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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源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推《动城市建设》发展根?据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地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 》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房屋的所!有人 — , 第五条《 , 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处主》管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公用、房【产、公安、》供电:、国土资源》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方可》实施拆迁 》 :。 ,。 , 第七条 !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房】屋拆: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     】(,一,)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   ?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拆迁?位置通?知书; 《。  》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 《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储!证明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应当!不少于迁房屋总建 !。 筑面积乘以上一】年同类地段、同【类性质房屋的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其中拆迁人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可以!折价计入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办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将拆迁!人支付?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情况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第八条 拆迁计【。划,应,当包括拆《迁范围、《。方式、拆迁期—限工程开工》、竣工时间等内【容 —  : 拆迁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 ,。    (一)被拆!过房屋状《况(房屋使用性【质、使用年限、【产权归属、面积、】楼层、朝向、区【位、:。结构形式《等); 《 《    (二—)各种补《偿和补助费用—概算; 《 《    (三)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标】准和地点; 】     (四】)临时过《渡方式及其》具体措施 】 第九条— 房屋拆迁管理【产,权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屋拆—迁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 》 第: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通—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拆迁人应当及【时将:通告内容告》知被拆迁《人 — , 第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有拆】迁资:格的拆迁《人也可自行实施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也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 《 第》十二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鉴:证和:备,案被委?托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进行【下列活动 》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 ? ,   (三)租赁】房屋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停办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 第十四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产》权调换用房面积【。和地点、《拆迁期限《、拆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补助)协》议 【 ,第十五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 第十【六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 第十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公—证提存)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户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八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 , , 第十九【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房《屋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 第二十【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通告 —。 第【二十一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拆!迁人应?当及时?妥善地整理、保管】好有关?拆迁资料《在完成拆迁后30】日内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移交拆迁档案资!料,。并,定,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三章 — ,拆,迁,补偿:评估管理 —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房屋的价格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 筑面积等因【素结合?房地产评估指导价格!确定 【 第二十—三条 市物价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房产、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省确定】的原则和《方法每年制定一【。次,不同区位的》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格报市政府批准公告!后执行物价部—门制定?房地产评估指导价】。格前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房?地产评估指导价格】应当确定最》低价:格住宅?房屋评估价格低于】指导价格最》低,价格时?按指导价《格确:定最低价格》补偿:;非住宅房屋按评估!价格补?偿 ? 第】二十四条 房屋扩】迁管理部门发—布房屋拆迁通告时应!当向拆?迁人、被《拆迁人?提,供两个以上具有【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任其选择拆迁人!、,被拆迁人也可—以选:择其:。他具有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 !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被拆迁人—应当自?房屋:拆迁通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作出选】择一方拒不选择【评估机构的视—为放弃选择权由【。另一方选择》的评:估机构评估》 !第二: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选择同一评》估机构?的共同签《订委托协《议评估费有由拆【迁人支付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争议的可!以委托具《有评估资格的其【。他评估?。机构重新时》行评估两《个评估结《果在:省规定的误差范围之!内的:执行原评估》结果评?估结果超过省规定的!误差:范围拆?迁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评估专】家对评估结果进行裁!。定 《第二十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分别选择《评,估机构?的拆迁人、》被拆迁人分》别与所选定的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协议评估费】用分别由委托—方支付两个评—估结果在《省规定的误差—。范围之内《的执行被拆迁人委托!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两》个评估结果超过省规!。定的误差范》围,的拆迁?当事人可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评【。估专家对评估结果进!行,裁定 】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协商【。一致的可以》不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 第四—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 第二十九—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违,章建筑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予】以认:。定;:拆除自建自用的【有,合法批建手续—的临时建筑按房【屋所:在的方位相同结构】、相同标准的—有照房屋评》估价格平均值的【20%--30%给!予补偿 】 第三十条 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和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拆】迁的房屋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 《 ?第三十一条 — 对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屋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注的》以产籍登记卡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 】。 ? : 第三《十二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金?额按: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确—定的标准由拆迁【人,给予补偿 》。 【 第三十三条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有权!要,。求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少于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提供安置—用房的价格结算【产权调?换差价 《 第三!。十四条 被拆迁人!对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内建设?的与所拆《房屋具?有相同?用,途的商品房屋享【有优先选择权 【 — 第三十五条 】 被拆迁房》屋,属,。于直管房或单—位自管公房的承租人!享有按房改政—策,购房:的权:利承租人向》。房屋所?有人支付按房改【筑策计算的购房款】后拆迁人《对承租?。人进行补《偿承:租人不支付》房改购房款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房!屋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用!产权调换后的房屋】对承租人进行—安置被?拆迁的房屋产权【。单位不明确》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代管并按前款规定】负责房改《代售 》 : 第三十六条 ! 拆迁租凭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费 【第三十七条 【拆迁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补助费 【    (一)【搬迁补?助费每户《30:0元;    】 ,(二)在约定的搬】迁,过渡期限内非采暖】期每户?每月1?00元采《暖,期间每月18—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或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使!用,。了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拆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以房屋】产权证?(公房使用证)或】房屋租赁协议作【为按:户支付的依据 】。 第?三十八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由】拆,迁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由拆迁人发—给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超时【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是延长3个月以下!的加发1倍延长【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加发2倍延长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加发3—倍延长得超过12】个月 】第三十九条》 , 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根据设备拆装、!运,输,所发生的《费用支付《般,迁补助费;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应当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程—度给补偿拆迁非住】宅房屋给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造成停产、】停业的?由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 单位元 》 ? 》。 , 房屋用途 【 营—业 【生产 》 办公 【 公》益 ? 仓储 】。 其》。它 ? 【 土地【类,型 —   》 【 《一类 《 2》1-2?4 19!-22 】 ,1,7,-19 — 17-19】 : : 15《。-17 》。。 《17-1《9 》 : 二!类 》 19-22 】 》。18-20 【 , 1《6-18 — 16—。-18 》。 1》4-15 》 《 16-18— 】 《 三类 — 《17-20 — 17-1!9 【16-?18 — :1,6-18 — , ,。 :1,4-15《。 《 16《-18 【 《。 —。四,类 : 1—6-1?9 《。 16-—18 《 15—-17 !15-17 ! 13-14 】 ? 15-》。1,7 ? 《 五!类 1】5-18 》 》15-17 ! 1?5-17 !。 15-1》。7,。。 —13-14 【 1》5-17 】  》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承阴人就补】助,。标准达成一致—的按协商标》。准执:行 ? , 《 第四?十条 ?用于拆迁《安置的房屋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有》关技术、质量—标准: ? 《第四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发现拆迁!安置用?。房布局、设施设【计不合理等损害【被拆迁人利》益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监督修改拆迁人【不得擅自变动修改】。后的设计 !。第四十二条》 被拆迁房屋在拆迁!通,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拆迁—; 《   ? (一)产权或者使!用,权纠纷尚未解决的】; :  ?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  (?三)房?屋共:。有人不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 ? :第四十三条 拆迁】人对没有《经济来源《、所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低于《1.5万元无其他】住房的被拆迁人拆迁!人应当提供不小【。于原房屋面积和【不低于原房屋—质量的?住房:对,被拆:迁人:予以:安置所提《。供的房屋与原房屋】面,积相:等部分不结》算差价超《出部分面积被拆迁】。人不:享有产权拆迁—人提供?的安置住房应当在】城市规?划区内可以》是拆迁范围内也可】以是拆迁范围以外的!。房屋;房屋类型可以!是,成套房也可》以是非成套房被拆迁!人,不,接,受,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拆迁人按原!房屋的评《估予补偿《后不:再,。承担安置义务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五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六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单—位实施的拆迁的;】  》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 , 第四十七条 】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业【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 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九条: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在!房,屋拆迁活《动中阻碍、干扰【房屋拆迁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第六章 》。。附则: , 第五十《一条 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及县城】。和建制镇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辽源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实行【市政府1999年】9月23日发布的】。辽,源市城市房》屋扩迁安置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