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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安全 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 (一)向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 要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调查、—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的单位或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 (三)发现有违!反安全技《。术规范和本》。规定的行为或在用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 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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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依法!对违法、违规—和违反安全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进 !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建!筑起重机械的租 】。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安装质量】检测等办事》指南 简化办—事流:程
第三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建筑起重机】械,租 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安装质量【检测等单位及—其 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实【行信用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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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建筑起?重机:械的租 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安》装质量检测等单位及!。其, 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为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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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公布举报 联系【方式;对举报信息应!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进行:核 实?。、处理、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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