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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泉—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节约能源《。减少污?染适应生产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供热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城市!。供,热是指城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和区域锅炉集中供】。。热以及其他》供热 第》四条 城市供热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管理坚】持发展?热电联产《等先进的集》中供:热方:式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供热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热行业—管理对?全市:城市供热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城市供热》法,。律,、法规和政策; !  (二)负责热】源、供?热,单,位资质审《查、年度检验—、年度统计报—表工作;   】(三)根据城市【供热:总,体规划组织实施城】市中长期供》热发:展的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 》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市供:热工程项《目,竣工进?行验:收; ?   (《五)负责《本市区?域内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采,暖分:户计量室《温可控?的监督管理工作; !   ?(六)会同有关部门!测算供热成本; 】   (七)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市供热行业有关!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 (八)《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建【立和完善计量—收费工?。作; 《  :(九)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城市供热采暖服【务质量标准、技术指!标和评估监督办法】加强对供热市场【的监管受理供热采暖!方,面的投?诉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 市发!改委、?规,划、财?政、物价、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城市供热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分期实施【。的原则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采暖应当做】到分户?计量、室《温可控分户计—量是指公共建筑【以栋(?或系统)《。、居民住宅》以户(套)》。为,。单位进行计》。量的采暖《系统;室温可—控是指通《过,对散热?设备水流量的调节控!制室内温度 【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热水连续》供热、分户》循环:、分户控制、室温】可控的原则进—行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采暖系?统的设?计 ?  本办法实—施前:。已,完成但尚《未安装?。。且未:。采用:。分户计量、》室温可控系统—的设计文件应当及时!。退回原设计》单位按?。规定修改施》工,单位按修改后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对【本,办,法实施前既有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不符合分户计量、室!温可控的采暖系统】产权单位应当—进行:改造逐?步,达到分户计》量、室?温可控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供热采暖系统的设计!图纸进行审》查不符合《分户计量、室温【可控采?暖系统设计要求的】不予:办理审批手续 【 第九条 在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覆盖地区!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现有分散供热锅】。炉房应当按》照,城市规?划逐步?并网实?行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并网】后需改建为》热,力站的锅炉房房【屋和土地可根据规划!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移交供热单位使【用 : 第十条 承—担城市供热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 城市—供,热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国家推广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和设备!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十二条— 在:。。国家:。规定的?城,市供热设施的地上】、地下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 】   (二)挖坑】、取土、打》桩、植树《、爆破、排入—污废水等; 【  (三)其它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操—作、:拆改和?移动城市供热—管网、标志》。、阀:室,、仪表?等设施 第十四条! 凡:可,能危及供热设—。施安全或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先,。。征得供热单位—的同:意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十五—条 室外《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抢修时可以【先行施工后补办手续!因室内装《饰影响供热》设施抢?修时用户《应无条件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的造成的损失由用】户负责? 第十六条 热源!单位出?口处的计量仪表【由热源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单位用户】进口处的计量仪表由!供热:单位管理供用—热,双方:因供热计量》数据发生争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裁—定 第十七条【 采:暖系统按照》。产权界限划分进行维!。修(住宅用户以单】。元阀门井为界集体用!户以合同约》定或该单《位供热系统入口阀门!井为界)热用户【也可委托供热单位】进行维修双方签【订维修协议实—行有偿服《务 ?第四章 供热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供热应当签—。定书面?供热合同热源单【位与城?市供:热单位?应签定供热》合同城市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应签】定入:网合同和供用热【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供热期、供热温!度、事故维修—责任、收费标准【、结算办法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九条 本市!供热期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提!前做好供《热准备工作 【  :。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为摄氏】18度左右不—低于摄氏16—度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根据国《家规范标准或由【供、用热双》方在供热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条 对于居民!。住宅已实现分—户控制的实行分【户供热;尚未具备】分户控制的》。实行单元《控制供热 —第二十一条 —需,要用热的《用户应?当,向城市供热单位申请!办理入网手》续,用户增加《减少用热面积或更】名应当到城市供【热单位办《理手续未办理手【。续,的,仍按原面积收费或由!原,。。产权人缴纳》热费 第二—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做到 【   ?(,一)定?期对不?同层次、朝向的【热用户进行测温; !   (二)—。及时处?理热用?户,反映的问题; 【   ?(三)?定期对供热》系统进行检查及时】处理供热隐患; 】  : (四?)制定服务规—范和标准提高服【务质:量遵:。章守纪尽《职尽责接受》监督 第二十三条! 热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在内网上安—。装计量仪表;  ! (二)内》网系:统的改?造符合供《热,技术标准; 【。  (?三)按规定采取防】寒冷保护《措施;   【(四)室内装—修、装饰不得—影,响保:温采:暖; ?   (五)及时维!修采暖设施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发生下列行为 】 ,。  :(一)擅自接通管网!增加供热管线或散热!器扩:大用:热面:积;   (【二)在?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装置;》   (三)擅】自安装或启闭控制】装置; 《。 ,  (四)改变采】暖,。用途;   (】五)跑?、冒、滴、漏浪费】用热;   (】六,)阻碍供热工作【人员对供热》设施的检查》、维护、抢修;【   (七)其它!有损供热设施或影响!供热:的行为 《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市供热实【行,。用热商品化、—货,。币化:。和交费用热的原则城!市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和调整按规定!报,批,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六条 供用热双【方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标准或】根据供热单》位和热用户双—方签订的合同缴【纳热费对不按时足额!交费的?供热单位有权—停止供热也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热用【户欠交热费》应与供热单位签订】清欠协议逾期仍【。未缴纳的供热单【位可以按国家规定】的程序?限热或?。停止供热 第二十!八条 居民住宅楼】在未实现分户供热前!实行以单元整体【收,费凡不按规定—的时间或合同规定】缴纳热费的供热【单位不予供》热 第二》十九条? 供热单位》已经供热的建筑物其!空闲房屋《。的热费由产权人缴】纳;未?。售出的房屋》其热费由房屋建【。。设单位缴纳》也可由产权人向供热!单位提出《拆除采暖设施—的申请但必须保证】供热管道的》穿越 第三十【条 特困户的—热费供?热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凭》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给予优惠其优惠欠】收的热费由市财政】核定后拨《付供热单位 第】三十一条 供热【单位应按照价格行政!部门公布的标准【收取热费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   (!一):不按规定期限供热】的; 《  (二《)未按规定及—时抢修运行故障或未!按规定对《热网设施维》护、:。保养、防寒保温造成!供热事?故,使热用户财产遭【受损:失的:;,   《(三)不按规定温】度供热的;》 :  (四)》城市供热工程—项目竣工《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  (?五)未按规定—及时处理热》用户反映问题的【;   (六)违!反本办法《或合同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三十三条 热用【户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限热或停止供—热   (一)】私自安装、》拆除供热管线、【接,通管网?增加散热《设施的;《   《(二)私自安—装放水装置窃热【的;:   (三)毁坏!阀门、仪表等装置造!成供热运行故障影响!他,人,。正常采暖的;  ! (四)《有损害供《热设施或影响—供,热行为?的; 《  (五)》。未按规定签订—。或变更供热合同的;!   《(六)违反本办法或!合同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供热建》设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城》市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具有供热资质】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单位是指】为热用户提》供热能?的具:。有供热资质的单【位 :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是指用热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