的地形》、地质情《况、规划《指标、多年平—均径流总《量控制?率指标、相邻市政设!施、河湖水系和绿地!广场等要素统一【规划设计   【(一)尊重原—有,的,。地形地貌《尽量依靠自然排水建!筑、道路、》绿地等竖向设计【应,有利于径流汇—入低影响《开发设施   (二!)建筑与小》区的径流《总量控制无》法满足要《求或:项目有雨水回用【要求时应按照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设置—雨水回用系统   !。(三)建《筑,和小区?的雨水调《蓄设施?建设:规模应根据雨水【利用需?求、场地情况、雨水!。。径流控制率要求等】综合确?定   《。(四)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优先—利用低洼《地设置生物滞留设】施、渗?渠等设施减少—外排雨量   (五!。。。。),。设置在小区道路、】广场及建筑物周【边的绿地宜优先采用!下沉:。式做法并采取—措施将?雨水引至绿地— ,  (?六)建筑宜采取措施!将屋面排水引入周】。边的低影响开发设施!或通过植草》沟、雨水《管渠将雨水引—。入场地内的集中调】蓄设施   第【三十:五条 (建》筑间距一《般规:。定)   (一【)建筑间距除应【满足:本规:定外还须《符合:消,防、卫生、环—境保护?、,防灾:。、通风和工程—管线:埋设等方面的规【范和城市设计要【。求 :  :(二)居住》。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确》保建筑通《透、自然天际线与环!境协:调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   (三)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及【天际线控制具体可】按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表换算!   2、L【。为我市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   第三十【。六条 (《。居住间距)十堰市】城市规划区内居【。住建:筑最小间距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七层及七层【以下高度不超过2】4米的?居住建筑其》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建—筑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新,建区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旧城》改建区不少于1.】。0倍:东西向平《行布:置,的建筑纵《墙面与纵墙》。面,。。间距不少于东侧建】筑高度的0.9倍】  : 2、建筑纵—墙与其主朝向—一侧另一建筑山墙】之间的间距为主朝】。向,。一侧建?。筑高度的《0.6倍且最小间】距,不少:于9米与其背—后一侧另一建筑【。山墙之间的间距为主!朝向一?侧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小间距不少【于7米 《  3、建》。筑山墙与山墙之【间的间距不少于【。6米   (二【)高层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行布置的高层!建筑纵墙面与纵墙】面的最?小间距不少于26】米   2、建【筑纵墙与《其主朝向一侧另【一建筑山墙之间【的间:距不少于18米与其!背后一侧《。另,一建筑山墙的间距不!少于1?6,。米   3、建【。筑山墙与山》墙之间的《间,距,一般为建筑高度【的,0.:3,倍且最?小不少于13—米   (三—)高层建筑与其它居!住建筑之间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1、平行布—置的高层建筑纵墙】面与其主朝向一【侧,的多层建筑》纵墙面之《间的间距应》。符合: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第—一项的规定  【 2、平行》布,置的多层《建筑纵墙面》与其:主朝向一侧的高【。层建筑纵《墙面之间的间距应按!三十六条第(二【)款之第一项规【定计算  》 3、高层建筑【纵墙与其《主朝:向一侧?。另一多层建》筑山墙之间的间距为!该多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小间距?不少:于12米《与其背后《一侧另一多层建筑山!墙,之间的间距》。为该建?筑高度的0.4倍且!最小间距《。不少于1《0米   4、【。多层建筑纵墙与主朝!向,一侧另?一高:层建筑山墙之间【的间距不少于—18米与其背后一】侧另一高层建筑山】。墙,之间的?间,距,不,。少于14米 —  5、高层—建筑山墙与多层建筑!山墙之间的间距不】得少:于9米高层建筑裙】房与多层建筑山墙之!间,的间距?不得少于9》米若相邻《两座建筑《其中一座墙》面为防火墙时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少于6米   【第三:十七条 《(非居住间距)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建筑?与其:南侧、东侧》。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本规】定三十?六条执?行并应符合消防要】。求、卫生防》护要求及《相,。。应的设计规范   !(二)居住建—筑与:其,北侧:。、西侧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可按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要求适当!减少但减少幅度【不,得超过1《5%并应符合消防】。要求、卫生》防护要求及相应的】设计规范 》  第三十》八条 (间距折减】)非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可按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要求《适当减少《但减少?幅度不得超过2【0%:并,应符合消《防间距要求、功能】要,求,和相应的设计—。规,范 :  第三十》九条 (间》距扩大)《大、中、小学—教学楼、《。养,老院、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的住宿!楼与相邻建筑—(含居住建筑—和非居住《建,筑,),建,筑间距除应》。符合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要求?外还:应,在各自应退距离【基础上?加大1?5%:   第四十条【 (非平《行间距)《非平行布置的—建筑:物按建筑物之间的平!均距离?计算;非《平行布置的建筑之】间最近点的距—离不少于标》。准间距的0.—7倍;非《平行角?度超过60°的【间距按建筑物—纵墙面对山》墙面的距离计算  ! 第四十一条 【。(间距计算方式)建!筑间距计《算需同时符》合,下列各项规定—  : (:一,)建筑物间》距按最凸出的外【墙轴线间距计算【   (二)建筑】物纵墙面外》挑阳:台、楼梯平台—、走廊及凸》。出辅助?设施部分《的累加长度超过【纵墙面长度二分【之一:的其间距按》最大外凸部分轴线的!垂直投影线计算  ! (三)居住建筑山!墙设置外挑阳台的建!筑间距按阳台边线轴!线的垂直投》影线计算《  : (四?)当两幢建》筑之:间有地坪差时其【差额小于1米时不计!地坪差大于1米时将!遮挡阳光《的建筑物提高—或降低到相对高【。度计:算间距?;若被遮挡的一侧建!筑底层及以上裙【楼为:商,业用:房(或其他非居【住用:房)时计算日—照,间距可减《去该建筑商业用房(!或其他?非居住用房)层【数的高度   (五!)条形平面》建筑:山墙宽度超过—14米?(含1?4米)时按建—。筑长边计《算间距?点式:平面建?筑山墙开《有卧室窗且以—该山墙为此》套住宅主朝》向的该山墙按建【筑长边计算间距【   第四十二【条 (建《筑物退让一般要求】)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天然】气(高压)主—干,管和: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符合消防、】防汛、交通安全和兼!。顾相邻?用地:单位利益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退《让地界)《建筑物后退用地界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建筑《用地界起计算后【退距:离   1、相邻】建筑高度等同的其后!退距离?不少于?本规定前《文规定建筑间距的】一半   2—、,相邻建筑《高,度不等的《按建筑高《度比例计算各—退够规定《距离  《 3、多层建—筑纵:墙后:退用地界线不少于】6米山?墙后退用地界线不少!于4米;高层建筑纵!墙后退用地》界,线不少于15米【山墙后退用地界线】。不少于6米   】(,二)相邻各》类公共绿地新建各】类建筑其最》小离:界距离?。。   1、多层【。建筑离界距离不【得,少于6米山墙不【得少于4米 — , ,2、高层建筑离界距!离不得少于12米山!墙不:得少于?6米:   (《三)地下《建筑的离界距离【不少于地下建—筑物深?度 :(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距》离)的0.7—倍且最小不得小【于5米地下室顶【。部标高超出在相邻】地块正?负零标高的超出部】分按:地上建?筑的规?定退后地《界   第四十四条! (:退道路红《线)建筑物退—道路红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扩】建建筑物其》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须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并且须满足—表44的规》定   《(,二)新建《。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除应满足表44【要求外其主要出入】口面后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30米并】按规范留《出临:时停:车和回车的场地  ! (三)临城市主】干道修建的通透式围!墙,、绿篱退道路红线距!离同建筑物后退红线!距离其形式应美【观,。、,通透不?临道路修建的围【墙不得?超过其用地界线  ! (四)《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范围内【未经审?批不得设置踏步【、花坛?等构:筑物  》 注1、道路—红线指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含车行—道、人行道  【 2、城区道路【等级:详见十堰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综合交!。。。通规划及审批的【各道路方案 —  3、建筑后【。退有特?殊要求的景观道路】的距离?另行规定 》  第四《十,五条 ?(退让空间用—途)本规定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应从底层凸出!外墙起计算外—挑部:分垂:直投影线超出—底层凸?出外墙的按外挑【部分的垂直投—影线起算《退出:区域应?无,偿作为市政道路拓宽!及绿化、休闲—。、慢行?区不:得用:。作停车场  — 第四十六条 (交!叉口退?距)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临城市主干道交叉!口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以】道路:中心线交点为圆【心以100米为【半径画圆《此范围?作为公共空间   !(,二)临城市》次,干道交叉《口、: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以道路交叉点为!圆心以?60米为半》。径画圆此《范围作为公》共空间  》 第四十七条 【(建筑墙外》设施)临街建筑墙外!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外包柱】、门廊?、踏步?、花台、采光井【、橱窗、招牌、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超越建筑红线【   (二)建【筑基础、地》下室、工《程内部管网、车道】变坡线等退后—规划道路红线不【得少于10米  】 (三)沿城市【主干道的建筑临【街一:侧,不宜布置《卫生间、《厨房、敞开式阳台 !  第四十八条 】(退蓝线)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不得少于5》0米:有绿化景观要求的】应加大退距  【 第四?十,九条 ?(退:铁路)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 (:一)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米其】他,铁路:为10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其他铁路为—12米; 》  (四)》其它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其他》铁路为15米   !沿铁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必须》避开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外侧钢轨》距离不得少于—30米?   ?(二)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得少于25米 】  (三)》铁路:。两侧的?围墙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得少于2【5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小于3米 —  (?四):涉及铁路道》口、桥梁、隧道、高!切坡:路段的工程设计须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  第五十条— (道?路隔离带《)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划—定隔:离,。带,在隔离带范围内不得!新建任何建(构)筑!物隔离带宽度—具体规定如下  】 (一?)高速?公路两?侧各50米;   !。。(二)国道两侧各】30米?;   (》三):省道两?侧各25米县道两侧!各20?。米   第五十一】条 (交通》分析)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应进【行交通影响分析核定!地块建设容》量确定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出入口位置及外!部交:通的衔?接组织、停车泊【位、步行交通及其他!。交通设施为建设项目!的确定提供依据【   (一)有较】大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车站—、市:场、物流中心及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会议中心《、商业?、办:公、旅?馆、餐馆、》娱乐、医《院、学?校):;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项【目;   》(二)大《型城市交通设施【如铁路客货站—场、公?路客货站场、机场】、码:头、公交枢纽—、轨道交《通设施、《。公共停车场等; 】。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及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五十二条】 (小?区配套)住宅小【区建设除按国家【规范配套相关服【。务设施(《道路、停车场—、绿地、物》业用房、《超市、活《动室、消防》控制:室,、,警务室、幼儿—园、:公厕、卫生》室,、监控设施等)外】必,须配套相《关设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  (一)居—住规模不《低于100》0,户时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配套相关公共设施并!利用小区空地—、绿地、露天—停车场等开敞空【间预留应急》避难场所《   (二)居住】规模200户—至1000户时除按!规定配套组团—级公共设施外需专】门配:建建筑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的公共厕!所一座建筑面积不小!于80平方米的【垃圾收集用房一【座   (三)新建!居民小区社区用房面!积配置不低》于32平方米/千人!居民文体活》动用房配置不低【于25平方米/千】人物业?用房管理不少于规】。划,住宅:面积的3‰》(最少?不得低于40平方米!)居住户数在1【000户《以上的居民小区需】配建不低于500平!方米的小商》品和农副产》品超市用房  【 (四)对以住【宅建设为主的—商住混合用》地其商业用》。房宜在一个临街面】集中、独立设置【对单栋混《合用地建筑依—据规划设置的临【街多层住宅建筑【裙房不应超过三【层临:街高层住宅建筑【高,。。度50米以下的,】裙房不应超过四层建!筑,高度50-》100米的,裙【房不应超过》五层用地规模—较,大的商业《兼容居?住用地商业用房与住!宅用房应分离—建,设不得采用楼下商业!、楼:上,居,住,的混建形式   (!五)高?。度在40米(含【40米)以上的非临!街面住宅建》筑底层须《设置为架《空层架?空层除必要》的入口、门厅和【通,道,外应设置为绿—化、居民《健身设置等开放空】间,不得设置为停—车位 ? ,。 ,第五章 景观控制 !  第?五十三条 》(天际线控》制)建筑布局应保】证建设用地内部【环境与城市》外部空间的通透按】规定控制天》际轮廓线留》。足视线通廊》对,天际线有重大影【响的其高度、体量要!进,行专题论证   (!一)二类居住—用,地建筑?控,制,高度为?18米?、,24米?、3:0米、?45米、60米、】80米、10—0米等档次原则上】。要,求同一居住用地内】不少于?地上建筑面积1【0,%的住宅《建筑其建筑高度【比建筑控高下—降至少一档   】(二)多层》。住宅:。最大连续面投—影长度不《大于70米高—层住宅最大连续面】投影长度不大于60!米   (三—)临景观路一线【布置的主体建筑开敞!面的宽度总和—不得少于其规划用地!临路一侧面宽的【50%;并保留视线!通廊:   ?(四)临《城市主干道》一线:布置的主体建筑开敞!面的宽度总和不得少!于其规划用地临【。路一侧?面宽的?40% 《  :(五)临水地区一线!布置的建筑》开敞面的宽度总和】不得少于其》规划用地《临水一侧面》宽,的,50%?   (《六)临山体地区一线!布置的建筑开—敞面的宽《度总和不得少于其】规划用地临山体一侧!。。面宽的4《0%   (七)】临山、临水》建筑布局应遵循【近低远高的原则  !。 (:八,)桥梁、车站—、加油站、》隧,道、交叉《口及周边建筑应进行!专题:。景观:设计与城市》空间形态和山水环境!。相协调体现文化内涵!   高《度超:过15?米的商业裙房—按照主体建筑的要】求执行   第五】十四条 (高层建】筑布局)高》层建筑成组群布局的!应当结合地形高【。差和周边环境形成富!于变化的城市天【。际轮廓线不得以单纯!日照达标《呈“梅花桩”式布】局;地形高》。差不大的不》宜采用同一》或者相近《建筑高度的布局【方式   第五十五!。条 (建筑功—能)建?筑物:不得同时兼有工业】和民用的《性质及使用功能;不!得将住宅改建为娱乐!、餐饮等其他用房 ! , 第五十六》条 :(建筑风貌》)建筑风貌控制的一!般原则及历史建筑】。保,护要求   (【一):建筑体型、体量、建!筑风格和《色,彩应符合十堰市【城市风貌特色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的原则   (!二)在历史文化街】区 、历史》文化名镇《。、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工—业,遗产区、传》统风貌区等历—史文化保护区范【围内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有关保护规划—的规定其《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专门的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间距等并对建筑高!度、体量《和风貌做出具体【要求:经依法审定后执行】   历史》文化保护区、工业】遗产区、传统风貌区!内的街巷《和民居宜采用逐步】整治:。的方式、维护街巷传!。统格局?、尺度和风貌—对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应当重【点,保护:   鼓励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吸纳传统建筑在总!体格局、空间尺【度,、风貌?塑,造,和环境特《征等方面的精—髓丰富城市文—化内涵 《  :(三)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遗址、优—秀近现代建筑及工】业遗产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利,。用   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现代《建筑应当原址保护】因,公共利益需要—迁移的优先采用原地!迁移方式;确无条件!的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后可以异地迁建 】  建设项目—中保留的文物保护单!位及优秀《近现代建筑可以不计!入该项目的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指标   第五【十,七条 (建筑—立面)沿城市主次】干道、临河(水库)!及,临公共绿地》和广场的建》设项目临街面—室,外阳:。台应作统一的—封,闭处:理所有建《筑室外空调》机位、落《水管、太阳能—等各类管线》设施:必须:隐,蔽设置必要》时设:置管道井以》减少对建筑外立【面的影响;住宅【屋顶统一设置太阳】能安装?台架统一《管,线布置其太阳能设】备的设?计与安装应与建【筑屋顶有机结合【不,得影响?建,筑美观;建筑—外立面一经审定不】得擅自改变;临城市!主,。次干道?建(构)筑物外立】面装修?改造(含户外广【告位)必须按—程,序经审?批方可实施   第!五十八?条 (?建筑:色调)各类》。。城市建筑原则—上采用风《貌特色规《划指导色调以青灰】、丹黄两个色系【为主:不宜采用大红—大,绿等:鲜艳刺?目的外?观用色禁止》使用:低档:次的外?墙装饰应充分利用现!代环保科技饰—材体:。现,城市:与自然?山,水环境的和谐   !第,五十九条 (—。户外广告《)商业建筑物附设】户外广告应》。结合:外立面统一设—。置其尺度和风格【应与建筑造型相【协调:。并,体现街区特色户外】广告位?不得:影响街道景》。观视线?和,平面轮廓的尺寸建】筑,方案一经审定—原则上?不再批建新的—户外广告位   第!六十条 《(街道及地面附着物!)城市街道的人行】道在:保证:其宽度、《连续性和无障—碍,的同:时,应按:规划要求采用统【一的:。材质和形式铺设以】形成:街区风格《公交车站、治—安岗亭、标示物【、强弱电箱》。体,等设施应统一规【划布置在城市道路车!行道以外对垃圾【站,等配套设施》。进行有效遮蔽城【市公共厕所应尽量设!置于公共建筑角落】减少独立《设置   第六十】。一条 (城市亮化】)临城市主干道【两侧:、主要河《道两岸和《城市广场的全部【建筑、临《。城市次干道的—公共:建筑和高层建筑应进!行建筑室外夜景照】明设计原则上屋【顶及:一、:二层楼以日光—型泛光灯亮化—。减少使用轮廓—灯,、跑灯及其它色调】灯建:筑,物的夜景照明设计】与建筑方案》。同步报建、同步审】批同步验收 —第六章? 居:住区道?路与停车场(库【)   第六十二条! ,(居:。住区道路)居住区内!道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小于20米小区【。道路:车行道宽度不小【于12米组团路车】行道宽度不小—于,6米宅间小路—路面宽度不》小于3?米小区道路与城市道!路之间?衔接的起坡点应设】在小区以内提供交】通通行的开放—式小区?每个小区必须有不少!于,2个通往不同市政】道路的出入》。口及:路线以减少对城【市交通的影响小【区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交叉口距—。离不少于100米】   第六十—三条 (居住—区道路低影响开发】设计)在满足—道路功能与安—全、景观要求—的前提下应充分考】虑面源?。污染控制和》地表径流削减充分利!用城市?道路自身及周边绿地!空间落实低》影响开发《设施   》(一)道路人行道可!采用透水铺装新【建,区轻:荷载的?非,机动车道和》机动车道可采用透】。水沥青路面或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透水铺?装设计应满》足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二)?结合道路横断面和排!水方向建设生物滞留!设施、植草》沟等低?影响开发设施通【过渗:滞、调蓄和净化等方!式实现?道路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  》 第六十四条— (停车《)停车位设置规【定,   (一)新【建,住宅用地《的机动车停车应【以地下停车》为主临主次》。干道建筑必须保证地!下两层专用停—车场除建设专门【立体停?车库外?。地下停车《位不得以立体—停车位计算地—面停车率一般住【宅不超过15—%保障性住房—和集体宿舍》。不超过40%—并应将不少于5%的!停车位作为访客停车!向公众?开放   (二)建!设用地停车位应满】足建:设项目配套停—车位控制《表的:规定   本规【定的建筑物停车泊】位,单位指标机动车以】当量小汽车为计【算单位    】注1、地面停车【场每台标准车位【占地25《㎡~30㎡;  】     》 2、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每台标准!车位占地30㎡~】35㎡   —(三)?停车泊位大于50】辆的出入口不—少于2个出入—口间距不少于15】米;停车泊位大于5!00辆的出入口不】少,。于,4,个出入口间》距不少于《15米并应》当单独设置人—流专用出入口  】 (四?),停车场 (》库)出入口不—宜沿城市快》速路、主干路设置】出入口距离人—行天桥、地道口、桥!梁隧道引道不少于】70米距离城市道路!交叉口距离不少于9!0,米;停车场 (【库)地下《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红线不少于20米!。   (五)停【车场应当按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的规!定设置残疾》人停车?泊位   第六十】五条 (停车—场,低影响开发设计【)停车场规》划设:计时宜?配,套布局绿化用地【形成适当的分隔以便!于将:雨水引入绿》地进行综《合处:。置地面公《共停:车场的硬化地面【应优先选用透水【铺装并配建蓄水模】块等蓄水设施对经过!分隔绿带和透水【铺装等低《影响开发设》施过:滤,、净化后的》雨水进行收集—并用于洗车、广场冲!洗和绿地浇洒—  : 第七?章 生态保护—与中:水利用   第六】十六条 (山体保】护与利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山地保护!与利用?应坚持统一》规划、生态第—一、保护为主、【科学利?用的原则   【(一:)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绿地系统规划—及山:体保护、生态等【相关专业规划应严】格,保护原有生态—基底构?建, “:山水林园湖》”的整体《生态网?络将所要保护的【山地设为“禁建【区”:并,公布并对区内的【裸地、荒草地、闲】置土地进行综合整治!减,少自然灾《害和:水土流失增强水【保能:力对于?城市:建成:区,内的绿?地应以 “绿—线”明?确划定控制范围  ! (二)山地—整理项目必须—依照山地利用规划 !(竖向规划)或【所在片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严!格实施坚持整理治】理结合同步实—施不得破坏》山林:植被影响《城市景观   (三!)对山体植被完好】地区除必须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外:。从严控制《开挖开?山建设?   (《四)建设《工程开山《项目必须按》行政审批《程序办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山体开挖)【及红线图  — ,(五)位于》山体周边的城市【。建设区应布局山【体截洪系统》降低:汛期:山洪对城市建—设区的危险性   !(六)?施工中的支护设【计、挡墙、护—坡、抗滑桩》等设施不得超出规】划设计条《件所界定《的用地?红线或征地界—线,等内容  》 (七)城市绿化】应符合 “》35:15:”的要求即》在城:市道路?。30:0米距离布》置≥500平方【米绿地1000米】距离布置≥5000!。平方米米绿地   !第,六十七条 (生【态,廊道)城乡规划确定!的保障城市生态安全!的生态廊道、组团】隔离带应当严格【保护除?。排危抢险、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军事设施建设活动!外严禁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的建设》活动   外—。围生:态绿地在满足自身功!能的前提下》应充分利用大面积】的,绿地与?水体设置雨水渗滞、!调蓄:、净化为《主要功能《的低影响开》发设施消纳自身及】周边区域雨水—径流   》城市建设区内的生】态廊:道和绿地应结—合场:地竖向增强其—雨,水入渗、滞蓄能【力,并,可作:为城市建设》区雨水径流调蓄【、排:放的辅助通道—。   第六十—八条 (水》敏感:空间:保护)应将河流、湖!泊、湿地、坑塘【、沟渠等水生态敏感!区纳入城市规—划区中的非建设用地!。 (禁建区、—。限建区)范围—提出蓝?线控制宽度并划定城!市蓝线加《以保护   (一】),对于水生《态功能受损以及过】度硬化的河道在【满足防洪要求的前】提下应进行生态修】复并和两岸用地规】划进行充分》衔接: ,  (二)根据【城市排?水防:涝的需?。要和:城,市景观建设需求【识别规划区域内尤其!是城市?规划新建地区—需要新开挖的—水系并和用地规【划相协调确保水系】用地在总规》及控规中得以落【实,   (三)水敏感!。区,域应以保护为主【确需:建设的优先布置【为绿地、广场等【用地根据城市—地形标高和河流水】系识别城市排水通】道并:和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和城市排水—防涝规?划进行有效衔—接   第六十【九条 (中》水利:用)城?市中水利用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景观用水水源不【得采用市《政自来水和地—下井水   (二)!当,具有:城市污水《再生水供应管—网时建筑中水应优先!采用:。城市再生水 —  (三)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工程应《设计中水处》理设施并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1)建筑!面积大于2万㎡的】宾馆:、饭店、公寓等; !  (2)建筑面积!大于3万㎡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文娱、》体育等?建筑:;   (3)【。建筑:面积大于5》万㎡,或可》回收:水,量大于150m3】/d的居住区和集中!建筑区等;  【。 (4)《应配:套建设中水设施【。的建设项目如中【水来源水量或中【水,回用水量过小 (小!于50?m3/?d)应设《计安装中水管道【系统   (四【),雨水:和中水等非》传统水源《可用于?。。。景观用水、》绿,化用:水、汽?车冲:洗用水、路面地面冲!。洗用水、《冲,厕用水、消防—用水等非与人身接触!的,生,活用水还《可用于建筑空调【循环:冷,却系统的补水   !(五)在《进行各类建筑物和】建筑小区建设—时其总体规划设计应!包括污水、废水、低!影响开?发设:施、雨水《资源的综《合利:用和中水设施建【设的内容  — 第八章 》市政及管线   第!七十条 (净空【保护地区)航空港、!气象台、电台、电视!。发射台和《无线电通信 (【含微波通《讯)及监测设施【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高度应当符合—有关净空保》护控制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 (?隧道周边《)隧道洞口》周,边建筑控《制   (》一,)位于隧道洞口上方!。建筑以隧道拱顶【中心线与隧》道顶部现状地形【相交点为基点垂【直隧道方《。向形成计算基线隧道!顶部现?状,地形坡度大》于1∶1.5的【按照1∶1.5【放坡后与《现状地形《的相交线即为—隧道顶部的建筑【控,制线该建筑控制【线距离?计算基线大于50米!的按照50米—划定;隧道顶部现状!地形坡度小于或【者等于1∶1.【5的建筑《控制线?距,计算基线《的水平距离》按照20米》划定  《 (二)临隧道洞】口两侧建筑》其建筑控制线—与隧道结构内边【缘距:离按照?20米划定该—建筑控制线须延伸】至隧道洞口》以外其延《伸段与?计算基线《的,距离按照30米【划定   》(三)隧道上方或】者隧道两侧结构内边!缘50米范围内原则!上不得建《设确:需建设的应当进行】结构安全论证并报】。有关部门《审批确保现状隧道】安全及规划隧道具】。备建设?。条件   第七十二!条 (水体》周边)位于建设用】地内规划保留—。的自然水体周围的从!自然:河床外边线起算退】让50米;渠—化的从渠《化工程?外边线起算》退让20米河道两】侧依据城市风貌【特色规划《对河:道景观特《色的定位构》建以河为脉的组团景!观发展格局强化城】水相融特色》风,貌   第》。七十:三条 (交》通设施、公用设施与!道路控制《边,线、建筑控制线及】建设用?地红线?的关:系)城市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在用地条件受限时】在保证现《状建筑结构及管【线,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布置:。在道:路控制边《线,与建筑控制线之【间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的建 《(构)筑物》地下部分与建设【。用地红线的距离【应当满足《安全要求《   第七十四条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线、防护绿【带的划定)在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其建筑》控制线、防护绿带】按照以下标准划【定   《(,一)高速公路—正线两侧《建筑控制线距高速】。公路中心线不得小于!66米其《中防护绿带不—宜小于50米临【高速公路立交匝道的!建筑控制线距立交匝!道外路肩边》。缘不:得小于50米该范】围为:防护绿带   (】二)国道两侧建筑】控制线距道路中【心线不?得小于40米—之间为防护绿带 】  (三《)省道?两侧公路《红线距?道,路中心线《15米建筑控制线距!道,路中心线不得小于3!0米之?间为防护绿带—   (四)临立交!匝道建筑控制线按照!相交公路中等级较】。高的标准划定  】。 (五)公路隧【道的建筑控制线按照!本规定第七十一条】执行:   在城市规划】区内相关规划控【制标准?。高于上述规定—的从其规《划   因高边【坡、:地质条件等原因【。公路用?地距离建筑控制线】小于:规,定,距离或者《突入相邻用地—建筑控制线的该【相邻用地建设时应当!进行结构安全—性评估确保公—路安全   防护绿!带内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架设杆】。路、埋?设管线设置道路、公!厕、:垃圾站、轨道及其附!属配套设施(出【入口、风口、冷却塔!、区间?线路、试车线)【等市政基础设—施   第七—十五条 (》项,目配:套管线、设》。施,建设)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综合管?网设:计,并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时自身?。应当配置的水泵结合!器,、消火栓、》室外消防环管、排泄!洪,、上下水《。、各类?检查井等《工程内部管》线设:施不得超越道路控制!。。。边线且不宜》高出相邻道》路公共区域标—高  ? 与城?市主:、次、支路相接的小!区车行道其》车道变坡点标高【应当与相交城市【道路:中心线标高一—致其位置不得超越道!路控制边线且—距离不?小于5?米其竖曲线》不得超?越道路控制边线  ! 建设项《目配建的垃》。圾转运站、污—水处理?设施、公厕等—环境:敏,感项目应当》先期建设或》者与项目同步—实施:作为:验收:。必,。备条:件,。之一   第七十】。六条 (建筑—与现状管线的间距】)新:建、改建、扩建的建! (构)筑物的基】。础与现状给水、【排,水、:燃气管 (沟)【道的净距不应—当,小于3米 》(与建筑配》套的相应管》线除外)与现状电】力电:缆或者其管道—。。、通信?。。电缆或者《其管道的净距不应当!小于1?.5米   第七十!七条 (《建筑:。与架空?电力线?的,水平距离《)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外墙 《(含阳?台、飘窗、外廊【)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在满足有关法律!规定及技术规—范,的前提下架空—电力线边《导线外侧水》平延:。伸在以下《距离以内 (含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的建》筑设计方案必须【征求电力部门意【。见   《(,一):1千伏至10千伏的!线,路10?米;:。 ,  (二)3—5千伏?至110《千伏的线路15米】;   (三)2】20千伏至500】千伏的线路5—0米;   (四)!超过500千—伏,的需专题论证  】 在铁塔周边 (】有地形高差时—以相邻的《坡顶或者坡脚起算)!。。4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和城市道路】确有建?设必要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确保:铁塔安全《并征:求电力部门》意见 ?。  第七十》八条 (架空市【政基:础设施与现状建【筑,物水平距离)—。除,人行天桥、轨—道、电力设施外的】其他架空市政—设施距现状建筑物的!最,小水平距离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架空市政设施顶】。面标高低《于现状房屋底层标】高的不得小于—5米 ?  (?二)架空市政设施】顶面标高高于现【状房屋底《层标高的不》得小于10米  】 第七十《九条 (架》空电力线《与现状建筑》及规划地《面、道路的垂直【距,离)新建、改—建、扩建的架—空电:力线与建筑物、地】面、:山坡、?峭壁:、,岩石之间《的距离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并征求电【力部:门意见 《  ? 架空电力线跨越铁!路、轨道、》航,。道、等级公》路的应当《满,足有关法《律规定及《。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应:当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  第八《十条 ?(铁路保护)—。沿铁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 :(构)筑《物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跨越!。或者穿越现状及规划!铁路:。以及涉及《铁路道岔、》桥梁、隧道、高切坡!路段的?工程设计《需征求铁路主管部门!意见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确!需跨:越,铁路:的,宜,与,铁路正交并》。。优先采用下穿方【式同时?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市政桥梁原【则上:不,得上跨高速铁路;确!需上跨的必须采取封!闭措施   第八】。十一条 (现状道路!。保护)现状》道路位于《。规划道路控》制边线之外的现状道!路的功能未被已【实施:的,。规划道路取》代前项目建》。设不得占用现状【道路   第八十】二条 (河》流保护?。。)城市?的主要河流、主要】。支流及其蓄水水面均!应当:予以保护  — 在河?道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 (构—)筑物不得侵占主】行洪断?面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除修建道路、桥【梁可:以横跨外禁止—封盖:;  ? (:二)在河道两侧和水!面四周应当按照规定!留,出污水截留管道位】置以及供人行、车】。行使用的《连续道路用地—和绿地; 》  (三)新建、改!建、扩建建 (【构)筑物建筑控【。制线距主行洪区边缘!的距离以渠》化,岸线、?自,然河床、水面—线为序按照》次级河流不小于50!米,、主要支流不小【于30米、一般冲沟!不小于20米—划定;   —(四)改变河流【性,状后原控制的水【面,面积与?绿化控制面积之和】不得减少蓄水水面以!坝顶标高 》(,无坝的以泄水口标高!),起算向岸侧后退距】离不小于《20:米;   (五【)确需在河道—内布设管《线工程?的应当在坡脚布置】并,采取:措施确保管道不渗漏!不,得阻碍河道行—洪并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八》十三条 (特大型】桥梁安?全保护区)规划【及,现,有,特大:型桥:梁以桥?梁边缘起算 (规】划桥梁按《照双向8车》道计)50米范围内!为禁建区501【00米范《围内为大桥陆域【安全保护区》。上游30《0米、下游1—50米范《围内为大桥水域安】全保:护区水域与陆域【分界线?。为滨江路(》含规划?滨江路)或者桥台】   在禁建区内除!该,桥养:护必需的设施外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其《他建筑确需建设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应!当专题论证;—在陆:域安全保护区内从事!建设行?为应当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八十四条! (特?大型桥梁绿化设【置,要求)在汉》江等河流上规—划、建设《桥梁时除轨道交【。通专用桥外桥梁两端!。。必须同时建设不小】。于30000—平方米的桥头绿地】   第《八十五?条 (道路临时【用,地使用)因道—路工程放坡、—拆迁等原因超—出道:路建设?用地红线外的用【。地可以作为道路临】时用地?相邻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保证道》路设施安全 —  第八十》六,条 :(公交停车》港设置)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设置港湾式公【交,站要:求,符,合以下?规定   (一)同!侧停车港的间距宜】。为500《800米《   (二)新建港!。湾式停车港直线段】有,效长:度不宜小于3—0米其宽度》不得小于2.75】米;划线式停车【港有效长度》不宜小于30—米其车?道宽度不得》小于3.5》米   (》三)停车《港出:入口单边渐变段长度!不得小于《30米?   (四)对向】设置的停车港以渐变!段,起点起算《应当朝车《辆前进方《向错位30》米,。以上设置   【(五:)停车港区域人【行道宽度不得小于该!。道路人行《道宽度  》 (六)交叉口【附近设置《的公交停车港一般设!在出交叉口》。方向距路缘石圆【角切点不小于—。5,0米   第八【十七条 (公—交首末站设》置标准)公交—首末站宜结合公交停!车港相对集中设【置每处用地面积宜为!30004》0,00平方米 —。  第八十八条 】(大型公《共建筑的小型—客车候客车道)【新,建、改?建、扩建有较大客】运车流需求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当在其建设用地】范围内设《置专用的《。小型客车候客车道每!个候客车道宽—度不小于3米每【条车道长度不宜小于!50米   第八】十九:。条 :(,人行:天桥)从严控制【架设人行天桥城【市主、次干道上空原!则上不设人》。。行天:桥确:需在城市道路上架】设人行天《桥时天桥《的宽度不得小—于3米?天桥下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5米天桥上及—梯道下均不得设置经!营性设施以及其【他与人行交通无【关的设?施  ? 用:地条件受限》时人行天桥可—以超出?道路控制线布置独立!。设置天桥 (—含梯道)结构外边】缘距现状建》筑物外墙 (含阳】台、飘窗、外廊【)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3!。米,不能满足时需专题】论证鼓励人行天【桥与建筑物合理连接!。第九十条 (—地下通道)》。鼓励建设地下—通道新?建道:。路在交叉口、交【通枢纽及《其它人流密》。集区建设《时应当配《建地下通道 (其】它路段2《00米以内》预留一个《过街箱涵)地下通道!与道路同步设计【。、施:工、验收人》。行地下通道的净宽】不得小于4》米净高不得小于2.!8,米通道顶部覆土厚】度,不得:小于1.5米并满】足管:线布设的要求建设】有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须协调【好综合管廊与地【下通:道的平面及竖向关系!在地:。下通道两侧布设商业!设施:的人:行通道?宽度不得小》于8米?且应当?全天候?对外开放《   人行》地下通道露出地【面的结构外边缘与相!。邻底层建筑外边线】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3米不能满》足,。时需专题《论,证,   用地条—件,受限时人行地下【通道可以超出道路】控制线布置 —  鼓励人行地【下,通道、轨道车—站通:道与建筑《物合理连接 —  第九十一—条,。 (无?障碍设施)设计【城市道?路时:应当遵循设》置无障碍设施的【有关规?定   第》九十二条 》(污水处理厂、变电!站、:垃圾处理厂、垃圾转!运站等公用设施)】污水处理厂、—变电:。站、垃圾处理厂、】垃圾转运站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要】求设置卫生防护绿】带   在》。人口密集区》域内设置的污—水处理厂其对—环境景观影》响,较大的设施应当做】加盖:、密:封、:除臭等?处理   在人【口较密集区域内【设置的变电站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10【千伏及以下开闭所】、配电房应当结合】建设项目《同步实施;  【 ,(二)110—千伏、220千【伏变电站应当—设置为室内变电【站并宜设置为地下、!半地下变电》站;  《 ,(三)500—千伏变电站周边【30米范围为卫【生防:护绿带防《护绿:带,内应当种植高大【乔木减少对》。环境、景观的—影响   》污水:处理厂?、变电站、垃圾【处理厂、垃圾转运】站等:。城市公用设施宜先】期建设?   ?第九十三条 (地下!。管线共同《。沟和综合《管廊建设《区域)新建城市道】。路宜建设地下管线共!同沟或综合管—廊敷设两类》及以上管《。线的区域可》划为管廊《建设区域高》强度开发《和管线?密集地区应》划为管廊建设区【。域主:要是   1、【城市中心区、商【业中:心、城市地下空间】高强度?。成片集中开发区【、重要广《场高铁、机场、港口!等重大基础设施【。所在区域   2】、交通流量大—、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主,。要道路以及景观道】路 :  3、配合—轨道交通、地—下道路、《。。城,市地下综合体等【建设:工程地?段和其他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等【  : 第九十四条— (:市政工程管线在【道路:横断面上的布—置)各类市政工程】管线应当与道—路,绿化、盲道等统【筹协调?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车行道为4】车道以上《的在:道路两侧均应当布置!雨水管道  — (:二):各种城?市地下管线宜布【置在人行《道下当管《径或者检查井—平面尺?寸较大管道沿途【接,口很少或者无—接口时也可以—布置在车行道下 】  (三《)建成综合管廊【的,区域凡已《在管廊?中预留管线位—置的不再另行安排管!廊以外的管》线位置   —(四)?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 (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不能:满足相关规定—时须采取工程措施保!证安全运行及检【修要求  》。 第九十《五条 ?(城市管道》的,最小建设规模)在】。城市主、次干道上】埋设管道需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的规模【。埋设除临时》施工管道和直埋电力!、通信电缆外不得低!于以下数量及规【模   (》一)主?。干道电力电缆—沟及管道6条(孔)!次,干道电力电》缆沟及管道6条 (!孔);   (二)!。通信管道12孔; ! , (三)《天然气管道1—00毫米《;   (》四)供水管道—200毫米、排水】管道:400?毫米:   第九十六【条 (地下管道覆土!厚度:规定)各种地下【管道横向穿越车行】道时其覆土厚—度应当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并不得?小于:1米   》沿城市?道路路缘《石埋:设的城市公共照明系!统的低压电源—线路其?覆土厚度不小于0】.4米?   与城》市道路平行》埋设在车《行道下的其》他地:下管道线其覆—土厚度应当满—足管:道最小覆《土的:技术规?定并不得小于—1米   在人【行道下设置的—管线沟道《其盖板装饰应当【与人行?道铺砌统一其顶面】标高应当与人行道】设,计标高一致》   各种检查井】、手孔?等附属设施其—顶面标高应当与【地面设计《标高一致   【。第九十?七条 (架》空线及电气设施位置!规定:。)在城市道路上除】确需架设110【千伏及以上等级【的电力?杆路外不《。。得新:设其他?架空:线杆路 《  在城市道路上架!设110千》伏及以上等级的电】力杆路的应当经【相关管理部门共同审!查论证  》 新设置的》各种电力变压器【、通信交接》箱、燃气调压—器 (箱)等设施】不得占用现有—城市:道路及临街空间 】  现有人行道【上的架空线杆路【和设施应当结合道路!改造按照本》规定要求逐步规范】   第九十八条 !(交:。通设施架空部—分的环保措施)桥】梁、高架道路、高】架轨道交通等交【通设施?架空部分应当采取必!要的防噪、防眩等】措施以降低对相【邻建筑的影响   !第九:十九条 (水—源保护)在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或!设,置排污口不得向【城市供?。。水水源的保》护水体内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固体废物—禁止在水《库流:域,范围内开山采石以】及一切可能产生水】。土流失的活动   !第一:百,条 (排水管—理)工业废水的水质!必 须 符 合【 国 家 污 【水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GB8978】-1996》。。),和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管道水【质标准 (CJ【34:3-2010)【等规:范的相关规》定方可排入》城市:排水管道不符合【规定水?质标准的必须自行】处理达到标准后【方能排入《   第一》百,零一条 (雨水管】渠)城市雨水—管渠:系,。统的规划设计—应与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城?市,河湖水系《等受:纳水体及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进行有效衔》接 : , 根据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4年版)城】市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采《用2年;《。立交桥、下穿—通道、商业中心【区、大型公共建【筑、重?要广场、城市生【。命线:工程、重要车间【和重:要仓库等中心城【。区重要地《。区采用5~》10:年,;中心?。城区地下通道和下】沉,式广场采用20~】30:年 第九章 城市综!合防灾和减灾  】 第:一百零二条 (防灾!减灾)城市综合【防灾减灾原则 【 , (一)城市—建设用?地应避开自然易【灾地段不能避开的必!须,采取特殊《防护措施 》  (二《。)城市规划》应避免产生人为的易!灾区宜?采用适于防灾的【。组团式用《地结构布局形式实现!较优的系统防灾环境!   ?(三)根据城市行】政区划划分城市防灾!分区根?据城市功《能分区和路网—系统确定防灾—单元:防,灾单元?之间以城市主干【路及绿化带分隔 】 , (四)城市防灾】疏散:道路系统应》由城市防灾》疏散干道和》防灾疏散《支干:道组成每《个城市防灾分区在各!。个方向应至少—保证有两条防灾【疏散通?道   (》五)应利用防灾分区!内的城市公园、绿】地,、学:校体育场、》停车场和街头广场】作为:避灾人口的》疏散场地防灾疏散】场地应设立明确【的标识面积在2公】顷,以上的防灾疏—散,场地应设置给水【、排水及供电等市政!公,用设施   (【六)每个防》灾分区应设立防灾应!急指挥中心、急【救医院、通信—专业队伍、消防【专业:队伍、工《程抢险专业队伍和物!资储备设施等 【  (七)》城市生?命线工程包括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热力—、医疗、《。。卫生:及消防等主要系统应!充分满足城市防灾】和减:灾的需?要   第一百【零三条 (消防【)城市消《防控制要求  【 ,(一)防火间距【。   1、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03.《1的规定   】2、:。高层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 ,(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高—层建筑之《间及其?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03《.2:。的规定 《。  : 3、工业厂—房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1?03.3的规定此】外甲类和《乙类工?业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米距重要的—公共建筑不宜小于】5,。0米 ?  : 4、生《产及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和,仓库必须设置在城】市边缘?的独立安全地—区并与?周边的?建筑物保持规定的防!火间距   5、加!油站与建《筑物及道路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103.4的规定】  加油站防火间】距, (单位米)表 !  6、甲类物品库!房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03.5【的规定   【7、乙类物品库房 !(乙类6项物品【除外)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米与其它民用建】。筑不宜小于2—5,米乙、丙、丁和戊类!物品库房《之间:。及,其与其它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03.《6的规?定   (二【)消防站  — 1、?消防:站分:为,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和战勤保【障消防站普》通消防站《分为一级《。普通消防《站和二级普通消防】站二种?普通消防站的布局一!。般,应以接?。到报:警5分钟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责任区—边,缘为准则水上消防】站的:布局应以消防船接】到报警20》分钟内到达责—任区边缘为》准则   2、消防!站,应设置在交》通方便的《责任区内的适中【位置:和有利于消防车【迅速出动的临—街地段  》 3、消防》站主体建《筑距离学《校、医院、幼儿园、!影剧院和商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及!场所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应小于50】。米   4、责任区!内有生?产和:贮存易?燃易爆物化学—。危险品单位的消【防站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方向距!上述单位《距离:不宜小?于,200米   5】、消防站车库门应朝!向城市道《路至城市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1】5米  《 6、消防站—设施建筑按抗—震烈:度提高一度》设防防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消》防站设施指标应符】合,表103.》7的规定  【 (:。三)消防《给水与消防通道 】  1、消》防给水?宜与:生产及生活》给水管道《系统合并如》合并不经济或技【。术上不可能可—采用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系?统,  : 2、规划》。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水井和加水柱应成系!统并应充《分利用?江河、?。湖泊及水库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备:用水源   —3,、消防给水管道【及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1《20米;道》路宽度超过》60米时宜在—道路两边设置消火栓!并宜靠近《十字:路口   4—、消防车通》道规划应与城市道路!规划相结《合 :  5、城》市街区?内消防通道》道路中心线》间距不宜超》过160《米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米净高《不应:小于:4米消防《。车道应?满足:消,防车登高面距建筑】外墙大于5米、小于!。10米的要求在消】防车登高面》与建筑之间不—应种植高度超—过4米的乔木或其他!影响消?防车登高《的植物  》 6、建筑物—总长度超过22【0米或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米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其穿过建筑物—。门洞的净宽不—应小于?4米净高不》应小:于4米人行出入口】。间距:不宜超?过,80米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米》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7、住宅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米并:。应在尽端设不—小于12《米,×12米的回—车场地;当尽端路周!围为高层建》筑时回车场不应小于!18米×18米  ! 8、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置:环行消防车》道当设置《环行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高—层,建筑的短边》长度超过《24米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  第一《百零四?条 :(人防)城市人民】防空规划要求 【  (一)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及?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二)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国家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各类人防设施!的战术技术》指标均应参照— 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及城市重要目标分布!现状和?发展规划确定人民】防空指挥工程、【专业队工程、医疗】救护: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等专用人防工程由具!有相:。应职责的单位负责】建设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三)—各类人民防空工程】应, (含?地下交通设施—、过:街通:道等)与《易燃、?易爆及有剧毒物质】的厂房和储》库保持一定安全距离!指挥工程、中心【医院和急救医院应】避开重点目标区【域设置?急救:站及其它专业队应结!合其:分担的保障》区域来设置 —  (四)》住,宅区人防《工程   1、【住宅区?防灾地下室的—布局在满《足,。战时需求的前提【下宜相对《集中并应布置—。在交通方便且能满】足战时和平时需要】的适:中地段  》 2:、,人员掩蔽所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00米《使用面积标准为留城!。人员:每人1平《方米原?则上以高《层为主小区地—下室≥2层停车【场具备防空地—下室功能防空—地,下,室面积不能满—足需要时可规划【预留位置战》前增建?   3、》重要的经济防护【目标:应采:。取,防护措?施并制订战时—抢修方案新建上述项!目时应将其防护设施!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统一建设经济—。防护重点目标的分级!标准按?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制定的标准执—行   《4、应结合平战【。需要:设,置战备物资仓—库战备物《资仓库应设在地下或!分散隐蔽的地点【   第一百零五条! (防震)城市防】震减灾   —(,一)本市《地震基本设防标准按!国家地震局颁布的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有关规!。定  ? (二)《供水、供电及燃【气等重要工程设【施应多源供应—交通、电《力、通信《、供水?供气、水利等基础设!施,的控制性工》程应提高1度烈【度进行抗震设防 】  :(三)学校、医院、!商场:、体育馆和会展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应避开》城市断裂带不能避】。开的断?裂带两?侧各4公里建设【工程:项目在选址时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四)城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五)】在,防震:。专业规划《中,应划:定,城市避震通道、【防灾:据点以及《避震疏散《场地   》(六)?鼓励建设《单位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建】筑, (构筑物)—抗震设防能力 【  :第一百零六》。条 (城市防洪【)城市防《洪应采取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合理利用》、蓄泄结合和以【泄为主的方针将【工程防治措》施与非工程防治措】施结:合城市?水系: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设计应满足】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 (GB》/T50805)中!的相:关要求  》 第一百零七条 】。(易涝风险区治理】)在:用地布局、竖—向规划优化调—整的基础上采—。用综合措施》减少:城市:。内涝灾害《发生频率提》高城市防灾减灾能】力有条件《情况下还可开—展地形G《IS分析结合地势低!区设置超标地表【雨水漫流的行—洪通:道,。使超:标雨水?安,全、快?。速排出? 第十章  —附  则 》  第一百零八条】  :(名词解释)—本规定有关》名词含义以本规定】名词解?释,(,附录)为准   第!一百零九条  【(法律效力)—十,堰市人民政府200!6,年12月8日—。印发的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十,政发〔2006〕4!3号)同《时作废本规定施行前!已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继续有!效;已取得且在【。有效期?内的方案《审查:意见函及附图继续有!效;:未取得方案审—查意见函的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确定!的各项?指标要求继》续有效?外其余?应按本规定执行 】  名  词  】解  释   】1、容积率》。 , , 一定地块内—。总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2、》建筑密度《   ?指,各类建筑物基—。底总:面积与其用地面【积的比率(%)【   3、绿—地率   指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占总用地的比率(!%) ? , 4、日照间—距系数   —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   5!、建筑高度   】指建筑物底层—室外地坪至屋面外围!非透空女儿墙—或檐口?的高度   6、公!。共开放空间  【 ,指,在建筑基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的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 ,  :7、低层建筑  】 低层住宅则—指一:。层至三层的住—宅建筑?其他民用建筑指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建【筑  ? 8:。、多层?建筑   指—高度大于l0—米小于或等于—24米?。的,建筑多层住》宅是指四《层至六层的住宅建筑!。其建筑?高度:在,l0米?以上小于或等于20!米   9、中【高层住?宅   指七层【至九层的住宅建【筑  ? 10、《高层建?筑   高层住【宅指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其他民用建】筑指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  — 11、零星—用地   零星用地!指,小于10000【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含与其【他用地性质混—合的居?住用地)和》小,于5000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 【  12《、房屋纵墙 —  :指条式布置的—建筑外?墙中:长边所在的》外墙:面或不符《合山墙?规定的短边》外墙   》13、房屋山—墙   指条式布置!的建:筑外墙中短边所在的!不开设卧室窗的外墙!面其长度多层建筑】不超:过1:4米高层建筑不超】过22米   【。14、建筑间距  ! 两栋建筑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15、【用地界线  — ,指相:邻不同权属地块之间!的分界线   【16、裙房 —  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附属建》筑  ? 17?、道:路红线   —指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含车行道、道路【绿化带?和两侧人《行道)   —18、?建筑红线  — 指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构筑物!靠临街面的界线【和建筑基地内—控制:。建构筑物的》定位线又称建筑控】制线   19【、规划用地范—围 : , 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规定划》定的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用!地   20—、当量小汽车—   以4~5座】的小客车《为标准车作》为各种?型号车辆《换算道?路交通量的当量车种!   21、—竖向规划《 ,  城市开》发建设地区(或地】段)为?满足道路交通、地面!排水、建筑布—置和:。城市景?观等方面的综合要求!对自然地形进—行利用、改造、【确定坡度、控—制高程和平衡土【方等而进行的规划设!计   《22、绿地   城!市中专门《用以改善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景观的绿—化用地   —23、居住小区  ! 城市中由居住区级!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以居民基】本生活活动不穿【越城市主要》交通:线为原?则并设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应:的、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区   24、居住!组团   城市中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设【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应的、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 25、商业区【   城市中市级或!区级商业设施比较】集中:的地区 《  26、城市规划!区 :。  城市市区、近】郊区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 ,27、旧城》改建   对—城市旧区进行的调整!城市结构、优化【城市用地布局—、改善和更》新基:础设施?、整治城市环境、保!护城市?历史风?貌等的建设活—动   2》8、城市设计  】。 对城市体型和空】间环境所作的整体】构,思和安排贯穿—于城市规划的—全过程 《  29、海绵城市!   城市在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自然灾害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弹性:”其本质是要—科学的考虑城市生】态需:求并改善城市的水】循环过程让水在【城市的迁《移、转化和转换【等过:程中更加“》自然”下《雨时:下垫面能够有—效地吸水《、蓄水、渗》水,、净:水需要时又可经【适,当的迁移和转—化作用将蓄存—的水“释《放,”并加以利用 【  30、低影【响开:发  ? 基于模拟》自然水文条件—原理采用源头—控制和延缓冲击【负荷的理《念通过构建微型【。分散式?生态处理技术—实现雨水《径流总量和污—染控制、开》发后的水文》特,性与开发前基本【一致的城市》规划与建设》模式  《 31、低》影响开发《设,。施  ? 依据低影响—开,发原则?设计:的“渗、滞、蓄、净!、用、排”等多种】工程设施的》统,称包括透《水铺装、渗》井、渗渠《、入渗池、生物滞留!设,施、植草沟、—下沉式绿地、屋【。顶绿化、干》塘、湿塘、人—工,湿地、雨水罐、调蓄!池、植被缓冲—带、砂滤系》统等:   32》、下沉式绿》地   低于周边】地面标高、可积蓄】、下渗自身和—周边:雨,水径流的绿地  】 3:3、绿色屋》顶  ? 表面铺装一定厚度!滞留介质并》。种植植物《。底部设有《。排水:通道:的屋面根据种植基质!深,度和:景观复杂程度—绿色屋顶又分为简单!式和花园式  【 34、《。生物滞留设施  】。。 通过土壤的—过,滤和植物的根部吸附!、吸收等作用去除】雨水径流中污染【物,。延缓雨水的人工设】施包括入渗型、过】滤型:及植生滞留槽三【种类:型  ? 35、透水铺【装   可渗—透,、滞留雨水的地面铺!。装结构包括》透水砖、透水水【泥混凝土和透水沥】青混凝土《   ?36:、植草沟《  : 一:种收集雨水、处理雨!水径流污染、排水】并入渗雨水的植被】型,草沟包括排水型和入!渗,型两种类《型   37—、雨水收集回用 】  利用一定—的集:雨面收集雨水作【为水源经过适宜的处!理并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后通过管道输送或!现,场使用方式予以利用!的全过程   3】8、人工湿地  】 通:过模拟天然湿—地的结构以》。雨水:沉淀:、,过滤:、净化和调蓄以【及生态景观功—能为主?人为建造的》由饱和基质、挺水和!。沉水植被、动物和水!体组成的复合体  ! ,39、综合管廊 】。  又称共同沟它是!。实施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建于城—市地下?用于敷设市政—公用:管线的市政公—用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