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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阳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实现城《市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城市规?划,是进行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    城》市规划?必须依法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或者废【止    】 城市?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纳《入阳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 第—四,条 城市《。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并《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 《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    县人—民政:府根据全市城市规划!的要求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 :第六条? 市政府设立阳【泉市城市规划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 市规划委!员会负责《重要城市规划方案的!审议和?规划管理事项—的协调   !  :市规划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及,其它委员由市政府聘!任规划委员》。会设专?家组: 》 ?第七条 阳》泉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工作? ?   ?。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本办法及【有关规?定负责指《定,区域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   【  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工作业务《上受市规划局指导 !     【本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 :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九条 《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实际】情,况科学预测城—市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关系! :。     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发:展战略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结合【与国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 《。 第十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环境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 !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符合城—市消防、防》震、:防洪、人防等要求】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 》 ?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综合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 —第十三条 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对于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和】利用的调控作—用通过?。调整不?合理用地清理—闲,置土地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土地收益 ! ,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现《有,绿地、?行道:。树和古树名木—发展城市绿化加强环!境卫生和市》容建设 !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建【。筑物、建《筑群重点保护有【特色的历史风貌【和自然?景观 — 第十—六条 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基础设—施,先行:相对集中地进—行,建设 —  》   旧区改建应】当与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相结合合—理调整?。用地降低建筑密度】增加公共绿地改善】城市交通完》善基础设施增强城市!综合功能《 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  ?   下列地—域,、城镇应当编制【总体规划 【  :。   (一)本【市行政区域和中心】城; —    (二)【阳泉市城市》总体规划未涉及【的县区行政》区域包?括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乡镇—行,。政区域包括》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镇 》     总体规】。划,包括各专业系统【规划;中心城—。在编制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应当编制分!区规划分区》规划属总体》规划范畴 【 ,    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独立:工,矿区应当编》制详细规划》 第!十八: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上一级城市—规划为依据其—内容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法和有关规定 ! , 第十九条! 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专业系统规划由各】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后纳入全市总体规】划 》  :。  各县域规划以】。及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乡、【镇域规划和其他建制!镇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局备案其中毗】邻中:心城的乡域、镇域】规划和建制镇总【体,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规划局审批 ! , —第二十条《 城:市主要地段的详细规!划、重要道路—的街景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组织评!审通:过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其它地段的》详细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审批要实行例会!制度参?会人员由《规划委员会成员、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等组成?每次参会人》员,要在一定范围内随】机确:定专业技术人员【须占50%以—上 】 第二?十一:条 制定城市规划须!有组织地聘》请专家进行》论证应当征》求市民?和相关方面的—意见: :。。 —第二十二条 市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其他城市规划由批】准机关公《布 【。 :第二十?三条: 对已经批准的【规,划作修订和调整的按!原批准程《序报批 【 , 第《二十四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勘察、【。规划设计的》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等级的设】计,资格:证,书非本?市的上述单》位须经市规划局批准!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六条! 各:。项建设用地必须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功能?区选址定《点;严格控制在城市!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又无有效措】施的地?区安排?新建、迁建项目;】严格控?制在公路《沿线安?排建设?项目 》 第—。二十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按照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进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须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的制定 《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必须载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高度:、停车场地 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 《。    —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 》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开?发和经?。营土地的《活动中未经原审【批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变更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 】 ? : 第二十八条 公共!绿地(含公园—、街:头绿地?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专!用,绿地(含住》宅区绿?地、 庭园绿—地、各单位绿—地等)、基本农田保!护区:、 蔬菜《保,护,区用地、公共活动】场地、对外交通【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医,。疗机构?用地、体《育场地、学校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现有—。和规划的专》用土地?必须妥善保》护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 第】二十九条《 按照规划建成【。的地区和《规划保留的旧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拆】除、插建《、扩:建(含加层)各【类建:筑 【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需要按照!规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改变或】变相:。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必须提【出申请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 第三】十二条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测绘【标志、广场、河道】、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城市地下管线或!者依附河坝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 , 第三十三】条, 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征,用、出?让、划?拨建设用地过—程,中确需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位置和界限】。应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协商一【致保证修改后用地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 第三十四条【。 使用城《市国有土《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政府—收回按规划另作【安排 —    《(一)不符合总体规!。划,功能分区要求的;】  》   (二)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    — (三)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     (四)】严重影响市容市貌、!权,属单位近期无—力,改造的;《 ,    — (:五)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 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  (六)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 ?    (七)【。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 ?   ? 依照前款第(一】)至第(四)—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 第三十五条 由】政府收回的土地根】据城:市规划?用,地,性质:。进行:招标、拍卖、使【用以招标、》拍卖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凭》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对》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必须—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之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应地区的!城市规划审定建设】用地的相关规划设】。计指标提出城市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必须办妥有—。关用地批准文件【因特殊原因不能办理!的可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延期》最,多六个月逾期原【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建设用地可【以另作安排 — 第三!。十七条 沿城市规划!道,路、河道、绿化带】等公共用地安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代征公共!用地 —   ?。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应严格—按照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执行确需提—高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要按》同类地区的标准补征!相应面?积的用地或》按规定缴纳费用用】于改善环境 】 第三十八条 !因,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须按照省【政府:临时建筑管理办法】。申请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项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 改建、!翻建、?装饰维修《、管线、道路、桥梁!和交通工程等—永久或?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宣传广告牌!(,栏)、标语》牌、站牌、店牌、画!廊、候车棚、雕塑】、建:。筑小品等)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 第四?十条 沿道》路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含—地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并—应当按照规》定距离后《。退 》 第》四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按照规划【要求须配《置的学校、幼儿园】。、绿地和停》车场(库)等配套设!。。施应与?小区建设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 第四【十二条 新建—。。、改建公共建筑和城!市,道路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 《 第—四十三条 对—。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近代》建筑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保护?在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在保护范围内改建】建筑:。物或者在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不得?破,坏原有环境》风貌 》 第四【十四条 沿道路的】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雕塑、户外广!告等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要求  】  : 沿主要道路不【得,。布置零星、简陋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沿其他》道路设置的建筑附属!设,施不得妨《碍市容?景观新建、改—建,城市主要道路时沿】路的架?空线应当埋入地下 ! 《 : 第四十五条— ,建筑物的室外地面】标,高应当符合》。详细规划的》要求;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地区可以【参照该地区城市排】水,设施情况和附—近道路、建筑物【标高确定  !   新建、—改建道路路面标高应!当与相邻街坊—以及沿路《建筑地坪标高相协调!不得妨碍《相邻各方的排水 】 ,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涉及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卫生防】疫、劳动安》全、消防、交通、绿!化、供?。。水、:排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地】下工程、河道、铁路!、,气象:。、防汛、防》震、人防、军事、国!家安全、文物—保护、建筑保护【、测量标志以及农】田水利等方》面管理要求的—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 《 第四《十七: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附的图纸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 《 , 第四十八条 各】项建设工程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现场?放样进行施工基【础工程完成》。。后经原放样部门复】验无误?方可继续施》工 【 :第四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规【划验收由原发证部门!核,发规划验《收合:格证:规划验收不合格【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明等文件 !。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必须在两个月】。。内拆除建设基地内的!。临时设施 》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无偿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第五:十条 建筑》。物的使用必须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到土地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持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五?十一条 临》时建筑为一层高【。度,不超过4 》米不得采用现浇【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形式《批准:期不超?过两年临时》建筑不得改变用途或!。者买:卖、抵押、交换、出!。。租,、赠与;临时—建设、?临时用?地批准使用期限【届满使用单位或【个人:必须自行《拆除临时建设、清】。理场地、恢复—原地貌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办理临时建》设批准文件》的注销手续 !   ? ,临时建设《一般不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 第五十二条 旧区!改造:应,以完善?市政、公用》设施为主要目标优】先安排区域内需【配套的建设项—目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美化?市容市貌禁止—零星插建 【  :   ?旧区改?造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城市规划有》。步骤地疏散工业【企业对污染环境和】影响居住安全的【工业企业限期搬迁 ! :     》属城市规《划改造地区的危【。旧房屋一般不再【审批其 维修改建】确属危房的应—按有关拆迁规定【易地安?置后无 《偿拆除 《 第—五十三条 农村个人!住房建设应当根据】。城市:规划要求统一规划、!相对集中、与村镇】。规划建设相结—合 第六章— ,城,市,规划管理审》。批程序 第五十】四条 各项建设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     (一)】城区、矿区、郊区、!开发区、独立工矿】区、风景旅游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内的各项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局审【。批;  【   ?(二)平定》县、盂?县的各?项建设项目》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大型建设【项目和重要建设【。项目以?及主要公路两侧的建!设项目须报》市规划局审批 】 第【五十五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新—建、迁?建单位需《要,使用土地的》。;   【  (二)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的土地《的,; ?   《  :(三:)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上【报项目建议书前【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计划部门—在批准项目建议书时!。应,当征: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主管部门意见—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填—报,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并按照规定》附送有关文》件、图?纸大中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作出选址【论证 —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发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核定设计范围提【。出规划设计》要求:;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 ,     —各,有关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验证按照本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六》个月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未获?批准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即行失效 ! : 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按照!规定附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方案以及有关文【件、图纸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经审核同】意,的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地块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或者更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即行失效 !  :   ?。施工:临时用地《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核发施工《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后到原批【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填!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并按照规定附【送有:关文件、图纸—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   利用原—址建设的各项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设计》范围和规划设计要】求并:按照:规定报送设计方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设计方】案后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和附件—是该证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在六【个月内开工逾期未开!工又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行失】效 【 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需要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准的用地】性质、位置、—范围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性质《、风格?、外:装修:。材质、色彩、—位置、面积》、高度、结构道路位!置、宽?度桥梁位置、—梁底标高市政公用管!线位置、《口径等内《容,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章 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活动: 《    城市规【划管理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山西省行政执!法证或山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证并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第六十一条 】城市规划《监督检查的》内容如下 》     (一!)未经规划许可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及其执行情况;】     】(三)按照规划【建成和保留地区的规!划控制情况; !     (—四)建设工》。程放样复验》;   【  (五)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 (六)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使用:性质; —  :  : ,(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监督检查的》。其它:内容 》 第六【十,二条 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案调查勘查取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占用的?土地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视违》。法建设工程》对,城市规?划和城市管理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   (一》)有:严重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  】   (二)有【影,响,尚可:。。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5%》至15%的罚款; !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的,建设工程责》令限期拆除 【 》 第六十五条 逾】期不拆?除的临时建筑或者建!设基地内的》临时设?施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拆,除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擅自改变临时—建筑物使用》性质或?者买卖?、抵押、交换、出】租、赠与临时建筑物!的应责令其限期【。拆除临时建》。设并:处,50:00元以上 300!00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七条 对—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罚》没,款,按照规定上缴—财政   】  罚?没款: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第】。。六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接到停止建!设或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决定后继!续施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知供电—、供水?部门停?供,。。施工用电、》用水供电《。、供水部门应—当协同实施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担【 第!六十九?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作出:其他错误决》定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纠正或者予以撤】销并对?建设工程《作出:处理 《 : : 第七十条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违法建设的!审批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 , , , :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