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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源市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 , 辽源市》。。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9月11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印发》的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的通知》(建标〔20—01:〕126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伤病人?。和儿童?等群体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设施 — , :。 第三条 本】办法:。中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主要是指!我市:城市行政区域—内,(包括两县)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广场、医院、车!站、购物商场等【公共场所集中居住区!人行道?路,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增设无障《碍设施建设》内容和范围提—高城市无障碍设施】的层次和《。标准 【 第四条 市、!。县区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市】、县区?残疾人联合会受【本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委托承担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指】。导、协调等日—常工作?。    【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级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 《   ?  市、县区公用、!房产、水务、交通】、民政等相关部门以!及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 !。 , 第五条》 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由同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根:据无障碍设施建设】。。需要组?织编制?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发》展规划(计划—。。)当中无障》碍设施规《划(计划)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论!证、:同步实施、同步【。检查验收 — ,。 第六【条 :各类建筑物的—主管部门(所—有权人)承担该建】筑物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义务主管》部,门,(所有权人)与使】用、管?。理人应以协》议的方?式明确各自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责任》 , 【第七条 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执行《第八条 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使用 【 【第九: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对应当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建设项目】进行规?。划审查时应提出无】障,碍设计要求 !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或】初步设?计方:案审查时对》不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进行无障碍设计的不!予通过审查 】 ?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   —  对不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通过建设工程】综合验收 【。     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应当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第十二条】 建筑?物的无障碍设施维护!由,建筑:物的主管《部门(所有权—人)或者使用、管】理,人负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无障碍设施建】筑,物的主?。管部门(所有权【人)或者使用、【管理人应当及时改】建或整?修 【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无障碍?设施和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     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经【无障碍设施主管部门!(所有权人)或【使用、管理人同意】并设置护《栏、警示标志或信号!。等防护?设施;临《时占:用期满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 , 第十四条— 任何公民均—可就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方面《问题:向,设施:管理单位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投】诉;有关《单位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 第十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无障《碍,设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一?)未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进行设计【的; 》     (—。二)未?按照无?障碍设施设计施工的!; 》  :。  (三)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   ?(四)擅自占用【、改变?障碍设施的 — ? : 第十六》条 故意损坏无【障碍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他人伤亡】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中不按本办法—执行:的视情节《由其所在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 ?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