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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源市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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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 辽?源市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9月11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印发的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的通知(建】标〔2?001〕12—6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伤病【人和儿?童等群体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设!施
【 第?。。三条 本办法—中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主要是指我【市城市行《政区域内(包括两县!。)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广场【、医院、《车,站、购物商场等【公共场所集中居住区!人行道路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增设无障碍!。设,施建设内容和范围提!高城市无障碍—设施的层次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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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市、县区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市、县?。区残疾?人联合会受》本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委托承!担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指导、协调等【日常工作
【。。 ,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级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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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县,区公用、房产、【水务、交通、—民政等相关部门以及!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
— 第五条 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由同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根【据无:障碍设施建设—需要组?。织编制?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发展—规划(计划)当【中无障碍设》施规划(计划)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论】证、:同步实施《、同步检查》验收
】 第六条 各类】。建筑物的主管部【门(:所有权人)》承担该建筑物—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义务主管部!门(:所有权人《)与:使用、管理人应以】协议的方式明确各】自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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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执行第八条 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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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对!应当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建设项目进】行,规划审查《时应提出《无障碍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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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或初【步设计方《案审查时对不—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进行无障碍》设,计,的不予通过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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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
《 对不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通过建设工程【。综,合验收
》 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应:当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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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筑物的】无,障碍:设施维护《由建筑?物的主管部门—(所有权《人)或者使用、管理!人负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无障碍设施建筑物】的主管部门(所有权!人)或者《使用、管理人应当及!时改建或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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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无障碍设施》和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 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经无!障碍设施主管部【门(:所有权人)》或使用、管理人同】意并设置护栏、警示!标志或信号等—防护设施《;临时?占用期满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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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任何公民均》可就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方面问题向》设施管?。理单位?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投诉:;有关单位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
第十【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无障碍设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 (一)未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进行设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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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未!。按照无?。障碍设施设》计施工的;
! ? (三)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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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擅自占用、改【变障碍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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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故意损《坏无障碍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他—人伤亡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中不按本办法】执行的视《情节由其所在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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