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辽源《市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辽!源市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9月11!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印发的》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的通知(建标〔2!001〕《126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伤病人和儿童等群!体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设施》
?
《。 第三条 本办法中!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主要是?指我市城市》行,政区域内《(包括?两县)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广场、《医院、车站》、购物商《。场等公共场》所集中居《住,。区人行道路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增设无障碍》设施建设内容和【范围提高城市无障碍!设施:的层:。次和标准
!
第四》条 市、县》区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市、—县区残疾《人联合会受本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委托承担》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指?导、协调《等日常工作
—
:。 :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级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
》 ?。市、县区公》用、房产、》水务、交通、—。民政等相关部—门以及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
《
【第五条 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由同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根据无障【碍设施建设》需要组?。织编制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发展—。规划(计划)—当中:无障碍设施规划(】计,划)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论证【、同步实《施、同步检》查验收
》 :。
,
: 第六条 各类建筑!物的主管部门—(所有?权人)承担该建筑】物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义务主管部【门(所?有权人)《与使用?。、管理人应以—协,议的方式《明确各自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责任
】
—第七条? 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执行第?八条 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使!用,
】第九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对应【当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建?设项:目进行规《。划审:查时应?提出无?障碍设?。计要求
【
,
,。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或初【步设计方《案,审查时对不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进行无障》碍设计的不予—通过审查
—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
》 对不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通过建设工程】综,合验收
! 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应当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 第:十二条?。 建筑物《的无障碍设施—维护由建筑物的【主管部门《(所有权人)或者】使用、?管理人?负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无障碍设》施建筑?物的主管部门—(所有权人》),或者使用、管—理人应当《。及时改建《或整修
《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无障碍设施】和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 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经无障《碍设施主《管部门(所》。有权人?)或使用《、管理人同》意并设置护栏—、警示?标,志或信号等防护设施!;,临时占用期满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
《第十四条《 任何公民》均可就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方面问题《向设施管理单—位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投!诉;有关《单位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
第十】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无障碍设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一)未?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进行设计的;
! (二【)未按照无障碍设施!设计施工的;
!。 《 ,(三)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
《 ?(四)擅自》占用、改《变,障,碍设施?的
】 第十六条 故意损!坏无障?碍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他人伤亡】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中—不按:本办法执行的视【情,节由其所《。在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