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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实—现城市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城市规划是进行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必须依法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或?。者废止
— : 城市》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纳入—阳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 第?。。四条 城《。。市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并】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 县人民政府根据】全市城市《规划的要求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 ,。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
第六条 市!政府设立阳泉市【城市规划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 市《规划:委员会负责》重要城市规划—方案的审议》和规划管理事—项的协调
— 市【规,。划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及?其它委员由市—政府聘任规划—委员会设专家—组
》
第》七条: ,阳泉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工作
】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本!办法及有关规定【。负责指定区》域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
【 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工!作业:务上受?市,规划:局指导?
,
? 本》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九:条 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实际情况科》学预测城《市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关系
! 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发【展战略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结合与国!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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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环境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
!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符合城《市消防、防震、防洪!。、人防等《要求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
,
: ,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综合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
》 第十《三,条, ,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对于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和利用】的调:。控作用通过调整不合!。理用:地清理闲置土地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土地?。收益
《 :
?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现!有绿地、行》道,树和古树名木发展城!市绿化加强环境卫生!和,市容建?设
】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建筑物、建筑【群,。重点保护有特色的】。历史风貌和自—然景观
! , 第十?六条 ?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基础】设施先行《相对:集,中地进行建设
】 :
旧!区改建应当与—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相结合?合理调整《用地降低建》筑密度增加公共绿】地改善城市交通【完善基础设施增强】城市综?合功能?
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 下列地域》、城镇应当编制【总体规划
】 (一—)本市行政区—域,和中心城;
【 《 :(二:),阳泉市城市总体规】划未涉及《的县区行《政区:域包括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乡镇行政《区域包括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镇
— —总体规划包括各专业!系统规划《;中心城在编—制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应当编制分【区规划?分区规划属总—体规划范《畴
!。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独立工矿区应—当编制详细》规划
【
第《十八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上一级城《市规:划为依据其内容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法和有《关规定
—
:。
, , 第十九条 —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 专业系统规划由】。各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后纳入全市—总体规划
》
各】。县域规划以及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乡、镇域规划和】其他建制《镇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局—备案其中毗邻中【心城的乡域、镇【域,规划和建制镇总体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规划【局审:批
—
, :第二十条 城—市主要地段的详【细规划、重》要道路的街》景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组织评审】通过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其,它地段的详细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审!批要实行例会制度】参会人员由规划委】员会:成员、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等组成每次!参会人?员要在一定范围【内随机?确定专业《技,术人:员须占5《0%以?上
:。。
:
? 第二十一条【 制定城《市规划须有组织地】聘请专家进行—论,证应当征求市—。民和相关方面的意】见
? :
第二十二】条 市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其他城市规划由】批准:机关公布《
第!。二十三条 对—已经批准《的规划作修》。订和调整的按原【批准程序报批
】
—第二十四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勘察、规划设计】的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等级?的设计资格》。证书非?本市的?上,述,单位须经市》规划:。局批准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第二十【六条 各《项,建设用地必须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功能!区选址?定,点;严?。格控制在城市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又无有效措施的】地区安排新建—、迁建项目;严格控!制在公路沿线—。。安排建?设项目?
第!二十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按照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进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须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的】制定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必须!载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高度、停车场地 】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
— ?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
】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开发和》经营土地的活—动中未?经原审批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变,更,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
!
?第,二十八条 》公共绿地(含公园】、,街头绿?地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专用绿地(—含,住宅区绿地、— 庭园?绿地、各单位绿地等!)、基本《农田保?护区、 蔬菜保护】区,用地、公共活动场】地、对外交通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医疗机构用—地、体育场地、学】校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现有!。和规划?的专:用土:。地必须?妥善保护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 ,
第二十】九条 按照规—划建成的《地区和规划保留的】旧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拆《除、插建、扩建【(含加?。。层)各类建筑
!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需要按照!规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 ,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改变或变《相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必须提出申—请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
, 第三十》二,。条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测绘标志、广场!、河道、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城市地下管】线或者依附河坝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
—第三十三条 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征】用、出?让、划?拨建设用地过程中】确需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位置和【界限应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协商一致保】证修改?后用地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
? 第三十四条 【使用城?。市,国有土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政府收回按!规划另作安排—
《 (一)【不,符合总体规划功能】分区要求《的;
! (二)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三)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 (》四)严重影》。响市容?市貌、权属单—位近期?无力改造的;
】 , (五)】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 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 (六)】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 (七)!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 《依照前款第》(一)至第》(四)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第三十五—条 由政府收回【的土地根《据城市规《划用地性质进行招】标、拍卖、》使用以?招标:、拍卖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凭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对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必须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之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应!地区的城市规划审定!建设用地的相关规划!设计指标提出城【市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必须办?妥有:关用地批准文—件因特?殊原因不能办—理的可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延期最多六个月逾!期原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建设《用地可以另作安排
!
【第三:十七条 沿》城市规划道路、河】道、绿?。化,带等公共用地安【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代征公共用】地
《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应《严格按照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执行确需提高【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要?按同:类,地区的标准补征相】应面积的用地或【按规定缴纳费用用于!改善环?境
【第三:十八:条 :因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须!按,照省政府临》时建筑管理》办法申请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
第三十九条 各】项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 改建、翻建、装!饰维修、管》线、道路、桥梁和】交通工程等永久或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宣传广告牌(!栏,)、标语牌、—站牌、店牌》、画廊、候车棚【、雕塑、建》筑小品等)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十条 沿道【路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含地】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并应当按照规!定距:。离后退
《。
:
《 第四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按照规—划要求?须,配置的学校、幼【儿园、绿地和停【车场:(库)等配套设【施,应与小区《建,设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
第四十二【条 新建、改建公共!建筑:和城:市道路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
《
?。
《。第四十三条 —对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近代建筑—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保》护在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在保护范围!内改建建筑物—或,者在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不得破坏—。。原有环境风貌—
》
, , 第四?十四条? 沿道路的》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雕塑、户外广!告等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要求:
? 沿—主要道路不得布【置,零星、?简,陋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沿其他道路设】置的建筑附属—设施不?得妨碍市容景观新】建、:改建城市主要—道路时?沿路的架空线—应当埋入地》。下
》
: 第?四十五条 建筑【物的室外《地面标?高应当符合详细规】划的要?求;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地区【可以参照该》地区城市排水设【施,情况和附近》道路、建筑》物标高确定
】 , 新建、改建!。道路路面标》高应:当与相邻街坊以及沿!路建筑?地坪标高相协调【不得妨碍相邻各方的!排水
【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涉及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卫生防疫、劳【动安全、消》防、交通、绿化、】供水、?排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地】下工程、河道、铁】路、气象、防汛、防!。震、人?防、军事、国家安】全、:文物:保护、建筑保—护、测量标志以【及农:田水利等方面管【理要求的《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
第四十七!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 ?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附》的,图纸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
第四!十八条?。 各:项建设工程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现场【放样进行施》工基:础工程完成后经【原放样?部门复验无误—。方可继续施工
!
? , 第四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规,划验:收由原发证部门【核发规划验收合格证!规划验?收不合格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明等文件
!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必,须在:两,个月内拆除建设【基地内?的临时设《。施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无偿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 第五十《条 建筑物的使用】必须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到土地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持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五十一—条 临?时建筑为一层—高度:不超过?4 米不得》采,用,现浇:。。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形》式批准期不超过两】年临时建筑不得改变!用途或者买卖—、抵:。押、交换、出租、赠!与;:。临时:建设、临时用地批准!使用:。期限届满使用单【位或个人必须自行】拆除临时建设、清理!场地、恢复原地貌】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办理临时建设批】准,文件:的注销手《续
】 临时建《设一:般不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
第五十二!条 旧区改造应【以完善市政、公用设!施为主要目标优【先安排区域内需【配,套的建设项》目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美化市容市貌禁!止零星插建》
: 《 旧?区改造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城市【。规划:有步骤地疏散工【业企业?对污:染环境?和影响居住安全的】工,业企业限期搬迁
】
》 属?城市规划改造—地区的危《旧房屋一般不再审】批其 维修改建【确属危房的应按【有,关拆迁规定》易,地安置后《无 偿拆除
!
第五《十三:条 农村个》人住:房,建设应当根据城市规!划要求统一规划【、相对集中、—。与村镇规《划建设相结合—
,
第六章 城市【规划管理审批程【序
:
第五十《四条 ?各项建设《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城区、矿区、郊【区、开发区》、独:立工矿区、风景【旅游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内的】各项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局审批;
!
: , , (《二,)平定县、》盂县的各项建设【。项目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大型【。建设项目和》重要:建设项目以及主【要,公路两侧的建—设项目须报》市,规划局审《。批
【 第?五十五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新建:、迁:建单:位需要?。使用土地的;
【
: , :。 (二《)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的土地的;—
【。 (三)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
《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上报》项目建议书前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计划部门!在批准项目建议【书时应当征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主管部门《意见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填:报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并按照规【定附送有关文件、】图纸:大中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作出选》址论证
《
:。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发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核定设计范围提出】规划设计要求—;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各有关?。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验证按照本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六个月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未获》批准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即行失效
【。 ,
: , 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按照规定】附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方案:以及:。有关文件、》。图纸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经审】核同意的《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地块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或者更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即行失效
! , : , 施工?临,时用地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核发施工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后到原批《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
?。第五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填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并按【照规:。定,附送有关文件、图纸!
:。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 , 利—。用,原址建设的》各项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设计—范围和规划设—。计要求并按照规【定报送设计方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设计!方案后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和附件是该!证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在六个月内开—工逾期未《开工又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行失效
【。
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需《要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准的用地性【质、位?置、范围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性质—、,风格、外装修—材,质、色彩、》位置、面积、高【度、结构《。道,路位置、《宽度桥梁位置、【梁底标高《市政公用管》线位置、口径—等内容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章 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
第六十《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活动
】 城市规【划管:理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山西【省行政执法证或山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证】并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第六十】一条 城市规—划监督检查的—内容如下
】 (一—),未经规划许可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及其执—行情况;
】 ? ,(三)按《照规:划建成?和保留地《区,的,规,划控制情况;
】 (四】。)建设工《程放样复验;
!。 (五【)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 (六)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使用!。性质;
! (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监督检—查的:其它:内容
】 第六《十二:条 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案调查?勘查取?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占用的土地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视违法建!设工程对《城市:规划和城市管理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 (一)有》严重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
— (二)有【影,响尚可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5%至15%—的罚款;《
》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的建设工程】责令限期《拆,除
》
第六十五条! 逾期不拆》除的临时建》筑或者建设基—地,内的临?时设施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拆除》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罚款
】
,
, 第六十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擅自改变临【时建筑?物使用性质或者【买卖:、抵押、交换、出】租、赠与临》时建筑?物的:应,责令其限《期,拆,。除临:时建设并《处500《0元以上 30【000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七条 —对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罚没款按照》规,定上缴?财政
! 罚没款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第,。六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接!到停止建设或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决定—后继续施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知供【。电、供水部门停供施!工用电?、用水供电》、供水部门应当协同!实,施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担
—
第六十九!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作《出其他错误决定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纠正或—者予以撤销并对建设!工,程作出处理
【
第七】十条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违法建设的审!批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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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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