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邯郸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
(邯政[2】。0,00]5号)
!
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加!强,我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合理利用建设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工,程,建设:的,单位及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系指城市和大、中】型厂矿企业、经【济开发?区,及有关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地震动参数】的确:定、场地震害预测】、,场址周围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
】。
第四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监督【检查抗震《设防要求的执—行,。情况
》 计划、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
《
? 第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生命】。线主:体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以》及其他重要》。的大中型工》程(附表)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
上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并接受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监督检查
】
,。。
?第六条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项目论?证或初步《设计前请有》相应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持: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到》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抗震设防要求有关】手,续
—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计划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
!
第七条 【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实》行许可证《管,。理具备中国地震局规!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相应条件的单—位均可申报
】 , , ?申,报乙、丙级评—价,许可:证,书的单位应向—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领取相应的评价许可!证书
— ?。。 申:报甲:级评价许可证书的】单位可直《接向中国地震局申请!
【 ,第八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应持:省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颁布的许可证省外】单位必须《持中国地《。震局颁布的甲—。级许可?证到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经资质确认后—方可承接本》市辖区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
第九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 (一)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G:。B177411【999)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省或《国,家地震?安全评定《委员会评定
! (二)按照国!家或:省级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 (《三)接受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十条》 对在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二条 被—罚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
罚】。款应使用省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统一票据
—
—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十四条 《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五】条 :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