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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实现城市》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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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城市规划是进行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 《 城市规划必【须依法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或者废】止
《。 城市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纳】入阳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 第四条 城市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并,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 县人民—。政府根据《全,市城市规《划的要求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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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政府设立—阳泉市城市规划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 市规划委员会【负责重要城》市规划?。方案的?审议和规划管—。理事项的协调
】 ? 市《规划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及!其,它委:员,由市政府聘》任规划委员会—设专家?组
】 第七条 阳泉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工作
】 ?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本办法及》有关:规定负责指定区域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
— 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工作业务上受】市规划局指导
】 ? 本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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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九条? 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实际:情况科学预测城【市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关】系
》 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发展战!。略,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结,合与国?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
第十!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环境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
【
,。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符合:城市消防、防—震、防洪、人防等】。要求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
》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综合?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
:。。
第十三条 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对于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和:。利用的?调控作用通过调【整不合理用地清理闲!置土地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土地收】益
】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现有绿】地、行道树和—。古树名木《发,展城市绿化加—强环境卫生和市容】建设
?
》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建筑物、建筑【群重点保护有特色的!历史风貌和自然景】观
】。 第:十六条 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基?础设施先行相对集】中地:进行建设
—
— ? 旧区改建应当与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相结合合理调整用】地降低建筑密度【增加公共绿地改善城!市交通完善》。基础设?施增强城市综合【功能
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 , 下列—地域、城镇应—当编制总体规划
】
(一!。)本市行政区域【和中心城;
【 《 (?二)阳泉《市城:市总体规划未—涉及的县区》。行政区域包》括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乡镇行政区!。域,包括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镇
》
: 总—体规划包《括各专业《系统规划;》中心城在编制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应当编!制分区规划》分区规?划属总体规划范【畴
《 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独】立工矿区应当编制】详细规划
!
,。 第十八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上一级城》市规:划为依据其内容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法和有!关规定
—
? 第十九条 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专【业系统规划由各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后纳入全市总体规】划
!各县域规划以及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乡?、镇:域规划?和,。其,他建制镇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局备案【其,中毗邻中心城—的乡域?。、镇域规划和建制镇!总体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规划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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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城市主要地段的】详细:规划、重要》道路:的街景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组织评《审通过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其它地》段的详细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审,批要实行例会制【度参会人员由—规,划委员会成员、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等组成每《次参会人员要在一】定范围内随机确定专!业技术?人员须占50—%以上
—
《 ,第,二十:一条 制定城市规划!须有组织地聘请专家!进行论证应》当,征求市民和》相关方面的意见
!
》 第二十二条 市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其他城市规划由】批准机关公》。。布
》
? 第二?十三条 《对已经批准的规划作!修订和调整的按原】。批,准程序报批
【
第【二十四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勘【察、规划设计的【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等级的设计》资格证书非本—市的:上述单?位须经市规划—局批准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六条 《各项建设用地必须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功能区选》址定点;严格—控制在城市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又无有效措—施的地区安排新【建、迁建项目—;严:格控制在《公路沿线《安排建设《。。项目
! 第二?十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按照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进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须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的制定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必须载【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高《度、停车场地 【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
】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开发和经营土地的活!动中未经原审批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变更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
!
《第二十八条 公共】绿地(含公园、【街头绿地《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专用绿地《(,。含住宅区绿地、 庭!园绿地、各》单,位绿地等)、基【本农田保护区、 】蔬菜保护区用地【、公共活动》场地、对外交—。通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医疗》机构用地、体育场】地、学校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现有和规划的专用土!地必须妥善》保,护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 , 第:二十九条 按—照规划建成》的地区和规划保留】的,旧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拆除、插—建、扩建(》含加层)各类建筑
!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需要按照规》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改变【或变相?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必?须提:。出申请?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二条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测?绘标志、广场、【河道、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城《。市地:下管线或《者依附河《坝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
第三十—三条 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征用、出让!、划拨建《设,用地过程中确—需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位置和界!限应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协商一【。致保证修改后用地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 :
: 第三十四条【 使用?城市国有土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政府【收回按规划另—。作安排
】 (一)不符合!总,体规划?功能分区要求—的;
— (二—)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 , (三)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 (四)【严重影响市容市貌】、权属?单位近期无力改造】的;:
》 (五)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 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 ,(六)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 (七)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 》依照前?款第(一《)至第(四)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 第三十》五条 ?由政:。府收回的土地根据城!市,规划用地性质进行招!标,、拍卖、使用—。以招标、《拍,卖,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凭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对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必须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之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应?地区的城《市规划审定建设用】地的相关《规划:设,计指标提出城—市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必须办】妥有关用地》。。批准文件因特殊原因!不能:办理:的可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延期:最多六个《月逾期原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建!设用地可以》。另作安排
!
?。第三十七《。条 沿城市规划道路!、河道、绿化带【等公共用地安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代征—公共用地
【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应《严格按照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执,行确需提《高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要按同类地—区的标准补征相【应面积?的用地或按规定缴纳!。费用用于改善环境
!
第三【。十八条 因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须按照!省,政,府临时建《筑管:理办:法申请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
,第三十九条 各项】。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 :改建、翻建》、装饰维修、管【线,。、道路、桥》梁,和交通工程》等永久或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宣传广!告牌(栏)、标【语牌、站牌、店牌、!画,廊、候车棚》。、雕塑?、建筑小品等)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第四十条 沿!道路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含—地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并应当【。。按照规?定距离后退
!
:。 第四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按】照规划要求须配【。置的学校、幼儿园、!绿地:和停车场(库—)等:配,套设施应与小区【建设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
第四十二!条 新?建、:改建:公共:建筑和?城,市道路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
— 第四十三条 】对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近代建筑《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保护在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在保?护范围内《。改建建筑物或者在】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不得破坏原—有环境风《。貌
【 第四十四—条 沿?道路的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雕】塑、户?外广告等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要求
》 ? 沿?主要:道路不得布》置零星、简陋—。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沿其《他道路设置的建筑附!属设施不得妨碍市容!景观新建、改建城】市主要道路时沿路】的架空线《应当埋入《。地下:
— 第四十五条 】建,筑物的室外地—。面标高应当》。符合详细规划的【要求;?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地区可以参—照该地区城市排水】。设施情况和附近【道路、建筑物标高确!定
? —新建、?改建道路《路面标高应当与相】邻街坊以及沿路【建,筑地坪标高相—协调不得《妨碍相邻各方的排水!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涉及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卫》生,防疫、劳动安—全、消防、交通【、,绿化:、供水、《排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地下】工程、河道》、铁路、气象、【防汛:、防震、人》防、:军事、国家安全、】文物保护《、建筑保护、测量】标志以及《农,田水利等方面管理要!求的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
:
第四【十七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附的图!纸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 , 第四十八》条 各项建设工程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现场放样》进行施工基础—工程完成后经—原放样部门复—验无:误方:可,继续施工
》
?
第四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规划验收由》原,发证部门核》发规划?验收合格《证规划验《收不:合格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明【等文件
》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必须在两》个月内拆除》建设基地《内的临?时设:施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无》偿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
第五十【条, ,建筑物的《使用必须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到土地】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持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五十一条 临—时,建筑为一层高度【不超:过,4 米?不得:采,用现浇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形式批准期不超【过两:年,临时建筑不得改【变用途或者买卖、抵!押、交?换、出租、》赠与;临时建设、】。临时用地批》准,使用期限《届满使用单位或【。个人必须自》。行拆除临时建设、】清理场地、》恢复原地貌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办理—。临时建?设批准文件的注销】手续
】。 临?时建设一般》不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
? 第五十二—条 旧区改造应以完!善市政、公用设施】为主要目标优先【安,排区域内《需配套的建设项目】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美!化市容市《。。貌禁止零星》插建
【 , 旧区《改造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城市规【划,有步骤地《疏散工业企业对【污染:环境和?影,响,居住:安全的工业企业限】期搬迁
!。 :属城:市规划?改造地?。区的危旧房屋一般】不再审批其 维修】改建确属危房的【应按:有关拆迁规定易地】安置后无 偿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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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农村个—人住房建设应—当根据城市规—划要求统一》规划、相对集—中、与村镇规划【建设相?结合
《第六章 城》市规划管《理审:批程序
第五【十,四条 ?各项建设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 (一)城—区、矿区、》郊区、开发区、独】立工矿?区、风景旅游—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内的:各,项,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局审批;》
《 (二—)平:定,县、盂县的各项【建设项目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大型建设项!。目和:重要建设项目—以及主要《公路两侧的建设项目!须报市规划》局审批?
》
第五十五【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新《建、迁建单位需【要使用土地的;
! —(,二,)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的!土地的;
— : : (三)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
【
《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上报:项目建议书前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计划】部门在批准》项目建议书时—应当征?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主管部—门意见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填报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并按照规【定附送有关文件、】图纸大中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作出选址《论证
《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发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核定设—计范围提出》规划设计要》求;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 各有?关,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验证按照本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六,。个月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未获批!准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即行失效!
:。
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按照?规定附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方案以及【有关文件、图纸【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经审核同意!。的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地块: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或者更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即行失效
】 施工临【。时用地?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核发施】工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后到原批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 第五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填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并按照规!定附:送有:。关文件、图纸—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 利—用原址建设的各项】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设计范!围和规划设计要求并!按照规定报》送设计方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设计方案后【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和附件是该证】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在六个?月内开?工逾期未开工—又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行失效
】
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需要【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准的用【地性质?、,位置、范围》。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性质、!风格、外《装修材质、色彩、位!置、面积、高度、结!构道路位置、宽度】桥梁位?置、梁底标高—市,政公用?管线位置、口径【等,内容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章 ?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
第六十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活!动
? : 城市规【划管理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山》西省行政执法证或】山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证并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第六《。十一条 城市—规划监督检查的内容!如下
【 (一)未经规!划许可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
】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及其执》行情:况,;
》。 (》三)按照规划建【成和保留《地区的规划控—制情况;
】 (四—),建设工程放样—复验;
! (?五):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
》 , (六)《。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使用性质;【
— , (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监督检查的其它】内容
【
第《六十二条《 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案调查勘【查取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占》用,。。的土地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视!违法建设《工程对?城市规划和城市管理!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 : (一)有严重】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
》 , (二)有影响!。尚可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5%》至15?%的罚款;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的建设工!。程责令限期》拆,除
—
第六十五【条 逾期不》拆除的?临时建筑《或者建设基》地内的临时设施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拆除《。。。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罚款
— ,
,。
第六十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擅自改变临【时建筑物使用性质或!者买卖、《抵押、交换》、出:租、:赠与临时建筑物【。的应责令《其限期拆除临时建】设并处5000元】以上 30》000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七条!。 对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罚《没款按照规定—上缴财政《
》。 罚《没款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 第六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接到】停止:建设或?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决定后继》续,施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知供—。电、供水部门—停,供施工用电、用水供!电、供水部门应当协!同实施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担
《
? 第六十九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作出其他错误】决定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纠正或者】予以撤销并对建设工!程作出处理
【
?
第《七十条?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违法建设的》审批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 ,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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