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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泉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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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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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节约能!源减少污染适应【生产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供热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城市供【热是指城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和,。区域锅炉集中—供,热以及其他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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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城市供】热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管理坚】持发展?热电联产等先进【的集中供热方—式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供,。热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热行业—管理对全市城市【供热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城,市供:热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热源、供热单!位,资,质,审查:、年度?检验、年度统计报】表工作;
— (三)》根据城市供热—总体规划组织实【施城市中长期供【热发展的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市供热【工程项目《竣工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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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负责本市区》。域内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采暖分户计量—室温可控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测》。算供热?成本;
(】七)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市】供热行?业有关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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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建立和—完善计量收费—工作;?。
(九)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城市供热采】暖,服务质量标准—、技术指标和评估监!。督办法加强》对供热市场的—监管受?理供热?采,暖方面?。的投诉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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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发改—委、规划、财政【、物价、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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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城市供热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分【期,。实施的原则》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采:暖,应当:做到:分户计量、室温可控!分户:计量是指《公共建筑以栋(或系!统)、居《民住:宅以户(套)为单位!进行计?。量的:采暖:系统;室《温可控是指通过对散!热设备水流量的调节!控制室内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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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热水》连续供?。。热、分户循环—、分户控制、室温可!控的原则进行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采暖系?统的设计
】本办法实施前已完成!但尚未安《装且未采用分户计】量、室温可控—。系统的设计文—件应当?及时:退,。回原设?计单位按规定修改】。施,工,单位按修《改后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 对本办法实施前既!有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不符合分】户计量、室温可控】的采:暖系统产权》单位应当进行改造逐!步达:到分户计量、室温可!控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供!。热采暖系《统的设计图》纸进行?审查不符合》分户计?量、室?温可控采暖系—统设计要求》。的不予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在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覆盖地区】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现有分散供热—锅炉:房应:当按照?城市:规,划逐步并网》实行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并?网后需改《建为热力站》的锅炉房房屋—和,土地可根据》规划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移交供热单位使!用
第十条 【承担城市供》热,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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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城市供热《。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国家推】广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和设备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十:二条 在国家规定的!城,市供热设施的地上、!地下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 , (一?)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
(二!)挖坑?、取:土、打桩、植树、】爆破、排《。入污废水《等,;
《 (三)其它—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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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操作、拆《改和移动《城市供热管网、【标志:。、阀室、仪表等设】施
第《十四条 凡》可能危及供热设【施安全或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先征得【供热单位的同意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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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室外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抢修时【可以先?行施工后补办—手续因室内装饰影】响供热设施抢修时】用户应无条件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的造】成的损失由用户【负责
第》十六条 热源单位出!口处的计量仪表由热!源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单》位用户进口处的计量!仪表由供热单位管】理供用热双》方因供热计》量数据发生争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裁定【
:第十七条《 采:暖系统?按照产?。权界限划《分进行维修》。(住:宅用户以单元阀门】井,为界集体用》户以合同约定或【该,单位供热系统—入口阀门井为—界)热用户也可【委,托供热单位进行维】修,双方:签订维修协议实【行有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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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供热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供热应当《签定:书面供热合同热源】。单位与城市供—热单位应签定供热合!。同城:市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应签定入网合—同和供用热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供热期、】供热温度、事—故维修责任、—收费标准《、结算办《法,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九条 !本市:供热期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提前做好供》热准备工《作
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为摄氏》18度左右不—低于摄氏16度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根据国家》规,范标准或《。由供、用热双方在】供热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条 对《于,居民住宅《已实现分户控制的实!行分:户供热;尚未具【备分户控《制的实?。行单元控制供—热
第二十一【条 :。需要用?热的用?户应当向城市供热单!位申请办理入网手续!用户:增加减少用热面积】。或更名应当到城市】供热单位《办理手续《未办理手续的仍按】。原面积?。收费或由原产—权人缴纳《热费
第》二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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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期对不同层次】、朝向的热用—户进行测温;
】 :。。(,二)及时处理—热用:户反映?的问题;
(!三,)定期对供热系统进!行检:查,及时处理《供热隐患;
】 (四)制定服务规!范和标准提高服【务质量遵章》守纪尽职尽责接受监!督
第二十—三条 热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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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规】定在内网上安—装计量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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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网系!统的改造《符,合供热技术标准;】
(三)按】规定采取防寒冷保护!措施;?
(》四)室?。内装修、装饰不得影!响保温采暖;
【。
(五)—及时维修采暖设施】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发生下列—行为
(一)!擅自接通管网增【加供热管线》。或散:热器扩大用热面积;!
(二)在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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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擅,自,安装或启闭控—制装置;
【 (四)改变采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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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跑、冒!、滴:、漏浪费用热;【
(六)阻】碍,供热工作《人,员对供热设施的检查!、维护、抢》修;
》 (:七)其它有损—供热设?施或影响《供热的行为
第】五,章 收?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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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城市》供热实?行用热商品化、【货币化和《交费用热的原—。则城市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和调整按规—定报批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六【条 供用热双方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标准或根据供热单位!和热用户双方签【订的合同缴纳热【。费对不按时足额【交费的供热单位有】权停止供热也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热用户—欠交热费应与供热单!位签订清欠协议逾】期仍未?缴纳的供《热单位可以》按国:家规定?的程序限热或停止】供热
第二十八条! 居民住《宅楼在未实》现分户?供热:。前实行以《。单元整体收》费,凡不按规定的时【间或合同规定缴【纳,热,费的供热单位—不予供?热
第《二十九条 》供,热单位已经供热的】建筑物其《空闲房屋的热费由】产权人缴纳;未【售出的房屋其热费】由房屋?建设:单位缴纳也可由产权!人向:供,热单位?提出拆除采暖设施的!申请但必《须保证?供热管道的穿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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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特困户的《热费供热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凭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给予《优惠其优《惠,欠收的热费由市财政!核定后拨付》供热单位
第三】十一:。条 供热单位应按照!价格行政部门公布的!标,准收取热费》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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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按规定?期限供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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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未:按规定及时抢修运】行故障或《未按规定对热网设施!维护、保养、—防寒保温造成供【热事故?使热用户财产—遭受损失的;
】。 (三)不按规】定温:度供:热的;
(】四)城市供》热工程?项目竣工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五)未按规定及时处!。理热用户反映—问题的;
— (?六)违反本办法或合!同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三十三条 】热用户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限热或《停止供热
(!一,。)私自安装、拆除】供热管线、接通管】网增加?散热设?施,。的;
—。(二:)私自安装放水装】置窃热的;
】 (:三)毁?坏阀门、仪表等【装置造成供热—运行故障《影响他人正常采暖】的;
(四】。)有损害供》。热设施或影响供【。热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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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按:规定签订或变更供热!。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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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违【反本办法或》合同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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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供热建设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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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城市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具有供热资质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单位是指为热!用户提供热能—。的,具有供热资质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是【指用热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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