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邯】郸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 : (邯政[20】00]5号) 】 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加强我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合理利用建!。。设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工,程建设的单位及【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系指城市和大、中!型厂矿企业、—经济开发《。。区及有关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地震动参数的】确定、场地震害【。预测、场址周围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 】。 》 第四条 —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监督检—查,抗震设防要求的执行!情况 —计划、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 【 第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生命?线主体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以及】其他重要的大中型工!程(附表)》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 , 上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并接受】。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监督检查 ! , , 第《六,。条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项—目论证?或初步设计前请有相!应,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持: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到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抗:震设防要求有关手】续 :  《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计》划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 ! ,第七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实行许可证》管理具备中国地【震局规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相应:条件的单《位均可申报 【。   《 , 申报乙、丙级【评价许可证》书,的单位应向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领取相?。应的评价许》可证书  】  : 申报甲《级评价许《可证书的《单位可?直接向?中国地震局申请【。 】第八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应持【省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颁【布的许?可证省外单位—必须持中国地震【局颁布的甲级许可证!到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经资》。质,确认后方可承—接本市辖区》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 》 第九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GB1774【11999)—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省》或国家地《。震,安全评定《委员会评定 !   ?(二)按《照国家?或省级?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  : (三)接受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十条 对在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二条 【 被罚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  《。   罚款应使用省!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统一票据 【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十】四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五条 ?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