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安全 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 要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调查、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
: , (二)进入【。被,检查的单位或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 ? ,(三)发现有违反】安,。全技术规范和本规】定的行为或在用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 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 (四)依】法对违法、违规和违!反安:全,。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进 行《处罚
《
第三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建筑起重》机械的租《 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安装质量!检测等办《事指南 《简化办事流》程
》第三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建筑起《重机械租 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安】装质量检《测等单位及》。其 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实行信—用分类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建筑起重机!械,的租 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安装质!量检测等单位及其 !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七《条 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公布?举报 联系方—。。式;对举《报信息应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进行核 实【、处:理,、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