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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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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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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辽【源市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9》月11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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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印发的《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的通知(》建标〔2《00:1〕126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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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伤—病人和?儿童等?群体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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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办法中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主要】是指我市城市行政】区域内(包括—。两县)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广场》、医院、车站—、购物商场等公共场!所集中居住区人行】道路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增设?。。无障碍?。设施建设《内容和范围》提高城市无障碍设】施的:层次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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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县?区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市!、县区残疾》人联合会受本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委托承担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指导、协》调等日常《工作
】。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级》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
! 市、县区公用、】房产、水务、交通、!民政等相关》部门以及《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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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由同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根据无【障碍设施建设需要】组织编?制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发展规划(计划)!当中无障碍设施规】划(计划)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论证、》同步实施、》。同步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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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各类建?筑物的主管部门【(,所有权?人)承担该建—筑物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义务主管部—门(所有权》人,)与使用、》管理人应《以协议的方式明【确各自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责任?
— , 第七条 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执行第八条 【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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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对应当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建设项目进!行规划?审查时应《提出无障碍》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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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或初【步设计方案审—查时对不《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进行无障碍设【计的不予通过审【查
】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
— 对—不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通过建设工程综【合验收
【 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应当!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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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建筑物的无障碍设!。施维护由《建筑物的主管—部门(所有》权人)?或者使?用、管?理,人负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无障碍设—施建:。筑物的主管部门(】所有权人)或者【使用、管理》人应当?及时改建或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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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无障?碍设:。施和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 : 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经无障碍!设施主管《部门(所有权—人)或使用、管【理人:同意并设置》护栏、?警示标?志或:信号等防护》设施;临时占—用期满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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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任何公民均】可就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方?面问题?向设施管理单位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投诉;有【关单位?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第十: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无障碍》设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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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进行设—计的;
】 (二》。)未按照无障碍【设施设计施工的【;
】 (:。。三)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 《 (四)擅自占用、!。改变障碍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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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故意损坏【无障碍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他人伤亡》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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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中不按本办法执行】。的,视情节由其所在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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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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