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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阳泉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节约能源》减,少污染适《应生产?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供热】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城市供!热是指?城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和区域锅炉!集中:供热以及其》他供热 第四条】 城市供热》。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管理坚《持发展热电联产等】先进的集中供热方】式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供热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热行业管理—对全市城《市,供热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其主要职《。责是 《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城市供》热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热?源、供热《单位资质审查—、年度检验、年度】统计报表工》作;   (三)!根据:城市:供热总体《规划组?织实施城市》中长:期供热发展的—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 —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市供《热工程项《。目竣工?进行验收;》   (五)负责!本市区域内》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采暖【分户计量室温可【控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测算供热成》本;   (七)!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市,供热行业《有关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  (?八,)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建立【和完善计量收费工】作;:。   (九)【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城市供热!采暖服务质量—标准、?技,术指标和评估监督】办法加强《对供热市《场的监管受》理供热采《暖方面的投诉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 :市发改委、规划、财!政,、物价、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城市供热》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分!期实施的原》。。则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采暖应当做到分户计!量、室温可控—分,户计量是指》公共建筑以栋(或系!统,)、居?民住宅以户(套【)为单位进行计量的!采暖系统;室温【。可控是指通》过对:散热设备水流量的调!。节控制室内温度【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热水连续供【。热、分户循》环、分户控制—、室温可《控的:原则进行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采暖系统的设】计 ? , 本:办,法实施前已完成【但尚未安装且未【采用分?户计量、室》温可控系统的设计】文件应当《及时退回原设计单位!按规定修《改施工单《位,按修改后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  对本办法实施】前既有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不符合分户!计量、室温可控的】采暖系统产权单位】应当进行改》造逐步达到分户【计量、室温可控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供热采【暖系统的《设计图?纸进行审查不符合】分户计量、》室温可控采暖系统设!计要求的不予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在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覆盖地!区,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现有—分散供?热锅炉房应当按照】城市规划逐步并网实!行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并网后需改!建为热力站的锅【炉房房屋和土地可根!据规划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移交!供热单位使》用 : 第十条 承—担城市?供热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 城市供热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国家】推广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和设备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十二条 在国!家,规定的城市》供热设施的地上【、地下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 (一)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   》(二)挖坑、取土、!打桩、?植树、爆破、—排入污废水等; 】   (三)其【它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操作、《。拆改和移动》城市:供热管网、》标志、阀室、—仪表等设施》 第十四条— 凡:可能:危及供热《设施安全《或,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先征《得供热单位的同意】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十,五条 室外》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抢修时可以【先行:施,工,后补办手续》因室内装《饰影响供《热设施?抢修时用《户应无条件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的!。造成:。的损:失由:用户负责 —第十六条 热源单】位出:口处的计量仪表【由热源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单位用户!进口处的计量—仪表由供热单位管理!供用:热双方因供热计【量数:据发生争《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裁定 第十!七条 采《暖系统按照产权【界限划分《进,行,维修(住宅用户以】单元阀门井为界集体!用户以合同约—定或该单位供热系统!入口:阀,门井为?界)热?用户也可委托—供热:单位进行《维修双方签订维【。修协:议实行?有偿服务 第【四章 供热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供,热应当?签定书面供热合【同热:源单位与城市供热】单,位应:签定:。供热合同城市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应签定入】网,合同和供用》。热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供热期、】供热:温度、事故维—修责任、收费—标准、结算》办法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九条【 本:市,供热期?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提!前做好供热》准备:工作 《。。  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为摄氏1—8度左右不》低于摄氏1》6,度,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根据《国家规?范,标准或由供》、用热双方在—供热:合同中约定》 , 第二十条 对于居!民,住宅已实现分户控】制的实行分户供热】;尚未具备分户控制!。的实行单元控—制供热 《 第二十一》条 需要用》热的用户应当向城市!供热单位申请—办理入?网手续用户增加减少!。用,热面:积或更名应当到【城市供热单》。位,办理手续未办—理手续的仍按原面积!收费:或由原产《权人缴纳热费— 第二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做【到   》(一)定《期对不同层次、朝】。向的热用户进行测】温;   (二)!及,时处理热用户反【映的:问题; 《   (三)定期对!供热系统进行检查】。及,时处理供热隐患; !   (四)—制,定,服务规范和标准【提高服务《质量遵?。章守:纪尽职尽责接受监督! 第二十三—条 热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按规》定在内网《上安:装计:量仪表;   】(二)内网系统的改!造,符合供热技术—标准;   (三!)按规定采取防【寒冷保护《措施;   (】四)室?内装修、装饰不得影!响保温采暖; 【   (五)及时】维修采暖设施—。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发,生下:列行为   (】一)擅自《接通管网《增加供热《管,线或散热器扩大用热!面积; 《   (《。二)在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装》置;   —。(三)擅自安—装或启闭控制—装,置;:   (四)改】变采暖用途;  ! (:五)跑?、冒、?滴、漏浪费》。用,热; 《。  (六)阻碍供热!工作人员《对供热设施的检查、!维护、抢修;—   (七)其它!有损供热《设,施或影?响供热的行为 【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市供热实行用【热商品化《、货币?化和交费《。用热的原则城市【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和调整按【规定报批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六条 供用】热双方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标准》或根据供热单位和】热用户?双方签?订的合同缴纳—热费对不按时足额】交费的供《。。热单:位有权停止》供,热也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热用户欠交热】费应与供热单位签】订,清欠协议逾期仍【。未缴纳的供热单位可!以按国家规》定的:程序限热或停止供】热 第二十八【条 居民住宅楼在】未实现分户供热前实!行以单元整》体收:费凡不按规定的【时间或合同》规定缴纳热费—的,供热单位不予供热】 第二十九条 供!。。热单位?已经供热的建筑物】。其空闲?房屋的?热费由产权人缴【纳,。;未售出的房屋【其热费由房屋建设单!。位,缴纳也可由产权人】。向,供,热单位提出拆除采】暖设施的申》请但:。必须保证供》热管道的穿越 第!。三十条 《特困户的《热费供热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凭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给》予优惠其优惠欠【收的热费《由市财政核定后拨付!供热单位 —第三十一条 供【热单位应按》照价格?行政部门公布的【标准收取热费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 】。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  ! (一)不》按规定期《限供热的; 【  (二)未—按规定及时抢修运】行故障或未按—规定:对,热网设施维》护、保养、防寒保温!造成供热事》故,使热用户财》。产遭受损失》的;   (三】)不按?规,定温度供热的; !  (四《。)城市供热工程【项目竣工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  (五《),未按:规定及时处理—热用:户,反映问题的》;,   (六)违】反本办法或合同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三十三】条 :热,用户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限热!或停止供热 【  (一)》私自安装、拆—。除供热管线、—接通管?网增加散《热设施的; —   (《二)私自《安装放?水装置窃热的; 】   (三)毁坏】阀门、仪表等装【置造成供《热运:行故:障影:。响他人正常采暖的】;,   (》四)有损害供—热设施或影响供热】行为的;  【 (:五)未按规定签订或!变更供热合同—的;   (六】)违反本办法或合同!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 】。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供,热建设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城市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具有》供热资质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单位是指为热用户!提供:热能的?具有供热资质的单】位 :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是指用热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