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阳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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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实现城市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
《 第三《条 城市规划是进】。行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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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规划必须依【法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或:者废止
》 , 城—。市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纳入阳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
第四条 城市!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并】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
》 县人民政府根】据全市城市规—划,。的要求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
?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
第六—条 市政府设立【阳,。泉市城市规划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 市规《划委员?会负责重要城—市规划方案的—审议和规《划管:理事项?的协调
— 《 市规划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及其它委员由—市政府聘《任规划委员会—设专家组
】。
,。
第七条 阳】泉,。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工【作
?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本!办法及有关》规定负责指定区域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
— 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工作业务【上受市规划局—指导
! 本:。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九条 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实》际,情况:科学预?测城市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关系
— 》 ,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发展战略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结合?。与国: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 :
? 第十?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环境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
—
?。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符合城》市消防、防震、【防洪、人防等—要求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
!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综合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第十三?条 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对于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和利用的调控作用】通过调整不合理【用地清?理闲置土地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土—地收益
—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现有绿地、行】。。道树和古树名木发展!城市绿?化加强?环境卫生和市容建】设
?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建筑物!、建筑群重点保护】有特色的历史风【貌,和自然景《观
:
,
第十】六条 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基础设施《先,行相:对集中地进行建设
!
《。
旧】区改建应当与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相结《合合理调《整用地降低》建筑密度增加公【。共绿:地改善城《。市交通完善》基础设施《增,强城市?综合功能
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 下列地域!、城镇应当编制总】体规划
【 : (一)》本市行政区域和【中心城;
】 ? (:二)阳泉市城市【总体规划未涉—及的县?区行:政区域包括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乡镇《行政区域包》括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镇
】 , ? 总:体规划包括各专业】系统规划;中心城】在编制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应当编制!。分区规划分区规划】属总体?规划范畴《
,
【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独立】。。工矿:区应当编制详—细规:划
—
第十八—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上一:级城市规划》为依:据其内容《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法和有关规》定
《
《 第十九条 —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 专业系统规划由各!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后》纳入全市总体规划】
》 各《县域规?划以及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乡】、,镇域规划和其他建】制镇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局】备案:其中毗?邻中:心,城的乡域《。、镇域规划和建制镇!总体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规划局审【批
? :
,
第二》十条 城市》主要:地段的?详细规?划、重要道路—的,街,景,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组织】评审通过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其它地?段,的,详细:。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审批要实行【例会制?度参会人员由规划委!员会成员、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等组成每次!。参会人?员要在一定范—围内随机确定专业】技术人员须占5【。0%:以上
! 第二十一条 【制定城市规划须有组!织地:聘请:专家进行论证应当】征求市民和相关方面!的意见?
— , ,第二十二条 —市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其?他城市规划由批【准机关?公布
》
? , 第二十《。三条 ?对已经批准的规【划作修订《和调整的《按原批?准程序报《批
》
第》二十四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勘》察、:规划:设计的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等级的设计资!格证书?非本市的上述单【位须经市规划局批准!。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六—条, 各项建设用—地必须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功》能区选址定点—;,。严格控制在城市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又无有》效措施的地区安【排新建、迁建项目;!严格控制在公路沿】线安排?。建设项目
!
, 第二十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按照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进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须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的制定
】 ,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必须【载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高度、停车场地! 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
! ,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
《
?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开发:和经:营土地的活动中【未经原审批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变更?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
《
第二十【八条 ?公共绿地《(含公园、》街,头绿地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专用绿地(】含住宅区绿地、【 庭园绿《地、各?单,位绿地等)》、基本农田保—护区:、 蔬菜保护区用】地、公共活动—场地、对外交通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医疗机构用地、!体育场地、学校【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现有和规】划的专用《土地必须妥善保护】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第二十?九条 ?按,照规划建成的—地,区和规划保留的旧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拆除?、插建、扩建(【含加层)各类建【筑
】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需要】按,照规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改变或变相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必!须提出申请》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二条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测绘标志、!广场、河道、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城市地下管线—或者依附河坝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
《 第三十三条 】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征用、出让、!划拨建设《用,地过程中确需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位置和界限应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协商一致【保证修?。改后用地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 第:三,十四条 使用—城市国有土》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政府—收回按规划另作安排!
,
:。 (一)不!符合总?体规划功能分区要】求的;
《
— (二)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 ,。 (》三)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 (》四,。)严:重影响市容市—貌、权属《单位近期无力改造的!;
? (【五,)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 《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 (六)【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 《。 (?七,)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 依照】前款第(一)至【第(四?)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 第三《十五:条 由政府收—回的土地《根据城市规划—用,地性质进行》招标、?拍卖:、使用以招标、拍卖!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凭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对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必须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之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应地区【的城市规划审定【建设用地的相关【规,划设计指标提出城市!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必:。须办妥有关用—地批准文件因特【殊原因不能》办,理的可?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延期最多六个【月逾:期原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建设》用地可以另作安排】
】第,三十七条 沿城市规!划道:路、河道、》绿化带?等公共用地安—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代征【公共用地《。
?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应?严格按?照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执行确需提高【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要按同?类地区的标准补征】相应面积《的用:地,或按规定缴纳费【用用:于,改,。善环境
《
:
:
第三十八》条 因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须】按照省政府》。临时建?筑管:理办法申请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项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 改建、翻】。建、:装饰:维修、管线、道路、!桥梁和交通工程等】永久或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宣【传广告?牌(栏)、》标语牌、站牌—、,店,牌、画廊、候车棚】、,雕塑:、建筑小《。品等)?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第四十?条 沿道路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含地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并应《当按照规定距离后】退
】 第四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按照规划要》求须配置的学校【、幼儿园、绿地和】停车场(库)等配】套,设施应与小区建设】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
第四十二条】 新建、改建公共建!筑和城市道路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
》
第四》。十三条 对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近代建筑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保护《在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在保护范围内改】建建筑?物,或者在?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不得:破坏原有《环境风貌
【
《 第四十四条 沿道!路的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雕塑】、户外广告等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要求】
: : ? 沿主要道路—不得布置零星、简】。陋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沿【其他道路设置的建】筑附属设施不—得妨碍市容景观【。新建、改建城市主要!道路时沿《路的架空《线应:当埋入地《下
】 第四十五条— 建筑物的室—外,地面标高应当符合】详细规划的要求【;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地区可以参照该地】区城市排《水设:施情况和附近—道路、建筑物标【高确定?
《 ? ,新,建、改建道路路面】标高应当与》相邻街坊以及沿【路建筑?地坪:标,高相协调不得—妨碍相邻各方的排水!
,
》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涉及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卫《生,防疫、劳动安全【、消防、交通、绿化!、供水?、排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地下工《程、河道、》铁路、气《象、防?汛、防震、人防、军!事、国家安全—。、,。文物:保护:、建筑保护、—测量标志以及农【田水利?等方面管理》要求的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
?
《第四十七《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附的图纸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
第四十八条 !各项:建设工程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现场放!样进行施工》。基础工程《。完成后?经原:放样部门复》验无误方可继续施工!
,
》。 , 第:四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规划验收由原—发证部?门核发规划验收合格!。证规划验收不—。合格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明】等文件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必须在两个月内拆】除建设基地内的临时!设,施
:
,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无偿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
第五十【条, 建筑物的使用【必须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到土地》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持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五十?一条 临时建筑【为一层高度不超【过4 米《不得采用现浇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形》式,批,准期不超过》两年临时建筑不得】改变用?。途或者买卖、—抵,。。押、交换、出—租、赠与;临时建】设、:临时用地批准使用】期限届满使用—单,位或个人必须自【行拆除?临,。时建设、《清理场地、恢复原地!貌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办理临时建—设批准文件的注【销手续
! , 临时?建设一?般,不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
: 第:。五十二条 旧区改】造应:以完善市政、公用】设,施为主?要,目标优先安排—区域内?需配套的建设—项目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美化市容市!。貌禁止零星插建【
,
, , 》旧区改造《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城市规—划有步骤《地疏散工业企业对】污,染环境和影响居住】安全的工业企—业限:期搬迁
— 属城市】规划改造地区—的危旧?房屋一?般不再审《。。批其: ,维,修改建确《属危房的应按有关】拆,。迁规:。定易地?安,置后:无 偿拆除
—
第五十三!条 :农村个人住房建设应!当根据城市规划【要求统?一规划、相对集【中、与村镇规—划建设相结》合
第六章 城市!规,划管理审批程序
!第五十四《。条 各项《建设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 ? (一)城》区,、矿区、郊区、【开发区、独立工矿】区、风景旅游—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内的各【项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局审—批;
—。 (二)【平定县、《盂县的各《项建:设项目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大【型建设项目和重【要建:设项目以及主—要公路两侧的建设】。项目须报市规划【局审:批
!第五十五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一—)新:建、迁建单位需要使!用土地的;
—
: (二【)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的土地的;
】。
(】三)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
!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上报项目建议书【前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计【。划部门?在批:准项目建《。议,书时应当征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主,。管部门意见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填报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并按照》规定附送有关文件】、图纸大中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作》出选:址论证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发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核定设计范围提出】规划设计《要,。求;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
《 各《有关: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验证按照本!。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六个月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未获批准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即行失效
!
《 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按照:规定附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方案以?及有关文件、—图,纸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经审核同意的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 ,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地,块,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或者更—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即行失效
【
? 施工—临时用?地,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核—。发施工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后《到原批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
》 第五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填: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并按照规定附送!有关文件、图纸【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 》利用原址建》设的:各项: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设计范围和规划!设计要求并》按照规定报送设计方!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设计方案《后,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和附件是该》证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在六个】。月内开工逾期未开工!又,。。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行失效
【
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需要【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准的用地性【质,、位置、范围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性质、风【格、:外装修材质、色【彩、位置、面积【、高度、结构道路位!置、宽度桥梁—位置:、梁:底标高市政》公,用,。管线位置、口径等内!容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章 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活?动
】 城市规划管—理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山西省行政】执法证?。或山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证并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第六十一【条 城?市规划监督》检查的内容》。如,下
— (一)未经规!划许可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及其执行情况;!
: , (—三)按?照规划建成和—保留地区的》规划:控制情况;》
: (【四)建设工程—放样:复验;
— (—五)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 , : (六)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使用【性质;
【 (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监督检?查的:其它内容
— :
第六—十二条 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案】调查勘查取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占用】的土地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视违法建设工程对!城市规划和城市管理!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一)?有,严重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
】 (:二)有影响》尚可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5%至15%【的罚:。款;: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的建设工程【责令限期《拆除
! 第六十五条 逾期!不,拆除的临《。时建:筑或者建设基—地内:的临时设施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拆?除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罚款
!。
《 第六?。十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擅自:改变临时建筑物使】用性质或者买卖、】抵押、交换、出租】、赠与临时建筑物的!应责令?其限期拆《除临时建《设并处500—0元:。以上 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对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罚没款按照规定!上缴财政
! 罚没款—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第?六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接到停止建【设或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决【。定后继续施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知—。供电:、,。供水部门停供施工】用电、用水供—电、供水部门应当】协同实施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担
【
第六【十九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作出其他《错误决定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纠正或者—予以撤销并对建设工!。程作出处理
【 :
第》七十条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违法建设的审批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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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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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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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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