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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阳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实现城市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城市规划是进—行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    城市—规划必?须依法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或者【废止  【   城市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纳入阳!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 ,。 第四》条 城市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并《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   《  县人民政府根据!全,。市城市规划的要【求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 :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 : :。。 第《六条 市政》府设立阳泉市城市规!划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 ,市规:划委员会负责重【要,城市规划方案的审议!和,规划:管理事项的协调【    【 市规划《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及其它委员由市政】府聘任规划委员会】设专家组 【。 , ? 第七条《 阳泉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工作 】  ?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本办法《及有关?规定负责《指,定区域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     】。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工作业务上受】市规划局指导 】    》 本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九条 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实际情况科学预测城!市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关系 《     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发展战略!。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结合与!国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 第十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环境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 :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符合城市消—防、:防震、防《洪、人?防等要求《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 !。 ,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综合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 《 第十三条 —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对于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和《利用的?调控作用通》过调整不合理—用地清?理闲置土地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土地收益 !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现有】绿,。地、行道《树和古树名木—发展城市绿化加强】环,境卫生和市容建【设 ? 》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建筑物、建筑群重】点保护有特色的历史!风貌和自然景—观, 》 第十》六条 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基础设《施先行相对集中【地进行建设 】 》。    旧区—改建应当与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相结合合《理调整用地降低建】筑密度增加》公共:绿地改善城市交通】完善基?础设施增强城市综】合,功能 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   《  下列地域—、城:镇应当编制》总体规划 】  :  (一)本—市行政区域和—中心:城;   】 , (二?)阳泉?市城市总体》规划未涉《及的县区行政区域】包括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乡—镇,行政区域包括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镇 】   ?  总体规划包【。括各专业《系统规划;中—心城:在编制?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应,当编制分区规划分】区规划属总体规划】范畴 》。   ?  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独立工矿区应当编制!详细规划《 — 第十八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上一级城市规【划,为依据?。其内容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法和有关】规定 】 第十九条 【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     专—业系统规划由各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后《纳入全市总体规划】   —  各?县,域规划以及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乡、镇域规—划和其他建制镇【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局备【案其中毗邻中—心城的乡域、—镇域规划和建—制镇总体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规划局审批 】。。 第二!十,条 城市主》要地段的详细规划、!重要道?路的街景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组织《评审通?过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其它地段的详细!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审《批,要,实,行例会制《度参会人员由规【划,委员会成员、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等组成每次》参会:人员要?在一定范围》内随机确定专业技术!人员须?。占50%《以上 】 第二《十一条 制定城市】规划须有组织—地聘请?专家进行论证—应当征求《市民和?相关:方面的意见 【 第二十!二条: 市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其他城市规划由【批准机关《公,布 【 :第二十?三,条 :对,已经批准的规划【作修订和调》整的按原批准程【序报批 【 , 第二十—四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勘察—、,规划:设计的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等级的设计【资格证书非》本市的上述单位须经!市规划?局批准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六:条 各项建设用地必!须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功—能区选址《定点;严格》控制:在城市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又无】有效措施的》地区安排新建、迁建!项目;严格控制【在公路沿线安排建设!项目 】 , 第二?十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按】照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进!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须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的制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必须载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高度、停车—场地 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 】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 【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开发和经营土!地的活动中》未经原审批》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变更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 【 第二十八条 公共!绿地(?含,公园、街头绿地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专用绿》地(含?。住宅区绿地、 庭】园绿地、各单—位绿地等)、—基,本农田保护》区,、 蔬菜保护区用地!、公共活动场地、】对外交通《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医疗《机构用地、体育场地!、学校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现:有和规划的》专用:土地:必须妥善保护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 第二【十九条 按照—规划建成的地—区和规?划保留的旧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拆除、《插,建、扩?建(含加层)各【类,建筑 !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需要按照】规,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 : :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改变或变】相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必!须提出申请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 : , 第三十二条!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测绘标志【、,广场、河道、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城市地下管线【或者依附河坝—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 第三十】三条 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征用、出让、划拨!。建设用地过程中确】需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位置?和界限?应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协商一致【保证修改《后用地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 第—三,十四条? 使用城《市国:有,土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政府收回按【。规划另作安排 !     (一【)不符合总体规划】功能分区要求的;】   —。。  (二)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   (三)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 :    (》四)严?重影响市《容市貌、权属单位近!期无力?改造的; —     (五】),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 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 ,   ?  (六)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     (七!)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 依照前款第(一)!至第(四)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第三十?五条 由政府—收回的土地根据城市!规划用?地,性质进行招标、拍卖!、使用以招》标,、,拍卖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凭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对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必,须,。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之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应,地区的城市规划审】。定建设?用地的相关规划设】。计,指标提出城市—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必须办妥】。有关用?地批准文件因特殊原!。因不能办理的可【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延期最》多六个月逾期原【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建!设用地可以》另作安排 ! , 第三十》。七条: 沿城市规划—道路:、河道、绿化带【等公共用地》安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代征》公共用?地   【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应严格按】照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执【行确需?提高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要按同类—地区的标准补征相应!。。面积:的用地或按规定缴纳!费用用于改》善环境 !第三十?八条 因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须按照省政【府临时建筑》管理办?法申:请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项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 改建、!。翻建、装饰维修、】管线、道路、桥【梁和交通工程—。等永久或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宣传广告牌(—栏,)、标语牌、—站牌、店牌、画廊】、候车棚、雕塑【、建筑小品等)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十条 》沿道路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含地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并应当《按照规?定距离后退 — 【第四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按照规划要求须【配置的学《校、幼儿《园、绿地和停—车场(?库,)等配套设施应与小!区建设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 第四十二!条 新建、改建【公共:建筑和城市道路【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 — 第四十三】条, 对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近代建筑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保护在!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在保护范!围内改建建筑—物或者在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不得破坏原有环境风!貌 【 第四《十,四,。。。条 沿?道路的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雕塑、户外广告】等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要求 】     沿主!要道路不得布置零星!、简陋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沿其他道路!设置的建筑附属【设,施不得妨碍市容【景观新建、改建【城市主要道》路时:沿路:的架空线应当埋入地!下 —。 , 第四十五条【 建筑物的室外【地面标高《应当符?合,详细规?划的要求;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地区可以》参照该?地区城市排水设施情!况和附近《道路、建筑物标【高确定   !  :新建、?改建道路路面标【高应当与相邻街坊以!及沿路建筑地坪标】高相协调《不得妨碍相》邻各方的排水 !。 :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涉及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卫生】防疫、劳《。动安:。全、消?。防,、交通、绿化、供水!。、排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地下工?程、:河道、?铁路、气象、防汛、!防震、人防、—军事、国家安全、文!物保护、建筑保护】、测:量标志以及农田【水利:等方面管理要求【的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 第四十七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附的图纸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 第四十八!条 各项建设工程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现场【放样进行施工基【础工:程完成后经》。原放:样部门复《验无:。误方可继续施—。工 》 第四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规划验收由原—发,证部门核发规划【验收合格证》规划验?。收不合?格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明等文件  !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必须在?两个月内拆除建设基!地内的临时》。设施 《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无偿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 ,。 第五十条— 建筑物的》。使用必须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到土地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持【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第五十一条! 临时建筑为一层】高度不?。超过:4 米不得采用现浇!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形式批准期不超】过两年临时建筑不得!改变用途或者买卖】、抵押、交换、【出租、?赠,与;临时建设、临】时用地?批准使用期限届满】使用单位《或个人必须自行【拆除临时建》设、清理场地、【恢复原地《貌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办理临时】建设批准《。文件的注销手续【    【 临时?建设一?般不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 第五十】二条 旧区改造【。。应以完善市政、公用!设,施为主要目标—优先安?排区域?内需:配套的建设》项目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美,化市容市貌》禁止零星插建 】 :    旧》区改造?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城】市规划有《步骤地疏散工业企业!对污染环《境和影响《居住安全的工业企业!限期:搬迁 ?。    — 属城市《规划改造《地,区的危?旧房屋一般不再审批!其 维修改》建确属危房的应按】有关拆迁《规定易地安置后无】 偿拆除《。 , ?。 第五十三条 农!村个:人住房建设应当根】据城市规划要求统一!规划:、相对集中、与村】镇,规划建设相结合 】 第六章 城市规划!。。管理审批《程序 第五十四】条 各项建设—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 ,     (一)!。城区、矿区、郊【区、开发区、独【立工矿区、风景旅游!。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内的!各项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局审批;》  》   (二》。)平:定县、盂县》的各项建设项目【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大型建【设项目和《重要建设项目以【及主要公路两侧的建!设项目须报》市规:划局审批 】 第五十五】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一)新【建、迁?。建单:位,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的!土地的; 】    (三)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 【 》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上?报项目?建议书前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计划部门在》。批准项目建议书时应!当征: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主管部!门意见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填报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并按照规定—附,送,有关文件、图纸大中!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作》出选址论证 【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发,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核定【。设计范围提出规【。划设计?。要求;?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     【各有关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验证—按照本?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六:个月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未获批准《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即行失效 】 , : : :。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按照规定!附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方案】以及有关文件、【图纸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经审核同】意的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地块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或者更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即行失效 !     【施工临时用地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核发施工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后到原批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填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并】按照规定附送有关】文件、图纸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     利】用原址建设的各项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设计:。范围和规划设计要求!并按照规定》报送设计《方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设计方?案后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和附:件是该?证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在六:个月内?开工:逾期未开工又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行失效 》 ? 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需要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准的用地性质、【位置、范围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性质、风格、—。外装修材《质、色彩、位置、面!积、高度、》结构道路位》置、宽度《桥梁位置、梁—底标高市政公用管线!位置、口径等—内容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章 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活动 —     城市规!划管理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山西省—行政:执法证或山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证并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第六十一条 【城,市规:划监督?检查的内容如下【 :  ?。 ,  (一)未经【规划许?可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及其执行情—况; 《  ?   (三)按照】规划建成和》保留地区的》规划控制情况; ! :    (四—)建设工程放样复】验;:。     】(五)?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 ,    (六)【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使用性质—;  —  :。。 (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监督!检查的其它内容【 ? , 第六—十二条 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案调查勘》查取: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占用的土》地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 :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视违法】建设:工程对城市规划【和城市?管理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一)有【严重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 ?    》 (二?)有影响尚可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5%《至,15%的罚款;【 ?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的】。建设:工程责令限期拆除 ! 》 第六十五条 】逾期不拆除》的临时建筑或者建】设基地内的临时设】施,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拆除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擅自改变—临时建?筑物使用《性质或?者买卖?、抵押、《交换、出《租、赠与《临时建筑物》。的应责令其限期拆除!临时建设并处—。5000元以上 3!0000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七条! ,对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罚没【款按照规定上缴【财政  【 ,  罚?没款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 第六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接到停止建设或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决?定,后继续施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知供电、供水部门!。停供施工用电、【用水供电《。。、供水部《门应当协《。同实施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担 》 第六十九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作出其他《错误:决定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纠—正或:者予以撤销》并对建设《。工程作出处》理 《 第—七十条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违法建设《的审批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 ,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