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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阳—。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实现城市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城市—规划是进行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     城市!规划必须依法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或者废—止 》    城市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纳入阳【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第四:条 城市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并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  县?人民政?府根据全市城市规划!的要求?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 第六—条 :市政府设立阳—泉市城市规》划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 市规》划委员会负责重要】。城市规划方案的审议!和,规划管理事项的协】调 》    市规划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及其它?委员由市政府—聘任规?划委:员,会设:专家组 ! 第?七条 阳泉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工作   】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本办法及有【关规定负责指—定区域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 【  《。 ,  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工作业务《上受:市规划局指》导 : ,   《 , 本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基本规定】 ,。 第九条《 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实际情【况科学?预,测城市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关系 】。   ?  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发?展战略?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结合—与国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 《 第十?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环境—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 】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符合《城市消?。防,、防震、防洪—、人防等要求—。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 《 ?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综合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 ? 第十三条》 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对于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和利用的调》控作用通过》调整不合理用地清理!闲置土地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土地!收益: , 《 :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现有绿》地、行道《树和古树《名木发展城市—绿化加强环境—卫,生和市?容,建设 !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建筑?物、建筑《群重点保护有特色】的历:史风貌和自然—景观: 第!十,六条 ?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基础》设施:先行相对集中地进行!建设 《。 ,    】 旧区?改建应当与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相结合合理!调整:用地降低建》筑密度增加公共绿地!改善城市交通完善基!。础设施增强城市【综合功能 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 , 下列地域、城【。镇应:当编:制总体?。规划 》     (—一):本市行政区》域和中心城;—     (!二)阳泉市城市【总体规?划未:涉及的县区行—政区域包括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乡《镇,行政区域包括—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镇 【。    总体规【划包括各专业—系统规划;中心城】在编制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应当编制分》区规划分区规—。划属总体规划范【畴     !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独立【工矿区应当》编制详细规划 ! 第十八】。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上《一级城市规划为依据!其,内容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法和有—关规:定 》 第十九条 !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  ?   专业系统规划!由各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后纳入全市总体】规划 《     各【县,域规划以及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乡、镇域规划】和其:他建制?镇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局备【案,其中毗邻《中心城的乡域、镇】域规划和建制镇总体!。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规划局审!批 【 :第二十条《 城市?主要地?段的详细规》。划、重要道路的街】景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组织:评审通过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其它地段的》详细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审批要实行】例会:制,度参会人《员由规划委员—。会成员、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等组成每次参会人】员要在一定》。范围内随机》。确定专业技术人员须!占50?%以上? 【 第二十一条 【制定城?市,规划须有组织—地,聘请专家进行论证】应当征求市民和相关!方,面的意见 】 第》二十二?条 :市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其他城市规划由【批准机关公布— 第!二十三条 对已【。经,批准的规划作修订和!调整的按原批准程】序,报批 ! 第二十四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勘察《。、规划设计的—。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等级的—设计资格证》书非本市的上述单位!须经市规划》局批准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第二《。十六条 《。各项建?设用地必须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功能区选址定点【。;严:格控制在城市—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又无有效措施【的地区?安排新建、迁建【项,目;:严格:控,制,在公路沿线安—。排建设?项目 】 第二十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按?照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进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须【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的制定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必须载》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高度、停车场地【 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  】。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 :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开发和【经营土地《。的活动中未》经原审批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变更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 ! : ?。 第二十八条 公共!绿,地(含?。公园、街头》绿地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专?。用绿地(含住宅区绿!地、 庭园绿地【、各单位绿地等)、!基本农田保护区【、 蔬?菜保护区用地、公】共活动场地》、对外交通》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医疗》机构用地、》体育场地《、学校?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现《有和规划《的,专用土地必须妥善保!护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 ?第二十九《条 按照规划建成的!地区和规划保留的旧!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拆除、插建》、扩建(《含加层)《各,类建筑 】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需要按?照规:。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改变或?变相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必!须,提出申请《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 : 第三十二条【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测绘标志、!。广场、?河道:、,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城市地下管线或【者依附河坝》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 【第三十三条 —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征用、》出让、划拨建设【用地过程中》确需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位置和界限—应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协商一致保!证修改后用》地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 第三?十四条 使用—城市国有土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政府收回】按规划另作安排 !     (一】)不符合总体规划】功能分区要》求的; 【    (二)【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     (三)!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    (》四)严?重影响市容市—貌、权属单位近期】。无力改造的; !     》(五)?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 》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     —(,六)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  (七)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 依照?前款第(一)—至第:(,四)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 第三十五条 !由,政,府收回的土地根据】城市规划用地性质进!行招标、拍》卖、使用以招—标、拍?。卖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凭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对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必《须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之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应地—。区的城市规划—审定建?设,用地的相关规划设】计指标提出城市【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必须办妥有关—用地批准文件因特殊!原因不能《办理的可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延期最多六个月!逾期原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建设用地》可以另作安排— ? ?。 第三十七条 】沿城:市规划?道路、河道》。。、绿化带等》公共用?地安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代征【公,共用地? ,   》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应:严格按照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执?行确需提高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要按?同类地区的》标准补征相应—面积的用地或按规】定缴纳费用用于【。改善环境《 第三十!八条: 因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须《按,照省政府临时—建筑管理办法申请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 第三十《九条 ?各项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 改建、翻建、装!饰维修、管》线、道路、桥梁和】交通工程《等永久?或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宣传广告牌(【栏)、标语牌、站】。牌、店牌、画廊、候!车,棚、雕塑、建筑小品!等,)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 第四十条 沿】道路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含—地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并应当按照规定距】离后退 】 第四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按《照规:划要求须配置的学校!、幼儿园、绿地【和,。停车场(《库):等配套?设施应与小》区建设?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 第【。四十二?条 新建、》改建公共建筑和城市!道路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 》 《 第四十三条【 对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近代建筑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保护在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在,保护范围内改—建建筑物或者在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不?得破坏?。原,。有环境风貌 ! : 第四十四条【。 沿道路的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雕?塑,、户外广《告,等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要求 !   ? 沿主要道路不得布!置零星?、简陋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沿其《他道路设置的—建筑附属设施不【得妨:。碍市容景观新建【、改建城市主要道路!时沿路的架空线应当!埋,入地下 — ? 第四十》五,条 建筑物的室外地!面标高应当》符合:详细规划的要求【;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地区可以参照!该地:区城:。市排水设《施情况?。和附近道路、建筑物!标高确定  !   新建、改建道!路路:面标高应当与相邻】街坊以?及沿:。路建筑?地坪标高相协调不】得妨碍?相邻各?方的排水 【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涉及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卫生防疫、劳动】。安全、消防》、交:通,。、绿:化,、供水、排》。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地下《工程:、,河道、铁路、气【象、防汛、防震、人!防、军事、国—家安:全、:文,物保护、《建筑保护、测量标】。志,以及农田水利等方】面管理要求的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 《 :第四十?七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   》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附的—图纸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 ? 第四《十八条 各项—建设工程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现!场放样?进行:施工基础工程—完成后经原》放样部门复验—无误方可继》。续施工 —。 第四【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规划验收由!原发证部《门核发?规划验收合》格证规划验收不合格!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明等文件 —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必须在!两个月内拆除建设基!地内的临《时设:施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无偿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 第五十条 建【筑,物的使用必须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到《土地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持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五十—一条 临时》建筑为?一,。层高度不超过4 米!。不得采用《现浇: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形式批准期不超!过两年临时建—。筑不得改变用途或】者买卖、抵押、【交,换,、出租、赠与;临】时建设、临》时用地批准》使,用期:限届满使用单位或个!人必:须自行拆除临—时建设、清》理场地、恢复原【地貌: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办理:临时:建设批准文件的注】销手续 —     临时【建设一般不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 — 第五十二条— 旧区改造》应以完善市政、【公用设施《为主要目标优—先安排区《域,内需配套《。的建:设项目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美化!市容市貌禁止零【星,插建    ! ,旧区改造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城市规—划有步骤《地疏散工业企业对污!染环境和影》响居住安全的工业】企业限期搬迁 !     》属城市规《划改造地区的—危旧房?屋一:般,。不再审批《其 维?修改:建确属危房的应按】。有关拆迁《规定易地安置后无】 偿拆?除 【第五十三《条, 农村个人住房【。建设应当根据城市】规划要求统》一,规,划、:相对集中、与—村镇规划建设相【结合 第六—。章 城?市规划管理审批【程,序 第五十四【条 各项建设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   (一》)城:区、矿区、郊区、开!发区、独立工矿【。区、风景旅游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内的各项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局【审批; 【    (二)平】定,。县、:盂县的各项》建,设项目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大型建设项目!和重要建设》项目以及主要—公路:两侧的建设项目【须报市规划局审批 ! , 第五十!五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新建、?迁建单位需要使用土!地的; 【    (二)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的土!地的;?     】(三)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 ! :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上报项目建议书前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计划部门在批准!项目建议书》时应当征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主管部—门意见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填报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并按照规定附送有】关文件、图纸—大中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作出?选址论证《 , :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发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核定?设计范围提出—规划设计要求;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    各有关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验证按照本】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六】个月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未获批》准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即行失—。效 ?。 ? ?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按—照规定附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方案以及《有关文件、图—纸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经】审核同意的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地块—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或者《更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即行失效 】 ,     施工【临时用地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核发施《工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后到原批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 —第五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填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并按照规—。定附送有关》文件、图纸 !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   ?利,用原:址建设的各》项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设计范《围和:规划设?计要:。求并按照规》定报送设《。计方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设计方案后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和附件是该证!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在六个月内开工】逾期未?开工又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行失效 】 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需要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准的用地性质】、位:置、范围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性质、风格、外装】修,材质、?色彩:、位置、面积、高】度、结构道路位置】、宽:度桥梁位置、梁底】标高市政公用管线】位,置、口径等》内容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章 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活动 — ,  ?   城市》规划管?理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山西《。省行:政执法证或山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证并—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 第六?十一条 城》市规划监《督检查?。的内容如下 !    (一—)未经?规划许?可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  !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及【其执行情况; !     (三)】按照规?划建:成和保留地》区的:。规划:控制情况; 】     (—四)建设工程放【样复验?; :    — (五)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     (六】)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使用?性质; 【    (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监督检查】的,。其它内容 ! 第《。六十二条 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案调查勘查取】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占用的土—。。地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视违法建设!工程对城市规划【和,城,市管理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  (一)有严重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 ?。     (二)】有影响尚可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5%至—15%的罚款;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的建设?。工程责令限》期拆除? 《 第六十五条! ,逾期不?。拆,除的临时建筑—或者建设基地内【的临时设施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拆除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罚款 — ? 第六十》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擅自】改变临时建筑物使】用性质?或者:买卖、抵押、交【。换、出租、》赠与临时建筑—物的应责令其限期】拆除临时建设并处】。5000元以—上 30000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七条 对《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罚没款按照规定【上缴财政 【。     罚没款】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第】六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接到】停止建设或》。。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决定后》继续施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知供电、供!水部门停供》施工用电、用水供电!、供水部门应当协同!实施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担 】 : 《 ,第六:十九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作出】。其他:错误:决定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纠正—或者予以撤销并对建!设工程作《出处理 【 《第七十条《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七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违法:建设的审批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