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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阳?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实—现城:市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城?市规:划是进行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 ,   城市规—划必须依法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或者》废,止    】 城市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纳入阳—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 第?四条 城《市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并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   》。  县人民政府根据!全市城市规》。划的:要求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 第六条【。 市:政府设立阳》泉市城市规划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 市规划委员会负】责重要城市》规划方案《的审议和规划管理事!项的协调  !   市《规划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及其它委《员由市政府聘任【。规划委员《会设专家《。。。组 !第,七条 阳泉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工作 【。。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本】办法及有《关规定负责指定【区域: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 !     》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工》作业务上《受市:规划局?指导 》    《 本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 ,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九条 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实际情况科】学预测城市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关《系 《     》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发展战略》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结合与国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 ? 第十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环境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 【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符合城【。市消防?、防震、《防洪、人防等要【求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 —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综合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 》 第十三条 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对于—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和利用的】。调控作用《通过:调,整不合理用地—清理闲置《土地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土地收益 】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现有绿地、行道!树和古树名木发展城!市绿化加强》环境卫生和市—容建设 》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建—筑物、建筑群—重点保?护,有特色的历史风貌】和自然景观 !。 : , 第十六条 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基础设施先行!相对集中地》进行建设《 》     旧区!改,建应当与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相结合合理》调整用地降低建【筑密度?增,加,公共绿地改善城【市交通?完善基础《设施增强城市综【合功能 》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下,列地域、城》。镇应:当编制总体规划 !。   《  (一)》本市行政区域和中心!城;    !。 (二)阳泉市【城市总体规》划未涉及的》县区行政区》域包:括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乡镇行政!区域:包,括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镇 【 ,     总体】规划包括各专—业系统规划;—中心城在编制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应当】编,制分区规划分区【。规,划属总体规划范【。畴 》    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独立工矿区】应当编制详细—规划: ? 第十八】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上一级城市【规划为依据其内容】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法和有关规定 ! 第】十九:。条, 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  专业系统规【划由各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后纳入全市总体【规,划, ?  :   各《县域:规划以及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乡、镇—域规划?和,其他:建制镇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局备案其中毗【邻中心城的乡域、】镇域规划和建制镇总!体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规【划,局审批? 《 第二十条 !城市主要地段的详细!规划、?重要道路《的,街景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组织【评审通过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其它【地,。段的详细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审批要实行例!会制度参会人—员由规划《。委员会成员、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等组成每次—参会人员要》在一定范围》内随机确定专业技术!人员须占50—%以上? 》 第《二十一条 制—定城市规划》须有组织《地聘请专家》进行论?证应当征求市民和】相关方面的意—见, ? 》第二十二条 市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其,他城市规划由批准机!关公布 ! 第?二十三条 对已经批!准的规?划作修订《和调整的《按原批准程》序报批 】。。。 第二十四【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勘【察、规?划设计的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等级的设计资】格证书非本》市,。的上述单位须经市规!划局:批准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六条 各项》建,设用地必须》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功能区【选,。址定点;严》格控制在城市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又无?有效措施的地—区安排新建、—迁建:项目;严格控制在】公路沿线安排建设】项目 — ? 第二十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按!照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进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须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的》制定 —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必须载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高度、停车—场地 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   】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 —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开发和】经营:土地:。的,活动中未经原—审批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变更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 ? 第二】十八条 公共绿【地(含公园、街头】绿地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专用绿地【(,含住宅区绿地、 】庭园绿地、各单位】绿地等?)、基本农田保护】区、 蔬菜保护区】用地、公《共活动?场地、对外》交通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医疗机构《用地、体育》场,地、学校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现有和规划的【专用土地必须妥善】保护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 :第二十?九,条 按照规》划建成的地区和规】划保留的旧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拆除、插建、【扩,建(含加层)各类建!筑 【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需要按照规【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 ?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改变或变相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必须提—。。出申:请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 【第三十二《条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测绘:标志、广《场、河道、》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城《市地下管线或—者依附?河坝: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 第三》十三条 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征用、出让》、划:拨建:设用地过程中确需】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位置和界—。限,应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协!商一致保证修改后】。用地: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 第三十【四条: 使用城《市国有土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政,府收回按规划另【作安:排   【  (一)不符【合总体规划》功能分区要求的; !     【(二)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     》(三)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   》。  (四)严重【影响市容市》貌,、权属?单位近期无力改造】的,;    】 (五)《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 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六)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    》 (七?)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 , 依照前款第(一)!至第(四)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第三十五条】 由政府收回的土地!根据城市《规划用地性质进行招!标,、拍卖、使用以招标!、拍卖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凭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对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必须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之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应地:区的城市规划审定建!。设用地的相关规【划设计指标提—出城市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必须办【妥有关用地》批准文?件因特殊《原,因不能办《理的可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延期最多】。六个月逾《期原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建设用地《可以另作安》排 》 第三十七】条 沿城《市规划道路》。。、河道、绿化带【等,公共用地安》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代】征公共用地 【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应严格按照!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执行确需提高】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要按同类》地区的标《准补征相应面积的用!地或按?规定缴?纳费用用于改善环境! —第三十八条》 因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须!按照省政府临—时建筑管《理办法申请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项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 改建《、翻:建、装饰维》修、管线、》道,。路、:桥梁和交通》工程等永《久或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宣传广告牌(!栏)、标语牌—、站牌、店牌—、画廊、候车棚【、雕塑、建筑小品】等)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第四十?。条 沿道路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含《地,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并应?当,按照规定距离—后退 》 , : 第四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按:照规划要求须配置的!。学校、幼儿园—、绿地?和停车场《(库)等《配,套设施应与小区建】。设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 第四十二】条 新建、改建公】共建筑和城市—道路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 ? 》 第?四十三条 对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近代建筑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保护】在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在保护范围》内改:建建筑物《或,者在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不得破—坏原有?环境风?貌 ? : ?。 ,第四十四《条 沿道路》的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雕塑【、户外?广告等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要求—    【 沿主要道路不得布!置零星、简陋—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沿其他道路设置的!建筑:附属设施不得妨碍市!容景观新建、改建】城市主?要道路时沿》路的架空《线应当埋《入,。。。地,下, 》 ?第四十五条 —建筑物的室外—地面:标高:应当符合《详细规?划的要求《。;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地区可【以参照该地区—城市排水《设施情况和附近道】路、建?筑,。物标:高确:。。定 : ,。     新建】、改建道路路面标高!应当与相邻街坊以及!沿路建筑地坪标【高相协?调不得妨碍相邻各】方,的排水 》 :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涉及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卫生防!疫、劳动安全、消防!、交通、绿化—、供水、排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地下工】程、河道、铁—路、气象、防汛、】防震、人防、军事】、国家安全、文【。物保护?、建筑保护、—测量标志以及农田水!利等方面管理要求的!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 《 第四?十七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附的图纸—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 —。第四十?八条 各项建设工】程,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现场放样进》。行施工基础工—程完成后经》原,放样:部,门,复验:无误方可继》续施工 》 《 :第四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规,划验收由原发证【部门:核发规划验收合格证!规划验收《不合格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明》等文件? 《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必须在两《个月内拆除建—设基地内的》临时设施 》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无—偿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 ?第五十条 》建,筑物的使用必须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到土地【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持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第五十一条 】临时:建,筑为:一层高度不》超过4? 米不得采用现浇】。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形式批准期—不超过两年》临时建筑《不得:改变用途或者买卖、!抵押、?交换、出租、—赠与;临时建设、】临时用地批准使用】期限届满《使用单位或个人必须!自行拆除临时建设、!清理场地《、,恢复原地貌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办理【临时建设批准文件的!注销手?续    】 临时建设》一般不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 《 ?。第五十二条》 旧区?改造应?以完:善市政、《。公,用,设施:。为主要目标优—先安排区域内需配】套的建?设项:目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美化市容市貌禁!止,零星插建  !   旧区改造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城市!规划有步《骤地:疏散工业企业—。。。对污染环境和—影,响居住安全的工业企!业限期搬迁 【     属【城市规划改造—地区的?。危旧房屋一》般不再审批》其, 维修改《建确属危房的应按】有关:。拆迁规定易》地安:。置后无 偿拆除 】 》。第五十?三条: 农村个人住—房建设应《当根据城市》规划要求《统,。。一规划、相对集【中,、与村?。镇规划建设》相结合 第六章 !城市规?划管:理审批程序 第五!十,。四条: 各项建设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     (一!)城区、矿区、郊区!、开发区、独—立工:矿区、风景》旅游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内的各项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局审:批,。; 《     (二)】平定县、盂县的各项!建,设项目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大型建设项目—和重要建设》项目以及主要公路】两侧的?建设项目《须报市规划局审批】 【 第五十五》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新建、迁!建单位需要使用土】地的:; 》    (二)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的土》地,的;   】  (三)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 】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上?报项目建议》书前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计!划部门在批准项目】建议:书时应当征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主管》部门意见  !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填报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并,按照规?定附送有关文件、图!纸大中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作出选址论证 】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发—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核?定设:计范:围提出规划设计要】求;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    》 各有关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验证》按照:本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六个!月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未获批准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即《行失:效 : 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按照规】定附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方案?以及有关文件、图】纸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经审【核同:意的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地块】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或者更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即行失效》     】施工临时用地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核发—施工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后到》原批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 《 第五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填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并》按照规定附》送,有关文件、图纸【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  利用原》址建设的各项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设》计范:围和规划《设计要求并》按照规定报送设计方!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设计方?案后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和附件》是,该证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在六个月—内开工?逾期未开《工又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行失效【 , 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需要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准的用地性质、!位置、范围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性质《、风格?、外装修材质、色彩!、位置、面积、【高,度,、结构道路位置、宽!度,桥梁位置、梁—底标高市政公用【管,线位置、口径等【内容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章 【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活动【 :     城市】规划管理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山西省行《政执法证或山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证并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第六十—一条: 城市规划监督【检查的内容如—下 ?     —(一)未经规—划许可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及其执】行情况; 】 ,   (三)按照规!划建成和保留—地区的?规,划控制情况; !     (—四)建设工程—放样复验; 【。 , ,   ? (五)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    (》六)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使用性质】; 《     》(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监督》检查的其它》内容 — 第六十【二条 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案调查勘查取—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 第六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占用的土地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 ?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视违法建—设工程对《城市:规划和城市管理【。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    (》一)有严重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 !     (二】)有影?响尚可?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5%至!15:%的:罚款;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的建《设,工程责令限期拆除】 】第六十五条 —逾期不拆《除的:临时建筑或者建设基!地内的临《时设施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拆《除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擅自改变临时建【筑物使用性质或者买!卖、抵押、交换、】出租、赠与》临时建筑物的应责】令其限期《拆除临时建》设,。并处5000—元以上 3000】0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七条 对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罚没款按照—。规定上?缴财:。政  —   罚没》款,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第六】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接到!停止建设或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决定后继续施】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知?供电、?供水部?门停供?施工用电、用水供电!、供水部门应—当协同实施》。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担 【 , ?。 第六?。十九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作?出其他错误决定【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纠正或者予以撤销!并对建?设工程作出处理 ! 第七十!条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七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违:法,建,设的审批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 , ,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