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阳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实现城市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
》 :第三条 城市规【划是进行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
《。。 城市规划【必须依法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或者:废止
》 城市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纳入?阳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第?四条 城市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并,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
》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 : 县人民政府根】据全市城市》规划的要求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
第六条 市政!。府设立阳泉市城市规!划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 市规》划委员会负责重要】城市:规划:方案的审议和规划管!理事项的协调
! 《 市:规划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及:其它委员由》市政府聘任规划委员!。。会设专?家组
! 第七条 阳泉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工作
】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本办》法及有关规》定负:。责指定区《域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
! ,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工作业务上【受市:。。规划局指导
!。 本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九条 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实》际情:况科学预测城市【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关系
》
》 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发展战【略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结合与国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环境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
《。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符合城】市消防、防震、【防洪:、人防等要求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
》
?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综合: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
第十】三条 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对于!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和利用—的调控作用》通,过调整不合理用地】清理闲置土地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土地收益
】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现有绿?地、行道《树和古树名木发【展,城市绿化加》强环境卫生和市【容建:设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建筑物】。、建筑群重点—保护有特《色的历史风貌—和自然景观
!
第十六【条 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基础设》施先行相对》。集中地进行》建设
! , 旧区—。改建应当与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相结】合合理调整用地降】。。低建筑?密度增加公共绿【地改善?城市交?通完善基础》设施增强城市综合功!能
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 下列地《域、城镇应当—编,制总体规划
—
》 (一《)本市行政区域和】中心城;
】。 ? (二)阳泉市【。城市总体规划未涉】及的县区行政—区域包括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乡镇行政区域】包括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镇
— ? 总体规—划包括各专业—系统规划《;中心?城在编?制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应当编制》。分区规划分区—规划属总体规—划范畴
《
【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独立工矿—。区应当编制》详细规划
!
?。第十八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上一级城市规】划为依据其》内容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法和有关《规定
?
【第十九条 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专业系统规》。划由各?。。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后纳【入,全市:总体规划
》
【各,县域:。规划以及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乡、镇域规划!和其他建制镇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局备案其中—毗邻中心城的乡域】、,镇域规划和》建制镇?总体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规划局?。审批
》
《 第二十条》 城市主要地段【的详细规划》、重要道路的街景】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组织评审通》过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其:它地段的《详细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审批要实行例】会制度参会人员由】规划委员会成员、】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等组成每次参】会人员?要在一定范围—内随机确定专—。业技术人员须—占50%以上
】 :
第二十一】条 制定城市规划须!有组织地聘》请专家进行论证应】当征:求市民和相关—方面的意见》
《
《第二:十,二条 市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其他城?市规:划由批准机关公【布
【 第二十三—条 对已经批准【的规划?作修订?。。和调整?的按原批准》程序报批
】
? ,第二十?四,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勘察、《规,。划设计?的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等【级的设?计资格?证书非本市》的上述?单位:须经市规划局—批准: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六条! 各项建设》用地必须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功能区选址定点;!严格控制在》城,。市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又:无,。。有效措?施的地区安排新【建、迁?建项目;严》格控制?在公路沿线安—排建设项目
【
?
第二》十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按照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进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须】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的制定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必须?载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高度《、,停,车,场,地 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
—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
《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开发和经—营,土地的?活,。动中未经原审批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变更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
!
第二十【八条 公共绿地(含!公园、街头绿—地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专?用绿地(含住宅区】绿地、? 庭园绿地、各单】位绿地等)、—基本农田保护区、】 蔬菜?保护区用地》、公:共活动场《地、对外交》通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医疗机》构用:地,、,体育场地、学校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现有和规划的专用!土地必须妥善保护】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
, 第二十九条【 按照规划建成的地!区和规划保留的【旧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拆除》、插建、扩建(含】加层)?各类:。建筑
?
?
,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需要》按照规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
《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改:变或变相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必须提出申请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
第三!十二条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测绘标】志、:广场、河道、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城》市地下?管线或者依附河坝】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 ,
,。
: ,第三十?三条 ?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征用、出让、—划拨建设用地过程】中确需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位置和界限应】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协商一《致保证修改后用地】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第三十四《条 使用《城市国有土》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政【。府收回按规》划另作安排》
(!一)不符《合总体?规划功能分区要求的!;
? 《 (二)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 —(三)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
(四!)严重影响市容市】貌、权属单位近期无!。力改造的;
】 》(五)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 》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
: 》(六)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
— (七)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 ? ,依照前款第(—一)至第(四—)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第三十五条 !由政府收回的—土,地根据城市规划【用地性?质进行招标、拍卖、!使用以招标、—。拍卖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凭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对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必须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之】。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应《地区的城市规划审】定建设用地的相关规!划,设计指标提出城市】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必须办妥有!。关,用地批准文》件因特殊《原,因不能办理的—可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延期最多六个—月逾期原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建》设用地可以另作【安排
》
》第三:十,。七,条 沿城《市规划道路》、河道、绿》化,带等公共用地安【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代征【公,共用地
》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应:严格按照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执行?确需:。提高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要按】同类地区的标准【。补征相应《面积的?用地或按规定—缴纳费用用于改善】。环境
?
第三十八!条 因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须按【照省政?府临时建《。筑管理办法》申请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项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 !改建、翻《建、装饰维修、【管,。线、道路、桥梁和】交通:工程:等永久?或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宣传广!告牌(栏)、标【语牌、站牌、—店牌、画廊、候车】棚、雕塑《、建筑小品等)【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第四十》条, 沿道?路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含地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并:应,当按:照规定距《离后退
! 第四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按照规划要求—须配置的学校、【幼,儿园、绿地和停车】场(库)等》配套设施应与小【。。区建设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
, 第四十》二条 新建、改【建,公共建筑《和,城市道路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
】 第四十三条 对】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近!代建:筑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保护在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在保护!范围内改建建筑【。物或者在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不得】破坏原有环境风貌
!
》 :第四十四《条 :沿道路的《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雕塑、户【外广告?等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要—求
【 沿主要道路【不,得布置零星、简陋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沿其他道】路设置的建筑附属】设施不得妨碍市容】景观新建、改建城市!主要道路时沿路的架!空线应当埋入地下】
:。
第四】。十五条 建筑物的】室,外地:面标高应当符合详细!规划的要求;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地区可以参照该】地区:城市排水设施情况和!附近道路、建筑物标!。。。高,确定
】 新建《、改建道路路—面标:。高应当与《相,邻街坊以及沿路【建筑地坪标高相【协调不得妨碍相【。邻各方的《排,水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涉及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卫生!防疫、劳《动安全、《消防、?交通、绿化、供水】、排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地《。。下工程、河道、铁】路、气象、》防汛:。、防:震、人防、军事、】国家安全、文物保】护、建筑保护、【测,量标志以及》农田:水利等方面管理要求!的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 , 第四十《七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附—的图纸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
《 第:四十八条 》各项建?设工程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现《。场放样进《行施工基础工程【完成后经《。原放样部门》复验无误方可—继续施工《
】第四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规划验【收由原发证部门核发!规划验收合格证【规划验?收不合格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明等文件!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必须【在两个月内拆除建】设基地内的临时设施!
,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无偿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
第五十条 !。建筑物?的使用必须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到土地!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持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五十一条 临时【建筑为一《层高:度不超?。过,。4,。 米不得采用—现浇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形式批准期不超过!两年临时建》筑不得改变用—途或者买卖、—抵押、?交,换、出?租、赠与;临时建】设、临时用地批准】使用期限届满使【用单位或个人—必须:自行拆除临时建设、!清理场地、恢—复原地貌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办?理临时建设批准文件!。的,注销手续
! 临时建设一般!不,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
》第五十二条 旧区改!造应:以完善市《。政、公?用设施为主要—目标优先安》排区域内《需配套的建设项【目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美化!市容市貌禁》止零星插建
【 旧区】改造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城市—。。规划有步《骤地疏散《工业企业对污染【环境和影响》居,。住安全?的工业?企业限期搬迁
【
》 属城市规划【改造地区《的,危,旧房屋?一般不?再审批其 维修改】建确属危《房,的应:按有关拆迁规—。定易地安置后无 偿!拆除
第!五十三条 农村【个,人住房建《设应当?根据城?市规:划要:求统一?。规,划、相对集》中、与村镇》规划建设相结合
】
第六?章, 城市规《划管理审批程—序
第五十四条 !各项建设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 (:一)城区《、矿区、郊区、开】发区、独《立工矿区《、风景旅游》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内的各】项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局审批;
》。
(二!)平定县、》盂县的?各项建?设项目?。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大型建《设项目和重》要建设?项目以及主要公【路两侧的建》设项目须报市—规,。划,局审批
《。
—。 第五十五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新建、迁建单位需要!使用土?地的;
— 《 (二)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的土地的;
! 《 (三)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
?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上—报项目?建议书前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计划部门在批准!。项目:建议书?时应当征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主管—部门意见《。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填【报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并【按照规定附》送有关文件、图纸大!中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作】出选址论证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发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核定【设计范围提出规划设!计,要求:;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
【各有关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验证按照本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六!个月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未获批准《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即行失效
!
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按》照,规定附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方案以及有关】文件、图纸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经审核《同意的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地块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或者更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即行失【效
《 施工临】时,用,地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核】发施工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后【到原批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
第五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填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并【按照:。规定:附送有?关,文件:、,图纸
》 ?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 利用《。原址建?设的各项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设计—范围和规划设—计要求并按照规定】报送设计方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设计方】案后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和附件》是该证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在六个【月内开工逾》期,未开工又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行失效
】
— 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需!要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准的—用地:性质、位置、范【围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性质、【风格、?。外装修材质、色彩、!位置、面积》、高度?、结:构道路?位置、宽《。度,桥,梁位置、《。梁底标高《市政公?用管线?位置、口《径等内容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
第七章 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
第六十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活动
》
》 城市规》。划管理?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山西省行】政执法证《或山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证并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
第六十一!条 城市《规划监督《检查的内容》如下
《 (一)!。未经规划许可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
: ,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及其执行情】况;
】 (三)按照规划!建成和保《留地区?的规划控制情况【;
】。 (四)建设—工程放?样,复,验;
《 : (五)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 (六)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使用性质》;
《 (—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监督】检查的其它内容【
,
【。第六十二条》 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案调:查勘查取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占》。用的土地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视》违法建设工程对【城市规划和城市管】理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一):有严重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
— (二》)有影响尚可—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5%至15%—的,罚款;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的?建设:工程责令限期拆【除,
第!六十五条 逾期不拆!除,的临时?建筑或者建》设基地内的临时设】施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拆除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擅自改变!临时建筑物使—用,性质或者买卖、【抵押、交换、出【租、赠?与,临时建筑物的应【责令其限《期拆除临时建设并处!5000元以上 3!0000元以—下罚款
《
《
第六十七条】 对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罚没款》按照规定上》缴财政
! 罚没款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 ,第,六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接到【停止建设《或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决定后?继续施?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知供电、!。供水部?。门停:供,施工用电、用—水供电、供水部门】应当协同实施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担
【
第》六十九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作出其他错—误决定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纠正或【者,予以撤销并对—建设工程《作出:处理
?
—。 第七十条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违法:建设:的审批?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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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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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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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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