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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阳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实现城》市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城市规划是进行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     城市规!划必须依法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或者废止 》。     城市!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纳入阳!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城市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并—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 《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县人民?政府根?据全市城《市规划的要求—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 《第六条 《市,政府设立阳泉市【城市规划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 !市规划委员》会负责重要城市规】划方案的审议—和规划管理事项的协!调     !市规划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及其:它委:员由:市政府聘任规划委】员会设专家组 】 , ? 第七条 阳泉】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工作 【 ,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本办》法及:有关规定负责指定区!域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 ?     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工?作业务上受》市规划?局指导 【    本》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九条 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实际情况《科学:。预测城市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关系    ! 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发展战略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结合:与国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 第十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环境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 《 ,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符合城《市消防、防震、【防洪、人防等要求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 《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综合—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 第十三!条 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对—于,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和利用】的调控作用通过调】整不合理用地清理】闲置土地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土地!收益 !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现有绿地、行道树和!古树名木发展—城市绿化加强—环境卫?生和市容建设—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建筑—。物、建筑群重点保】护有特色的历—史风貌和自然景观】 第!十六:条 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基础—设,施先行相对集中【。地进行建设 】。    】 旧区改建应当与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相结合合《理调整用地降低建】筑密度?增加:。公共绿地改善城市交!通完:善基:础设施增《强城市综合功能 】 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     —下列地域、城镇应】当编制总体规划 !  ?   (一)本市行!政区域?和中心?城;: :     —。。(二)阳泉市—城市总体《规,划未涉及的县区行】政区域包《括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乡镇行政区域!。包括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镇   !  总?体规划包括各专业系!。统规划;中心—城在:编制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应当编《制分区?规划分?区规划属总体规划】范畴    ! 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独立工!矿,区,应当编制详细规划 ! , 第【十八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上一级》。城市规划《为依:据,其内容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法》和有关?规定 ? 《 第十九—条 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  专业系统规【划由各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后】纳入:全市总体规划—    【 各县域规》划以:及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乡、镇域规划!和其他建《制镇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局备》案其中毗邻中心城】的乡:域、镇?域规划和建制—镇总体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规,。划局审批 — 第二】十条 城市主—要地段的详细—规划、重要道路的】街,景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组织【评审通?过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其它地段《的详细?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审,批,要实行例会制度参】会人员由规划委【员会成员、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等组成《每次参会人员要在】一定范围内随机【确定专业技术人员须!占,。5,0%以上 》 《 , , 第二十一条 【制定城市《规,划须有组织地聘【请专家进行》论证:应当征求市民和相关!方面的意见 】 ,。 《第二十二条 市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其他城市规划由【。批准机关《公布: : : 第》二十:三条 对已经—。批准的?规划作修订》和调整的《按原:批准程序报批 】 : , 第二十四【。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勘察、—规划设计的》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等级的设计资—格证书非《。。本市的上述单位须经!市规划局批准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第二十《五条 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各?项建设用地必须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功能区选址—定,点;严格《控制在城《市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又《无有:效措施的地区—。安排:新建、迁建》。项目;严《格控制?在公路沿线安排【建设项目 】 ? 第:二十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按照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进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须: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的制定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必须载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高度、【停车场地 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   —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 《 :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开发:和经营土地的活动中!未经原审批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变更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 ! 第二《十八:条 公共绿地(含】公园:、街头绿地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专用《绿地(含住宅—区绿:地、 庭《。园绿地、各单位绿地!等):。、,基本农田保》护区、? 蔬菜?保护区用地、—公共活动场地—、对外交通》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医,疗机构用《地、体育场地—、学:校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现有《和规划的专用土地必!须妥善保护》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 第二十《九条 按照规划建】成的地区和规—。划保留的旧》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拆除、插建】、扩建(含》加层:)各类建筑 !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需要按照规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改变或变《相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必须提出》申,请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 , 第三十—二条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测绘标志、广】场、河道、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城市地下管线—或,者依附河坝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 第三十三!条 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征用、出》让、划?。拨建设用地过程中】确需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位置和界》限应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协商一致—保证修改后用地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第三十四《条 使用城市—国有土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政府收回按规!划另作安排 !  :  (一)不—符合:总,体规:划功能分区要求【的; —    (二)【。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    — ,(三)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    (四)严重!。影响市容市》。貌、权属单位近【期无力改造》的; 《。    》 (五)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 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    (》六)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 :    《。(七)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   依照前—款第(一)》至第(四)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第三十五【条 由?政府收回的》土地根据《城市规划用地性质进!行招标、拍卖、使】用以:招标、拍卖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凭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对【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必须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之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应地区的城市规划审!定建设用地的—相关规划设》计,指标提出城》市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必须办妥有关用!。地批准文件因—特,殊原因不能办理【的可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延期最多六》个月逾期原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建设用地可以另作!安排 ! 第三十七》条 沿城市》规划道路、河道、绿!化带等公共用地安】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代《征公共用《。地  — ,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应严格?。按,照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执行确需提高!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要?。。按同类地区的标准补!征相应面积的—用地或按规》定缴纳费用用—于改善环境 【 第三—十八:条 因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须:。按照:省政府临时建—筑管理办法申请【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项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 改建、翻【建,、装:饰,维修、管线、—道,路、桥梁和交通【工程等永久或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宣传广!告牌(栏《)、标语牌、—站牌、店《牌、画廊、候车棚、!雕塑、建筑小品等】)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第四十条 沿道路!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含地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并》应当按照规定—距离后?退 《 : , 第?四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按《照规划要求须配【置的:学校、幼儿园、绿地!和停车场(库)等配!套设施应《与,小区建设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 【第,四十二条 新建【、改:建,公共:建筑和?城,市道:路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 《 第四!十三条 对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近代建!筑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保护在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在保护》范围内改建建筑【物,或者在?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不得破坏原有环境风!貌 》 : 第四十四条【 沿道路的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雕塑、!户外:广告等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要求  】 ,  沿?主,。要道路不得布置零】星、简陋《。。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沿其他道路设!置的建筑附属设施不!得妨碍?市容景?观新:建、改建《城,市主要道路时沿路的!架空:线应当埋《入地下 — 第四十五!。条 建筑物的—室外地面标高应【当符合详细规划的要!求;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地区可以参照该地区!城,市排水设施》情况和附近道路、建!。。筑物标高确定 】 :  :  新建、改建道】路路面标高应当与相!邻街坊以及沿路建】筑,地坪:标高相协调》不得妨碍相邻各方】的排:水 —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涉及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卫?生防疫、劳》动安全?、,消防、交《。通、绿化、》供水:、排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地下工程!、河道?、铁路?、气象、《防,汛、防震、人防、军!。事、国?家安全、文》物保护、建》筑保护、测量标【志以及农田》水利等方面管理【要求的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 — 第四十七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附的图纸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 第四】。十八条 各》项建设工程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现?场放样?进行施工基础工【。程完:成后经原放》样部门复《验无误方可继续施工! 》 第四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规划】验收由原发》证部门核发规划验收!合格:证规:。划验收不《合格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明等文《件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必须—在,两个:月内拆除建设基地内!的临时设施 !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无偿?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 《 , 第五十条 建筑物!的使用必须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到土—地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持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五十:一条 ?临时建筑为一层【高度不超过》4 米?不得采?用现浇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形】式批准期不超过【两年:临时:建,筑不得改《变用途或者买卖【、抵押?。、交换?。、出租、《赠与;临时建设、临!时用地批准》使用期限届满使用单!位或:个人必须自行拆除】临时建设《、清理场《地、恢复原地貌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办理临时建!设,批准文件的注销手续! ?    《 临时建《设,一般不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 : ?第,五十:二,条 旧?区改造应以完善市】政、公用设》。施为主?要目标优《先安排区《域,内需配?套,的建设项目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美化市容!市貌禁止《零星:插建   】  旧区改》造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城市规划》有步骤地疏散—工业企?业对污染环境—和影响居住安全的工!业企业限期搬—迁 : :     属—城市规划改造—地区的危旧房屋一】般不再审批其 【维,修改建?确属危房《的应按有《关拆迁规《定,易地安置后无 【偿拆除 】。 第五十三条 农】村个人住房建设【应当根据城市规【划要求统一》规划、?相对集中、》与村镇规划建—设相结合《。 第六章 城【市,规,划管理审批程—序 第五十—四条 各项建设【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 (一)城》。区、矿区、郊区【、开发?区、独?立工矿区《、风:景旅游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内的各】项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局审》批,;  —   (二)平定】县、盂县的各—项建设项目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大型—建设项目《和重要建设项目【以及主要公路两【。侧的建设项》。。目须报市规划—局审批 】 第《五,十五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新建、迁!。建单位需要使用土地!的;   】  (二)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的土地》的; 》     》(三)?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 】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上报【项目:建议书前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计划?部门在批准》项目建议书时应【当征: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主—管部:门,。意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填报】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并按照规定附—送有关文《件、图纸大》中,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作出选址论!证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发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核定设?计范围提出规—划,设计要求;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     各有!关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验证按照!本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六个月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未获批准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即行?。失,效 【 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按照规定附!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方:案以及有关文—件、:图纸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经审核同意的!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地块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或】者更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即?。行失效? 《    施工临时用!地,。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核发施工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后到原批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填: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并按照规定附送【。有关文?件、图纸  !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利!。用原址建设的—各项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设!计,范围和规划设计要求!并按照?规定报送设计—方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设计方《案后: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和附》件是该证《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在六个月内开工】逾期未开工又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行失效 【 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需要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准的用地性】质、位置《、范围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性质、《风,格、外装修》材,质、色彩、》。位置、面《积、高度、》结构道?路位置、宽度桥梁】。位置、?梁底标高市政—。公用管线位置、口】径等内容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章 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 第六十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活:动   【  城市规划管理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山《西省行?政执法证《或山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证并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第六十一条 城市!规划监督检查的【内容:如下  【。   (一)未【经规划许可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及其执行情况—;  —   (三)—按,照规划建成和保留】地区的规划》控制情况; —     (四!)建设?工程放样复》验,; ? :。    (五—)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     (六)】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使用性《质; 《   《  (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监督《检查的?其它内容 【 》第六十二条 —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案调查勘查取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占用的土【地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 》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视违》法建设工《程对:城市规划和城—。市管理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一)有严—重,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 》。     (二【)有影响尚》可,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5%至15【%,的罚款; 》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的建设工》程责令限期拆除【 】第六十五条》 逾期不拆除的【临时建?筑或:者建设基《地内的临时设施【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拆除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罚款 ! : 《第六十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擅,。自改变临时建筑物使!用性质或者》买卖、抵押、—交换、?出租、赠与临—时建筑?物的应责令其限期】拆,除,临时建设并处50】00元以上 30】。000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七—条 对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罚没款按照规定【上缴财政 》     罚】没款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第六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接到:停止建设或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决定!后,继续施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知供电、供水部】门停供施工用电、】用水供电、供水部】门应当协同实施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担 【 第六十九】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作出其】他错误决定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纠?正或者予以撤销【。并对建设工程作出】处理 ! 第七十条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七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违法建设!的审批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