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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市建委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建设单《位、: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施工单】位采:购无生产许》可证、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的】建设工程材料的; !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设工程材料》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的》  ?   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市建委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采购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采购的?。建设工程材料—的市建?委应当责令改正并】可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其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进行【质,。量检:测的由市建》委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实》心粘土砖或者—生产本市禁》止生产的其他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的由》市建材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九条 实行准【用管理的《。建设工程材》料在施?工现场被《抽查发现质》。量不合格《的市建委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该:建设工程材》料生产单位或者销售!。代理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连续—两次:抽查质量《不合格的由》市建委吊销发给的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材料的】生产单位、销—售,单位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法定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施工【单位的?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检测?进行监督《、检查的《由市建委《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对建设工程材料生产!、销售、使用—中的:违法行为除本条【例已:规定处?罚,的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市建委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其核?发的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 :    负责—建设工程《材料生产、销售、使!用及其监督》管,理和新型建设工程材!料推广应《用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具体行政行为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