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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实现城【市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城市规划《是进行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   城市规划【必须依法《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或者?废止 ?  《   ?城市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纳入》阳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 第四条 城—市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并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 : ,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     县【人民政府根据全市城!市规划的要求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 第六】条 市政府设立【阳泉市城市规—划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 市规划—委员:。会负责重《要城市规划方案【。的审议和规划管理】事,项的协调 —    》 市规划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及其它委员—由市政府《聘任规划委》员会设?专家组 【。 : 第七条 阳泉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工作 】 ?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本办:法及有?。关规定负责指定区】域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 ,    — 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工作业?务上受市规划—局指导 》     —本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九条! 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实际情况】科学预测城市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关系 】。 :     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发展战略】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结合与国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 第十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环境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 : :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符合城市消—。防、防震、防洪、】人防:等,要求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 【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综】。合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 : ?。第,十三条 《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对于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和利用的调控作用】通过调整不合理用】地清理闲置》。土地: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土地收益 — ?。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现有?绿,地、:行道树和古树名【木,发展城市绿化加【。强环境?卫生和市容》建设 !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建筑物、建筑群重!点保护有《特色的历史风貌和自!然景观 【 : , 第十六条 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基础设—施,先行相对集》中地进行建设— —     旧【。区改建应当与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相结合合理!调,整用地降低建筑密度!增加公共《。。绿地改善城市—。交通完善基础设【。施增强城市综合【功能 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  下列《地,域、城?镇应当编制总体【规划 》     (一【),本市行政区域和中心!城,;    】 (二)阳泉市城】。市总:体规划?未涉及的县区—行,政区域包括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乡镇行!政,区域包括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镇: :   《  :总体规划包》括各专业系》统规划;中》心城在编制》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应当编【制,分,区规划分区规划属总!体规划范畴 】     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独立工!矿区应当编制详细】规划 — 第十八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上一级城市【规划为依据其内【容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法,和有:关规定 ! 第?十九条 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专业?系统规划由各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后纳入!全,市总体规划 — :  :   各县域规【划以:。及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乡、镇域】规划和其《他建制镇《。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局备案其【中毗邻中心城—的乡:域、镇域规划和【建制镇?总体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规划【局,审批 【。 第二》十条 城市主—要地段?。的详细规划、重要道!路的街景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组织评【审通:过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其它地段的详细!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审批要?实行例会制度—参会人员由规划委】员会成员、》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等组成每次参会人】员要在一定》范围内随机确定专】业技术?人员须占50%以上! : 》 第二十一》条,。 制定城《。。。市规划须有组织地聘!请专家?进行论证应当征【求市民和相关方面】的意见 】 第二十二条】 市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其】他城市规划由批准】机关公?布 》 第二十三条! 对已经批》。准的规划作修订和】调整的按原批准程序!。报批 《 《 , 第:。。二十四?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勘察、规—。。划设:计的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等《级的设计资格证【书非本市的上述单】位须经市规》划局批准《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六条 各项建【设用地必须》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功能区】选址定点;严—格控制在城市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又无有效措施的】地区安排《新建、迁建项目【;,严格控?制在公路沿》线安排建设》项目 】 , 第二十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按照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进《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须!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的制定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必须载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高度、停车场地 】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   —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 》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开发和经》营土地的活》动中未?经原审批《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变更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 》 ? : 第二十八条【 公共绿地》(含公园《、街头绿地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专用绿地(含【。住宅区?绿地、 庭园—绿,地、:各单位绿地等)【、基本农田保—护区、? 蔬菜保护区用地】、公共?活动场地、对—外交通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医疗机构用地、】体育场?地、学校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现有和规划》的专:用土地必《须妥善?保,护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 第【二十九条 按—。照规划建成的地【区和规划保》留的旧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拆除、插【建、扩建(含加层)!各类建筑《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需,要按照规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改变或变相】。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必须提出申请】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 第三十】二,条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测绘标!志、广场、河—。道、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城《。市地下?管线或者依附河【坝,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 《 ,。 第三十三条 【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征用、出让、划拨!建设用地过程中确】需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位置和界限应—。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协商一】。。致保:证修改后用》地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 《 ,第三十四条 使用城!市国有土《。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政府收《回按规划另作安排 ! ,。     (【一)不符合总体规】划功:能分区要《求的; 【    (》二)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   (三)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 , (四)严》重影响?市容市貌、》权属单位近期无【力改:造的; —     》(五)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 【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     (六【)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   ? (七)《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至第《(四)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第三十!五条 由政府收回的!土地根据城》市规划?用地性?质进行招标、拍卖】、使用以招标、拍】卖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凭《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对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必须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之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应【。地区的城市规划审定!建设用?地的相?关规划设计指标【提出城市《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必须办妥【有关用地《批准文件因特殊原】因不能办理的可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延期—最多:六个月逾期原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建】设用地可《以,另作安排 》 》 第?三十七条 》沿城市?规划道路、》河道:、绿化带等》公共用地《安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代征公共】用地: ,    —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应严格按照》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执行确需【提,高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要!按同类地区的标【准补征相应面—积的用地或按规定缴!纳费用用于改善【环,境, : ? 第三十八条 因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须?。按照省政府临时建筑!管理办法申请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项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 改建、》翻建、?装饰维修、管线、道!路、桥梁和交—通工程等永》久或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宣传!广告:牌(栏)、标语牌】、站牌、店牌—、画廊、《候车棚、《雕,塑、建筑小品等)】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第—四十条 沿道路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含地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并应当?按照规定距》离后退 》 《 第四《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按照?规划要求须配置【的学校、幼儿园、绿!地,和停车场《(,库):等配套设《施应与小区》建设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 第》四十二条《 新建?、改:建公共建《筑和:城市道路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 】 第四十三】条 :。对,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近代建筑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保护在!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在保护范围—内改建建筑物或者在!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不得破坏!原有环境风貌— 】第四十四条 沿【道路的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雕!塑,、户:外广告等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要求》     沿!主要道路不得—。布置零?星、:简陋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沿其他道路设置!的建筑附属设施【不得妨碍市容景【观新建、改建—城,市主要道路》时沿路的架空线应当!埋,入,地下: 【。 第四?十五:条 建筑物的室外地!面标高应当》符合详细规》。划的要求;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地】区可以参照该地【区城市?排水:。设,施,情况和附《近道路、建》筑物标高确》。定    】 新:建,、改建道路》路面标高应当—与,相邻街坊以及沿路建!筑地坪标高相协调不!得妨碍相邻各方的排!水 《。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涉及【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卫生防疫、劳!动,安全、消《防、:交通、绿《化、供水、排—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地下工》程、河道、铁—路、气象《、防汛、防震、人防!、,军事、?国家安全、文—物,保护、?建筑保护、》测量标志以及农田】水利等方面管理要】求的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 —第,四十七?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附!的图纸?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 第四】十,八条: 各项建设工程【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现场放样进行【施工基础工程完成】后经原放样》。。部门复?验无误方可继续施工!。 【 第:四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规划》验收:由原:发,证,。部,门核发规《划,验,收合格证规划验【收不合格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明?等文件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必须在两—个月内拆除建设【。基地内的临》时设施 》 : ,。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无偿!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 ?第五十?条 建筑物的使用必!须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到!。土地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持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第五十《一,条 临时建》筑为一层高度—不,超过4? 米不得《。采用现浇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形式批准期不超【过两年临时建筑不】得改变用途或—者买卖、抵押、【交换、出租、—赠与;临时建设、】。临时用地批准使用期!限,届满使?用单:位或:个人:必须自行拆》除临时建设、清理】场地、恢《复原地貌《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办理:临时建设批准—文件:的注销手续 —   》  临时建设—一般不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 【第五十二条》 旧:区改造应以完善市】。政、公用设施为主要!目标:优先安?。排区域内《需配套的建设项【目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美化市》容市貌禁止零星【插建    ! ,旧区改造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城市?规划有步骤》地疏散工《。业企业对污染—环境和影响居住【安全的?工业企?业限期搬《迁 》 , , , 属城市规划改造】地区:。的危:旧房屋一般不—再,审批其? 维:修改建?确属危?房的应按有》关拆迁?规定易地安置后无 !偿,。拆除 【 第五十三条 农】村个人?住房建设应》当根据城市规—划要求?统一规划《、相对集中、与村镇!规划建设相》结合 第六—章 城市规划管理】审批程序《 第五十》四条 各项建—设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    《(一)?城区、矿区、郊区、!开发区、独》。。立工:矿区、风景旅游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内的【各项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局审批; —   》  :(二)平定》县、盂县《的各项建设项目【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大型》建设项目和重要【建设项目以及—主要公路两侧的【建设项目须报—市规划局审批 【 — 第五十《五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新【建、迁建单位需要】使,用土地的; 】  :   (二)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的土地的》; 》    《(,三,)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 ?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上报项目《建议书前《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计《划,部门:。在批准?项目建议《书时应当征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主管—部门意见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填报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并按照】规定附送有关文件】。、图纸大中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作】出,选,址论:证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发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核:定设计范围》提,。出规划设计》要求;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    》 各:有关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验》证按照本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六个月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未获《批准: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即行】失效 ! 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按照规!定附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方—。案以及有关文件、图!纸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经审核同意【的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地块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或者更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即行失【效 :     施】工临时用地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核发?施,工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后到原批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 第五》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填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并按照规定附!送有:关文件、图纸 !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     利—用原址建设的各项】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设计范围和规!划设计要求并按【照规定报送设计方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设,计方案后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和附!件是该证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在六个月》内开工逾期未开工】又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行失效 】 ? 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需要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准的《用地性质、位置、范!围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性质、风【。格、外装修材—质、色彩、位置、面!积、:高度、结构道路位】。置、宽度桥梁位置、!梁底标高市政—公用:管,线位置、口》。径等内容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章 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 第六十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活动 【。  :  城市规划—管理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山西省】。行,政执法证或》山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证并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第六—十一条 城市—规划监?督检查的内容如【下 《   ?  (?一,)未经规划许可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及】其执行?情况; 【  :  (三)》按照规划建成和【保留地区的规—划控制情况; 】 ,。    《 ,(四:)建设工程放样【复验:; 《 ,    (》五)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    》 (六)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使!用性质?;     !(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监督检查的其它【内容 ? , 第六十!二条 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案!调查:勘查取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占用的?。土地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视违法建设工程】对城市规划和城市】管理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一)有严重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 《    (二—)有影响《尚可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5%至15%【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的】建设工程责令限【期拆除 》 : , ?第六十五《条, 逾期不《拆除的临时建—筑或:者建设基地内的【临时设施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拆除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擅自改变!临时建筑物使用性质!或者买卖、》抵,押、交换、》出租、赠与临时建】筑物的应责令其限】期,拆除临时建设并处5!0,00元以上》 ,3,00:00: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七条 对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罚!没款按照规》定上缴财政》 ?     》罚没款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第六【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接到停《止,建设或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决定后继续施!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知供【电、供水部门停【供,施,工,用电、用水供—电、供?水部门?应当协同实施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担 《 》第六十九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作出其—他,错误决定《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纠正或者予以撤】销并对建设工程作出!处理 》 第七【十条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违法—建设的审《批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