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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阳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实现城市—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城市规》划是进行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   ? 城:市规划必须依法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或?者废止 《  《   城《市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纳【入阳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第四:。。条 城市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并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  : ,  县?人民政府根据全市】城市规划的要求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第六条 《市政府设立阳—。泉市城市《规划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 市规划委—员会负责重要城【市规划方案的审【议和规划《管理事项的协调 】     【。市规划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及其它委员由市政】府聘任规划委员会设!专家组? ? 第—七条 阳泉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工作 《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本办法及有关规【定负责指定区域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 《    《 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工作业务上受市规】划局指导 】 ,  : 本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九】条 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实际《。情况科学预测城市】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关系:   —  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发!展战:略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结合与国】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 第》十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环境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符合城市消防—。。、防震、防洪、【人防等要求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 》。 :。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综合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 第》十三:条 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对于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和利用的《调控作用通过调整不!合理用?地清理闲《置土地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土地收益 【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现有绿地、行!。道树和古树名—木发展城市》绿化加强环境卫生和!市容建设 】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建筑物【、,建筑群重点》保护有特色的—历,史风貌?和自:然景:观 !第十六条 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基础设?施先行相对集中地】进行建设 — 》。 ,。    旧区—改建应当与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相结合《合理调整《用地降低建筑密度增!加公共绿地改善城】市,交通完善基础—设施增强城市—综合功能 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   ?下列地域、城镇应】当编制总《。体规划 》    》 (一?)本市?行政区域《和,中心城; —    》 (二)《。阳泉市城市总体【规划未涉及的—县区行政《区域包括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乡《镇行政区域包括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镇  】   总《体规划包《括各专业系统规划;!中,心城在编制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应当】编制分?区,规划分区规划属【总体规划范畴 】 :    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独立工矿区应【当编制详细》。规划 《 第十】八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上》一级城市规划为【依据:其内容?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法和有关规!定 — 第《十,九条 ?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专业!系统规?划由各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后纳入全!市,总,。体规划 —     各县域规!划以及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乡、镇域规划【。和其他建制》镇,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局备案?。其中:毗邻:中心城的乡域—、镇域规划和—建制镇总体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规划局审批 】 第二十!条 城?市主要地《段的详细规划、重】要道路的街》景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组!织评审通过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其它地段的详细】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审批要—实行例?会制度参会》人员由规划委员会】。成员、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等组《。成每次参会人员要】在一定范围内随机确!定专:。业技术人员须占5】0%以上 》 — 第二十一条 【制定:城市规划须有组织】地聘请专家进行【论,证应当征《求市民和相》关方面的意见 【 — ,第二十二《条 市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其他城市规划由批!准机关?。公布:。 第!二十三条 对已【经批准的规划作修】订和:。调整的按原》批准程序报》批 !第二十四《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勘察、规划设】计的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等级的设计资—格证书非本》市的上述单位须经市!规划局批准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第二十六条 各】项建设用地必须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功:能区选?址定点;严格控制在!城市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又无:有效措施的地区安】。排新:建、迁建项目;严】格控制在公路—沿线:安排建设项》目 《 第二【十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按》照,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进!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须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的】制定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必须载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高度、停车场!地, 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 — : ,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 !   《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开发和经】营,土地的?活动中未《经原审批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变更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 》 —第二十八条》 公共绿《地,(含公园、街头绿】地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专用绿】地(含?住宅区绿地》、 :庭园绿地、各单【位绿地等)》、基本农《田,保护区、 蔬菜保】护区用地、》。公共活动场》地、对外交通—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医疗机构】用地、体育场地、学!校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现有和《规划的专用土—。地必须?妥善保护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 第《二十九条 按—照规:。划建成的地区和规】划保留的旧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拆:除、插建、扩建【(含加层)》各类建筑 — , :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需要按—照规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改《变或变相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必须提!出申请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 》 第三十二条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测绘标志】、广场、河道、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城!。。市地下?管线或者《依附:河坝: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 第三十三条 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征用!、出让、划拨建设用!地过程中确需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位置和界限】应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协商!一,致,保证修改后》。用地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第,三十四条 使用城】市国有?土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政—。府,收回按规划另—作安排 《 :     (一)不!符合:总体规划功能分区】要求的?; :。  《   ?(二)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     (三)!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    (四)严重!影响市容市貌、权属!单,位,近期无力《。改造的; 】。    《(五)?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 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     (】六):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    (七)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     依照】前,款第:(一:)至:第(四)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第【三十五条《 由政府收》回的土地根据城【市规划?用地性质《进行招标、》。拍卖、使用以—招标、拍卖》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凭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对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必须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之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应地区》的城市?规,划审定?建,设用地的相关—。规划设计指》标提出城《市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必】须,办妥有关用地—批准文件因特殊原因!不,能办理的可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延期最多!六个月逾《期原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建设用》地可:以,另作安?排 》 第》三十七条 沿城【市,规划道路、河—道、绿?化,带等公共用》。地安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代征公共用【地, 《。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应严!格按照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执行!。确,需提:高,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要按同类地区【的标准补征》相应:面积的?用地或按《。规定缴纳费用用【于改:善环境 【 第三十》八条 因《。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须按照【省,政府:临时:建筑管理《办法申请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 第三十九条 各项!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 》改建:、翻建、装饰维修、!管线、?道路、?桥,梁和交?通工程等永久或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宣?传广告牌(栏—)、标?语牌:、,站牌、店牌》。、画廊、候车棚【、雕塑、建筑小品等!)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第四十条 !沿道路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含】地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并》应当按照规》。定距离后退 — 第】四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按照规划要求须配】置的学校、》。幼儿园、《。绿地和?停车场(库》)等配套《设施应与小区—建设: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 ?第四十二《条 新建《、改建公共建筑和城!市道路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 ,。 第】四十三条《 对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近代建》筑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保护在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在保—护,范围内?改建建筑物》或者在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不,得破:坏原有环《境风貌?。 ? 《 第四?十四条? 沿道路《的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雕塑、户》外广:告等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要求 —    》 沿主?要道路不得布置零星!、简陋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沿其他道《路设置的建筑—附属设施不得妨【碍市容景观新建、改!。建城市主要道路【时,沿路的架空线应当】埋入地下 】 第四十五】条 建筑物》。的室外地《面标高应当符合详】细规划的要》求;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地区可—。以参照?该地区城市排水设】施情况?。和附近道《路,、建筑物标高确定】     新!建、改建道》路路面标高应当与】。相邻:街坊以及《沿路建筑地坪标高】相协调不得妨碍【相邻各方的排水 】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涉及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卫》生防疫、劳》动安全?、消防?、交通、《绿化、供水、排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地下工程、【河道、铁路、气象、!防汛、防《震、人防、》。军事、国家》安全:、文物保护、建筑】保,护、测量标志以及】农田水利等》方面管理要求的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 , —。第四十七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附的】图纸: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 第四十—八条 各项》建设工程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现场放样》进行施工基础—工程完成《后经原放样部门复】验无误?方可继续施》工 : : : 第四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规划验【收由原发《证,部门核发《规划验收《。合格:证规划验《收不合格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明等文!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必须在两个月内】拆除建设基地内【的临时设施》 , ,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无:偿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 》 第五十条 建【筑物的?使用:必须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到土地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持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第五十一—。条 临?时建筑为一层高度】不超过?。4 :米不得采《用现浇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形《式,批准期不超过两年临!时,建筑不得《改变:用,途或者?。买卖、抵押、交【换、出租《、赠与;《临时建?设、临?时用地批准使用期】限届满使用》单位或个人必—须自行拆除临时【建设、清《。理场地、《恢复原地貌》。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办【理,临时建设批准—文件的注销手续 !     临【时,建设一般《。不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 , 第:五十二条 》。旧区:改造应以完善市政、!公用设施为主要目】。。标优先?安排区域内需—配套的建《设项:目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美化市容市貌禁止】零星插建《 《    旧区改造】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城市!规划有步骤地—疏,散工业企业》对污染?环境和?影响居住安全—。的工业?。企业限期搬迁 】     属【城市规划改造地区】的危旧房《屋一般不《再审批其 维修改建!。确属:危房的应按》有,关拆迁规定易地安】置,后无 偿《拆除 《 , 第五十三【条 农村个人住房建!设应当根据城市规】划要求统一》规划、相对集—中、与村镇规划建】设相结合 —第六章 城市规划管!理审批程序 — 第:五十四条 》各项建设《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 (一)《城区、?矿区、郊区、开发】区、独立工矿区、风!景旅游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内的!各,项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局:审批; —   ?  (二)平—定县、?盂县的各项建设【项目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大型建设项【目,和重:要建设项目以及主】要公路两侧》的建设项目》须报市?规划局审批 ! 第五十五】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一》)新:。建、迁建单》位需要?使用土?地的; 【。  :  :(二)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的土地!的,; 》。  :。。  (?三)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 ! ? ,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上报项【目建议书前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计划部门在—批准项目建议书时应!当征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主管部门意】见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填报《。。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并按照规定附送!有关:文件:、图纸大中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作出选址】论,证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发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核?定设计范《围提出规划》设计要?求;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    《 各有关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验证按照本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六个月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未获批准》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即行失效 ! ? ?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按,照规定附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方案以及有【关文件?、图纸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经:。审核同意《的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地块!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或者更!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即》行,失效    ! ,施工临时用地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核发施?工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后》到原批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 《 第五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填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并按照】规定:。附送有关文件、图】纸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  :  利用原址建【设的各项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设计范围和规!划设计要求》并按照规定报送设计!方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设计方案后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和附件?是该证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在六个月内开工逾】。期未开工又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行】失效: 《 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需要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准的用地性质、位置!、范围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性质、风格、外【装修材质、》色彩、位《置,、面积、高度、【结构道路位置、【宽度桥梁位置—、梁底标高市政公】用管线位置、口径等!内,容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章 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活动《    【 城:。。市规划管理》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山西省行政执】法证或?山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证】并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第六!十一条 城市规划】。监督检?查的内容如下 【。     (】一):未经规划许》可,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及》其执:行情:。况;   】。  :(三)按照规划建】成和保留地区的规】划控制情况》;     !(四)建设工程放】样复验;《   —。 , (五)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  《   (六)—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使用【性质;   !  (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监督检查的其它】内容 《 第六】十二条 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案调!查勘查取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占用的土地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 ,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视违法建设工—程对城?市规划和城市管理】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一)!有严重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 ,  《   (二》)有影响尚可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5%至1《5%的罚《款; ?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的》建设工程责》令,限期拆除 》 》 第?六十五条 逾期不拆!除的临?时建筑或者建设基】。地内的临时设—施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拆除《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擅《自改变?临时建筑物使—。用性质或《者买卖、抵押、【交,换、出租、赠—与临时建筑物的应责!令其限期《拆除临?时建设?并处:5000元》以上 3000【0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七:条 对?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罚没款!按照:规定上缴财》政  — ,  罚没《款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 , 第《六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接到停止建!设或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决定后继》续施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知供电?、供水部门停—供施工?。用电、用水》供电、供水部门应】当协同实施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担 【 《 第六?十九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作出其他【。错误决定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纠正或】者予以撤销》并对建?设工程作出处理【 — , 第七十《条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违?法建设的审批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