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邯!郸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邯!政[2000]5】号) 》。 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加》强我: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合理利用—建设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工程建设的单【位,及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系指城市和》大、中型厂矿企【。业,、经济开发区及【有关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地震动!参数的?确定:、场地震《害预:测、场址周围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 】 第【四条 ?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监《督检查抗震设—防要求的执行情【况 ? 计?。划、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 】。 第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生—命线主体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以及其—他重要的大中型【工程:。(附表)《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    上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并接受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监,督,检查 【 , 第六条》 ,。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项目论证或初【步设计前请有—相应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持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到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抗震设防要求有关】手续 《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计划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 》 第七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实行许可证管理具】备中国地震》局,规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相】应条件的单位均【可申:报 ? ,    《 ,申,报乙、丙《级评:价许可证书》的单:位应向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领取:相应的评价许—可证书 《 ,     申报】甲级评价许》可证书的单位—。可直接向中国—地震局申请 【 , :。 , :第八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应持省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颁布的许可!证省外单位必须持】中国地震局颁—布的甲级许可—证,到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经:。资质确认后方可【承接:。本市辖区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 ? 第九—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  (一)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GB17【74119》。99)?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省或国【家地震安全》评定委员会评定【    【。。(二)按照国—家或省级《。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  :。  :(三)接受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十条 》 对在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二:条 被罚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 ,  罚?款应使?用省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统一票!据 《 ?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十:。四条 ?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十五条 】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