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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阳?泉,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节约能源【减少:污染适应生产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供热!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城市供热是【指城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和区域锅炉集【中供热以《及其他供热 第】四条 城市供热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管理》坚持发展热》电联产等先进的集中!供热方?式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供热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热行业【管,理对全?市城市供热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其主要职责是 【。 ,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城》市供热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热源、供热】单位资质审查、年度!检验、年度》统计报表工作; 】 ,  (三)根—据城市供热总体【规划组织《。实施城市《中长期供《热发展的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 —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市供热工】程项目竣工进行验收!; ?  (五《)负责本市区域内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采暖分户计量!室温可控的》监督:管理工作;  】 (:。六)会同有关部门】测算供?热成本; 》   (七)—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市供热行业有】关,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八)】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建立和完善【计量:收费工作;  】 (九)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城—市供:。热采暖服务质量标】。准,、技术?指标:和评估监《督,办法加?强对供热市场的监】管受理供《热采:。暖方面的投诉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 ,第六条 市》发改委、规划、财】政、物价、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城:市供热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分期实施】的原则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采【暖应当做《到分户计量、—室温可?。控,分户:计量是指公共建筑以!栋(或系统)、【居民住宅《以户(套)为单【位进行计量的—采,暖系统;室温—可控是指通》过对散热设备水【流量的?。。调节控制《室内温度《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热水?连续:。供热、分户》循环:、分户控制、室温可!控的原则进行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采暖】系统的设计  】。 本办法《实施前已完成但尚】未安装且未采用【分户计量、室温可控!系统的设计文件应】当及时?退回原设《计单位?按规定修改施—工单位按修改—后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 对本?办法实施《前既有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不符合》分户计量、室温【可控的采暖系统产权!单,位应当?进行改造逐步—达,到分户计量、—室温可控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供热采暖系统的设】计图纸进《行审:查不符合分》户计量?、,室温可控采》暖,系统:设计要求的不—予办理?审批手续 》 第九条 在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覆盖地区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现有分散供热锅【炉房应当按照城市】规划逐?步并:网实行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并网后—需改建为热力—站的锅炉房房屋和】土地可根据规划【。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移交供热《单位:使,用 第十条 承】担城市供热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 【城市供?热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国家推—广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和【设备 《第三章 设施管【理 :。 第十二条 —在国家规定的—。城市供热《设施的地《上、地下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   (二)【挖坑、取土、打桩、!植树、爆《破,、排入?污废水等; 【  (三)其它【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操作、拆【。。改和移动城市—供热管网《、标志、阀室、【仪表等?设施 第》十四:条 凡可能危及供】热设施?安全或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先征得供热单位的!同意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十】。五条 室外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抢修!时可以?先行施工后补办手续!因室内?装饰:影响供热设施—抢修时用户应无条件!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的造成的!损失由用户负责 !。。第十六条 热—源单位出《口处的计量仪表由】热源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单位用户—进口处的计量—。仪表由供热》单位管理供》用热双方因供热【计量数据发》生争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裁定! 第?十七条 采暖系【统按:照产权界限划—分进行维修(住【宅用户以单元阀门】。井为界集体用—户以合同约定或该】单位供热系统—入口阀门井为—界)热用户也可委托!供热单位进行维修双!方签订维修协—议实行有偿服务 !。第四章 供热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供热应》当签定书面供热【。合同热源《单位与城《市供:热单位?应签定供热》合同城?市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应签定入网合【同和供用《热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供】热,期、供热温度、事】故维修责《任、收费标准、【结算:办法:和,违约责任等 — 第十九条 本【市供热期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提前做好供热!准备工作 —  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为:摄氏18度左右不】低于摄氏16度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根》据国:家规范标《。准,或由:。供、用热双方在【供热合同中约定 】 第二十《条 对?于居民住《宅已实现分》户控制的《实,行分户?供热;尚未》具备:分户:控制的实行单元【控制供热《 第二《。十一条 《需要用热的用户应当!向城市供《热单位申请办—理入网手续》用户增?加减少用热面积或更!名应:当到城市供热—。。单位办理手》续未办?理手:续的仍按原面积收费!。或由原产权人—缴纳热费 —第二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做到 《  (?一,)定期对不》同层次?。、朝向的热用户【进行测温;》   (二)【。及,时处理热用户反映的!问,题;   (【三)定期对供—热系统进行》检查及时《处理供热隐患; 】 ,  (四)制—定服务规《范和标准《提高服务质量遵章】守纪尽职尽责接受】。监督 第》二,十三条 热》。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按规【定,在内网上安》。装计量?仪表; 《   (二)内网】系统的改造符—合供:热技术标准; 】  (三《)按规?定采取防《寒,冷保护?措施;   【(四:。。。)室:内,装修、装饰不—得影响保温采暖; !   (五)及时维!修采暖设《施 :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发生下】列,行为 《  (一)擅自【接通管网增加供【热管线或《散热器扩大用热面】积;  》 (二)在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装置:;   (三)擅!自安装或启闭控制】装置;   (四!),改变采?暖用途; —  (五)跑、【冒、滴、漏浪费用】热;   (六)!阻碍供热工》。作人员对供热设施的!检,查、维护、抢—修;  》 (七)其它—有,损供热设施或影响】供,热的行?为 第五章 收】费管理 《 第二十五条—。 城市供热》实行用热商品化【、货币化和交费【用热的原则》城,市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和调整!按,规定报批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六条 !供用热双方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标准或根据【供热单位和热用户双!方签订的合同缴纳热!费对不按时足—额交费的《供热单位有权停止】供热也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二十七》条 热用户》欠交热费应与供热单!位签:订清欠协《议逾期仍《未,缴纳的供热单位可】以按国家规》定的程序限热—或停止供热 第二!十八:条 居民住宅—楼在:未实现分户供热前实!。行以单元整》体收:费凡不按《规定的时间或合【同规定缴纳热—费的供?热单位不予供热【 第二十》九条 供热》单位已经供热的建筑!物其空闲房》。屋的热费由产—权人缴纳;未售【出,。的房:屋其:。热,。费,由房屋建设》单位缴纳也可由【产权人向供热单【位,提出:拆除采暖《设施的申请但—必须保证供》热管:道的穿越 —第三十条 特困【户的热?费供热?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凭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给予优?惠其优惠欠收的【热费由市《财政核定后拨付供热!。单位: 第三十一条 】供热单位《应按照价格行政部门!公布的标准收取热费!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 ?   (一)不按】规定期限供热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抢修运?行故障或未按规【定对热网《。设施维护、保养【、防寒保温造—成供热事故使热用】户财产?遭受损失的;  ! (三)不按规【定温度供热》的;   (四】)城市?供热工程项目竣工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 (五)未按—规,定及时处《理热用户《反映问题的; 【   (六)违【。反本办法或合同【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三《十三条 热用—户,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限热或停止供【热 ? , (一)《私自安装、拆除供】热管线、接》通管网增《加散热设施的; 】   (《二,)私:自安:装放水?装置窃热的;—   (三)毁】坏阀:门、仪表等装置【造成供?热运行故障影—响他人正常采暖的;!   (四)有损!害供热设施或影响】供热:行为的; 》   ?(五)未按》规定签订或变更供】热合同的;》 ,。 ,  (六《),违反本办法或合同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七章 附则 ! 第三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供热建】。设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城《市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具有供热资质!。的单位 》。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单位是指为热】用户提供热能的【具有供?。热资质的单位 】。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是指用热【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