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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 :。 第238号】     山【西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8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李小鹏? 2014】年8月11日—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保障—政府投?资项目顺利投入运】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并使《用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贴息、特】别流转金的》项目:的竣工验收活动【适用本办法 】。     国家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试运营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是指使】用政府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或:者,。。技,术改造项目建成【后正:式交付使用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项目整体情况!进行检查评价的【活动 —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遵循审》批验收主体一致、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公开公正—的,原则: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综》合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审批权《限组织开展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煤炭: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政府投资《。项目专项竣工验收工!作 》 ?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申请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工程按照设计】文件要求《建成能够满足运营需!要; —    (二)土地!、规划?、,工程质量、环境【保护、人防、职【业卫生、安全设施、!安全技术防范、消防!、,节,能等:已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确认或者专项【竣工验收合格;【  》。   ?(三)编制完成【竣工决算《报告并通过》审计决算或者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或者—评估; 》    》 (四)项目(工程!)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八条 政府》投资:的生产性项目竣工验!收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合!格产品形《成,生,产能力;《 ?     》(二)生产》准备工作完成能够适!应投产?初期需要;》   — , (三)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等其他?要求 — ,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具备验收条【件后仅有《零,星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照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使用或者投产!的以及大型工业建设!项目的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的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具备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项目》的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申请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一)】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文】件;:   —  (二)》建设单位编》。制,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包括工》程竣工报告、试生产!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及其他】专项报告; — :   ?  (三)》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设,计完成情况和—投资效益评估—报告; 》。     (【四,)工程施工、监理情!况报告; 】  : ,。 (五)工程—竣工图; —。     (六)!审计部门或者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    — (七)涉及—工程质量、环—境保护?、人:防、职业卫》生、安?全,生产、安《全技术防《。范、消防、节能、档!案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合:格,或者验收意见; 】  《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 第十一》条 :投资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出】的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完:成初步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一)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依法受理;》   —  (二)申—请项目不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有误》。的应当?书面一?次,性通:知建设单位补齐【。。。或者更正 【 ?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包【括下列内容 —  《   (一)—国家、?省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建设】标准、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验》。。收规范和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  》  :。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变更设计【及调:整概:算、实?施方案及《其他:批复文件; 【。     (三】),政府有关部门—对,土地、规划、—环境保护、人防、职!业卫生、安》全设:施、消防、节能【、资源使用及其【。他有关事《项的批复;》   —  (四)施工图】纸和设备技术说明】。书; ?   》  (五)项目(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 》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投资主《管部门制定竣工验】。收方案?;    】 (二)投资主【管部门组建验收委】员会或者工》作组; 《     (三!)验收?。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组织召?开,竣工验收会议;【    【 (四?)验收委《员会或者工作组审】查工程建设和运行档!案资料; 》     (】五)验收《委员会或者工作组查!验工程现《场情况;《 , ?    (六—。)验收委《员会或?。者工作组讨论并通过!验收意见 ! 第十四—条, 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验收委员【会或者工作组全面】负责已受理的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 ,   《  验收委员会或】者工作组《应当从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和各—投资方中确定竣工】验收成员并》吸收专家参》与 ? 第十】五条 ?。验收:委员会或者工—作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履行下列职责【。 :   《 , ,(一)听取并—审查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二,)检:查,。工程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     (三【)审议?项目竣工决》算和中介机构审计情!况报告并对投—资效益作出评价【;, 《    《(四:)审查?工程建设《相关资料; —    — ,(五)起草》验收意见; 【     —。(,六)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 《 第十六—。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应当?协助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 《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 :。     (—一)项?目审批?情况; 【    (二)项】目是:否按照批《复的规模、》标,准、:内容建成; —。  《  : ,(三)国家、省和行!业强制?性,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 !  《   (四)工【程质量情况和—相关资料; 】。   ?  (五)项—目运行情况和生产性!。项目产品质量—。情况; 《    — (六)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     (七!),项目法人《制,。、监理制、招—标投标以及合同执行!情况;  】   (《八,)中介机构对—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的审计情况》;    】 (九)专项验收情!况 !第十八条 投资【。。主管:部门可以视政—府投资项目工艺【复杂程度、投资规模!大小书面委托政府】其他部门或者下一级!投资主管部门对【部分项目进行—。验收 》 第—十九条 验收—委员会或者工作组】应当讨论并出—具,。 ,山西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  ! ,  山西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样式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 : : , :第二十条 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 山西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针对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一】)竣工验收意见【认定: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不存!在遗留问题的在【15日内下达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批复;》 :  ?   (《二)竣工验》收意见认定》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但明确提【出遗留问《题和:处理:意见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15日内下】达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批复; 】     (三【)竣:工验收意见》认定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批?复并责令限期整改】 , :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结论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方案》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和财政部门》竣工决算《批复:后应当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而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建设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 ,  (一)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无正当理由!。未办理竣工验—收的;? ,  《  : (二)竣工验【收,未通:过且未?进行整?改的;?     】(三)竣工》验收未通过而擅【。自,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 《 , 第二十四条 】。参加验收的专家在】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投资: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加验—收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有关部门委托!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无特?别,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委托验收按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七条 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非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