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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实现城市】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城市规划是—进行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
— 城市?规划必?须依法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或者废止
! 城市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纳入阳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第四《条 城市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并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 :县人民政府》根据全市城市规划的!要求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第!六条 ?市政府设立阳泉市】城市规划《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 市规?。。。划委员会负责重要城!市规划方案的审议】和规:划管:理事:项的协调
【 ? 市规划》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及其它—委,员由市政府聘—任,规划委员《会设专家组
—
》 第七《条, 阳泉?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工作—
?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本办法及有关规!定负:责指定区《域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
,
? 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工作:业务上受市规划局】指导
! 本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九条 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实际情况科学预【测城市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关系
《 《 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发展战略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结合与国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
第十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环境》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
】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符合城市消—防、防震、防洪、人!防等要求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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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综合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
第十三条】 ,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对于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和利【用的调控作》用通过调整不合理】用,地清理闲置土地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土地收?益
?。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现:有,绿,地、行道树和古树名!木发展城市绿—化加:强环境卫《生和市容建设
】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建筑物、】建筑群重点保护有】。特色的历史风貌和】自然景观
】
: 第十六条 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基础设?施先行相对》集,中地:进行建设
【
!旧区改建应当与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相结合合理调整用地!降低建筑密度增加】公共绿地改》善城市交《通完善基《础设施增强城—市综合功《能,
: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 ? 下列地域—、城镇?应当编制《总体规划
】 (一—)本市行政区域和】中心:城;
】 (二)阳泉【市城:市,总体规划未涉及的】县,。。区行政?区域包括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乡镇行政区】域,包括: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镇
】 , 总体《。规,划包:括各:专业系统规》划;中心城》在编制?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应《。当编制分区规—划分区规划属总【体规划范畴
【 , ? 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独立工矿区应当】编制:详细规划
【 ,
? 第十八《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上—一,级城市规划为依据】其,内容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法和有关规定【
》
第十》九条 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专业系统规!划由各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后纳入全市总体【。规划
— ? 各县域规》划以:及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乡、镇域】规划:。和其:他建制镇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局备:案其中毗邻中心城的!乡域、镇域》规划和建制镇总体】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规划局审批
!
》 第二十条 —城市主要地段的详细!规划、重要道—路的街景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组织评审—通过: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其它》。地段的详《细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审批要实行例会】制度参会人》。员由规划委员—会,成员、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等组?成每次参会人员【要在:一定范?围内随机《确定专?。业技术人员须占5】0%以上《
第!二十一?条 制定城市规【划须有组织》地,聘请专?家进行论证》应当征求市民和相】关方面的意》见
—
第二》。十二条 市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其他城市规划!由批准机关公布
!
《 , ,第二十三条》 对已经批准—的规划作修》订和:调整:的按:原,。批准程序《报批:
— 第二十四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勘察、规划设计!的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等级:的设计资格证—书非本市的上述【单位须经市规划局批!准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六,条 各?项建设用地必须【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功《能区选址定点;【严格控制《在,城市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又无有效措施】的地区安《排,新,建、迁建项》目;严?格控制在公》路沿:线安排建《设项目
《
— 第二十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按照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进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须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的制定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必须载《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高度、停车场—地 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
—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开发和《经营土地的活—动中未经原审批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变更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
?
》 第二十八条【 公共绿地(含【公园、街头绿—地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专【用绿:地(含?住宅区绿地》、 :庭园绿?地、各单位绿地【等)、基本农—田保护区、 蔬菜】保护区用地》、公共活动场—地、对外交通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医疗《机构用地、体育场】地、学校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现有和规划的专【用土地必须妥善保】。护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
《
第二十九【条 按照《规划建成《的地区和规》。划保留的旧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拆除、插建、【扩建(含《加层)?各,类建筑
—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需要按照规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改,变或:变相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必须提出申请!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
—第,。三十二条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测绘标志、广场!、河:道、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城—市地下管线或—者依:附河坝?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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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征用、出】让、划拨建设—。用,地过程中确需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位置和》。界限应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协商一致保》证修改后《用地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
第三—十四条 使用城市】。国有土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政府收回按规划另!。作,安排
】。 :(一)不《符合总体规划功【能分区要求的;
! 》 (二)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三)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四)严重影响市】容市貌、权》属单:位,。近期无力改造—的;
?
(五!)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 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 (六)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 ? (七)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 依照前—款第(一)至第(】。四)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第三十五《条 由政府收回的土!地根据城市规划用地!性质进行招标、拍卖!、使用以招标—。、拍卖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凭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对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必】须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之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应地—区的城市规划审【定建设用地》的相关规划设计【指标提出城》。市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必须办妥有】关用:地批准文件》因特殊?原因不能办理的可】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延期最?多六个月逾期—原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建设用地可以另作!安,排
!第三十七条》 沿城市规》划道路、《河道、绿化带等公共!用,。。地安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代征公共用地
】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应—严格按照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执】行,确需提高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要按同类地区的标】准,补征:相应面?。积的用地或按—。规定缴纳费用用【于改善环境
【 :
第三十八—条 因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须按照省政府临【时,建筑管理《办法申?请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项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 改》。建,、翻:建、:装饰维修、管线、道!路、桥梁和交通工】。程等永久或》。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宣传广告!牌(栏)《、标:。语牌、站牌、—店牌、画廊、—候车棚、雕塑、建】筑小品等《)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第四十—条 沿道路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含地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并应当按照规—定距离?。后退
! 第四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按照规划要求须配】置的:学校、幼儿园—、绿:地和停车场(库)】等配套设施应与小区!建设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
《第四十二条》 新建、改建公共】建筑和城市道—路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
】 第四十三条 对】。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近:代建:。筑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保护!。在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在保护范】围内改建建筑物或】者在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不得破坏!原有环境风貌
】
第四】十四条 沿道路的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雕塑、户外—广,告等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要求
》 《 ,沿主要道路不得【布,置零星、简陋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沿其他道路设!置的建筑附属设【施不得妨碍市—容景观新建、改建城!市主要道《路时沿路的架—空线应当埋入地下】。
— 第四十五条 建!筑物的室外地—。面标高应《当,符合详细规划的要求!;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地,区可以参照该地【区城市排水》设施情况和》附,近道路、建》筑物标高确定
【
— 新建、改建—道路路面标》高应:当,与,相邻街坊以及沿【。路建筑地《坪标高相协调—不得妨碍相邻—各,方,的排水
!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涉及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卫生防疫《、劳动安全》、消防、交通、【绿化、?供水、排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地下工程、河道!、铁路、气象、防汛!、防震、人防、军事!。、国家安全》、文物保护、建【筑保护、测量标志】以及:农田水利等方面管】理要:求的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 第四十》七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附的:图纸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
: , 第四十八条 【各项建设工程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现场放样!进行施工基础工【程完成后经原放样部!门复:验无误方可继—续施工
】
第《四,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规划验收由原发【证部门核发规划验收!。合格证?规划验收不合格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明等【文,件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必须在两个月!内拆除建设基地内】的临时设施
—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无偿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
—第五十条 建—筑物:的使用必须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到?土,地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持—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第五十一条 临】时建筑为一》层,高度:。不超过4 米不得采!用,现浇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形》式批:准,期不超过两》年临时?建筑不得改变用【。途或者买卖》。、抵押、交》换、出租、赠与;临!时建设?、,。临时用地批》准使用期限届—满使用单位或—个,人必:须自行拆《除临时建设、—清理场地、恢复【原,地貌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办?理临时建设》批准文?。件的:注销手续《
】临时建设一般不【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
》 :第五十二条 旧区】改造应?。以完善市政、公用设!。施为:主要目标优先安【排区域?内需配套的建设项】目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美化市容《市貌禁止零》星插建
】 旧区改—造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城市规划有【步,骤地疏散工业企【业对污?。。染环境和影响居住】安全:的工业企《业,限期搬迁
! , 属城市规—划,改造地区的危旧【房屋一般不再—。审批其 维修改建确!属危房的《。应按有关拆》迁规定易地安置后】无, ,偿拆除
《
第五十三!条 农村个人住房建!设应:当根据城市规划要】。求统一规划》、相对?集中、与村》镇规划建《。设相结合
》
,第六:章, 城市规划管理【审批程序
》
第五十四条 各】项建设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
《 (一)城区、!矿,区、郊区、开—发区、独立》工矿区、风景旅游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内的各!项,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局?审批;?
— (二)》平定县、盂县—的各:项,建,设项目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大型建【设项目和重要建【设项目以及》主要公路两侧—的建:设项:目须报市规划局【审批
【
: 第:。。五十五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新建—、迁建单位需要使用!土地的;
》
, , (二)】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的土地的;》
(!三):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
】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上报项目建议!书前: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计划】部门在批《准项:目建议书时应当【。征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主管部门意见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填报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并按照】规定附送有关文【件、图纸大中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作出选址论【证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发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核》定设计?范围提出《规,划设计要求》;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 各有?关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验证按照本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六》个月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未获批准—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即】行失效
—
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按照【规定附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方案以—。及有关文件、—图纸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经审核同【意的: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地块!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或《者更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即行失效
! 施工临时】用地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核发施工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后到原批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
第《五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填?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并按》照规定附送》有关文?件、图纸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
【利用原址建设的各】项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设计范围和规划设!计,要求并?按照:规定报送设计方【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设计方案—后,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和附》件是该证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在—六个:月内开?工,逾期未开工又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行失效
—
? 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需要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准的用地《性质、位置、—范围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性质、风!格、:外装修?材质、色彩、位【置、面积、高度、结!构道路位《置、宽度桥梁位【置、梁底《标,高市政公《用管线位置、口径等!内容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
第七?章, 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
第:六十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活【动
? ? 城市规—划管理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山!西省行政执法证【。或,山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证并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第六:十一条 城市—规划监督检查的内】容如下
》 (一】)未经?规划许?可,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
—。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及其执!行情况;《
? (三【)按照?规划建成和保留【地区的规划》控,制情况;
】 (》四,),建设工程放样复验;!
】(五)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
— (六?。),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使用性质—;
? (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监?督,。检查的其它内容
!
第六】。十二条 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案调?。查勘查取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占用的土地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
《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视违法建设工程】对,城市规划和城市管理!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一)!有,严重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
【 (二)】有,影,响尚可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5%至1【5%的罚款;
【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的?建设工程责令限期拆!除
!第六十五条 逾期】不拆除的临时建筑】或者建设基地内的】临,。时设施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拆除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罚!款
:
— 第六十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擅自改变临时建筑!物使用性质或者买】卖、抵?押、交换、出租【、赠与临时建筑物】的应:责令其限期拆除临时!建设并处50—00元以上》 3:0000元以下罚款!
《
: :第六十七《条 对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罚没《款按照规定上缴财】政
? 《。 罚没款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第》六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接到停止—建设或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决定后继》续施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知供电《、供水?部,门停供施《工用电?、用水?供电、?供水部门应当协同】实,施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担
【
第六】十九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作出其他错—误决定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纠【。正或者予以撤销【并对:建,设工程作出处理
!
第七】十条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违法?建设的审批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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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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