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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源市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 ,辽源市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9月11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印发的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的通【。。知(建标〔200】1〕12《6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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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伤病人和儿—。。童,等群体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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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中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主要是!指我市?城市行政区域内(包!括两县)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广场、医院!。、车站、购物商场】等公共场《所,集中居?住区人行道》路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增设无】障碍设施建设—。内容和范围》提高城市《无障碍设施的层次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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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县区》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市?、县区残疾人联合会!受本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委托承!担,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指导、协调等】日,常工作
】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级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
—。 ? 市、县区公用【、房产、水》务、交通、民政【等相:关部门以及》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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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由《同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根《据无障碍设》。施建设需要组织【编制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发【展规:划(计划《)当中无障碍设施规!。划(计?划)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论证、?同步实?施、:同步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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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各类建筑物的主【管部门(所有权人)!承担该建《筑物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义务主《管部门(所有权人】)与使用《、管理?人应:以协议?的方式明确各自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责任!
【 第七条 》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执行第八条 —。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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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对应当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建设项目进行规!划审查时应》提出无障碍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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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或初步设计》方,案审查时对》不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进行无障【碍设计的不予通过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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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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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不》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通过建【设工程综合验—收,
? 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应当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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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筑—物的无障碍设施维】护由建筑物的主管部!门,(,所有权人)或—者使用、管》理人负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无障碍!设施建筑物的主管】。部,门(所有权》。人,)或者使用、管理】人,应当及时改建或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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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无障【碍,设施:和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 : 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经无障碍设》施主管部《门,(所有?权人)或使》用,。、管理人同意并设】置护栏、警示标【志或信号《等防护?设施;临时占—用期满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 :第十四条 任—何公民均可就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方面问题向设施【管理单位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投诉;有关单!位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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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无障碍】设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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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未—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进行》。设计的;《。
》。 (二)—未按照无《障碍: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 (四)》擅自占用《、改变障碍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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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故意损—坏无障碍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他—人伤亡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中不按本!办法:执行的视情节由其】所在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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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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