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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源?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暂行办法—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 :辽源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1【月1日市政府—六届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按【照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0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推动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公开!。、公平?、,公正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由政府提供完全】或者部分政府产权的!住房以廉租或—廉售的方式分—配给确定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区域【范围内?。具有:城镇户口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工作凡在我市【城市区域内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以及《。审批、管理工作【均须遵守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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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龙山区、西安区和辽!源经济开发区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我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廉租:住房的建设、—房源:的筹集和产权管理】实物配?租具体分《配工作由龙山区、西!安区和辽源经济【开发区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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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发展改革】、规:划、民政、国土资源!、人社、国税—、地税和公》。安等部门龙山区、西!安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工—作
第五条 】城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分为廉租和廉—售两:类以廉售为主实【行本人自愿》申,请、:逐级核?查、公?。示、统一《审,批轮:候,排序、日常监管【和退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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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城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以已经确定!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对象以无房》家庭为主孤寡老人、!优抚:对象等特殊》人员优先的》分配原则依次—开展实?物配租分配工作 】
:第七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具备【分配条件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房源总】。量按一定比例将指标!分配到龙山区、【西安区及辽源—经济开?发区由龙山区、西】安区人民政府和【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将实物配租的住房】数量、位《。置、户型、申请条】件、申请《时间以及确定的分配!方,式,。等相关内容》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有我市城》镇户口并在我市常】住满5?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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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无房家庭】或低于我市实—物配租确定的年度】家庭:人均建筑面积—。标准的 《
第?。九条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
(一【。)公有住房使用【人及与其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
】
(二》),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出售、转【让,、赠与其原住房未满!5年:的;
》 , (四?)因:城,市改:造拆迁得到》安置或货币》补,偿的
第十条 !具备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申请人应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登记】表并如实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 (一)家庭收【入情:况,;
《 (二《)家:庭住房状况;
! (三)居住【情况;
—。 (四)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五)根据》审核需要提供—的,其他情况材》料
》 申请人必须如【实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并保证证》明材料真实、完整如!有虚假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在,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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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时应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作形: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的告知申请—人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补齐》;逾期未能补齐的视!为,放弃申请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退回?申,请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申请:。和提供的证明—材料审查合格的应】对申请人的收入、住!房、家庭《人口结构等状—况,进行实质性审—。查必要时可进—行走访?。调查或?要求申请《人补充证明》材料经实《质性审查合格的【申请人由街道办事处!将,申请人的姓名、住房!状况在当地公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材料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第十三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申请材料转》。。交同级民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申】请材料退回街道办事!处由其告知申请人】。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说《明理由
》。
: 区民政部门应自收!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转来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查意《见并反馈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为本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不符合条件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3日内书面通【知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由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未经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列入实物】配,租分配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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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实物》配租分?配条件的《申,请人进行统一登记】并结合实物配—租,。分配住房数量确定分!配的方式及方法【后将:。登记和确定的分配】方式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当?审核合格的申请【人数:少于或等于实物【配租住房户型数【量时应全部予—以批准并以抽—号,的方式确定楼房号】 ,
第十六》条 当审核合格的】申请人数多于实物】配租住房户型数量时!以无房家庭》为优先进行分配若】无房家庭《数量少于或等—于实物配租住房户】型,数,量时等?额留足无《。房家庭?住,房数量后剩余实物】配,租住房在审核合格的!其他申请人中—抽,号确定并按申请【人抽取的号》码顺序?依次分?配直到?剩余实物配租住房】分配完毕为止未【分得住房的申—请人所抽取的号【码为轮候号》码按顺序依次—轮候
当】。审核合格《。的申请人中无房家】庭数:量多于实物》。。配租住房户型数量时!以孤、老、病—、残及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为优:先等额?留足无房孤、—老、病、残及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住,。房数量后剩余实物】配租:住房在审核》合格的其他》申,。请人中抽号确—。。定抽号分配和—轮候方式《参照本条《前款规定《同时不再批》准其:他申:请人参与实》物配租住房分—配
当审核!合格的申请》人,。中孤、老、病、【残,及独生?。子女死亡的》无房家?庭户数多于实物配租!住房户型数量时实】。物配租住《房全部用于孤—、老、病、残及独生!子女死亡无》房家庭抽号按申请】人抽取?号码顺序依次—分配直?。致分配?完毕未分得住房的】申请人抽取》的,号码为轮候号—码按顺序依》次轮候同时不再批准!其他无房申请人【。和其他?申请:人实物配租住房分配!
?第十七条 具—有下一批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时首】先在上一《批次轮?候的:申,请人中依《轮候:顺,序,予以分配待上—一批轮候家庭分配完!毕剩余的实物配租】住房按本《办法的规定方式组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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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获得廉租廉售住】房,的申请?人出具廉《租或廉售证》明并将名单》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名单组织《以抽号的方》式确定分配的房【号不按时参加房【号抽取的视》为放弃实物配租【分配资格按轮—候顺序依《次补充?
第十九—条 取得《实物配租《住房廉售《资格的?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通告中确】定的标准《缴,纳订金逾期》不交或未足额缴纳的!视为放弃廉》售资格不得》参加房号抽》取按轮候顺序依次】补充
第二【十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属政府全《部,产权承?。租人享有使用—。。权没有继承权和【。处置权廉租》。住房申请人要—。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定》廉租住房租赁协【议廉租住《房租赁协《议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签定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后办理】入户手续廉租住房的!承租人按现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一半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物—业公司缴纳廉租住】房租金
》
,第二十?一条 实物配租【的廉:售住房属共有产权】。廉售住房《的价格为房》屋的成本价》格购:房人的房屋》产权:按,。其,出资比例核》定购房人自有产【权部分按所在—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标准自》。行承担?物业管理费免收政府!产权部分的租—金, ,
第二十二条 】。实物配?租的廉售《住,房购买人《确定后?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定廉租住房购房合同!廉,租住房购房合—同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签定】手续应按核》定的购房金额—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账户一次【性缴纳购房款—及相关费用办理进】户手续并由该廉租】住房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进?行管理
》
第二十三条 【已享受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再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第二十四!条 实物配租—廉租住房所》。发生的热《。、水、电、》气等一切费用均由】居,。住人承担 》
第?二十五条 购买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购—买人在3年内—购买共?有产权房《。屋中政?府产权部分的按购】买时确定的房屋【成本价格出售;3】年,之后购买的按当时市!。场,价格:出售
《
购买人退【出购买的实》物配租廉租住房【时退还?购买人的《购房出资金额其他】。费用:不予退还
第】二十六条 》购买:人因出卖、赠与、继!承等原因处置所购实!物配租?。廉租住房《时必:须,。先购买共有产—权房屋?中政府产权部分【后再行处置》
第二十七【。条 居住政》府,全部产权或部分产】权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承租人或购买!人有迁?出我市、《死亡或?购买新房等》情形的须退还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由所在《地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收损坏部分应!予以修复《或赔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收—后作为下一批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
第二!十八条 居住政府全!部产权或部分产权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承租人或!购买人转租、—出卖:、改变用途以及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或》连续6个月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收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九【条 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购【。买、租赁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购买或?租赁的?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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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严格履行审查—、审批职责故意【出具弄虚作假—证明材料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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