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2014年 建标库
第四章 安装及拆卸管理

第十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单位,应依法取得建设行 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资质等级 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

第十三条 安装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应根 据产品说明书、施工现场环境和有关标准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 装、拆卸专项方案,经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经施工总 承包单位及监理单位审核后,方可实施。
    塔式起重机安装前应编制基础专项施工方案。 安装、使用过程中存在非标基础、非标附墙、设备周边开挖深基坑等情形的建筑起重机械,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编制针 对性的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四条 安装单位应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核。

第十五条 安装单位应与委托其安装、拆卸的施工总承包 单位签订安装、拆卸合同,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 全生产职责。
    合同签订30日内,发包、委托单位应向建设行政管理部 门报送工程内容、合同价款、计价方式、项目负责人等合同信息。合同信息发生变更的,发包、委托单位应于变更事项发生后15日内报送变更信息。

第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在安装、拆卸前,施工总承包单 位、监理单位应审查安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管人员及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并由施工总承包 单位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安装、拆卸告知(附件2)。

第十七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前,安装单位技 术负责人应向安装、拆卸的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建筑起重机械在安装、拆卸作业过程中,安装单位应严格 执行有关标准规范和施工方案的要求,技术负责人、安管人员 应实施旁站监管。
    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对安装、拆卸过程进行监控, 做好监控记录。

第十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按技术 规范及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 运转。自检合格后应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总承包单位 进行安全使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